1、 1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及农业农村部印发的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 2025 3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5 年 12 月 15 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文件闽农规20254 号 2 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
2、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和地方财政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各环节。第三条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二)制定
3、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三)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四)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五)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第四条第四条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3(一)开展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二)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三)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四)建立市级专家库,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第五条第五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和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二)负责项目的初步选址、实地勘察和规划布局组织工作,审核项目设计文件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组织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和初步验收;(四)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五)落实建后管护责任。第六条第六
4、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原则,建立“建管一体”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护责任,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管护。高标准农田设施工程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4 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5、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第七条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其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对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任务的参建单位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各参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第八条第八
6、条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第九条第九条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鼓励建立县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乡镇政府、项目法人、5 设计单位、村集体、农民代表等“六方会审”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实际需求。第十条第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开监督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立省、设区市、县三级项目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