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4 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前言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国家多次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为进一步引导制造业企业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整合,编写了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系统掌握、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减负增效,全面推进我省制造业企业蝶变跃升、高
2、质量发展。指引通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活动等概念的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核算、申报、后续管理等操作上的解读,为“智能制造”企业精准享受政策提供参考。鉴于“智能制造”是一项攻坚的系统性工程,涉及环节、领域多,专业性强,内容复杂,指引在编写过程中虽然力求内容完整、准确,难免有疏漏、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在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引适用于制造业企业,仅旨在方便读者查找和充分理解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目录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4(一)政策要点.4(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据实扣除的概念.5(三)不适用
3、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6二、“智能制造”中的研发活动.7(一)“智能制造”的定义.7(二)“智能制造”的研发活动范围.7(三)“智能制造”主要环节及活动清单.8三、“智能制造”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9(一)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10(二)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口径对比.12四、“智能制造”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16(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16(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16(三)研发支出辅助账核算流程.17(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18(五)创新系统应用.20五、“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要点.21(一)自主研发
4、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21(二)制造业“智能制造”中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应按研发项目的要求进行自主立项.21(三)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规定.21(四)企业委托研发活动发生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22(五)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22(六)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23(七)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核算要求.23(八)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4(九)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处理.24(十)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4(十一)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5、.25(十二)资本化项目中“其他相关费用”处理.25六、“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26(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方式.26(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时点.26(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流程.27七、“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后续管理.29(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29(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30(三)“智能制造”的项目异议处理.30八、政策索引.32附件 1 浙里加计扣除系统介绍.33附件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流程.364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一)政策要点(一)政策要点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
6、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