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黑龙江省新型农机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支持高端智能农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七条规定,建立健全农机保险补偿机制,鼓励农机生产企业积极投保,降低用户用机风险,提升高端智能农机产品市场竞争力,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农机产品保险是指由农机生产企业购买,以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用户经济损失以及农业生产损失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本细则所称经认定的农机产品是指列入黑龙江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第三条 保险责任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更换零部件费用;(二)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用户直接经济损失;
2、(三)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农时延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特别是在播种、收获等关键农事季节;(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五)其他经认定的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补偿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保险公司、生产企业和用户三方共赢的风险防范机制。第二章 补偿条件第五条 申请保险补偿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二)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三)已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制度。(四)所投保的农机装备产品已列
3、入黑龙江省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五)投保产品保险责任需包含农业生产损失保障条款;(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享受补偿的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机构承保,且在黑龙江省内设有分支机构;(二)保险条款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批准,保险责任明确清晰;(三)保险期限不少于1年,保险金额应与产品价值相匹配;(四)保险费率合理,理赔程序简便高效;(五)保险责任明确包含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农业生产损失保障。第三章 补偿标准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农机企业,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年度支付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
4、年,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第八条 保险补偿按年度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对上年度购买保险开展兑现工作,明确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二)属地推荐。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审核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审核投保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保险责任是否包含农业生产损失、保费支付是
5、否真实等;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审核相关保单的合法合规性;(四)公开公示。拟补偿名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偿企业名单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按省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补偿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补偿资金。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
6、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