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商行业发展在逐渐成熟,随之而来的是跨境电商的发展,下面是我国对跨境电商的一些相关政策介绍。
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01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主要内容是提出要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等成熟做法;再选择一批城市建设新的综合试验区;鼓励建设覆盖重要国别、重点市场的海外仓,加强物流网络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其主要内容是同意在北京、呼和浩特市、沈阳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是知》,其主要内容是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主要内容是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要在现有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根据地方意愿,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对综试区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鼓励搭建服务跨境电商发展的平台,建立配套物流等服务体系,支持建设和完善海外仓,扩大覆盖面等。
2020年1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将石家庄、秦皇岛、太原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2020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主要内容是在已设立59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再新设46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其主要内容是从7.1起在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成熟,在这网络化的时代里,大多数人选择网购的形势,因此我国跨境电商发展预计在未来将引领全面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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