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总
2021年3月国务院《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文件中提到需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政府投资更多向惠及面广的民生项目倾斜,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3万个。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文件提出要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区功能,推进老旧楼宇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场、充电桩。
2021年4月住建部6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需要落实年度建设计划,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2021年6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会议称,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或利用闲臵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0月1日起,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规模化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
4%征收房产税。
2021年7月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强支持引导,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的同时,在附件《试点项目申报要求》中,重新明确了REITs试点区域和行业范围。在行业方面,主要增加的领域有:1、能源基础设施。2、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3、其他基础设施领域。
2021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下面是《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要点概述
1、建面、租金标准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2、投资方式及供给渠道
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
(1) 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 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6)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7)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
(8)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9)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简化审批流程
(1) 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2)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3) 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4) 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降低税费负担:
(1)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金融支持:
(1)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3) 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4)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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