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试点范围:上海市行政区域
征收对象:(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计算方式:应税面积X单价X70%X0.6%(单价高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应税面积X单价X70%X0.4%(单价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
。
税收优惠:(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2)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3)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4)其他。
税收用途: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标准)
试点范围:重庆市主城九区
征收对象:(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税率: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计算方式: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税收优惠:(1)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
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2)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税收用途: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现行)

资料来源:《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浙商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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