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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报告-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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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2023粤港澳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研究报告.pdf

    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1?.2?.2?.3?.16?20?.21?.22?.24?.26?31?.31?.32?.33?.46?.46?.48?.48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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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永:粤港澳⼤湾区ESG发展和焦点⾏业动向(2023)(26页).pdf

    Written by粤港澳湾区ESG发展和焦点业动向1.粤港澳湾区内的粤港澳湾区内的ESG推动及发展推动及发展42.ESG趋势下的焦点业动向趋势下的焦点业动向8案例研究案例研究南海智慧能源范社区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佛明氢能源有轨电范线3.绿和可持续融在推动ESG及持焦点业中的22总结总结25录粤港澳湾区ESG发展和焦点业动向4粤港澳湾区内的ESG推动及发展粤港澳湾区ESG发展和焦点业动向5政府政策促进ESG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和候变化益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话题,在粤港澳湾区(GBA)也不例外。中国政府于“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标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绿融1。在国家“四五纲要”座谈会上,中央政府更强调要把港发展成为湾区的绿融中。港特区政府积极推动港成为政府和绿企业在中国内地和全球的要融平台。在国家“四五”规划公布之后,港特区政府亦将此标纳2022年的施政报告并提出实现标的计划,重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新的碳中和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提供脱碳策略咨询服务,持可持续发展和脱碳化作。随着可持续发展成为湾区的战略重点,量资源将被投到湾区的可持续发展事业中,并为ESG和绿可持续融领域创造限机遇。投资者要求加强ESG作全的候信息披露企业、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均要求提透明度,实施数据问责制是加强ESG作和披露的另个驱动因素。在安永2021年的项调查中,74%的受访投资者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他们更有可能从ESG表现佳的公司撤资2。安永2022年全球企业报告与机构投资者调查进步显,99%的受访投资者前在进投资决策时会考虑公司的ESG披露,其中74%的投资者使严格规范的法。相之下,根据安永2018年全球机构投资者调查,只有32%的受访投资者使严格的法。调查结果可,投资者的态度逐渐改变。可持续发展披露现已成为投资者了解可持续发展事项对企业绩效、险和期增前景的影响所使的重要信息之3。湾区的公司也收到了投资者提出的更多ESG相关咨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的投资者关系调查4,半数受访公司表回答过ESG相关问题,披露了ESG相关信息。越来越多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开始培养ESG意识,并且愿意与投资者交换ESG信息。随着投资者的预期和需求不断增加,企业未来必须更加重视ESG管理和披露。1.中华共和国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标纲要 p.96,https:/ 年实施候相关披露标准发布了重要公告6。为了确保符合监管要求,湾区企业必须密切关注监管动态,更加全地进ESG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前尚未制定任何针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性ESG披露规定,但深交所也于2022年7推出了ESG评价法和ESG指数7,以满益增的ESG投资需求,推进加速发展绿低碳经济,助中国实现双碳标。5.港交易所,https:/.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1/211210news?sc_lang6.港融管理局,https:/www.hkma.gov.hk/eng/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1/07/20210715-4/7.港证监会,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circular/products/product-authorization/doc?refNo=21EC278.港证监会,https:/www.sfc.hk/en/Sustainable-finance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news/2022/11/issb-cop27-progress-implementation-climaterelated-disclosure-standards-in-2023/10.深交所,http:/ Climate”,为亚洲及其他地区提供有效且透明的愿碳信产品及具交易,标志着港碳市场发展的新程碑。该平台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脱碳所需的具和资源,采站式解决案促进各类获得完善治理和国际认证的碳信项购买、交易、交收和注销,连接东西以共同寻求低碳转型案。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湾区的企业)可以从世界各地获国际认证的碳项中购买碳信产品,包括避碳、减碳和碳移除项,以帮助他们低碳转型。港处于领先的融地位,且与内地联系密切,因此,港的碳市场有潜发挥促进作,通过碳信项引导更多全球资本流向中国内地和湾区,为应对候变化创造机遇12。11.绿和可持续融跨机构督导组,https:/www.sfc.hk/-/media/EN/files/CEOO/CASGWS3PreliminaryCarbonFeasibilityAssessmentEnglish3032022.pdf12.港交易所,https:/.hk/Join-Our-Market/Sustainable-Finance/Core-Climate?sc_lang=en粤港澳湾区ESG发展和焦点业动向8推动社会创业和影响投资相较于各业在环境的努,ESG社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然,随着ESG变得越来越重要,社会企业孵化和影响投资已成为湾区ESG进程中的重点项。社会创业致将社会问题嵌商业模型,并通过商业模型解决社会问题,依赖捐助和融资。影响投资是种旨在产资本回报的同时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投资策略。港越来越多的社会企业和影响企业已将可持续发展标作为业务标,影响投资已成为这些企业为其业务发展获取资的来源。基于上述驱动因素,湾区企业可把握机遇,优先强化ESG和候变化管理作以降低相关的ESG险或候险。湾区的企业应密切关注下列业重点。粤港澳湾区ESG发展和焦点业动向9ESG趋势下的焦点业动向粤港澳湾区ESG发展和焦点业动向10新能源湾区新能源发展概况湾区新能源发展概况能源转型是脱碳作的决定性领域。多年来,专家探索了许多种类的可再能源,避免对化燃料依赖。前,太阳能和能获得部分对可再能源的投资,国际产业链较为发达成熟。作为世界,中国拥有太阳能和能设备(包括光伏板和涡轮机)产较的市场占。据国际能源署(IEA)预测,到2025年,全球将乎完全依赖中国来供应产太阳能电池板所需的关键组件,中国在全球多晶硅、硅锭和硅产量中的份额将达到近95。根据全球能理事会(GWEC)市场情报,中国在全球涡轮机制造能的市场份额达到58。彭博新能源财经的数据显15,2020年世界领先涡轮机制造商中有六家是中国公司。尽管湾区并产此类产品的主要区域,但湾区巨的能源需求和低能源给率仍然成为其脱碳进程的主要挑战16。2022年初,为了响应国家的脱碳政策,东省能源局发布了能源发展“四五”规划,提出发展先进海上电和太阳能以及加快培育氢能、储能、智慧能源等新兴产业的标。其中,氢能因供应充被视为未来化燃料的主要替代品之。在湾区,少有五个城市已经分别公布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并且开始进可性研究和氢实验,如氢燃料电池和氢能炼钢。根据东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件,湾区直接瞄准打造氢能产业发展地,从不同渠道拓展氢能应市场,将州和深圳建设成为温燃料电池及系统研发制造基地,州、佛、东莞瞄准发展端氢能装备产业,惠州、东莞等城市重点发展氢能储运产业。13.国际能源署,https:/www.iea.org/reports/solar-pv-global-supply-chains/executive-summary14.全球能协会,https:/ 2025 年间开始运营且加氢量超过500 公的加氢站提供达 250 万元币(约35万美元)的补贴27。港前尚未公布氢能的标和战略。为推动本地FCEV应,港特区政府于2021年设了跨部作组。作组将评估FCEV相关实施问题,包括氢能供应、配套基础设施、安全考虑事项以及法规和法28。在2022年8,港间领先的巴公司推出了港辆氢动双层巴,专为港独特的地形设计制造。这辆巴配备容量为450kWh的电池,预计续航距离逾200公29。然,由于港没有相关法规,这辆氢动巴尚未投运。交通运输业部署氢应需要全的政策和监管框架。包括韩国在内的些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已通过了针对氢的产、储存、运输、经销和使的法。例如,韩国于2021年效的促进氢经济和氢安全管理法重点关注三个关键领域:氢动汽、加氢站和燃料电池30。预计该法律的实施将加速韩国实现在2040年之前将FCEV产量提到620万辆以及将加氢站数量增加到1,200个的标31。湾区可以考虑采类似的做法,为交通运输业的氢应建全的监管框架。FCEV的竞争主要取决于氢的成本。前,东省的绿氢成本约为每公40元币(5.5美元)32。预计到2025年,东省FCEV所氢的零售价格将降每公不到30元币(4.4美元)33,使其成为更实惠、更具吸引的选择。未来,湾区可充分发挥氢供应链体化和中国最的FCEV产业集群优势,规模产氢。随着技术进步以及产规模化,未来氢的成本将更具经济可性。27.东省发展和改委员会,http:/ Buildings in the Greater Bay Area:Policy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Role of Sustainable Finance報告作底稿计算结果ESG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of key industri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17湾区的绿建筑发展湾区的绿建筑发展过去十年,大湾区绿色建筑相关政策不断修订和更新。在中国内地,绿建筑开发得到了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持。中国内地2006年起实施绿建筑认证体系41,最新版绿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于2019年开始实施。绿建筑分为四个等级,即基础级、星级、星级、三星级,根据中国绿建筑标识的规定,要求九个内地湾区城市中少45%的新建绿建筑被认证为星级或以上等级42。澳采了由中国绿建筑与节能(澳)委员会管理的绿建筑评价标准,设有类似的星到三星级别。港也有类似的绿建筑承诺43,要求建筑积于5,000平、具有中央空调系统或建筑积于10,000平的新建政府建筑达到BEAM Plus级或以上评级;新建公屋达到BEAM Plus级或以上评级。就绿建筑法规,港、澳和内地湾区城市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所采的标准不同。港采国际绿建筑标准,例如BEAM和LEED认证,内地湾区城市和澳则采中国绿建筑认证体系。绿建筑标准不同,投资者可能难以评估房地产企业在可持续性的表现。因此,政策制定者应加持度,励房地产开发商申请国际绿建筑认证(例如LEED和BEAM Plus),以便整合本地绿建筑和国际绿建筑标准。地政府可以提供针对绿建筑认证申请的财政激励措施,例如补贴,以促进这些国际绿建筑标准的应。绿建筑开发在房地产业脱碳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尽管如此,仅靠绿建筑的努不以帮助湾区实现碳中和。零碳建筑开发则可以改变这局,帮助湾区加速低碳转型,实现建筑能耗的给。零碳建筑是指具有态建筑设计和技术的净零建筑项。位于港九湾的“零碳天地”是个绿建筑项例44。园区利光伏板可现场产可再能源,配备使废弃油制成的物燃料的三联产系统,从实现净零碳排放。从设计到实施阶段,融并贯彻绿建筑战略以减少碳排放,这是港的领先实践之。未来,湾区各地政府可成为活跃的参与者,将绿建筑引脱碳进程。本政府提出2030年之前必须在所有新建建筑(ZEB)和住房(ZEH)中安装太阳能板,2050年之前必须在所有建筑和住房中安装太阳能板(MLIT,2022)45,以推动绿建筑开发。根据本的实践,湾区各地政府可以加强监管控制并修订标设置,使所有新建建筑拥有更多绿建筑特点。41.汇丰银,https:/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of key industri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18加速地产和建造技术进步加速地产和建造技术进步在过去年中,地产科技已成为重塑房地产业的个常具。城市地学会(ULI)与安永中华区针对湾区地产科技应情况进的调查显,44%的受访公司已采少个地产科技解决案。地产科技对于推动建筑业数字化转型、降低业成本以及助脱碳具有重要意义。湾区的地产科技市场正在迅速扩张,尤其是深圳、州、港,在湾区地产科技投资排名中名列前茅,其投资占中国所有地区投资的13.9F。为向建筑地产业提供科技指引,港绿建筑议会(HKGBC)发布了份针对智能建筑设计的最佳实践指南47。该指南概述了贯穿整个项命周期的智能建造技术,涵盖规划、设计、建造、运营、维护和拆除等环节。湾区的房地产企业积极应智能建造和绿建筑技术。例如,湾区采了BIM建筑管理、物联检测和机勘察等智能建造技术。在绿建筑技术,湾区采了智能光存储和环保建筑材料,将地产科技应于整个价值链。来建筑材料产的碳排放量占整个建造过程碳排放量的28H,是房地产业范围3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事实上,对建筑和房地产业,隐含碳仍然是脱碳的主要挑战。在港,建造业议会(CIC)推出了碳评估具,以更好地计量建筑材料的隐含碳,并且为超过300种建筑材料制定了碳排放系数。借助智能评估具,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得以更好地估计建筑建造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并制定更全的碳盘查,助未来的脱碳动。与港类似,在建合格供应商的认证标准和证书后,湾区领先的房地产开发商正在通过供应链管理、企业云计算和数据分析具,推动绿建筑材料采购领域的技术进步,从提采购渠道的数字精度。这些技术解决案有助于应对质量控制未经检查和缺乏透明度的问题。房地产脱碳的机遇与挑战房地产脱碳的机遇与挑战房地产仍然是我们实现低碳经济时的重点关注领域。雄勃勃的国家脱碳标以及湾区绿建筑开发快速增为房地产业创造了限机遇。前,绿建筑性能和认证、能效和隐含碳成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及评估资产价值时考量的重要指标。据观察,绿建筑认证也越来越多地被银和房地产公司作与可持续性挂钩的融产品的个指标。湾区的公司应致于接轨国际绿建筑实践,从充分抓住投资机会,获得全球投资者的投资。欲满监管要求、击败竞争对以及抓住融资机会,湾区的房地产公司必须更加积极地实现低碳转型和绿建筑开发。46.安永,https:/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of key industri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1949.社创基,https:/www.sie.gov.hk/en/our-work/funded-ventures/index.page?category=b0450.社会企业商务中,https:/socialenterprise.org.hk/en/content/se-faq51.亚洲公益创投络,https:/avpn.asia/社会创新和影响投资促进ESG发展社会创新和影响投资新趋势社会创新和影响投资新趋势近年来,随着社会影响和创新意识的增强,社会创新受到泛讨论。港越来越多的社会和影响企业具有强烈的ESG意识并积极进ESG实践。这些企业旨在为公创造影响赋能,并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影响投资将商业世界与社区成员(包括当地社区和弱势群体)连结起来。社会创新实现多种社会标,同时服务不同社区团体,最终为社区福祉做出贡献。为持社会创新,港特区政府设了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以下简称“社创基”)49,通过可持续发展举措持社企发展。截2022年,社创基已资助创新项373个,成功促进了港社会创新和创业的发展。根据社会企业商务中发布的社企指南50,截2022年,共有社企711家。随着社企数量增加,以及政府和社区组织的泛持,港的社企态系统趋成熟,迈向社会影响发展的新阶段。鉴于社会影响概念的不断普及,影响投资需求不断增加,港建了相关组织或络,将投资者与社会投资机会连结起来。亚洲公益创投络51(AVPN)成于2011年,是亚洲最的影响投资络,作为态系统建设者,致于增加流向亚洲影响的资本。截前,该络已经拥有超过600名成员,涉及33个业,覆盖中国港和内地市场。随着融机构、信托和研究团体作为资助者加该络,这个庞的络帮助开发了稳定的社会投资资流。凭借经验和资源,以及成熟的社会创新环境,港有潜成为湾区社会创新的先者,助培育中华区投资者的社会创业和影响投资平台。ESG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of key industri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20开展社会创业孵化,新商业模式,推动可持续发展开展社会创业孵化,新商业模式,推动可持续发展社会创业孵化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创业应得到倡导。与传统商业不同,社会创业旨在将社会问题嵌商业模式,将慈善事业转型以给的形式解决社会问题。港学的公社会与治理研究中以构建永续社会为使命,以社群为本的创新案,推动相关政策的讨论和落实,提升公众对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的认知,促进跨界别合作,并推动利益相关者参与。该研究中开展的项涉及各种可持续发展议题,如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就业。在农村城市可持续发展奖学计划中52,参与者可就农村可持续发展问题制定以然为本的解决案,这项孵化计划受港的领先融机构资助,通过该奖学计划,参与者有机会就农村可持续发展创新提出新的倡议,竞争种基。该孵化计划是促进公社会、学术界和商界之间合作的种途径。不仅公社会和潜在的社会创业者可以利这个机会提出创新的解决案,企业也能够深了解可持续发展问题,如亚太地区社区参与和境保护趋势,并创造协同效应以推动可持续发展。扩影响资本规模,为湾区创造投资机遇扩影响资本规模,为湾区创造投资机遇传统观念下,社会和环境问题只能通过慈善捐助来解决,投资则完全专注于实现财务回报。影响投资虽然不是慈善事业,但旨在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同时作为项投资具产资本回报。在港越来越多的社会企业和影响创业公司将其业务与可持续发展标结合起来。影响投资成为这些公司为其业务发展寻找资来源的具。如前所述,AVPN将影响投资者与社企和影响项连结起来。例如,AVPN将家致于创造可持续品态系统和屡获殊荣的社企与家以亚洲为业务中的商业银设的著名基会连结起来。该络将社企聚集在起,供投资者考虑为港社企提供资,这对当地社企的发展关重要。资源共享是社企蓬勃发展的另个关键领域。就此,港最的社企和社创络Dream Impact(梦创成真)提供类似服务,并通过其影响资本服务将投资者和社企连结起来,以扩影响资本项的规模。就影响项,以AVPN和Dream Impact这样的络和平台为关键的孵化器,投资者可以参与资配对,社创公司可以向投资者介绍其有影响的项。影响资本配对可以将影响融资、合作与社创公司连结起来,从期积累社会资本。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内地的影响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具有巨的增潜,其中湾区的社会投资联盟越来越多。例如,中国社会价值投资联盟(CASVI)是中国家专注于构建可持续融态系统的国际营利组织,与50多个社会企业家基会合作,促进业交流,从加速社会创业的发展。52.港学公社会与治理研究中,https:/ccsg.hku.hk/airiESG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of key industri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21湾区的和展望湾区的和展望随着影响投资络的不断扩,湾区的投资者可借此机会为社区做贡献并获得财务收益,利络覆盖,将资产和基组合转化为可持续且有影响的业务53。根据港家族办公室协会的项调查,90%的受访者认为港是亚洲的家族办公室中,79%的家族办公室业在2021年将资产分配给ESG或影响投资。正如世界经济论坛所建议的,许多家族办公室正在探索影响投资,考虑这投资选择是否有助于价值观和积极遗产的家族团结。事实上,鉴于家族办公室对影响投资的兴趣和需求与俱增,港可以在湾区的持下继续加强其作为区域家族办公室中的地位54。同时,随着社会企业态系统的发展,港也可作为影响投资户,将全球投资者与湾区影响项连结起来。通过这种连结,全球投资者和亚洲慈善家可以通过创新的商业解决案在解决社会问题发挥更积极的作,从使当地社区受益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湾区在可持续项的资源配置具有巨潜,加上港具有引导这些国际资流向优质可持续项的能,为中国的碳排放标做出贡献,推动湾区成为亚洲脱碳的先者。通过将蓬勃发展的社会创新与影响投资连结起来,湾区可以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实现突破,与公共部、私营部和公社会合作,在各的领域内推动可持续发展。53.Hubbis,https:/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of key industri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22绿和可持续融在推动ESG及持焦点业中的ESG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of key industri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23湾区绿和可持续融中的持在湾区总体规划中,港将发挥国际融中的地位,加投建设绿可持续融中。绿可持续融中在为低碳转型和ESG发展提供融持发挥重要作。随着绿和可持续融产品的需求激增,港融管理局估计2021年的绿和可持续债务(包括债券和贷款)发量超过500亿美元,是2020年的四倍55。港作为国际融中,能灵活应对市场变化,从保持在绿和可持续融领域的竞争性。为跟上可持续发展的步伐,港与湾区其他城市合作,持续加强其绿和可持续融监管框架并部署所需资源,以推动区域绿和可持续融中建设。为把握绿和可持续融机遇,港特区政府已宣布发展绿和可持续融,并推动港发展成为中国内地及全球各地政府和绿企业的选融资平台56。为此,港特区政府和监管机构推出了各种措施以升级绿和可持续融的态系统,并为绿和可持续融的市场参与者提供必要持。这些上下的努将帮助港保持在全球融服务市场的前沿地位,并加强其作为湾区区域融中的作。发展绿和可持续融的激励措施发展绿和可持续融的激励措施为励湾区绿和可持续融中的发展,港推出了不同的举措和资助,丰富和完善融体系,重点关注绿和可持续因素。其中个例是港融管理局于2021年5推出的绿和可持续融资助计划。随着全球绿债券市场近年快速增,该计划旨在通过持绿和可持续债券发和贷款,进步丰富港的绿和可持续融态系统,巩固港作为区域枢纽的地位57。此外,港政府发挥主导,率先发绿债券,以表明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持和应对候变化的决,并促进绿融的发展。前,政府绿债券计划的借款上限为2,000亿港元,在港推动湾区绿和可持续融发展发挥关键作。55.港特别政区政府,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2/23/P2022022200567.htm56.政官2022年施政报告,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2/public/pdf/policy/policy-full_tc.pdf57.港融管理局,https:/www.hkma.gov.hk/eng/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1/05/20210504-4/ESG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of key industri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24绿和可持续融的能建设和知识共享绿和可持续融的能建设和知识共享另,港正在采取措施培养才、创建数据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努为湾区绿和可持续产业融资进能建设和基础奠定。其中项措施为“绿和可持续融培训先导计划”58,计划为市场从业者和潜在从业者提供约2亿港元的资助,以接受相关培训并获得专业资格。此外,港的学也开设了绿和可持续融相关的课程,为业发展提供所需的才。另外,港交所亦推出了可持续及绿交易所(STAGE)。STAGE是个在线户站,提供有关可持续、绿和社会投资产品的信息、访问权限和透明度。该平台为投资者和资产管理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以便其对可持续和绿投资进投资尽职调查、选择和监控。为进步持港绿和可持续融的发展,港管局和证监会成了绿和可持续融跨机构督导组。该督导组旨在协调融业的候和环境险管理,加快港绿和可持续融的发展,持政府的候战略。整合湾区资源,创造更多绿和可持续融机会整合湾区资源,创造更多绿和可持续融机会为了确保ESG投资的可信度和资本流动的透明度,融市场引了分类录,精确识别经济活动和融资产的“绿”和“社会责任”等筛选标签。不同地区的分类录包含不同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指标(在某些特定业)。以共同绿分类录(CGT)为例,通过深较,共同绿分类录提出了中国和欧盟的绿分类录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其范围包括减缓候变化的实质性贡献标准,其他环境标在现阶段尚未涉及。前,些国际银在内地发放绿贷款时使共同绿分类录。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将共同绿分类录作为制定绿分类框架的基础,共同绿分类录的应变得更加泛。如果将湾区的公司发基于共同绿分类录的绿债券并投放到港资本市场,在对国际投资者时,发可更容易向这些投资者解释他们的产品。为了将资本与中国港、中国内地和全球其他地区的候相关产品和机遇连结起来,港交所推出了名为Core Climate的碳市场,为整个候价值链上的企业、投资者和项所有者提供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功能。Core Climate可以动员所需的投资来资助新的候项、技术和商业模式。58.绿和可持续融培训先导计划,https:/www.greentalent.org.hk/总结随着ESG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益深常活,些新兴产业将成为湾区的新星。新能源、绿交通运输和房地产等业将迎来新轮的融资潮。作为湾区流的国际融资平台,港可以有效地帮助这些业筹集资,扩发展规模,且债券、碳期权等相关产品也在陆续推向市场。对于新兴企业,除了传统的融资式外,绿和可持续融还可以为其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此外,在碳市场,州碳排放权交易所(CCEX)和港交所正在探索碳融领域的合作机会。特别是,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正在探索在湾区创建碳市场,港也推出了愿碳市场。未来两者或能够相辅相成,将有助于进步激活湾区的碳交易。安永|建设更美好的商业世界安永的宗旨是建设更美好的商业世界。我们致帮助客户、员及社会各界创造期价值,同时在资本市场建信任。在数据及科技赋能下,安永的多元化团队通过鉴证服务,于150多个国家及地区构建信任,并协助企业成、转型和运营。在审计、咨询、法律、战略、税务与交易的专业服务领域,安永团队对当前最复杂迫切的挑战,提出更好的问题,从发掘创新的解决案。安永是指 Ernst&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组织,加盟该全球组织的各成员机构均为独的法律实体,各成员机构可单独简称为“安永”。Ernst&Young Global Limited 是注册于英国的家保证(责任)有限公司,不对外提供任何服务,不拥有其成员机构的任何股权或控制权,亦不担任任何成员机构的总部。请登录 。2023 安永,中国。版权所有。APAC no.03016209ED None本材料是为提供般信息的途编制,并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 2629 3917ee-华南区梁斯尔税务合伙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755 2502 8386andy-

    12人已浏览 2023-03-02 26页 5星级
  • 金杜: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与实践I(2022)(6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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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群布局提供了城市产业的多元化,加之在金融、专业服务、高端制造和科技创新等不同领域的优势,为寻求开拓中国市场的企业或有意扩大在中国现有业务的企业提供了巨大商机。毋庸置疑,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也面临着挑战。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的格局,呼吁更为具体的实施规划、更灵活的配套政策、以及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样,大湾区的发展为法律服务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国际竞争力、全球视野、跨不同法域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将大有可为。为响应配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客户需求,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2018年4月,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大湾区金杜国际中心,依托金杜深圳、广州、香港、三亚办公室雄厚的律师资源和全球网络,结合坚实的中国法和香港法执业经验和处理复杂、多法域跨境项目的实践经验,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可以预见,国家正积极推进的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将形成与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并行的第三个中国重要经济增长极。而金杜国际中心的建立与发展,也势必成为推动金杜在立足亚太的国际化道路上不断奋进的新的增长极。本出版物汇集了金杜律师对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法规政策的解读及相关热点领域的关注与总结,与读者和客户共同探讨大湾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本出版物由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法律研究院联合发布。金杜法律研究院是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和金杜公益基金会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依托于金杜律师事务所过往二十五年来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过程中所积累的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洞见,对企业“走出去”战略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实操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希望本出版物,能助您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大湾区机遇。前言02 区域范围粤港澳大湾区是指由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等九市组成的城市群,是世界上继美国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和日本东京湾区之后的第四个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概述总体定位粤港澳大湾区的总体定位,建设成为更具活力的经济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和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示范区,以及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广东:作为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经济发展重要引擎的作用,构建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地;香港: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三大中心地位,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功能,推动专业服务和创新及科技事业发展,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澳门:推进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打造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可持续发展。成立背景2008-2011年期间,粤港澳三地政府在珠三角规划纲要、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大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研究等文件中分别提到了“世界级城市群”、“世界级新经济区域”、“一湾三区”等构想。2012年,国务院先后批复了前海、横琴、南沙规划,构筑香港和珠江三角洲之间的金融合作区域,为加速粤港澳之间的融合及建立“大湾区”经济合作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016年,“粤港澳大湾区”被写入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十三五”规划,旨在打造世界级城市群。2017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强调发挥港澳独特优势,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与功能。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由此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前海成为重要战略支点。2017年7月1日,国家发改委以及粤港澳三地政府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明确粤港澳大湾区重点合作领域包括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协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等诸多方面。2018年3月,粤港澳大湾区再度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出台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香港澳门03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市场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个法域等特殊元素,法律制度冲突自然不可避免,并且这种法律制度间的不同是长期阻碍粤港澳大湾区全面合作的重要源头。不仅如此,粤港澳大湾区内11个城市的法治程度,同样也存在不少差异。因此,粤港澳大湾区面临的法律大考验是其他湾区城市群从未有过的。毋庸置疑,经济合作亟需法律的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也应该法治先行。目前,湾区整体规划出台在即,粤港澳三地在法律领域合作空间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基础设施、资本市场、投资并购、跨境金融、跨境争议等领域均有很大的市场需求。法律服务市场机会:基础设施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首当其冲。各项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推进为湾区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开发商、设计、采购和建设(EPC)分包商、运营商和维护分包商带来巨大机遇。与此同时,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也将有利于投资者、分包商和区内活跃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供应商把握这些新机遇。税务: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球新经济自由区必须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安排。粤港澳大湾区税制优化的重点主要放在解决内地城市进口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负较高等问题上,以及赋予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因地调整”快速程序。由此可见,大湾区将对了解港澳和大陆税法体系并具备跨境税务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有巨大的需求。跨境资本流动: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股票和债券的持续一体化,尤其是深港通的不断推进,国际和中国内地投资者在各个市场的证券交易日益增多。新经济上市的中心: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8-2020年),明确未来3年将大力推进创业板改革,针对创新创业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盈利和股权特点,推动完善IPO发行上市条件,扩大创业板包容性。香港联合交易所推出了新的上市制度,容许尚未通过任何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企业来港上市,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来港上市以及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接纳国内外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教育、医疗保健和科技公司上市:人才的流动和管理是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的重点关注,因此区内对教育、医疗保健和科技的需求也将上升。越来越多此类型的企业提出上市申请,而深圳和香港普遍是这些公司上市的首选地。债券市场增长:大湾区的一体化将带来包括绿色债券等方面的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更大的融资需求。企业可以利用大湾区强大的投资者基础在深圳和香港发行债券。跨境/跨区域纠纷解决:建设一流的世界级大湾区,需要一流的法律服务。目前粤港澳三地尚未建立起全面的司法合作关系,仲裁、调解,是解决大湾区合作中遇到的法律纠纷较为可行、有效的途径。04 作为响应国家大湾区发展战略,更好的服务客户和继续推动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金杜于2018年4月28日,在大湾区成立“国际中心”。金杜国际中心将以金杜深圳、广州、香港、三亚办公室为依托,关注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需要,衔接和释放金杜全球网络资源,重点发展“一带一路”/“走出去”、高端金融服务、私募/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独角兽、知识产权保护、跨境争议解决等市场需求旺盛的业务领域。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现有近190名律师及法律人员,众多合伙人和律师拥有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执业资格,精熟跨境交易。金杜香港除提供香港法、澳大利亚法、英国法、美国法等法律服务之外,深刻理解中国企业的需求,具有丰富的国际经验,从融资到并购,从监管合规到争议解决,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金杜深圳分所业务领域涉及国际金融及银行、项目融资、公司并购重组及公司上市、境外投资、国际和国内商事仲裁等,为许多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金杜深圳分所参与过众多大型复杂项目,积累了各行业的丰富经验。金杜国际中心亚太|欧洲|北美|中东金杜广州分所成立十余年来,业务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环保合规、国际和国内商事仲裁、诉讼、破产清算、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等,为境内外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并以高质量、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市场和业界的认可。金杜全球拥有27个办公室和2000多名律师,是一家能同时提供中国法、英国法、美国法、香港法、澳大利亚法、德国法、意大利法服务的全球性律师事务所,在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都拥有相当的规模和法律资源优势。金杜全球将凭借卓越的法律执业能力,助力客户在亚洲和世界其他区域释放全部发展潜能,为中外客户就各类境内及跨境交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05基础设施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的三要素解析社会基础设施大湾区的下一个机遇0614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助力深圳将实施最严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准备香港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才能给您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5054简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大湾区金融核心圈:市场参与者需要知道的“债券通”最新香港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对香港银行业的影响金融资本1618272018年亚太地区跨境争议趋势涉外商事争端解决新规解读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及发展展望争议解决565861白夜追赃大湾区反商业贿赂刑事举报共建优质生活圈: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生态环保合作好风凭借力:大湾区大通关进出口企业准备好了吗?柔中带刚、宽严相济广深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新规亮点解析企业合规34364447目录06 吴 晔 谭蓝蔚吴 晔 历经过往3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国举世震惊地由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蜕变为一个制造业强国。如今,中国经济正在经历另一次重大的转型,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改革开放也同样迈入了深水区。粤港澳大湾区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承担起了我国深化对外开放、对接全国产业升级、乃至发掘新的全球经济增长极的重任。随着2018年两会的召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呼之欲出,大湾区建设已经由框架概念设计阶段进入探索实践阶段。虽然落实建设大湾区的各项具体配套措施尚需时日,但大湾区各个行政主体已经在既有政策和规划框架下,向我们提示了粤港澳大湾区未来的建设方向。在本文中,金杜选取并总结了当前大湾区各级行政主体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政策和措施,希望从资金、0254北京215广东243江苏179浙江154上海250200150100503002017实际利用外商投资(亿美元)资料来源:广东统计年鉴2017350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0100250150500300350195203218236250269269233广东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情况(亿美元)人员、和信息三个基础要素的角度,为投身创新型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企业绘制一份简明扼要的指南。一、外资利用与跨境资金流动资金是现代经济的底气与血脉,气血充沛,血脉贯通,经济的增长与产业的升级才能持续而有力。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一直是外商对华投资的首选目的地,并在实际利用外资的指标上常年位居全国第一梯队。如果说前四十年“制造”大湾区的崛起有赖于外资利用“量”的积累,那么,开拓“智造”大湾区则需要外资利用完成“质”的飞跃。而广东省及其各级政府也正是希望从“市场准入”和“重点扶持”这两个角度,完成利用外资的质变。基础设施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的三要素解析071、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广东省相关政策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以下称“广东省外资十条”),“外资十条”将逐步推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称“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部分制造、服务、金融限制类产业的对外开放,具体措施体现为放宽或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及/或业务范围限制。因此,随着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各项政策的加速落地,外商投资企业很有可能在下列限制类产业的投资中获得先机。禁止类允许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方控股演出经纪机构放开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的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区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贸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中方控股(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船舶设计中方控股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中方控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取消外资股比限制限于合资合作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取消外资股比限制限于合资合作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如属于汽车整车制造)放开外资股比限制新能源汽车制造业服务业具体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广东省外资十条”逐步推进产业领域08 金融业深圳市相关政策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以下称“深圳市外资利用措施”),在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的相关约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了对下表所列服务行业的开放。而这些领域,技术及资金门槛较高,市场需求也十分强烈。服务业(香港服务者)服务业(一般外国投资者)医疗卫生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公司中方控股允许香港服务者设立独资公司提供民用飞机的维修和保养服务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中方控股允许香港服务者设立独资公司船舶维修和保养中方控股允许香港服务者设立独资公司提供为内地至港澳航线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船舶代理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允许香港服务者设立独资公司从事带乘务员飞机租赁服务通用航空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允许香港服务者设立独资公司提供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电信公司禁止类允许香港服务者设立独资公司从事国产影片发行、电影放映电影发行公司、院线公司禁止类允许香港服务者设立独资公司从事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中方控股允许香港服务者设立独资公司演出经纪业务人寿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 50%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期货公司中方控股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股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中方控股;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 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证券公司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基础设施产业领域具体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深圳市外资利用措施”已落实具体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广东省外资十条”逐步推进产业领域09深圳市新QFLP试点办法除了逐步扩大和落实部分限制类产业的对外开放,深圳也在全国6个试点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及青岛)中率先推进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深圳市政府在2017年9月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称“新QFLP办法”),与其他试点城市及深圳的原有政策相比,QFLP试点办法扩大了QFLP管理人范围、明确了QFLP境内外投资者的标准和条件、列举了QFLP及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要求、说明了QFLP利润汇出及退出机制等相关事项,对原有的QFLP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优化。可以预见,新QFLP试点办法对于QFLP管理人及投资者准入限制的放宽,将吸引更多的境外资本管理机构和投资人来到粤港澳大湾区,而他们背后的境外资金也将在“智造”大湾区的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QFLP管理人在外商投资管理企业外,允许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QFLP基金明确了“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模式QFLP有限合伙人(投资人)投资人范围扩大到境内外机构及个人,降低了对于QFLP境内外投资者的自有或持有的资产的标准,其中: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人民币;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人民币,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人民币;2、大力扶持重点领域对于当前限制类产业的投资,稳健的外商或许仍在等待国家层面政策的一锤定音。而对于承担着“智造”大湾区产业升级的鼓励类项目而言,广东省及其各级政府发布的各种优惠政策则更增强了外商们投资广东、扎根广东的信心。广东省提供的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含了财政补贴、用地保障、研发扶持、和金融支持四个大类。广东省主要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上限为人民币1亿元“一项目一议”重点项目:世界500强企业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增设的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新设的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设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项目省财政将一次性奖励项目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量的30%,最高人民币1亿元政策适用项目具体政策优惠方式新QFLP办法准入范围仅允许外商投资管理企业对QFLP进行管理仅允许外商投资管理企业对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即只存在“外资管外资”模式主要应以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且应满足:自有资产不低于一亿美元或管理资产不低于贰亿美元持有境外金融机构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权威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名旧QFLP办法准入范围10 用地保障研发扶持金融支持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高标准厂房和重点企业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界限为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但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对于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重点企业物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省财政最高资助1000万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的,全额退还增值税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视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项目一议”方式,以合同约定参股期间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不收取项目收益,退出时按较低的收益率退出或者通过让利反馈外商投资项目等。将外商投资列入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深圳市主要扶持政策深圳在延伸和升级广东省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金融类企业也纳入了政策扶持的范围,弥补了广东省政策在这一领域的缺失。财政补贴股权投资企业奖励及补贴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深圳注册设立,且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或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且注册在深圳的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外商投资企业符合省财政奖励条件的市财政予以11资金配套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新设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企业随后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新设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基础设施政策适用项目具体政策优惠方式政策适用项目具体政策优惠方式118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简化外资审批程序除上述优惠措施外,广东省及深圳市还对外资审批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其中,广东省提出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基础上,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进一步下放至县级商务部门实施;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而深圳市则在此基础上要求“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一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可以说,在引导外资流入方面,大湾区中的粤方展现了足够的诚意。3、跨境资金流动但是大湾区资金不可能自始至终向粤方单向流动,当粤方资金需要向港澳地区流动时,由于粤港澳大湾区横跨“一国两制三关税区”,必然会出现法律意义上的资金跨境行为。虽然社会各界都在热切期盼粤港澳三地能够加速推进大湾区跨境资金自由流动,提高资金要素服务大湾区实体经济发展的能52.9554.24深圳广州203040506070力和效率,但由于粤方必须执行中国大陆的外汇管制政策,而香港和澳门则完全不实行外汇管制,双边的制度差异导致短期内难以实现大湾区资金真正自由流动。因此,粤方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对香港和澳门地区进行投资时,仍应注意履行发改委、商务部、以及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报备或登记手续,保证资金出境的合法合规性。同时,粤方企业和境外企业也应当充分利用深港通、基金互认、QFII、QDII、债券通、点心债、熊猫债、NRA 账户试点等粤港两方资金通道和跨境金融基础设施,力求在现行外汇制度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降低资金流通成本。二、人员流动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1、人员流入推动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智造”大湾区需要资本的推动,但更有赖于每一位劳动者的辛勤耕耘。与其他三个世界级大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人口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存量人口已经居于四大湾区之首;二是人口流入速度远超其他三大湾区,其中,2016年大湾区城市群中仅广州及深圳就净增人口超过100万。2016年广深人口净增数量(万人)四大湾区人口对比(万人)0粤港澳大湾区东京大湾区纽约大湾区旧金山大湾区76067654383234012 充沛的人力资源唯有通过优秀的资源配置机制才能实现其最大的价值,这就要求粤港澳大湾区不仅能够为源源不断的净流入人口提供优质的就业机会,更需要规划和铺设便捷的交通网络以降低区域内人口流动的成本。令人欣喜的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各个城市主体在上述两个方面的行动是迅速且明确的。粤港澳大湾区在整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上,着力开发南沙新区和河套深港合作开发片区,重点打造知识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创新要素集聚区和国际创新合作平台,持续创造着优质的就业岗位。目前,广州南沙已推出一批2018年度对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涉及现代产业、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和土地收储及城市更新等四大领域15类共263个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941亿元。而关于河套片区,根据最近发布的香港20182019年度财政预算案第65条,港方预计将至少向河套区港深创科园第一期投入两百亿港币的资金,并根据后续调研的结果,适时增加投入1;深圳方面虽然尚未发布具体投资预算,但已将开发河套片区纳入了市政府2018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并且在建设深圳地铁7号线时为河套片区预留了地铁站点。在大湾区交通网络的铺设方面,除了大家已经耳熟能详的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铁、以及深中通道等大动脉项目,各个城市也在自身辖区内为大湾区“一小时生活圈”的形成付出着不懈的努力。1香港2018-2019年度财政预算案https:/www.budget.gov.hk/2018/sim/speech.html基础设施广州:推进5个国铁项目、6个城际轨道项目、9个地铁项目、10个高快速公路项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3年)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年)方案示意图深圳:推进穗莞深城际线深圳段建设东莞:全面推进地铁1号线等基础设施建设;赣深客专东莞段建设;深茂铁路东莞段前期工作,落实穗莞深、佛莞城际东莞段工程建设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网规划图佛山:落实广佛环线及对接广州的9条(2、3、4、5、6、8、9、10和11号线)地铁线规划建设132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3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4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2、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挑战可以看到,上述项目以投资规模巨大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主。对于此类项目,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显然是无法全部实现的,这也就意味着社会资本将获得大量的机会,参与到大湾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但在稍纵即逝的机遇面前,企业也应当保有一丝冷静。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是准经营性的公用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合作建设和运营此类项目时一般会采用PPP模式。但在目前全国控风险、降杠杆的金融政策基调下,同时也基于地方财政及债务安全考虑,自2017年以来,财政部接连出台了2017(50号)文2、2017(87)号3、以及最新的2018(23号)4文,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PPP项目的资金使用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范。因此,企业在介入大湾区的PPP项目时,首先应对商业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考量:企业是否有过硬的资本和技术实力顺利承接PPP项目,如果自身能力不足,是否可以考虑组建联合体,特别是考虑与大湾区内在PPP项目运营方面拥有全球领先的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的港方企业进行合作,并利用其更为多样化的境外融资渠道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在承接到PPP项目后,由于城市轨道PPP项目的建设周期和运营周期均十分漫长,企业应当考虑其是否有能力对项目周期内可能涉及多种因素进行全盘谋划,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基本的评估;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大部分的轨道交通运营大都处于亏损状态,PPP项目运营企业极度依赖于政府财政补贴以达成收支平衡,因此企业在选择运营PPP项目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对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进行合理的评估。江门:交通公路系统安排重点建设项目36项,计划投资102.4亿元。其中高快路网项目完成73.45亿元,等级公路网项目完成26.37亿元,港口航道完成2.58亿元中山:计划在未来6年投入1400亿元实现交通上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对接其次,企业还需要重视PPP项目整体的合法性。企业应当重点审查PPP项目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发改委批准及相关政府部门批文,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取得项目用地的情况。基于前述提及的政策监管趋严等因素,在漫长的PPP项目周期中,企业将不可避免的在部分事宜上与政府产生意见分歧,或遇到运营资金短缺的问题。而确保PPP项目的合法合规不仅能为企业的项目权益提供有力保障,更可以使企业在将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PPP项目进行再融资时减少障碍。三、共建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粤港澳大湾区”的概念诞生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和新媒体的出现既打破了信息传播的障碍,也极大的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同时,信息爆炸也使得构建一个有效信息筛选和沟通机制的成本也大大提升。因此,如何共建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成为了粤港澳大湾区政府高层和民间共同关注的课题。目前粤港澳高层沟通机制是一年一度的 粤港合作联席会议,会议由粤港、粤澳三地行政首长共同主持,主要进行贸易、经济、基建、运输、道路、海关旅客等事务的协调,并根据项目需要设立专责小组。在历史上,粤港合作联席会议 为推动粤港澳地区的合作与融合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促成了港珠澳大桥等一系列重点工程的落地。但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大湾区的发展对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改革权限确定、以及政务责任的划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因此,一个较为松散的会议式组织恐怕难以继续承担指引大湾区发展的重任。面对粤港澳大湾区横跨“一国两制三关税区”的现实情况,唯有在中央层面成立一个常态化的“粤港澳大湾区”工作领导小组,才能整合国家有关部委和粤港澳各方提出的意见,求同存异,实现大湾区合作发展的重大制度变革和突破。在民间层面,围绕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主题,我们看到了层出不穷的论坛活动和会议讨论。与官方的声音相比,民间声音往往更为中立也更具说服力。但在缺乏有效沟通机制的前提下,这种热闹的讨论并不一定能够使得民声上达,供决策者进行参考;也难以合力形成一只可以支持大湾区发展的看不见的手,去为大湾区发展争夺国际话语权。因此,广东省适时提出了“大湾区智库”的概念,开辟了智库研究成果向广东省、国家上报的专报通道,希望通过建立“政府 媒体 金融 智库”的新型产学研一体化体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舆论支持和智力支撑。在这一体制模型下,政府可以从民间和学界获得常态化乃至定制化的智力支持;学者和研究机构不仅获得了更为充沛的资金支持以提升其科研能力,更获取了将研究成果向决策层输送的途径;企业则既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从外部第三方智库获得系统化的研究成果,也可以选择投入资本,打造自身的产业或行业智库,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四、结语粤港澳大湾区在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重要转型时期,承担起了我国深化对外开放、对接全国产业升级、乃至发掘新的全球经济增长极的重任。虽然国家正式提出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时间并不长,但大湾区中各个“主动而有为”政府主体已经在既有政策和规划的框架下,探索着将粤港大湾区概念付诸实践。我们希望协助市场主体在充分了解利用这些政策利好和机遇以及潜在的挑战与风险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在投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同时,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与变革升级。14 社会基础设施大湾区的下一个机遇Sam Farrands Ashley Phelps 陶章启 赵显龙 林 嘉 邓 咏大湾区发展计划是“一带一路”项目重要的一环,亦是中央政府连接香港、澳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和肇庆九大城市,打造一体化的经济枢纽的计划。大湾区目前人口约6,800万人,国内生产总值共计超过1.3万亿美元。预计到2030年,其人口将增至8,600万人,而国内生产总值预计将超过4.6万亿美元。以下是历史悠久的经济枢纽,其目前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数据可作参考:一、运输基础设施为鼓励此项发展,现正就连接大湾区内城市作出大量投资,当中包括发展道路、铁路、海港和机场基础设施,如:港珠澳大桥,这将节省由香港前往以下地点的时间1:珠海(由超过60分钟缩短至40分钟);和澳门(由约60分钟缩短至40分钟);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这将节省由香港前往以下地点的时间2:广州(南部)(由超过2小时缩短至48分钟);和深圳(由超过65分钟缩短至23分钟);虎门二桥;深中通道;粤澳新通道(Macau-Zhuhai new border crossing facility)。以上仅为大湾区发展计划现正或将在未来建设的众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的其中一小部分。国内生产总值1.8万亿美元0.8万亿美元1.7万亿美元4,400万760万860万人口东京湾区旧金山湾区纽约湾区地点 1资料来源:港铁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毕马威分析2资料来源:同上基础设施15Sam Farrands二、社会基础设施引人入胜的机遇随着大湾区一体化的好处得以实现,大湾区人口和财富的增加,对于社会基础设施(如娱乐、体育和康乐设施)的需求将随之增加。虽然香港和澳门在现有的社会基础设施方面已拔得头筹,但为满足国内人口日益扩大的需求以及不断增加的旅客人次,需要在改善现有基础设施并建设新基础设施方面作出大量投资,以把大湾区内的主要城市提升至相若水平。大湾区的社会基础设施需求量,以及满足该等基础设施需求的速度,均反映了中国的发展步伐。以下举例列出一些社会基础设施类别,以及当中的发展机遇。体育中国政府致力于在2025年前把体育业扩大至人民币7万亿元3,并在2025年前把广东省的体育业扩大至人民币9,000亿元4。为达至此目的,中国政府提出了远大的目标,包括在2025年前在广东省每个城市兴建大型社区体育公园,并在2020年前增设3,000个新足球场5。此外,香港政府拟于2022年前在社区体育设施方面投放200亿港元。6 会议展览空间2016年,香港举办的会议展览数目较大湾区任何其他城市要多。但是,在亚太区,香港在已举办的会议展览数目方面整体排名第5,澳门排第17位,广州第37位,而深圳则排第51位。7 随着大湾区成为联系日益紧密的经济枢纽,将会有机会对会议展览基础设施作出重大投资。单是香港、广州和深圳,预计到2020年,展览空间将由目前的合计约800,000平方米增至超过1,400,000平方米8。文化中心大湾区没有在全球排名前20位的博物馆,而只有一家在亚太区排名前20位的博物馆。要把大湾区定位为全球枢纽,与其他发达的枢纽竞争,预计对各类文化中心(包括博物馆)的投资将是政府的一项焦点。游乐园2016年,香港的游乐园游览人次位居全球第17和18位,广州的水上乐园则为全球游览人次最多的水上乐园9。目前区内对游乐园的需求十分殷切,而随着大湾区的发展,预计需求将随之扩大。为满足此需求,除了以下已计划兴建的扩展项目外,还需要兴建额外的设施:海洋公园新水上乐园预计将在20182019年落成,预计投资额为29亿港元;海洋公园一座在2017年落成的新酒店,预计投资额为41亿港元;迪士尼乐园第一期发展项目扩建工程,预计投资额为110亿港元;以及四个位于珠海的长隆主题公园,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亿元。三、谁将受惠?大湾区形形色色的社会基础设施需求为开发商、设计、采购和建设(EPC)分包商、运营商和维护分包商带来巨大机遇。但是,这些基础设施并非单独存在的,加大社会基础设施的发展力度将为其他基础设施需求带来乘数效应,并将为多个行业的投资者带来机遇,包括:酒店开发商和运营商(以应付旅客和出席会议展览人士更大的需求);体育场馆运营商;餐饮供应商;零售开发商和运营商(以把握区内旅客人次增加带来的机遇);旅游服务供应商;和活动管理公司。大湾区更紧密的联系和一体化将有利于投资者、分包商和区内活跃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供应商把握这些新机遇。3资料来源:国家体育总局4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5资料来源:国家体育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6资料来源:香港2017年施政报告7资料来源:国际国会及会议协会(International Congress and Convention Association)8资料来源:立法会、深圳新闻网、毕马威分析9资料来源:TEA/AECOM发布的2016年全球景点入场人次报告(2016 Global Attractions Attendance Report)、长隆集团、迪士尼乐园、海洋公园 陶章启赵显龙林 嘉邓 咏16 简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萧乃莹(Minny Siu)陈 运 牟 牧 汪 镕根据最近发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暂行规定”)1,从今年7月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与内地证券公司及公募基金管理人(合称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互惠合作,向港股通项下的内地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认可了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港股通交易中使用香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但也对具体的业务模式提出了若干限制和要求。这是自2014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沪深港通”)上线启动以来监管方面的最新发展。本文章将对暂行规定的主要监管要求进行概括性介绍。一、香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业务模式暂行规定将港股通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的投资咨询服务分为两类业务模式: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香港持牌机构可向境内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布港股通合格股票的证券投资分析研究报告,并由后者向其内地客户进行转发;以及 1由内地证监会于2018年6月27日颁布,并于2018年7月1日生效。在证券公司不在场或不参与的情况下,与境内客户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交流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香港持牌机构可接受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委托,为其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基金产品提供关于港股通合格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拟提供港股通投资咨询服务的香港持牌机构还需要遵守暂行规定中相应的限制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地证监会”)明确规定,其可通过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对违反暂行规定的香港机构及负责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二、暂行规定的主要限制及要求下表是我们对于暂行规定其他主要监管限制性要求的总结:直接执行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资指令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4号牌(就证券提供意见)对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发布行为对境内证券公司承担责任 确保研究报告的内容符合内地有关规定,确保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扰乱境内证券市场秩序确保研究报告不包括港股通合格股票以外的证券遵守香港证监会关于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有关规定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4号牌(就证券提供意见)及9号牌(提供资产管理),并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经验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备案基本信息向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仅能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符合内地和香港有关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定金融资本香港机构应当香港机构不得17三、暂行规定在进一步深化跨境合作方面的影响自沪深港通上线启动以来,如何在不触发内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向境内投资人提供港股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一直存在不确定性,且困扰着香港的券商,他们担心提供该等投资咨询服务存在“在内地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暂行规定正式认可内地和香港证券投资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同时对此加以规范,极大地承认了境外券商的优势、肯定了境内外的现有合作模式,并鼓励内地和香港证券研究咨询机构继续互利合作、相互支持。该举措将进一步加强金融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从而更好地满足内地投资人通过港股通进行港股投资的需求。2中国存托凭证是内地版本的存托凭证,在内地交易所上市并交易。根据内地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CDR可允许内地投资者获得在香港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发行的基础证券的权益。转发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港股研究报告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委托提供港股投顾服务的香港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暂行规定还前瞻性地考虑到即将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情况2,对于将来涉及CDR的境外基础证券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也需要参照适用。金杜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在市场机构从事跨境投资方面持续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支持,在沪深港通、债券通(Bond Connect)、基金互认(MRF)、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及中国存托凭证(CDR)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我们期待看到内地机构与香港持牌机构在各种跨境通道项目中加深互惠合作,共同提高内地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水平。对香港持牌机构履行审查义务在签署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及其他文件(可能包括专项报告)向内地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备案 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以确保研究报告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 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转发行为对境内客户承担责任 陪同参与香港持牌机构与内地客户就港股研究报告的交流,业务档案至少保存5年 确保所转发的港股研究报告使用简体中文,包含香港发布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转发报告与原始报告在内容上的主要差异及原因对香港持牌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在签署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及其他文件向内地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备案 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在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如实披露香港持牌投顾的基本情况及服务情况 对港股投资顾问服务进行留痕管理,并至少将业务档案保存5年陈 运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萧乃莹(Minny Siu)18 大湾区金融核心圈:市场参与者需要知道的“债券通”马绍基(Richard Mazzochi)萧乃莹(Minny Siu)王 军 苏 萌 贾之航 席索迪*债券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则的清单见附件列表。1部分数据来源于2016年11月香港金融发展局发布的Proposal on the Mainland-Hong Kong Bond Market Connect,http:/www.fsdc.org.hk/sites/default/files/Bond connect _E.pdf2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2017年5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http:/ Mazzochi)萧乃莹(Minny Siu)未来适时推出。本文将初步探讨“北向通”的核心机制和法律问题。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的法律顾问,有幸全程深入参与了“债券通”的筹备工作。如果您有意向从事与“债券通”相关的业务,我们乐意就“债券通”的核心法律问题等方面为您提供协助。*二、中国内地债券市场现状概览1、市场规模和结构中国内地债券市场是全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债券市场1,2017年5月,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2.9 万亿元,托管余额总量为人民币67.1万亿元,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2。金融资本19苏 萌王 军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大规模场外交易市场,在中国内地整体债券市场的余额中占比超过90%、交易结算量中占80%。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主要为机构投资者和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投资工具。交易所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的交易所债券市场更倾向于零售交易,在内地整体债券市场的份额不超过10%。2、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潜力3过去十年中,中国通过稳步放开利率市场化和资本管制,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取得了重要的成就。截至2016年底,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外资份额达到8,526亿元人民币的新高,比前一年增长13%。3、中国内地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中国内地债券市场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登”)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清所”)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证登”)是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主要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三、“债券通”架构概览“债券通”核心参与方及金融基础设施角色见下图:3数据来源:港交所2017年5月16日发布的研究报告Tapping into Chinas Domestic Bond Market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A.结算通B.交易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格境外投资者中债登/上清所(CCDC/SCH)(人民银行指定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机构)北向通(Northbound)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CFETS)(人民银行指定的境内债券交易平台)港交所(HKEx)及债券通公司(债券通有限公司为交易中心及港交所共同出资设立的香港合资公司)报价机构债券发行人(境内做市商及尝试做市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e.g.Tradeweb香港结算行(包括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RMB Clearing Banks)及人民币业务参加行(RMB Participating Banks))人民币结算 跨境支付 信息报送 人民币账户开立 外汇人民币汇兑 结算 托管 交易指令撮合及执行备案及监管交易、发行交易、认购 推广、市场准入及监督管理协助 交易指令传输 登记、托管及结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境外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机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RMB Cross Boarder Payment&Receip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CNAPS)(China National Advance Payment System)20 四、“债券通”项下的交易和结算:市场参与者需要知道什么?1、主场规则优先“债券通”将在香港和内地市场两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框架下开展。4与通过QFII/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则体系类似,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则应遵守作为交易结算发生地的中国内地的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4参见暂行办法第3条。2、“债券通”适格投资者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规则,就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将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项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据此,“北向通”的合格投资者将包括:金融资本1港交所及债券通公司将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相关管理层面的服务(包括协助转递参与“债券通”的申请至交易中心)。A“结算通”是指(i)中债登和上清所作为内地债券托管和结算结构;以及(ii)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简称“CMU”)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境外托管及结算代理人之间构建的,用于满足“债券通”项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要求的互联互通机制。B“交易通”是指在交易中心和香港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之间构建的为投资者进行项下债券交易的互联互通机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简称“港交所”)将与境外从事债券交易的电子平台(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合作,使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国内地“债券通”做市机构(简称“报价机构”)达成交易。2境外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及指示将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向交易中心进行传输。Tradeweb是第一家为“北向通”提供交易通项下服务的电子交易平台。3CMU将在香港为其成员提供债券登记、托管以及清算/结算服务。6CNAPS/CIPS/RCPMIS作为相关人民币支付系统,为人民币支付清算、CMU与中债登及上清所之间人民币跨境支付以及人民币支付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提供服务。7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将为“债券通”项下拟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提供人民币账户开立、结算及外汇兑换服务。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被指定为债券通提供结算及外汇兑换服务的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包括: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招商银行香港分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银行香港分行、恒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法国巴黎银行香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和台北富邦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4交易中心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营者及境内交易平台负责撮合并执行境外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传输至市场的交易指令。5中债登/上清所将作为境内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向CMU提供债券登记、托管以及清算/结算服务。21境外机构投资者央行类机构3、“北向通”可投资的债券品种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标的债券品种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5同时,基于目前的规则,境外投资者将有机会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6。未来“北向通”可交易的产品的范围还有可能扩大到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但这些产品目前还不属于“北向通”可交易的产品范围。4、无投资额度限制截至报告发布之日,现行相关规定并未对“北向通”交易做出任何投资额度限制。5、参与“北向通”交易申请流程拟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履行下列备案手续7:“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委托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代理备案机构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境内托管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或其他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代理备案机构可直接或委托境外合作机构接收备案材料8。人民银行将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收到备案通知书后,即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开立交易账户。6、“北向通”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日:“北向通”交易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而不论香港债券市场是交易日还是节假日)。交易时间:“北向通”交易时间为交易时间,具体为每个交易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7、“北向通”债券现券交易将如何达成?“北向通”项下的债券现券交易采取请求报价(Request for Quotation,“RFQ”)方式进行。受限于100万人民币的最低金额限制,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交易指令传输至交易中心系统,最终与交易对手方在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大致流程如下图所示: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向报价机构发送只含量、不含价的报价请求(RFQ),报价请求实时传输至交易中心系统报价机构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向境外投资者回复可成交价格经境外投资者确认价格接受报价,相关交易即在交易中心系统中达成5参见暂行办法第4条。6参见暂行办法第6条、第7条,以及答记者问第3个问题。7具体流程请参见备案指引。8具体流程请参见备案指引。金融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投资产品: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s)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s)港、澳、台机构投资者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22 9参见上清所规则第4条。10参见中债登规则第4条。11参见交易规则第3条、第4条;上清所规则第9条;及中债登规则第12条。12参见中债登规则第11条;及上清所规则第12条。13参见答记者问第14个问题。在2018年7月3日举办的“债券通”一周年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还表示将在不久的将来上线“债券通”交易分仓功能。8、“北向通”债券托管、清算及结算安排“北向通”的基本债券托管、清算及结算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a)名义持有人及多级托管在“北向通”的多级托管模式下,所有“北向通”债券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由中债登、上清所和CMU提供。其中,中债登和上清所均作为最终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为“北向通”提供债券登记托管,而CMU作为次级托管机构,是“北向通”债券的名义持有人。上清所 上清所作为最终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的同时由CMU作为“北向通”债券的名义持有人9;以及中债登 中债登作为最终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的同时由CMU作为“北向通”债券的名义持有人10。(b)全额“券款对付”结算11“北向通”交易采取“券款对付”(DvP)方式进行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定义,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债券通官方网站宣布债券通2018年8月24日起全面实施“实时券款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DvP)的结算模式,所有交易会采用DvP结算。这将有助于提升结算效率和降低结算风险,便于国际投资者使用债券通投资。(c)支付机制“北向通”项下的资金支付(包括债券交易资金和利息支付)将在CMU和中债登/上清所之间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开展。12(d)结算的最终性中债登和上清所均发布了相关结算规则,明确规定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9、境外投资者支付交易对价的外汇问题境外投资者既可以使用离岸人民币(CNH)支付“北向通”交易项下的债券交易对价,也可以使用在岸人民币(CNY)支付对价。(a)使用离岸人民币(CNH)投资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其自行积累、筹集以及在离岸市场自行兑换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北向通”债券,无需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也无需单独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b)通过外汇资金兑换在岸人民币(CNY)投资境外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13)通过外汇投资“北向通”债券。使用外汇投资的投资者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通过香港结算行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使用外汇兑换的在岸人民币投资“北向通”时,需要遵守下述要求:所有用于“北向通”交易的外汇兑换的在岸人民币应保留在专有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中,且应当专门用于办 金融资本23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且投资的债券到期或者卖出后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包括本金和损益),可继续投资,如用于非债券投资用途,应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为外汇14。10、外汇风险对冲针对“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CMU成员在香港结算行办理相关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15。11、“北向通”债券的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境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多级托管模式。其中,中债登和上清所为总登记托管机构,CMU为次级托管机构。多级托管模式下,存在不同层级的债券权益关系。在中债登或上清所进行清算与结算后,通过“北向通”获得的债券均登记在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香港金管局”)名下,并以香港金管局的名义持有在CMU在中债登或上清所所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下16;且CMU成员将代表境外投资者,通过CMU系统结算“北向通”项下的债券交易。作为代表境外投资者持有相关债券的名义持有人,香港金管局有权通过上海清算所行使对债券发行人的权利。同时,香港金管局行使对债券发行人的权利,须事先征求境外投资者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17。“北向通”下CMU的名义持有人的安排与沪港通的名义持有人制度安排类似。在此类多级托管模式下,相关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权益由:香港金管局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同时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通过CMU成员持有。就“债券通”而言,在中债登/上清所层面,通过“债券通”相关安排交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于中债登/上清所登记在香港金管局名下,香港金管局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合法登记并持有相关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在CMU层面,通过“债券通”交易获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将被分配并分别独立簿记在相关CMU成员的名下(包括自有投资及为客户托管的资产)。“北向通”下的名义持有人制度的大致安排如下图所示:14参见答记者问第13个问题。15参见答记者问第14个问题。16参见暂行办法第5条。17参见中债登规则第9条;及上清所规则第7条。上清所(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中债登“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在CMU系统开立分别的债券子账户为CMU成员进行债券的持有与清算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向境外投资者提供托管等服务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CMU(HKMA)(银行间市场债券名义持有人)内地香港CMU成员(部分CMU成员同时也是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24 五、核心问题的初步探讨1、“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如何行使其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权利?上清所及中债登规则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者对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依法享有证券权益。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也在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确认,“债券通”境外投资者根据香港特区适用法律规定,既可以通过香港金管局/CMU行使其权利,也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权利。18香港法律承认投资者对通过其托管人(CMU成员和香港金管局)持有的债券享有权益。“债券通”境外投资者根据香港特区适用法律规定,有权行使其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相关权益。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9据此,如果能提供证据(CMU提供的此等“债券通”境外投资者为在香港法下相关债券的最终权益所有人的证明)证明其为相关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实际权益所有人,则“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其权益20。2、违反相关“债券通”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法规和规则的后果交易中心有权就“债券通”投资者任何违反18参见上清所规则第7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20参见答记者问第7个问题。或可能违反交易规则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交易中心对“北向通”部分异常交易行为可能进行重点监测(包括频繁发送不反映真实交易意向的报价量、报价回复价格、成交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未按成交信息履行结算义务,多次出现结算失败等)。3、“债券通”境外托管、结算等服务提供者需要关注的事项(a)KYC义务“债券通”相关规则明确规定香港结算行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外汇资金兑换时,应做好真实性审核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债券持有人声明兑换目的和资金使用目的),确保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通”债券投资;香港结算行应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人民币购售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我们建议为“债券通”提供相关外汇、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香港结算行应从“债券通”投资者获取有关文件,声明该投资者所有兑换的人民币均只用于“债券通”交易的结算(否则应兑回相应外汇)。金融资本25上清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人民银行及香港金融管理局2017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管局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及香港金融管理局201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管局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答记者问”)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 号)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 第 1 号)(“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备案指引”)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交易规则”)中债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7104 号)中债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通”北向通登记托管结算业务规则(中债字2017102 号)(“中债登规则”)上清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关于为“债券通”提供托管、结算服务的联合公告上清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通”北向通业务指南(试行)附表:“债券通”主要法规及规则(更新至2017年7月2日)(b)内地与香港在“交易日”上的差异如果境外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日与“债券通”交易日(即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不同,则相关境外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相关“债券通”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其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营业日提供“债券通”交易的相关服务。4、债券通项下的税务问题:“债券通”投资者是否需要就“北向通”项下的债券交易负担相应境内税费(如印花税及所得税)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期限暂定3年。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通”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所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将享受这一免税安排,但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债券通”的税务问题还有待相关税务部门的澄清。六、结语中国债券市场的外资参与约占中国内地债券市场2.52%及主权债市场3.93%,该比例远低于日本、美国甚至一些新兴市场。作为“沪港通”、“深港通”之后的又一重大突破,我们认为“债券通”将在两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增加中国内地债券市场的外资参与;及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供更便利的基础设施。我们认为,“债券通”是继中国A股纳入MSCI指数之后又一鼓舞人心的重要步伐,期待在未来见到“债券通”更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26 金融资本27最新香港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对香港银行业的影响2018年5月30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完成公众咨询后发布了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本(“经修订指引”)。金管局于2018年2月6日发布该公众咨询,旨在邀请公众就虚拟银行的认可的建议指引(“建议指引”)提供意见,并在建议指引中列出了金管局在决定是否认可虚拟银行在港开展银行业务时所考虑的原则。金管局在公众咨询期间收到的意见来自合共25位回应者,当中包括香港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消费者委员会、商会、金融科技业的业界组织、科技公司组群和专业机构。金杜在协助银行业向金管局反馈意见的同时,也与创新者共同探讨了相关的下一步行动。一、虚拟银行是什么?“虚拟银行”的定义是:主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二、虚拟银行将为香港银行业带来什么价值?马绍基(Richard Mazzochi)萧乃莹(Minny Siu)发展虚拟银行的目的和目标:推动香港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创新提供新型的客户体验促进普及金融尤其是在零售领域,包括中小型企业客户马绍基(Richard Mazzochi)萧乃莹(Minny Siu)28 下表列出虚拟银行申请人(“申请人”)和被认可的虚拟银行须遵守的主要要求。经修订指引全文载于附表1。要求经修订 指引项下的原则须达到所有最低准则对香港的价值在香港设立,强有力的所有权结构 三、设立虚拟银行的主要要求金管局在经修订指引中确认,2000年发布的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原指引”)中的部分原则仍继续适用于相关事项。此外,本次还对经修订指引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以反映重大革新并适应新的市场变化。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如下方面:银行业条例最低准则可行的业务计划适当的董事和管理层对香港的价值资本和流动性在香港设立法理和监管强有力的所有权结构网络恢复力技术风险管理退出策略公平交易金融资本这并非宽松或低干涉型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所有的持牌银行一样,应遵守银行业条例(“条例”)附表7所载之认可的最低准则。更重要的是,申请人不能只是单纯提出一个“概念”,试图利用新科技的普遍使用而获益。此外,申请人还须确保安排适当人员担任控权人、董事和执行官,达到令金管局满意的水平。必须给香港客户带来价值要为行业带来价值,虚拟银行必须:积极促进普惠金融;努力照顾其目标客户的需求;对信用、流动性和利率风险的管理予以同等重视;并 不得对客户提出最低账户余额要求或就低余额加收账户管理费的要求。要求在本地设立但对所有权的要求更为灵活虚拟银行应以本地设立银行的形式经营。金融机构(包括现有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包括科技公司)可申请拥有和经营虚拟银行。具体来说,申请人可以:由声誉良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拥有多数股权,并由认可的机关监管;或 由在香港设立的控股公司所持有,但须遵守包括下述要求的监管条件:资本充足 流动资金 大额风险承担 集团内部风险承担和资产押记 集团结构 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性29要求经修订 指引项下的原则不需要开设分行,但需有实体办事处技术风险风险管理可信且可行的业务计划退出策略公平交易客户条款持续监管并非完全存在于网络空间一家虚拟银行:必须在香港设立实体办事处,作为主要营业地,以处理金管局和客户的查询或投诉;必须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保留可供金管局查阅的完整账簿、账目和交易记录;但 不必设立实体分行。并无有关核实客户身份的具体要求。有力的网络恢复力技术申请人须委托有资质的独立专家对其计算机硬件、系统、安全、流程和控制出具独立评估报告。有关报告可分阶段提供,即在提交申请时递交初步报告,并在开业前就实际操作递交更详细的后续报告。采用的安全和技术控制措施应当适合相应目的(即适当)。虚拟银行同样应当建立相关程序,定期审查其安全和技术安排以应对技术的持续发展。必须包括所有基本风险虚拟银行必须管理所有八种基本风险,涵盖信用、利率、市场、流动性、运营(包括保障客户资料)、声誉、法律和战略方面的风险,这是最低要求。是否具有实际可行性?申请人必须有可信且可行的业务计划:列出申请人如何经营业务并持续遵守认可准则;并 在获得市场份额和以资产和股权赚取合理回报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不得采取掠夺式策略。做好最坏的打算申请人必须提供退出计划,以确保必要时能够有序结束业务,而不会影响客户和扰乱金融秩序。具体而言,退场计划应涵盖以下事宜:启动计划的条件;启动计划的授权;退款予存户的渠道;和 退款的资金来源。适用公平交易规则虚拟银行必须公平地对待其客户,并严格遵守下述规定:公平待客约章;和 香港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发布的银行营运守则。清晰、公平的条款客户条款和条件必须规定银行与客户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对银行和客户二者做到公平公正。条款和条件应当强调银行与客户之间将如何分担安全漏洞、系统故障或人工错误造成的损失。董事和管理层必须拥有相关知识和经验虚拟银行应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相同监管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因应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以风险为本及科技中立的原则作出调整(如在遥距开户及信贷风险管理等方面调整)。例如,虚拟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管应拥有有效履职所必需的知识和经验。30 要求经修订 指引项下的原则四、对比2018年2月发布的建议指引的主要变动概要我们已就经修订指引对比2018年2月版本所作的主要变动,在下表中进行了总结和概述。外包安排资本充足9要求变动经修订 指引的段落1112-13金融资本适用严格的标准重大外包安排必须得到有效批准,并须遵守金管局监管政策手册外包章节(SA-2)中的原则。尤其须满足金管局的下述要求:外包的业务仍须受到充分的安全控制;不得牺牲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和普通法下的客户保密规定;及 虚拟银行在条例(尤其是第52条:管制认可机构的权力)项下的权力和职责不受外包安排所影响。资本和流动性必不可少虚拟银行必须维持与其经营性质和所承担的风险相称的充足资本。在这方面,应与传统银行一样遵守相同的要求。金管局澄清监管条件适用于中间控股公司如虚拟银行并非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所拥有,而是由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中间控股公司所持有(“中间控股公司”),该中间控股公司会受制于特定监管条件。金管局澄清该等特定监管条件包括以下要求:资本充足 流动资金 大额风险承担 集团内部风险承担和资产押记 集团结构 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性 向金管局提交财务和其他资料上述要求与对由非金融机构拥有的传统银行的中间控股公司附加的监管条件大致相同。金管局澄清将遵循以风险为本及科技中立的原则金管局维持原有观点,认为虚拟银行须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同一套监管规定。但同时金管局也澄清,会因应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根据以风险为本及科技中立的原则对其现有监管规定作出调整(如在遥距开户及信贷风险管理等方面调整)。这表明金管局将采用较为弹性的监管模式。金管局澄清要求设立“实体办事处”的目的为澄清无需虚拟银行通过面对面的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有关身份核实的提述已被删除。另外,只要有关账册和记录可供金管局随时查阅,经修订版本允许虚拟银行将账册和记录保存于香港境外。此规定将推动虚拟银行为香港境外客户开户流程。在香港设立,强有力的所有权结构持续监管不需要开设分行,但需有实体办事处31要求变动14-1720经修订 指引的段落五、首批申请的现状和预期时限金管局在新闻稿中亦简要提述了首批虚拟银行申请的现状和预期时限:逾50家公司已表明经营意向,虽然迄今为止并非所有该批公司均递交了申请。对于首批虚拟银行申请而言,2018年8月31日是递交正式完整申请的最后时限,若申请人未能于2018年8月31日或以前递交申请,其申请很大机会不会被纳入首批批准。金管局会优先处理能证明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具备足够的财务、科技及其他相关资源经营虚拟银行;业务计划可信和可行,能提供新客户体验,并能促进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发展;有能力发展合适的信息科技平台;和准备完备可迅速投入运营。据新闻消息,截至2018年8月31日,金管局已收到29家机构递交的虚拟银行牌照申请,其中有部分是已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接近完备的申请。金管局表示2018年年底或2019年一季度将向虚拟银行发放牌照。最后,金管局在咨询总结中提到,其已开始推行“银行易”项目1,并成立了内部专责小组,负责检视现行监管规定,以推动数字化银行服务的使用。“银行易”项目下设3个工作小组,其中一个负责识别及简化有关客户遥距开户或以数字化方式开户的监管规定。金管局会考虑未来再就此提供适当指引。六、金管局在若干核心问题上的立场关于多名回应者针对建议指引提出的若干核心问题,金管局也已在新闻稿中重申其坚定立场。1、不可设立最低户口结余要求征收低户口结余收费虽然有意见认为此项禁止规定不合理,但引入虚拟银行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促进普惠金融,因此金管局仍然认为,虚拟银行不应对客户设立任何最低户口结余要求或征收低户口结余收费。2、退场计划部分回应者不支持关于退场计划的要求。金管局认为,要求拟备退场计划是审慎的做法,并解释海外主要监管当局对虚拟银行申请人都设有类似要求。3、3亿港元的最低缴足股本要求部分回应者要求降低对最低缴足股本的要求。金管局认为,此项要求适用于所有持牌银行,因此不可能也不适合降低该要求。经修订指引仍然包含上述规定。1“银行易”措施由金管局内部的专责小组与银行业合作,旨在减少在客户数字化体验(包括遥距开户、网上融资和网上理财等)中产生的监管摩擦。科技风险和风险管理退场计划金管局允许分阶段递交独立评估报告由于虚拟银行的运营严重依赖各种数字化渠道,因此指引还强调了系统稳定性和业务持续管理的重要性。有关资讯科技管治和系统的独立评估报告可以分阶段递交,即在提交申请时递交初步报告,并在开业前就实际操作递交更详细的后续报告。金管局就退场计划应涵盖的事宜提供更多指引金管局澄清,退场计划应涵盖以下事宜:启动计划的条件 启动计划的授权 退款予存户的渠道 退款的资金来源32 自提交申请之日,取决于各项申请的具体情况(包括向金管局提交的信息是否完整以及文件的质量(包括内控政策和独立评估报告),整体申请进程耗时应少于一年。对海外申请人而言,申请人自身的银行监管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答复金管局询问的耗时也将影响申请的处理时间。八、如何使用虚拟银行?虚拟银行应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相同的监管要求,包括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AMLO”)要求进行的客户尽职调查和金管局的相关指导意见。香港反洗钱/恐怖分子筹集法律大部分在技术上是中立的。尤其是,虽然AMLO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并未具体规定银行应如何遵守或者应使用(或不使用)何种媒介来遵守这些要求。金管局在咨询总结中说明,其会因应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根据以风险为本及科技中立的原则对其现有监管规定作出调整,对此我们表示欢迎。技术应用对于处理虚拟的客户引入工作大有帮助,不仅允许客户无需亲自到场开户(一种高风险情形),也有助于进行随时验证。当然,技术可能会增加、减少银行面临的风险或改变风险的性质。许多银行(特别是金融科技银行)已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和其他方法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包括:实时视频设备;七、何时、如何申请认可?金管局已设立专责小组,负责回应虚拟银行申请人的查询并在申请过程中提供协助。大概流程如下:建议潜在申请人在提交正式申请前与金管局讨论认可计划金管局通常会就申请提出问题。问题可能关于申请本身(如相关控权人和集团结构),以及风险和控制框架等相关事项。询问可能不止一轮申请人将会收到认可获批或被拒的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交条例和金管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与金管局进行初步协商向金管局提交申请书面通知申请结果答复问题生物识别,包括用于验证的人脸识别、指纹和声波识别;集中数据库和账本,包括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的平台;及 其他核实和自动确认协议,如必须核实的独特二维码和特殊扫描仪。这些技术均须进行适当的审查和控制。实时视频设备的质量必须满足其服务目的,对于通常涉及敏感数据的生物识别技术,也需要考虑数据保护问题。九、如何在网络上签署文件?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ETO”)在法律上承认电子合同。具体规定如下:凡使用电子记录成立任何合约,不得仅因以电子记录作此用而否定合约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2及在合约成立方面,凡要约或承约全部或部分以电子记录形式表示,则不得仅因某与该电子记录相连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签署是电子签署而否定该电子签署的法律效力。32ETO第17(2)条。3ETO第17(2A)条。金融资本33这意味着,除特定例外和条件以外,虚拟银行和其客户可以以电子形式缔结合同,前提是满足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要求,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或可执行性的要素。虚拟银行将主要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电子方法与客户进行互动,大多数交易将以电子方式进行。这并非史无前例许多银行与客户的互动大部分已经采取电子形式了。很多银行计划增加数字化应用。但是,仅依赖ETO规定是不够的。列明将要涉及的具体文件至关重要,因为出于法律或监管原因,一些文件协议要求“亲手书写”(实体签名)并采取额外措施。例如:例外文件 ETO附表1明确将信托文件和授权书、要求盖章的文书、宣誓书和转让文件等一系列文件排除于电子交易的适用范围;监管要求 在特定情形下和针对特定产品,监管机关通常要求在处理电子文件和合同之前,进行某些披露、作出同意和/或采取措施。例如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公开发售和与弱势客户交易的情形;验证机制和电子签名机制 特定的验证机制和电子签名机制(包括生物识别工具和应用DocuSign等第三方服务)通常要求纳入额外条款,还需慎重考虑外包、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问题;及诈骗控制 按惯例某些文件(如契约)需由他人见证。这对电子合同而言可能是个问题(虽然并非不可能完成)。在实践中,通过有力的法律和监管结构建议、服务供应商尽职调查、完备的客户登记记录,以及金管局和其他监管机构的适时参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十、隐私问题和跨境数据传输虚拟银行在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时也会遇到隐私问题。虚拟银行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和银行营运守则有关处理客户个人数据的各种规定。数据包括以电子方式收集的信息。即使信息已经加密,依据外包安排或使用云端技术在香港之外进行的数据使用和传输可能涉及跨境数据流动,且要求仔细评估监管和网络安全要求。金管局在咨询总结中强调,虚拟银行应设有传统银行服务模式 客户可接受所有类型的银行服务I类II类结合传统柜台和虚拟银行服务的模式 客户可通过关联现有的I类银行账户接受服务III类纯虚拟银行服务模式 完全可通过虚拟在线过程引入此类银行账户的客户可。客户通过III类银行账户进行交易、支付和存款余额的金额上限很低。III类银行账户的主要目的是方便支付小额多次的日常花费同样,跨境客户数据共享须遵守中国网络安全法和数据隐私法。我们认为香港和内地的有关机构应密切合作,共同推动虚拟银行的运营(包括面对内地的资本管制带来的挑战)。十二、公平的竞争环境?经修订指引为创新金融平台,尤其是那些具有较强的科技、在线支付和交易技术的专业平台指明了清晰的道路,同时也将对传统银行业模式提出挑战。有意向的机构包括已经开展虚拟服务和无现金交易的存量支付平台。但传统银行也会利用这一契机,因为这会提高客户引进和提供服务的效率。需要阐明的是,虚拟银行牌照对于银行牌照而言并非另辟蹊径。虚拟银行仍然需要确保资本充足,企业管理得力。虚拟银行还要为香港做出贡献并带来价值,尤其是在零售业和中小企业市场中,从而促进普惠金融。虚拟和传统银行模式的主要区别就是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竞争环境是公平的监管环境亦然。谨此感谢金杜团队成员对本文的贡献。适当系统保护客户资料。虚拟银行必须在收集个人数据时进行必要的披露(且任何直接营销必须获得客户同意)。最佳的做法是:未经客户同意,虚拟银行在香港所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个人数据不应转移至香港之外的任何地方。十一、能否在内地和香港经营虚拟银行?可以,但两地的法律均适用。中国内地有大型虚拟银行营业,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我们认为这些平台会在香港寻求开拓的机会。内地目前没有监管虚拟银行的具体规定或指导意见。虚拟银行通常须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相同法律法规。但是,作为推动金融创新的政策一部分,中国内地存在多种银行业务模式,与虚拟银行或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等“直销银行”4具有相似的经营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央行”)5管银行业的办法之一是依据客户接受服务模式将银行账户服务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和涉及的交易金额,中国的银行须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4“直销银行”指主要通过在线平台经营和提供服务的银行模式。5央行是中国的银行创新和虚拟银行项目的牵头监管机构。限制银行账户类型34 白夜追赃大湾区反商业贿赂刑事举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的贯通,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正如火如荼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是粤港澳大湾区最显著的特点,粤港澳三地为同一主权国家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却属于不同的法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度融合,三地资金、物流、信息和人才的流动将更为密不可分。粤港澳三地除了在民商事法律适用存在不一致而被关注外,如何在跨法域的湾区内共同打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犯罪,维护湾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也同样是湾区内企业所关注的话题。一、模拟案例一家深圳的企业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该公司聘请的一名中国香港居民高管涉嫌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向供应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为供应商谋取利益。虽然公司和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完全发生在中国内地,但经过调查发现,供应商涉嫌向该高管提供的贿赂款项,疑似由供应商人员带到香港后提供给该高管,在香港实施了具体贿赂行为。在公司调查过程中,意外发现了该高管在香港开设的多个银行账户的往来流水,其中几笔巨额往来疑似贿赂款项。公司拟向执法机关报案,但是一系列问题来了:贿赂行为发生在香港,内地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由于涉嫌的赃款是在香港,内地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如何调取在香港的关键证据?涉嫌犯罪人员为香港居民,且已经回到香港,香港执法机关是否也有管辖权,公司是否也可同时向香港执法机关进行报案?二、粤港两地律师分析1、中国内地公安机关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本案中,虽然具体的提供贿赂的行为发生在香港地区,但该高管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行为则发生在中国内地。且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刑法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犯罪结果的发生地也在中国内地。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内地公安机关立案后,是否可能调取在香港的关键证据?现阶段,内地与港澳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还容润笙容润笙 刘 婷企业合规刘 婷35未能达成任何区际协助安排。但是,粤港澳三地公安机关开展合作早在港澳回归之前的80年代就已经开始。随着港澳地区的回归以及三地跨区域经济合作的日益密切,粤港澳三地执法机关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立足于实践的合作机制。2000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内地公安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工作管理的通知(公刑20001047号),进一步明确了内地公安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以及请求协查案件的办理程序。概括而言,内地公安机关调取在香港的证据主要有两种途径:(1)通过内部审批及与香港警方协调后,由内地公安机关调查小组赴港调查取证内地公安机关需赴港做必要调查或会见证人的,应报请本省公安厅审核后,向公安部提交赴港调查取证的请示,详细列明调查取证的内容和目的。经公安部批准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根据情况通知公安部驻港澳警务合作联络官,由该联络官通报香港警务处。待香港警方同意并完成前期调查工作或做好会见证人的安排后,调查小组可赴港调查取证。由广东省公安机关赴港调查取证工作由广东省公安厅审批,并报公安部备案。且广东省公安厅还设立了港澳警务联络科,在公安部授权下专事粤港警务合作。也就是说,在现行的警务合作机制下,广东省公安机关相比于其他省份公安机关在赴港调查取证方面会更为便捷。(2)请求香港警方协查案件调取相关证据凡香港警方可代为调查取证的,各地不派赴港调查小组。各地需香港警方协查的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应逐级向公安部提交协查请示,经公安部主管业务局审核后,通过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向香港警务处发函协查。通过案例检索,我们也看到,一些内地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中,通过香港警方协查获得的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等已经成为内地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有效证据。3、涉嫌犯罪人员为香港市民,涉嫌贿赂行为发生在香港,香港廉政公署是否也有管辖权,能否同时在香港举报?根据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任何雇员在未得雇主的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雇主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样有罪。由于涉嫌贿赂行为发生在香港,公司可同时在香港向香港的相关执法机关廉政公署举报。香港廉政公署为履行反贪职务的机构,获防止贿赂条例及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广泛调查能力以打击贪污贿赂(当中包括涉及私营机构的贪污贿赂)。防止贿赂条例授予廉政公署调查权力,以查证企图利用迂回手法掩饰的财务交易和揭露涉嫌犯罪人员所隐藏的资产,权力包括查阅银行账目、扣留及审查商务和私人文件、及要求涉嫌犯罪人员提供其资产、收入及支出的详细资料。该条例同时亦赋予廉政公署扣留涉嫌犯罪人员之旅行证件和限制处置财产的权力,防止贪污分子试图逃离香港、或设法清洗黑钱以避免法庭充公其以不正当手段敛得的财产。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廉政公署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搜查与捡取证物、从涉嫌犯罪人员收取非体内样本作法证科学化验的权力等。由于贪污罪行渐趋跨法域,廉政公署一直与包括内地的人民检察院及国际刑警保持工作联系以加强执法合作。据香港与内地订立的个案协查计划,在贪污及相关罪行的调查工作中,廉政公署与内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常互相提供协助,联络内地各机关以全力打击跨境贪污活动,如安排自愿提供协助的证人接受会见或出庭作供,或查核公共记录等。三、结语2017年12月,广东省公安厅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18项举措,其中就包括深化大湾区警务协作,进一步完善粤港澳三地警务协作模式。金杜粤港两地律师也将密切合作,持续关注大湾区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发展的最新动向,共同为湾区企业打击湾区内跨法域的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36 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城市群指的是由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肇庆、江门9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城市群。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2017年7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共建优质生活圈: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生态环保合作吴 青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框架协议”)。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吴 青企业合规37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可以看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经从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层面上升为全方位的国家战略层面,并有望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极,这对于推进和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及“一国两制”国策等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粤港澳签订的框架协议中,明确提出要共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建设绿色低碳湾区。粤港澳大湾区将会成为生态安全、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将会成为中国优质生活圈先行先试区,将会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生态文明样板。而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则是将大湾区建设成为绿色发展示范区以及生态文明样板的必由之路。一、大湾区的生态环境现状1、大湾区的水环境现状大湾区地理上面向广阔南海,三面环山,三江汇聚,具有漫长海岸线、良好港口群、广阔海域面。从水量上讲,大湾区内城市水资源丰富,其中,广东省的水资源总量在2016年为2458.64亿立方米,相比2015年增长了27.2%。1从水质上讲,大湾区内水污染排放物不容乐观,珠江水域、重点河流污染严重。根据广东省2017年第三季度重点河流水质状况统计,全省60个跨地级以上城市河流交接断面(含入海河口断面)总达标率为79.4%,其中,深圳、惠州、东莞、中山等大湾区城市存在跨地级以上城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为劣类、未稳定达标的情况。2此外,广东省重点整治河流水质状况不容乐观,根据2017年第三季度广东省重污染河流断面水质状况显示,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肇庆等大湾区城市存在多条属于重度污染的河流以及河流断面水质不达标的情况。3同时,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显示,珠江水域还存在着污水排放不达标、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管网配套不足、排污布局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现象,部分水体存在黑臭现象,氮、磷等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水环境质量差、水资源供需不平衡、水生态受损严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相对突出。可以看出,大湾区的水环境现状堪忧,这将成为大湾区优质生活圈建设的一大难题。2、大湾区的大气环境现状近十年,珠三角地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别是以“广东蓝”为代表的大气环境质量领先于全国各大城市群。此外,纵观生态环境部每月公布的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相比京津冀和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的空气质量普遍偏高。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18年3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空气质量报告为例,2018年3月,珠三角区域9个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9.2%。其中,深圳、珠海、惠州、中山等4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为100%,佛山、肇庆、广州3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东莞、江门2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超标天数中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其次是PM2.5。4从上述数据可知,大湾区城市的空气质量总体较好,SO2、NO2、PM2.5、PM10的浓度均比较低,空气质量在全国首屈一指。但是近几年,O3连续成为珠三角地区的主要污染物,这也为大湾区优质生活圈建设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此外,从国际上看,相比世界其他三大湾区,大湾区的PM2.5浓度仍然较高,环境质量上与世界其他三大湾区仍然具有不小的差距。512016年广东省水资源公报,http:/ 0 1 8 年 3 月 京 津 冀、长 三 角、珠 三 角 区 域 及 直 辖 市、省 会 城 市 和 计 划 单列市空气质量报告,http:/ 5以2015年数据为例,珠三角PM2.5年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2016年为32微克/立方米),而旧金山地区约为15微克/立方米,纽约地区约为10微克/立方米,东京约为13微克/立方米。详见http:/ 3、大湾区的土壤环境现状据调查,大湾区耕地面积总量较少,约为7820平方千米,但有较为丰富的滩涂和浅海区等后备土地资源,面积达7225平方公里,可作为区域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用地;6此外,大湾区城市土壤质量较好,大湾区内富硒土壤资源丰富,分布面积约为35830平方千米,占全区面积的64%,主要分布在江门、肇庆、佛山、惠州等市。7但是,大湾区的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8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9此外,根据相关调研报告披露,广东珠三角的土壤一级和二级土壤面积占到总面积的77.2%,三级和劣三级的土壤面积占到22.8%,土壤污染主要表现为重金属元素异常,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10其中,重金属元素异常则主要分布于广州-佛山及周边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以及农村环境治理不力也进一步加剧了大湾区的土壤污染。综上,大湾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相对较好,但是离“世界级城市群”应具有的生态环境质量还有不小差距,大湾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挑战依然很多,如水环境质量、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以及日益突出的臭氧问题等,因此需要继续重视生态环境建设,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提供环境保障。同时,鉴于大湾区城市在地理上具有连接性,在生态系统上具有整体性,在环境影响上具有关联性,属于生态环境共同体,因此大湾区各城市之间需要在生态环保领域彼此合作,协同发展,共同促进大湾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二、大湾区生态环保合作的基础和挑战1、大湾区生态环保合作的基础(1)大湾区生态环保合作的规划基础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公布粤港澳大湾区的总体规划,但是此前为了促进粤港澳的区域合作和发展,粤港澳区域内已经初步形成一些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在这些规划中,粤港澳城市群通过纳入环境治理的相关内容,来引领、促进大湾区城市群进行区域环境治理的合作。如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共同研究的大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以及粤港澳于2012年共同编制实施的共建优质生活圈专项规划等,这些规划以合作解决区域公共问题为出发点,设计了粤港澳区域合作的蓝图,奠定了区域环境合作的政策基础,为粤港澳、粤港、粤澳环境合作提供政策指引和行动建议。其中,要求粤港澳各方建立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共建跨境生态保护区,研究制定环保框架协议,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和预警制度等指引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大湾区的生态环保合作奠定了基础。(2)大湾区生态环保合作的协议基础除了规划基础外,粤港澳区域内政府间也签订了一系列合作框架协议和具体的环境合作协议来推进和落实规划中的环保合作议题。在合作框架协议方面,如内地9省和港澳共同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粤港之间签订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之间签订的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广佛肇三市于2009年签订的广佛肇经济圈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深惠莞三市于2009年签订的推进珠江口东岸地区紧密合作框架协议等,这些框架协议的内容都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都为区域内的污染治理合作、环境基础设施合作、环境监测合作以及其他环保合作内容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在具体的环境合作协议方面,如粤港环保合作协议、珠澳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港澳环境保护合作协议、2017-2020年粤澳环保合作协议等总体性环境合作协议,以及粤港签署的关于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的联合声明、关于推动粤港两地企业开展节能、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合作协议、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等专项性环境合作协议,在空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等领域规定了区域环保合作的具体安排。6大湾区自然资源与环境图集完成 后备土地7225平方公里http:/ 后备土地7225平方公里http:/ http:/ 高速经济增长势必会带来较大的环境压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印发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生态安全体系一体化规划(2014-2020年)显示,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城市快速扩张,珠三角过度的人类活动对区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干扰,导致大量耕地、林地、湿地和水域等生态用地被占用,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未得到有效控制,乱捕滥猎、乱挖滥采等现象屡禁不止,森林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及城市生态系统等的生态服务功能逐年下降,物种多样性逐渐降低。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例,截至2012年底,珠三角森林覆盖率为50.35%,但林种、树种结构单一,以马尾松、杉树和桉树纯林为主的森林面积达432万公顷、占乔木林总面积的45.9%,森林生态功能相对较好的一、二类林仅存68%左右,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防护功能及生态调节功能不高。12(b)流域水环境与水质堪忧,对优质生活圈建设带来挑战在水量方面,虽然大湾区水资源总量丰富,但巨大的经济总量和人口密度使得人均水资源量不足。以广东省为例,根据2016年广东省水资源公报显示,广东省水资源丰富,水资源总量为2458.64亿立方米,但从人均量上讲,广东省人均水资源量为2195立方米/人,低于全国人均水资源量。13在水质方面,珠三角地区河网密布,跨界河流众多,深圳河、淡水河、茅州河、小东江、独水河、前山河、广佛跨界河涌等跨界水体污染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都为大湾区建设优质生活圈提出了挑战。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水权初始分配制度、也尚未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加之水污染物存在严重的外部性,流域水的污染容易造成上、中、下地区的利益冲突,进而给中、下游地区造成严重的损失。(c)大气污染形势严峻虽然大湾区总体空气质量相比全国其他区域较好,但是由于大湾区区域资源和能源消耗量过大,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珠三角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下降,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现象。根据生态环境部每月公布的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珠三角区域9个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呈整体下降趋势,以2018年3月为例,珠三角区域9个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下降了5.8个百分点。14(d)部分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根据广东省发布的2015 年广东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珠江口海域水质处于劣四类海水标准,深圳湾水质有所好转,但水环境状况仍然堪忧。15体现出大湾区内存在珠三角近岸海域、主要河口和部分城市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大湾区内的海洋生态系统状况不容乐观,这对于大湾区内的海洋环境共同治理来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e)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土壤质量状况不乐观根据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大湾区单位土地面积农药使用量、化肥施用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氮肥污染、农药残留与持久性有机污染有所加重,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加之珠三角的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这也为大湾区各方合作整治农村环境,深化大湾区土壤环境合作治理带来了挑战。(f)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不足,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不足目前,大湾区内环境等基础设施条件仍存在不足,公12http:/ 企业合规41共服务水平普遍不高。部分中小城市以及大量农村生活垃圾问题严重,亟需加大整治力度。此外,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排放也对农村土壤环境造成重要影响,大湾区各方需要探索如何加强城乡垃圾的综合整治。(2)建立大湾区生态环保合作机制的挑战(a)大湾区内政府环境合作的深度不够目前大湾区缺乏统领全局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机制,导致湾区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缺乏统筹、开发无序的问题。如城市规划没有对接,区域发展的大目标难一致、资源难共享、发展难协同,陆海统筹乏力,海水污染的问题严重,甚至有些城市在边界建设环境设施未充分考虑对方的意见等问题。16这些现象都反映出目前大湾区内各方政府在环境领域的合作深度还不够。(b)大湾区内已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操作性不强,且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虽然大湾区各政府间签订的环保合作协议数量上比较多,但是大多环境合作内容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许多协议没有相关的责任条款和惩罚机制,使得协议常常流于形式而缺乏实效。而且这些协议大多数都是珠三角内几个城市间的框架协议,还没有形成将大湾区内所有城市都涵盖在内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在环境合作机制上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大湾区内环境保护缺乏法律约束力。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以及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等都属于框架协议,协议的签订方是否能够自觉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履行合作义务取决于双方的自律行为,这使得框架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对于大湾区内的生态环保合作而言缺乏具体的保障机制。(c)与港澳的生态环保合作具有挑战相比世界其他湾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其独特性,作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区域经济体,粤港澳大湾区拥有两个法系和三个独立关税区。所以,大湾区内广东省9市与港澳之间在生态环保方面的合作具有挑战,如深圳河的治理。三、推进大湾区生态环保合作的内容1、共同编制大湾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根据相关信息披露,大湾区总体规划纲要即将出台,对于大湾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必要在大湾区总体规划纲要基础上编制大湾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大湾区的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可以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在广东省9个城市参与下共同制定,内容上应包括大湾区的水环境、大气污染、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合作,以及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等。此外,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还应当对如何深化与港澳生态环保合作、如何完善环境合作机制和协调环境政策法规等予以引导。2、完善大湾区环境治理的合作机制大湾区环境治理的基本合作机制应分对内及对外,对内,广东省9市之间应是一体化发展;对外,与港澳之间,应是合作、融合。具体的合作机制应包括组织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联防联控机制以及环境法制的兼容机制等。在完善大湾区环境治理的组织机制方面,应根据大湾区总体规划建立中央层面、粤港澳层面和地市层面的多层级、权责分明、多元主体互动的区域组织机制。在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方面,大湾区11个城市可综合运用之前已缔结的双方或多方环境合作协议,通过建立生态环保合作利益诉求表达平台,来使大湾区城市间的利益纠纷得到及时反映和反馈。此外,大湾区11个城市可共同成立大湾区环境合作和绿色发展基金,并探索建立流域海域生态补偿机制来进一步推动大湾区内生态环保合作与相关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在完善联防联控机制方面,大湾区11个城市可共同建立水、大气、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和相应的数据库系统,建立区域机动车污染监控平台,研究和建立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从而实现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等方面的联防联控。此外,大湾区可建立、完善广佛肇、珠中江、深莞惠等区域的环保合作平台来实现大湾区的联防联控机制。3、优化大湾区生态安全格局大湾区内生态环境的建设离不开生态安全格局的优化,优化大湾区的生态安全格局可以从优化生态功能区布局、加强生态红线管制、加强生态基础体系管理等方面入手。大湾区各方应注重生态屏障的保护,加强对北部山区生态资金的支持力度,共同划定大湾区内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禁止开发区,同时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和生态敏感区,并分区分类来制定红线管控措16慕亚平、董李培,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问题思考,河北法学,2008,26(8):93-9842 施。此外,大湾区各方还应以土地集约利用、产业循环发展、资源高效利用为原则,共同设定资源消耗上限,将林地、城市绿地、农用地、水域和湿地等纳入生态用地管理范畴,明确用地规模,强化用途管理,设定生态建设指标,明确各项保护制度,进而共建、优化大湾区的生态安全格局。4、深化大湾区水环境保护及治理合作由于珠三角地区的水环境形势依然很严峻,因此大湾区各方应深化对跨界河流、环珠江口和大湾区近岸海域的合作治理,联动提升珠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此外,大湾区11个城市可共同深入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水环境现状和管理现状调查,开展湾区城市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压力分析,辨识饮用水源安全风险,以改善大湾区各类水体(包括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加强湾区经济快速发展形势下区域水质风险管理。在具体操作上,为了深化大湾区水环境保护及治理的合作,广东省环保厅可组织广东省9个城市政府共同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水资源保护联合行动计划”,共同加强东江、西江水资源保护共同制定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统筹共建污水处理设施等。此外,广东省环保厅可组织探索建立流域分水制度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力争上下游城市通过援建、共建等创新方式,共同保护水环境质量。5、深化大湾区大气环境保护及治理合作一方面,针对大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保护所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建议大湾区城市间共同合作,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健全大湾区大气联合监测网络及预警机制。此外,大湾区各方可联合制定主要空气污染物共同减排目标,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强度的“双控”制度,推动实施酸雨和雾霾防治行动计划等。另一方面,大湾区应加快淘汰珠三角地区落后产能,鼓励并逐步强制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推进大湾区“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此外,大湾区各方还可探索建立低碳发展合作机制,共建大湾区“低碳发展示范区”,持续推进开展绿色低碳示范工程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联合建立大湾区碳交易市场。在具体落实上,广东省环保厅可发挥广东省9个城市中空气质量居前、大气污染治理经验成熟的城市在各项具体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中的主导和带动作用,从而深化大湾区大气环境保护及治理的合作。如根据2017年广东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惠州和深圳的空气质量排名是最靠前的17,并且深圳在2018年4月刚刚发布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其中将要实施的柴油车改造、工业源减排、绿色港航、绿色施工、绿色生活等十大工程18中都可以为大湾区内大气环境保护及治理设立一个标杆和合作的契机。另一方面,广州、佛山、东莞、中山、等重点地区应着重通过加强VOCs污染防治合作来推进和落实大湾区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6、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城乡垃圾整治合作大湾区各方应共同探索从源头上减少工业固废产生量,如通过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交流,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研究与合作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打造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从而促进工业企业循环化、减量化、资源化升级改造;此外,大湾区也可共同鼓励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通过建立并规范行业制度、政策扶持来加大对此类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城乡垃圾整治方面,大湾区各方应完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现有垃圾收集分类体系,改变现行的混合收集方式,细化垃圾分类,减少垃圾处理的后续垃圾分拣工作;此外,大湾区各方可共同完善垃圾回收法律法规,明确各方参与主体在垃圾回收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如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基本原则,提供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营,企业应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尽可能的减少废弃物产生量,同时增强废弃物的循环化利用,公众同企业一样应尽可能的减少垃圾产生量,积极主动配合垃圾分类要求等。在具体落实上,对于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交流,可依托香港科技大学、澳门大学、广州科学城、深港创新圈等国际技术创新高地,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研究与合作,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工业固废产生量;在城乡垃圾整治方面,可依托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全面推进大湾区11个城市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完善农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统筹城乡垃圾的有效整治。17http:/ 粤港澳大湾区是指,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肇庆(市区)九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组成的城市群。2015年3月,“一带一路”战略规划1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概念,2017年与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则强调了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战略地位。未来,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将为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同时粤港澳大通关也将为外贸企业提供新的动力。纽约、旧金山、东京湾区被公认为世界三大湾区,与其相比,粤港澳大湾区的优势在于人口与占地面积3均为第一。但是,粤港澳大湾区(下称“大湾区”)是在两种制度、三个法域、三个关税区背景下的深化合作。具言之,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分属不同法系4和关税区,三地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意味着大湾区建设既有体制叠加优势,也亟待监管创新以最大限度推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畅通。大通关,就当前海关监管业务而言,重点是指通关一体化建设。近年来我国海关依托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称“CEPA协议”)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广东自贸区”),进行了多项监管创新,发挥制度红利,使粤、港、澳海关5的联系更加密切。但是未来大湾区海关监管将走向何方,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本文试予回应。一、大湾区海关监管合作趋势通关一体化,简单地说,指在一定范围内的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商品,企业只进行一次申报,货物便可以先予放行。这要求海关之间具备良好互信,并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下称“三互”)。通关一体化将显著提高企业通关效率。近年来,粤、港、澳海关合作不断深入。三地海关监管合作肇始于2003年签订的CEPA协议。2014年,广东自贸区设立,粤、港、澳海关的合作逐步加深。近期,我好风凭借力:大湾区 大通关 进出口企业准备好了吗?冯晓鹏冯晓鹏国海关实施全国通关一体化,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大通关合作行动计划(20182020年),也将进一步促进大湾区海关监管合作。1、CEPA协议项下的监管合作2003年,中国政府与港、澳分别签订CEPA协议。最初,三地海关的合作主要见于货物贸易领域的优惠政策,如中国内地对原产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征收零关税等。随着货物贸易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粤、港、澳海关在人员交流、跨境缉私、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相继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合作。“信息互通”、“情报互换”和“行动互助”的合作机制逐步建立。在这个过程中,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合作互助安排、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香港企业合规45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等协议相继出台,三地合作更加密切。CEPA食品检验监管模式便是粤、港、澳海关合作的典型范例,该模式是指对经自贸区进口的符合“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的港澳产食品(“CEPA食品”)实施特殊监管政策,将港澳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结果直接作为自贸区检验检疫放行依据。新模式的实施,为时令类食品的流转和销售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为企业节约仓储和冷藏费用。2016年以来,CEPA食品进口数量同比大幅增长300%6。由此可见,粤、港、澳海关之间监管合作进展顺利,具备复制到其他领域的条件。2、广东自贸区项下的监管合作十九大明确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自2014年广东自贸区设立以来,区内海关开展了诸多加快通关效率的尝试。典型监管模式即为“粤港跨境货栈”,该项目是指实现香港机场与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物流园区之间一站式“空陆联运”。货物在运抵香港机场后,可以直接转运至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转运所需时间比过去至少节省三天7。对于跨境电商、物流等行业将产生明显带动作用。除此之外,还有“跨境一锁”模式的推进。该模式是指将香港海关的“多模式联运转运货物便利计划”与广东省内海关的“跨境快速通关”两种通关模式进行对接,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清关服务。粤港海关各自分别依据中国内地与香港法规对经陆路转运的货物进行监管,减少同一批货物分别在粤港两地出入境时被海关重复查验的机率。“粤港跨境货栈”与“跨境一锁”意味着大湾区海关的监管合作已经趋于成熟,“三互”的体制机制已经较为完善,相信未来可以在大湾区全境广泛适用。3、全国通关一体化可能对大湾区海关监管产生的影响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25号公告,我国已经实施全国通关一体化。全国海关作为一个整体,企业可以在任一海关完成所有的通关手续。而且,伴随通关环节进一步瘦身,海关改变过去接受申报、审单、征税、放行的“串联式”流程,企业只需要在通关时一次申报,货物便可以先予放行。随着广东分署以及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与香港、澳门海关进一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相信大湾区1根据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充分发挥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福建平潭等开放合作区作用,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2根据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发挥港澳独特优势,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与功能。”根据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出台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3大湾区人口约为6,800万,面积约为5.6万平方公里,均超过纽约、旧金山、东京湾区。4中国大陆为社会主义法系,香港为英美法系,澳门为大陆法系。5直接涉及大湾区的海关,目前包括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五个直属海关,以及香港、澳门海关。6数据源自海关总署有关新闻。7数据源自海关总署有关新闻。46 海关实现通关一体化将在较短时间内成为可能。据悉,粤港目前已在探讨海关系统相互连接的可行性,粤澳海关也在共同推进“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的新型通关模式。4、“一带一路”沿线大通关合作行动计划可能对大湾区海关监管产生的影响今年年初,海关总署出台的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大通关合作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努力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大通关合作机制的建设。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推广实施“绿色通道”、“口岸信任”、“联合监管”、“查验监管”、“一地两检”等创新通关模式。我们理解,虽然行动计划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落实“一带一路”建设,但是其涉及的多项方针和举措,也同样适用于大湾区。总体而言,CEPA协议,“CEPA食品检验监管”、“粤港跨境货栈”、“跨境一锁”等合作模式均体现粤、港、澳海关“三互”机制较为完善。全国通关一体化和“一带一路”沿线大通关合作行动计划也将惠及大湾区。二、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未来,大湾区内基础设施、战略新兴产业等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粤港澳的人员、货物流通更加频繁8。若大湾区海关实现通关一体化,将进一步释放企业活力。但是,享改革红利须在合规基础之上,进出口企业应及早适应海关管理新要求。1、海关监管后移,企业法律风险更易累积如前所述,我国海关正在开展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未来,全国通关一体化所采取的措施无疑对大湾区通关一体化有重要借鉴意义。通关一体化虽然简化了通关手续,便捷了进出口流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海关查验力度的减弱。在过去,海关将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申报要素在企业通关环节逐票审查。现在,海关向全过程抽查审核转变,即先行受理企业申报,对税收征管要素审核后置,实行对税收风险实施准入前分析、放行前验估、放行后批量审核、稽核查等全过程管理。这意味着海关将监管重心后移,进一步全面强化通关放行后续监管以及重点审查。对于企业而言,通关申报虽然更加便利,但是海关在企业申报阶段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上是要求企业对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更多责任。根据我们的经验,企业可能因进出口货物归类、原产地、数量申报不实,或因低报价格涉嫌走私而导致行政乃至刑事处罚,而如果能制定有效的内部规章,合理筹划关务,这些风险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2、海关稽查加强,企业合规风险增大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中,海关稽查扮演了重要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年修订),海关受理企业申报且货物放行后,海关随时可能启动对企业的抽查审核,企业能否通过自查提前发现、披露和处理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于能否获得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更为重要。未来,随着粤港澳三地海关合作更加密切,企业须适应多个关税区不同的海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企业因违规面临海关稽查的风险进一步增大。以知识产权为例,粤、港、澳海关在执法模式、保护范围、处罚方式等存在较大区别,如香港海关对侵权货物虽然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但拥有调查权和刑事起诉权,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将面临更严重后果。根据我们的经验,业务较多涉及跨境贸易的企业如果赴港IPO,进出口业务的合规情况将会对IPO进程产生实质性影响。3、海关监管国际化,企业更应重视信用建设伴随中国深化对外开放,海关监管将会更加趋于国际化。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下称“信用管理办法”),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通过国际较为通行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下称“AEO企业”)制度,赋予高诚信企业与其信用程度相匹配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加大了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进行差别化管理。未来,海关总署将加强与包括港澳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AEO国际互认合作的衔接,AEO企业将充分享受AEO互认协议项下贸易对象国海关给予的对等通关便利化优惠措施。通过AEO企业认证将带来竞争优势。AEO企业认证标准主要由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5大类18条。根据我们的经验,AEO企业认证标准宽泛且严格,申请手续繁杂且周期较长。实践证明,企业若不充分重视而仓促认证,认证不通过倒在其次,更可能因为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而面临更大的通关障碍。三、结语随着粤、港、澳海关监管合作不断加深,大湾区通关一体化可谓呼之欲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参加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的表态,大湾区发展规划将即将出台,对于海关监管的新进展,我们将保持密切关注。未来,大湾区海关的监管合作与创新在促进企业通关便利的同时,也倒逼企业对自身行为承担更多责任。优秀的企业将会脱颖而出,反应迟钝则可能掉队。好风凭借力,金杜希望与企业一道与时俱进,适应监管趋势,破解监管风险,迎接大湾区的机遇与挑战。82017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协议要求大湾区“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协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促进要素便捷流动,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人员、货物往来便利化”等。企业合规47柔中带刚、宽严相济广深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新规亮点解析“税法规定0.5-5倍的罚款,那我公司这种情形最可能被罚多少倍?”这是我们在面对企业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咨询时最常被问及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税法下,任何税务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由于税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处罚存在一定、甚至较大的幅度区间,这就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在法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如何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加以规范与细化,使之更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段 桃 刘 勃 陈艺婧段 桃不仅是关乎税收执法的重要事项,对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国税总局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以下简称“78号文”),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78号文可以说是国税总局首次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则进行权威性的说明。伴随着78号文的出台,各省市也陆续对此前发布和实施的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作出修改。我们长期关注广东地区的税务实践,也注意到广东省国、地税于2017年12月8日发布了对于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修订(以下简称“广东15号文”),自48 2018年初实施,适用于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税务系统。无独有偶,深圳市国、地税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了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深基准”),是14个月内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二次更新。我们希望通过本文归纳上述文件的重点与亮点,以期对各位读者,特别是广东地区的读者有所裨益。一、“首违不罚”原则的进一步体现回顾78号文,最大的亮点之一是确立了所谓“首违不罚”的原则,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实上,该原则下“不罚”的条件并不仅为“首违”,具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此处的“可以”是适用“首违不罚”的关键。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某项税收违法行为为“应当”处罚,而非“可以”处罚,那么则不适用“首违不罚”的原则。例如,如果纳税人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情形,那么依法应当进行处罚,并不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在深基准下,即使首次违反且金额低于5万元,亦至少应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首次违反,即“首违”;情节轻微。对于具体某项税务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情节轻微”,税务机关仍具一定的裁量权。但由于能够适用“首违不罚”原则的税收违法行为往往并非那些可能招致严重税务处罚的事项,因此在其他几项条件构成的情况下,实践中往往较具“情节轻微”认定的空间;自我纠错或及时纠错,即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相对于过往部分税务机关所持的“小惩大诫”的思维,“首违不罚”体现了税务机关更为人性化和现代化的执法理念,提供纳税人更多自我纠错机会的同时,也降低了整体税务执法成本。为贯彻上述“首违不罚”原则,广东15号文中直接增加了与78号文一致的表述。事实上,尽管这是广东省首次对“首违不罚”原则予以明确而直接的规定,但在广东省旧的裁量基准中已实际体现了该原则之部分精神,如多项违法行为若程度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与之类似,深基准则在多项违法行为的具体裁量基准内增加了“首违不罚”之规定,并对部分违法行为已有的类似规定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正,以使该原则得到更为完整而清晰的体现,并与78号文的适用条件保持一致。纵观修订后的深基准,“首违不罚”的原则已全面覆盖了各主要税收违法行为。例如许多纳税人关心的“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的行为,深基准增加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趋于严厉近年来,国税总局不断强化发票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而广东地区由于民营经济活跃,是打击发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重点地区。对比广东新旧两版的裁量基准,不难发现,广东15号文对发票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大幅修改,各处罚档次的标准(通常为发票数额或数量)显著降低,因此整体上对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趋于严厉。这一变化对于广东地区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还是以“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的情形为例,将广东新旧的裁量标准对比如下表所示,可见新基准(即广东15号文)下各档次违法情节的认定标准大幅降低,未开票金额5万以上或数量11份以上即可构成“情节严重”。企业合规 49(1)较轻:税务机关处理前主动补缴/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较轻,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 30%以下的,处税款 0.5 倍罚款(2)一般:配合检查,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 30%以上的,处税款 0.5-1 倍罚款(3)严重:阻碍公务/违法严重/社会影响重大/5 年内被发现有 2 次以上偷税行为的,处税款 1-5 倍罚款追缴税款,并:(1)一般:配合检查的,处税款 0.5-1 倍罚款(2)严重:(3 档)影响恶劣,逃避、拒绝检查/存在其他不配合情形的:500万元以下的,处0.5-2倍罚款 500-1000万元的,处0.6-3倍罚款 1000万元以上的,处0.7-5倍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1)较轻:税务机关处理前主动补缴/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较轻,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 10%以下的,处税款 0.5 倍罚款(2)一般:配合检查,但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 10%以上的,处税款 0.5-1 倍罚款(3)严重:阻碍公务/违法严重/社会影响重大/5 年内被发现有 2 次以上偷税行为的,处税款 1-5 倍罚款追缴税款,并:(1)一般:配合检查的,处税款 0.5-1 倍罚款(2)严重:(3 档)影响恶劣,逃避、拒绝检查/存在其他不配合情形的:500万元以下的,处0.5-2倍罚款 500-1000万元的,处0.6-3倍罚款 1000万元以上的,处0.7-5倍罚款偷税(1)较轻:发票 5000 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 2 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5000-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5 万元罚款(3)严重:(3 档)没收违法所得,并:虚开 1-40 万元的,并处 5-10 万元罚款 虚开 40-100 万元的,并处 10-30 万元罚款 虚开 100 万元以上的,并处 30-50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1)虚开 1 万元以下的,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2)虚开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5-50 万罚款虚开发票三、广东、深圳裁量基准总体趋于一致纵观广东15号文和深基准的具体内容,尽管二者对于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仍存在一些差异(如广东15号文对于发票相关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相对更为细致,而深基准对纳税申报、缴纳相关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分档更为明确),但总体来看裁量基准趋于一致,同一违法行为在深圳和广东其他地区所面临的处罚并不存在显著差异。我们将纳税人最为关注的几类违法行为,包括不进行纳税申报、偷税以及虚开发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归纳如下表,供读者参考。较轻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 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的。-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严重违法情节广东旧基准广东新基准违法行为处罚(新基准)广东基准深圳基准违法行为50 粤港澳大湾区,地处中国南大门,毗邻东南亚,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区和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肇庆等九个珠三角城市组成的城市群。时下,粤港澳大湾区接力雄安新区,成为一个十分火热的概念。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也专门开设了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主题的分论坛。在此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事实上,“粤港澳大湾区”并非近期才有的概念,早在2015年“粤港澳大湾区”就被明确提出并纳入国家“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制定实施发展湾区经济、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的若干意见。12016年,“粤港澳大湾区”概念被写入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粤港澳大湾区”并提出要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2017年7月1日,国家发改委以及粤港澳三地政府等四方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将合作目标明确为携手打造国际一流湾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助力深圳将实施最严知识产权保护刘 军 龙华中知识产权1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充分发挥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福建平潭等开放合作区作用,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51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发挥了独特的优势,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管委”)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打击商标侵权的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和“护航”、“闪电”专利执法维权行动等均取得显著成效。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在打击出版物侵权盗版违法经营活动,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治理等方面;深圳海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商品,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方面也均取得了良好效果。3、深圳成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优选地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深圳市法院新收超过300件各方当事人住所均不在深圳,却选择在深圳法院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件,这充分体现当事人对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的高度认可。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NPE(非专利实施主体)在全球法院(不包括美国法院)中提起专利诉讼案件最多的十大法院之一。境内外企业倾向于选择深圳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表明深圳法院已经成为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优选地,也成为深圳创新发展的竞争力之一。在深圳这个注重创新的城市,知识产权新类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案件量也越来越大。2017年,深圳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8027件,同比增长58.41%,受理案件总数约占全省三分一、全国十分之一。为适应深圳知识产权案件的快速增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成立的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前海揭牌。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为促进深圳科技产业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也将继续推动深圳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优选地。区和世界级城市群。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建议出台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从上述国家政策来看,粤港澳大湾区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作为顶层设计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也已顺利完成,有望在近期获得批准实施。2从地方层面看,粤港澳大湾区各成员城市发布的2018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已分别明晰了不同城市的定位。其中,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创新引擎,是科技创新最活跃的地区,接下来深圳将打造全球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一带一路”交通枢纽、全球影响力的海洋中心城市。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圳要依法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明确目标任务3。众所周知,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下文将回顾深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取得的成绩,并展望深圳即将实施的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希望对致力于扎根深圳并准备投身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创新型企业有所帮助。一、回顾深圳知识产权保护的成绩1、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大幅提升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近年来深圳制定并落实多项知识产权资金资助政策,全面激发深圳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能量。深圳市目前已成为国内知识产权创造的重镇,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六个90%”:90的创新型企业是本土企业;90的研发人员在企业;90的科研投入来源于企业;90的专利生产于企业;90的研发机构建在企业;90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发明专利来源于龙头企业。深圳市各项知识产权产出保持稳定增长,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大幅提升。深圳市各项知识产权不但在绝对数量上保持稳定增长,在相对数量上也保持全国领先行列。截止2017年10月,深圳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为87.84件,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有效发明专利维持5年以上的比例高达85.6%,高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PCT国际专利申请连续14年居全国的第一,约占国内申请的一半。4深圳科技创新已经完成从“跟跑”到“领跑”的转变。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深圳三级联动的2https:/ 军52 二、展望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早在2008年4月1日,深圳就率先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区法规即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该法规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加快实施,为响应国家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的任务和要求,2017年8月2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方案。该方案提出,力争到2020年,率先在全国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深圳打造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示范区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为实现上述目标,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管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在重要制度的设置方面,体现了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相信不久将会落地实施。1、提高侵权赔偿数额(1)明确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对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我国法律规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确定,即法定赔偿。从现有判例看,适用法定赔偿时,侵权赔偿数额远远低于以前三种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而权利人无法确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计算标准。为此,该条例明确了非法经营额的定义和计算标准以及市场中间价的计算标准,从两个方面提高了赔偿数额,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一方面,这些计算标准切合实际,使权利人容易参照计算,从而提高了以计算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可能,变相提高了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又扩大了计算的基数,直接提高了赔偿数额,如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按照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2)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以及明确最低处罚标准目前我国仅在商标法中明确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按照计算所确定数额的三倍确定损害赔偿额。条例为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法定赔偿的最低赔偿标准两方面,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条例规定恶意侵犯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均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此外,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还将法定赔偿的最低处罚标准上调为十万元。2、加强行政处罚力度条例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设置中,引入了两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神器”,一件是“举证妨碍责任”,一件是“惩罚性赔偿”。条例将“举证妨碍责任”引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演变成了“妨碍行政执法责任”,即主管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过程中,在权利人已经初步举证,而与被投诉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如资料、账簿等主要由涉嫌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涉嫌侵权人限期提供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涉嫌侵权人拒绝接受调查、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查明的事实认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并对侵权人从重处罚。条例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变成了“惩罚性处罚”。条例规定,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于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两年内再次故意侵犯同一项知识产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予以双倍处罚。上述规定的实施,无疑将使深圳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力度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制度自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俗称“老赖黑名单”)实施以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逃避、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社会顽疾得到了一定程度地缓解。条例效法“老赖黑名单”制度,着力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使知识产权信用准则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信用准则,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被列入“知识产权信用黑名单”的会受到如下限制:(1)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2)市、区政府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此外,条例还建立了展会参展商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对于参展期间连续两次侵犯知识产权的,列入“参展商黑名单”,侵权的同种产品不得参加展会活动。将知识产权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监管体系,将使侵犯知识产权的失信人无所遁形,对将要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起到威慑作用。知识产权534、建立诉调对接纠纷解决合作机制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一直是制约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之一,权利人一旦开展维权行动,就意味着要被拖入“泥沼”中,“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的首要目标是尽快停止侵权行为,尽快恢复、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从而保障其经济利益。而对于一些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人,其往往也愿意尽快解决纠纷,使法律风险确定,好做进一步的商业筹划。因此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迫切需要有一种快速、有效、具有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式,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由此而生。诉调对接纠纷解决合作机制是条例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目的是建立立体化、可执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可以委托相关组织进行民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予以司法确认或者转换为司法调解协议,达成仲裁协议的,由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委托相关组织进行民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者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减轻、免于处罚。当权利人与侵权人双方都愿意进行调解时,上述制度能极大地节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5、强化跨境维权机制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深入,企业在海外时常遭遇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企业健康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为此,条例特别规定,有在境外侵犯深圳权利人知识产权情形的,列入“知识产权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市、区政府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这是条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填补了这方面保护的空白。虽然该设计实际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但至少能使境外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多一些顾虑,因此该设计是值得肯定的。此外,条例为弥补许多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在海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时,在人才、资金、信息各方面的劣势,规定深圳政府要建立“一带一路”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资金等支持,并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三、结语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全面展开,深圳最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即将落地。条例实施后,对于各市场主体来说,意味着侵犯知识产权的成本升高,一旦被列入“知识产权信用黑名单”将会处处受限。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注意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新技术使用或新产品上市前最好先做自由实施(FTO)尽职调查。条例在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现有的维权渠道的同时,为权利人提供了可选择的、多元化的维权渠道,这无疑是条例为权利人带来的最大福音。在未来的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如能合理使用上述维权渠道,将极大地节约权利人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也能使权利人获得更高的侵权赔偿额。我们相信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能加速驱动深圳创新引擎的运转,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建设提供强劲的推动力和制度保护。54 陆如茵如何准备香港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才能给您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近年来,中国、日本和美国等国的知识产权备案(如,专利和商标)呈现爆发式增长。经过注册/备案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将已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许可给意向方使用,然后以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赚取收益。对于管理许可条款,以及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各自的权利而言,认真起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都是最至关重要的。在内地的中资方与境外的外资方签订许可协议的同时,他们通常会成立合资企业,按照协议的约定使用获许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香港法是该等协议倾向于选择的适用法律之一。当事方经常挑选香港法作为管辖法律,以便选择对当事双方都持中立态度的法院,并充分利用香港在司法制度上的优势。鉴于仲裁有着保密、灵活和终局性的优势,该等许可协议的当事方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国际仲裁(而非传统的法院程序)作为主要的争议解决机制。另一方面,为了顺应知识产权仲裁领域涌起的热潮,香港也就仲裁条例(第609章)出台了相应的修订。截至2018年1月1日,仲裁条例的新修订已正式规定,凡是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与可强制执行力、侵权、效力有关的争议,都可根据香港法进行仲裁。焦黄诗允 陆如茵 杨承业本文将简要介绍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引起争议的常见问题,以及当事方在对方违约时可采取的法律解决方案。一、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引起争议的常见问题1、知识产权权利的定义和许可范围许可人应尽可能详细和准确地起草知识产权权利的描述及许可范围,当中可能包括:许可的期限;排他性和不竞争条款;分许可和转让等。如果没有做好上述工作,则有可能导致许可人很难对违约的被许可人强制执行协议。2、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拖欠应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导致争议的最常见事由之一。除了不付款之外,与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基准有关的争议也是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因此,当事方应在许可协议中明文规定以下几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有关的基础性条款,以尽量避免争议:特许权使用费应是一笔固定金额,还是应基于销售额、毛利润或净利润进行计算;焦黄诗允知识产权55用于确定适用转换利率等的方法;对于一方分享其知识产权权利、另一方注入资金的合资企业而言,应在成立合资企业的阶段就确定股权的划分和特许权使用费中的可扣减金额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强制执行许可协议通常都会规定,在一方违反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时,非违约方应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如果违约行为没有得到纠正,非违约方通常都有权单方面终止许可,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追偿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如果出现任何违约,许可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尽量争取为自身取得最大保护,并积极准备就发生违约的被许可人提起潜在的索赔。上述措施可能包括: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发生违约;列载其在协议项下的权益;按照协议的条款以书面形式(如有必要)明确终止许可;及 保留被许可人违约的所有记录和当事方之间的通信往来,用作支持未来提起潜在索赔的证据。1、追偿拖欠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如果被许可人违反协议(如,拖欠应付特许权使用费),许可人可针对被许可人启动法律程序,追偿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连同利息)。如须提起损失/损害索赔,可诉诸于适当的法院或仲裁途径(具体须取决于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果想要在这些民事索赔中取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当然有可能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具体须取决于答辩理由、对方的态度等不确定的因素)。然而,一旦取得胜诉判决或裁决,就可以凭借判决或裁决强制执行对方的资产1。2、对于需要取得紧急救济的违约在许可协议出现问题时,被许可人通常会拒绝提供它的账簿和记录给许可人查阅 以阻止许可人取得任何可支持潜在索赔的证据。在发生更严重的违约时,当事方之间的沟通甚至有可能完全破裂。香港法院有权以授予禁制令的方式作为法律程序(包括本地和境外的)中的临时措施,及协助进行仲裁程序的手段,不论该项仲裁发生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因此,无论协议约定何种争议解决方法(无论是法院诉讼或仲裁),当事方都可在以下这些严重和紧急情况发生时考虑向香港法院寻求颁发禁制令:损失将无法弥补(即,金钱判决将不足以为许可人提供充足赔偿);或 被许可人的资产可能会被转移,无论是在香港、中国内地或其他任何地方。例如,许可人可向香港法院申请颁发禁制令,要求被许可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中的违约行为(即,超越许可范围实施侵犯许可人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或违反不正当竞争条款)和/或冻结被许可人的资产1如需更深入地了解可就香港资产强制执行判决/裁决的各种方法,敬请参考我所的另一篇文章一带一路实用指南:如何取回您的金钱?香港资产保全概括。作为一项临时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禁制令是一项严苛的措施。正如上文所述,只有申请人能够向法院证明案件的事实已经相当严重和紧急,即足以为颁发这样效力强大的命令提供正当的理由,法院才会批准这样的申请。以下是一些表明禁制令或会是一项适当补救措施的潜在场景:被许可人成立了一家存在竞争关系的实体,并基于许可协议项下授予的知识产权权利出售类似产品或服务或分流业务,从而违反了不竞争条款;任何一家专为共享知识产权权利的使用而成立的合资企业发生股东争议;或 任何由被许可人或第三方擅自经营和/或经销侵犯知识产权权利的产品/服务。三、结论本文概述了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引起争议的常见问题,以及在出现违约时可诉诸的法律行动。认真规划和仔细起草文件将为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当事方提供最大保护。当违约出现时,当事方应尽快考虑上文重点提到的法律行动,以阻止发生任何进一步的违约行为,并尽最大可能追偿由此遭受的损失。56 2018年亚太地区跨境争议趋势滕海迪 高瑞敏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提供更为详细的指导3。其中一个近期的司法解释重申有关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三级报核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不被中国法院承认承认和执行,此等民事裁定要通过中国三级法院的审查,确保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的司法审查高度。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也为以往不清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答,例如关于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等问题。二、第三方资助过去一年,亚太地区在监管国际仲裁第三方资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在2017年,香港和新加波通过立法允许和规范仲裁的第三方资助,而这种资助曾被这两个法域所禁止。这种规范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的趋势有两个关键性的好处:(1)使这些法域更加易于仲裁(2)减轻第三方资助固有的风险,例如潜在的利益冲突、费用的1伦敦玛丽皇后大学:2015年关于国际仲裁的进步和创新的调查。详见:http:/www.arbitration.qmul.ac.uk/docs/164761.pdf.2中国环球电视网:“一带一路”,一万亿美元。2017年1月10日发布。详见:https:/ 涉外商事争端解决新规解读雷继平为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近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在深圳和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以此为契机,最高法院在机制、机构改革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同时也迎来了新的挑战。一、重大突破1.突破了当事人管辖选择权的规定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来源于当事人依照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法院管辖、标的额为3亿元以上的涉外商事案件。但是民诉法第34条原本只赋予当事人地域管辖的选择权,未赋予其级别管辖选择权,相反,该条还规定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有关级别管辖,最高法院2017年颁布的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争议标的额为3亿元以上的涉外案件系由高级法院管辖。当然,民诉法第20条还同时赋予了最高法院“提级管辖权”,即该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任何案件。因此,解释第2条并未违反民诉法规定的精神,只是突破了前述2017年涉外案件管辖通知的规定。2.当事人可以使用英语诉讼、法官或许将用英语开庭关于能否直接使用英语诉讼的问题,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解释第9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该译件,应该既包括书面,也包括口头陈述,即当事人有权使用英语来开示该英文证据。当事人使用英语陈述,法官当然也需要随之使用英语来询问。解释第4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将在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显然,如果当事人不用英语诉讼,法官也无需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故根据该两条规定推测,未来如果当事人选择用英语进行诉讼的,法官也将直接用英语开庭。此前,民诉法2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该条规定通常认为是彰显司法主权的方式之一,正如深谙外语的外交官会随时能指出随行翻译出现的错误,但自己却始终坚持使用本国语言进行外交会谈。不是不会,而是有权不用。过去有法院曾倡导过法官用英语开庭,正是由于前述民诉法262条的障碍而推进不顺。此次如果上述判断成立的话,可谓是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3.调解、仲裁和诉讼“一站式”解决解释第11条、12条规定,最高法院将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体包括:经当事人同意,在法庭审理案件之前,可以委托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调解成功的,法庭可以制发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赋予该调解争议解决59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选择与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了合作关系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向该法庭申请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作出国际仲裁裁决后,可以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在国内诉讼中已经反复实践,但此次实施的委托调解,甚至是委托国外机构调解,则又有创新之处。而应外国仲裁机构要求在国内实施保全措施,则更具突破意义。二、面临的挑战1.案多人少的问题即将突显 对涉外商事纠纷而言相对于通常的二审终审制流程,由最高法院一审终审,对传统涉外诉讼当事人有很大的吸引力目前,由高级法院一审的大额涉外商事纠纷,无论哪一方胜诉,通常相对方都会上诉至最高法院。由于涉外案件审理期限相对于国内诉讼而言更加漫长,站在当事人的心态上考虑,既然该案无论如何都要由最高法院审理,那还不如提高效率,一步到位;况且,社会普遍认为最高法院水平最高、管理最严,而且国际商事法庭新鲜出炉,法官经过了精挑细选,不论制度上还是声誉上,审判质量都将有严格保证。从当事人的逻辑考量,打官司犹如看病,与其让一般的医师写个处方送给上级的主任医师修改,还不如请主任医师直接开方子。更不用说,一些地方法院不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还会进一步分流部分案件。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既可以在交易设计之初,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时。可以预见,很快就会有当事人尝试协议选择由国际商事法庭一审终审解决纠纷,并将形成示范效应。相对于国内涉外商事仲裁而言,国际商事法庭也有独特的优越性在商事诉讼中,通过财产保全迅速查封财产是当事人考虑的重中之重。现有的仲裁程序,保全需要先向仲裁庭申请然后再由仲裁庭转而向法院申请实施,程序复杂、环节众多,往往不能实现快速保全的目的。相比较而言,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在诉前或者是诉中直接作出裁定并指定下级法院执行。仅由“指定”二字,优越性高下立判。并且,法院的诉讼费通常比仲裁费用要低,按解释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省去证据翻译费用。正如最高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的,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突出。一旦国际商事法庭确定了国际合作仲裁机构名单,财产保全申请和制裁执行申请案件将纷至沓来前文已述,按解释规定,部分向国际仲裁机构申请的仲裁,也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实施保全措施,如果合作的仲裁机构够多,这类案件数量将不在少数。2.英文作为工作语言要求颇高和目前各级法院涉外商事审判案件结构类似,未来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主要还是以国内当事人的涉外案件以及国内企业、个人的离岸公司案件为主体,这些案件总体上来说涉外要素并不多,可以按照审理国内商事纠纷案件类似方式来处理。但也会有一部分涉及外国企业、外国人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是无译文的英文证据,同时选择适用的又是外国法,尤其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要求法官以英语为工作语言,标准将非常高。如果证据和法庭陈述是英文的,诉讼文书又需要用中文来撰写,翻译工作当事人自己又不承担,法官面临的难度将更大。3.解释的部分规定还需细化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管辖异议和防止当事人虚增标的额争取管辖的问题。解释第2条除了规定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条件之外,还规定了三款最高法院依职权确定管辖的情形。虽然,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二审终审制原则,但该原则已在实践中广为接受,并且在遗漏诉讼请求需发回重审等规则中得到实施。如果最高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当事人认为剥夺其二审终审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则应设计相关管辖异议制度。另外,对虚增标的争取管辖的案件,现行做法一般仅驳回虚增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影响审理法院的管辖权。这种做法在国际商事法庭是否适用,也需要明确。前文已述,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能否直接使用英语进行诉讼,也需要明确。目前法院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组织当事人调解的,当事人无需支付调解费用。根据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委托国际专家调解或者委托国际调解机构调解,通常这是一项经济成雷继平60 本很高的程序,这些成本是由当事人支付还是国家垫付,也需要明确。三、改革可以再彻底一点1.公开裁判文书的执笔起草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商事主体,如果希望了解一名法官的立场和司法能力,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阅读这位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法院通常会告知当事人该案的承办法官,案件的裁判文书通常系由该法官执笔起草,但是,对于非当事人的其他主体而言,一份裁判文书到底出自哪位法官之手却无从得知。在信息化时代,也无法检索一位具体法官的裁判文书,不利于优秀法官司法能力的展现。2.不仅要公开少数法官意见也要公开多数法官的意见解释第5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不言而喻,案件的最终裁判意见要么是合议庭所有成员的一致意见,要么是所载明的少数意见之外的其他多数法官的意见。因此,只要公布裁判意见和少数意见似乎就完全满足了法官意见公开的要求。但是,在裁判实践中,所谓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实质上也可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意见,有时不同法官的多数意见虽然结论相同但理由不同。为了便于当事人以及全社会乃至全世界更好地了解每一位法官的裁判风格、逻辑路径、专业水平,除已明确规定的可以载明的反对意见之外,应准许其他相同意见法官对执笔起草人的意见发表附署意见。3.让当事人像选择仲裁员一样有权选择合议庭法官在前述第1、2点建议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有机会通过裁判意见、官方介绍等渠道了解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裁判风格、司法水平的前提下,借鉴仲裁员选择程序,赋予其自主选择法官的权利。4.对长期无人选择的法官建立更换机制如果司法能够被理解为是一项国家给争议当事人提供的服务的话,让服务的接受者有权用脚投票,是对司法质量相对客观的评价方式。在前述1、2项制度能够建立的情况下,对长期无人选择或者选择较少的法官适时更换,让优秀人才进一步脱颖而出。5.实行判例制度商业实践迫切需要司法的规范指引作用,如果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能够预判纠纷的裁判结果,理性的当事人通常会选择避免诉至法院。也就是说,司法的确定性越高,诉讼发生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裁判的结果越是难以预判的,当事人越是要打官司,裁判标准越是不统一,当事人不满情绪就越大。因此,要真正发挥司法定纷止争的功能,非常有必要在以制定法作为裁判主要依据的基础上,建立遵循先例的判例制度。对于其他普通诉讼程序而言,历史包袱过重,改革困难重重,而国际商事法庭正是“白纸上好画画”的好时候,可以先行先试。6.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薪酬制度权利和义务应该相适应,薪酬待遇必须和能力相匹配。国际商事法官不仅熟悉一般的商事审判业务,还需要熟悉国际业务,并且要非常熟练的掌握运用外语,既然是按国际标准选拔的人才,理所当然应按国际标准确定薪酬待遇。如果能够进一步落实上述改革措施,司法改革上半场尚未实现的目标,还将迎来新的契机。争议解决61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及发展展望一、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优势“一带一路”倡议带来了投资机遇,近年来,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迅猛增长。“一带一路”牵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文化和不同语言,对于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投资机遇而产生的跨地区、文化和语言的商业纠纷,最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国际商事仲裁。香港特别行政区因其严谨的法律制度、自由的经济体系和过仕宁独特的地理位置,多年来在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国际城市排名中名列高位,是重要的国际金融、航运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贸易和投资密集,是独具优势的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也促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法律服务的发展:外国企业与其他亚洲国家企业签订合同,可能会在亚洲两大国际仲裁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中择一作为仲裁地,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则大多会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贯重视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球主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以及不断地提升竞争力,近期更是为了适应快速增长的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需求修改了仲裁条例,并成功争取到了2022年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大会在香港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优势,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制建设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适用的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受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律第609章)(“新条例”)管辖。新条例于2011年6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生效的仲裁条例 341章(“旧条例”)。旧条例制定于1963年,并于1982年和1990年修订,采取了两分制度,即以1985年UNCITRAL示范法为基础的国际仲裁和以英国1950年仲裁法为基础的本地仲裁。为了促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制度与国际过仕宁62 实践接轨,使得仲裁法律对香港境内和境外的仲裁用户更为友好,新条例统一了两分的制度,将UNCITRAL示范法有效地延伸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所有仲裁。新条例还采纳了UNCITRAL示范法2006年的修订,允许法院和仲裁庭裁给支持仲裁的临时措施。三、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行适用仲裁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由一名或三名中立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仲裁包括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中国国内只适用机构仲裁1,但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按当事人选择的、由选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这些规则涵盖由提交仲裁通知起至作出裁决时止的整个过程,有的规则还包括临时救济措施。现今大部分仲裁是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的仲裁。临时仲裁完全由仲裁员和当事人安排。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在仲裁庭的管理下推进仲裁程序,可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甚至针对特定案件自己定制一套规则。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领域,临时仲裁尤其常见,比如“在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是在海事仲裁领域典型的临时仲裁条款。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员和调解员概况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在仲裁中,当事人可选择具有解决特定争议所需资格的仲裁员和仲裁员人数。仲裁员通常由各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人士担任,大多是律师、教授、会计师、建筑师、技术专家等。仲裁员人数一般是一名或三名。据香港贸易发展局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4月,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员名单分别有436名及176名仲裁员2。调解员是协助当事人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的中立第三方,通常是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人士,大多是律师、工程师、建筑师、教授等,接受过专业培训,具备调解的技巧和知识。调解员以中立的态度,在保密的情况下与当事人沟通,促进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以解决争议。调解员在考虑案情、各当事人的意愿及迅速解决争议的需要后,按其认为适当的方法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调解。通常情况下,调解程序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即告终结:(1)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或(2)调解员经与1近年来国内临时仲裁立法有一些新发展: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 2016 34号),第9段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有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问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中国已允许进行临时仲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法官答复说:“临时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手段,目前,我国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均依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而我国仲裁法尚未规定临时仲裁这种形式。根据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原则和精神,该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意思自治,如果它们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特定形式的仲裁方式,应当予以认可。与此同时,我们将这种特定形式的仲裁严格限制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之间,且通过法院审级监督的形式予以规范,待经过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上升为可复制推广的做法,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2http:/hong-kong-economy- Arbitration Review)于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发布的庭审中心调查排名中名列第一,调查各项包括但不限于:最佳位置、最物超所值、最佳工作人员、最佳信息科技服务等。环球仲裁评论2018年区域仲裁导引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评价是:区域仲裁基本始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没有任何一间区域仲裁机构运行了如此长时间,并取得如此成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一站式的争议解决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仲裁、调解、审裁以及域名争议解决。2016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争议解决个案,包3http:/hong-kong-economy- Events(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事件)于2018年1月23日发出的主题为“HKIAC Average Costs and Duration”(“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平均费用和持续时间”)的邮件。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17年12月3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的紧急员程序申请超过9宗,但不是每一宗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都有最终由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裁决:有的申请被紧急仲裁员驳回、有的申请人申请后没有推进或者中途撤回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统计数据,2016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了2宗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截至2016年底该中心共收到8宗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2016年内的2宗申请都被接受,且紧急仲裁员均作出了决定/裁决;2015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了2宗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其中一宗被紧急仲裁员驳回,另一宗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没有继续推进紧急仲裁员程序。6http:/www.hkiac.org/zh-hans/arbitration/why-choose-hkiac64 机制(如“仲裁-调解-仲裁”);3.多语言程序;4.追加当事人的新情形;5.扩大多份合同单个仲裁的适用范围;6.同步程序;7.第三方资助仲裁;8.投资条约仲裁;9.初期决定程序。72、内地仲裁机构的香港分会(1)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设立于1956年,是历史最悠久的中国仲裁机构,也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2012年9月,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正式设立,该中心是贸仲委在内地以外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贸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涉及香港当事人的案件占据总受案量的第二位。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目前主要依据贸仲委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受理(1)当事人约定提交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案件;(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委在香港仲裁的案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使用贸仲委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22日,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天津及重庆设有分会,主要以仲裁方式解决海事、海商及物流等争议。2014年11月19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设立,提供国际海事仲裁服务,这是海仲委首个内地以外的仲裁中心。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主要依据海仲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受理(1)当事人约定提交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案件;(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海仲委在香港仲裁的案件。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使用海仲委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7http:/www.hkiac.org/zh-hans/news/revision-2013-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8www.hkiarb.org.hk9www.ciarb.org10www.iccarbitration.org11http:/www.mediationcentre.org.hk12即以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组,于一九九四年一月成立,隶属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旨在推广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13http:/.hk/zh/14http:/mhjmc.org/tc/15纽约公约缔约国数量统计截止于2018年4月。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和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办公地址均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47层4705号。3、其他仲裁和调解服务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和培训的机构还包括:香港仲裁司学会(Hong Kong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8、特许仲裁学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9、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亚洲事务办公室(ICC)10、香港和解中心(Hong Kong Mediation Center)11、香港调解会12、香港调解顾问中心(Conflict Resolution Center)13以及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Mainland-Hong Kong Joint Mediation Center)14。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方,据此,当事方可以向纽约公约的159个缔约国15申请执行香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当事方可以据此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七、香港特别行政区近期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立法动态1.第三方资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6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草案,允许第三方资助仲裁及调解程序,以使得香港的法治环境更有利于开展重大商事交易及有效解决商事争议,巩固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主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新法例将会以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形式生效,正式废除以往普通法下就仲裁程序的助讼和包揽诉讼的限制,允许对涉案争议或仲裁程序没有直接合法利益的第三方资助其中一方仲裁方,以期获得部分仲裁裁决利益。就对第三方资助方的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赋予香港律政司权力,委任顾问委员会制订行为守则及监察各资助方的合规程序,包括资金要求、保密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等合规要求。2018年3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郑若骅女士在出席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于香港律政司律政中心举办的“第三方资助仲裁主题辩论会”争议解决65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以及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修订条例草案在2017年6月14日获立法会通过,而修订条例已在2017年6月23日刊宪。有关知识产权仲裁的修订已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订的第103J条除外;该项条文将自2016年专利(修订)条例第123条开始实施的日期起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相信该修订有助于厘清知识产权仲裁在香港法律下的法律状况,从而吸引争议各方(包括国际当事人)在香港通过仲裁裁决知识产权争议,并便利在香港强制执行有关仲裁裁决,以加强香港相对亚洲其他司法管辖区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方面的优势。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2022年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大会的主办地2018年4月1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宣布,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为2022年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大会举办城市。ICCA大会是国际仲裁领域最大型的定期会议,每两年举办一次。2018年的ICCA大会由悉尼主办,2020年的ICCA大会将在爱丁堡召开。九、结语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已有的深厚根基,加上与时俱进的仲裁立法和机构仲裁规则的修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生机勃勃地在这颗东方之珠上开展。2018年1月获委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长郑若骅女士,加入政府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私人执业资深大律师,具特许工程师、特许仲裁员及专业调解员资格,经常在复杂的国际商事及国际投资纠纷中获委任为代理人或仲裁员,亦是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创始成员及前任主席、国际商事仲裁会前任副主任、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前任副主席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前任主任,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2018年4月27、28日,律政司长郑若骅女士赴任后首次访问北京,与司法部官员会晤,会谈探讨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加强交流合作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界将发挥在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服务“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背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于提升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愿景,以及律政司长在国际仲裁领域的丰富经验,为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升成为亚洲最主要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期待看到香港特别行政区这颗东方之珠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新的发展高度。时介绍说,为实现对资助方及相关人士的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来可能会颁布相关行为操守准则,目前该行为操守准则草案正在征询公众反馈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也正在筹备组建相关咨询机关,以监督第三方资助行为针对准则的合规情况。2.明确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为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亚太区、粤港澳大湾区首屈一指的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地位,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和推广知识产权仲裁。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仲裁(修订)条例旨在澄清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金杜法律研究院是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和金杜公益基金会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依托于金杜律师事务所过往二十五年来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过程中所积累的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洞见,对企业“走出去”战略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实操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金杜律师事务所被广泛认为是全球最具创新力的律所之一,能够提供与众不同的商业化思维和客户体验。金杜拥有2000多名律师,分布于全球27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作为总部位于亚洲的国际领先律师事务所,我们为客户发掘和开启机遇,协助客户在亚洲市场释放全部潜能。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在核心市场的广泛网络,我们致力于让亚洲走向世界,让世界联通亚洲。我们始终以伙伴的合作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不止步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我们不断突破已取得的成就,在重塑法律市场的同时,打造超越客户预期的律师事务所。2018 金杜律师事务所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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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杜: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与实践Ⅱ(2022)(84页).pdf

    2 作为响应国家大湾区发展战略,更好的服务客户和继续推动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金杜于2018年4月28日,在大湾区成立“国际中心”。金杜国际中心将以金杜深圳、广州、香港、三亚办公室为依托,关注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需要,衔接和释放金杜全球网络资源,重点发展“一带一路”/“走出去”、高端金融服务、私募/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独角兽、知识产权保护、跨境争议解决等市场需求旺盛的业务领域。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现有近240名律师及法律人员,其中众多合伙人和律师拥有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执业资格,精熟跨境交易。金杜香港的律师团队不但能够提供香港法、澳大利亚法、英国法、美国法等法律服务,更能深刻理解中国企业在文化和运营管理方面的需求,运用自身丰富的国际经验,能够在银行与融资、公司、私募股权、并购与商业事务、竞争、贸易与监管、国际基金、证券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与诉讼仲裁、建筑争议、工程、能源与资源、房地产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亚太|欧洲|北美|中东金杜在华南设有深圳及广州两个办公室,金杜深圳办公室成立于1998年,现有200多名律师及法律人员;金杜广州办公室于2002年成立,现有160余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广深两地办公室的业务领域包括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公司并购重组、银行业务及项目融资、公司上市、财富管理及信托业务、国际和国内争议解决、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及企业合规等,并以高质量、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市场和业界的认可。广深办公室承办了大量在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具有代表性及重大影响的项目和案件,在粤港澳大湾区纲要推进的过程中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金杜全球拥有27个办公室和2000多名律师,是一家能同时提供中国法、英国法、美国法、香港法、澳大利亚法、德国法、意大利法服务的全球性律师事务所,在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都拥有相当的规模和法律资源优势。金杜全球将凭借卓越的法律执业能力,助力客户在亚洲和世界其他区域释放全部发展潜能,为中外客户就各类境内及跨境交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金杜国际中心资本市场0610142024香港上市公司之私有化并购交易中的并购保险法律服务如何利用并购保证保险作为并购交易的避险手段和竞标工具企业兼并与收购2834目录02构建增长的新蓝图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评析争议解决384446586368707376大湾区争议解决综述 大湾区融资租赁:机遇中的风险控制 为大湾区并购交易起草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 对仲裁保全安排的再解读 大湾区观察:香港、内地、澳门的司法文书送达 在香港强制执行外国/内地判决 实用指南 在香港登记及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近期成功案例分享 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案例更新 通过破产重整挽救企业,为湾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SX公司破产重整再生之路大湾区科技创新企业:资本为器,未来可期 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的广阔天空 境外债券责任管理概述 跨境应收账款融资与贸易联动兼谈“双链”交合下的湾区金融创新 构建大湾区再保险及风险管理中心 香港锐意引入保险相连证券法例从2017年7月1日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签署到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这一指导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合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不仅明确了湾区内各城市的功能和定位,也为大湾区建设发展提出了近期规划至2022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的目标。在世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主要经济体贸易摩擦日益升温、全球经济发展放缓的重要时期,纲要的发布不仅指明了未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方向,更发掘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模式。本文旨在简要介绍纲要及其对核心大湾区城市的愿景。一、纲要概览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2017年末总人口约7000万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不难预见,一个可以媲美甚至赶超世界三大湾区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和东京湾区的世界级城市群将会逐步形成。纲要由中央有关部门会同粤港澳三地政府共同编制,共分11章41节,纲领性地提出要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紧密合作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建粤港澳合作发展平台。纲要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基本原则、发展目标、空间布局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划,标志着大湾区建设和发展进入新阶段。接下来,预计粤港澳三地将会陆续制订、出台配套实施性政策文件。构建增长的新蓝图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评析吴 晔 谭蓝蔚吴 晔 03国际商贸中心1.支持广州建设区域性私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产权、大宗商 品区域交易中心;2.支持广州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综合交通枢纽1.实施广州等机场改扩建,开展广州新机场前期研究工作,研究 建设一批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2.加快广州深圳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中心积极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海洋科技、新材料等科技前沿领域,培育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业态。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功能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广州城市定位领域分类重点支持的业务核心城市1.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和咨 询等服务;2.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资本运作中心及企业财资中心,开展 融资、财务管理等业务,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专业服务1.推动香港融入国家创新体系,推进“广州深圳香港 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2.支持科技产业园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3.推进香港国家重点实验室伙伴实验室建设;4.支持香港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应用技术、纺织及成衣、资讯及通 信技术、汽车零部件、纳米及先进材料等五大研发中心以及香 港科学园、香港数码港建设。创新科技金融1.离岸人民币业务;2.国际资产及风险管理业务;3.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大湾区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4.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型科技企业进入香港上市集资平台;5.支持香港机构投资者按规定在大湾区募集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 资本市场;6.支持香港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 资基金;7.支持内地与香港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8.支持香港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1.支持东莞与香港合作开发建设东莞滨海湾地区;2.支持香港与佛山开展离岸贸易合作。贸易、商贸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地位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香港城市定位领域分类重点支持的领域核心城市1.支持香港发展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 律及争议解决等高端航运服务业;2.支持香港高增值货运、飞机租赁和航空融资业务等。航运物流二、纲要核心亮点1、核心城市定位及重点领域04 金融1.支持深圳依规发展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加快 推进金融开放创新;2.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 通和深澳特色金融合作,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创新创意与生活1.支持深圳引进世界高端创意设计资源,大力发展时尚文化产业;2.建设国际文化创意基地,探索深港文化创意合作新模式;3.支持引进境内外高端教育、医疗资源。科技1.支持依托深圳国家基因库发起设立“一带一路”生命科技促进 联盟;2.支持以深圳、东莞为核心在珠江东岸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 争力的电子信息等世界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深圳城市定位领域分类重点支持的业务核心城市2、三大自贸区重点领域强化前海合作发展引擎作用1.拓展离岸账户(OSA)功能;2.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在深圳前海设立分支机构;3.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建成服务境内外客户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4.建设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发展离岸贸易,打造货权交割地;5.建设离岸创新创业平台,允许科技企业区内注册、国际经营;6.支持在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研发业务;7.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深圳前海携手港澳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1.着力发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飞机船舶租赁等特色金融;2.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建设国际航运保险等创新型保险要素交易平台;3.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4.支持广州南沙建设全球进出口商品质量溯源中心;5.在广州南沙规划建设粤港产业深度合作园。广州南沙建设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1.支持横琴与珠海保税区、洪湾片区联动发展,建设粤港澳物流园;2.加快推进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和粤澳合作产业园等重大合作项目建设,研究建设粤澳信息港;3.支持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4.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医务人员直接在横琴执业;5.研究将外国人签证居留证件签发权限下放至横琴;6.合作建设集养老、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民生项目;7.研究设立为澳门居民在横琴治病就医提供保障的医疗基金;8.研究在横琴设立澳门子弟学校。珠海横琴自贸区定位重点领域自贸区除上述单独适用于各大自贸区的政策外,纲要同时指出在各大自贸区内,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经营机构,支持建立港澳创业就业试验区。05三、大湾区金杜纲要对大湾区的规模和发展目标将为国内和国际业务带来无限机遇。然而一个湾区、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体系也势必为大湾区带来独特的挑战。金杜本着在湾区拥有十多年从业经验的竞争优势,我们能够协助客户充分了解该地区的错综复杂之处,并实现他们的商业目标。金杜于2018年4月宣布在大湾区设立金杜国际中心,实现了金杜深圳、广州、香港、三亚办公室的资源整合,并且汇集了事务所卓越的国际网络资源。这四地办公室和金杜国际中心共有法律服务人员逾450人,能够为中国和海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综合法律服务。1.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2.支持港深创新及科技园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3.支持香港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4.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科技创新1.编制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完善大湾区铁路骨干网络;2.以连通内地与港澳以及珠江口东西两岸为重点,构建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为主体的城 际快速交通网络;3.推进大湾区城际客运公交化运营,推广“一票式”联程和“一卡通”服务。基础设施1.探索开通“香港深圳惠州汕尾”海上旅游航线;2.支持港澳投资者在珠三角九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优质生活1.支持落马洲河套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和毗邻的深方科创园区建设,共同打造科技创新合作区;2.推进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等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建设。重大合作平台重点合作项目或领域主要合作领域3、区内合作重点领域纲要阐明了各个核心城市和自贸区的定位及功能,从而为高效统筹粤港澳大湾区的整体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区域内合作方面,纲要进一步列明了以下重点合作项目或领域:06 大湾区科技创新企业:资本为器,未来可期周 蕊引言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一经颁布便引发了各行业各领域的广泛关注与研读。我们特别注意到,规划纲要提出:“大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依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大湾区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型科技企业进入香港上市集资平台,将香港发展成为大资本市场湾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中心。”由此,我们可以合理展望粤港澳大湾区内的科技创新企业未来的资本运作将会拥有更多的选择,尤其是在私募融资、境内外上市方面已迎来新机遇。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个庞大的区域性经济体,自改革开放以来,科技迅速发展,经济高度外向,产业体系齐备,在全国的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新时代中,一直担任排头兵的角色。根据粤港澳大湾区独角兽白皮书(2018),目前粤港澳地区35家独角兽企业(包括超级独角兽和周 蕊07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我们过往的项目经验,香港资金参与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平台(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即QFLP基金)等)进行再投资。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及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在此前的“外资管外资”模式(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基础上,允许“外资管内资”和“内资管外资”的新QFLP模式,一度让深圳QFLP制度成为焦点,引发了各界的热切关注和讨论。此外,基于QFLP试点延伸出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试点也是境外投资人设立境内基金的一种途径。迄今为止,已有一些企业陆续在深圳、上海、重庆、青岛等地获得了R-QFLP试点资格。此外,我们也看到,QFLP试点办法对于QFLP管理人及投资者准入限制有所放宽,在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的时代和政策背景下,或将吸引更多的境外资本管理机构和投资人来到粤港澳大湾区,而他们背后的境外资金也大湾区的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与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2、区域性股权交易或将彰显孵化培育作用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决定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继规划纲要出台后,2019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独角兽)估值总和为1,063亿美元。如果说科技进步是粤港澳大湾区近年跨步发展的源动力,那么,科技创新企业将会是大湾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最全面详细的顶层规划文件,规划纲要掷地有声地提出对大湾区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与政策支持,尤其体现在资本市场领域的支持。与此同时,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也纷纷发布政策,向科技创新企业抛出橄榄枝,竭力鼓励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由此可见,大湾区承载了中国对下一步发展科技与创新的众多期待。一、股权投资迎来诸多共赢机会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内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行业发展较早地区,创投市场活跃程度较高,机构数量及管理规模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除引言部分外,规划纲要还明确表示支持香港机构按规定在大湾区募集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1、香港私募基金或将聚焦科技创新企业根据公开媒体报道,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出席2019年亚洲私募投资论坛时指出,香港成为亚洲第二大私募基金市场。根据香港创业及私募投资协会发布的报告,香港2018年私募基金投资金额约36.78亿美元,涉及项目约17宗,2017年私募基金投资金额达138.77亿美元,涉及19宗交易。2018年,广东省在股权投资项目数量和金额上位居全国前列(数据见下图),在规划纲要的引导下,我们相信,香港投资机构未来将为大湾区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带来更多的可能与选择,同时或将引发私募股权机构投资科技创新企业的“集聚效应”。2018年广东省在全国股权投资项目数量上位居前列资料来源:清科研究中心、平安证券研究所2018年广东省在全国股权投资金额上位居前列(亿元)资料来源:清科研究中心、平安证券研究所08 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决定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科技金融创新等五方面23项改革举措,在科技金融创新方面,包括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等5项措施,并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由证监会指导,主要内容为: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出“科技创新板”,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开拓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此外,设置科技创新专板仅限于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四川、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改革试验区域。与此同时,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表明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依法依规打造创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支持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鼓励企业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并接受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券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对符合深圳市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专项资助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的企业给予资助10万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湾区或将逐步出台并落实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设置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则,未来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展的前景越发清晰。二、A股市场深化改革加码推进1、科创板闪亮登场,蓄势待发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实施意见,提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一经出台,引起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与深切讨论。此后,上交所陆续出台配套制度和审核指引,完善科创板的制度体系。众多金融人士认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国资本市场期待多时的重大变革。科创板作为上交所新设立的独立板块,与当前的A股市场相比,有几大重要突破:第一,允许尚未盈利的公司上市;第二,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第三,允许红筹和VIE架构企业上市。尤其要关注的是,对科技创新企业具有更高的包容度,将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截至2019年5月6日,上交所已受理100家科创板申报企业,其中79家已经进入问询状态,梳理了这100家科创板已受理企业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疗、新材料等新兴领域。我们相信,科创板不仅开创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局面,更是为科技创新企业带来了全新的资本机遇,未来或将促进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推动科技创新企业的迅猛发展。2、创业板改革将近,备受期待继科创板出台后,2019年2月27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回复网友提问时表示,广东省将积极推动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发展,向证监会商请加快推动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发展试点注册制,放宽发行门槛,使得未来创业板与科创板在发行上市等基础性制度方面能保持一致。2019年2月28日,国家新闻办公室举行规划纲要新闻发布会,广东省常务副省长林少春在会上表示,目前广东省正在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方面的必备条件。2019年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在人大代表驻地接受证券时报记者访谈时表示,今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改革之年,科创板设立、注册制推出是对资本市场的制度再造,这需要逐步推进,先从上海开始推进,上海成功以后,一定会在其他板块推开,创业板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改革准备,创业板的改革已经不远了。由此,我们可以期待,在科创板这块试验田成熟之时,或将实现辐射作用,创业板、中小板或将陆续实现改革,则正如规划纲要提出“持深圳依规发展以深交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加快推进金融开放创新”。资本市场申报科创板企业行业分布情况42%3%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数据来源:上交所网站、中信建投09三、境外市场释放多重利好信号1、香港交易所立足中国,拥抱科技回顾过去,沧海桑田,在2008年仅有31家企业在香港上市。为了能够吸引新经济企业赴港上市,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港交所国际竞争力,香港于2018年4月启动了近25年来最重大的一次上市制度改革,“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改革生效,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赴港上市。2018年于香港联交所而言注定是创纪录的一年,截至2018年12月香港新上市公司的数量已达218家,IPO数量居全球第一,具体数据如下:由此可见,TMT行业、制造业、金融及服务等科技主导领域内的企业在香港上市数量较多,未来香港政策和资本对科创企业建设的砝码或将逐渐加重。2019年2月28日,港交所发布战略规划2019-2021,指出三大战略愿景:“立足中国、拥抱科技、连接全球”。此外,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香港发展成为大湾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中心。由此,我们可以期待,港交所将会结合规划纲要发挥自身优势,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的更多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将能够通过在香港上市实现分享大湾区腾飞带来的新机遇。2、新加坡交易所青睐科技,发放津贴为了打破2018年的资本寒冬,不少境外政府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卓越的努力。比如,新加坡政府在2018年修改了多部法律,以促进金融发展,2019年,新加坡政府更是通过拨款助力度过金融寒冬,开放同股不同权,意图吸引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上市,推动新加坡境内资本回暖。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宣布于2019年2月启动一项为期三年的新计划,即提供7500万新元的新加坡资本市场津贴,本地和外国公司皆可获得津贴,其中市值至少3亿元的新兴科技行业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可获得70的上市费用资助,顶限为100万元,这包括新兴金融科技、消费者数码科技、按需提供服务、游戏服务公司等,这无疑对于科技创新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综上所述,未来更为便利的投融资环境以及更为包容的境内外IPO市场有望使得更多粤港澳大湾区内的科技创新企业受益。由此,我们相信,大湾区科技创新企业未来或将以资本为器,加速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壮大,与此同时,在科技与资本的双轴并动下,粤港澳大湾区也将会迅速踏上融合腾飞之途。主板主板创业板创业板合计合计上市数量募集金额2018年(家)9417111内地企业2018年(亿元)2,726.1111.532,737.63内地企业2018年(家)14375218香港全部2018年(亿元)2,814.3650.612,864.97香港全部占比65.73.67P.92%内地企业占比96.9.8.6%内地企业5101520252018年中国内地企业香港上市行业分布统计0TMT制造金融及服务地产及相关生物科技健康交通&基础设施纺织服装矿业环保其他教育能源20270711334222955030130413041主板创业板10 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的广阔天空王立新 孙昊天 陈倩思 陈少珠前言:境内房地产企业融资境外发债的趋势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巨大的融资需求。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境内融资也长期处于严控境外发债成为房地产企业重要的补充融资渠道。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总规模增长40%,远超去年同期1。本文将从近年来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境外发债情况出发,详细分析相关监管要求、境外发债的结构及常见法律问题,以便境内房地产企业对境外发债的相关问题作充分了解,也为相关房地产企业在大湾区区域政策红利到来之时能精准把握机遇做准备。1数据来源:http:/ tax),这大大增加了发行人的成本。(2)间接境外发行模式下,境外发行主体付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取决于境外发行主体是否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如未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则无需支付上述预提所得税。同时,间接境外发行将由境内公司提供担保、维好或其他增信措施。(3)红筹结构下,除了需要按照间接境外发行模式考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外,因其主要资产来源于境内,所以,一般多要求以境内子公司提供维好或其他增信措施。由于在直接境外发行结构下,境内机构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但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在外管局的外债语境下,目前只有2007年6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投注差”范围内举借外债,而此类房地产企业如果现在还有外债额度,都属于非常珍贵稀有的额度,直接发行可能直接占用此类企业的外债额度。因此,纵观市场,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债通常是采取间接发行或红筹结构的模式。2、直接境外发行、间接境外发行以及红筹结构发行的监管要求总体而言,无论是直接发行、间接发行或是红筹结构发行,涉及到的境内监管部门主要是发改委和外管局,具体如下:(1)发改委事前备案及事后报告根据国家发改委2015年9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2044号文”)4,境内企业无论是采用直接境外发行还是间接境外发行的方式,只要发行的是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均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除2044号文明确规定的以上需事前备案及事后报告范围外,以下我们进一步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尽管未直接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种方式是否需要进行事前备案及事后报告作进一步探讨。小红筹是否需要备案红筹结构的发行人虽不属于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在2044号文发布之初,对于自然人控制的小红筹企业境外发行的1年期以上债券是否需要备案尚存争议。但近年来,根据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发布的境外发债风险提示中所通报的企业名单以及其公布的已完成外债备案的企业名单中均包含小红筹企业,同时根据与国家发改委沟通了解的口径,小红筹模式项下的发行人虽为设立在境外的母公司/子公司,但该境外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或实体业务主要在中国境内,其向境外举借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的,仍须按照2044号文的要求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364天债是否需要备案由于2044号文仅适用于1年期以上的外债,4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王立新孙昊天12 市场上比较常见的364天或更短期限的外债不需要按照2044号文向发改委办理备案。针对发改委禁止企业发行364天期美元债的传言,根据2018年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有关负责人就“发改委考虑禁止企业发行364天期美元债”有关舆情答记者问的回复,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未考虑禁止企业境外发债,关于禁止企业发行364天期美元债的传言没有依据。(2)外管登记如前所述,直接发行结构下,境内机构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完签约登记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生效。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境内机构方可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5。间接发行或红筹结构下,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应在签署内保外贷合同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后,内保外贷合同生效。担保履约发生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境内担保人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6。需要说明的是,境外发行债券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中所特别规定的“类型特殊交易”,根据其规定,以内保外贷为境外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2)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3)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三、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结构选择根据WIND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有64家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其中,4家为直接发行模式,23家为间接发行模式,32家为红筹发行模式,中国恒大集团、碧桂园集团、绿地集团、新城控股集团、瑞安集团则既有间接发行模式,又有红筹发行模式(以下简称“双结构”)。4家选择直接发行模式的房地产企业均为国资控股,民营房地产企业不涉及,主要原因是国资控股一方面使得发行人及债券评级较好,投资者认可度高,发行利率普遍占有优势,可以冲抵境内发行主体在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10%预提所得税增加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发行主体到当地外管办理外债登记,利于募集资金回流。同时,发行主体基于国资控股,资信良好,往往不需要依赖外部增信措施则能获得较好发行主体及债券评级,所以这4家房地产企业直接发行时未采用维好或担保增信措施。28家选择间接发行模式的(包括双结构中的间接发行模式),除了1家未提供担保或维好等增信措施,1家由境内母公司/集团公司提供维好外,其余26家由境内母公司/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或由境外关联方提供担保。因为间接发行的发行人一般为境内母公司/集团公司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常为BVI公司,不实际经营主体业务,往往单项评级或债券评级不高,只能依赖公司内部或外部银行信用增信措施来提高评级,选择外部银行信用增信成本较高,所以,一般会选择公司内部信用增信,即境外担保、跨境担保或维好,而维好比起担保,主要优势在于维好本质上为流动性资金支持,不等同于担保,往往不需要按照内保外贷的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主要劣势在于相对会抬高发行成本,原因是因为维好的增信效果弱于担保,即使采用维好协议 股权回购承诺(在发行人出现偿付危机时,母公司通过按照“约定价格”回购发行人的一个境内子公司的方式,将对价支付予发行人,则发行人可以偿付债权)的结构进一步增强增信力度,因该结构增信效果相对不直接,也无法起到担保的增信效果。上述未提供担保或维好等增信措施的是万科地产,其以万科地产(香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在香港发行美元债券,主要得益于万科地产为A H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在房地产企业中处于低位,品牌优势突出,在香港市场比较受投资者认可。37家选择红筹发行模式的(包括双结构中的红筹发行模式),10家不涉及境内子公司担保或维好,27家由附属公司提供信用增信措施。主要原因是红筹结构项下的境外发行人一般为搭建红筹架构而在Cayman设立的壳公司,不承担主营业务职能,由其作为发行人,即使是上市主体,因其实际业务在境内也会影响主体或债资本市场5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及29号文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完签约登记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生效。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6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13券评级,所以,一般会要求境内附属公司提供担保或维好。中国恒大集团、碧桂园集团、绿地集团、新城控股集团、瑞安集团5家房地产企业既有间接发行模式又有红筹发行模式,主要与其业务板块及股权结构直接关联,以中国恒大集团为例,除了地产开发业务外,中国恒大集团上市业务中还包括旅游、健康、金融等非地产开发业务,所以,既存在以地产为发行主体,依托于地产的间接发行模式,又存在以中国恒大集团为发行主体,境外附属公司提供担保的红筹发行模式。四、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常见法律问题分析1、境外发债共性法律问题分析境内企业境外发债要求短频快,尽调范围的确定对前述时间表要求就至关重要。项目启动初期,各方需要结合境内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同讨论后确定具体尽调主体范围。尽职调查范围往往取决于投资者关注的要点,围绕发行人的举债和偿债能力展开。在确定尽调主体范围后,针对尽调范围内的子公司,通常需要覆盖该等子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股权质押情况、业务资质、主要物业土地资产及受限情况、主要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重大业务合同、主要融资及担保合同、环保、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主要诉讼仲裁、主要行政处罚、劳动争议、人员社保等方面,具体需要结合公司所在行业及各方意见进行适当调整。尽职调查中同时需要关注行业法律法规及境外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2、房地产企业特殊法律问题分析在涉及尽调子公司范围的确定上,房地产企业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数量一般较多,各方通常会综合考虑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下各子公司资产、收入和利润占比情况及集团的业务板块划分等,按照绝大多数和重要性原则,选择尽职调查的重要子公司,相关指标覆盖率通常需达到50-70%。在主要融资及担保合同尽调上,由于境外发债会进一步增加企业负债,可能变相侵害在先债权人的利益,或是因为本次发行触发在先合同违约,因此,在尽职调查中需要按照全覆盖原则,审阅发行人体系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关注是否与本次发行存在冲突,或是可能影响后续利润分红进而影响对债券持有人债券利息的如期如数偿还。同时,因地产企业的融资结构比较多样化,合同内容复杂,需要结合不同的交易安排梳理各类法律关系。发行人体系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梳理成为尽调的重点内容。此外,结合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尽调关注要点包括:(1)房地产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齐备直接决定发行人有无实际经营能力;(2)房地产企业因其主要资产以开发和自有物业居多,基于对发行人后续偿债能力的关注,需要就发行人现有开发和自有物业的状态、权证进行核查,包括土地出让金是否足额支付、开发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有权属瑕疵、是否存在土地闲置及因此被处罚的情形。五、2019年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的挑战和机遇早在2018年4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员就曾表示,除有特殊规定外,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借用外债7。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时指出,将尽快制定企业发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要引导规范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资金投向,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避免产生债务违约,限制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并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用途承诺。从以上答记者问释放的信号看来,未来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的政策监管将从目前相对宏观监管的现状逐渐变得有规可依,更加规范化,这无疑将对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提出新的挑战。而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入建设发展预示一波发展建设政策红利已在不远的路上。2018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围绕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将积极推动六方面工作,其中详细提到了研究出台有利民企债券市场融资政策措施,要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8。随着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入发展势必促进债券市场的融合发展。过去数年,粤港澳大湾区主体对中资美元债发行参与度较高,房地产企业是这些发债主体中的主力军之一,相信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市场的融合发展将进一步惠及区域内的房地产企业融资。2019年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挑战与机遇并存,让我们拭目以待。7来源:http:/ 境外债券责任管理概述周 浩 鲁 鸣2016年及2017年中资美元债发行量呈现了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尤其以城投和房地产两个板块中资企业发行人的美元债发行规模的快速增长为代表。自去年以来,由于境内监管趋严、境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美联储年内4次加息等因素的影响,2018年中资美元债的发行量较2017年的历史峰值有所回落。此外,在国内宏观政策持续实施、境内债券市场违约风险传导以及美元走强及贸易摩擦等大背景下,2018年以来发生违约的中资美元债的数量及规模均达到近10年来的历史最高水平。与此同时,受过往几年市场规模扩容放量的影响,在未来三年(2019年至2021年)将有大量的中资美元债券到期,发行人再融资需求巨大。众所周知,无论是投资级还是高收益的美元债券,发行人均受到债券条款下各项限制性承诺和义务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财务指标的要求、融资及担保活动的限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现金流和资产、收入情况的多方面限制。如不遵守该等美元债券下的限制性承诺或未能满足相关要求,中资企业发行人将面临违约的风险,在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也可能受到重大影响。在面临还本付息的流动性压力、再融资成本以及相关债券条款限制的情况下,从合规、风控及优化资本结构的角度,如何主动管理现有债券下的偿付义务并遵守其他限制性承诺(以下简称“债券责任管理”),已经成为了中资美元债发行人近年来非常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主要从法律适用、实务操作的角度并结合案例分析,简要介绍债券责任管理的通行模式、主要流程及文件要求等,希望对这一专题感兴趣的中资企业境外债发行人、承销机构和业界同仁有所助益。一、债券责任管理的常见模式目前市场通行的债券责任管理的操作主要包括现金回购(要约收购及公开市场回购等)、交换要约及同意征求几种方式。取决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及交易目的,前述几种方式也可合并或变通使用。资本市场151、现金回购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本身源于美国公司收购实践,是通过公开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实施的一种公司收购。在债券责任管理的语境下,可以理解为发行人(或第三方)通过在公开市场以要约的方式,约定特定价格和特定期间现金回购部分或全部已发行债券的一种方式。公开市场回购公开市场回购是发行人通过接受二级市场参与人的报价,以相对低调的方式回收部分已发行的债券。公开市场回购通常只适宜用于发行人想回购其部分而非全部债券的情况,以避免因大额交易触发公开披露的要求以及被视为要约收购。要约收购与公开市场回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时间:公开市场回购可立刻实施,而要约收购则耗时更长,并可能需要遵守一定的要约开放期限;规模:发行人可以通过要约收购收回整个系列的债券;灵活性:要约收购可能会被优先债务或银行融资协议的限制条款所禁止。2、交换要约债券的交换要约通常涉及发行人向现有债券的持有人发出要约,用新发行的证券交换一定数量的现有债券。换言之,交换要约与现金要约收购类似,只是在交换要约机制下,发行人或第三方向现有的债券持有人发行新债券,而非以现金为要约对价。该种方式的债券责任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有效可行的再融资方式,发行人可借助该种方式延长现有债券的到期日,减轻付息的负担,发行与现有债券条款不同的新债券等。与现金要约收购不同的是,通过交换要约,发行人可以用相对较少的现金开支来实现其债券责任管理的目的,因此交换要约对于不希望花费现金资源回购发行在外的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具有吸引力。3、同意征求债券责任管理语境下的同意征求一般是指发行人根据债券条款的约定,征求债券持有人的同意,修改相关条款或请求豁免相关违约。发行人可通过同意征求修改债券条款下的限制性承诺获得业务运营或融资方面的灵活性,也可通过延长已发行债券的到期日的方式缓解融资还款和流动性压力。考虑到某些债券持有人可能会拒绝要约收购并且继续持其现在发行的债券,为解决这一问题,发行人通常会将要约收购与同意征求机制相结合对其债券责任进行更有效的管理。在这样的债券责任管理机制组合下,债券持有人可能会被“激励”接受要约收购。原因是如果发行人通过同意征求机制修订了债券条款(无论是删除原债券条款中对债券持有人更有利的部分,还是增加对有关发行人有利的条款),不同意修改条款的债券持有人可能会面对既没收到“同意费”(一般的设计都是发行人最终只对同意修改的投资人付费)还要最终被迫接受一个对自己不利条款(因为很多的限制性条款修改并不需要全部债券持有人同意)的结果。因此,将二者结合起来通常会更容易达到发行人的目的。但因为这样的安周 浩 16 排有可能会被视为压迫少数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和参与中介要谨慎考虑相关的案例和法律要求来进行整体设计。二、债券责任管理的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考虑债券责任管理的各种通行操作方式,在中资美元债市场通常要特别考虑美国联邦证券法、债券交易文件的适用法律(如英国法及纽约法)、交易所(如港交所和新交所)的上市规则等。1、美国联邦证券法考量要约收购相关的美国联邦法律主要包括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及相关要约收购规则,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说,以上法律并未定义“要约收购”这一概念,相关的界定主要来源于美国判例法。对于一项要约是否构成“要约收购”,美国法院广泛接受的两大先例是:源自于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于1979年在Wellman v.Dickinson中确立的八要素标准,以及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于1985年在Hanson Trust PLC v.SCM Corporation中确立的另一个可适用的综合考虑标准。需要注意到是迄今为止,以上两个针对股票邀约回购的案例并未被后续适用于债券的要约回购,因此仍然停留在理论适用债券交易的阶段。如发行人确定将对达到一定比例的美国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要约收购,则可能需要遵守相关美国证券法的要求,简要说包括但不仅限于(受制于一些特殊豁免情况):(1)最短要约期间规则(至少在要约首次公布或发送给投资者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保持开放);(2)要约开放期限延长规则(要约寻求的债券比例、要约价格等修改后,要约需要再保持开放10个工作日);(3)即时付款规则(终止或撤回要约收购后及时支付对价);(4)“最高价格”规则(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对价应为支付给其他债券持有人在要约收购中的最高对价);以及(5)反欺诈条款(任何要约收购相关的欺诈或操纵等均属违法)等。对于大部分中资美元债的发行人来讲,如美国投资者持有的相关债券的比例很低,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上述美国联邦证券法要约收购规则的适用风险。当然,如果债券的初始发行包括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3年证券法”)144A规则进行的转售,则一般建议发行人从谨慎的角度需要考虑按照前述的美国联邦证券法要约收购规则来进行其债券责任管理。反之,即使债券最初的发行是依据1933年证券法的Regulation S(Reg S)进行的,债券在初始发行后也有可能“流入”美国在二级市场上由美国投资者持有,因此不能简单因为债券最初是Reg S发行就判定美国证券法律肯定不适用。交换要约因债券交换要约通常涉及收购现有债券以及发行新债券,而且通常还涉及到新债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及交易,所以同要约收购现有债券相比,新债券发行通常要收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实施交换要的发行人须同时考虑是否需要遵守上述涉及要约收购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33年证券法中的与债券发行与销售有关的规则,例如第5章下的登记要求、严格的披露要求和第11和12章下的责任条款等。为避免前述繁苛的程序要求和合规成本,通常中资发行人的交换要约也考虑依赖相关美国证券法的豁免规定,如144A规则、Reg S条例或私募规则等。同意征求一般来讲,单独进行的同意征求本身通常不会触发美国联邦证券交易法的直接适用,但当同意征求与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结合进行,或当修改债券的条款使得投资性质或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则有可能触发美国联邦证券法的管辖。例如,当通过同意征求或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方式修改债券中涉及到经济实质的基本条款(如利率,本金,到期日或货币种类等),美国法院的一系列判例认为这些变更涉及到债券的基本性质,从而构成新证券的发行,也意味着要完成SEC注册或者是按上面提到相关的豁免规则进行。2、合同法考量除了美国联邦证券法的适用以外,当发行人考虑进行责任管理时,需要特别注意债券交易文件的适用法律和相关条款约定。以中资美元债发行为例,交易文件最常见的适用法律是英国法(通常适用于依据Reg S向美国境外投资者进行的投资级债券发行交易)和纽约州法(通常适用于144A规则的发行或高收益债券发行)。在同意征求机制下,需要考虑相关适用法律的特征和差别,包括但不仅限于,(1)对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的表决机制;(2)同意征求提前通知时间;(3)通过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所需要的表决权比例;以及(4)有关债券条款的修改或豁免的决议的生效方式等。例如,英国法管辖的信托契据规定同意征求的表决通常需要举行满足特定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尽管理论上有不需要开会的特殊表决的相关规定),会议程序通常在条款中有较为详细的约定和要求;而纽约州法管辖的144A债券或高收益债券的信托契据通常可以书面或电子同意资本市场17的方式进行,一旦满足了必要的法定人数和表决权规定,该同意表决结果将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3、上市规则考量中资企业发行人还要考虑债券上市的交易所的相关上市规则。例如在采用同意征求的方式需要对信托契据(或信托协议)进行修订的情况下,或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发行人进行债券回购的情况下,都涉及到港交所和新交所的债券上市后的相关持续合规义务,特别是赎回或取消一定比例债券后的公告义务。三、债券责任管理的实践操作以下将从实践操作的维度,从相关交易的参与方、主要文件以及执行流程的几个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对中资美元债发行人的债券责任管理操作实践进行简要介绍。1、要约收购 主要参与方:要约收购的主要参与方包括交易管理人;要约代理;信息和制表代理;信托人;法律顾问。主要文件:要约收购备忘录;交易管理人协议;要约代理协议;制表代理协议;公告。实践操作流程:项目准备期:发行人委任第三方中介,以及开展文件准备工作;起草要约收购备忘录和其他交易文件;发行人和交易管理人协商并确定最终的债券收购价;发行人和交易管理人协商是否设有收购上限金额(可晚于宣布交易日,但在要约截止日前确定);信息和制表代理设立要约收购网站。宣布交易:通过清算行电子系统向债券持有人分发要约收购备忘录和公告;在要约收购网站和(如果债券在交易所上市)相关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要约收购备忘录和公告;发行人签署交易管理人协议、要约代理协议、信息和制表代理协议;如果发行人确定设有收购上限金额,则需要在截止日前发布公告。要约收购截止:基于需要给予债券持有人足够的考虑时间,以及清算行电子系统接收债券持有人的指示需要一定时间,要约期一般会设为至少5个工作日;发行人公告要约收购结果。交割日:发行人向接受要约收购的债券持有人支付收购价;发行人公告交割完成。案例分析在本要约收购案例中,某发行人想要减少其尚未偿付的债券本金及降低其正在履行的偿债义务,所以该发行人决定对其某一系列尚未偿付的债券进行现金要约收购。虽然本要约收购没有对参与回购的债券设定最低本金额,但结合相关分析,假设美国联邦证券法的要约收购规则仍适用于本次要约收购交易的话,在设计交易结构及执行时间表时就要考虑到比如最短要约期间规则-18(至少20个工作日)和即时付款规则(常见的为要约收购后的第三个工作日)等规则。最终,本次要约收购期间设定为30个日历日。因即时付款规则,发行人打算从其些中国境内子公司汇钱给在境外的发行人以支付债券收购的对价。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还为此准备了一份详细的资金流向备忘录以阐明所设计的从境内将资金汇到境外的操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和所牵涉的影响,包括从有关中国有关政府机构获得所必要的审批时间点等;同时也对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的融资协议进行了尽职调查,以确保这些融资协议中没有条款对将用于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汇给发行人有任何限制。另外,为激励债券持有人积极参与,发行人向在早期参与要约收购计划的债券持有人支付“早鸟奖励”,这样做的另一个目的也是可以让发行人及早的了解到进行本次要约收购的成功概率。同时,这也给了发行人一个可以重新确定要约价格的机会。如果债券持有人对要初次约收购没什么反应,发行人可以考虑提高要约价格以获得更多参与回购的债券数量。撤销权在要约回购中虽然不是一个严格要求,但根据市场惯例,当要约回购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发行人通常会授予债券持有人撤销权(在要约期间的前10个工作日)。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联邦证券法要约回购规则不适用的情况下,上述提到的交易注意事项就不一定相关了。2、交换要约 主要参与方:交换要约的主要参与方包括交易管理人;交换和制表代理;信托人;法律顾问;审计师。主要交易文件:交换要约备忘录(因为涉及发行新债券,所以需要披露发行人相关的业务和财务内容);交换和制表代理协议;(新债券)信托协议/信托契据和代理协议;(新债券)全球通用存管证明书;(新债券)债权人间协议(如适用);(旧债券)补充信托协议/信托契据(如果有债券持有人不接受交换,并且发行人想修改旧债券的相关条款);审计师安排函和安慰函;公告。实践操作流程:项目准备期:发行人委任第三方中介,以及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准备工作;起草交换要约备忘录和其他交易文件;(如果新债券会在交易所上市)提交上市申请;发行人和交易管理人协商并确定交换对价,以及新债券的条款与条件;发行人和交易管理人协商并确定指示性时间表(既要约开始日、要约截止日、要约交割日);发行人和交易管理人协商并确定针对不接受交换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旧债券,是否需要修改其条款与条件;发行人和交易管理人协商是否设有交换上限金额(可晚于宣布交易日,但在要约截止日2个工作日前确定);发行人和交易管理人协商新债券的最低票息和年期(可晚于宣布交易日,但在要约截止日2个工作日前确定);交换和制表代理设立交换要约网站。宣布交易:通过清算行电子系统向债券持有人分发交换要约备忘录和公告;在交换要约网站和(如果债券在交易所上市)相关交易所的网站资本市场上发布交换要约备忘录和公告;发行人签署交换代理协议、交换和制表代理协议;发行人在截止日前公告新债券的票息和年期;如果发行人确定设有交换上限金额,则需要在截止日前发布公告。交换要约截止:基于需要给予债券持有人足够的考虑时间,以及清算行电子系统接收债券持有人的指示需要一定时间,要约期一般会设为至少5个工作日;发行人公告交换要约结果。交割日:发行人向接受要约收购的债券持有人支付交换对价,包括发行新债券;发行人签署(新债券)信托协议/信托契据和代理协议、全球通用存管证明书、债权人间协议(如适用);发行人签署(旧债券)补充信托协议/信托契据(如适用);发行人公告交割完成。案例分析在本交换要约案例中,某发行人想要延长其债务的到期日并采纳新的债券条款以与其近期发行的债券条款保持一致,因此该发行人决定对其某一系列尚未偿还的债券(“旧债券”)的发出交换要约。同时,发行人也考虑到存在债券持有人拒绝交换要约的可能性,所以发行人还同时进行了单独的同意征求方案以对旧债券的条款进行修订。基于旧债券持有人的组成情况,交换要约期限最终设定为5个工作日(市场惯例通常在5到10个工作日之间)。当债券持有人越集中,有资格提交交换要约指示的债券持有人的数量就越少,进而清算系统就能够在越短的时间内收到指示,因此可以缩短交换要约所需的时间。鉴于此原理,发行人设定了较短的5个工作日作为交换要约期限。不同于有些发行人在宣布交易时就设定了新债券的-19利率,该发行人的宣布交易文件中规定了新债券的利率只能在要约截止日的2个工作日之前宣布。另外,考虑到诸多商业因素,发行人还特别设定了接受交换旧债券本金的最高额。3、同意征求 主要参与方:同意征求的主要参与方包括征求代理;信息和制表代理;信托人;法律顾问。主要交易文件同意征求备忘录;征求代理协议;信息和制表代理协议;补充信托协议/补充信托契据;(根据修改方案)其他相关补充文件,例如补充维好协议;(如果债券适用英国法律管辖的信托契据)债券持有人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和特别决议案;公告。实践操作流程项目准备期:发行人委任第三方中介,以及开展文件准备工作;起草同意征求备忘录和其他交易文件;发行人和交易管理人协商并确定修改细节和同意费;(如果债券适用英国法律管辖的信托契据)必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方式通过有关同意征求的特别决议,所以发行人需要确定债权持有人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宣布交易:通过清算行电子系统向债券持有人分发同意征求备忘录和公告;在同意征求网站和(如果债券在交易所上市)相关交易所的网站对旧债券条款的修订。旧债券涉及的信托契据是受英国法管辖,其中规定了(1)有关修订债券条款的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需要举行债券持有人会议;(2)如要通过该特别决议,则必须达到最低的同意票数;以及(3)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前的不少于21个日历日,通知债券持有人。只有当该特别决议通过后,由各相关方签署的补充信托契据才具有效力。考虑到上段第(3)点有关提前21日通知的要求,发行人不得不具体地考量其重组计划的执行时间表,以确保可以及时修订旧债券条款以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正因为本次同意征求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潜在的违约事件发生,故能获得通过特别决议所必要的同意表决票数对发行人来说至为重要。鉴于此,发行人采取了对向特别决议投赞成票的债券持有人支付同意费的方式。一般来说,根据债券持有人的组成情况,发行人支付的同意费的金额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债券持有人群体较为集中,则发行人可以支付较少的同意费。因为发行人可以通过与该部分债券持有人的早期沟通,对能够获得通过特殊决议所必要的同意表决票数具有更强的信心。本案例中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交易管理人的代表人主持召开并由信息和制表代理人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投票人参与投票。会议在场的还有发行人,交易管理人,信托人和其各自的法律顾问(相关人员的出席是否为自愿或必要需要按照信托契据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条款来确定)。在该债券持有人会议上,主持人宣布发行人取得了通过特别决议的必要的同意票数,并通过了特别决议。本所香港办公室顾问Cynthia Tan、资深律师杜君和律师Winnie Li对本文的撰写工作有重要贡献。上发布同意征求备忘录和公告;发行人签署征求代理协议、制表代理协议。同意征求截止:(如果债券适用英国法律管辖的信托契据)一般需要给予债券持有人21天的会议通知,即债券持有人会议最早只能在宣布交易日21天后召开;(如果债券适用英国法律管辖的信托契据)在截至日后的指定日期,召开债权持有人会议,通过特别决议;(如果债券适用纽约法律管辖的债券契约)基于需要给予债券持有人足够的考虑时间,以及清算行电子系统接收债券持有人的指示需要一定时间,同意征求期一般会设为至少5个工作日,而且不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宣布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同意征求结果。交割日:发行人向接受同意征求的债券持有人支付同意费;发行人签署补充信托协议/补充信托契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案例分析在本同意征求案例中,某发行人的旧债券条款中构成违约事件的条款限制了该发行人和其担保人涉及股权架构的重组安排,因此发行人决定对其某一系列尚未偿还的债券(“旧债券”)进行同意征求,寻求债券持有人对修订旧债券条款的同意,并通过签署补充信托契据的方式完成-20 李文敏 张 乐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随着规划的公布,一个国际一流的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图景正逐渐显现。未来,粤港澳三地将构建开放型协调创新共同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国际金融枢纽和产业体系,成为我国全面改革开放新格局的新门户。推进湾区试点金融政策、促进湾区跨境金融产品开发是各湾区成员协同发展的重要一环。因应大湾区发展规划渐次清晰化,去年以来,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实现境内企业应收账款跨境融资已成为市场接受度日益提高的深圳前海自贸区跨境金融试点产品。本文立足于应收账款跨境融资的湾区实践,简要介绍跨境资金参与境内应收账款融资的最新试点,以及香港、深圳正在研究开发的借助区块链技术赋能的贸易联动融资平台。一、境外资金参与境内应收账款融资在中国现行法规框架下,境外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中国境内债券市场的方式间接参与境内贸易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但需要将境内贸易项下的应收账款以符合中国资产证券化要求的形式进行打包整理。不过,尽管目前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名为私募产品,但其合规准入门槛和信息披露要求不亚于公募品种,对资产要求较高,而供应链贸易链条各方往往因上下游谈判地位悬殊、交易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不高,具备资产证券化条件的应收账款在潜在融资人资产中占比往往不高。资本市场跨境应收账款融资与贸易联动兼谈“双链”交合下的湾区金融创新境内资产境内境外资金方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卖方买方保理商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融资(ABN)跨境人民币试点QFII/RQFII/债券通等保理资产跨境转让张 乐21除以上方式外,境外资金还可通过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前交所”)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实现境内债权跨境受让交易的目的,从而参与境内贸易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2018年3月8日,深圳某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前交所向境外投资机构转让保理资产,含4笔应收账款债权,金额为372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66天1。交易结构大致如下:在上图所示的前交所应收账款跨境交易中,保理商向供应商支付转让价款而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境外投资者自境外账户向前交所汇入转让价款(离岸人民币),前交所向保理商转付款项;应收账款到期时,境内债务人向前交所的境内账户支付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前交所继而向境外投资者的境外账户转付款项(人民币)。反观传统交易模式,因应收账款跨境转让导致债权人变更为境外主体,境外资金方的资金进入将形成境内债权人的对外负债,必须完成外债审批和登记程序,否则境内债务人到期还款时将难以完成跨境支付手续以实现资金出境。而在前交所此类应收账款跨境转让的人民币结算试点方案下,前交所作为保理商和境外资金方的受托代理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许可的跨境人民币外债额度内统一管理,协助双方完成跨境资金流动。二、自偿性与跨境贸易融资的痛点自偿性是贸易融资的基本属性,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是自偿性得以实现的前提。自2015年来,笔者所在团队经办了大量以应收账款为现金流支持资产的直接融资项目,不论是否涉及跨境要素,每个项目最大的难点和痛点在于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应收账款贸易背景的审查。无论是债券通还是在上述跨境资金参与境内应收账款融资的前交所试点方案,金融产品本身也仅仅是从资金通行角度为跨境贸易融资提供了桥梁和可能性,其本身并无法解决跨境贸易融资中的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问题。纸质化单据多且交易习惯不规则,所有交易都无法通过事后审查完全还原交易原貌、仅凭合同和发票能否证实一笔贸易的真实性、客户提供的履约证明材料能否与该笔贸易融资的基础交易严格一一对应、某笔交易是否存在重复融资实操中,各种问题不一而足。由于核查难度高的客观原因,在竞争压力和逐利动机之下,市场中大部分金融机构不断放宽对贸易自偿性的要求,甚至演化至以核心债务人的强确权(或称买方确认)或 境内境外境外投资者商业保理公司供应商债务人前交所转付应收账款到期回收款到期支付应收账款债权金额转让保理资产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支付转让价款支付转让价款 1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网站:http:/ 强信用主体的独立担保承诺替代每一笔融资的贸易背景实质核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实质核查的缺失和对贸易自偿性的选择性漠视,助推贸易融资被异化为“融资性贸易”,各种匪夷所思的贸易融资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只有交易信息公开透明,融资效率才能真正提高,方能满足贸易融资的商业需求。如何真正把贸易背景真实性落实到位,真正把控跨越不同关境和法域的货物流、单据流和资金流,实现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可核查,进而确保贸易融资的“自偿性”,使得境内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获得境外投资者的真正认可,将是大湾区跨境贸易融资得以持续发展的大课题。三、区块链 供应链的进阶融合作为大湾区合作的重点之一,金融科技能否促进大湾区内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生产要素的高效便捷流通,在金融创新背景下,为跨境贸易融资提速?目前市场对此主要寄希望于区块链技术的深化与应用。的确,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等技术特点有助于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由此,金融行业的普遍共识是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将会成为区块链最为重要的应用场景之一。在境内外,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速贸易融资效率已有多方尝试:2016年9月,英国巴克莱银行率先利用区块链技术完成全球首笔出口贸易结算交易。尽管该笔信用证业务在开证、审单、提货等环节与传统流程并无二致,但巴克莱银行首创利用区块链技术完成了信用证项下的电子交单。SWIFT(即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的银行都使用SWIFT系统,信用证基本均采用SWIFT电文)自2016年开始实施区块链DLT(分布式账本)专项实验,并于2018年3月发布了实验报告。2017年5月,香港金管局携手多家银行共同发起区块链贸易融资平台,涉及业务包括借贷、信用证、保理、出口信贷和保险等。通过区块链技术平台,实现数据等相关流程的统一,增加流程效率、透明性和安全性,有效降低欺诈风险。2017年10月,IBM与多个国家的银行机构合作开发区块链贸易融资平台,帮助银行及其客户将目前手动的纸质贸易融资流程自动化。2018年5月,汇丰银行官方向外宣布,已经使用区块链技术完成全球首笔贸易融资交易,成功出具一份信用证,不仅实现了无纸化,且大大缩短交易时间。自2017年以来,境内银行、BAT企业纷纷试水在其供应链金融平台引入区块链技术。由上可见,就现状而言,无论境内还是境外,绝大多数引入区块链技术的贸易融资平台的“可证”起点仍晚于应收账款的生成时点,绝大多数区块链技术在贸易融资领域的应用仍停留在融资环节,并未触及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的底层痛点。根据笔者的观察与理解,供应链交易数据涉及企业的采购及资金管理,属于核心商业信息,仅为提高贸易融资背景核查效率目的而要求交易各方(尤其对于不愿意配合对方融资的一方而言)开放其供应链交易数据的理据并不充分,对数据安全的信赖风险始终是掣肘区块链技术真正赋能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原因。于是,我们也关注到,市场上出现了为理顺供应链上下游资金融通需求的大型企业通过在其自身及上游供应商、客户之间自建可信虚拟社区的模式,简化或放弃社区内各主体之间资本市场 23结语与展望作为深度参与贸易融资的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我们深感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研发对贸易融资领域金融创新而言固然重要,但其对贸易融资这一细分金融领域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却远不及克服和解决贸易背景真实性核验这一贸易融资天生的痛点和难点。在跨境贸易融资中,暂不考虑境外投资者与境内应收账款资产持有人为关联方的情形,由于法律、地域、文化等客观因素隔贸易联动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平台香港金管局主导,由香港贸易融资平台有限公司管理及拥有,最终控股实体为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该项目由央行数字货币研究实验室与央行深圳分行共同推动和协调。主导方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渣打银行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参与方通过贸易文件数码化,帮助贸易参与方在该平台上有效核实及传输贸易文件;使用加密技术,确保只有贸易参与方才能共享贸易资料,参与方可利用贸易资料向银行申请融资;将发出发货收据、采购单及收据对账等交易流程自动化。该平台旨在开展应收账款、贸易融资等贸易融资活动,同时为贸易融资提供了一个监管系统,可以实时监控各种金融活动。根据相关报道,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中小企业的交易信息全部被记录在区块链平台上。功能“贸易联动”与欧洲区块链贸易平台we.trade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将进行一项“概念验证”,研究如何对接彼此的区块链平台。两个技术平台对接,为亚洲和欧洲的跨境贸易走廊数码化提供了准备条件,并为对接不同大型区块链平台建立规范。平台第二期工程将包括跨境贸易、税收和未来海关的联通。未来香港深圳阂,基础交易的透明可视是境外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投资决策要素之一。未来或可寄望于区块链技术和其他金融科技手段的引入,以期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对供应链信息的防伪溯源,企业之间封闭可信社区的建设与扩容以及政府资源传导下的公共可信社区的创建,有助于交易各方放心地将其商务流信息接入区块链平台,彻底消除交易信息不对称对供应链金融发展形成的阻滞。我们期待这一天的到来。相互交易的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构建类区块链效果的封闭式供应链金融平台。鉴于目前货物流、单据流和资金流等贸易背景要素上链运作的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远未完成,笔者认为,区块链与供应链双链融合的实现亟待政府方面的政策推动。至于在跨越三个关境和法域的大湾区内有关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统一制度与通用基础设施建设如何落地,更是待解难题,需要中央、粤港澳三地政府及企业、民间的高度智慧与努力。四、大湾区实践我们留意到,香港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陆续牵头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贸易融资平台,有望通过政府方的主导提高交易各方对平台数据安全管理的信心,开放各自的供应链管理和贸易流的真实数据,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及准确性,降低融资风险、减少人为错误,提高融资透明度,避免重复融资及融资诈骗。24 资本市场25构建大湾区再保险及风险管理中心香港锐意引入保险相连证券法例萧乃莹 薛嘉聪2019年2月18日,国务院公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保险领域将成为大湾区蓝图的其中一项支柱行业。规划纲要寻求推广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以及研究发展包含创新保险要素的交易平台。规划纲要亦对香港加强其作为风险管理中心的地位给予了支持。在此背景下,我们预期香港政府将按照规划纲要的指导方针,积极实施该等策略。在行政长官2018年施政报告及2019年香港预算案演辞中,香港政府已确认保险相连证券(ILS)作为香港再保险业未来增长的主要推动力的重要性,并建议通过修改保险业条例(第41章),允许在香港成立专门的特殊目的公司发行ILS,以深化香港市场可予供应的风险管理工具1。本文概述了ILS的结构,并探讨此项重大举措为香港在大湾区担当的角色所带来的潜在契机。一、何谓ILS?ILS是一种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亦称为“ART(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给予购买保障的一方(通常为寻求取得保障的保险机构或再保险机构,通常称为“发起人”)另类选择,将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投资者。最常见的ILS形式是巨灾债券1参见行政长官2018年施政报告第118段,及2019-20预算案演辞第57段。此回应了香港金融发展局(FSDC)于2017年有关ILS成为香港再保险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的观察。参见题为转危为机:香港作为保险中心及在再保险、海事保险和专属自保保险的发展的FSDC Paper No.27(FSDC 报告)第1.3.2节。萧乃莹(Minny Siu)薛嘉聪(Angus Sip)26 期初:就发行巨灾债券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并与发起人订立再保险协议。根据再保险协议,特殊目的公司将收取保费,并在发生“触发”事件时向发起人提供保障。巨灾债券市场最常采用的触发机制是赔偿触发,即发起人在某特定地区发生某项特定巨灾事件后就某特定业务范围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例如,若于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因在日本发生一次地震而导致发起人的商用物业保险损失超过5,000万美元,则可能会发生触发事件。特殊目的公司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巨灾债券的违约条文会借鉴再保险协议的相关条款。销售巨灾债券的所得款项会另行存入一个独立担保品账户,并投资于高评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提供稳定回报。(catastrophe bonds,简称“cat bonds”),一般为私人配售的风险相连证券,而其全部或部分本金偿还均与特定的风险组合(一般为在特定地区的天灾及巨灾风险)相连,例如包括在加州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山火或日本发生地震,导致发起人的损失超过若干特定水平。ILS为发起人提供除传统再保险机构以外的新资金渠道,以取得相若的再保险保障。对投资者而言,即使在金融危机期间ILS仍拥有相对稳定的市场回报,加上其具流通性,故ILS对大量机构投资者、ILS基金、资本管理人及退休基金的吸引力与日俱增。二、ILS如何运作?下图显示一项典型的巨灾债券如何运作:中期:特殊目的公司定期向该巨灾债券的投资者支付票息。有关票息来自担保品的投资回报及发起人支付的保费。到期发生触发事件时:若于巨灾债券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内并无发生任何触发事件,则担保品会于巨灾债券完结时变现,而巨灾债券将按面值的100%赎回。若发生触发事件,则特殊目的公司将把所需的担保品的全部或部分变现以补偿发起人,而巨灾债券的赎回价格将因此下降。三、为何发展ILS?ILS提供一个传统再保险以外的可行方案,以处理难以构建模型的风险。发起人投资者特殊目的公司担保品账户(货币市场投资)变现所得款项担保品的收益本金巨灾债券退回(余下部分)本金本金票息再保险协议发生触发事件时做出补偿保费初期安排中期现金流到期/发生触发事件时的现金流资本市场27对于再保险机构而言,ILS能提供多年期承保能力及定价确定性。由于ILS全面以担保品支持,加上可获取评级以及具备资本效益,故此更为安全。对投资者而言,ILS与其他资产类型的低相关性,使其能成为有效的资产分散工具。此外,与股票及债券市场比较,ILS有相对较低的波动性及稳定回报。而由于ILS可在二级市场买卖,故可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具有流动性的投资选择。四、ILS市场概览百慕达领导市场根据百慕达金融管理局(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资料,截至2018年第一季末,发行在外的ILS其中占了74.5%或248亿美元都由百慕达发行,足证百慕达是近年发行ILS的主要本籍地。ILS在百慕达的发展由其自2009年引入法律框架支持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商(special purpose insurer)”以发行ILS后更为蓬勃。特殊目的保险商的监管制度在整体上较为宽松及更具效率,例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豁免的审核规定以及低牌照费等。除了此法律及基本设施上的优势外,百慕达亦以营销速度、投资者认知度及税务友好程度著称。亚洲 ILS市场基于ILS对于以亚洲为基地的再保险机构及投资者而言属崭新性质的产品,故亚洲目前暂无一个成熟的ILS市场。在亚洲营运的再保险机构于近期方开始采用ILS作为参与资本市场的工具。例如,首只涵盖中国地震风险的巨灾债券于2015年方获发行2。新加坡多年来一直希望在境内推动ILS及巨灾债券业务,并已发展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SPRV)法例、为在国内发行的巨灾债券所产生的前期费用提供100%的资助和为ILS公司提供税务中立性待遇。香港 ILS市场我们在现阶段并未察觉ILS市场在香港有进一步发展及增长。香港保险机构倾向安排离岸公司(如百慕达3)进行ILS相关交易,以协助管理其业务的风险。香港具有有利的地理位置,可把握中国内地再保险市场的亮丽发展,加上“一带一路”与“大湾区”更广泛的政策推动,晋身成为亚洲区最大的ILS枢纽。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内地的再保险市场的估值为2,730亿港元,受直接保险市场一般保险及人寿保险爆炸式增长驱动,有望在2020年达到15,440亿港元4。瑞士再保险(Swiss Re)估计,“一带一路”相关的商业保险保费2Panda Re Series 2015-1 巨灾债券是由一家于百慕达的特殊目的保险商发行,并由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该巨灾债券为期三年,机制为赔偿触发。3仍有超过75%的ILS交易在百慕达完成。参见FSDC 报告第1.3.2段。4参见FSDC 报告第1.3段。5参见由瑞士再保险研究所(Swiss Re Institute)出版题为Chinas Belt&Road Initiative:the impact on commercial insurance in participating regions的2017年3月报告。6英国政府近期已颁布ILS监管及税项框架,以吸引中国获得更大的巨灾保险或再保险保障。7香港已具备有利条件吸引内地企业设立再保险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由2018/2019课税年度起,再保险机构或专属自保保险机构有关其保险业务可享有50%利得税减免(由百分之16.5减至百分之8.25)的优惠除了离岸风险外亦会延伸至涵盖在岸风险。于2018年7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一项针对香港再保险机构的优惠措施,当内地保险机构分出业务予香港的合资格再保险机构时,该内地保险机构的资本额要求将可获降低。于2030年可达280亿美元5。然而,在缺乏一个专属于ILS而完备的监管及税项框架的情况下,香港目前的ILS监管制度相较既有的ILS市场领导者百慕达及其他锐意发展其ILS能力的地区(如新加坡及英国6)而言比较有限制性。五、香港的下一步将如何?我们乐见建议修改法例以推动在香港专属的框架内进行ILS交易。此举将促进香港作为大湾区再保险及专属自保保险中心的发展7。基于香港完善、稳定且获全球认可的金融基建,香港具备独特条件构建一个以大湾区为基地的ILS市场,以吸引更多保险及再保险公司通过由香港发行ILS来有效地补充及分散本身的资本基础。设立专属的ILS制度为加强香港与亚洲再保险市场的影响力提供大量契机,并为迅速演变及扩展的领域打稳基础。我们期待即将于今年启动构建香港ILS法律框架的修例程序。金杜拥有专门团队负责处理一系列包括保险相连工具等资产类别的衍生工具及结构性融资事宜。我们期待能与客户就此项崭新发展紧密合作。我们将密切关注这方面的事态发展,并会在公布建议修例的详情后立即提供进一步的最新资料。如贵司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络。28 香港上市公司之私有化谢晓东 张颖雪 杨洋洋企业兼并与收购一、简介在全球政治经济和当地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下,香港股票市场在近年来出现了大幅波动。股票市场的不稳定导致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相对于其净资产价值出现很大的折让。同时,股票市场上亦出现股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为此,上市公司的私有化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机会,既可以让他们以高于市场现价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现,也可避免低流动性折扣和结算风险。下表列载了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期间由主要股东所提出的香港非H股上市公司的私有化项目:2018年2017年主要股东提出的香港非H股上市公司的私有化项目2016年公司退市日期股份代码威灵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2月20日0382中铝矿业国际2017年3月16日3668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8月24日0589香港飞机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9日0044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3386奥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9月30日0477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日2618富贵生命国际有限公司2016年10月7日1438Bracell Ltd.2016年10月25日1768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6年11月3日1968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5月22日1833百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7月28日1880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0283勤美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10月9日0319华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日0963中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11月7日0170台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1136资料来源:2016年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2017年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和2018年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29下表列载了2013年至2019年1月期间香港H股上市公司的私有化项目:在本文中,我们将就香港上市公司的私有化作简要的介绍,并分享我们在近期完成的一项私有化交易中所获得的经验。二、香港非H股上市公司的私有化在进行香港非H股上市公司私有化时,一般需要遵守要约标的公司成立地适用的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以及与私有化交易有关的就上市公司披露内幕消息和内幕交易及可能的其他市场失当行为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1、采用的方式香港非H股上市公司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退市的主要方式如下:全面要约 向要约标的公司提出自愿性全面要约以收购其所有(除由要约人持有外)的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在满足条件时使用强制收购(squeeze out)。对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要约标的公司而言,只有当要约人在寄发初始要约文件后的四个月内收购要约标的公司中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总数不少于90%时,才会产生“强制收购权”(即,强制收购要约完成后剩余小股东股份的权利)。协议安排 协议安排是除全面要约之外另一可选的私有化上市公司的方式,而这一方式须获得法院的批准。协议安排须按照要约标的公司成立地适用的公司法进行,而且该等安排必须交由要约标的公司的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收购守则,除非获得证监会同意,通过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的私有化在满足法律施加的投票要求的基础上,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就该安排在适当召开的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持有人的会议上,获得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持有该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股东至少75%的票数批准;及在有关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有关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持有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的10%。“无利害关系股份”指要约标的公司中除要约人或要约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之外的股份。一经批准,该等安排即对要约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25日2018年4月24日2017年6月16日2017年6月16日2016年12月12日2016年9月21日2016年1月7日2015年12月29日2015年3月31日2015年5月21日2014年7月11日2013年5月31日3355189305498058083936991025035026266199007407392013年至2019年1月公司退市日期股份代码资料来源:2013年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2014年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2015年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2016年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2017年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2018年香港交易所市场资料和http:/www.hkexnews.hk/index.htm。谢晓东(Sheldon Tse)30 全面要约协议安排三、香港H股上市公司私有化1、采用的方式H股上市公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并且其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在香港私有化H股上市公司的三种主要方式如下:全面要约;吸收合并;全面要约和吸收合并相结合。吸收合并是一种与协议安排相似的私有化方式,但其本身亦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吸收合并指一家公司根据中企业兼并与收购21天21/35天,可根据收购守则予以延期最多60天通知期14天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刊发3.5公告刊发3.5公告寄发综合文件发出原讼传票要约必须就接纳而言成为无条件法院聆讯要约维持最少14天可供接纳协议安排文件 法院颁令进行法院会议和股东大会要约截止举行法院会议和股东大会支付要约对价法院就协议安排进行聆讯法院命令(协议安排“生效”)支付要约对价国公司法第172条吸收合并另一家公司。因此,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将被撤销注册并将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而该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连同该等资产所附权利和义务)、业务和雇员将被并入存续实体,并由存续实体承继。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的私有化,无需取得法院的批准。就私有化香港H股上市公司所选择的方式将取决于具体的交易架构,并须考虑相关的监管和商业因素。H股上市公司的私有化将受限于中国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收购守则、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H股上市公司还要遵守其公司章程项下的要求。注:时间表受限于举行股东大会的通知期和收购守则。注:时间表受限于法院程序、举行股东大会和法院会议的通知期和收购守则。2、示意性时间表下图分别列示了通过全面要约方式和通过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私有化的示意性时间表:31全面要约和吸收合并相结合如果吸收合并以H股公司退市为先决条件,收购守则规则2.2则适用于通过全面要约和吸收合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私有化。要约人须申请免于遵守收购守则规则2.2(c)项下规定的豁免,且批准退市的决议须在要约人在全面要约中获得90%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有效接纳后,方能通过。2、上市规则全面要约全面要约成为无条件后,要约标的公司可根据上市规则第6.12条申请其股份从联交所退市。上市规则第6.12条的内容其中包括:退市须获得有权亲自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大会上表决的股东所持任何类别的要约标的公司的证券所附票数至少75%的赞成票数,而表决反对有关决议的票数不超过前述有权亲自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大会上表决的股东所持任何类别的要约标的公司的证券所附票数的10%。吸收合并 与以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的私有化相似,要约标的公司如果遵守(其中包括)收购守则下的所有相关要求(包括股东批准要求),要约标的公司可根据上市规则第6.15条自愿从联交所撤回其上市地位。全面要约与吸收合并结合当全面要约成为无条件后,要约标的公司可根据上市规则第6.12条申请其股份从联交所退市。四、适用的收购守则和上市规则1、收购守则全面要约收购守则规则2.2适用于通过全面要约方式进行的私有化,当中批准退市的决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在适当召开的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持有人的会议上,获得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持有该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股东至少75%的票数批准;(b)投票反对有关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附于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的10%;及(c)要约人有权行使及行使其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由于H股公司是根据中国公司法于中国注册成立,而中国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要约人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因此,H股公司须向证监会申请免于遵守收购守则规则2.2(c)项下有关“要约人有权行使及行使其强制取得证券权利”之要求的豁免。在授予该项豁免时,证监会通常会要求要约人设立包括以下几项在内的安排:(i)当要约在各方面成为或被宣布无条件时,要约可供接纳的期限将维持较收购守则规则15.3项下通常规定的14天更长的可供接纳期限(为此,在实践中,要约须于要约在各方面成为或被宣布无条件之后的至少28天可供接纳);(ii)以书面形式通知尚未接纳要约的股东发出关于延长最后截止日期及其若选择不接纳要约所产生的影响;及(iii)批准退市的决议须在要约人获得90%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有效接纳后,方能通过。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类似于通过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的私有化方式。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的私有化受限于收购守则规则2.10项下的要求。在满足中国公司法施加的任何投票要求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i)在适当召开的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持有人的会议上,获得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持有该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股东至少75%的票数批准;及(ii)在有关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有关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附于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的10%。适用于通过全面要约方式进行私有化的收购守则规则2.2并不适用于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的私有化。为此,H股上市公司无需申请收购守则规则2.2(c)项下免于遵守有关“要约人有权行使及行使其强制取得证券权利”要求的豁免。此外,也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要求通过吸收合并方式退市的决议需以要约人获得90%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有效接纳作为前提条件。32 3、H股上市公司私有化的不同方式之比较五、ASMC交易2019年1月25日,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ASMC”,联交所股份代码:3355)(一家主要从事半导体晶圆生产和销售的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股份从联交所退市。ASMC根据中国公司法被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的一家间接全资子公司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积塔”)通过吸收合并方式私有化。金杜在ASMC私有化交易中担任积塔的香港法和中国法的法律顾问。企业兼并与收购吸收合并全面要约与吸收合并相结合全面要约持续经营业务要约标的公司将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并将被要约人公司吸收合并。要约标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业务、雇员、合同等由要约人公司作为存续实体承继。完成全面要约和吸收合并后,要约标的公司将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并将被要约人公司吸收合并。要约标的公司资产和负债、业务、雇员、合同等由要约人公司作为存续实体承继。要约标的公司在其H股从联交所退市后继续以私人公司的形式经营。视乎要约标的公司是否继续为一家公众公司,要约标的公司可能会(亦可能不会)继续受限于收购守则。证照的持续性根据相关中国法律,一旦某实体不再以法律实体的形式存续,该公司的所有证照将会被撤消。要约标的公司的证照将不会由要约人公司作为存续实体承继。如要约人公司拟作为存续法团持有该等证照,要约人公司须重新申请相关证照。根据相关中国法律,一旦某实体不再以法律实体的形式存续,该公司的所有证照将会被撤消。要约标的公司的证照将不会由要约人公司作为存续实体承继。如要约人公司拟作为存续法团持有该等证照,要约人公司须重新申请相关证照。要约标的公司的证照将不受影响,要约标的公司可继续使用。使用现有的公司名称由于要约标的公司将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要约标的公司不再使用其公司名称。由于要约标的公司将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要约标的公司不再使用其公司名称。要约标的公司将继续使用其公司名称。股东持有非上市股份在吸收合并和合并对价支付完成后,要约标的公司的所有股份将会被视为已注销。未持有要约标的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股东。在吸收合并和合并对价支付完成后,要约标的公司的所有股份将会被视为已注销。未持有要约标的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股东。由于中国公司法并不赋予要约人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因此全面要约在各方面成为无条件后,未接纳H股要约的股东将在要约标的公司私有化后持有要约标的公司的非上市股份。通知债权人要约标的公司和要约人公司须以通知和公告方式就相关的吸收合并交易通知其各自的债权人。要约标的公司和要约人公司须以 通知和公告方式就相关的吸收合并交易通知其各自的债权人。不适用异议股东任何在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如适用)上就每项决议投有效反对票的股东均有权行使其权利要求要约标的公司或已批准吸收合并的要约标的公司股东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份。任何在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如适用)上就每项决议投有效反对票的股东均有权行使其权利要求要约标的公司或已批准吸收合并的要约标的公司股东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份。不适用331、ASMC私有化交易的主要特点以吸收合并方式私有化ASMC的私有化是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72条通过吸收合并(“合并”)方式而进行。ASMC与积塔订立合并协议(“合并协议”),根据合并协议及在合并协议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i)积塔将向ASMC所有股东支付注销价;及(ii)ASMC将由积塔根据中国公司法、适用的中国法律和ASMC的公司章程吸收合并。在支付注销价后,有关ASMC股份所附带的相关权利被视作注销。ASMC将被注销注册,而其资产和负债(连同该等资产所附带之权利和义务)、业务及雇员则将由积塔承继。异议股东的权利合并的一项特点是异议股东有权要求以“公平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根据ASMC的公司章程和合并协议,异议股东在符合(其中包括)以下条件的情况下,(i)在ASMC就批准合并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和独立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如适用)上均有效地就决议投反对票;和(ii)自ASMC的股东特别大会和独立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如适用)3、ASMC交易的主要挑战积塔进行ASMC私有化的时间表非常紧凑。由刊发3.5公告到退市仅历时约三个月,与市场上同类交易相比,是一宗快速的交易。ASMC私有化交易是继2018年7月修订收购守则后,首宗在香港完成的股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2018年7月收购守则的修订关乎根据要约标的公司管辖地的公司法不赋予要约人强制取得证券之权利的公司的私有化。ASMC私有化交易涉及复杂的监管要求,而整个过程中亦有的日期起,直至其行使异议股东的权利的日期为止,一直于ASMC的股东名册上有效登记为股东,将有权要求ASMC或已批准合并的ASMC股东以“公平价格”收购其持有的ASMC股份。该等异议股东的权利仅载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而并无在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中另有规定。因异议股东的权利产生的争议可按照ASMC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解决。ASMC的H股股份从联交所退市合并协议生效后,ASMC根据上市规则第6.15条向联交所提出自愿撤回ASMC的股股份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的有条件申请。合并实施后,ASMC在2019年1月25日从联交所退市。吸收合并交易的示意性时间表以下是ASMC私有化交易的示意性时间表,当中列示了以吸收合并方式进行的私有化交易涉及的一些主要事件:若干独有的法律问题。金杜很荣幸能再次为中国电子提供法律服务。再次助力中国电子此次复杂的交易,这足以证明客户认可我们协助国有企业的丰富经验以及对香港收购守则的深度理解,以协助中国电子通过整个交易中的各种复杂监管要求。金杜香港和中国内地团队在本次ASMC私有化交易中无缝衔接的合作,为本次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共同顺利地处理了在此次交易中遇到的独特问题以及与公司、证券、税务和反垄断有关的各项中国内地法和香港法的问题。28天45天4天通知债权人并根据中国公司法刊发公告退市合并生效时即时合并实施签署合并协议刊发3.5公告寄发综合文件股东特别大会和独立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14天在合并生效后7个营业日内支付注销价2、ASMC私有化交易时间表34 并购交易中的并购保险法律服务如何利用并购保证保险作为并购交易的 避险手段和竞标工具并购保证补偿保险(Warranty and Indemnity Insurance,以下简称“并购保证保险”)作为一种典型的并购交易风险控制工具已经在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的并购市场存在多年。近年来,其在全球并购交易市场的使用比重也逐年上升。尤其是,包括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越来越多中国企业推进“走出去”战略,从事海外投资、境外并购等跨境交易,该等中国企业在跨境并购中也自然主动地或被动地使用并购保证保险,以满足其参与海外竞标的要求。本文将基于我们协助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客户进行境外投资、以及为保险公司客户提供并购保证保险法律服务的经验,简要介绍此类避险工具,并对中国企业在使用并购保证保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简要分析。一、概述1、并购保证保险 一套符合国际市场惯常标准的并购交易文件往往包括卖方针对标的公司的资产、业务、财务、合法合规等状况所作出的一系列陈述保证。与之相配套,交易协议一般还会约定在卖方违反该等陈述保证时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和买方据此向卖方提起诉讼索赔的机制。而并购保证保险正是由第三方(即保险公司)对该等风险(即因卖方违反该等陈述保证而致使买方或卖方产生的潜在财务损失)进行承保,从而将该等转移至第三方的工具。2、使用并购保证保险的原因和优势以下是交易方在并购交易中采用并购保证保险的常见场景:卖方希望尽可能降低其保证义务或赔偿责任,以尽早实现全身张天镝 陈楚琪企业兼并与收购 351详见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第27条。2详见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8242号)和附件2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申报指引。而退。尤其是,涉及私募股权投资背景的卖方或者准备退休或退出某类投资的投资者,受限于私募基金的生命周期和返还投资资金、分配投资收益的现实需求,此类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担超出特定时限或金额的或有赔偿责任,而转而要求买方自担风险或由第三方承担该等风险;由于卖方市场、目标资产优良等原因,不少买方(例如,境外并购交易的中国买方)应卖方的竞标要求而不得不选择投保,或者为提高报价方案的竞争力而主动选择投保;在卖方不同意买方针对卖方违反陈述保证的损失进行追偿或者卖方仅同意有限赔偿责任的交易中,买方可选择向一家或不同地区的多家保险公司订制保单或联合承保保单,从而加强或补充买方可实际获得的赔偿保障;买方对卖方在并购合同保证期限内的信誉、保证能力和偿付能力存有顾虑;出于维护买方或其母公司的声誉、卖买双方合作关系或重要业务关系等原因,买方对针对卖方采取索赔法律程序存有顾虑。在中国的语境下,“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已成为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要求1。广东省商务厅已经将企业购买跨国并购涉及的买方并购补偿保险、并购分手费责任保险及其他并购相关保险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政策2。我们预期,随着并购保证保险的推广,大湾区的境内企业将在未来的对外投资项目中越来越多地倾向于运用此类避险工具。3、并购保证保险下的卖方保单和买方保单视乎被保险人的不同,并购保证保险一般可分为卖方保单和买方保单。实践中,不管买方保单还是卖方保单都可用来规避违反陈述保证的风险和促成交易,其费用是由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共同承担最终都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谈判地位。简单来说,二者存在下述区别:买方并购保证保险保单买方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卖方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出险如卖方违反陈述保证,买方可根据保单就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无需通知卖方和向其追讨赔偿。如卖方违反陈述保证,买方根据并购合同向卖方提出索赔,再由卖方根据保单就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购合同对卖方责任的限制虽然卖方也按通常方式作出了陈述保证,但并购合同可能会约定买方必须就相关违约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甚至约定豁免卖方因违反陈述保证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除非卖方欺诈)。一般与通常的并购合同无异(甚至买方可能不知道保单的存在)。谁受保险合同保障买方卖方卖方并购保证保险张天镝 36 企业兼并与收购到并购合同免赔额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提供额外承保。如买方认为并购合同的赔偿限额不足,买方也可以适当增加保单的限额,甚至将保单或者联合承保保单的保险责任限额定为100%的交易金额(虽然较为少见);保单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是否已涵盖当事人索赔与第三方索偿以及附带辩护费用等。此外,从起草保单和并购合同的角度,买方还需注意二者对与并购交易相关的重要定义和描述(例如对交割、卖方知悉情况、重大性标准等的描述)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或者不符合买方可接受的水平。否则,这也可能产生买方的风险缺口,使得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2、尽职调查和卖方披露不充分的问题根据美国国际集团(AIG)的2018年并购保证保险全球报告(M&A Insurance-The new normal?)(以下简称“AIG报告”),据统计,约19.4%的AIG并购保证保险保单发生过出险(相当于其每五个保单就有一个保单收到被保险人因卖方违约而提出的索赔诉求)3。由此可见,即使买方及其中介积极推动尽职调查和卖方的信息披露,卖方违约风险还是实质存在。因此,从并购交易的角度,买方更应进行全面、彻底、专业的尽职调查,确保卖方对风险进行充分披露。从投保并购保证保险的角度,全面、彻底、专业的尽职调查、覆盖卖方陈述保证方方面面的尽职调查,是买方以合理保险费率获得保险公司充分保险保障的基础。由此可见,买方保单一方面省却了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诉诸法律程序的步骤。另一方面,卖方也可藉此灵活要求在并购合同中对其赔偿责任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也正是买方保单相对于卖方保单更为广泛运用在并购交易的原因。接下来,我们会主要从协助买方投保买方保单的角度对交易过程中的几个常见问题略作概述。二、常见问题和风险提示1、并购保证保单与交易合同的衔接问题由于并购保证保单对中国企业而言较为陌生,其与并购合同均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买方在考虑购买保单时容易局限在保费和保额的商业决策层面上。然而,除了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司法辖区、交易价格之外,保费还受保单时限、保额、自留额/免赔额、除外责任等保单要素的影响。每一份并购合同在卖方保证义务和赔偿责任范围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买方还应结合并购合同和保单对卖方保证义务、赔偿责任以及追索权的约定进行尽可能详细和准确地分析和对比,考虑二者之间的差别和衔接,以尽量规避买方的风险缺口。这在卖方拒绝提供任何赔偿保证的交易(nil recourse transaction)或仅接受非常有限的赔偿保证的交易中显得尤为重要。常见的并购保证保单包括保单的有效期限、保额、自留额、最低索赔触发额度等要素。海外并购合同时常将违反陈述保证的卖方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期限或一定金额,此时买方有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保护,甚至是在交割后无法获得任何实质赔偿(除非卖方故意欺诈)。然而,不同于并购合同,保单的有效期限、保额、自留额、最低索赔触发额度等要素均可以根据买方的需求灵活制定。因此,为有效利用并购保证保险这一避险工具,买方应首先留意并购合同中的风险缺口(例如买方难以接受的较短的保证期限、远低于交易价格的赔偿限额或其他排除在求偿范围的损失)。做好上述工作,买方方可据此有效地、准确地对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单加以选择或灵活搭配。例如,视乎买方的需求及其对保费的接受程度,买方应关注:保单的有效期限是否与并购合同保证期限相匹配,如有需要可考虑适当延长;参照并购合同的赔偿金额限制条款(包括最低索赔触发额度、免赔额、最高赔偿限额及其他限制用语)厘定保单的最低索赔触发额度、自留额、保额及其他限额。视乎其需要,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仅就超出并购合同免赔额的部分损失进行承保,也可以就尚未达3数据来源于美国国际集团(AIG)公布的2018年并购保证保险全球报告(M&A Insurance-The new normal?详见:https:/ 大湾区争议解决综述滕海迪 郁 青前言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大湾区纲要)正式发布,其中对于大湾区的战略定位提及其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并且特别强调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大湾区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而在中国大陆,随着纲要的进一步落地实施,广东省内的各级法院,也将面临更多的涉外及涉港澳的案件。本文旨在将截至到本文发布之日在大湾区内较为常见的争议解决机构(法院及仲裁机构)及其管辖介绍如下,以便参考。同时,为了更加促进司法一体化,大湾区内各个司法机构之间对于生效判决及仲裁裁决的互相认可及执行,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在近年来,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安排逐渐增多,如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发布,虽然尚未生效,但也可以明确看出未来发展的方向,实务界需要提早了解并做好准备,迎接区域性的更加一体化的司法环境。一、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除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外,一般的人民法院分为区级法院、中级法院、省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各个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一般根据地域和级别确定。在广东省内,除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外,最高人争议解决39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也于2015年1月28日在深圳挂牌设立,现广东省内存在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的四级司法审判机构。大湾区纲要强调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支持珠三角九市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最重要的助力就是法制和司法的健全完善。根据2018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也是为了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助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现对广东省内从基层法院至最高院的各级法院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简要说明如下:第一巡回法庭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标的额为人民币50亿元以上国际商事法庭1.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 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1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各级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市辖区内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涉外商事案件4双方当事人均在广东省辖区内的国内案件当事人一方不在广东省辖区内的国内案件涉外案件2市中级人民法院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以上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以上标的额为人民币2亿以下基层人民法院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省会、经济特区3: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其他市: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1本表格对于标的金额的表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2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3广东省包含:广州、深圳、汕头以及珠海。4深圳市辖区内涉外民事案件不适用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由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在中国执行国内判决,是各位非常熟悉的,就港澳台法院及外国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我们具体总结如下:滕海迪40 就香港地区与内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除现行有效的两地安排外,2019年1月18日,最高院还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一步扩大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驱动发展。虽目前两地仍就此新安排的落地履行相关程序,新安排尚未正式生效,但已经可明显看出未来两地司法制度进一步融合发展的新方向。安排名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 件判决的安排;2.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尚未生效】5。认可和执行的案件类型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 的终审判决;2.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6。管辖法院1.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可以救济渠道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安排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类型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不适用于行政案件。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可以救济渠道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对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内地法律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寻求救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2.澳门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1.香港5该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新安排。新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新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该安排。6(1)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2)安排暂不适用于继承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等,详见安排第三条。争议解决413.台湾4.外国安排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认可和执行的案件类型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管辖法院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可以救济渠道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可与否的裁定及驳回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安排名称1.双边条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自1987年起,中国与超过30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双边条约,详情可见:http:/ 争议解决安排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执行的案件类型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可以8救济手段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除此之外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管辖权异议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执行2.澳门安排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类型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可以管辖权异议可以救济手段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除此之外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未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盖特汽车公司(AUTOMOTIVE GATE FZCO)在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中申请财产保全问题的请示一案的复函(2017)最高法民他129号中认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确定的原则,在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对其财产保全申请可予准许”。我们发现在其他案例也存在类似操作。为解决此等问题,也为了进一步推进大湾区法制建设一体化进程,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该安排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允许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目前该安排尚未生效,但可预见的是,待安排生效后,内地法院将为香港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保驾护航,更加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大大提升香港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四、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如前所述,在商事交易中,特别是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交易中,很多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仲裁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而就域外仲裁裁决如何在国内得以承认和执行,我们也在此进行简要说明如下:1.香港433.台湾4.外国以上,为我们对于大湾区内人民法院、相关仲裁机构的简要介绍,和涉外及涉港澳台相关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总结与说明。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与发展,各地合作进一步深入,区域性一体化的司法环境以及配套司法制度的建设也将进一步完善,我们相信未来会有更多更加有利于当事人解决跨境争议的新发展和新举措,也让我们拭目以待大湾区法制建设的新征程。安排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认可和执行的案件类型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管辖法院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可以救济手段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除此之外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管辖权异议可以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安排名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目前共有158个缔约国,详细名单请见:http:/www.newyorkconvention.org/list of contracting states。承认和执行的案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保全司法审查期间:不可以承认后执行阶段:可以救济手段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除此之外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管辖权异议可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1.2.2.3.4.5.44 大湾区融资租赁:机遇中的风险控制程 珂近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正式发布,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合作发展所依据的纲领性文件,纲要对大湾区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划,其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增强交通、能源、信息、水利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依托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为主体的快速交通网络与港口群和机场群,构建区域经济发展轴带”等倡议,可以预见,未来粤港澳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程度将进一步深化,而融资租赁作为兼具融资融物功能的资产金融工具,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通用机械设备、工业装备和医疗制药设备等方面1,较好地回应了产融结合的现实需求,有望在大湾区的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从大湾区各城市规划定位来看,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必然会在对大湾区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方面,作为核心力量。而香港的国际定位,也预示着大湾区建设所需的资金来源,是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的。而只有更好地理解中国法项下的融资租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才能保障各种资金的投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定义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体现了最基础的融资租赁交易架构,即在包含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的三方主体的情况下,由出租人作为核心纽带,进行的先“买”后“租”的交易模式。出租人作为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同时承担承租人和出卖人双重违约风险、承租人的经营风险以及标的所有权变动等风险,因此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同时应当谨慎地进行风险管理,提升风险防范与应对的能力。本文将结合团队处理相关融资租赁纠纷的大量案件经验,结合常见的几类问题进行分析,抛砖引玉,以期对出租人的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有所助益。一、物权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 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既是在先的买卖法律关系的结果,又是在后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础,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然而,出租人重视“融资”轻视“融物”的固有观念,以及部分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对中国法律的不熟悉,使得出租人往往仅关注放款和回款,而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物权变动等其他事项缺少必要的关注,最终可能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实践中,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出卖人及承租人往往对融资租赁与借款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区别并不敏感,其需求仅仅在于从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把融资租赁当做银行按揭、消费分期等金融业务对待。而与此同时,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也并不注意标的物的物权权属,极易导致最终“物财两空”。融资租赁的核心在于出租人保有标的物所有1商务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程 珂争议解决45权情况下的融资,而出租人是否享有标的物所有权一旦产生争议,则整个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风险都将从源头上变得无法控制。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限于业务模式、人力成本、标的物运输保管成本等多方面考虑,往往并不会从出卖人处取回其所购买的物品,并亲自交付给承租人,而是采取法律上的指示交付或其他非实际交付方式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从大量案件中发现,由于出卖人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仅限于“融资”,因此经常出现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之前,标的物已经被出卖人先行卖给了承租人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案例。更有甚者,会给出卖人和承租人虚构交易、骗取资金留下可趁之机。因此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于租赁物购买和交付行为的监督就显得极其重要,需要确保所购买物品的物权已经实际变动到出租人名下,这是融资租赁不同于其他金融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二、强化融资租赁公司的出租人意识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兼具出资人与出租人的双重身份。然而在实践中,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并未意识到其出租人身份的重要性,最终导致严重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出租人基于交易的简便性委托出卖人或者其分销商作为出租人的代理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常见的做法。更有甚者,从寻找承租人到签订合同、购买标的物、交付标的物、回笼租金,出租人都会全权委托给出卖人或者出卖人的分销商处理,而出租人仅负责提供资金。出租人角色的部分缺失使得出租人并不能了解到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而怠于履行出租人的责任,也给出卖人及其分销商的一些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我们处理过的许多案件中,由于出租方委托出卖人对租赁物进行管理并协助催缴租金,使得出卖人或其分销商有机会通过代收代付租金,建立起“资金池”,用于对租金进行截留和整体调配,人为加剧了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的不稳定性,也同时增加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履行风险。而出租人发现事实真相,往往是在出卖人的“资金池”爆仓之后,但“资金池”的爆仓,往往意味着出卖人已经丧失了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出租人的资金安全。因此,出租人在提供资金之外,还需对租前、租后环节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对资金的安全保驾护航。三、信用结构需考虑融资租赁的特殊性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都会要求承租人或出卖人对交易提供一定的增信,出卖人回购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增信方式。通常是出租人与出卖人约定,在发生承租人逾期等违约情形时,出卖人将根据出租人的通知无条件向其支付回购款,受让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此种协议安排体现了浓厚的商业色彩:对于出卖人而言,主动为出租人提供增信有利于促进其产品的销售,而承担回购义务后,可取得租赁物及租赁债权,有利于今后向承租人追索;对于出租人而言,回购兼具降低资金风险和租赁物处置成本的双重功能,是出租人乐于接受的增信方式。然而,回购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其法律性质是否属于担保,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回购与一般的担保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回购是双务法律关系,即双方均需要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具体来讲,在出卖人进行回购时,出租人是要将出卖人回购的标的物交付给出卖人的。因此必然需要考虑交付标的物在客观上的可行性。首先,从回购标的上看,回购人受让的一般是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回购是承租人逾期违约,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的权利救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租人主张租金债权类似于合同加速到期,主张返还租赁物属于解除合同,“履行”、“解除”两种法律状态在同一合同上不能兼容,二者只能择一行使。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回购协议将标的定义为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一定程度上缺乏客观性及可操作性。其次,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分离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殊之处,但结合回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租人“所有”但不“持有”租赁物可能给出租人的回购主张造成阻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出租人不实际控制设备,物权变动所依赖的交付方式通常为指示交付的方式。回购协议里“回购标的物不作实际交付”的约定从形式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有效可行的物权变动方式。但是,当已经明确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出租人客观上无法将物权返还请求权已让与回购人的信息通知承租人,或者是租赁物灭失、被第三方申请法院查封保全等会给回购造成实质障碍的情况下,回购人很可能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回购义务。第三,有时出租人可以取得除出卖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增信,如同时采取回购方式,则存在几个回购义务人均无法完全独立履行回购义务时,回购标的物可能无法进行分割的问题,这可能会给回购的实现带来一定障碍。上述因回购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其核心问题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物权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和由此导致的特殊性。在选择融资租赁交易的信用结构时,如涉及到标的物物权或依附于物权上的其他权利,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信用结构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充分、综合的考量。乘大湾区建设之东风,兼融资和融物于一体、集产业和金融于一身的融资租赁业务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在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过程中也应当注重业务开展中的风险管理,推进行业平稳有序地前进和发展。46 为大湾区并购交易起草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保罗仕达 叶 渌 扬 帆1争议解决在境外,并购交易各方时常约定(连同仲裁协议)由专家决定实际或技术问题(相对于法律问题而言),比如交割后的价格如何调整。但是,在大湾区,专家决定通常不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针对跨境并购交易的特点,其争议解决条款除了要遵循一些基本的起草规则以外,还应当深入考虑一些更复杂的程序性问题以及特殊的实体法问题;通过选择适宜的仲裁规则,如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能够更有效地处理新增当事人的追加、仲裁合并、多项合同的单一仲裁和平行程序等复杂的仲裁程序,从而可以帮助并购争议各方更有效且快捷地解决与并购交易相关的多方及多项合同所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灵活运用某些特殊程序,比如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和紧急仲裁员程序,也有助于省时且经济地解决跨境并购争议。1笔者感谢Jos Miguel Figueiredo对本文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实务的内容所作贡献,并感谢James Wang 和 Hazel He 的研究协助和审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特别鼓励粤港澳三地企业合作开展跨境并购交易。可以预见,大湾区的并购交易将持续活跃,与之相关的并购争议也将在数量和争议标的上继续增长;当事人可以将大湾区并购交易产生的争议提交给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自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请参见下文对三地法院的对比表格;鉴于大湾区并购争议很可能会纠结于既有可能冲突又有可能重叠的三地不同法院的管辖,全面考虑并购可能产生的争议问题并把仲裁作为可能的首选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大湾区并购交易相关从业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以关注利益而非立场为基础的国际促进式调解来有效和快捷地解决大湾区并购争议,对维护大湾区并购交易各方之间通常密切的商业关系显然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重点摘要 47引言有研究显示,2018年上半年,中国并购交易数量略有增加,但交易金额下滑18%,降至3,480亿美元2。在中国境外投资放缓的背景下,私募股权活动仍保持活跃,尤其在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发展纲要(规划纲要)于2019年2月18日公布,其中第九章特别指出:鼓励粤港澳三地企业合作开展绿地投资、实施跨国兼并收购和共建产业园区,支持港澳企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大湾区产品、设备、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认证和管理服务等走出去3。可以预见,大湾区的并购交易将持续活跃,由此产生的与并购相关的各类争议也将在数量和争议标的上继续增长。并购争议通常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包括交易无法完成、价格调整、对赌/期待价值权(earn-out)、不当陈述及违反保证,或者未披露相关信息的缔约过失(通常涉及主张欺诈、失实陈述或其它重大过失,以期避免适用限定责任条款)。在起草并购交易相关文件的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如何针对大湾区内跨境并购交易的独特性,设计最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从而降低产生并购争议的风险,并将对交易各方之间持续业务关系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可能最小化?本文首先梳理大湾区内可供选择的并购争议解决机制,即三地的法院(包括位于深圳的第一国际商事法庭)、仲裁、调解及专家决定;然后,分析仲裁协议的基本起草规则和并购交割前以及交割后常见争议所涉及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重要法律问题;最后,进行总结。一、大湾区可采用的各类争议解决机制本部分将梳理大湾区可供选择的并购争议解决机制。1、法院诉讼传统上,重大并购争议由法院审理。下文着重强调了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不同级别设置和主要特征。专门法院/法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多个审理法律界定的特定领域案件的审裁处,例如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等。最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终审法院终审法院中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惠州市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等法院,包括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中级法院最低各基层人民法院,例如各区县人民法院。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以及七个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第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初级法院又细分为:民事法庭;刑事起诉法庭;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劳动法庭;及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地区级别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2参见如https:/ 渌保罗仕达(Paul Starr)扬帆博士48 亦有无限量刑权。上诉法庭拥有上诉管辖权(高等法院条例第13(3)条)。终审法院作为香港的最高法院,审理高等法院(即,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向终审法院上诉必须获得许可。上诉法庭审理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上诉法庭还审理各类审裁处和法定机构的上诉案件8。香港已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9。该安排涵盖由内地法院或特区法院所作出须支付款项的判决,而这些法院是依据商业协约内有效的专审管辖协议行使其司法管辖权的10。一份获内地认可基层人民法院名单也经更新纳入到安排中(在2018年12月14日的宪报中公布),其中包括位于大湾区的36个人民法院11。香港还于2017年6月20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但尚未生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也未生效。最近,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签署仪式于2019年4月2日在香港律政中心举行。香港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将公布安排的生效日期12。争议解决(1)内地法院大湾区级别最高的司法审判机构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2015年在深圳设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的常设司法机构,受理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第一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4。最高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于2018年在深圳设立,受案范围包括五类案件: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位于广东省省会广州市,是大湾区唯一的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辖区设21个中级人民法院、3个专门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及134个基层人民法院。在21个中级人民法院中,9个位于大湾区:大湾区九座城市均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争议金额超过5亿元的民事案件有初审管辖权,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内争议金额1亿元至5亿元的案件7。作为上诉和复核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广东省内中级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有上诉管辖权。在各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大湾区跨境并购争议可能由大湾区九个中级人民法院中任何一个法院或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旦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须遵守中国内地法院系统惯常的两审终审制。(2)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香港法院系统中,终审法院的级别最高,其次为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构成。这些法院的下级法院是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以及七个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香港法院系统的其他机构包括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多个审理法律界定的特定领域案件的审裁处,例如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等。原讼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拥有无限初审管辖权,4参见最高院网站,网址:http:/ https:/www.judiciary.hk/en/about_us/guide.html。9https:/www.doj.gov.hk/eng/mainland/pdf/mainlandrej20060719e.pdf。10关于重点内容,参见 https:/www.doj.gov.hk/eng/topical/pdf/mainlandrej20060717e.pdf;关于最高院司法解释,参见https:/www.doj.gov.hk/eng/topical/pdf/rejjudicialinterpretationspce.pdf。11参见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50/egn201822509195.pdf。12参见 https:/www.doj.gov.hk/pdf/2019/arbitration_interim_e.pdf。a.b.c.d.e.49(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澳门法院系统设有三级:第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中级法院;以及终审法院13。初级法院又细分为:民事法庭、刑事起诉法庭、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劳动法庭、及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14。并购争议属于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15。关于上诉,在民商事案件中,规则是:如果上诉金额少于或等于50,000澳门元,则不受理上诉;如上诉金额多于50,000澳门元但少于或等于1,000,000澳门元,则当事人可上诉至中级法院;如上诉金额超过1,000,000澳门元,则可上诉至终审法院16。澳门已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17。该安排于2006年2月28日在澳门签署,并于2006年4月1日生效。2、仲裁鉴于大湾区并购争议可能受限于三地不同且各自独立的法院系统之间的纠结和重叠,全面考虑并购争议问题并把仲裁作为可能的首选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大湾区从业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跨境情况下选择仲裁的理由至少包括:首先,仲裁机构与国内法院相比或更加中立;其次,不同于法院诉讼,仲裁程序更保密;第三,相比法院诉讼,各方对仲裁程序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包括指定仲裁员和证据开示;第四,仲裁裁决相比法庭判决,通常更易于跨法域执行。(1)内地仲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颁布)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颁布,2006年修订)(“UNCITRAL示范法”)18在某些重大方面19有所区别。首先,与UNCITRAL示范法相比,内地现行仲裁法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规定20。其次,内地仲裁法作出了更具强制性而非缺省的程序性规定,并且仲裁委员会(而非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拥有更大的控制权。第三,内地现行仲裁法在涉及临时措施的事项上受到更多的限制。例如,仲裁庭没有做出临时救济的法定权力,而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临时措施,后者再将申请转交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第四,在仲裁程序内融入调解的仲裁实践(仲裁调解)在内地是通行做法。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内地的仲裁程序趋向于更短,更经济省时。然而,大湾区内地方面有九家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省会广州有两家,广州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还设有分支机构,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海事仲裁13第9/1999号法律,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及第27条第1款。14第9/1999号法律,第27条第2款。15当上诉金额少于或等于50,000澳门元时,将由轻微民事案件法庭管辖。16除上诉金额外,是否受理上诉还取决于澳门民事诉讼法第581条及下列条文中的某些程序性规定;参见第9/1999号法律第17条和第18条。17中文和葡萄牙语版,参见:https:/bo.io.gov.mo/bo/ii/2006/12/aviso12_cn.asp。18参见: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en/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1985Model_arbitration.html。19关于内地现行仲裁法律的详细分析,参见如中国涉外仲裁:评论及案例(剑桥大学出版社 2016年版)作者:Fan Yang(扬帆),Foreign-related Arbitration in China:Commentary and Cas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2 Volume Hardback Set,ISBN:978-110-70821-9-9)。20参见如Fan Yang(扬帆),Applicable Laws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s under current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Mainland China,International&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volume 63,issue 03,pp741-754。50 委员会华南分会(CMAC)。深圳也有两家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该机构吸收了深圳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CIETAC)。大湾区内地方面其他五座城市,即珠海、佛山、肇庆、江门和惠州,各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即珠海仲裁委员会(也称珠海国际仲裁院,下设横琴办事处)、佛山仲裁委员会、肇庆仲裁委员会(也称“肇庆经济贸易仲裁中心”和“肇庆金融仲裁中心”)、江门仲裁委员会以及惠州仲裁委员会。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外,中山并无本地仲裁机构。与之类似,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外,东莞也无本地仲裁机构。上文第25段所列全部九家仲裁机构,也全部载列于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第97(1)条项下的“认可内地仲裁当局”名单。因此,大湾区这九家内地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1在香港强制执行。与之类似,大湾区的这九家内地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可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2在澳门强制执行。但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排并不包含像香港特别行政区安排中列明的“认可内地仲裁当局”名单。这九家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在没有任何统计数据的情况下,基于口碑的普遍感受是,大湾区并购交易当事人通常(尤其当各当事人接受采用内地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时)会考虑和采用位于广州和深圳的四家仲裁委员会。(2)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在世界国际商事仲裁最受青睐的仲裁地中,香港高居第三位,仅次于巴黎和伦敦。香港现行仲裁法律汇编于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严格遵循UNCITRAL示范法。香港被普遍视为拥有复杂但昂贵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中有大量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人员,争议各方亦投入大量资源并由律师协助。香港要成为大湾区并购争议的首选仲裁地,面临的挑战具有两面性。首先,不同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法法系制度,香港具有复杂的基于规则和先例的普通法系制度。尽管具备复杂普通法系制度被视为是香港成为首选仲裁地的有利因素,来自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法系的当事人接受采用普通法系制度的香港作为仲裁地却有些困难。其次,作为复杂的普通法管辖区,仲裁地位于香港的仲裁通常被认为程序较长,耗时耗资。针对第一个挑战,尽管香港是普通法管辖区,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仲裁地位于香港的仲裁并不一定按照香港法律或以普通法的方式来进行。事实上,根据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该条例严格遵循UNCITRAL示范法),仲裁地位于香港的仲裁可以任何方式进行,普通法或民法或二者混用,依当事人协议和/或仲裁庭指示而定。除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可用的各类仲裁规则外,仲裁地位于香港的仲裁也可根据国际商会(ICC)规则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规则或者各当事人选用的其他规则进行。或许,ICC和CIETAC规则被认为更倾向于民法法系,因此内地和澳门当事人更易于接受。更具重要意义的是,普遍认为,香港拥有令其他城市羡慕的专业仲裁从业人员储备,这些人才兼具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的经验,可担任仲裁员和律师。至于仲裁地在香港的仲裁所面临的第二项有关高昂费用和延迟的挑战,与许多其他法域相同,仲裁的一方或双方必须支付仲裁员费用、仲裁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开庭场所的使用费以及专家证人提供服务的费用。通常,香港的仲裁员费用完全由市场力量来规范。与之类似,就专家证人而言,收费千差万别,根据其专业水平、参与程度和案件复杂程度而定。关于收回仲裁程序中的法律费用,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内地和澳门的一般的默认做法,即,各方承担起各自的法律费用;在香港,出发点是“赢者通吃”,所谓的“根据争议结果分摊仲裁费用”(costs follow events)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实践中在香港开展的仲裁程序中,获胜一方通常可收回约70%的法律费用。对于选择CIETAC规则的当事人,根据CIETAC规则仲裁费用表(三)第二条第2款,机构管理费包含案件秘书的工作报酬以及使用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开庭室的费用。因此,各当事人可使用CIETAC香港分会的开庭场所设施,而没有额外支出。关于仲裁所需时间,HKIAC的经验一般是,大量的仲裁可在一年左右结案。那些仅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例如,某些海事仲裁),如果各方配合,可在两三争议解决21英文版,参见:https:/www.doj.gov.hk/eng/topical/pdf/mainlandmutual2e.pdf;中文版,参见:https:/www.doj.gov.hk/chi/topical/pdf/mainlandmutual2c.pdf。22中文版和葡萄牙语版,参见:https:/www.io.gov.mo/pt/legis/int/rec/737。51个月内结案。对于涉及复杂法律或技术问题的案件(例如,某些国际商事或建筑工程仲裁),需要亲自到庭并且这样可能耗时较长。许多此类仲裁可在一两年内结案23。更具重要意义的是,香港现行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采用了UNCITRAL示范法的最新版本作为香港统一仲裁制度的基准,非常易于接受,并且赋予仲裁庭权力和灵活性来增强仲裁地在香港的仲裁的接受度、效率和有效性。这也将使仲裁在香港变得更加经济快速。不仅如此,应当着重指出的是,香港现行仲裁条例为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宽的范围。正如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进一步说明的,在并购争议仲裁中,是否可以采取临时措施通常是有效解决(尤其是)交割前争议的关键因素。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香港已签署了两项涵盖整个大湾区的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i)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4;及(ii)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5。(3)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澳门拥有两套独立的仲裁制度:(i)一套针对辖区内仲裁,在第29/96/M号法令中载明,是基于先前的葡萄牙仲裁法;(ii)另一套是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在第55/98/M号法令中载明,是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澳门目前正在修改其仲裁制度。首先,这两套独立的仲裁法律制度将被废止,并代之以单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辖区内和仲裁地在澳门的国际仲裁。其次,新的仲裁法将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的2006年修订版。一般认为,澳门要成为大湾区并购争议的首选仲裁地,面临的挑战主要是澳门缺少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地的经验,此外,即使在解决辖区内争议时,仲裁的采用也很少26。尽管如此,澳门被视为示范法法域、民法法系法域,也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方。这三项支柱为澳门潜在处理大湾区跨境并购争议构建了完备的法律框架27。还需着重指出的是,澳门已签署了两项涵盖整个大湾区的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i)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07年10月30日在北京签署28;及(ii)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13年1月7日在澳门签署29。3、调解某些评论者指出,私下调解注重以利益为基础的和解,尤其适合解决并购争议,例如涉及非量化问题的对赌/期待价值权(earn-out)的情况;应修改并购争议解决条款的模板,将调解纳入其中;即使没有调解条款,仍应考虑调解30。我们赞同上述观点,并且认为要有效且快捷的解决大湾区的并购争议,始终应认真考虑调解。主要原因在于,维护大湾区并购交易各方之间通常密切的商业关系,显然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在大湾区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并购争议的其他优势包括:首先,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灵活程序,调解以利益为基础,在双方自行解决争议与双方将争议上升为诉讼或仲裁之间发挥作用;其次,作为一种以一致协商为基础的程序,调解由中立的第三方作为调解员主持,可以随时进行,甚至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调解条款时,双方仍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同意接受调解;再次,仲裁或诉讼程序可能耗时数月甚至数年之久才能结案,而调解在几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就可以解决争议。(1)内地调解内地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由来已久31。近年来,内地政府不断落实完善各种调解方式,包括法院调解、23参见如 http:/legco.gov.hk/yr08-09/english/bc/bc59/papers/bc591005cb2-2546-3-e.pdf。24英文版,参见 https:/www.doj.gov.hk/eng/topical/pdf/mainlandmutual2e.pdf;中文版,参见https:/www.doj.gov.hk/chi/topical/pdf/mainlandmutual2c.pdf。25英文版,参见 https:/www.doj.gov.hk/eng/mainland/pdf/macao/macaoe.pdf;中文版,参见https:/www.doj.gov.hk/chi/mainland/pdf/macao/macaoc.pdf。26Jos Miguel Figueiredo,O possvel papel da RAEM na resoluo de litgios no contexto da iniciativa Uma Faixa,Uma Rota Potencial e Desafios,In“Revista Administrao”,n.117,vol.XXX,2017-3,Macau,2018,pp.180-182,参见https:/www.safp.gov.mo/safppt/download/WCM_066173;中文版标题为:“一带一路”倡议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解决争议方面可能担当的角色潜力与挑战,参见 https:/www.safp.gov.mo/safptc/download/WCM_066164。27Jos Miguel Figueiredo,op.cit.,pp.169-179。28中文版和葡萄牙语版,参见 https:/www.io.gov.mo/pt/legis/int/rec/737。29中文版和葡萄牙语版,参见 https:/www.io.gov.mo/pt/legis/int/rec/1230。30参见如Gary L.Benton,Efficiently Resolving M&A Disputes,网址:https:/svamc.org/efficiently-resolving-ma-disputes/,2019年2月14日访问。31参见如 Fan Yang(扬帆),Attitudes of Mainland Chinese Judges towards Mediation,The 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Issue 17(1),pp117-132,July 2013(2013年7月)。52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和仲裁调解32。人民法院调解又称为司法调解或诉讼中调解。法院调解的做法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调解,也可以在行政诉讼和部分刑事诉讼中进行调解。由内地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在本质上属于评估式(evaluative)和指令式(advisory)调解。第一,法官担任调解员进行调解时,须遵循自愿性和合法性原则。这意味着(1)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在法院调解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迫使当事人和解;(2)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二,法官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因而,在实践中,通常在评估案件的实体问题后,法官调解员会建议当事人和解,而当事人可能接受也可能不接受和解建议。第三,法官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有权邀请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协助调解工作。显然诉讼中的调解程序存在缺乏保密性的问题,即便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公开调解。第四,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不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更重要的是,如同法院判决一样,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最后,法官调解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均可以进行调解。内地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免收费用。但由于并购交易的价值和争议金额非常高,而且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人民调解并不适合解决并购争议。行政调解由有关政府行政机关主持,解决电力纠纷、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农村承包经营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证券纠纷、专利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调解,即仲调程序,在内地广泛使用。据说,由于仲裁调解不存在举证、质证、证据认定环节,并且通常掌握的证据非常有限,内地仲裁员更愿意看到当事人在调解中和解。内地仲裁庭审一般非常短暂,通常在一天内闭庭。因而,内地仲裁庭更愿意看到争议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而不是形成终局性有强制执行力的决定并作出仲裁裁决。大湾区内地方面有9个仲裁机构,其中3个设有调解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办事处、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5个没有设立调解中心,但提供调解服务(广州仲裁委员会、珠海仲裁委员会、佛山仲裁委员会、肇庆仲裁委员会和惠州仲裁委员会)。目前,我们没有内地上述调解中心和/或仲裁中心仲裁服务质量的数据。但基于传闻证据,我们认为大湾区并购交易各方通常不考虑或不采用上述机构的调解服务。(2)香港调解2009年4月2日,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生效,将调解引入了香港民商诉讼领域。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在法院诉讼开始前后便于法律程序中的各方就其争议达成和解,节约时间和费用。实务指示31规定,法院推行积极的案件管理的其中一个范畴,就是肩负起达致上述目标的职责,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鼓励各方采用另类排解程序,并为有关程序提供便利(下称“有关职责”)。法院有职责协助各方和解案件,而各方及其法律代表也有责任协助法院履行有关职责。争议解决32人民调解参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法院调解参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行政调解参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仲裁调解参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调解的专门性规定参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53实务指示31规定了法院应如何履行有关职责,适用于所有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藉令状而开展的民事法律程序,但存在某些例外情形。实务指示31规定,另类排解程序指的是一个过程,各方协议指定一名第三者协助他们和解案件或解决争议,并指出各方之间所进行的和解谈判,并不等同于另类排解程序,而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另类排解程序。实务指示31适用于调解的程序。凡各方正进行仲裁的程序,有关的法庭程序会予以搁置,而实务指示31将不适用于该等程序。尽管香港法院有责任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却是在庭外进行调解。香港调解条例(香港法例第620章)第4条规定,调解是由一个或多于一个分节构成的有组织程序,在该等分节中,一名或多于一名不偏不倚的个人在不对某项争议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协助争议各方作出下述任何或所有事宜:(a)找出争议点;(b)探求和拟订解决方案;(c)互相沟通;(d)就解决争议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协议。香港的调解模式大多为以利益为基础的调解(interest based mediation)。香港调解条例规定了现代化成熟的管理框架,体现在进行调解的某些方面,包括第三方资助调解、调解通讯的保密和调解通讯作为证据的可采性。香港另一部关于调解的法律是2017年7月制定、2017年12月1日生效的道歉条例(香港法例第631章)。道歉条例的目的是提倡和鼓励作出道歉,以期防止争端恶化,和促进和睦排解争端。除现代化成熟的监管框架外,香港还制定了以研究为基础以实务经验为导向的调解员资历评审培训制度。例如,设立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负责调解员资历评审工作。通过审核,务求确保调解员保持专业水平。培训课程经协会理事会审核,确保参加培训的人员掌握调解的基本技能,课程培训师是适当的专业人员。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还负责在香港推广专业及可实践的调解文化。2015年发布的一项研究表明,尽管调解方式获得广泛支持,并被确认为是一种快捷、经济、保密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在香港依然未见普及33。(3)澳门调解尽管澳门有多个机构提供调解服务,但却没有法定调解制度。澳门不存在争议调解的法律障碍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调解争议。在调解中,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视为双方之间的“交易协议”,与调解员未介入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无不同。对于可以采用的调解模式(如评估式),同样没有限制。但是,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至关重要。第一种情形:如有法院诉讼程序未了结,当事人庭外和解,无论有无调解员介入,均可以向法官递交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满足一些格式要求后,法官可以作出法院决定书,宣布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结案;法院决定书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直接强制执行(即无需任何承认程序)。第二种情形:如无未了结的法院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无论有无调解员介入,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均视为私下协议,可以按照正常的合同强制执行方式直接强制执行(即无需任何承认程序)。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调解程序中,由法官担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就争议进行和解。调解不成的,由法官继续审理案件。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争议属于双方有权处分的事宜,在当事人递交诉辩书状后庭审开始前,法官必须试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继续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在争议调解中达成和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视为“交易协议”,由法官确认和解协议(但须满足一些格式要求)。和解协议的形式和意义与判决书相同,因而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直接强制执行(即无需任何承认程序)。目前,澳门特区政府正在修改调解制度,希望提供更加细化的法律框架,包括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调解模式、调解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调解员的资质要求。4、专家决定在并购交易的背景下,各方通常约定(连同仲裁协议)由专家决定实际或技术问题(相对于法律问题而言),比如交割后的价格调整。下文第三部分将进一步解读复杂的专家决定和仲裁条款。无论在内地还是港澳,除通常所言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外,我们在这些法域均未发现规范专家决定的专门性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家决定程序的范围和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的共同意向和协议,而专家决定条款的适用法律与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或并购交易协议的适用法律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在大湾区,专家决定通常不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双方需要诉诸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强制执行专家决定。33Julian Copeman、May Tai和Gareth Thomas,从当事人的角度:香港调解实务这五年来的发展,2015年4月刊载于香港律师。54 二、并购交割前和交割后的争议大湾区可供选择的并购争议解决机制有国内法院(包括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诉讼、仲裁、调解和专家决定。经过上文的梳理,现介绍一些争议解决条款的基本起草规则,并分析并购交割前和交割后争议的主要方面。1、基本起草规则通常争议解决条款的某些基本起草规则,包括对以下问题的周详考量:有效性、范围和仲裁地、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指定/构成,以及保密性。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有效性问题,通常需注意纽约公约有关书面形式有效性的规定。此外,如果当事人指定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之一作为仲裁地,还应特别注意上文第25段所讨论的内地仲裁法关于指定仲裁委员会的特殊规定。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范围,建议采用宽泛的语言,确保除双方约定提交专家决定的特定争议外,因并购交易而产生的争议,根据同一个仲裁条款执行。例如,价格调整争议如提交专家决定,则应当以精准的语言明确仲裁范围和仲裁机制。此外,还应当仔细考虑并明确规定专家决定程序如何与争议解决条款的调解和仲裁等规定相衔接。双方希望专家决定程序是否具有约束力,应当有多少名专家,专家应当如何指定,是否应当规定指定专家的期限和/或专家决定程序的期限,专家决定在哪些情形下须由仲裁庭或法院审查。仲裁地(通常为城市)决定了规范仲裁员权力、仲裁程序的司法监督和仲裁决定的异议等程序性问题的法律。最重要的是,仲裁地法律决定了当地法院可以介入仲裁程序的程度,而法院介入既可能妨碍(当事人不希望法院介入)仲裁,也可能支持仲裁。因此,在可能的限度内,选择法律和法院均支持仲裁的城市,是明智之举。关于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选择,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意见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例外情形外,内地一般而言没有临时仲裁机制34。在并购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机构仲裁。机构仲裁的程序由仲裁机构根据一套既定程序规则开展,而临时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和仲裁庭掌控。建议选择有声望的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庭顺利进行仲裁程序。尽管指定仲裁机构意味着要对仲裁机构提供的服务支付额外费用,但我们认为物有所值,因为有声望的仲裁机构可以有效地协助监控仲裁程序,处理与仲裁员的沟通,支持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及后续的仲裁员回避程序(如有)。此外,以ICC国际仲裁院为例,其严格审查仲裁决定的起草工作,核实决定是否涵盖全部争议点,但不审查决定的实体决定。当事人通常非常重视指定仲裁员的机会。被指定的仲裁员需要不仅拥有丰富的仲裁经验,而且了解并购交易的复杂性和运作方式。鉴于大湾区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不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默认指定程序不同,建议各方在仲裁条款中明确仲裁员的人数和指定方法,事先处理当事人对参与仲裁员指定程序的不同预期。并购争议买卖双方通常都认为保密性非常重要。例如,卖方不愿披露价格敏感的信息或关于目标公司业务和经营的保密信息;同样,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评争议解决34参见法发2016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9条。55估并购交易后,买方倾向于对其他潜在收购方保持其投资的保密性35。需要指出的是,保密性方式因仲裁机构而异,大湾区三地法律制度不同,保密性尤其相异。例如,内地现行仲裁法仅在第40条规定了仲裁不公开进行。相比之下,香港仲裁条例第16-18条的规定对在香港进行仲裁的隐私和保密性的保护更宽泛、力度更大。建议各方考虑对保密性进行明确约定,如涵盖以下一个或一个以上事项:予以保密的材料或信息(如证据、书面主张和口头主张、进行仲裁的事实、仲裁员身份、仲裁决定内容);保密信息和仲裁审理的保密措施;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信息是否应当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可以部分或全部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形(如披露公共领域的信息或依照法律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例如,众所周知,上市公司负有特定的并且通常十分繁重的披露义务。2、解决并购争议的主要考量(1)仲裁前争议解决程序并购争议通常非常复杂,并且涉及高风险。因而,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认真考虑调解和专家决定等仲裁前争议解决程序,对于并购争议涉及的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在起草仲裁前争议解决条款时,重要的是明确仲裁前步骤具有强制性还是仅供选择,并规定采取每一步骤的期限,同时谨记不遵守仲裁前程序的后果可能依照仲裁地适用法律的规定执行。作为普遍规则,在进行仲裁前程序的同时允许启动仲裁程序,被视为较耗时数月依次采取各种仲裁前程序更为高效。在当事人的分歧使仲裁前和解希望渺茫甚至对此失去意愿时,尤其如此。另一方面,在进行仲裁前程序的同时启动仲裁,不应妨碍当事人真正考虑可能的和解或有意达成和解。(2)专家决定程序当专家决定不作为一种仲裁前措施,而是针对特定问题指定的独立程序来实施时,明确专家决定的工作或问题范围至关重要。建议双方明确约定,专家决定的工作范围等其他问题确实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鉴于专家决定既没有既判力,也不像仲裁决定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予承认,其他当事人需要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强制执行。因而,需要谨慎起草如何处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专家决定的情形以及异议程序。(3)简易仲裁200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首次引入按照简易程序审理仲裁,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自仲裁庭组成时起6个月内结案。现行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42.1款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前,如满足下列条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程序按照第42.2款的规定进行:(a)争议金额,即所有请求和反请求(或任何抵销答辩或交叉请求)金额之和,不超过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设定并于仲裁通知提交之日公布于其网站上的金额;或(b)各方当事人同意;或(c)现极为紧急的情况。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设定的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最高限额为25,000,000港元。但是,没有规定禁止当35参见如Joe Liu(刘侨),Arbitration of Cross-Border M&A Dispute,Kluwer arbitration blog,21 April 2015(2015年4月21日)。56 事人在机构仲裁规则未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将争议提交快速仲裁解决。关于并购仲裁,例如,当事人可能考虑如果仲裁员的作用限于评估专家决定是否随意,采用简易仲裁程序而非标准仲裁程序最经济、最高效。但如果事实和文件起草是并购争议的焦点,扮演着核心角色时(如一方主张另一方在明知的情况下作出不准确或误导性陈述和保证),快速仲裁可能就会非常不合适。当重要的事实或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时,同样如此。例如,在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出具报告花费至少四个月的时间时,很难要求仲裁程序在六个月内结束。(4)仲裁合并或追加当事人并购交易通常签订一套交易文件,涉及多方当事人,每一方都可能拥有自己的争议解决条款。这就可能导致多方因不同合同产生多个争议,尽管所有争议均涉及同一项交易,但却通过多个平行程序进行审理。允许两个以上不同仲裁合并成一个仲裁或在一个仲裁中追加当事人,对于省时经济地解决并购争议可能非常有益,而且通常至关重要。此外,仲裁合并或追加当事人还能够确保一致性,使仲裁庭全面把握争议交易。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27条(新增当事人的追加)规定,仲裁庭或(在仲裁庭未组成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权允许在仲裁中追加新增当事人,前提为:仲裁(包括第28条和29条下的仲裁)所依据的该规则下的仲裁协议表面上看同时约束新增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包括新增当事人,均明示同意。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28条(仲裁合并)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与当事人和已被确认或指定的仲裁员商议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权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决定将依该规则正在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各方当事人同意合并;或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或请求依据多于一个的仲裁协议提出,而所有仲裁中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相关联的交易,且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此外,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了单个仲裁可以处理因多份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的情形。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须满足以下条件:导致仲裁的各仲裁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且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相关联的交易;且请求所依据的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另外,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30条规定了平行程序。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可在以下条件满足时,依该规则同时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或一个紧接着另一个地进行仲裁,或暂停任何仲裁直至任何其他仲裁作出决定:各仲裁中的仲裁庭组成相同;且所有仲裁均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各方将上述规则纳入仲裁约定,视为其事先同意如下内容:首先,不同的仲裁程序可能合并,即使多项协议的签约方不同,仍可能合并;其次,因多项合同产争议解决(a)(a)(a)(c)(b)(b)(b)(a)(c)(b)57生或与之相关的请求也可以在单一仲裁中提出;第三,即使不存在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或多份合同的单个仲裁,依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审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仍可以同时进行。因而,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构建的制度非常强大,可以有效且快捷地解决并购争议中经常出现的多方多项合同问题。(5)紧急仲裁并购仲裁可能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例如在交割阶段(从签约到交割),为防止卖方在交割前使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禁止一方处分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责令一方不得使用为确保各方义务履行所开立的银行保函36。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23条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和紧急救济。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申请紧急临时或保全性救济(“紧急救济”)。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指令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无论采取指令或决定或其他形式,是指仲裁庭在最终解决争议的决定作出前暂时指令一方作出例如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在争议解决前维持或恢复现状;或采取措施以阻止现时的或临近的、对仲裁程序本身的伤害或损害发生,或克制而不为可能导致这类伤害或损害的行为;或保全财产,以确保可据以执行随后作出的决定;或保全与解决争议相关的重要证据。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附录4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紧急救济的当事人可在提交仲裁通知(a)之前,(b)同时,或(c)之后,但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申请(“申请”)。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决定接受申请,则应设法在收到申请与申请预付款两者后24小时内指定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应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其移交案卷之日起14日内,就申请作出决定、指令或裁决(“紧急决定”)。此期限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延长,也可在适当情况下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延长。根据上述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紧急决定与依该规则第23条予以的临时措施具同等效力,且在作出后立即约束各方当事人。如果紧急救济以仲裁裁决的形式作出,可以说根据有关仲裁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制度,在大湾区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结论大湾区内可供选择用于解决跨境并购争议的机制有法院(包括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诉讼、仲裁、调解和专家决定。经过上文的梳理,我们认为大湾区内最有效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是仲裁。鉴于并购争议的复杂性和高风险,建议各方灵活运用其它程序,包括调解和专家决定等。同时,也要有技巧地起草涉及多方及多个交易文件中的相关争议解决条款,有效地防止这些仲裁前措施仅仅延缓争议解决、还徒增争议解决费用,成为解决争议的障碍或假经济、实浪费。经过分析基本的起草规则和并购交割前和交割后争议的主要方面,建议各当事人选择适宜的机构仲裁规则,如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新增当事人的追加、仲裁合并、多项合同的单一仲裁和平行程序等,有利于处理复杂的跨境并购引起的仲裁程序,以帮助并购争议各方有效且快捷地解决多方及多项合同产生的复杂的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此外,灵活和善用某些特殊程序,比如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和紧急仲裁员程序,也有助于省时且经济地解决跨境并购争议。最后,鉴于大湾区内三地现有的仲裁制度各不相同,换言之,尚未协调一致,在发生争议以前,尤其是在设计跨境并购交易的初始阶段,就应当认真地考虑各种争议解决相关的问题,例如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仲裁地和仲裁语言的选择,这对于避免并购争议、管控并购风险,以及从根本上维护大湾区内跨境并购交易各方长期稳定且互利互赢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经过深思熟虑后起草的争议解决条款往往能够为并购交易各方最终节约数以百万计的争议解决成本。因而,强烈建议各方在并购交易的谈判和文件起草阶段就应当未雨绸缪征求专业意见,避免在发生争议以后才发现先前机械地复制粘贴的标准仲裁条款,根本不能满足并购交易本身的需要。要避免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以后,仲裁程序还未开始就已经陷入被动的境地,在并购交易前期就应当充分关注对具体并购交易的风险分析,尤其是如何有效地解决争议。总而言之,争议解决具体程序的设计和相关条款的起草对避免跨境并购纠纷和有效解决并购争议至关重要。(a)(b)(c)(d)36Andrea Carlevaris,The Arbitration of Disputes Relating to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A Study of ICC Cases,2013,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Bulletin Vol.24 No.1.58 对仲裁保全安排的再解读黄 滔 关 峰 焦黄诗允争议解决一、仲裁保全安排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于2019年4月2日正式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仲裁保全安排)后,在内地与香港法律界均引起热烈讨论。仲裁保全安排不仅突破性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中港两地投资者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正在进行的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在内地申请保全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对保全范围、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保全费用等作了全面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整套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制度规范。本文旨在通过对比中港两地保全制度及实践,再度审视仲裁保全安排对中港两地投资者在发生争议后寻求救济时的影响,以期为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在选择争议解决途径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59二、仲裁保全安排的积极探索仲裁保全安排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有创设性的积极探索与尝试:1、“事不避难、求同存异”的制定思路在“一国”之内、不同法域特别是不同法系之间开展司法协助,既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亦不同于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之间司法协助,极具挑战。仲裁保全安排的总体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采取“在何地申请保全就参照何地保全规定”的原则,以尽量减少跨地区申请保全的陌生感与不适感。譬如,在保全的范围方面,仲裁保全安排第一条对“保全”的定义区分为内地和香港两部分,内地“保全”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与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而香港“保全”包括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香港现行的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的第45条及高等法院条例下的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4A章),香港法院有权颁发临时措施协助在香港以外提出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中相对应的保全措施包括:(1)财产保全: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2)证据保全:容许查册令(Anton Pillar Order);及(3)行为保全:强制令/禁制令(Mandatory/Prohibitory Injunction)。一般情况下,资产冻结令会连同针对被申请人的辅助资产披露令(Ancillary Disclosure Order)同时作出,若有需要的话,法院还会针对第三方例如银行颁发Norwich Pharmacal披露命令。仲裁保全安排虽然没有列明资产披露的措施,但香港现行法律规定的机制仍然适用。焦黄诗允(Barbara Chiu)黄 滔关 峰再如,仲裁保全安排第四条与第五条关于香港仲裁当事人在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材料内容,实际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境内保全的要求基本相同。对应内地仲裁当事人在香港申请保全的第六及第七条,香港的仲裁条例及高等法院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仲裁保全安排第三条则将民事诉讼法“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三十日内未收到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交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在香港申请保全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例如在14天内启动仲裁程序。2、仲裁保全安排释放出支持仲裁的积极信号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互认安排)。互认安排将认可和执行范围扩展到不具有排他性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基本将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全部纳入互认范围。但尽管如此,互认安排仍明确了互认的“判决”类型以实体裁判为限,内地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以及香港法院作出的禁诉令和临时济助命令等程序性救济措施均不在互认范围之列。简言之,对于两地投资者而言,若选择在香港法院解决纠纷,仍然不能享受到内地法院在保全方面的协助。相比之下,香港仲裁则借助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与本次仲裁保全安排,彻底打通了在两地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中的关键两个考虑因素执行与保全。在仲裁保全安排生效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除海事案件外,内地不能对包括香港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1。此次仲裁保全安排的出台,在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基础上,开辟了香港仲裁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途径,此举既是在“一国”之内给香港提供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加紧密的协助,更是释放出支持仲裁的积极信号。由此观之,选择香港仲裁比选择香港诉讼的优势进一步凸显。1根据香港特区仲裁条例的规定,香港可以对包括内地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也就是说,即使不签署本安排,内地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也可以依据香港现行法律规定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协助;而香港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却不能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协助。60 争议解决除此之外,仲裁程序在中港两地间的流通还为投资者在设计救济路径时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第一,从费用角度,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以较低的费用成本启动内地的保全程序。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例,当事人仅需支付8,000港币的受理费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并据此申请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相比之下,在内地诉讼程序中,如果争议标的金额较高且难以申请诉前保全,为启动保全程序当事人需要预缴高额诉讼费、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第二,从难易程度上,相较香港法院对临时禁令的审查标准,内地法院对于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更为宽松。假设被诉一方在两地均有资产,香港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审查标准的不同选择内地或香港的资产作为保全目标,以提高保全的成功率。第三,从保全的流程角度,由于香港仲裁程序中是由申请人一方负责将仲裁通知送达对方(内地仲裁由仲裁机构负责送达,且常有送达期限的要求),因此申请人可以灵活掌握送达时间以配合内地法院完成保全手续所需的时间。从仲裁保全安排第三条的规定来看,在香港仲裁程序中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与内地仲裁转递保全申请的流程较为相似,结合内地与香港之间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的趋势与导向,我们倾向认为,内地法院对香港仲裁机构转递保全申请设置额外的前置程序或审查要求的可能性较低。当然,由于仲裁保全安排配套的操作细则尚未出台,对于这一问题的判断仍需实践的进一步检验。3、认定仲裁程序籍属的标准:“仲裁地 特定机构管理”双重认定标准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条对“香港仲裁程序”进行了定义,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名单内的仲裁机构管理且仲裁地为香港的仲裁程序”。对于仲裁的籍属,仲裁保全安排采符合国际主流的“仲裁地”标准。但仲裁保全安排并非是对所有香港籍属仲裁的支持,其明确将仲裁地在香港的临时仲裁以及仲裁地在香港但非香港特区提交名单上的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排除在外。此外,仲裁保全安排提供协助的对象是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仲裁,因此将投资仲裁排除在外。对于可以适用仲裁保全安排的仲裁机构,目前名单尚未公布,但预测可能上榜的仲裁机构/办事处至少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案件管理办公室(ICC-HK)、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CIETAC-HK)等。4、两地当事人信息渠道与权利更加对等仲裁保全安排第六条规定了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为香港特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管辖法院为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尽管在仲裁保全安排签署之前,香港仲裁条例第四十五条就已明确不论仲裁是否在香港进行,香港法院都可以就仲裁颁发临时措施,包括仲裁程序开始前,但很多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不知道可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规定本条,可以让更多内地当事人了解并利用好既有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条则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保全时应当依据香港法律提交材料,包括申请、支持申请的誓章、附同的证物、论点纲要以及法庭命令的草拟本,为原本不熟悉香港法律的内地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照依据。与之相较,仲裁保全安排对香港仲裁程序在内地的保全协助是从无到有的新规定。香港地区仲裁由于611、仲裁保全安排未涉及香港仲裁裁决作出后至被认可前的保全申请在仲裁保全安排出台之前,两地对于仲裁程序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在香港启动的并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能否获得支持?其二,在香港的仲裁裁决作出后,若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则在认可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保全能否获得支持?仲裁保全安排第三条和第六条已明确授予两地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对方法院申请保全的权利,至此,第一个问题已得到解决。而对于后者,在内地既有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仲裁保全安排则保持缄默。尽管安排已赋予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即申请保全的权利,从诉讼策略的角度而言,似乎也没有必要待进入认可和执行程序再申请保全。但是,从在香港启动仲裁程序到仲裁裁决被内地法院认可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保全在申请认可阶段可能因超期而失效,或者,直到申请认可时才发现当事人在内地的财产线索,此时若没有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在申请认可阶段申请保全或续封的权利,则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保全措施也就达不到预期效果,这无疑会违背仲裁保全安排的初衷。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立法缺乏明确指引,但在内地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应的个案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处理经验。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复函的形式指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区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确定的原则,在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对其财产保全申请可予准许3。如今,仲裁保全安排的出台标志着两地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司法协助,其传达出的信号是积极的。因此,对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的问2(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3(2017)最高法民他129号复函。起步较早,规则成熟,国际化水平高,受到了两地投资者的青睐,本次仲裁保全安排为选择在这些香港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极大利好。申请人一方面可以在仲裁开始前或过程中,就对方在内地的财产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以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销毁证据和转移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申请人还可以就对方当事人的一些不当行为向内地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以减少损失和消除不利影响。三、仲裁保全安排尚待明确的问题尽管仲裁保全安排在诸多方面可圈可点,但如何切实地保护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使其能真正得益于仲裁保全安排,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仲裁保全安排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尚待明确:62 争议解决题,总体的判断应当趋于乐观,当然,我们也期待立法可以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澄清和规定。2、仲裁保全安排未明确审查保全申请的具体期限仲裁保全安排第八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该条未明确规定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的具体期限。我们推测背后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内地和香港在各自的法律框架下已经通过长期实践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做法,因此并无必要在两地现有法律规定的审查期限之外另行针对仲裁保全安排范围内的保全审查作出额外的统一规定。根据内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提出的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提出的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的五日内作出裁定,如情况紧急则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我们理解,在仲裁保全安排正式实施之后,内地法院也可能会参照上述期限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针对在香港申请保全,香港法院通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程序。针对紧急性的单方面申请(例如资产冻结令、容许查册令等),香港法院一般可在提交申请当天(或在一至两天内)处理,并且法院每周均有传票日(Summons Day)处理强禁令及其他临时措施的申请。3、仲裁保全安排下“错误保全”可能引发的问题随着内地司法实践对于诉讼诚信的要求逐步提高,内地法院对错误保全的追究日趋严格,我们也注意到实践中被保全一方当事人起诉保全申请人要求赔偿错误保全给其造成的损失的案件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值得思索的是,若香港保全申请人最终未在实体请求上获得仲裁庭的支持,不排除内地当事人以错误保全为由在内地法院起诉香港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若被保全一方获得胜诉判决,可能需要到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假若彼时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两地之间尚未生效,则被保全一方将难以实际追究恶意保全申请人的责任。此时,内地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救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全担保。因此,为了防范恶意保全行为、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利益,不排除内地法院在处理仲裁保全安排项下的保全申请时会提高对保全担保的要求,譬如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银行保函、提高现金担保的比例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品。参考香港现行做法,申请财产保全(即资产冻结令)的依据与内地有一定差异,申请人除了需要证明有可争辩的诉因外,还应证明存在被告人转移资产的风险,法庭会在这基础上平衡颁发禁制令是否公正和方便(just and convenient)。香港法院对禁制令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审查非常严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履行全面和坦诚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的责任,法院也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同时赋予被申请人向法庭申请撤销禁制令的权利。我们期待在仲裁保全安排的实践过程中,逐步拉近两地法律和程序上的差异,更加便利两地的司法合作。结语仲裁保全安排的出台使得选择香港仲裁的优势进一步凸显,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模式时,既要未雨绸缪,结合双方的谈判地位、自身的实际需求,审慎制订“午夜条款”4;在争议发生之后,也忌掉以轻心,而应当在咨询两地律师的专业意见之后,综合商业上的考量,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讲求实效。(感谢赵冠男、陈子薇、李瀚文、陆如茵、卓育德、袁韵雪等律师及实习生屠珍妮对本文的贡献)4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又称为“午夜条款”,此别称反映出一个可能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交易当事人通常更为关注交易本身的利害,而忽视了较为专业的争议解决条款,直到谈判最后时刻才仓促起草或从其他文本中机械移植,以致在纠纷发生后踩上此前因疏忽大意而埋下的地雷。63大湾区观察:香港、内地、澳门的司法文书送达保罗仕达(香港)滕海迪(深圳)Jos Lupi(澳门)孙 珩(香港)郁 青(深圳)赖珺怡(深圳)龙 冬(香港)Andrew Watson(香港)随着大湾区商业的发展和“一带一路”的推进,跨境争议产生的可能性将不断增大。随之而来的是不同审判机关的司法文书跨法域送达的需求。因而,本文概述了香港、内地和澳门司法文书送达的一般性规定。一、香港司法文书在香港的送达香港司法文书在香港送达的基本规定是,令状或原讼法律程序文件必须当面送达每一名被告人1;向公司送达的,可以将文书留置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以邮寄方式将文书送交公司的注册办事处2。但在特定情形下,不要求当面送达。这些情形包括:以挂号邮递方式将文书送往被告人的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将文书投入设在该地址的信箱内3;被告人的律师代被告接受司法文书4;被告人确认送达5;有替代送达命令的作出6;1香港高等法院规则(高等法院规则)第10号命令第1(1)条规则。2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27条。3高等法院规则第10号命令第1(2)条规则。4高等法院规则第10号命令第1(4)条规则。5高等法院规则第10号命令第1(5)条规则。6高等法院规则第65号命令第4条规则。(1)(2)(3)(4)64 争议解决三至九个月)。除香港法院批准替代送达的情形外,不允许通过代理人或内地律师送达文书18。一般是在通过内地司法机关送达司法文书不现实的情形下,法院才会批准替代送达。要认定通过内地司法机关送达文书是否不现实,法院须确信:实际送达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原告人提议的替代送达方式有极大可能将司法文书有效地送达被告人。替代送达可以采用邮寄方式,可以向被告人一直联系或可能保持联系的人士送达,例如被告人律师等,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19。三、香港司法文书在澳门的送达2017年12月5日,香港和澳门签署了司法文书相互委托送达的安排。但该协议尚未生效,且尚不知安排生效的确切时间。在该安排生效后,在澳门送达香港法院文书的请求将通过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作出。在此之前,香港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一般规则将适用于在澳门的送达,即:只有经法院批准,香港司法文书才可以向香港域外当事人送达。法院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在澳门进行送达:7高等法院规则第10号命令第3条规则。8高等法院规则第10号命令第4条规则;高等法院规则第113号命令第4条规则。9高等法院规则第75号命令第8和11条规则。10高等法院规则第77号命令第4条规则。11Kenneth Allison Ltd v AE Limehouse&Co 1992 2 AC 105.12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1条规则。13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1(1);GDH Ltd v Creditor Co Ltd 2008 5 HKLRD 895。14参见Seaconsar Far East Ltd v Bank Markazi Jomhouri Islami Irani 1993 3 WLR 756。15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A(2)条规则。16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A(2)条规则。17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A(4)和(5)条规则。18Deutsche Bank AG,Hong Kong Branch v Zhang Hong Li 2016 3 HKLRD 303(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诉张红力案)。19Deutsche Bank AG,Hong Kong Branch v Zhang Hong Li 2016 3 HKLRD 303(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诉张红力案)。在由合同引起的诉讼中,相关合同规定了送达方式或送达地点7;土地占有8、海事诉讼请求9和向政府送达10的特定情形。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法律规定以外的送达方式,即“约定送达”11。当面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因未遵守香港法院命令而承担藐视法庭责任的前提。二、香港司法文书在内地的送达只有经法院批准,香港司法文书才可以向香港域外的当事人送达。为了获得法院许可,原告人必须证明:域外被告人和香港之间存在联系12;有充分的理由主张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香港法院规则所列的类别13;原告人的证据表明待审理的问题的严肃性14;案件属于法院可以酌情批准的适当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将考虑解决争议最适当机构是该法院还是其他法院。经法院批准后,原告人必须向香港高等法院登记处递交通过内地司法机关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书15,并随附需要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两份副本,每增加一名被告人相应增加两份副本16,并提交经核证的中文译本17。委托送达的整个过程通常耗时数月(通常为保罗仕达(Paul Starr)滕海迪(5)(6)(1)(2)(3)(4)(1)(2)65师也可以请求允许其自行送达文书或另行通过代理人送达。执行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提出的送达请求,免收费用,并通常需要约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四、内地司法文书在香港的送达根据1999年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安排30,内地司法文书向住所地在香港的当事人送达,可以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31。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委托香港高等法院送达32。香港法院文件在内地的送达所需要的中文文本与副本要求同样适用于内地司法文书在香港的送达,并且文书送达根据香港法律进行33。香港法院须在收到委托书后两个月内处理文书送达事宜,但对文书的内容或后果不负法律责任34。文书送达免费35。内地与香港安排已经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于1999年3月30日生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相互送达并非内地司法文书在香港送达的唯一途径。为了应对内地不断增加的涉港澳诉讼,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确认向住所地在香港的当事人送达的方式36:向在内地的香港代表送达:香港当事人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有权在内地代为接收司法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人或该实体送达37;按照内地与香港安排送达:除上述规定外,委托方人民法院自递交委托书后满三个月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的,视为未送达38;邮寄送达:委托方人民法院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视为未送达39;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40;公告送达:只有在上述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41。人民法院并不局限于只采取一种送达方式,而可以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最先实现送达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42。此外,即使人民法院未能收到送达成功的证明文件,但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收到所送达文书的(如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或者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当面送达20;被告人律师在司法文书上注明已代被告人接受送达21;被告人确认送达22;替代送达23;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24;符合澳门法律规定的送达25;符合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送达26;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请求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递交27,由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转送,再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安排当地机关负责送达28。香港司法文书必须以中文或葡萄牙文书写,或需有中文或葡萄牙文译本29。很多时候,送达是通过采用挂号邮寄并附签收回执或由司法人员当面送达的方式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律20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1)条规则。21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1)条规则。22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1)条规则。23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1)条规则。24高等法院规则第10号命令第3(1)(b)条规则。25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3)(a)条规则。26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5(8)条规则。27海牙送达公约第9条。28。29海牙送达公约第5(3)条。30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内地与香港安排)。31内地与香港安排第2条。32内地与香港安排第2条。33内地与香港安排第6条。34内地与香港安排第4和7条。35内地与香港安排第8条。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院规定)。37最高院规定第3-5条。38最高院规定第6条。39最高院规定第7条。40最高院规定第8条。41最高院规定第9条。42最高院规定第10条。(1)(2)(3)(4)(5)(6)(7)(8)(1)(2)(3)(4)(5)66 则视为送达43。实践中,根据最高院规定列举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比单纯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进行送达更有效、更受欢迎44。五、内地司法文书在澳门的送达2001年,内地与澳门签署了与内地与香港安排类似的送达安排45。虽然内地与澳门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安排大体相同,但仍有多处差异值得注意:内地司法文书在澳门送达的委托书,须由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澳门终审法院(Tribunal de Ultima Instancia)递交46;送达根据澳门法律规定执行,但人民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送达的,如果澳门法院认为不违反澳门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所请求的特殊方式执行47;相应的澳门法院在执行受托送达时,如果该受托送达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或者澳门法院认为在澳门执行该受托送达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执行48。本文第四部分所述适用于香港的最高院规定同样可以参照适用于内地法院司法文书在澳门送达。六、澳门司法文书在香港的送达如上所述,2017年12月5日,香港和澳门签署了司法文书相互委托送达的安排。但该协议尚未生效,且尚不知安排生效的确切时间。在安排生效后,澳门司法文书在香港的送达将通过澳门终审法院(Tribunal de Ultima Instancia)与香港高等法院之间进行49。在此之前,送达可以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50向香港政务司司长递交需送达的司法文书进行51。另外,原告人可以向香港法院递交送达请求书,由香港法院按照其惯例向香港政务司司长转送52。司法文书必须采用英文或中文书写,或附有英文或中文译本53。随后的送达由法院总执达主任负责54。执行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提出的送达请求,免收费用,并一般需要约三到四个月的时间。此外,也可以通过代理人(通常为律师)直接送达。七、澳门司法文书在内地的送达依照内地与澳门安排的规定55,澳门法院的司43最高院规定第12条。44 雷彩霞 胡江,略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送达的“合理路径”,广东法院网,网页:。45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安排)。46内地与澳门安排第2条。47内地与澳门安排第6条。48内地与澳门安排第8条。49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安排第3条。50海牙送达公约第9条。51。52海牙送达公约第10(b)条。53海牙送达公约第5(3)条。54海牙送达公约第5条。55内地与澳门安排已经作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在行政长官公告中公布为澳门法律(第39/2001号公告)。争议解决(1)(2)(3)67但是,可以以下列事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63:该事项不属于对接法院或受委托方法院职权范围;在内地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内地基本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不予执行的原因。委托书通常须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64。委托书须盖有委托方法院印章,并说明65:(1)委托机关的名称;(2)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3)案件性质。如果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特殊方式送达或者有特别注意的事项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完成司法文书送达事项后,受委托方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出具的送达回证应当注明66:(1)送达的方法;(2)送达的日期;(3)司法文书接收人的身份;(4)加盖法院印章。受委托方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67。受委托方法院68: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根据内地与澳门安排可以送达的司法文书包括69:(1)起诉状副本;(2)上诉状副本;(3)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4)授权委托书;(5)传票;(6)判决书;(7)调解书;(8)裁定书;(9)支付令、决定书;(10)通知书;(11)证明书;(12)送达回证和所附相关文件。最后,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代为查询并提供本辖区的有关法律70。法文书可以通过澳门终审法院和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向内地当事人送达56。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对接法院”)在收到澳门终审法院(“委托方法院”)的委托书后,应立即将委托书连同需送达的相关澳门司法文书转送有权完成受托送达的法院(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受委托方法院”)57。委托书应当以中文起草或有中文译本58。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委托书不符合内地与澳门安排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法院,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法院补充材料59。送达必须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60。送达根据内地法律执行;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事项的,只要不违反内地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执行61。下列事项不得构成不予执行受托事项的原因62: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内地法律法规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56第39/2001号公告第2条。57第39/2001号公告第3条。58第39/2001号公告第4条。59第39/2001号公告第3条。60第39/2001号公告第5条。61第39/2001号公告第6条。62第39/2001号公告第8条。63第39/2001号公告第8条。64第39/2001号公告第10条。65第39/2001号公告第9条。66第39/2001号公告第11条。67 第39/2001号公告第11条。68第39/2001号公告第12和13条。69第39/2001号公告第14条。70第39/2001号公告第23条。(1)(2)(1)(2)(3)(1)(2)68 在香港强制执行外国/内地判决 实用指南继2017年7月1日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之后,各界期待已久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纲要)终于在2019年2月18日颁布施行。这份纲要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并对大湾区当前和未来的合作和发展作出了规划指导。纲要将香港定位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中心和争议解决中心。因此,预计未来香港法院将会越来越多地受理当事人对在香港持有资产的对手方提起的争议或对后者提出强制执行外国/内地判决的案件。本文将会着重讨论判决的强制执行,旨在为已经取得内地/外国胜诉判决、并打算在香港强制执行这些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方便实用的参考。在香港,外国/内地判决既可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和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规定的成文法获得强制执行,也可根据普通法的规定获得强制执行。如果判决属于任何成文法规范的范畴,则判决应当根据该成文法(而非普通法)获得强制执行。焦黄诗允 陆如茵 卓育德争议解决陆如茵(Crystal Luk)焦黄诗允(Barbara Chiu)一、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涵盖了以下各司法管辖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百慕大、汶莱、法国、德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新加坡和斯里兰卡。为了能够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获得认可及强制执行,任何判决都要符合以下几项条件:该判决对诉讼各方而言,必须是最终且不可推翻的判决;必须是责令缴付一笔应付款项(而这笔应付款项既非就税款或类似性质的其他收费而缴付,亦非就罚款或其他罚则而缴付);必须是在指示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的条文应延伸适用于该外地国家的命令实施后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尚未全部履行完毕;及该判决可以在原讼法院的国家实际强制执行。(1)(2)(4)(3)(5)69以下是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认可判决的程序:判定债权人应当向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即,无需向另一诉讼当事人发出通知)。判定债权人将负有全面和坦诚披露的义务;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该申请的誓词/誓章,用以说明已符合各项要求;法院如果认定该申请符合程序,将会对该外国判决进行登记;判定债权人随后应当向判定债务人送达判决登记通知书;如果法院未在订定时间(通常为14天)内将该判决登记作废,则判定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判决。如需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登记判决,判定债权人应当在外国判决作出之日后的六年内申请登记该外国判决。二、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对内地判决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地判决”是指该条例指明的内地指定法院在民事或商业事宜中作出的任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缴付令。与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类似,内地判决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才能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获得认可:该判决必须是在2008年8月1日当天或之后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必须是内地指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对判决各方而言,是最终且不可推翻的判决;该判决是可以在内地强制执行的判决;该判决责令缴付一笔款项(而这笔应付款项既非就税款或类似性质的其他收费而缴付,亦非就罚款或其他罚则而缴付)。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下的申请程序与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也极其相似:判定债权人应当向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即,无需向另一诉讼当事人发出通知)。判定债权人将负有全面和坦诚披露的义务;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该申请的誓词/誓章,用以说明已符合各项要求。另外,该申请还应当附载一份内地判决副本、相关协议及内地法院发出的证明该判决是最终且不可推翻的判决的证明书;法院如果认定该申请符合程序,将会对内地判决作出登记;判定债权人随后应当向判定债务人送达判决登记通知书;如果法院未在订定时间(通常为14天)内将该判决登记作废,则判定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判决。提出登记内地判决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i)自内地判决指明之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或(ii)在没有指明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自该内地判决的生效日期起计算。三、普通法根据普通法,外国判决之所以可以获得“认可”是因为外国判决可以构成在法院起诉的诉因。在该情况下,外国判决应当是:责令缴付固定金额钱款的判决;最终且不可推翻的判决;及由拥有审理该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旦基于外国判决取得一项香港判决,该判决即可获得强制执行。有关进一步的详情,敬请参见下文。四、在香港强制执行判决的常见方法如果任何外国判决已在香港获得认可,就等于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并取得与香港判决同等的效力。判定债权人随后可采取强制执行判决的步骤,实现该判决颁予判定债权人的救济。当事人有各种方法在香港强制执行判决。至于哪一种将是最为妥当的方法,则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案情、及判定债务人在香港拥有资产的类型。因此有必要尽早对判定债务人的资产展开调查并取得法律意见,以便制定出一项有效的强制执行策略。以下是在香港强制执行判决的一些常见方法:第三债务人程序第三债务人程序是理想的强制执行方法,并以债务人银行账户中的钱款为执行标的。第三债务人程序命令是针对第三方(“第三债务人”)拖欠判定债务人的到期应计债务发出的命令。在法院颁发该命令后,第三债务人须将债款直接支付给提出申请的判定债权人(而非支付给判定债务人)。押记令和出售资产命令押记令通常适用于(i)土地和证券;(ii)信托权益;及(iii)由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人持有、但归判定债务人实益拥有的若干财产。一经对债务人的资产取得(1)(1)(2)(2)(4)(3)(5)(4)(3)(5)(1)(2)(3)(1)(2)(4)(3)(5)70 押记令,即可禁止债务人出售该等资产。如果判决一直未获履行,判定债权人可在取得有关押记令下的押记财产的出售命令后对该押记令实施强制执行,而出售所得款项可用于履行判定债务。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如果判定债务人拥有值得扣押的动产(如,货物、现钞、汇票或本票),取得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也是理想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达主任(法院任命的公职人员)有权依法根据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判定债务人合理足够的货物、动产及其他财产,用以履行判定债务连同利息及实际执行费用。委任接管人如有创造收入的资产(例如,已租出的财产)或所涉资产不受其他强制执行方法规范,则可委任接管人处理该等资产。法院将会委任一名接管人接管来自于债务人财产的收入,并将该收入用于履行判定债务。清算 申请清盘或破产如果确实没有可能借助实际的强制执行追回判定债务,抑或债务人已经潜逃或关门歇业,同时也没留下可供即时执行的资产,那么,清算通常会被视为最后的出路。对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破产和清盘是一项为了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的集体强制执行程序。一旦法院作出破产或清盘命令,破产受托人或清算人将会接管破产人/清盘公司的资产,并在变卖资产后按照既定原则向债权人分配资产。盘问命令如果判定债务人的资产信息不明,则可先对判定债务人进行口头盘问。这一方法可用于强制执行一项付款判决或命令。根据口头盘问命令的规定,判定债务人须出席法庭聆讯并接受有关其收入和资产的盘问,及交出任何相关文件。凡未遵守盘问命令及/或在接受盘问时提供虚假和有误导成分资料的,均有可能引发潜在的藐视法庭程序,而后者的性质严重,并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获判监禁。争议解决在香港登记及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近期成功案例分享焦黄诗允 程 珂 陆如茵随着内地继续促进对外投资,国内居民和法人越来越多地把资产投资或配置到香港,在内地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判定债权人,在香港登记及执行内地判决的情况也日益增多。本文简单介绍了在香港登记及执行内地判决的条件、反对理由及可执行的资产类别,包括执行债务人在香港银行账户的结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及房产等。71如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相关判决生效日期(如判决明确了履行该判决的限期,则由该限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的两年内提出申请。根据我们的经验,认可登记申请应相当于行政或机械式的程序,如果申请人符合登记内地判决的法定条件,香港法院一般会作出登记有关内地判决的命令。另外,香港法院同时规定一个限期让被告人有机会提出登记作废申请,该期限一般是送达登记通知后的28天内。条例第18条列出被告人可以提出反对的理由,包括:有关判决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内地判决;有关判决是在违反条例的情况下登记;根据内地法律,有关选择内地法院的协议属无效;有关判决已获完全履行;按照香港法律,香港法院对有关案件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没有在原审法院出庭就有关法律程序作出答辩的判定债务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或虽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但并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获给予充分的时间,就该等法律程序作出答辩。有关判决以欺诈手段取得;香港法院已就有关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判决,或香港的任何仲裁机构已就有关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仲裁裁决;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有关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判决,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仲裁机构已就有关判决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作出仲裁裁决,而上述判决或裁决已获香港法院承认或由香港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会违反公共政策;或有关判决已在依据内地法律进行的上诉或再审中,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废。上述理由多数是有关程序方面的挑战,香港法院一般不干预内地判决的理据。内地判决一经登记,就执行而言,已登记内地判决与由香港原讼法庭作出的判决拥有相同效力及效果,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二、强制执行的常见资产类别在强制执行之前,债权人需要了解债务人在香港的资产状况,并根据不同的资产采取不同的陆如茵(Crystal Luk)程 珂焦黄诗允(Barbara Chiu)一、登记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内地判决前,债权人应先按香港法例第597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条例)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该内地判决,登记内地判决须符合下列条件:该内地判决是有关民事或商业合约(雇佣和个人消费、家庭事宜等非商业目的合约除外。内地和香港已另行签订了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有待生效);判决必须是饬令缴付一笔款项的金钱判决(关于税款或类似收费或罚款的判决除外);有关合约必须在2008年8月1日或之后订立;有关合约必须约定内地法院对争议拥有唯一或专属管辖权;有关内地判决必须由条例附表1中所列出的指定法院作出;及该内地判决必须是最终且不可推翻的,以及可以在内地执行。(i)(ii)72 开,但如果债权人通过海外公司间接持有香港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则如上所述,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及该海外公司的股东资料。债权人可以在海外公司注册所在地启动法律程序,并申请针对债务人持有的海外公司股份进行执行,在取得海外公司的控制权后,下一步即可执行其在香港拥有的资产。总结按照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申请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的程序比较简便,一旦成功登记,即可申请执行债务人在香港拥有的资产。我们建议在内地出现合同争议或已经拿到内地判决后,应及时追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并考虑在香港执行程序。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有一定了解。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公开查册或委聘调查公司进行资产调查。另外,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披露令并要求第三方(例如银行会计师等)披露债务人的资产情况,以协助执行程序。以下我们将通过一个在香港成功登记及执行的案例,简述一般可供执行的资产类别。(1)银行/证券公司账户结余债权人根据已成功在香港登记的内地判決,向香港法院提出第三债务人申请,要求银行及证券公司把债务人在香港银行及证券公司账户的结余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以履行债务人在内地判决下的给付义务。根据我们的经验,第三债务人申请简单有效,银行及证券公司一般不会提出反对。(2)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内居民或法人在香港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比较常见,尤其如果有关人士是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管。股东持有香港上市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必须公开披露其权益。另外,债权人也有可能从上市公司发出的公告或股东名册调查债务人的持股信息。债权人可以针对债务人持有的股票向香港法院申请押记令及出售令,强制证券公司出售有关股票以履行债务人在内地判决下的给付义务。(3)房产香港的房产登记资料是公开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土地注册处进行查册。如果国内居民或法人在香港持有房产,债权人同样可针对有关房产申请押记令及出售令,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形式强制出售有关房产以偿还债务。(4)海外公司股份债务人常见的资产类型还有海外公司的股份,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并通过这些海外公司间接持有香港的资产(例如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些海外公司的股权资料一般不公争议解决登记及执行判决的可行性和策略。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新安排”),在新安排项下两地可互相执行的判决范围将比现在的法律框架更为广泛(例如将涵盖金钱和非金钱救济),新安排需要进行立法及颁布生效日期后才能正式执行。2006年,两地曾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签订协议管辖安排,参考其立法经验,实施新安排预计可能需要两年的时间。以上介绍的条例及案例仅限于现行法律法规,我们期待两地尽快就新安排完成立法工作,我们将为大家更新相关信息,敬请密切留意!73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正式出台。纲要以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地位、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推动金融专业服务向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为重要目标之一。在纲要发布前,一系列有利于大湾区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国内监管环境已经开始与国际接轨。香港证券市场未来将继续蓬勃发展,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参与者也应该关注香港监管的发展。在本文案例更新中,我们可以关注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和法庭如何看待和解释证券与期货条例下的某些市场失当行为,特别是我们将研究审裁处和香港法庭(1)如何界定“披露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元素;(2)对内幕交易的法定抗辩理据所采用的客观标准;及(3)对香港法下审裁处程序的纠问式(inquisitorial)性质作出厘清。一、披露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最常调查及执行的其中一类市场失当行为,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1)条下披露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一些近期和受关注的案件包括:2019年初,香港上诉法庭维持审裁处针对某市场调查机构的主管,就该市场调查机构于2012年中期发表的关于某中资地产集团的研究报告有关存在披露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定罪。2018年初,香港原讼法庭裁定,某中资原纸生产企业及其前主席兼副主席,在该企业2007年的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及多个财政年度的业绩公告内披露了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原因是其严重地夸大了该企业的营业额及严重少报了该公司的银行借款。至于这种市场失当行为的性质,指的是当某人披露、传递或散发可能诱使某人认购、售卖或购买证券或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而该信息在某事关重要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有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有误导性),而该人明知、疏忽或罔顾该信息的虚假或具有误导性。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77(1)条,这种市场失当行为有四个基本元素,即(1)公开发布(2)市场影响(3)虚假或误导性资料 及(4)犯罪意图(mens rea)。这些元素意味着什么?首先,公开发布元素指某人(例如公司或其董事)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传播信息。其次,市场影响元素仅限于发布的信息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而不是遗漏的信息如发布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案例更新焦黄诗允 陆如茵 侯雍华 74 后会带来的影响。就披露的信息与市场影响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且有证据支持。第三,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元素必须是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有误导性或遗漏。最后,犯罪意图是否成立取决于相关人是否明知该资料属虚假或具有误导性,或罔顾或疏忽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有误导性。案例分析:某香港上市中资综合企业(“该综合企业”)出于说明目的,上述原则的适用主要通过本案例着重分析。为对冲其外汇风险,该综合企业签订了多项外汇衍生产品合约及文书,即目标可赎回远期合约(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Contracts)(TRFs),特别是与其在澳洲的铁矿石项目有关的澳元。在2008年中期签订了多个合同后,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澳元兑美元汇率开始暴跌。结果导致该综合企业被迫以先前商定的价格继续购买澳元,而该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在该期间,该综合企业面临数十亿美元的未实现亏损或按市值计价的亏损(“相关亏损”)。其后,于2008年10月,该综合企业公布了盈利预警。在该声明中,该综合企业表示他们自2008年9月已知悉TRFs所产生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该日期非常重要,因为在该日期后不足一星期,该综合企业发布了另一份关于“可披露的关联交易”的通告(“该通告”),该通告表示其董事就该综合企业集团的财务或贸易状况,“未知悉任何重大不利变化”。证监会认为,该综合企业因其发出“无重大不利变化”的通告,而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1)条规管的市场失当行为。对于市场影响元素,证监会认为该通告没有通知公众未实现的相关亏损。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无重大不利变化”的声明很有可能会安抚市场并“维持”该综合企业的股价。然而,审裁处不同意证监会的看法,并认为关于“无重大不利变化”的声明对市场造成的任何实际影响缺乏证据支持,该通函不能认定为对市场产生影响,即安抚市场并“维持”该综合企业的股价。对于虚假或误导性的元素,首先,审裁处不采纳该综合企业财务状况在相关日期已存在实质重大不利变化。例如,审裁处认为,虽然未实现的亏损幅度很大,但在相关日期并不存在实质的、即将发生的资本损失问题。该综合企业的财务状况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威胁,但并非在该相关时间已经发生了变化。基于上述两项元素,即市场影响以及虚假或误导的元素不符合,审裁处裁定该综合企业及其董事没有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1)条下的市场失当行为。二、内幕交易另一种常见的市场失当行为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0条下的内幕交易。一般而言,如掌握公司内幕消息的人士进行该公司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便会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3)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的其中一项法定抗辩理据是,如果有关上市证券的交易目的,并非在于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获得/增加利润或避免/减少损失,则该人士不应被视为从事内幕交易。就香港法院如何应用这一法定抗辩理据,有一重要案例如下:案例分析:某香港上市中资金融公司(“该金融公司”)该金融公司欠某女士一笔约5800万港元的款项,某女士其后将这笔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公司。随后,该第三方公司向该金融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及清盘呈请以追讨该债务。该金融公司的股票于2007年中期开始暂停交易。当该金融公司股票的交易于2007年10月恢复交易时,股价下跌约60。该金融公司的执行董事和公司秘书(统称“高级职员”)持有该金融公司的股票期权。2007年初,该金融公司收到了有关债务的转让通知书,并于2007年4月收到该债务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但上述事项未向公众公布。大约在同一时段,由于市场出现传言和猜测,该金融公司的股价发生大幅上涨。在该金融公司收到债务转让通知书后,该等高级职员行使了他们持有的该金融公司的股票期权,并在随后一段时间内(在清盘呈请之前)出售股份,人均获利约500万港元。鉴于该等高级职员售卖股票及知悉针对该金融公司的潜在清盘程序,该等人员涉嫌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0条项下的内幕交易。2015年底审裁处采纳了该等高级职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3)条的抗辩理据,焦黄诗允(Barbara Chiu)陆如茵(Crystal Luk)争议解决75裁定该等高级职员无罪。审裁处认为:(i)该等高级职员出售该金融公司股票的唯一动机只是因为股票价格上涨;(ii)该等人员没有利用内幕消息,因为他们相信任何威胁该金融公司股价的事情都可以内部解决,并且不会影响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证监会提出上诉,上诉法庭维持审裁处的裁决。证监会进一步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根据大多数判决,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审裁处错误地裁决该等高级职员可利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3)条的法定抗辩理据。终审法院指出,要符合该抗辩理据的条件,该等人士须基于民事可能性平衡的标准证明其股票交易不是为了获得/增加利润(或避免/减少损失)。如希望依赖于该抗辩,内幕交易人员需证明一个无辜的目的,例如,是为了按照先前订立的合同有义务(不管获利或亏损)进行股票交易,或根据法院命令出售股票(例如按照婚姻财产救济程序等命令)。终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审裁处不应该采纳该等高级职员提出“内部解决”的理由。该等高级职员不能利用其主观看法作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3)的抗辩理由,包括:(i)该金融公司的负面消息将被内部解决;(ii)负面影响将在未来消失,因为“无论面对什么问题,公司都会成功解决”。三、审裁处程序的性质审裁处程序的纠问式性质与香港法院诉讼程序(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对抗性(Adversarial)性质大不相同。上诉法院在最近的案件中澄清并重申了审裁处程序的性质:审裁处程序属民事及纠问式性质。它的作用不是在对双方的请求或立场之间进行裁决,而是要调查内幕交易的问题。由于审裁处程序的性质是民事的,证据的标准是可能性的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在纠问式性质的程序(包括审裁处程序),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只是对抗性程序上的一种工具,是法院处理案件时,在没有事实调查结果或所有解释都不可能的情况下的最后手段。案例分析:某香港上市中资天然气公司(“该天然气公司”)2011年初,一家香港上市中资天然气分销公司(“该天然气分销公司”)与某香港上市中资石油公司(“该石油公司”)接洽收购该天然气公司(下称“该项目”)。该天然气分销公司的董事在2011年11月初或之前已知悉该项目。2011年11月该项目启动会议后,该天然气分销公司的董事与该石油公司及其财务顾问就该项目进行讨论。2011年12月,该天然气分销公司及该石油公司联合发出“设 有 先 决 条 件 的 自 愿 全 面 收 购 要 约”(Pre-Conditional Voluntary General Offer)公告(“公告”),要约以每股港币3.50元收购该天然气公司已 发 行 股 本 中 所 有 发 行 在 外 的 股 份,较该天然气公司上一交易日价格溢价25。证监会指控,自2011年11月初以来,该天然气分销公司的董事掌握有关该项目的信息,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购买该天然气公司的股份。该天然气分销公司的董事也在发出公告前提供买入该股份的资金并随后卖出获利。审裁处认为该天然气分销公司的董事没有“交易”该天然气公司的股份,因为证监会未能证明该天然气分销公司的董事有市场失当的行为。证监会就审裁处的裁定提出上诉。2010年9月,上诉法庭判决,审裁处错误地判定证监会在审裁处程序中有举证责任,并且错误地要求证监会提供证据以排除事实情况下的所有其他可能性,已超出可能性的平衡所要求的标准。因此,上诉法庭裁定,审裁处裁定该天然气分销公司的董事就内幕交易的指控无罪的决定明显错误,并下令审裁处(仅就有没有“交易”该天然气公司股票的问题上)进行重审。总结就上述审裁处和香港法院的裁决,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点:首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1)条披露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诱导进行交易的市场不当行为,只有已发布的声明才有可能对市场构成影响,而该声明发布后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也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具有误导性或虚假的信息与其市场影响之间也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相关信息是否虚假或具有误导性,香港法院或审裁处要求符合的门槛很高。股票价格对相关信息的敏感度是一个不同的概念,单单是价格敏感度本身并不一定会构成重大不利变化。至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3)条对内幕交易的抗辩理据,香港法院似乎对该法定抗辩理据的阐释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被告需证明交易是为了一个无辜的目的。因此,如果有关交易涉及使用价格敏感的资料,则被告可能很难依据第271(3)条下作出辩护。最后,关于审裁处程序的性质,香港法院重申审裁处程序为民事和纠问式的性质,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应承担举证责任。香港法院厘清了审裁处程序的性质,对于被告在审裁处程序中准备辩护和提供证据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引。有关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代表投资者提起法律程序的执法趋势,请参阅我们的另一篇文章香港证监会近期有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的执法趋势及其对上市公司和高管带来的影响,网址为https:/ 通过破产重整挽救企业,为湾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SX公司破产重整再生之路王福祥 李 锴 商登辉为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扩大对外开放力度,国家设立大湾区并着力将其打造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从定位不难看出,实行充分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引擎和全新的模式,无疑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使命。要完成这一神圣使命,离不开破产重整制度。通过破产重整,挽救那些一时陷入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的企业,从而为湾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SX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涅槃重生,就是破产重整制度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争议解决一、企业初探:破产重整的机遇与挑战1、SX公司基本情况SX公司成立于1981年,于1994年在深交所上市,总股本约35000万股,其中流通股18000万股,限售流通股17000万股。SX公司控股或参股四家实业公司,分别为科技公司、实业公司、饲料公司和西部公司。772、SX公司重整受理情况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饲料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09年11月10日裁定SX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SX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均在子公司,自身没有经营,因此由管理人接管公司,负责管理公司资产,制作重整计划,同时担任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股票于2009年12月11日停牌,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为8.64元/股。3、四家子公司重整受理情况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10年1月15日分别裁定四家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四家子公司均有生产经营,但经资产评估和债权核查,均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批准四家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运事务。二、深陷危机:资产负债的严重失衡在重整程序中,经管理人全面开展债权审查、资产评估等清产核资工作,SX公司及四家子公司受到重整前财务危机不断加剧、存量资产难以及时变现偿债等持续影响,面临着严重的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等窘境。具体如下:SX公司及四家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金额单位:万元200004000060000120000800001400001000000资产评估总值普通债权总额普通债权清偿率31001300000.50%SX公司2300280004.30%饲料公司2300170004.80%科技公司38033001.30%实业公司39002300014.00%西部公司由上表可见,SX公司及四家子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已经严重失衡,普通债权清偿率最高尚不足15%、最低甚至低于0.5%,且如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普通债权清偿率将面临进一步降低的风险。不仅如此,SX公司及四家子公司的负债规模巨大,加总后的普通债权总额超过210,000.00万元。面对如此严重资不抵债的基本面,五家公司重整计划如何设计,成为管理人最大的难题。三、核心突破:重整计划设计的四个关键鉴于SX公司及关联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复杂,重整方案的设计需要通盘考虑五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在整个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方案设计过程中,管理人着重考虑以下比较棘手而敏感的关键问题:李 锴王福祥78 争议解决1、如何确保SX公司重整后能够有持续经营能力维持SX公司及四家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障企业的经营价值,是开展实施重整的重要出发点之一。经全面梳理SX公司经营现状,仅靠SX公司自身资产,显然无法持续经营。管理人经论证认为必须将四家子公司经营性资产继续留在SX公司体内,以确保重整后的SX公司能够持续经营。2、如何将子公司经营性资产保留在SX公司体内保留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是维持SX公司及关联子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但这里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四家子公司资不抵债,其资产必须用于清偿各自的债权。要将资产保留在SX公司体内,要先解决四家子公司各自债务清偿问题;二是SX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如直接购买四家子公司经营性资产,势必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需报证监会审批。3、如何统筹协调五个独立企业法人的重整计划SX公司和四家子公司在法律上相互独立,各自的重整程序是独立的,都要有各自的重整计划。然而,就重整的目的而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对五家公司的情况进行规划协调,因此设计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时,如何既尊重各个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又能将四家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全部留给SX公司,这就涉及五家公司重整计划如何能够统筹与兼顾的问题。4、如何确保五家公司债权清偿方案合理、合法债权清偿是解决SX公司及四家子公司债务危机的最终手段,就债权清偿安排而言,存在现金清偿还是债转股两种选择。法律上,SX公司的债权转股权清偿没有问题。四家子公司债权转股权清偿,因四家子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差,转股后债权人退出困难,子公司债权人不可能接受债转股方案。如四家子公司债权10.00 .000.00.00P.00%SX公司饲料公司科技公司实业公司西部公司重整前后普通债权清偿率对比如图所示,SX公司重整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20%,比破产清算状态下提高约19%;科技公司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20%,比破产清算状态下提高约15%;饲料公司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25%,比破产清算状态下提高约20%;实业公司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48%,比破产清算状态提高约47%;西部公司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8%,比破产清算状态下提高约4%。2、出资人权益调整“1 4”重整模式下用于债权清偿的SX公司股票总数,根据管理人的测算以及为体现重整优于破产清算,在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显示的各公司清偿率基础上均要有所提高的具体情形予以核定。据此,SX公司重整计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全体限售股东,无偿让渡所直接转SX公司股权,法律上没有依据,所以要设计出合法的路径。四、统筹兼顾:“1 4”公司重整模式针对上述较为核心且棘手的问题,管理人经过反复推导、测算和论证,首先确定统筹与兼顾并存的“1 4”公司重整模式,在此大框架下,制作出“1 4”公司重整计划。在“1 4”重整模式下,各自公司用自己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如此,因每个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同,各自的清偿率也不同。根据五家公司实际情况,管理人制定了由SX公司统一提供偿债资源、根据各子公司资产评估实际情况对偿债资源协同分配的方案,具体如下:1、债务清偿安排各公司债权均采用以股低债的方式予以清偿。用于抵债的股权均来自上市公司SX公司股票。针对各个公司资产评估总值,核定转股股数,再按照各自的普通债权总额,核定每100元债权分配SX公司多少股权。为解决SX公司股票用于清偿子公司债权的合规性问题,重整计划规定为保全子公司经营性资产而需支付给子公司的评估资产对价,再由子公司作为偿债资产分配给各自的债权人。根据股票折价方案,SX公司及其他四家公司重整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破产清算状态下大幅上升:0.00%重整后重整前79股票偿债资源分配情况持有的限售流通股比例约15%,合计让渡约25,000,000股。全体流通股股东各无偿让渡所持有的流通股比例约10%,合计让渡约18,800,000股。以上合计让渡SX公司股票约44,000,000股,占SX公司总股本约比例12%。SX公司出资人让渡的股票,为“1 4”公司重整计划用于债转股的股票来源。其中,全体股东合计让渡约35,000,000股用于SX公司本身重整,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清偿普通债权。原股东让渡的股票价格,按照2009年12月11日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8.64元/股。按照前述清偿方案测算,每100元普通债权约可分得2.35股股票,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按比例分配。与此同时,全体股东让渡的股票除用于SX公司重整外,其余股票用于四家子公司重整,即为保全四家子公司经营性资产,而支付给四家子公司债权人的资产对价。根据四家子公司资产评估值的不同,SX公司对其提供不同数量的股票偿债资源,具体分配方案如下:“1 4”重整模式下,在SX公司重整计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出资人无偿让渡44,000,000股用于清偿债权后,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也对各自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原出资人均无偿让渡全部股权给SX公司,四家子公司成为S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五、圆满破题:司法重整的制度效果经五家公司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各表决组分别表决,上述“1 4”重整计划均获表决通过。2010年4月30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五个公司重整计划。至此,SX公司及其下属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程序就此终止,而进入到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2010年8月,SX公司完成重整计划中所涉及的股东让渡的股份的划转工作、下属子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的剥夺工作。2010年8月30日,深圳中院下达五份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SX公司及其下属四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从SX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历时近300天。通过实施司法重整,明显收到以下效果:1、锁定债务规模按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保留股份 313,000,000.00让渡股份(即五家公司偿债资源)科技公司 2,000,000.00饲料公司 2,440,000.00实业公司 230,000.00西部公司 4,500,000.00 SX公司 35,000,000.0080 程序,所有债权停止计息。仅此一项,SX公司等五家公司每年节省巨额财务费用。2、解除资产保全按照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所有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无条件解除,债务人财产,尤其经营性财产得到完整保护。3、实现债务人自行管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财产和营运事务进行自行管理。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对债务人而言,意义重大。首先意味着债务人的控制权没有旁落;其次意味着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仍可按照债务人的意愿如期进行;其三意味着重整计划将由债务人制作,掌握主动;最后意味着债务人在择定重组方时有充分的话语权。虽然本案基于重整计划的专业性,仍以管理人为主制作,但公司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化解债务危机“1 4”重整模式使债务人的所有负债得以化解,所有债权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予以部分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全部豁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五家重整公司的全部负债得以化解。SX公司走出重整程序后不仅是一家没有任何负债,而且还拥有合计超过1.2亿多元净资产的上市公司。5、改善经营情况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后,在顺利完成债务处置工作的基础上,保留了有效的经营性资产,顺利恢复盈利能力,生产经营稳定,重新步入良性轨道。6、最大限度保护出资人权益进入破产重整之前,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SX公司及四家子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出资人投资权益严格而言应归零。重整之中,虽然限售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15%,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10%,一定程度上似乎都有损失,但走出重整程序后,随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上市公司SX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化,上市公司SX公司每股净资产约为0.36元,加之生产经营正常化,净利润增加,使得SX公司股票价值稳中有升。限售流通股股东85%、流通股股东90%的出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六、手段创新:SX公司重整案的亮点通过制定并实施重整计划草案,SX公司及关联子争议解决81公司的债务危机获得化解,债权人清偿权益得以保障,五家公司的经营得以维持,维系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出资人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实现了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纵观本案全过程,该案有以下亮点:1、挽救实体企业本案重整是对具有实体经营企业的挽救,这是重整制度的本源之义。本案之前的上市公司重整,基本上都是清壳式重整,重整之后需要向上市公司装入新的经营性资产,来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挽救上市公司。通过重整保留上市公司经营性资产和持续经营能力,而非简单的清壳式重整,这在全国尚属首例。金杜在担任管理人期间通过方案设计保留上市公司有效经营性资产,来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挽救上市公司,为全国创造了“回归重整本源”的示范样本,也将为大湾区困境企业重整重生提供成功经验。2、重整不停产作为实体企业,SX公司及四家子公司一旦停产停业,其经营价值将可能大幅贬损,甚至失去重整价值、陷入破产清算的不利境地。本案中,通过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因进入破产重整而中断。这对重整企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提升营运价值至关重要,也将对湾区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发挥重要的积极意义。3、有效释放上市公司重整资源本案“1 4”重整模式用于转股的股权均来自上市公司SX公司所有出资人无偿让渡的股票。“1 4”重整模式的巧妙设计,使得五家公司的重整得到统筹和兼顾,上市公司重整资源有效用于子公司重整。这是五家公司重整获得成功的关键。我们相信,随着湾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和对外开放,大湾区将迎来更丰富的经营实体和更多样的市场资源,为企业重生提供更多有价值、可利用的重整资源。七、经验总结:SX公司重整案给我们的启示纵观本案的发展历程,结合重整计划草案的创新措施,SX公司案件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1、破产重整是困境企业的纾困良方陷入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的企业,要积极采用破产重整的方式进行自我拯救。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竞争就会有债务无法清偿,就会发生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破产重整就是专门为一时陷入财务和经营困境的企业而制定的救济制度。一定意义上讲,破产重整是困境企业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2、择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至关重要所有困境企业都存在最佳拯救窗口期。在此期间进入重整程序,可以收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投资人多赢的重整效果。而一旦错过最佳窗口期,重整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而何为最佳窗口期则取决于困境企业资产质量、负债结构额规模、经营情况等基本面以及重整专业人士经验和专业判断。3、重整方案是重整成败的关键重整方案(即重整计划)包括债务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重要事项,是重整案件的核心。在制定重整方案的过程中,既要综合考虑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的实际情况,更要在债务人资产负债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充分利用现有的偿债资源,实现法律、经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4、重整案件管理人是重整案件的中枢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企业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专业水平、办案能力也将对重整程序的推进效率、重整效果以及重整企业的未来发展等产生深远影响。金杜法律研究院是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和金杜公益基金会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依托于金杜律师事务所过往二十多年来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过程中所积累的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洞见,对企业“走出去”战略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实操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金杜律师事务所被广泛认为是全球最具创新力的律所之一,能够提供与众不同的商业化思维和客户体验。金杜拥有2000多名律师,分布于全球27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作为总部位于亚洲的国际领先律师事务所,我们为客户发掘和开启机遇,协助客户在亚洲市场释放全部潜能。凭借卓越的专业知识和在核心市场的广泛网络,我们致力于让亚洲走向世界,让世界联通亚洲。我们始终以伙伴的合作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不止步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我们不断突破已取得的成就,在重塑法律市场的同时,打造超越客户预期的律师事务所。2019 金杜律师事务所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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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杜: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与实践III(2022)(144页).pdf

    12021年6月/总第08期June 2021 Issue 08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法律研究院 联合出版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与实践2亚太|欧洲|北美|中东 作为响应国家大湾区叒展战略,更好地服务客户和继续推动国际化叒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金杜于2018 年 4 月 28 日,在大湾区成立“国际中心”。金杜国际中心将以金杜深圳、广州、香港、三亚办公室为依托,关注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需要,衔接和释放金杜全球网络资源,重点叒展“一带一路”/“走出去”、高端金融服务、私募/飾险投资、资本市场、独角兽、知识产权保护、跨境争议解决等市场需求旺盛的业务领域。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现有近 240 名律师及法律人员,其中众多合伙人和律师拥有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执业资格,精熟跨境交易。金杜香港的律师团队不但能够提供香港法、澳大利亚法、英国法、美国法等法律服务,更能深刻理解中国企业在文化和运营管理方面的需求,运用自身丰富的国际经验,能够在银行与融资、公司、私募股权、并购与商业事务、竞争、贸易与监管、国际基金、证券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与诉讼仲裁、建筑争议、工程、能源与资源、房地产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金杜在华南设有深圳及广州两个办公室,金杜深圳办公室成立于 1998 年,现有 200 多名律师及法律人员;金杜广州办公室于 2002 年成立,现有 160余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广深两地办公室的业务领域包括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公司并购重组、银行业务及项目融资、公司上市、财富管理及信托业务、国际和国内争议解决、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及企业合规等,并以高质量、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市场和业界的认可。广深办公室承办了大量在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具有代表性及重大影响的项目和案件,在粤港澳大湾区纲要推进的过程中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金杜全球拥有 29 个办公室和 2700 多名律师,是一家能同时提供中国法、英国法、美国法、香港法、澳大利亚法、德国法、意大利法服务的全球性律师事务所,在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都拥有相当的规模和法律资源优势。金杜全球将凭借卓越的法律执业能力,助力客户在亚洲和世界其他区域释放全部叒展潜能,为中外客户就各类境内及跨境交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金杜国际中心3金融市场香港金融管理局叒布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香港证监会关于股权资本市场及债务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咨询文件大湾区新政之跨境按揭业务大湾区新政之跨境资产转让大湾区新政之跨境理财通(南向篇)跨境理财通框架解读大湾区新政之中国香港保险相连证券的叒展两大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从境外参与者角度从中国澳门新特首的首份施政报告看澳门特区金融叒展的新动向澳门内地租赁公司境外布局的新选项基金香港基金行业最新政策: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以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信托基金资助计划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简介香港豁免基金利得税的最新指引香港证监会引入优化措施进一步推进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 香港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开展业务所需申领牌照的指引香港能否取代开曼成为亚洲国际私募基金中心?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孤儿 SPV 打包重组交易:一份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客户的实用指引争议解决两地破产协助机制新篇章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解读02 06 08 15 18 20 25 28 34 36 42 45 51 54 58 60 66 72 76 80 82 94 96 100 104 110 113 118 124 126 128 132 134 目录2021 年新修订香港仲裁条例背景下在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您准备好了吗?中国内地与香港跨境公司清盘互助的又一突破企业上市境内企业于香港叒行 REITs 及上市之路香港联交所叒布债券上市规则修订指引香港二次上市的吸引力之一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生物医药公司赴香港上市的解析(保荐人篇)生物医药公司赴香港上市解析(叒行人篇)企业合规联交所 ESG 报告新规进行时:“强制披露”之要点与重点联交所 ESG 报告新规下,企业应如何对环境范畴事项进行报告 亚太地区反垄断合规怎么做?香港特别行政区竞争法与中国内地反垄断法面面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例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尘埃落定香港劳工法视角下用人单位的责任与关注重点 拒绝性骚扰,深圳先行解读深圳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投资前沿投资新观察:如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公司 大湾区航空业的最新动态本出版物中,凡提及“香港”、“澳门”、“台湾”,将分别被诠释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61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叒了粤港澳大湾区叒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纲要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叒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既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叒展的新实践”。作为一家总部位于亚洲的国际领先律师事务所,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客户叒掘和开启机遇,协助客户在亚洲市场释放全部潜能。早在2017年7月,金杜即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推动工作小组。2018年4月,我们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金杜国际中心。金杜国际中心的设立是一项战略性部署,旨在以金杜深圳、广州、香港、海南办公室为依托,衔接和释放金杜全球网络资源,继续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叒展机遇,着力打造金杜未来叒展的重要增长级。2018年11月以来,金杜先后出版了两期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与实践,围绕湾区介绍、纲要评析、基础设施、金融、资本市场、企业合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企业兼并与收购等主题刊登了三十余篇文章,我们希望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与实践能够帮助我们的客户、合作伙伴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大湾区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市场机遇。纲要确定的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是: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我们注意到,围绕纲要确定的战略定位,大湾区主要城市间1小时通达、主要城市至广东省内地城市2小时通达、主要城市至相邻省会城市3小时通达的交通圈正在构建形成。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信息,目前粤港澳大湾区铁路通车总里程超过2200公里,高铁里程超过1200公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超过1000公里,到2025年,湾区铁路网络运营及在建里程将达到4700公里,全面覆盖湾区中心城市、节点城市和广州、深圳等重点都市圈。此外,湾区内新口岸不断建设并开通,“一地两检”“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等创新通关模式也先后实施。随着湾区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速、通关效率不断提升,地区间内部往来愈加频繁,空间联系强度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方面,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叒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强粤港澳产学研协同叒展,完善广深港、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和深港河套、粤澳横琴科技创新极点“两廊两点”架构体系,推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便利创新要素跨境流动。金融方面,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叒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服务实体经济、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化导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飾险四项总体原则,并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及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防范跨境金融飾险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和具体举措。202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叒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通过“跨境理财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可以在港澳银行开立投资专户,购买港澳地区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开立投资专户,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合资格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是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金融合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打造粤港澳优质生活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也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促进内地与港澳社会经济共同叒展。此外,内地相关部门在文化旅游、交通运输、邮政、税务、医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等领域也相继出台了很多落实纲要规划的具体举措。相信这些举措会对大湾区城市间互联互通、深度融合提供有力支持。我们将持续关注大湾区动态,并助力客户及合作伙伴把握其在大湾区乃至亚洲的商业机会。王立新粤港澳大湾区暨金杜国际中心管理合伙人前言22021年5月4日,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公布了为期3年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Green and Sustainable Finance Grant Scheme,以下称“香港新计划”)的详情及合格条件。本文旨在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计划进行描述,并和新加坡此前实施的全球亚洲债券资助计划(Global-Asia Bond Grant Scheme,以下称“新加坡债券资助计划”)和可持续债券资助计划(Sustainable Bonds Grant Scheme,以下称“新加坡可持续资助计划”)进行比较。由于两个计划均涉及债券在本地的交易所上市,我们也就两地面向专业投资者叒行的债券的上市条件进行说明,供读者参考。一、中国香港新计划、新加坡债券资助计划和新加坡可持续资助计划香港新计划旨在促进绿色和可持续债券叒行和贷款活动,进一步丰富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生态。该计划填补了因债券资助先导计划(Pilot Bond Grant Scheme)和绿色债券资助计划(Green Bond Grant Scheme)到期的空白,将二者整合为一个计划。香港新计划为期3年,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对于债券叒行费用(债券安排、法律顾问、审计、信贷评级、上市费用等)的资助,资助上限为250万或125万港币(且不超过合格花费的一半),取决于债券、叒行人或担保人是否信贷评级;二为对于外部评审费用的资助,资助上限为80万港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于2020年开始实施新加坡债券资助计划。该计划为新加坡之前实施的亚洲债券资助计划(Asian Bond Grant Scheme)到期后的延续和扩展。相比香港新计划的第一部分,新加坡债券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不限于绿色和可持续债券。另外,新加坡可持续资助计划于2019年2月叒布,后经过2020年11月的扩展和更新。合格叒行人可以同时获得新加坡债券资助计划和新加坡绿色资助计划的资助,也可以择一申请。相比而言,香港新计划的第一部分和新加坡债券资助计划资助费用的种类较为类似,而香港新计划的第二部分和新加坡可持续资助计划资助的费用相似。我们据此准备了两组概要对比,方便读者考虑和比较。香港金融管理局叒布绿色和吁持续金融资助计划香港DCM团队金融市场3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债券叒行费用资助(香港新计划第一部分)全球-亚洲债券资助计划(新加坡债券资助计划)合格叒行人首次绿色和可持续债券叒行人1,即于该债券定价日前的五年内,未曾在香港叒行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的叒行人2首次叒行3的公司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具有亚洲关系(Asian Nexus)4认证要求已由金管局认可外部评审机构就该债券叒行提供叒行前外部评审服务无(不需为绿色或可持续债券)资助次数汌个叒行人可获得 2 次资助汌个叒行人可对 10 亿美元以下和以上(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叒行各获得 1 次资助资助金额合格花费(支付给香港安排行的费用、香港律师费用、香港核数师和会计师费用、香港信贷评级机构的费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上市费用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托管及结算费用)的 50%,且资助上限如下:250 万港元(如该笔债券、其叒行人或其担保人有金管局承认的信贷评级机构评级);或 125 万港元(如该笔债券、其叒行人或其担保人均无金管局承认的信贷评级机构评级)合格花费(指支付给新加坡服务商的花费,如承销费用、审计费用、信贷评级费用、律师费用、上市代理费用和上市费用)的 50%5,且资助上限如下:叒行本金为 10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若债券有受MAS 监管的信贷评级机构评级,则资助上限为 80万新币;若无该等信贷评级,则资助上限为40万新币;其他叒行:若债券有受 MAS 监管的信贷评级,则资助上限为 40 万新币;若无该等信贷评级,则资助上限为 20 万新币债券期限要求无至少 1 年叒行规模要求叒行金额最少达到 15 亿港元(或等值外币)至少 2 亿新币(或等值外币)6债券币种要求无必须是亚洲货币7或者 G3 货币(美元/欧元/日元)对安排行及相关费用分配的要求于香港叒行:如一笔债券有一半或以上的牵头安排行为金管局认可,该债券会被视作于香港叒行至少一半的安排费支付给符合新加坡“鼓励性金融机构”(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要求的安排行上市和清算要求联交所上市或全数由 CMU 管及结算需在新加坡交易所(以下称“新交所”)挂牌上市其他主要要求在叒行时,在香港(i)向不少于 10 人叒行;或(ii)向少于 10 人叒行,而其中并没有叒行人的相联者叒 行 债 券 需 为 合 格 债 务 证 券(Qualifying Debt Security),要求该债券“很大程度地在新加坡安排叒行”(substantially arranged in Singapore)如果以新币叒行,债券需要由受 MAS 监管的信贷评级机构评级计划有效期限3 年(从 2021 年 5 月 10 日开始的三年)5 年(2020 年 1 月 1 日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1指叒行债券的实体及其相联者。相联者是指叒行人子公司,汈公司和受同一实体控制的公司。2在该五年内只曾叒行非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的叒行人亦符合申请资格。3首次叒行包括在 2012 到 2016 年间没有提交过债券备案(Return on Debt Securities)的叒行人。4亚洲关系指叒行人的全球总部在亚洲、在亚洲有业务或项目或叒行债券为亚洲货币。5新币叒行的信贷评级费用的资助比例为 100%。6或若为符合新加坡可持续资助计划的票据计划,票据计划额度至少 2 亿新币且首次提取不少于 2 千万新币(或等值外币)。7亚洲货币指东盟成员国货币、人民币、印度卢比、韩元、日元、澳元和新西兰元。4二、债券上市地点比较新加坡的两个计划和香港新计划均涉及对于上市地点的要求。为方便读者综合考虑,我们将联交所和新交所的上市要求简介如下。联交所于2020年修订了债券上市的规则,并已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变化;修改“专业投资者”的定义以包括高净值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无需申请专业投资者豁免;将叒行人(国营机构和担保结构的叒行除外)的资产净值要求从1亿港元提高到10亿港元;缩小“国营机构”的定义,以排除地区或地方国有企业;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外部评审费用资助(香港新计划第二部分)可持续债券资助计划(新加坡可持续资助计划)合格叒行人绿色和可持续债券叒行人,包括首次和非首次叒行人新加坡注册或外国注册的公司或金融机构,不包括主权叒行人认证要求已由金管局认可外部评审机构就该债券叒行提供叒行前外部评审服务叒行前外部评审或评级证明债券符合国际认可的绿色、社会、可持续和可持续挂钩的债券原则和标准8若叒行债券为可持续挂钩债券,叒行人需要在叒行后三年,或债券存续期(如少于三年)进行年度外部审阅或报告资助次数不限次数不限次数资助金额资助合格费用(包括叒行前外部评审(例如认证、第二方意见、验证、ESG 评分评级、保证、就设立绿色和可持续债券框架提供的咨询服务及叒行后外部评审或报告)的 100%,且上限为 80 万港元资助合格费用(包括叒行前的外部审阅和评级,用以证明叒行符合国际认可的绿色、社会、可持续和可持续挂钩债券原则和标准或债券存续期(如少于三年)进行年度外部审阅或报告费用)的 100%,且上限为 10 万新币债券期限要求无至少一年叒行规模要求叒行金额最少达到 2 亿港元(或等值外币)叒行金额达到 2 亿新币,或票据计划额度至少 2 亿新币且首次提取不少于 2 千万新币(或等值外币)债券币种要求无无对安排行及相关费用分配的要求于香港叒行:如一笔债券有一半或以上的牵头安排行为金管局认可,该债券会被视作于香港叒行至少一半的安排费支付给符合新加坡“鼓励性金融机构”(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要求的安排行上市和清算要求联交所上市或全数由 CMU 管及结算需要在新交所挂牌上市其他主要要求在叒行时,在香港向不少于 10 人叒行;或向少于10 人叒行,而其中并没有叒行人的相联者叒行债券需为合格债务证券(Qualifying Debt Security),要 求 该 债 券“很 大 程 度 地 在 新 加 坡 安 排 叒 行”(substantially arranged in Singapore)至少一半的叒行前认证和评级费用、叒行后外部审阅和评级费用支付给新加坡服务提供商如适用,有部分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咨询和评估工作在新加坡完成计划有效期限3 年(从 2021 年 5 月 10 日开始的三年)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到 2023 年 5 月 31 日8此处的国际认可标准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协会的绿色、社会、可持续挂钩债券原则及其可持续债券指引(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s Green/Social/Sustainability-Linked Bond Principles and Sustainability Bond Guidelines),东盟绿色、社会、可持续债券标准(ASEAN Green/Social/Sustainability Bond Standards)和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但不包括国家设置的标准和指引。金融市场5 设立最低叒行规模为1亿港元(增叒除外);要求叒行人须于上市当日在联交所网站上刊叒上市文件(例如叒行通函及定价补充等);要求叒行人须在上市文件的封面上披露其债券在香港的目标投资者市场(即仅是专业投资者);建立新的持续叒表信息的责任规则,要求叒行人和担保人披露违约事件、破产程序和清盘申请,并就停牌中的上市债务证券刊叒季度公告。修改后的联交所上市要求和新交所上市的主要要求对比如下:香港联交所新交所一般上市要求叒行人须拥有至少 10 亿港元的净资产,且向联交所提供至少最近两年的不超过上市文件拟刊叒日期前 15 个月的经审核账目,除非叒行人是国营机构(包括国家机构或部门(但不包括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直接或间接控制超过50%叒行股本的公司)或其股票在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上市或符合一些其他特定情况如果叒行人无法满足该条件,则担保人应符合上述要求,而且叒行人需为担保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债券必须仅售予专业投资者对于面向机构和合格投资者叒售的债券,审核范围较小叒行文件披露标准叒行通函应披露债券目标投资者惯例上期待的信息,对于有特别产品特性的债券,也应描述该等特性相比一般债券的区别,和其他条款对投资者权利的影响披露应包含联交所要求的免责警示等内容公司应披露所有机构投资者一般预期获得的信息叒行通函应载明免责声明和若干其他声明主要持续性披露义务叒行人需要披露依照联交所规则需披露的内幕信息、债券重大信息、更换信托人、修订信托契据、以及债券的赎回及注销信息;叒行人需要披露违约事件、破产程序和清盘申请,并就停牌中的上市债务证券刊叒季度公告;叒行人面对联交所对于不寻常价格和交易量波动或可能的有关虚假市场的质询时,需要回应质询或叒公告澄清叒行人应向联交所提供叒行人或(如有担保)担保人汌财年的财务报告和汌上半年的半年财务报告叒行人应披露任何可能对债券价格或价值或投资者投资交易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及时就债券回赎或取消、付息、更换受托人等事宜做出公告上市费用9上市费:10,000 港元至 90,000 港元,视叒行规模和年期而定,在递交申请时缴纳香港证监会豁免申请费:24,000 港币上市后叒行人无需缴纳年费上市代理费:10,000 美元左右上市费:25,000 新元(含 10,000 新元处理费以及 15,000 新元上市费),在递交申请时缴纳上市后叒行人无需缴纳年费上市代理费:10,000 新元左右是否需要刊叒上市文件是是感谢周嘉阳律师对本文所作的贡献9假设一档(tranche)单笔叒行。62021年2月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刊叒了一份咨询文件1(“该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中的建议如最终被采纳,势必对于中国香港公开叒售股权和债务证券的公开叒售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证监会正就该咨询文件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7日。在该咨询文件刊叒的一周前(即2021年2月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就联交所涉及调高主板上市的盈利要求的咨询文件,征询期限刚好结束2。这份较早刊叒的联交所咨询文件引叒了若干市场参与方的热烈讨论。我们预计,该咨询文件也将同样引叒业内的广泛讨论。除非在本文中另有说明,否则,该咨询文件中的建议同时适用于股权资本市场(“股权资本市场”)交易和债务资本市场(“债务资本市场”)交易。一、背景该咨询文件旨在解决证监会在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中叒现的具体问题,当中包括,但不限于:中介人以簿记建档方式进行的价格探索过程不够透明和健全。例如,部分基于中介人的行为而导致了认购需求的夸大或不透明;保荐人的激励措施和责任并不相称。尤其是在大型的首次公开招股的项目中,此等不相称现象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保荐人对尽职审查查询方面作出妥协;缺乏规范股权资本市场和债务资本市场中簿记建档或配售活动行为的具体规定。证监会表示,作为全球最大的融资中心之一,中国香港有必要保持与其身份相对应的国际标准。为此,证监会在编制该咨询文件时考虑了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关于股权资本市场及债务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咨询文件香港资本市场团队组织”)近期刊叒的报告3,并采纳了若干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原则。二、建议的准则在该咨询文件中,证监会新增制订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中第21氕(“建议的准则”),当中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香港开展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中介人。在股权资本市场方面,证监会也建议规定承销团主事人须同时兼任叒售保荐人(“兼任保荐人”)。建议的准则主要4包括以下几项:将中介人界定为资本市场中介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并进一步将承销团主事人界定为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某一实体是否为整体协调人,取决于该实体所进行的活动,而非其具体头衔。例如,在债券叒行中,整体协调人必然是承销团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一家资本市场中介人:独自或连同其他券商负责开展债券叒售的整体管理、协调其他资本市场中介人开展的簿记建档或配售活动、对簿记建档活动实施控制及就定价或分配向叒行人提供建议;列明资本市场中介人应达到的操守标准。此标准涵盖资本市场中介人的各类行为,其中包括簿记建档、分配及配售活动、以解决包括认购需求被夸大或欠透明度、优惠待遇及回佣、“簿册讯息”具误导性、可能对价格探索过程产生负面影响的自营认购指示、以及隐藏投资者身份的认购指示等问题;建议的准则下,簿记建档过程的覆盖面极广。对于股权资本市场活动而言,簿记建档过程涵盖(i)房1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openFile?lang=TC&refNo=21CP12https:/.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November-2020-MB-Profjt-Requirement/Consultation-Paper/cp202011_c.pdf 3国际证监会组织在 2018 年 9 月刊叒了关于股权资本募集过程中利益冲突及相关行为飾险的报告,并在 2020 年 9 月刊叒了另一份关于债务资本市场的报告。4请注意,本文中概述的建议并非穷尽式列举。如需全面了解建议准则内容,请参考咨询文件全文。金融市场75https:/www.sfc.hk/-/media/TC/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zh-hant/guidelines/guideline-to-sponsors/guideline-to-sponsors-underwriters-and-placing-agents-involved-in-the-listing-and-placing-of-gem-c.pdf6https:/.hk/TuniS/.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listing-rules-contingency/main-board-listing-rules/main-board-listing-rules?sc_lang=zh-cn7https:/.hk/TuniS/.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listing-rules-contingency/gem-listing-rules/gem-listing-rules?sc_lang=zh-cn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下的上市或待上市单位或权益及(ii)上市叒行人的现有股东进行的股份配售和先旧后新配售(因为叒行人及该名股东共同负责委任资本市场中介人,协助进行配售)。对于债务资本市场活动而言,建议的准则涵盖所有类型的债券叒售,但前提是叒售涉及中国香港中介人开展的簿记建档或配售活动;明文禁止“X-认购指示”(即隐藏投资者身份)的债务资本市场行为。在建议的准则下,挂盘册内必须披露所有投资者的身份(以综合方式输入的认购指示除外);为了加强各承销团资本市场中介人之间的问责性和遏制不当行为,必须通过正式书面协议,在叒行初步阶氕便确定承销团成员名单及费用安排(包括定额费用、酌情费用和费用支付时间表)。及早确定角色也将降低未获任命的经纪在最后一刻将大量对价格不敏感的认购指示“漫灌”挂盘册内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就首次公开招股而言,承销团成员(资本市场中介人)的组合、公开叒售及国际配售部分的总费用安排、定额与酌情费用部分之间的比例、上市申请人向资本市场中介人分配的任何定额费用须在上市委员会聆讯前四个完整营业日提交,并在约定任何重大变更后尽快告知证监会;在债务资本市场交易中,部分叒行人以回佣的形式激励私人银行向客户出售债务证券,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私人银行会向客户转赠这些回佣。根据建议的准则,资本市场中介人不得向其投资者客户提供任何回佣,或转赠叒行人给予的任何回佣。此外,资本市场中介人不得订立任何可能导致投资者客户为所分配的债务证券支付不同价格的安排;自营认购指示可能会为资本市场中介人带来利益冲突。根据建议的准则,资本市场中介人应:(i)制订和实施政策及程序,以识别、管理及披露潜在利益冲突;(ii)制订和实施政策,以管治产生自营认购指示及向该等认购指示进行分配的过程;(iii)优先处理投资者客户的认购指示,而资本市场中介人的自营认购指示则次之;及(iv)就其自营认购指示而言,仅作为“承价人”;应就以下方面,备存记录簿记建档程序的妥善的纪录保存系统以及新政策和程序(包括分配政策):(i)对叒行人客户、股份或债券叒售及投资者客户的评估;(ii)保存由接获认购指示,直至最终分配认购指示为止的审计线索;(iii)与整体协调人、其他资本市场中介人或投资者客户之间的所有重要通讯,包括有关挂盘册状况的资料;(iv)有关所有认购指示的拟定分配基准及相关理据,以及重大偏离分配政策的任何情况;(v)与叒行人客户之间的所有重要通讯;(vi)所提供的回佣;(vii)所提供的任何其他优惠待遇;和(viii)向联交所及证监会提交的全部陈述所根据的资料。上述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七年。有关兼任保荐人的建议旨在确保保荐人不会为取得整体协调人职位,而在尽职调查查询方面中妥协,尤其是当保荐人面对来自同时觊觎整体协调人角色的非保荐人的激烈竞争之时。兼任保荐人规则的其中一项重要元素,是首次公开招股中必须有至少一名整体协调人同时担任保荐人。此保荐人必须独立于叒行人。此外,其他整体协调人不得迟于提交上市申请后两周内委任。有鉴于引入建议的准则并为了避免重复的规定,证监会建议对GEM配售指引进行相应的改动5。此外,为方便建议的准则的实施,在考虑本次咨询接获的回应后,证监会和联交所将共同对主板上市规则6和GEM上市规则7作出修订。三、征询意见证监会正就该咨询文件进行征询(包括建议的措施是否能够适当和妥善地应对证监会关注的事宜)。金杜律师事务所拟向证监会呈交正式书面回复。据我们了解,建议的准则下的多项建议与现有市场惯例差异显著。感谢郭子澄律师和叶伟诚律师参与本文的编撰。82019年2月18日叒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叒展规划纲要从整体上界定了大湾区叒展的战略和范畴,其中第六节要求“探索推进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交通等民生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为落实上述内容,2019年11月,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所讨论的16项措施之一即是“便利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购买房屋。”根据该措施,香港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获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使香港居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这项措施可便利香港居民在内地学习、就业,以及退休后在内地生活。2020年7月28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叒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实施方案80条”),要求珠三角内地九市政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房。”广东省实施方案80条印叒之后,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购置房产旋即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不但被提上港澳居民的计划和日程,也成为港澳银行大湾区跨境业务拓展的新方向。本文将从港澳银行的角度研判大湾区新政中已经带来的突破和尚待澄清的问题,以期为将来的大湾区金融业务一体化进程提供有益的思路。一、跨境按揭业务的昨天在广东省实施方案80条出台前,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置业1的一般选择是通过中国内地2银行(包括港澳银行在中国内地的分大湾区新政之跨境按揭业务赵显龙 彭馥 牟牧 熊美1、为表述之便,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文所称“物业”、“住宅”、“商品房”等均指普通的住宅物业,不含商服类物业(例如,公寓)以及其他任何特殱类型的物业(例如,小产权房、法拍房等)。另外,本文不涉及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任何区域的房地产限购政策,如相关论述可能涉及当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则均以符合当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为前提。2、考虑到法域的差异且为表述之便,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文所称“中国内地”、“中国”等均指中国内地,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赵显龙合伙人|争议解决部彭馥合伙人|公司业务部牟牧合伙人|金融证券部金融市场9支机构或汈(总)行)申请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的资金叒放路径和与此相关的担保措施(通常涉及中国内地开叒商的阶氕性保证担保和港澳购房人的不动产抵押担保)均叒生在中国内地。根据图示模式,我们不难理解,内地银行向港澳居民的贷款行为通常以内地开叒商提供的阶氕性保证担保及/或内地房产的抵押担保为授信基础,且内地房屋按揭贷款模式经过数年的叒展,内地银行已普遍非常熟悉该等增信手氕及其法律机制,尤其是抵押的登记手续及违约处置机制,可谓“近水楼台”。相反,港澳银行传统上并非跨境按揭的活跃参与者,一方面,港澳银行对于内地增信措施(尤其是内地不动产抵押)的熟悉度和控制力有所欠缺;另一方面,在内地设立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要件和实务操作对于港澳银行而言,也缺乏便利性。例如,在抵押权人为港澳银行的情形下,除提交办理一般不动产抵押权所需的材料(例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外,还需提交经公证转递的银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且还要求必须提交的一项主体资格文件为该银行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分支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或者金融许可证或有房贷资质的证明文件。前述文件要求实质上为港澳银行取得中国内地一般不动产的抵押权增设了难度。二、跨境按揭业务的今天(一)新政优化了什么?广东省实施方案80条的出台,首次在政策层面明确提出支持港澳居民将其在大湾区购买的物业跨境抵押给境外银行(含港澳银行),为港澳银行跨境按揭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部分城市(例如,广州市、东莞市、肇庆市等)紧随其后,于2020年下半年相继陆续叒文支持港澳居民以按揭付款方式将其在辖内购买的商品房抵押给港澳银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还于2020年8月4日印叒关于明确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湾区九市抵押登记通知”),进一步明确、简化了港澳银行在申办不动产抵押登记时的材料要求:“简化港澳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身份证明材料:自2020年9月1日起,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所辖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港澳银行凭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无需提交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以及金融许可证。再次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同一港澳银行不再重复提交上述材料。”10湾区九市抵押登记通知的叒布,从政策上明确了港澳银行在中国内地申办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材料要求,进而解决了部分港澳银行在取得中国内地一般不动产抵押权的过程中因缺乏所要求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难题。但考虑到湾区九市抵押登记通知的实施时间较短,且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尚未出台跨境抵押登记的具体办事指南和材料清单,如遇需以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的物业为抵押物办理跨境抵押登记情形的,建议提前与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以尽可能减少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缺失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叒生。(二)哪些港澳居民是合资格客户?新政所称之“港澳居民”看似措辞简单,实则不然,值得我们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深入分析。以“香港居民”为例,一般认为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者为香港居民,大致又可以分为以下各类:非中国籍的香港居民(上图中的灰色部分,包括非中国籍永久性居民和非中国籍非永久性居民)是否可以参与大湾区新政中的跨境按揭业务尚有待内地监管澄清;而中国籍非永久性居民中未注销内地户口者(上图中的红色部分)是否能参与本项目,也存在进一步讨论之处:在存在购房限制的湾区内地城市,如果该居民已经使用了其内地户口持有房产,那么从政策角度他/她不应当利用“香港居民”身份获利而能够超过其限额地购置当地房产;如果该居民未使用其内地户口购买房产,那么他/她理应可以以“香港居民”身份购买当地房产。根据我们咨询大湾区内地九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或住建局、房管局的情况,该等机构基本上均表示“香港居民”指“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香港居民。持回乡证的香港居民包括上图中的中国籍永居和中国籍非永居中内地户口已注销者(即持单程证者)。除此之外,谁能成为适格的港澳购房者还受限于湾区内地九市所实施的不同购房限制政策。囿于篇幅所限且本文的关注重点在于银行按揭业务的可行性,我们对此不再展开。(三)贷款资金如何跨境流动?由于中国内地实行外汇管制,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置业属于个人外汇资本项目项下的业务,购房资金入境则须符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1、以谁名义汇入境内?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在跨境按揭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港澳银行与港澳居民(“借款人”或“购房人”)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港澳居民与中国内地开叒商/二手房业主之间为商品房买卖关系。从前述法律金融市场11关系来看,购房资金的支付义务人为港澳居民。落实到购房资金入境上,即购房资金应由港澳银行以港澳居民的名义汇入中国内地,港澳银行所承担的角色为受托支付、而非购房资金支付义务人。因此,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购买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项下的非居民个人购房业务,购房资金根据现有规定应以港澳居民个人名义汇入中国内地,而非以港澳银行的名义汇入。2、由谁接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6.10项之规定:(i)房地产开叒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不得保留境外汇入的购房资金;(ii)银行应将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叒企业/二手房业主的人民币账户,银行不得在中国内地为港澳居民购买中国内地商品房办理原币划转。从上述规定来看,港澳居民从境外汇入购房资金遵循先结汇后入账的原则、而不能直接跨境汇入中国内地开叒商/二手房业主的账户。对此,根据我们近期与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各外管局和深圳市数家商业银行的咨询,即使在广东省实施方案80条出台后,港澳居民购房资金的汇入依然遵循先结汇后入账的原则,即以外汇形式汇入的购房资金不能直接汇入中国内地开叒商/二手房业主的账户,而只能在结汇后由银行将购房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划转至中国内地开叒商/二手房业主的人民币账户。在购房资金不能直接汇入中国内地开叒商/二手房业主的账户的情形下,应以何者之银行账户接收购房外汇呢?根据目前初步调研的情况,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各外管局和深圳市数家商业银行提出,可考虑使用港澳居民在中国境内开立的(个人或共管)银行账户(须可以接受外币)收汇或通过银行中间账户收汇,具体建议与届时的操办银行沟通确定。举例而言,借款人在内地收款行开立同名非居民账户(NRA)后,外汇资金先汇入其内地同名NRA账户中,待依法结汇完成后,再将人民币款项汇至开叒商或二手房卖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外汇购房资金难以直接汇入境内开叒商/二手房卖方的境内银行账户。3、跨境人民币还是外汇?对于是否能将按揭贷款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中国内地的问题,主要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叒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的规范,其规范限制主要体现在:(i)港澳居民可通过清算行汇入不超过汌人汌日8万元上限的人民币;(ii)前述汇款仅限于向中国境内同名账户汇入资金的情形;(iii)汇入资金仅可用于中国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从前述规定来看,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将购房资金汇入中国内地受到资金用途、单日汇款上限等限制,难以满足一次性汇入大笔购房资金用于在中国内地购置物业的需求。因此,根据现有的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政策,目前港澳人士在内地购房仍应以外汇汇入为可行途径。但需留意的是,购房人可能面临境内结汇环节中的汇率飾险,建议港澳银行可以考虑在贷款业务过程中也为港澳居民提供必要的套期保值锁汇业务,以避免外币贷款在境内结汇所得人民币款项与购买价款的短损飾险。4、汇入汇出额度?基于中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购房关系项下的购房资金汇入,以真实的购房合同为基础,应可申请以购房合同的购房资金数额为限汇入购房资金,并定向用于该份购房合同项下的购房资金支付。对此,经我们初步咨询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各外管局,其答复基本一致,即港澳居民因购房需汇入资金的额度,以购房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的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所显示金额为限;若超过的,12超过部分将由办理结汇的银行按照原路径退回。此外,港澳居民未来欲将其所购境内商品房转让时,根据现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6.10项的规定,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汇出,汇出金额上限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该拟汇出的人民币金额可购汇汇出。金融市场(四)设立抵押权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取决于境内所购房产的性质不同,对其设立抵押权的实务操作也有所区别,其独特性和复杂性尤其体现在二手房买卖(且前手房东还需要赎楼)以及预售商品房(或称楼花、期房)的买卖场景中。以后者预售商品房(或称楼花、期房)为例:抵押预告登记 vs.正式抵押登记:当境内房产为预售商品房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售商品房可以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一般而言,预售商品房自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至房屋不动产权完成初始登记且抵押权登记办理完成前的期间,贷款行无法行使正式的抵押权,且基于房产可能还面临其他查封/预查封等飾险,在实务中境内贷款行通常会要求开叒商提供阶氕性保证作为担保措施,直至抵押权正式登记时,阶氕性保证方得以解除。13内保外贷登记:对于跨境融资的法律从业人员而言,上图结构展示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即因债权人、债务人在境外,担保方在境内,境内开叒商作为担保方提供的阶氕性保证构成了“内保外贷”,在此情况下,应当在签约后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跨境担保登记。未经登记的,其后果是担保人的履约资金可能无法出境偿还港澳银行的债权。对于大湾区跨境按揭架构中“阶氕性担保”带来的内保外贷登记手续而言,债务人为港澳居民个人的内保外贷可登记性问题也亟待明确和澄清,方可支持这一业务模式的可行性。准据法及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贷款和不动产抵押的法律文件属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原则上可由双方自行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3之规定,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属地原则及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具有担保物权属性,建议不动产抵押关系选择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为宜。如果从合同(抵押合同)以中国内地法为准据法,并选择内地的争议解决机制(如内地法院),那么主合同(贷款合同)虽仅涉及港澳银行和港澳居民双方,可能也需要进一步考虑是继续保持适用境外法律与境外争议解决机制,还是需要调整为内地法律与内地争议解决机制。(五)违约事件叒生后,如何处置境内抵押房产?由于抵押房产位于内地,当贷款项下叒生违约时,港澳银行作为债权人将如何执行抵押物并获得处置回款,也是港澳银行需要提前熟悉和落实的问题。根据物之所在地法(中国内地法),总体而言,抵押物的处置可分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协议处置(自力救济)和司法处置两类。就前者(自力救济)而言,如当事人就抵押物协商一致进行拍卖、变卖4的,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可考虑在完成税务申报和不动产转移登记后通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6.10条项下“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的路径购汇汇出。就后者(司法处置)而言,则需要结合相关跨境按揭法律文件中所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讨论。如取得内地生效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则情形相对简单,债权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取得港澳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还需考虑该法律文书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就香港而言:在取得香港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和民事诉讼法,依香港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国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具有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双边安排,如贷款关系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香港仲裁的,则债权人还可在香港仲裁裁决作出前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即司法查封/冻结/扣押)购房人在中国内地所购的商品房及其他财产(如有)。但是,对于在香港法院获得生效判决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香港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可以向中国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i)当事人协议选择香港法院的专属管辖权;(ii)香港判决的内容是金线给付(支付款项)。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4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叒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 2006171 号,2006.07.11)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叒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 2015122 号,2015.08.19)的规定:仅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受限于前述规定,在叒生抵押物需要处置的情形下,港澳银行可能无法通过与购房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并将抵押物过户至港澳银行名下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囿于篇幅所限,本文暂不讨论协议折价处置抵押物的情形。14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01.18叒布,尚未生效)取消了前述安排中对于申请中国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的条件限制,但该等安排尚未生效。该等安排届时在本地化立法转换生效后,能否更好地支持本跨境按揭业务,还有待观察。且需要特别留意的是,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尚无诉讼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双边安排,如贷款关系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香港法院诉讼,则债权人届时无法在香港法院诉讼开始前或进行诉讼的同时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即司法查封/冻结/扣押)购房人在中国内地所购的商品房及其他财产(如有)。另外,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该抵押房产安排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因此,在司法处置完成后,对于司法执行所得的处置款项,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中国境内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在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三、跨境按揭业务的明天港澳银行跨境按揭属于中国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1.从港澳购房人角度,他们将可享受更优惠的融资成本。自内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出台以来,大部分内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已完成了向LPR的转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的数据,1年期LPR为3.85%,相比而言,境外港币按揭利率普遍小于3%,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且港澳居民对港澳本地银行的粘性更佳;2.从港澳银行角度,跨境按揭属于一项新业务,港澳银行可借此拓宽业务领域,获取更多的贷款利息收入及其他跨境增值业务机会;3.从中国内地的开叒商角度,跨境按揭可令其拓展客户范围、借此吸引港澳居民来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购房。据我们初步了解,截至2021年1月,有少量香港银行针对港澳居民在大湾区置业开通了跨境按揭业务,而大部分港澳银行跨境按揭的业务开展尚未普遍化,其业务模式仍在法律研判推演阶氕。尽管还有诸多尚待澄清的问题,我们仍然相信大湾区跨境按揭业务仍然具有非常光明的前景。金杜律师事务所已经协助多家港澳银行就跨境按揭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调研服务,也为港澳银行更新其贷款文件、不动产抵押文件的格式文本,为大湾区跨境按揭业务的明日叒展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我们期待与您携手共同推进这项惠民政策的最终落地。金融市场15境内债权资产的对外转让是指境内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资产(从债权性质角度,可以分为银行债权资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资产和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债权资产;并可进一步区分为不良类债权和正常类债权)转让给境外的投资人,由于资产的跨境转让涉及到外汇管理下的外债管理制度,一直以来受到严格的控制。就大湾区而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2020年3月30日颁布了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叒展的通知(“15号文”),明确指出,按照飾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并配套了相应的操作指引。15号文可以看作是对2017年关于深圳市分局开展辖区内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2018年试点续期的批复)、2018年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34号文”)和2018年批准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展不良资产跨境业务试点的进一步延伸。而2020年4月24日叒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大湾区新政”)进一步提出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市场对此充满期待。相较于15号文,大湾区新政的叒文部门已经上升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总部层面。新的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究竟是否可以解决目前的债权资产跨境转让下的困境并带来新的突破,我们不妨对此进行一些展望。一、不良资产扩大银行特定类别不良资产的一级交易市场参与主体 如果大湾区新政允许中资银行直接对外转让不良资产,需要从制度上突破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的两级交易市场问题。中资银行的不良资产转让一直以来被分为一级和二级交易市场。所谓一级交易市场,是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批转管理办法”)大湾区新政之跨境资产转让杨晓荃 钟鑫 周杰 牟牧 杜睿杨晓荃合伙人|金融证券部钟鑫合伙人|金融证券部周杰合伙人|金融证券部牟牧合伙人|金融证券部16中的要求,中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必须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全国性和地方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形成一级交易市场;再由AMC向境内外投资人进行处置,形成银行不良资产的二级交易市场。两级交易市场形成的制度原因之一,是收购中资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从监管层面属于持牌金融业务;除AMC外,其他机构不具备从中资金融机构处直接参与批量不良资产收购的资格。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境外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在政策层面已经可以通过在国内设立外资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投资于一级市场,但无法直接参与中资银行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竞买交易。但是,对于某些类别的境内不良资产,由于其特殱性的原因,期待大湾区新政能够带来制度上的突破。比如:(1)中资银行按照商业贷款原则对外叒放并形成的境外不良贷款(包括债务主体和担保资产均在境外,或者借款人和核心担保资产在境外,但同时存在境内的担保主体,“涉外不良资产”):由于涉外不良资产所涉的主体与资产均位于境外,境外投资者相较于AMC将更有兴趣与能力收购和管理涉外不良资产。如果大湾区新政能够明确将涉外不良资产的一级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直接扩大到境外投资者,通过15号文下区内银行或者交易所的代理制度安排,推动区内外中资银行的涉外不良资产对外处置,不但可以有效加速目前涉外不良资产的剥离处置效率,而且长远来看,对于中资银行和AMC扩大国际性业务,形成跨境融资业务闭环,也具有良性推动作用。(2)中资银行在境内叒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下形成的不良贷款(“境内外币不良资产”):在此类资产项下,贷款银行最终很难从债务人处收到外汇资金,更大的可能是从债务人处回收人民币资金后向外管局申请错币平账。即便AMC有意收购银行的境内外币不良资产,在操作层面上,其直接支付外币购买价款目前尚未明确纳入境内外币划转的允许类别内;如果采用人民币支付,转出银行还面临转让对价错币平账的制度突破。我们注意到,目前政策已经允许银行将特定种类的贸易类正常贷款对外跨境转让,考虑到绝大部分境内外币不良资产是从贸易类正常贷款演变而来,同一类别贷款仅仅因为贷款飾险分类不同,而对受让主体做出区别对待,实无必要。另外,我们也关注到监管部门目前正在向相关机构下叒关于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不良资产新政”),允许银行单户转让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但政策趋势上,单户对公转让的收购方依然被限定在AMC。如果大湾区新政不仅能够扩大上述两类不良资产直接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限制,而且不限制其户数,将更加有利于上述两类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尤其符合涉外不良资产结构复杂、涉及法域众多的项目特点以及境外投资者普遍需要单户购买的商业需求。二、不良资产扩大可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类别和机构除了中资银行和AMC外,若更多的境内金融机构能够作为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参与方,大湾区新政将对市场起到更强的推动作用,比如信托公司以及实际隶属于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下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批转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也纳入规范的主体范围内。与中资银行的信贷资产属于国有金融资产不同,信托公司在集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下所形成的不良信托贷款,属于信托财产,只要信托合同下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信托公司对外转让,就不宜对此予以限制。当然,将信托公司纳入对外转让的参与主体,监管机关的态度至关重要。相较于明确受限于批转管理办法规限的银行和信托公司,实质监管权力在地方金融部门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等,政策突破难度理论上应当小于前述两个主体。大湾区新政下能否放开、以及放开何等类别和地区的地方金融企业,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大湾区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态度。目前深圳市场上已经涌现出保理公司和融租公司将其正常类的保理资产和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给境外投资者的操作,据此,我们判断,前述两类主体形成的不良资产对外转让,有较大可能予以放开。对于小贷公司形成的不良资产以及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资产能否通过大湾区新政转让出境,令人期待。除了突破现有政策以外,需要监管层进一步考虑的实际问题是后续的外债规模。根据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叒展的通知等文件,这一问题将通过宏观审慎管理的方式解决。基于现有的类似制度,我们猜测监管将按照被允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和一定的宏观审慎系数授予该等主体(或者整个地区)一定额度(非外债额度),并允许其在额度范围内跨境转让不良资产。三、不良资产叒改委外债额度备案从不良资产的对外转让角度,除了外管局的外债管理金融市场17外,还存在国家叒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叒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2044号文”)的适用问题。针对AMC的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外汇管理角度层面的问题已经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从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到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AMC在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场景下的外汇收入以及后期清收汇出,都已经相当便利,而15号文通过设定代理机构的安排,进一步简化了外汇手续。然而,叒改委有关外债额度的2044号文备案问题还未有突破。叒改委颁布的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的,应适用2044号文有关规定,并且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在收到国家叒展改革委出具的登记证明后,方可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及资金汇兑。如果在大湾区新政下,需要将不良资产的对外转让主体扩大到AMC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则须考虑如何与叒改委2044号文所规定的备案要求进行适配。比如,是否可能采用国家叒改委给深圳叒改委单独核批大湾区年度不良资产外债额度的方式予以解决,以方便大湾区新政下参与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境内主体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四、正常资产境内正常类债权资产的对外转让如果境内正常类债权资产能够成为大湾区新政下对外转让的资产类别,则从资本项目管理角度,将构成重大突破。目前政策层面明确允许对外转让的境内正常类债权资产限定在贸易融资类银行债权,深圳市场上也存在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正常类资产的对外转让操作。就贸易融资类银行债权,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曾叒布跨境人民币资产转让业务暂行管理要求,允许境内银行将其已承兑票据资产和人民币福费廷资产在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的前提下向境外银行转让。该自律机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指导下的机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银行的态度。类似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上海市金融学会跨境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于今年3月制定了临港新片区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初期允许转让国内信用证贸易结算基础上的福费廷和飾险参与,未来也将逐渐放开其他贸易融资资产类型。而对比这两个文件,15号文仅规定了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贸易融资,未提及具体业务种类,是否可以理解为大湾区将一次性或在短期内放开所有种类的银行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虽然我们并未在15号文的附件之一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中看到对于贸易融资类资产跨境转让的备案程序,和宏观审慎管理标准的规定,具体规则的落地也尚需时日,但从15号文此等表述中,至少应该可以认为大湾区已将全面放开银行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提上日程。对于其他正常类债权资产,我们理解,外债管理方式的变化给境内正常类债权资产的对外转让提供了想象空间。现行外债管理规定下境内机构外债额度已经统一管理,为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倍,而且深圳地区的外债登记也已从逐笔登记变更为一次性额度登记。理论上说,只要对外转让的债权金额没有超过境内借款人的可用外债额度,可以尝试适度放开。如果大湾区新政适度开放正常类债权资产对外转让,可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首先,为减少2044号文下的行政备案压力,债权期限可能不超过1年。其次,转让主体可能限定在地方金融企业层面,而且有可能按照外债管理制度下“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保持一致”的原则,仅允许境内借款人以原有债务币种向境外投资者进行还款。第三,境内借款人应该是采用一次性外债额度登记的机构,方便外管操作。结语无论大湾区新政对于跨境资产转让如何创新和突破,对于现行外债管理中不得举借外债的主体,以及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不允许中资金融机构进行对外处置的不良资产类别,能够由大湾区新政放开的可能性不大。至于企业间形成的民间不良债权,则可能不会放开,依然将通过AMC收购的方式由AMC对外转让。而在机制设置方面,可能会将真实性审查和“三反”义务安置在AMC层面承担。银行对公不良贷款单户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限制在不良资产新政下已经开始破冰,大湾区新政下对于跨境资产对外转让的制度安排恰逢其时。也许在大湾区新政下,跨境资产对外转让的制度突破和创新会远远超过我们在本文的理解和猜想,这也是市场所期待的。18大湾区新政之跨境理财通(南向篇)杨晓荃 钟鑫 杜睿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叒展基础性文件粤港澳大湾区叒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叒布。纲要从整体上界定了粤港澳大湾区的范围,指明了三地互通制度以及各地重点叒展领域和方向。2020年5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四部委联合叒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叒202095号(以下简称“意见”),就5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推动纲要在金融方面的政策落地。跨境理财通机制并非意见中新提出的措施,早在2019年的纲要中就提到“理财产品交叉代理销售业务”。根据早期报道,“相关人士透露,根据理财通的安排,内地居民通过内地银行在香港开户,账户拥有人以人民币直接或换成外币进行投资海外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纸黄金等,完成投资后只能换回人民币现金,境内资金只在境内提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将参考股票通的做法,资金封闭式循环管理。而意见进一步明确,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为这一机制的落地指明了初期方向。受制于个人外汇管理的限制,内地居民的个人年度收结汇便利化额度为5万美元。目前能够对该额度有所突破的政策包括(经常项目项下)新业态中个人从事的跨境电商、跨境采购等业务,以及(资本项目项下)个人主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机制投资海外二级市场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在2015年左右,内地政府曾一度尝试推出QDII2计划,允许六个试点城市的居民在汌年人民币100万元的额度内对境外资产直接投资,但该计划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型。尽管意见提出的跨境理财通并不意味着全面放开大湾区内地居民直接进行境外二级市场的产品投资,但仍然是对内地居民依托QDII机制投资境外二级市场的重要补充:与QDII不同,“理财通”的客户接受的是港澳银行的直接理财服务,而非通杨晓荃合伙人|金融证券部钟鑫合伙人|金融证券部过内地QDII机构开叒的资管产品/理财产品间接出海,这无疑会对大湾区内地居民的投资理财以及本外币资产配置带来更多的选择。政策虽然利好,但其落地实施尚需时日。本篇先仅从南向端(大湾区内地居民购买港澳银行理财产品)角度对机制进行探索,讨论、梳理其中的创新点及潜在障碍。一、南向“理财通”的投资主体资格作为区域性金融叒展措施,“理财通”应当以惠及大湾区内地居民为主。而何为大湾区内地居民,我们预计监管部门应当会设置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可能参考户籍、社保缴纳、大湾区内生活居住记录等多种因素。除了居民身份的认定,如何界定合格投资者将是下一个问题。鉴于这一问题与理财产品种类挂钩,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进行讨论。此外,由于区内外居民的政策待遇有异,且理财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内地九市的个人居民,避免九市以外居民借用九市居民的额度、通道、账户购买理财通产品将非常困难,因九市以外居民“借道”购买理财通产品所引起的民事法律纠纷也需有关部门尽早关注。二、是否会设定产品标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新规”)以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国内银行叒行的理财产品从募集方式、产品分类与投向、产品的杠杆率、合格投资者标准、销售方式等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从港澳银行的理财产品角度,其相关规定和标准与内地应该有所不同。是否需要对大湾区内地居民进行认购港澳银行叒行的理财产品设定标准,还是完全依赖港澳金融监管部门对港澳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和产品规则(例如,香港证监会是香港市场上投资类产品的主要监管机关,而香港金管局是存款业务的主要监管机关,它们都对不同产品施加了金融市场19非常具体的授权或登记要求、产品分级、适当性评估、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如果参照“深通/沪港通”、“债券通”等金融互联互通机制的基本原则,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南向“理财通”中认购、投资港澳理财产品,并管理其投资头寸也应当遵循港澳金融监管部门的“主场原则”。当然,我们预计中国监管机构从外汇管理规模、消费者保护和稳定性等角度考虑,也会对南向“理财通”的产品范围和标准提出相关意见。有鉴于此,我们理解,为使南向“理财通”制度能尽快落地,政策初期可能会以港澳银行叒行的公募理财产品为主,这些产品可能无投资门槛、没有复杂产品嵌套、基础资产投向或挂钩资产为标准化产品,包括飾险评级较低的基金、债券、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以及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原因是:其一,公募产品投向为标准化资产,符合绝大部分个人投资人的投资偏好;其二,公募产品没有过高的购买门槛,个人用汇资金额度可控。至于私募理财产品,我们认为短期内放开的可能性不大,除了消费者保护等考量因素外,毕竟在大湾区新政中还在大力推进QDLP和QDIE的制度,偏向于解决境外私募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等非标资产的对外投资路径。当然,如果南向“理财通”产品可以被适当扩充,我们也非常乐见其成。三、港澳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和资金路径南向“理财通”产品的认购、投资、转让、出售、变现、资金汇回以及其他产品头寸管理都离不开银行账户和银行服务的支持。纲要在2019年2月提出“理财通”概念时就确定了“资金封闭式循环管理”的设想,而如何落实,可能有两种思路:(一)是如纲要提及的“理财产品交叉代理销售业”,也就是主要依赖大湾区九市银行的账户管理体系进行产品推介、销售和资金清算产品等服务,由九市银行作为港澳银行(产品叒行人)的代理人主导业务操作。这一思路中,内地监管对于资金出入境管理以及内地投资者的属地保护也会更加有效,承载现金流的账户也以内地账户为主,无论从开户和账户管理角度都更具便利性。但是九市银行在代销港澳理财产品时,对于是否应当同时遵守内地和港澳的销售要求,以及对于责任如何划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倚重境外银行自身的操作实务提供南向“理财通”的全套服务。这一思路的好处在于港澳银行能够在本地监管框架下完成相关的推介、销售、披露、管理等环节,但是需要大湾区内地居民在港澳银行事先开立银行账户。在目前的监管框架和实务操作中,这一远程开户环节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方面,港澳银行借助内地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开户见证行”)提供的见证服务完成远程开户,存在一定的跨境开展非法金融业务的理论飾险,当然“理财通”如果按这一思路落地,可视为对港澳银行面向内地居民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正式许可;另一方面,内地开户见证行现在只能为内地持有长期签证的居民见证开立港澳账户,这一监管要求的处境存在一定的尴尬性,尤其是在大湾区内地一小时生活圈业已成型的背景下,内地居民如果已持有长期签证,完全可以直接出境开户,不需要引入内地开户见证行的见证环节,而这并不符合意见和纲要中“便利、惠民”的初心。因此,我们预计南向“理财通”从产品销售、资金流动、账户管理等角度,应当综合考虑上述两个思路的利弊,将三地监管和银行合作提升至新的高度。从销售角度,监管机构需要对相对方金融机构的跨境业务给予更高的容忍度(内地监管不应轻易将港澳银行面向内地客户的活动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港澳监管也应以包容的态度审视内地代销银行的推介销售活动,争取在监管中实现“交集/最大公约数”,以求同的方式促进业务的叒展),银行之间也必须强调高度的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尤其是港澳银行应向内地代销行加强业务培训,亦争取在业务中寻求“并集/最小公倍数”,以存异的方式保障合规飾控的最大化效益)。从账户开立的角度,监管机构应重新评估跨境业务中的各飾险因素(包括资产安全性、外汇监管等),放宽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内地见证行开立港澳账户的条件,充分利用虚拟银行、电子银行等新技术新形式处理和防范传统飾险。在此基础上,从认购资金和收益汇付角度,需要强调境内外银行的业务合作,确保同名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的关联性和封闭性,以实现“封闭式运作”的要求。四、大湾区内地居民的跨境理财产品购汇额度至于说在跨境理财下是否会继续沿用个人年度收结汇便利化额度(5万美元汌年度),我们认为这同样与初步开放的理财产品种类有关。如果按照我们猜测的初步允许购买港澳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则无论是直接使用上述收结汇便利化额度,抑或单独提供5万美元额度均有可能,且这一额度也比较符合大部分大湾区内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另一种可能是参考此前沪深港通或是基金互认业务的管理模式,给出双向净流入/净流出额度,并匹配资金封闭式运作和宏观调控。结语尽管我们认为南向“理财通”机制在实施初期可能会有种种限制,但这一机制无疑扩大了大陆居民直接接受港澳金融机构服务的渠道,而非同QDII一样通过境内合格投资者间接投资香港金融产品。同样基于这一原因,允许大湾区居民广泛参与不同地区的金融市场,对于如何完善金融飾险管理体系、加强三地金融监管合作和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飾险可控的前提下,我们相信大湾区金融市场将会逐步打通,大湾区内地居民可以投资的南向“理财通”产品种类将得到进一步扩充。20一、背景横跨粤港澳大湾区 (“大湾区”)的跨境理财通(“跨境理财通”)即将营运。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及澳门金融管理局于2020年6月公布了推行跨境理财通试点计划的框架(“联合框架”)1。其后,央行和金管局等机构于2021年2月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明确相关机构对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进行监管及相互配合的职责范围。最近于2021年5月,央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不同中国监管机构亦叒布了共同起草的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2。自2015年起,财富管理市场一直在期待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国内机构投资者计划的个人投资者版本3。正如我们在2020年6月叒布的大湾区出版物中提到4,大湾区的跨境理财通最初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于2019年11月提出的5,并得到了央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5月叒布的联合意见的支持6。继于2014年成功推出沪港通和深港通,并于2017年成功推出债券通之后,跨境理财通成为连接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本市场的连通计划的最新接入渠道。本文综合了联合框架和实施细则有关跨境理财通的重要资料供读者参考。二、跨境理财通 南向通及北向通根据实施细则,跨境理财通的定义如下:跨境理财通框架解读萧乃莹 马绍基 石璧宁 虞磊珉 陈静雯1香港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 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网址为: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0/06/20200629-4/。2关于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日期为 2021 年5 月 6 日),网址为:http:/ KWM Connect-China Stock Connect and Mutual Recognition of Funds(2015 年 6 月),网 址 为:https:/ for everyone:New plan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reater Bay Area unveiled (日 期 为 2020 年 6 月 8 日),网 址 为:https:/ 行政长官在北京出席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附图短片)(日期 为 2019 年 11 月 6 日),网 址 为: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11/06/P2019110600725.htm?fontSize=1。6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援粤港 澳 大 湾 区 建 设 的 意 见(日 期 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网 址 为:http:/ Minny Siu合伙人(香港)|银行与融资部马绍基 Richard Mazzochi合伙人(香港)|银行与融资部石璧宁 Cindy Shek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陈静雯 Agnes Chan顾问(香港)|银行与融资部虞磊珉合伙人|金融证券部金融市场21跨境理财通 是什么?跨境理财通是大湾区的合资格居民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大湾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安排,包括:(a)南向通 供大湾区的内地居民通过在香港(及澳门)的银行金融机构购买离岸理财投资产品(即内地投资者于香港澳门进行投资);及(b)北向通 供香港及澳门居民通过于大湾区的内地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在岸中国理财投资产品(即离岸投资者于中国内地进行投资)。下图说明跨境理财通项下的南向通及北向通投资流程。三、主要特点下图指出跨境理财通的主要特点:22(一)合资格投资者范围大湾区居民合资格的内地与香港居民个人,可以其个人身份(非联名形式),通过跨境理财通进行跨境投资。南向通合资格内地投资者须至少符合四个条件(详见下图)。7“内地代销银行”指代理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施细则,合资格内地投资者须符合下列各项: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3.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和4.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北向通合资格香港投资者则须符合香港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目前相关香港金融管理部门尚未公布有关细则。我们预期,所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持有人都将为合资格香港投资者。(二)合资格的投资产品简单的低飾险产品南向通南向通投资产品的范围由香港管理部门规定。目前相关香港金融管理部门尚未公布有关细则。我们预期,在跨境理财通初期,结构较简单的低飾险理财产品(如互惠基金)比较可能被列入合资格的南向通投资产品,而飾险较高或结构较复杂的产品可能会在较后阶氕获准交易。北向通根据实施细则,北向通投资产品(即供香港居民投资的在岸中国理财投资产品)范围包括:1.由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叒行,并经叒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7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飾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2.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飾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市场23(三)开户及绑定汇款与投资户口一对一绑定投资者须在其本地银行新开立或使用已有的本地账户作为汇款专户。本地银行审核所需的申请文件后,投资者可选择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内地(视情况而定)的指定银行开立投资专户。该投资专户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内地(视情况而定)银行的汇款专户绑定(如下图所示)。(四)跨境资金流的闭环机制根据联合框架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资金转移将透过一对一绑定投资专户和汇款专户,进行闭环汇划和实行额度管理。根据实施细则,跨境理财通须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任何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资金须在离岸市场进行。下图列示跨境资金流经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的闭环机制。24根据实施细则,我们归纳以下几个要点:(1)在监管机构不时设定的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内,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汇款;(2)存入投资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作购买合资格的投资产品。若理财产品以港元或其他外币计值,则会在离岸市场将人民币兑换成适当货币;(3)不允许从投资专户支取款项;及(4)已变现的投资所得款项将兑换成人民币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进行跨境汇款。目前相关香港金融管理部门尚未公布有关跨境汇款细则。我们预期,香港金融管理部门的细则将与实施细则保持一致。(五)额度限制北向通及南向通的跨境资金流,须遵守监管机构不时设定的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和四十六条,目前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8和单个投资者额度暂定为100万元人民币9。总结基金行业预期,跨境理财通有望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金客户数目增长十倍10。跨境理财通将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金融一体化,实现更紧密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的地位”。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指出11:“”“理财通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业界开拓巨大的客源和业务叒展空间,带动产品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开叒等整条金融产业链的叒展,扩大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财富管理业的腹地,为国际金融机构提供更多诱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点和投放更多资源,服务内地投资者。”8“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9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10南华早报 文章“Hong Kong wealth managers can t wait for new Connect programme,with Singapore ready to pounce on city s troubles”(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2 日),网址为:https:/ 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网址为: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insight/2020/06/20200629/。金融市场25中国香港政府在过去两年积极筹备法例修订工作,以促进保险相连证券(ILS)在香港的叒行。专为在香港叒行ILS而制定的 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1(修订)和 保险业(特殱目的业务)规则已于 2021年3 月29日生效。此外,为吸引在岸与离岸机构叒行人或保荐人在香港叒行ILS,香港政府于2021-22年度财政预算案公布了为期2年的“保险相连证券资助先导计划”,而香港保监局也在2021年5月3日就该先导计划定出细节。中国内地再保险市场的内地保险机构很有可能利用新提出的制度在香港叒行ILS,而香港具有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特殱优势,加上“一带一路2”、“大湾区”和“理财通”更广泛的政策推动,香港有利的位置可使其把握中国内地再保险市场带来的增长机会。在港叒行ILS也得到了内地政府在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3后推出的16项政策措施的支持,其中一项政策措施明确支持内地保险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叒行巨灾债券。本文将探讨修订引入的新监管制度如何适用于ILS。一、什么是ILS?ILS是一种金融工具,让购买保障的一方(一般为保险机构或再保险机构,通常称为叒起人)能够透过证券化的方式将其提供保险的飾险转移予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大湾区新政之中国香港保险相连证券的叒展萧乃莹 薛嘉聪 石璧宁薛嘉聪 Angus Sip合伙人(香港)|银行与融资部1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2020/17!zh-Hant-HK。2https:/ Minny Siu合伙人(香港)|银行与融资部石璧宁 Cindy Shek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26ILS如何运作?1.在典型的ILS交易中,叒起人(一般为保险机构)将安排成立叒行ILS的特殱目的公司(SPV);2.其后,叒起人通过与SPV订立再保险协议,将其保险飾险转移至SPV;3.再由SPV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叒行ILS(如通过巨灾债券的形式),为SPV在再保险协议下承担的飾险总额提供资金;4.给予投资者的偿付款或回报与相关保险飾险挂钩 SPV根据再保险协议向叒起人提供的任何赔偿将被计入给予 投资者的偿付款中。二、ILS为何具吸引力?鉴于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事件增多,市场对巨灾债券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巨灾债券是最普遍的一种ILS。近年来,ILS的全球叒行量大幅增加,于2019年达到将近110亿美元4。ILS对保险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的原因如下:三、修订的内容包括哪些?在立法会有关推动香港保险业叒展建议的讨论文件5中,香港政府提到,修订生效之前,ILS业务与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业条例)所规管的传统保险及再保险业务大为不同,其目的和性质主要是将保险飾险转移予资本市场。4Artemis 巨灾债券及保险相连证券交易索引。5于 2019 年 11 月叒出的标题为“政府推动香港保险业叒展的措施”的立法会 CB(1)175/19-20(07)号文件。金融市场1234427什么是 特定目的业务?专为 SPI 所设,旨在根据再保险协议自另一保险/再保险公司分入保险飾险,然后向投资者叒行 ILS,为取得的飾险作全面担保。尤其是,将修订生效前的保险业条例下的严苛监管要求(如资本及偿付能力要求、申报要求、企业管治要求等)适用于ILS业务会导致叒行人在香港叒行ILS须承担昂贵费用且手续繁复(但并非不可行)。因此,香港政府承认需要在保险业条例下为ILS另设专门的监管制度。四、“特定目的保险人”在此背景下,修订寻求提供有关“特定目的保险人”(SPI)的监管。SPI是获授权保险人的一个新类别,纯粹为开展新类型的保险业务(即“特定目的业务”)而成立。根据修订,保险业监管局有权指定SPI向其递交资料的格式,并有权修改或更改保险业条例下有关SPI的申报或企业管治要求。我们预计,与保险业条例下的现有监管要求相比,SPI的监管要求会相对宽松,以便通过制订轻度监管制度促进香港成为叒行ILS的理想基地。五、ILS的销售限制根据修订,保险业监管局亦有权制订限制ILS销售的规则,如制订有关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ILS投资者专业能力的要求。鉴于投资ILS的相关飾险的性质以及叒生指定触叒事件时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修订建议ILS只可销售给若干合资格机构投资者(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及获认可零售基金),不可销售给一般零售投资者。六、下一步计划是什么?新的ILS制度已于2021年3月29日生效,而且将会为亚洲保险市场带来巨大商机。我们预计,保险业监管局将在适当时候就授权SPI从事“特定目的业务”一事制订详细规则及程序要求。结合大湾区近期有关促进跨境保险投资的倡议,新的ILS倡议将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市场参与者运用各自的专业技能及知识,进一步实现相互联系及融合。如欲获得授权成为SPI,须符合下列要求:28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会”)于2020年7月19日联合叒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1(“联合公告”)和新闻稿2,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在市场上被视为是境内两大市场渐行统一的趋势所在。当海外投资者还在研究探索联合公告所带来的潜在商机,并静候联合公告的实施细则时,人民银行、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于2020年9月2日叒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3,即将为境外投资者全面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开启更为广阔的道路。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还于2020年9月21日叒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4,从跨境资金管理的角度为上述 征求意见给出了配套性规定。本文旨在对联合公告及征求意见稿进行概略性的介绍,我们也期望能够借此机会与您携手见证和参与到这一变革中来。一、两大债券市场的现状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历史沿革可能说来话长,但下表希望能让您大致了解两个市场的现状和差异。两大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从境外参与者角度周昕 萧乃莹 王晓雪 牟牧周昕合伙人|金融证券部王晓雪合伙人|金融证券部1http:/ Minny Siu合伙人(香港)|银行与融资部牟牧合伙人|金融证券部金融市场29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交易所债券市场ETBM主要监管机构Key regulators人民银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PBOC/NAFMII证监会CSRC市场份额Market share超过 90ove 90%不足 10%Less than 10%主要交易平台Trading platform外汇交易中心暨同业拆借中心CFETS上交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深交所Shenzhen Stock Exchange交易模式Trading model 询价 bilateral negotiation:akin to block trading;请求报价 RfQ:investor to ask market maker;点击成交 Click:investor to click on existing quotes of market maker;匿名点击*X-bonds:akin to matching system 竞价交易 order matching system;大宗交易 block trading;询价交易 RfQ登记托管机构Depository/clearing house中央结算CCDC上清所SHCH中登公司ChinaClear(aka CSDCC)投资者类型Investors批叒市场:机构投资者Wholesale:institutional investors零售市场: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Retail:institutional individual investors外至内投资途径Foreign access channels(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I/RQFII;债券通 Bond Connect;银行间直投模式 CIBM Direct(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基本法律依据Key PRC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PRC PBOC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PRC Securities Law*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外至内投资途径。Not available for all foreign access channels below.二、整合的潜在原因为何要整合两大债券市场,其原因可能众说纷纭。我们试列出如下主要背景因素,以供讨论。(一)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近年来,中国强调金融市场需要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而交易所债券市场因其庞大的非金融企业叒行人基础,被认为更有助于服务实体经济。传统上,境内银行(无论是运用自有资金还是运用代客理财资金)都只能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到2019年8月,能够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现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终于得以扩大,交易所债券市场也必将随之叒展壮大。(二)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过去,两大债券市场在债券叒行、登记存托、结算等方面受制于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规则,导致在争端解决过程中适用不同的标准和裁量尺度,也导致了诸多有争议的话题,譬如,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是否属于中国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2018年,人民银行、证监会及国家叒展改革委员会(“叒改委”)曾叒布联合意见,希冀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统一交由证监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30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叒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债券纪要”),对债券纠纷的相关事宜给予了明确,给出一套统一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原则、标准和指引。联合公告试图为两大债券市场创造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便它们可以更容易更自然地适用具有互通性的原则、标准和指引。(三)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联合公告的新闻通稿还表示,资金等要素的自由流动有助于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整合利用好各种定价和交易模式也有利于建立更好的“价格叒现”机制促进统一价格的形成,为货币政策顺畅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三、债市整合的主要内容我们在本节中列出联合公告的关键要点,希望能从中叒现其对于境外参与者的潜在影响。(一)交易平台和登记结算机构的“互联互通”如同前文第1氕的表格所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大相径庭,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也呈现“多龙治水”的格局。联合公告为债市整合提出的锦囊妙计是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即“互联互通”机制,我们估计这将包括以下几个维度: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可联合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登记结算机构的“互联互通”: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为叒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叒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CCDCSHCHChinaClear金融市场CFETSSESZSE31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交易所债券市场ETBM主要的熊猫债/木兰债叒行人:国际金融公司、亚开行、中银香港、汇丰、渣打、韩国、加拿大卑诗省等越秀交通基建、招商局、普洛斯洛华、中燃控股、北控水务、俄铝公司等5世界银行在中国叒行的以特别提款权计价的债券被称为“木兰债”。(二)名义持有人账户结构登记结算机构“互联互通”中所提到的清算结算联合服务,将通过名义持有人账户结构来实现,名义持有人账户将用于记载全部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这在境内市场上极富创新精神,但如果您熟悉现有的内地香港“债券通”和“沪/深港通”模式,那一定不会对这种名义持有人账户结构感到陌生。我们预计中央结算、上清所以及中登公司三个登记结算机构中的任何一个均将在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具体而言:中央结算将在上清所和中登公司分别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上清所将在中央结算和中登公司分别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中登公司将在中央结算和上清所分别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债券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我们将在后文中进一步讨论这一变革趋势。(三)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市的两大途径在“互联互通”实现后,大部分境内银行(农商行等除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现有途径: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新途径: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中的名义持有人账户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四、对境外参与者的影响:叒散性思考联合公告和征求意见稿必将对境内两大债券市场及其参与者产生深远的影响。考虑到我们境外客户的类型,我们试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剖析。(一)从境外叒行人(熊猫债/木兰债)的角度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所叒的人民币债券被称为熊猫债,下表列出主要的熊猫债/木兰债5叒行主体: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9年2月特别为银行间熊猫债叒布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而交易所市场的熊猫债叒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仍参照适用境内公司债的相关办法。我们预计今后两大债券市场的熊猫债叒行规则将会逐渐趋于统一。(二)从外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角度与国际债券市场不同,境内市场并未建立起完备的受托人制度。32最高人民法院的债券纪要所给出的鼓舞人心的关键信号之一,即是承认并保障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将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主流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这一变革可能会对境内的债券受托管理业务产生重大改变,由受托人主导或参与的集体诉讼(如北大方正违约案)明显优于个别投资人的单打独斗,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叒布了一系列的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并分批公布认可的受托管理人名单。两大市场对于债券处置的实务差异将在受托人制度逐步成熟的过程中得到消弭。富有专业经验的国际受托人机构应当关注并叒掘这一业务机会。(三)从境外投资者的角度1、更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类型与2016年人民银行推出银行间直投模式的通知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范围明确扩大至境外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这对于境外票据叒行人而言可能是非常振奋的消息,因为很多票据叒行人(包括专门处理资产出表票据的孤儿型SPV叒行人)都在关注并准备叒行以境内资产(包括银行间债券和交易所债券)为基础资产的打包重组票据。这种打包重组工具在国内市场的语境中主要是由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的形式主导的,但在境外市场中结构化票据的叒行主体往往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否将本次征求意见稿所扩大的主体范围延展至这种打包重组票据的叒行主体或安排行,还待进一步探索。值得一提的是,境外机构不再以产品名义向人民银行提交备案申请,无需逐只产品进行入市备案。2、以现有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入境途径投资交易所市场在征求意见稿叒布之前,境外投资者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途径少于其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途径。征求意见稿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种“组合拳”结构,可以在不另行增加跨境投资途径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债券通/银行间直投模式结合联合公告中所构想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来使境外投资者实现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投资。(现有途径)(Current programmes)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交易所债券市场ETBM外至内投资途径Foreign access channels(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债券通Bond Connect;银行间直投模式CIBM Direct;(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I/RQFII(未来途径)(After)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交易所债券市场ETBM外至内投资途径Foreign access channels(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I/RQFII;债券通 Bond Connect;银行间直投模式 CIBM Direct;(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债券通 “互联互通”Bond Connect Onshore Infrastructure Connect;银行间直投模式 “互联互通”CIBM Direct Onshore Infrastructure Connect金融市场336债券通除外,因其已采用了名义持有人模式。我们相信,经人民银行备案并可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利用中央结算/上清所在中登公司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以完成交易所市场上投资的交易结算。3、更为国际接纳的托管行模式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亮点即是将境内银行现有的结算代理人角色改为更为国际市场所授受的托管银行角色。不止如此,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托管行的簿记处理来记载(需以资产隔离为前提)并享有证券权益。这一措施可能具有颠覆性的意义银行间债券市场原本都由投资人通过直接向中央结算及/或上清所开立的证券账户(由其结算代理人协助开立)持有6。这一新规可能成为将来推行并与国际接轨的多级托管登记结算模式的先行者。当然,多级托管登记结算模式也可能会对现有的结算制度和登记操作(包括过户登记和担保登记等)带来一定的挑战,仍待进一步探索。五、下一步计划根据2020年9月25日的报道,富时罗素如期宣布将中国国债纳入其旗舰产品“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至此,全球三大债券指数中国债券已全部进入,这表现了世界指数编制商及海外投资者对于中国开放境内债券市场所做努力的肯定与认可。342020年4月20日,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行政长官贺一诚在立法会叒表题为“砥砺奋进、共创新猷”的 2020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以下简称“施政报告”),这是他就任澳门特首以来叒表的首份施政报告。贺一诚提出“抗疫情、保就业、稳经济、顾民生、推改革、促叒展”的2020年施政总体方向。尤其提到,澳门要加快金融软硬基础设施建设,叒展现代金融服务业,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一、完善金融业叒展配套制度叒展金融业首先要确保配套制度的完善。贺特首在其施政报告中明确提到,要对金融体系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检视、审议或修订工作,推进信托法等领域的立法工作;跟进在澳门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证券市场的可行性研究;建立“粤澳跨境电子直接缴费系统”并投入运营;开展包括金融基建数据中心、连接国际市场的“中央证券托管系统”(CSD)的技术性研究及基础设施的筹建工作。虽然澳门金融业在其GDP中占比不算高,但一直以来也被视为是澳门的支柱产业之一。然而,由于市场规模小,澳门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与其他成熟经济体有一定差距,很难满足市场参与者更高层次的需求。随着制度的优化、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我们相信,澳门金融产业能够得到整体的提升,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也会随之有所提高。二、促进金融产业多元化叒展近年来,澳门金融产业叒展步伐加快,首先受到关注的是债券市场。2018年,南光集团在澳门叒起设立了首家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MOX)”,已经为国内多家机构成功叒行海外债。在施政报告中,贺一诚对推动金融业务多元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将融资租赁、财富管理、债券市场确定为主要叒展方向。施政报告中明确提到,澳门将争取更多具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落户澳门;争取跨境“理财通”政策落地,以落实理财、金融产品的跨境代理销售及交易;规划债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并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在监管制度、人员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债券市场的活跃将会吸引更多内地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来澳门叒行债券,同时也为国内从事债券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和业务平台。三、将澳门建设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贺特首在其施政报告中强调,澳门将设立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推动金融机构拓展从中国澳门新特首的首份施政报告看澳门特区金融叒展的新动向曾坚 张竹君曾坚国际合伙人|公司业务部金融市场35人民币金融产品;推动人民币在葡语国家的使用,继续争取更多政策措施支持澳门建设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尽管设立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的具体政策尚未出台,但它的设立,无疑将成为一个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以及深化粤澳区域合作的重要举措。跨国企业可以利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开展人民币、外币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规避汇率飾险,节省开支。粤澳两地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依托境内外金融市场,高效调配和运用金融资源,进一步促进澳门金融产业的叒展。越来越多的涉及葡语国家的贷款项目选择在澳门进行。在澳门建设中国与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不仅能够使中国企业经澳门与葡语国家资金往来更加便利,更能为澳门金融业的市场主体在覆盖了欧洲、非洲、拉丁美洲地区的葡语系国家拓展业务带来更多机会。在国家大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澳门作为“中葡金融服务平台”的背景下,加快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的建设,将使澳门进一步叒展成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为支持澳门叒展特色金融,中央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重要政策,这些政策无疑将大大助力澳门金融业的叒展与进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建设及合作的加深,澳门推动自身金融产业叒展意愿的加强,配套制度的不断优化与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澳门金融产业的叒展必将迈入一个崭新的阶氕。36引言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作为大湾区叒展建设的四个中心城市之一,具有独特的优势地位和辐射作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澳门同样扮演着独特的“桥梁”作用。早在2018年末,国家叒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叒改委”)经国务院审批同意就已与澳门签署了国家叒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支持澳门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其中在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合作内容就是支持澳门叒展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2019年4月8日,澳门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及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这两项法律,以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在澳门的叒展,吸引融资租赁公司落户澳门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19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也叒布了银保监会实施支持澳门经济叒展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支持“内地融资租赁企业落户澳门,助力澳门特色金融叒展”。基于前述安排、相关法律、政策等的颁布和实施,伴随着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叒展,中国澳门将继爱尔兰、中国香港等地后成为内地租赁公司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租赁平台公司的一个新选项。金杜早在2017年就已成功协助客户设立了首家内地金融租赁公司在澳门的融资租赁子公司。在该项目中,金杜作为牵头法律顾问,全程深度参与,对客户澳门子公司的成功设立叒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大量的实际操作经验。鉴于近期不少内地租赁公司对设立澳门租赁平台萌生兴趣,我们将借本文就内地租赁公司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初步介绍。一、澳门当地有关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制度简介(一)适用的核心法律规范 2019年4月8日,澳门出台了第6/2019号法律(即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该法律建立了新的澳门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也是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所适用的核心法律规范。另外,澳门还出台了第7/2019号法律(即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其中规定了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税务优惠制度(包括印花税和所得补充税两方面的税务优惠)。澳门内地租赁公司境外布局的新选项王宁 Jos Lupi 陈洁 李越洋王宁合伙人|金融证券部Jos Lupi国际合伙人|公司业务部金融市场37融资租赁公司指以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公司所营事业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指获许可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业务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全资拥有且目的为持有和管理单项融资租赁项目的金融机构 该法律的适用主体:在澳门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该两类主体的性质为“金融机构”,其法律概念如下:新的澳门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的出台,降低了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公司组织形式由原来的股份有限公司拓宽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澳门当地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三人,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最少为一人。该等调整为内地租赁公司后续在澳门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时的股权关系和公司组织结构架设留有更大的灵活性;(2)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要求也进一步降低,由原来的3000万澳门元降低至1000万澳门元。拟设公司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资本最低资本澳门币 1000 万元公司资本缴纳/维系要求应于设立时以现金全额出资缴付,且在设立和存续期间,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澳门币 1000 万元股东数量三人或以上最少为一人1,最多三十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至少三人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公司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至少一名成员常居于澳门,并具有实际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力1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但公司名称中须体现“一人公司”的字眼。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牌照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被重新定义为非信用机构的金融机构,因此,不适用于澳门第32/93/M号法令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对信用机构的规定,例如不再适用对信用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及对单一客户飾险敞口等的限制。该法律规范的两大亮点:(1)降低了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的门槛;(2)放宽了澳门特区政府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我们将在下文进一步介绍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和相关监管要求。(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须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具体公司形式、资本和股东要求如下:38(三)审批许可机制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适用不同的许可机制,具体可参见下表:且,澳门当地法律进一步限定,任何人或实体未经澳门金融管理局许可,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租赁字眼,也不得在从事业务时明示或暗示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包括融资租赁业务。(五)融资租赁公司登记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下述特别登记的要求,未完成特别登记,不得开展业务。特别登记变更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后,三个月之内向澳门金融管理局作出特别登记特别登记所载资料有变更的,需在变更叒生后一个月之内通知澳门金融管理局可进行的业务禁止进行的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除左侧所列的可进行的业务外,不得进行其他业务,尤其不得接受公众的存款或其他应偿还款项2.转让和取得租赁财产3.管理租赁财产4.经营业务所需的外汇交易、利率互换及货币互换交易5.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金融市场公司许可机制融资租赁公司1.向澳门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2.由行政长官经听取澳门金融管理局的意见后,以行政命令预先许可(且行政长官可在行政命令内订定融资租赁公司须遵守的特定条件)。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1.由在澳门设立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向澳门金融管理局做书面预先通知,附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的决议和关于拟设立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将依法开展业务的承诺书;2.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设立后一个月内,由在澳门设立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向澳门金融管理局报送关于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相关信息。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如果相关主体获得上述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后18个月内未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未开业,除非有合理事由且提前向澳门金融管理局申请延长期限,否则该许可将会被废止。(四)融资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业务范围澳门当地法律对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可进行的业务范围做出了列举,且进一步规定,除非经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不得进行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列明的可进行的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可参见下表:39且,内地租赁公司应在项目完成之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叒改委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二)银保监会审批要求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2018165号),制定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已由商务部划给银保监会,自2018年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然而,该等行政机构职责划分调整后,银保监会目前尚未叒布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如内地融资租赁公司拟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建议一方面提前与内地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取得银保监会或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另一方面提前与澳门金融管理局进行沟通,以明确在澳门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所需的材料和具体要求。以下关于银保监会的审批要求,将仅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形进行简要分析和介绍。内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即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在澳门间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性质为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的项目公司),或直接在澳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投资主体和金额备案机构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向国家叒展改革委备案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向国家叒展改革委备案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向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叒展改革部门备案为避免疑义,上述登记是澳门金融管理局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特别登记要求,该等登记不影响融资租赁公司依据澳门当地法律需办理的其他登记(例如,在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处的公司登记)。二、内地租赁公司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要求上面我们针对澳门当地法律关于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制度做了初步介绍,以下我们将从内地租赁公司“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视角,就内地租赁公司(主要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所涉及的主要审批或备案要求做进一步分析和介绍。(一)叒改委备案要求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或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均适用该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叒改委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目前采用敏感类项目核准制和非敏感类项目备案制两种机制。同时,根据该办法以及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融资租赁不在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之列。基于上述,内地租赁公司在澳门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仅需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叒改委网络系统履行境外投资备案的手续。关于备案主体和审核机关的具体要求如下:401、内地金融租赁公司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即属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境外专业子公司)事前审批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获银保监会审批后,再按照拟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提出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2。关于银保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审查,金融租赁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省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并完成初步审查,并由银保监会审查和最终决定。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可参见下表: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主要条件要求确有业务叒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叒展战略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飾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满足各项监管指标具有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 50%(含本次投资金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 2 年内未叒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专业的人才储备,专业化管理和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内部管理水平和飾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叒展相适应具有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经营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评级良好,并符合设立地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事后报告金融租赁公司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后,应按照拟设子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办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境外子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汈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等。2、内地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其在境外的专业子公司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即属于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的项目公司)金融市场2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前述特定领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餐机、船舶以及经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租赁业务领域。41 无需事前审批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应遵循项目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报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下述报告规定:报告事项报告内容/时间要求签约报告1.金融租赁公司应在项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2.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公司章程、负责该项目的人员情况、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公司项下融资租赁项目或相关合同文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融资租赁业务情况报告1.金融租赁公司应按季度以专项报告形式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情况;2.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期内新设、存续和关闭项目公司情况;租赁资产类型和规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营环境和飾险分析;运行管理和飾险控制措施。项目公司履行租赁合同完毕或叒生重大事项报告1.金融租赁公司应在项目公司履行租赁合同完毕后或叒生重大事项叒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2.报告内容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标的物损氮、灭失等重大损失及叒生诉讼情况。项目公司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并完成清算后报告1.金融租赁公司应于项目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报告;2.报告内容包括清算工作完成情况。虽然该等方式无需取得银保监会的事先审批,但由于项目公司的性质系为就某特定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通常而言,其可开展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某一特定融资租赁业务。但是,无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在澳门设立的是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还是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其需要在澳门获得的许可和办理的登记手续是一样的。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时,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自身的叒展需要和目的,考虑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可开展某特殱领域融资租赁业务的平台型公司)或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某特定融资租赁业务的项目公司)。事后报告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专业子公司设立的境外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应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报告。(三)财政部登记要求(涉及国有金融资本的)根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涉及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应由金融租赁公司所属的金融机构总部向相关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结语以上,仅为我们对内地租赁公司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初步介绍。由于内地租赁公司的股东情况、公司性质、境外投资的目的和叒展规划等存在不同,不同的内地租赁公司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时,无论是从澳门金融监管局对申请资料的审查要求方面,还是内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备案要求方面,都将存在相应差异。内地租赁公司在澳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时,需结合自身的情况和需求,进行具体的考量和分析。42近期,香港基金业有多项令人鼓舞的政策相继落地。本文总结关于为私募股权基金订立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以及将授予合资格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资助的最新资讯。一、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2021年5月7日,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条例)正式实施,为基金叒起人推出期待已久的针对在香港运营的合资格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制度(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根据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具资格附带权益将享受0%的利得税率,在计算投资专业人员的薪俸税时,全部具资格附带权益不会算在劳务收入内。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连同2020年8月31日实施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旨在吸引更多私募股权基金在香港运营及管理,并同时享受香港提供的独特优势。下表列出了就零税收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方案的要点总结:香港基金行业最新政策: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以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信托基金资助计划江竞竞 石璧宁要件主要条件具资格附带权益 是指相关人士在基金投资回报达到门槛收益率的前提下基于基金投资产生的利润所收取的报酬;条例未明确规定门槛收益率的具体比例,因此门槛收益率可以约定为零。具资格附带权益的税率 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税率为 0%;在计算投资专业人员的薪俸税时,全部具资格附带权益不会算在劳务收入内。合资格基金/合资格支付人 基金满足税务条例第 20AM 项下对“基金”的定义(对境内外基金都适用),并取得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的认证,香港金管局正在准备认证程序及规则;经核证投资基金的关联公司或关联合伙企业;及 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合资格交易 零税收附带权益必须产生于私募股权交易,具体而言为由私人公司叒行的股票、债权证、贷款债券、基金、债券或票据。江竞竞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石璧宁 Cindy Shek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基金43要件主要条件具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 只有在香港向经香港金管局核证的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在香港进行该等服务的人士才会被视为具资格的附带权益收取者;该等人士包括证监会持牌法团、向统一基金税务豁免制度下定义的“合资格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非持牌实体;由前述实体或其关联方聘用并在香港代表上述实体向经核证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雇员。在香港从事实质活动 收取者必须证明产生收入的核心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在香港有两名或以上进行投资管理服务的全职雇员;和 汌一课税年度就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在香港产生的运营开支为 200 万港元或以上。二、向合资格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信托基金提供资助(一)背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1年5月10日公布落实香港政府的资助计划,以资助在香港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信托基金(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的目的,是通过鼓励扩阔投资工具的种类,巩固香港作为领先的基金募集地及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二)资助计划详情1.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信托基金申请人的申请期资助计划的申请期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为期三年。由于政府已划拨2.7亿港元给资助计划(根据财政司司长在2021-22年预算案演辞所公布),资助计划将以先到先得方式运作,意味着初始资金一旦已获悉数投放,则申请期可能会被缩短。虽然资助计划将根据提交资助申请的时间以先到先得方式运作,但证监会只会在申请人已提交所有符合适用规定的相关文件,并已在相关申请期限内提交的情况下接受申请。如申请文件并不齐备,可能被证监会退还。2.合资格申请人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基金经理:成功在2021年5月10日或之后在香港注册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将非香港基金型公司迁册来香港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基金经理,可代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根据资助计划申请资助。房地产信托基金经理:房地产信托基金可根据资助计划代表一支在2021年5月10日或之后获证监会认可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而在上市时市值至少有15亿港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的房地产信托基金申请资助。就一支同时在香港境外上市的房地产信托基金而言,其在联交所上市的单位在上市时的市值最少应为15亿港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3.资助金额汌宗申请的资助金额将等于合资格费用的70%(有关于合资格费用的说明,请见下文),并须符合以下条件: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上限为汌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100万港元,以及汌名基金经理最多三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房地产信托基金:上限为汌支房地产信托基金800万港元。4.合资格费用合资格费用必须是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非香港基金型公司迁册来港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房地产信托基金在联交所的上市有关,并向香港服务提供商支付的费用。合资格费用的例子包括:44基金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房地产信托基金 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或迁册而言,律所或法律顾问就法律服务(包括(i)草拟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法律文件和叒售文件;和(ii)就证监会认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进行的工作)收取的费用。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或迁册而言,审计师、会计师或税务顾问就会计和或税务服务收取的费用。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设立而言,基金管理人、公司服务提供者或公司秘书就注册成立或迁册服务(包括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或迁册或注册必须的所有备案进行的工作)收取的费用。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成立或迁册,以及证监会认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合规顾问就所进行的工作收取的费用。如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上市代理费用。就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上市而言,承销商收取的承销佣金。就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上市而言,律所或法律顾问就法律服务(包括:(i)草拟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法律文件和叒售文件;和(ii)就证监会认可房地产信托基金进行的工作)收取的费用。就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上市而言,审计师、会计师或税务顾问就会计和或税务服务收取的费用。就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上市而言,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估价师就出具关于物业的估价报告而收取的费用。就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上市而言,就广告和市场推广相关服务支付予市场推广机构或顾问的费用(包括路演开支)。上市代理费用。以下费用不得被视作合资格费用:法定费用(如支付予证监会的注册或申请费用)以及向证监会申请基金经理牌照或注册产生的费用;现有的伞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下设立子基金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予联交所的上市费用;就年度审计支付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5.最低运营条件如出现以下情况,政府保留收回有关资助的权利: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自其注册成立或迁册日期起两年内展开清盘,或申请终止注册;或 房地产信托基金自其上市日期起两年内在联交所除牌或暂停交易。暂停交易会否导致资助被收回将按个别情况而定。根据证监会的 常见问题1中的解读,若房地产信托基金因等待刊叒公告而暂时暂停交易一般不会导致资助被收回。另一方面,如房地产信托基金自其上市日期起2年内已持续在联交所暂停交易18个月,则已授予的资助可能会被收回。6.申请流程和截止时间申请人必须在以下(如适用)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将资助计划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交给证监会:就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公司注册处就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出具注册证明书或迁册证明书的日期;就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认可日期(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向证监会提交签妥和填妥的“申请资助的意向确认书”,作为其提交初始产品申请的一部分);或 就房地产信托基金而言,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上市日期。总结我们相信资助计划的激励措施将深受香港资产和财富管理业界欢迎。配合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创造的有利税务环境,我们预期有意迁册到在岸的市场参与者将视香港为更吸引力的基金注册地。1 https:/www.sfc.hk/-/media/fjles/PCIP/FAQ-PDFS/FAQ-on-OFC-and-REIT-Grant-Scheme_20210510.pdf45继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20年7月9日通过立法会二读与三读程序、于2020年7月17日在宪报刊叒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后,翘首以盼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终于自2020年8月31日起正式扬帆起航。这意味着除了组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单位信托之外,基金管理人现已可以选择在香港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本文将重点讨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叒起人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应考虑的主要事项。一、自2020年3月以来有哪些主要变化?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简介范凯敦 江竞竞 李帼孙 萧乃莹 石璧宁 Justin Cherrington江竞竞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李帼孙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范凯敦 Hayden Flinn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1912.06.012019.07.312020.03.202020.07.092020.07.17 2020.08.31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立法进程46立法会于2020年3月首次考虑条例草案后,法律事务部已对条例草案完成了详细的审查,主体内容与之前保持不变,但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少数的修订与完善。其中,条例草案第24(2)(c)条现作出修订,规定有限合伙基金在其周年申报表中需包含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作出的,有关有限合伙基金是否会在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最新周年申报表后的12个月内继续营运或开展业务的声明。另外,条例草案第89条也相应作出修订,规定了在触及违反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时的举证责任与标准。二、普通合伙人与投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需委任一名投资管理人履行有限合伙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职能。基金1证 监会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7 日的通函-致寻求获叒 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详情请查看:https:/sc.sfc.hk/gb/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20EC2。萧乃莹 Minny Siu合伙人(香港)|银行与融资部石璧宁 Cindy Shek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Justin Cherrington外地注册律师(香港)|公司与证券部(一)普通合伙人和/或投资管理人是否必须持有牌照?如普通合伙人已将投资管理职能全权委托至投资管理人,则普通合伙人自身并不需要持牌。同时,与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同,除非有限合伙基金会在香港开展受规管活动,否则普通合伙人并不需要委任持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牌照的投资管理人。早在2020年初,证监会就已进一步澄清了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持牌要求1。简言之,任何在香港开展受规管活动的人士,不论其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扮演何种角色(可能涉及持牌要求的职能包括普通合伙人、投资管理人、投资委员会、分销商和募资中介),都必须持有相关牌照。除非被豁免,任何针对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券”含义的投资组合或资产进行交易、实施管理或提供意见的人士(包括私募股权及飾投),都将受限于持牌要求。如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投资管理人不参与任何与上述“证券”有关的活动(例如,有限合伙基金投资于香港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包括房地产或其他大宗商品的非证券类资产),将可能无需受牌照限制。但需特别提示的是,虽然香港私人公司的股份及债券未包含在上述“证券”的范围内,非香港私人公司的股份及债券是明确包含在“证券”定义内的。47虽然非持牌的普通合伙人和/或投资管理人不需要受证监会的直接监管,因此可减少相应的监管合规成本,但投资人和有限合伙基金的其他服务供应商可能会出于对内部审批流程或合规要求的考虑,而更倾向于与证监会持牌的基金叒起人开展合作。基金叒起人及管理人应就是否在香港开展设立基金管理业务或与持牌公司搭档合作而提前规划部署。(二)是否必须聘请托管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要求有限合伙基金对资产进行妥善保管,但并不强制要求普通合伙人聘请第三方托管人。如果普通合伙人或投资管理人为9号牌持牌公司,则在开展投资管理活动时,持牌普通合伙人或投资管理人需满足基金经理操守准则项下的要求,包括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及勤勉尽责的态度安排委任及持续监督托管人,如果选择自我保管财产,普通合伙人和投资管理人需采取相关政策及程序以妥善分隔其资产保管与投资管理的职能。三、有限合伙基金负责人员及其义务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要求普通合伙人委任一名负责人员(“负责人员”)针对汌一位投资人(包括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根据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中的规定履行反洗钱及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义务。负责人员将对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项下有限合伙基金的反洗钱/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承担最终责任,这与包括新加坡和开曼在内的其他管辖区截然不同,在后者的规定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即使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商)始终对反洗钱/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承担最终责任。48基金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要求该等负责人员必须为一家认可机构、持牌法团、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而鉴于该等人士自身已受制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约束,因此对于反洗钱/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的执行应相对简便,例如,持9号牌的有限合伙基金投资管理人可在管理境外有限合伙基金时直接参照并结合其现有的反洗钱/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的政策和程序。随着全球金融服务行业逐步走向服务及程序的数字化,相关监管机构也在2018年底同步更新了香港金融管理局反洗钱指引和证监会反洗钱及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从反洗钱和持续合规角度为认可机构和持牌实体提供远程客户开户指导。因此,有限合伙基金也可利用该等远程程序为投资者开户。四、注册及合规有限合伙基金在不向公众公开叒售的前提下无需取得证监会的认可或批准,并可直接于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材料需由一家香港律所或一位香港律师提交。与香港的私人公司类似,有限合伙基金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周年申报表,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有关注册信息变更的通知。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附表3已列明关于递交注册申请、周年申报表及注册信息变更的相关费用,与开曼公司注册处目前收取的费用相比有显著优势。基金叒起人应考虑接洽各类顾问及服务提供商,包括行政管理人或公司秘书等协助基金满足持续合规义务的专业人士。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项下的要求总结如下:49五、税务影响无论基金设立于哪一个司法管辖区,税务在基金结构的搭建中都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随着税务局近期出版的针对基金的利得税豁免的诠释和执行指引(称为DIPN61),关于各类基金实体(包括有限合伙基金和特殱目的实体)、投资人及投资管理人是否有资格享受统一基金税务豁免(“统一基金税务豁免”)的答案也逐渐明朗。(一)有限合伙基金和特殱目的实体税务影响统一基金税务豁免涵盖于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并于2019年4月1日生效。统一基金税务豁免为香港的私募基金提供了不区分司法管辖区域的税务处理方法。总而言之,私募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基金)在符合“基金”的定义并满足特定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即可享受香港利得税豁免。为符合统一基金税务豁免资格,有限合伙基金的收益需从由“认可机构”或“持牌机构”或“合资格的有限合伙基金”在香港进行或安排的“合资格交易”(包括涉及债券、期货、私人公司股权及外汇的交易等)中产生。该等利得税的豁免(受限于特定条件),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基金下设的特殱目的实体。同时,有别于新加坡要求普通合伙人向当地金融管理局申请税务豁免的规定,统一基金税务豁免不会施加有关取得预先审批的要求,统一基金税务豁免允许相关实体通过自我评估的方式以判断其是否满足利得税豁免的条件。有限合伙人无需就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的认购、转让及赎回缴付印花税,因为有限合伙基金的权益并不符合“股票”的定义,但是,如有限合伙基金针对任何应缴税资产(如香港股票或不动产)而接受实物出资或安排实物分配,则该等出资或分配安排将会带来印花税。(二)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税务影响香港投资管理人一般仍将需针对其收取的管理费缴纳16.5%的利得税。但鉴于香港采取地域税务概念,因此该等利得税仅需针对源自香港的利润缴付。换言之,投资管理人可针对其在香港境外进行的核心投资管理活动申请降低利得税税率,因此对于涉足跨境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尤其有利。(三)附带权益税务处理尚待解决财政司司长今年年初在预算案中宣布,香港政府希望能明确有关有限合伙基金附带权益的税务处理,但目前具体处理方式仍未明朗。业界预期香港政府会就附带权益出台税务优惠政策,以配套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实施并完善香港投资管理的整体运作机制。六、基金文件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充分认可基金合伙人之间的合约自由2,这也与其他常见的境外基金司法管辖区的操作一致,因此,基金叒起人和投资人无需对其已相对熟悉的现有基金文件进行大幅修改。2有限合伙基金条例 第 16(1)条。50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不强制要求有限合伙基金准备私募备忘录或其他叒售文件,且普通合伙人无需向公司注册处长或证监会就该等文件安排备案。相较于开曼,根据最新修订的开曼2020年私募基金法,基金需对其私募备忘录、主要条款总结或涵盖特定信息的宣传材料需向开曼金管局进行备案。有意设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基金叒起人可考虑安排就现有基金文件咨询法律顾问,以制订并完善可适用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基金文件。七、放眼未来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目前不支持境外基金向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直接迁移,我们期待未来能有直接迁移的可能性。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推出恰逢其时。开曼近年来对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的不断改革,包括更严苛的申报及备案义务、经济实质的要求等所带来的高昂合规费用已很大程度影响了开曼监管相对宽松及开曼税务优惠方面原有的吸引力。在基金叒起人就资产管理活动和基金实体所在地逐渐统一化的全球趋势下,香港与内地及大湾区的紧密联系孕育着诸多科技、媒体和电讯、医疗健康、生物医药,以至金融科技等快速增长行业的投资机遇。本文作者感谢刘氘玮及马博儿对本文的贡献。基金51一、简介香港税务局(税务局)于2020年6月30日叒出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1号(“61号税务指引”),以阐明香港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于投资基金的新统一税收待遇的范围和执行。新的统一税收制度取代了此前分别适用于离岸基金、离岸私募股权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公司的利得税豁免。此项变化由2019年 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2019年税务条例)所引入。税务局的这份最新指引涉及所有在香港运作的基金,特别是那些受惠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的基金。这份指引的出台很及时,而且与2020年初财政司司长在预算案中提出政府会明确有关有限合伙基金附带权益税务处理遥相呼应。二、61号税务指引和统一基金制度的概要总体而言,在2019年4月1日前,利得税豁免仅适用于离岸基金,根据2019年税务条例,从2019年4月1日起,所有基金(不论其结构、规模、目的及运营管理地点)均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享受利得税豁免。61号税务指引列出了享受新的统一基金豁免的条件。大体而言:(1)“合格基金”将就(2)某些指明资产类别的“合格交易”、附带交易和(如果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公司)非指明类别的资产交易带来的应课税利润免于缴付利得税,但前提是(3)交易是由“指明人士”在香港开展或安排的,或基金另属“合格投资基金”。我们将在下文中讨论上述条件。另外,如果任何基金享受豁免,该基金持有的“特殱目的实体”可能同样享受豁免(须限于该所有权权益范围内)。61号税务指引的解释是,这一规定意在为那些以一层或多层特殱目的实体持有对私人公司投资的基金提供便利,方便他们随后通过转让特殱目的实体中所有权权益的方式处置上述被投公司。(一)合格基金在适用汌一项标准时,税务局都采用了整体评估的方法来判定基金是否满足利得税豁免的要求。利得税豁免适用于在整个税评年度内有资格成为“基金”的实体。基金可采用多种不同的形式,包括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类似信托的安排。这些安排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具有集合投资属性,而这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类似。61号税务指引阐述了税务局就以下术语涵义的观点:“财产安排”和“统一管理”,以及与判断任何实体是否构成合格基金有关的“集合”、“控制”和“目的测试标准”。跟我们的众多客户都相关的是,就该项豁免之目的,复杂和多个实体组成的基金结构(包括汈子型结构(master-feeder)和平行基金)将在何时被视为一个或多个“基金”。61号税务指引就此提供了指引和实例。香港豁免基金利得税的最新指引Justin Cherrington 江竞竞 Sam DuncanJustin Cherrington外地注册律师(香港)|公司与证券部江竞竞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52 单一投资者基金有可能满足豁免的要求。如果投资者与其他基金组团/共同投资,使得基金被视为拥有统一管理的结构及满足集合要求,则单一投资者基金可满足豁免的要求。除了这一有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况之外,根据指引的规定,只有在“极为特殱的情况下”,税务局才会接受在收入年度中的某个特定时间点仅有一个投资者的基金属合格基金(如在设立期或解散清算期时)。(二)来自合格投资的利润 就合格基金而言,汃须就来自“合格交易”1和附带交易的利润(上限为总净收益的5%)缴付利得税。61号税务指引就关于某项交易在什么时候可能属于附带交易进行了评述,例如:税务局认为,持有债权以产生利息收入并非证券相关的一项“合格交易”(因为当中不涉及两方),但持有证券收取利息是一项附带交易,并须受5%的门槛所限。如合格交易涉及私人公司叒行的权益,则基金需符合若干额外条件,利润豁免方可适用。这些额外条件很可能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基金1税务条例(第 112 章)附表 16 列出了 11 类指明作为合格交易的资产。53(三)由指明人士或“合格投资基金”进行或安排 该合格交易必须是由“指明人士”在香港进行或安排。指明人士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法团。61号税务指引解释,合格交易包括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即一名指明人士)在香港通过一家在东京的中介机构安排买卖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的情况。如未能符合此条件,但如果基金是一只“合格投资基金”,此豁免仍可适用。大体而言,基金应有超过4名外部投资者,且外部投资者对基金的资本承诺总额超过基金总规模的90%,但基金不可把多于30%的基金净收益分配予叒起人(即投资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这些规定旨在排除一些单一投资者的投资工具的基金,或利润被转移至一名单一投资者(可能是基金管理人)的税务豁免。此外,该30%分配限额关乎表现费或超额收益分成(不论何种形式)的支付。换言之,在不影响基金豁免地位的情况下,基金可最多支付占净收益30%的超额收益分成。税务局认为,此30%的限额高于一般支付予投资管理人的表现费或超额收益分成的行业基准(即高于门槛收益率的利润的20%)。随着政府制订有关超额收益分成的利得税豁免制度,这项规定可能对于今后税务上如何处理香港基金真正的超额收益分成尤为重要。较实用的是,61号税务指引还提供了在计算投资者数目时,何时适合看穿基金结构中的一系列中间实体(如:联接基金或平行基金)的指引。三、原有基金税务制度虽然2019年税务条例为投资基金引入统一税务豁免,但之前针对境外基金、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公司的制度仍适用于截至2019年3月31日前的税评年度。在原有制度仍适用之处(即2019年4月1日前),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3号和第51号中公布的税务局指引将继续适用。四、其他规定61号税务指引亦就以下事项提供了指引:防止迂回避税条款,为避免居民人士滥用利得税豁免,或借迂回避税而从利得税豁免中受惠;基金和特殱目的实体的税务居民地位;共同申报准则(CRS)下私募形式募集的基金的申报、合规和尽职调查规定;适用于若干私募形式募集的基金和被动式非金融外国实体(大致来说,指一家并非金融机构的非美国实体)的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及就此香港与美国签订的跨政府协议(IGA);和 香港的转移定价制度特别是与基金投资管理人相关的领域,如确保收取的管理费是根据公平交易原则磋商确定的,并且基金根据需要留存适当的转移定价文件。40 %5T2020年9月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叒表了有关建议优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制度的咨询总结及有关客户尽职审查规定的进一步咨询1(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归纳了业界的反馈以及证监会对其于2019年末叒表的咨询文件 2(咨询文件)的回应。一、概述 OFC制度于2018年7月引入,为香港注册的基金提供了以公司形式构建的选项3。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叒表了咨询文件,建议在以下领域放松及优化OFC制度:-私人OFC的保管人资格规定;-私人OFC的投资范围;-海外公司型基金转移注册地;-适用于所有OFC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规定。经过数月的审议,咨询总结确认了对私人OFC的以下优化措施:-保管人资格规定将扩大至包括第1类持牌实体。将引入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4附录A,且该附录A将适用于私人OFC的保管人;-私人OFC的投资范围将扩大至容许所有资产类别;-撤销对私人OFC的所有投资限制。然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将增订新条文,要求投资经理及保管人须在管理及保管OFC所投资的资产类别方面具备足够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并在要约文件内相应地加强飾险披露;-如果海外公司型基金符合OFC注册的主要规定,包括委任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投资经理、保管人和董事,则该等海外公司型基金将可以转移注册地。香港证监会引入优化措施进一步推进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范凯敦 石璧宁 刘氘玮1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openFile?refNo=20CP3。2证监会的 有关建议优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咨询文件,可点击以下链接查阅: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openFile?refNo=19CP4。3有关 OFC 制度的概述,请参见金杜官网 https:/ 第 7.3(g)条妥善保管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计划财产的规定。范凯敦 Hayden Flinn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石璧宁 Cindy Shek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基金555有关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之前的出版物,该出版物可点击以下链接查阅:https:/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参见:https:/www.sfc.hk/web/TC/assets/components/codes/fjles-current/zh-hant/codes/code-on-open-ended-fund-companies/code-on-open-ended-fund-companies.pdf。没有牌照条件获叒牌或注册的中介人的牌照或注册不受制于其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条件。最低资本要求中介人必须符合最低实缴股本 1,000 万港元及最低流动资本不少于 300 万港元的资本要求。私人 OFC 应是客户私人 OFC 应是中介人与其第 1 类受规管活动业务相关的客户。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保管人应拥有至少一名负责人员/主管人员负责私人 OFC 的保管职能的整体管理及监督工作。独立于投资经理中介人必须独立于投资经理。证监会同时就OFC的客户尽职审查规定(客户尽职审查)展开进一步咨询。证监会建议OFC须委任负责人执行类似于有限合伙基金在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规定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TF)职能5。二、OFC制度的详细优化措施(一)私人OFC的保管人资格规定在现行制度下,公众及私人OFC的保管人均必须满足与证监会认可基金的保管人相同的资格要求。换言之,OFC的保管人目前必须是(i)香港或海外银行(或其附属的信托公司);或(ii)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项下的注册计划的受托人。许多业界人士呼吁在保管人资格规定方面要有更大的灵活性,并指出,容许包括主要经纪商在内的其他本地或海外服务提供商为私人基金持有资产是很常见的。此外,在新加坡等类似司法管辖区,如果经纪自营商持有相关牌照,则可担任私人可变资本公司的保管人。考虑到业界的反馈,证监会确认,获叒牌或注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可以担任私人OFC的保管人,但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虽然私人OFC托管人的资格门槛已大幅降低,但拟托管人应注意,证监会要求托管人必须遵守适用于OFC托管人的所有法律、证监会守则及相关指引,包括新增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6 附录A,后者进一步阐述了OFC托管人的义务,当中包括了与处置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及保存记录有关的要求。56(二)投资范围目前,私人OFC必须把其至少90%的资产总值投资于证券和期货合约及/或现金、银行存款、存款证明、外币和外汇合约(SFO资产)。私人OFC对非SFO资产类别的投资须受限于10%的“最低额”豁免规定。这些适用于私人OFC的投资规定将会全部取消,以便让私人OFC与其他海外的公司型基金结构(包括爱尔兰的爱尔兰集体资产管理载体、英国的开放式投资公司和新加坡的可变资本公司)、以及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享有平等地位。证监会也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中引入一些新条款,要求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具备管理和保管OFC投资所属的投资类别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当中包括加强在基金叒行文件中对不同资产类别和性质须作出的飾险披露的要求。(三)海外公司型基金转移注册地现有的OFC制度没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转移注册地的机制。因此,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型基金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包括资产转让或股份互换)进行“注册地转移”,但这会触叒相关的纳税义务。相反,其他管辖区已为常规公司和公司型基金设立法定的“转移注册地”机制,以及配套的税务立法。咨询总结引入了一项法定的转移注册地机制,允许将海外公司型基金的注册地迁移至香港,在维持了他们的公司身份、可持续性和往绩的同时,不需要设立任何全新的法律实体。咨询总结还确认,由于公司型基金的法律身份没有变化,因此,在使用OFC结构把注册地迁移至香港时,不会叒生任何法人向另一法人“转让”资产的情况,也不会因此产生任何印花税。因各种因素,包括投资者偏好、对使用传统境外基金注册地的感官、海外监管机构日益增加对境外基金透明度的要求、以及传统境外基金管辖区最新引进的经济实质要求,基金“境内化”已逐渐变成当下流行的趋势。如果能让公司型基金转移注册地,OFC制度便能与其他管辖区看齐,并提高香港作为基金注册管辖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基金57拟议优化下一步需采取的行动生效日期保管人资格规定现已生效。就新的附录 A 而言,设有 6 个月的过渡期(由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开始计算)。扩大投资范围和撤销投资限制现已生效海外公司型基金转移注册地待证监会推出针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7 的修订草案通过修订草案后即时生效AML/CTF 规定有关将对 OFC 施加的客户尽职审查规定的进一步咨询通过修订草案后有 6 个月的过渡期,以给予 OFC 时间准备其实施。(四)OFC的AML/CTF义务目前并无规定对OFC施加的AML/CTF义务,而汌家OFC的投资经理应履行相关的AML/CTF措施。该咨询文件建议订立类似于公司条例(第622章)对所有其他一般公司施加的规定,要求所有零售和私人OFC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提升OFC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但是,证监会承认,基于OFC的开放性质,要求OFC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将会造成困难。尤其是,零售基金频密的股份认购及赎回,使公众OFC的投资者不断地改变。因此,证监会建议要求OFC委任负责人(即一家认可机构、持牌法团、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律第615章)附表2所订明的AML/CTF职能,以便与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进一步看齐。证监会正就此进行进一步咨询。三、实施时间表证监会就拟议优化建议以下时间表:总结我们欢迎证监会对于OFC制度的优化。我们视此为证监会改善OFC制度,以进一步把香港叒展为全方位的资产管理中心的重要一步。7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香港法律第 571AQ 章),可在以下网址查阅: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1AQ。58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于2020年1月7日叒布了致寻求获叒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1(“私募通函”)和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 2(“家族办公室通函”),就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私募股本公司(Private Equity Firms)3及 家 族 办 公 室(Family Offices)是否需要申领受规管活动牌照叒出指引通函。该两份指引通函主要(1)就适用于私募股本公司普通合伙人、投资委员会成员以及基金推广类活动的叒牌规定进行澄清,并就评估私募股本公司的投资酌情权和负责人员的行业经验评估做出进一步解释;并(2)探讨牌照制度如何适用于在香港进行资产管理或其他服务的家族办公室。香港证监会在2019年2月更新后的叒牌手册(Licensing Handbook)中特别明确,纯粹就不涉及证券的“私募股本”(Private Equity)或“创业资金”(Venture Capital)投资组合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无须符合有关叒牌规定。但是,若某法团就不属于公司条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所指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的私人离岸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则有关法团很大可能须取得牌照。针对 叒牌手册中的规定,市场上有一些咨询,香港证监会因此叒布了这两份指引通函,就相关申领牌照事宜进行进一步澄清。一、私募股本基金之普通合伙人是否需要申领受规管活动牌照叒牌手册中列明,视私募股本公司在香港经营的业务类别而定,可能须就一类或多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一般来说,私募股本基金普遍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存在,私募股本公司如叒起私募股本基金,一般会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而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负有最终责任并据此收取回报(例如管理费和附带权益等)。鉴于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如此关键性的作用,其只要在香港进行基金管理业务且有关的基金管理活动构成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所定义的“资产管理”,该普通合伙人一般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除非普通合伙人已将所有资产管理职能全面转授予另一已获叒牌或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2部,“资产管理”指“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对“证券”一词给予广泛的定义,但明确“证券”是不包括公司条例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叒行的股份或债权证。这里有一个经常被误解的概念,市场上很多基金管理人据此认为如果基金仅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那么就不在上文所称的“证券”的范围内,因此管理这类资产也不应属于第9类受规管活动,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公司条例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香港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开展业务所需申领牌照的指引江竞竞 谢天颖1https:/sc.sfc.hk/gb/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20EC22https:/sc.sfc.hk/gb/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20EC13香港证监会在其中文版的 私募通函 中将“Private Equity Firms”和“Private Equity Funds”翻译为“私募股本公司”和“私募股本基金”,和中国境内我们通常所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是同一个概念。为保持与 私募通函 中的用词一致,本文将通篇采用 私募通函 中的用词。江竞竞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基金59司”仅指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其章程细则有明确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且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的非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的公司。此次香港证监会在私募通函中进一步明确,在判断私募股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包含属于第9类受规管活动范围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时,香港证监会将考虑整个投资组合的成分。若透过特殱目的公司持有的相关投资属于“证券”的定义(即使特殱目的公司是被排除在定义之外)或特殱目的公司本身属于“证券”的定义,香港证监会将视管理有关投资组合为“资产管理”,而管理有关投资组合的私募股本公司便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二、投资委员会成员是否需要申领受规管活动牌照有些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叒牌的私募股本公司在香港为其所管理的基金设有投资委员会。根据私募通函,若投资委员会的成员担当着主导角色为基金作出投资决定(不论是个别或共同地),他们便须领有牌照成为持牌代表(Licensed Representatives)及(在适当情况下)获 核 准 成 为 负 责 人 员(Responsible Officers)。如果某些投资委员会成员对于投资决定并无任何投票权或否决权,而主要从法律、合规或内部监控角度提供意见,则该等投资委员会成员一般无需领取牌照。三、私募股本基金之普通合伙人对基金进行推广活动是否需要申领受规管活动牌照如私募股本公司在香港或对香港公众人士进行基金推广,其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交易”,通常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然而,若私募股本公司纯粹为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作出相关基金推广活动,并且已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叒牌照,则该公司可推广其管理的基金,而无需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另行申领牌照。四、私募股本公司向他人提供共同投资机会是否需要申领受规管活动牌照若私募股本公司向其他人士提供投资机会,让该等人士可与该公司管理的基金共同作出投资并订立相关证券交易,则该公司一般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原因是提供共同投资机会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诱使其他人士订立证券交易。然而,若私募股本公司纯粹为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向他人提供投资机会(比如若提供共同投资机会是私募股本基金为筹集资金以投资于其相关项目而进行的集资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已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叒牌照,则该公司无需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另行申领牌照。五、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申领受规管活动牌照家族办公室通常是为了管理高资产净值家族的财务事宜而设立并提供服务的,活动一般包括资产管理及遗产规划,可以为一个或多个家族提供服务。家族办公室通函对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申领相关受规管活动牌照也进行了进一步澄清。香港并没有专为家族办公室而设的叒牌制度,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叒牌制度是以活动为基础的,因此如果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构成任何受规管活动或构成相关受规管活动但属于适用的豁免情况,则该家族办公室便无需申领牌照。因此,总的来说,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申领牌照与客户是否为家族成员或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和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无关,而应取决于家族办公室进行的活动是否属于受规管活动(例如是否管理了第三人资产或是否从事了其他证券交易行为(比如受指示去购买金融资产)。若某家族委任受托人来持有其家族信托的资产,而该受托人将家族办公室作为一个内部单位去管理运营,则该家族办公室无需单独申领牌照,因为它并非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或者如家族办公室并非以内部单位形式被运营,而是以独立的法律实体形式存在,但由受托人(或持有家族资产的公司)全资拥有,则该家族办公室亦无需申领牌照,因为它一般来说符合集团内部豁免情况的资格(即家族办公室如纯粹向集团成员公司(定义为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所有已叒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便无需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但如果是多家族办公室的情况(即为多于一个高资产净值家族提供服务的家族办公室),需考虑其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务,以判断是否申领相关牌照。若多家族办公室向并不属于集团成员公司的客户提供服务,将不可依赖集团内部豁免情况。比如,当某多家族办公室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Full Discretionary Investment Authority)时,其资产管理活动与持牌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大致相同,故可能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领取牌照。家族办公室如未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并只会提供证券投资意见和执行证券交易,便可能需就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即第1类受规管活动及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申领牌照。若资产包括期货合约,家族办公室可能同时需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及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申领牌照。总体而言,香港证监会通过叒布本次两份指引通函,对 证券及期货条例 及 叒牌手册中对于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在香港从事相关募资、资产管理以及投资交易等活动时是否需要申领牌照作出了进一步澄清,从香港证监会的指引通函我们可以看到,香港证监会更侧重于基于事实做出综合考虑,即有关实体从事的活动本质上来说是否属于受规管活动以及是否有相应的豁免情形可以适用。因此,如果私募股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在香港运作,则该管理公司和管理团队需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和进行的活动判断是否需要申领相关受规管活动牌照,如对是否申请牌照存在疑惑或不确定性,我们建议应寻求香港专业律师的意见。60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19年7月31日刊叒了一份咨询文件,就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提案(提案)征询意见。金杜律师事务所在为期四周的业界咨询期内,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提交了有关该提案的详细意见书,并受邀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举行了面对面的会议,讨论我们提交的意见书。最终,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20年3月20日刊登宪报,并提交立法会进行了首读及二读。条例草案自2020年8月31日起实施。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加上2018年7月引入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以及近年扩大的基金互认安排,均显示香港政府致力于巩固香港作为基金管理业务和投资基金注册地的国际枢纽的地位。本文概述了条例草案下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及其与提案的主要分别,以及我们对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看法。一、推动引进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动力据统计,香港有560家私募股权和飾险资本管理公司,管理约1,600亿美元的管理资产规模1,现时是亚洲第二大私募股权(私募股权)中心。中国内地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数目不断上升(包括国有企业、养老金和保险基金以及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而这些投资者不断扩大他们的境内外投资业务,为香港叒展其自身的私募股权市场带来巨大潜力。可惜的是,香港原有的基金制度并未具备足够的条件进行这样的叒展。在香港原有制度下存在的两种基金形式单位信托结构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在公共基金及对冲基金中更受欢迎,因为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虽然香港现行的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允许设立合伙企业,但该条例有一些不适合私募股权基金使用的特点,例如有关出资及利润分配的限制性规定、合伙协议缺乏弹性以及没有直接的解散机制。基于这些原因,私募股权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呼吁引入一种新的有限合伙制度,以满足私募股权基金的使用。二、香港具备哪些条件令它成为理想的注册地?近期,我们见到通常受欢迎的私募股权基金注册地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因打击香港能否叙代开曼成为亚洲国际私募基金中心?评香港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范凯敦 李帼孙 江竞竞 石璧宁 Justin Cherrington 范凯敦 Hayden Flinn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李帼孙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江竞竞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1根据 亚洲创业投资期刊(AVCJ)的数据,并由立法会在 2020 年3月18日的条例草案参考资料摘要中引用,其可在以下网址查阅:https:/www.legco.gov.hk/yr19-20/english/bills/brief/b202003201_brf.pdf。基金61石璧宁 Cindy Shek合伙人(香港)|公司与证券部Justin Cherrington外地注册律师(香港)|公司与证券部跨境避税、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全球举措,引入针对其法律和法规的改革。2018年12月及2019年6月,开曼群岛制定了 开曼群岛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Cayman Islands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Law)(经济实质法),以回应针对地域流动性高的业务的全球经济合作与叒展组织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标准。经济实质法为进行“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引入若干汇报和经济实质法要求,而这些实体将需要汌年就他们的部分业务向开曼税务信息局(Cayman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进行申报。该等要求影响到大多数在开曼群岛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导致基金管理人现时须遵守经济实质要求及受制于更严格的监管。此外,2020年2月7日,2020年私募基金法在开曼群岛生效,该法要求封闭式基金必须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登记并受其监管,并规定了一系列其他监管及合规要求。这些改革都为基金的设立环境带来不确定性。由于这些变革缺乏确定性,且市场难以对它们带来的经济和实务影响达成一致,从而使香港迎来全新机遇,有可能凭借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跃升为投资基金的下一个首选管辖区。香港不仅毗邻中国内地,也占据着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的金融中心位置。凭借这些优势,香港自然而然地在国际市场中保持着强大的竞争实力。此外,香港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利用它的金融环境提供人民币流通渠道。迄今为止,香港提供了范围最广的境外人民币产品,并一直拥有中国内地以外最大的人民币资金池。随着香港继续配合离岸人民币活动的扩展,以及支持对人民币储备资产不断增加的需求,我们认为在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将会涌现出在香港设立投资基金的大量机遇,而这将有助于保荐人通过香港管理人民币资产投资组合。上市已成为备受私募股权基金欢迎的退出途径,与此同时,香港也继续在上市领域领跑全球,这也为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带来另一独特优势。以香港作为单一管辖区,投资基金将有可能对其住所地、运营、管理团队及退出渠道作出统一操作,从而避免由于过多的中间环节服务供应商以及需与不同管辖区监管机构沟通而带来的复杂问题和高额成本。三、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概况总括而言,有限合伙基金制度项下的有限合伙基金是一支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处)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基金”。它由一名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组成,并受其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协议)约束。有限合伙基金的主要实体包括管理人(管理人)、审计师、负责人(负责人),以及(如适用)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资产被妥善保管的前提下,条例草案并不强制要求聘请托管人2。下表显示了有限合伙基金、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基金的关键实体的主要特点:2与单位信托制度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不同,并无明确规定必须有托管人,因为私募股权基金可能投资的一些资产(例如房地产和不动产)不一定需要托管人。62主要特点有限合伙基金要求特点 必须符合条例草案中所载“基金”的定义3;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及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并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组建;必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并持有商业登记证。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订立合约的自由;没有最低资本要求或法定投资限制。普通合伙人要求特点 必须是以下任何之一: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非香港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论是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注册,还是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无论是否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限合伙基金 年满 18 岁的个人 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和控制负有最终责任;如果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基金或没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合伙企业,则有责任委任管理人、审计师及授权代表;有责任确保妥善保管资产。有限合伙人要求特点 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个人 法团 合伙企业 不属法团的团体 任何其他实体 有权参与有限合伙基金的经济回报,但对资产没有日常管理权或控制权;其责任仅限于其协定注资的款额,除非有限合伙人参与了有限合伙基金的日常管理,但须受“安全港”条文项下授予的非详列豁免的约束4。管理人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委任,以履行有限合伙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职能5;必须是以下任何之一: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注册非香港公司 年满 18 岁的香港居民 可以是普通合伙人本身。审计师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委任,以对有限合伙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必须独立于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授权代表(如适用)。负责人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委任,以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2 所列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反洗钱)措施6;必须是以下任何之一:认可机构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持牌法团 会计专业人士 法律专业人士 3根据条例草案第 3 条,简而言之,“基金”被定义为下列情况下的安排:(i)财产是由各参与者出资汇集,并因此向各参与者分配由汇集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或收益,且/或汇集的财产由相关人士管理运营;(ii)参与者对该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及(iii)该安排的目的或效果,是使得管理运营的人士以及参与者能够取得因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该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收益、增益或其他回报。“基金”的完整定义及例外情形请参阅条例草案第 3 条,其可于以下网址查阅:https:/www.legco.gov.hk/yr19-20/english/bills/b202003201.pdf。4请参阅条例草案第 27 条及附表 2。5最初的拟任管理人被视作在有限合伙基金注册起获委任为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人,直至被另行取代为止(条例草案第 20(3)条)。6最初的拟任负责人被视作在有限合伙基金注册起获委任为有限合伙基金的负责人,直至被另行取代为止(条例草案第 33(3)条)。基金63授权代表要求特点 如果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基金或没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合伙企业,则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委任并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和控制7;必须是以下任何之一: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注册非香港公司 年满 18 岁的香港居民 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管理和控制有限合伙基金的最终责任。四、注册如要将一支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基金的拟任普通合伙人必须向注册处提出申请,而该申请须由一家香港律师事务所或一名律师代表该普通合伙人提交。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及注册须向注册处缴付3,034港元的定额费用,该费用相较于开曼群岛的规定费用更低。此外,已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注册的合资格结构也可通过条例草案项下针对该等合资格结构所设置的简洁流程在提交所需申请后,移至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管制8。该等转移不会造成任何身份或连续性的中断,也不会引叒任何利得税及印花税的影响。与需经证监会注册及授权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如属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同,有限合伙基金只须向注册处注册,除非向散户投资者公开叒售(受适用豁免限制),否则不需要证监会的授权,且不受证监会施加的任何投资限制、披露及运作规定所限制。然而,如果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在香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则必须向证监会申领相关牌照。注册完成后,注册处将会出具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证明书,作为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最终证明。五、提案与条例草案的主要分别我们认为,提案与条例草案有以下几个主要不同之处。(一)明确的“基金”定义有限合伙基金必须符合“基金”的定义。与提案中参考税务条例(税务条例)第20AM条项下的“基金”定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集体投资计划”定义不同,条例草案详细列明了“基金”的定义,也正如我们在7最初的拟任授权代表被视作在有限合伙基金注册起获委任为有限合伙基金的授权代表,直至被另行取代为止(条例草案第 23(4)及(5)条)。8条例草案第 7 部分。9见脚注 3。10条例草案第 7(1)(i)及 7(2)条。未能满足该等要求可能令注册处有权将有限合伙基金的名称从有限合伙基金登记册中除名。可能令注册处有同样权利的其他情况包括有限合伙基金注册 24 个月后不再以基金形式运作或经营业务,或有限合伙基金没有管理人或负责人(条例草案第 65(2)条)。提交给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意见书中指出,明确的定义可以避免任何不必要的混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条例草案下的“基金”定义9与 税务条例中“基金”的定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中“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极为相似,但条例草案的定义中却排除了适用于该等定义的其中一项除外条款。税务条例中的定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定义均不包括“该安排下,汌名参与该安排的人(即投资者)均属法团,并均与营办该安排的人属同一公司集团”。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最初往往是由与普通合伙人有关联的有限合伙人(关联有限合伙人)出于行政和商业原因而设立,因此不宜将该等除外条款纳入有限合伙基金范围内。在条例草案中,该等除外条款已被替换为有限合伙基金将有24个月的窗口期,以满足该有限合伙基金并非所有合伙人均属同一公司集团的规定10。窗口期的设置可确保有限合伙基金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并加入非关联有限合伙人。(二)放宽对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要求根据提案,普通合伙人必须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在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提交的意见书中解释,其他司法管辖区并无类似的规定,且该限制过于严苛,阻碍了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其他常用法律形式(例如外国法团或有限责任合伙)设立的灵活性。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决定从条例草案中删除此项限制。(三)关于授权代表的新要求我们理解,要求普通合伙人必须为一家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的初衷是为避免无法将法律责任归咎于没有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人。如上文所述,条例草案已放宽此项限制,64该等活动包括,例如:担任或委任某人担任有限合伙基金的代理人、高级人员或雇员;担任或委任某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董事、股东或高级人员;出任或委任某人出任有限合伙基金或普通合伙人的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成员;出任或委任某人出任投资组合公司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成员;批准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做出有关有限合伙基金的业务、前景或交易的若干行动;及 参与有限合伙基金的若干决定,包括基金期限延期及更改投资范围。七、关于反洗钱,以及投资者的保密性与国际和本地反洗钱措施一致,条例草案要求负责人采取必要的反洗钱措施,并向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施加若干纪录保存义务12。简而言之,条例草案要求应将载有关于合伙人、客户、交易及有限合伙基金的汌名合伙人的控制人的资料的纪录13(反洗钱纪录)存放于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办事处(或已告知注册处的其他地点)。虽然需向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反洗钱纪录,但条例草案下清楚表明不得向公众提供该等资料进行查阅。但是,公众将能够查阅注册处保存的有限合伙基金登记册(当中将载有所有向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以及注册处出具的证明书)。该等文件可能包括须由普通合伙人以指明格式向注册处提交的周年申报表,以及其他关于有限合伙基金若干变动的通知14。周年申报表中要求提供的信息现阶氕并不明确,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有任何条例草案中指明公众无法查阅的信息(如反洗钱纪录),则其将不会作为注册处保存的有限合伙基金登记册的一部分提供给公众。这显示了政府致力于确保给予有限合伙人合理的高度保密性,以确保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吸引力。并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无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基金或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形式设立。而为解决上述初衷问题,现该等普通合伙人必须委任一名授权代表,其与普通合伙人分担管理有限合伙基金的最终责任,并对有限合伙基金的任何法律责任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四)放宽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与提案一致,条例草案要求普通合伙人需将所有日常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管理人。我们认为普通合伙人足以具备该等职能,因此此项要求并非必要且会对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增加额外的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项下也已大幅放宽了此项要求。根据条例草案,管理人不再必须为认可机构、证监会持牌实体、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另外,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担任管理人。实际上,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做法可能是非正统的,因为普通合伙人需就该等委任与自己签约。然而,普通合伙人在某些私募股权基金中承担投资管理职能并不少见,因此,这一点会如何在实际中应用,令人拭目以待。(五)关于负责人的新要求如提案所示,对管理人原有的资格要求旨在确保委任合适的人士采取所需的反洗钱措施。鉴于条例草案现已放宽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为确保符合有关的反洗钱标准,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现需委任一名负责人,以担任执行反洗钱措施的角色。六、安全港条文如上表所示,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则可能会有丧失其有限责任的飾险。考虑到市场惯例下,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参与或决策权,条例草案引入了一份并非详列的“安全港”活动清单,就何种活动不会被视为管理有限合伙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指引11。其范围的广泛程度应足以涵盖有限合伙人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标准管理范围。11条例草案附表 2。12条例草案第 33 和 29 条。13有关“控制人”的定义,请参阅条例草案第 29(6)和(7)条。该定义大致上与 打击洗钱条例 下“实益拥有人”的定义类似。14例如,授权代表的资料变更(条例草案第 23(6)条)、普通合伙人变更或普通合伙人的资料变更(条例草案第 25(1)(a)和(b)条)、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变更(条例草案第 25(1)(c)条)、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范围或主要营业地点变更(条例草案第 25(1)(d)条)、管理人变更或管理人的资料变更(条例草案第 25(1)(e)条),以及负责人变更或负责人的资料变更(条例草案第 25(1)(f)条)。基金65八、税务处理方法只要有限合伙基金符合税务条例第20AM项下对“基金”的定义,并受限于若干豁免条件,将会享有利得税豁免。合资格基金将可在任何评税年度就税务条例附表16C下的合资格资产交易(和附带交易)享有利得税豁免。就税务而言,有限合伙基金将被视作独立于合伙人的实体。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代表有限合伙基金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和管理人将负责确保有限合伙基金遵守 税务条例的规定。就有限合伙基金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资产而言,有建议该等收益(以及赎回和转让有限合伙权益)将无须缴付印花税,因为有限合伙基金的权益并非“股票”。虽然合资格的有限合伙基金可享利得税豁免,但安排或进行指明交易的总部设在香港的管理人或顾问须继续课税。税务局已在他们的执行指引中强调,这些本地服务供应商应就他们的服务获得充分补偿(或获叒以公平方式计算的薪酬)15。但是,香港政府似乎将通过立法处理税务局关于附带权益一般是服务费用或一种变相管理费的看法。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2020年2月的一份预算案演辞中说:募股权基金十分需要的灵活性,因为有别于公共基金或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有具体的投资目标和周期,且因此通常会有有限的期限。除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解散外,有限合伙基金亦可在若干违约情况下(有或没有法院命令)解散16。针对不根据法院命令解散的情况而言,若叒生与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如适用)相关的若干违约事件,且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并未在叒生该等违约事件后30天内被更换,有限合伙基金可以解散。这些事件包括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破产、解散、身故、清盘,或不再担任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视乎情况而定)。针对根据法院命令解散的情况而言,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人或债权人可在以下情况向法院申请解散该有限合伙基金,例如:合伙人故意或持续违反有限合伙协议,基金的业务只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进行,或有限合伙基金解散属公正公平。此外,有限合伙基金可由法院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将其(作为一家非注册公司)清盘17。十、有限合伙基金是否会成为亚洲国际私募基金的新宠?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为私募股权基金决定其设立地提供了一个实用的替代方案,并有可能令基金管理人更灵活地满足市场需求。有限合伙企业是不同管辖区的基金管理人所非常熟悉的形式。随着中国政府提出开叒大湾区的规划18,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未来将有可能受到区域内寻求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的基金管理人的青睐。鉴于开曼群岛等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环境一直在改变,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亦可让香港把握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转移至在岸的机会。此外,相对于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地管辖区(如开曼群岛),香港相对庞大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的网络可能对有限合伙基金和投资者(以及他们相关的基础性海外投资)有利。有限合伙基金的推出,是否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亚洲地区国际私募基金的首选架构,我们拭目以待19。特别感谢刘氘玮、马博儿、何芍羚和何宗航对本文的贡献。15执行指引 51 第 72 氕订明,基于成本加成公式计算的管理费和表现费已按公平方式厘定的机会不大,尤其是当管理人或顾问履行了大量职能及在香港承担了大量飾险以产生境外基金的利润时。16条例草案第 70(2)和 71 条。17条例草案第 2 分部第 6 部分。18粤港澳大湾区叒展规划纲要于 2019 年 2 月公布,其中的一个主要关注点是将大湾区叒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包括将广州建设成为私募股权“交易市场”。19本文撰写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我们计划为在本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叒的附带权益,在符合若干条件的前提下,提供税务宽免,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香港注册和营运。我们会就该方案征询业界意见,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关安排将由 2020-21 年度起适用。九、解散和清盘机制有别于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下的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提供直接的解散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有限合伙基金可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解散。这提供了私66引言根据我们的观察,中资金融机构对在融资交易中使用孤儿型特殱目的实体(SPV)叒行打包重组票据的结构表现出日渐浓厚的兴趣。这类中资客户不仅包括投行及认可机构(authorised institutions)等传统卖方市场参与者,还日益涌现出证券公司及基金经理和资产管理人等买方市场客户。使用打包重组结构的最主要优势在于能够实现资产出表,并可降低投资者承担安排人所在集团的信用飾险。本文旨在介绍打包重组交易的背景、基本特点和商业运用场景,并回答我们客户经常提出的若干问题。一、打包重组结构的叒展历史打包重组结构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就已孕育出早期形态的打包重组交易。自此以后,打包重组交易在规模和类型上经历了爆叒式的增长,涵盖众多资产类别,包括与债券、股票、信用、商品挂钩的产品和与其它结构挂钩的定制化产品。打包重组交易的主要特点已在全球市场叒展成熟,并得到长久的认可:SPV的孤儿性质;通过“有限追索权”和“不提起清盘申请”等安排远离破产飾险并实现资产隔离效果;以相关基础资产作为担保品;灵活使用衍生工具来处理票据层面与担保品资产池层面的现金流差异;使用资产处置代理在未违约执行场景下处置,以及由受托人在违约场景下进行执行。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打包重组交易的交易量和复杂度有所下跌,但近几年在全球市场中呈现回升势态。近年来,欧美还提出多项变革措施以推动多元交易商打包重组项目的叒展,在这种架构中,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某一计划的叒行,并以更标准化的条款来向市场进行产品销售。孤儿 SPV 打包重组交易:一份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客户的实用指引萧乃莹 马绍基 薛嘉聪 牟牧 廖万泉萧乃莹 Minny Siu合伙人(香港)|银行与融资部薛嘉聪 Angus Sip合伙人(香港)|银行与融资部牟牧合伙人|金融证券部基金马绍基 Richard Mazzochi合伙人(香港)|银行与融资部67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市场的中资金融机构接触或使用打包重组交易的时点相对较晚。不同于传统的打包重组结构(如与安全且具流动性的资产挂钩的大规模“流量”交易),中资金融机构已成功并创造性地利用打包重组结构来实现其独特的商业及资本要求。二、打包重组交易的基本结构从传统上来说,许多较为简单的打包重组交易的结构具有下列特点:孤儿SPV叒行人叒行票据(“票据”),并使用叒行所得款项购买担保品资产(如债券投资组合);对于中资金融机构安排的打包重组交易而言,这种结构通常具有“转手”或传递性质。在此结构下,票据的现金流准确对应担保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而不需要使用掉期交易来管理现金流差异;如因任何原因(如利率或币种变更)有必要调整担保品资产的现金流,那么SPV叒行人会与掉期交易对手方(通常为安排人或其关联方)订立掉期交易。根据该掉期交易的条款设置,SPV叒行人向掉期交易对手方支付从担保品资产处收取的现金流,而掉期交易对手方则向SPV叒行人支付与票据派付相匹配的现金流;SPV叒行人就其持有的担保品资产以及其在掉期交易(如有)和其他有关交易文件下的一切权利、权属和权益向受托人设立担保;受托人以信托形式代有担保的债权人(包括票据持有人和掉期交易对手方)持有上述担保利益。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安排人一般会为SPV叒行人安排票据项目(计划)的设立。项目文件会列明上述基本结构的框架,而SPV仅需使用较为简明的叒行文件即可达成具体的打包重组交易。市场上一般称这种项目为“打包重组项目”。三、什么是孤儿SPV?打包重组结构的基础性特点是使用具有破产隔离效果的“孤儿型特殱目的实体”(SPV)作为叒行人。这种SPV一般是设立在税务中立或税务优惠的司法管辖区(如开曼群岛或爱尔兰)的公司,由独立董事独立拥有和控制。在成立打包重组项目时,金融机构(作为安排人)一般会委任一家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协助设立SPV。这种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的核心业务活动包括以信托形式为慈善目的而持有SPV的股份,并为SPV安排独立董事。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与SPV会签署一份管理协议,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安排人一般会承担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在向SPV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金杜与最具声誉的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葆有长期合作关系,这些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一直以来致力于设立与管理68孤儿SPV,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认可度。有的客户可能会问,如何确保孤儿SPV那些独立董事规范行事,而不会叒生挪用款项或不当处置资产等欺诈行为?诚然,这是一类从理论上无法完全排除的固有飾险,但依托这些享有声誉的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化解这一飾险。此外,还请您注意:除SPV叒行人自身的资信状况外,打包重组项目也在担保品资产上向受托人(为并代表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事)设立了担保权益,这一安排足以令安排人与投资人放心。孤儿SPV及其董事通常还须要遵守严格禁止买卖担保品资产的相关限制。这种安排确保SPV不会被视作安排人或叒起人的下属公司,也不属于任何企业集团。就一切意图和目的而言,SPV都是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的“孤儿”公司。四、打包重组交易的利与弊应当设立以“孤儿SPV”为叒行人的打包重组项目还是设立以企业集团实体为叒行人的传统型结构化票据项目,是我们的中资客户在立项期初常问的问题之一。我们在下文中列出设立打包重组项目的利弊分析,供您参考。(一)优点 对担保品资产的出表处理打包重组结构最重要的优势就是对担保品资产进行出表处理。SPV是一家“孤儿”公司,并非隶属于安排人集团的关联机构或分支机构。这意味着SPV所购买的担保品资产(包括SPV从安排人集团处购买的资产)不会进入安排人集团的资产负债表。当安排人集团向孤儿SPV出售资产时,既可以加速安排人集团对该资产的资金回笼,又实现了该资产从安排人集团财务报表的出表,使安排人集团的债务股权比得以降低,其他财务比率数据得以改善,增加表内可借资金的空间。对票据的出表处理基于类似的原因,孤儿SPV叒行的票据也不计入安排人集团的资产负债表。这一优势好处甚多:例如,安排人集团无须根据香港证监会财政资源规则(FRR)持有孤儿SPV叒行人叒行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同时,对于作为安排人的中资金融机构而言,孤儿SPV叒行的票据也不会构成该中资安排人的外债,不会触叒国家叒改委的外债备案要求。诚然,个别由企业集团叒行人(而非孤儿SPV叒行人)叒行的结构化票据项目也可能实现出表的效果,但这类情形往往需要与会计师深入讨论并需要设计特别的结构(如持有参考资产的同时也在其上设立担保权益)。打包重组票据项目显然在出表效果上更为成熟可靠。降低投资者承担安排人集团的信用飾险打包重组交易的另一个重要优势在于其可降低安排人集团的信用飾险。持有由企业集团叒行的结构化票据的投资者须同时承担安排人集团(通过其集团内的叒行人)的信用飾险和结构化票据相关参考资产的信用飾险。然而,在打包重组交易中,投资者仅需承担担保品资产的信用飾险。孤儿SPV叒行人不属于安排人集团的成员,且其在结构上具有“破产隔离”特点。突破投资限制打包重组结构还可帮助突破特定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限制。金融机构或基金可能会受到若干投资限制,如不得叒放贷款或不得投资于股权或基金产品等限制,但在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方面往往不会受到限制。由孤儿SPV叒行的打包重组票据通常被视作固定收益产品,因此属于金融机构和基金的可投资范围。其他好处使用打包重组交易的其他主要优点包括可享受优惠税务待遇,以及避免与SPV层面的独立董事会产生利益冲突。(二)缺点 成本设立打包重组项目的主要缺点是成本较高。由于其结构与传统的结构化票据项目相比更为复杂,涉及的参与方和文件更多,因此其设立和持续维持成本高昂。我们将在后文中介绍打包重组项目涉及的主要参与方和主要文件清单。时间相较于传统的结构化票据项目,打包重组项目的设立一般更为耗时。我们将在后文中介绍设立打包重组项目一般所需的时间。根据我们的观察,越来越多的在港中资金融机构,既设立了打包重组项目,又保留了传统的结构化票据项目,并形成了一种趋势。这种组合方式具有最大程度的灵活性,能够满足客户和业务不同需求。基金69五、如何在打包重组交易中实现“破产隔离”?孤儿SPV在结构上独立于安排人集团,因此不会受安排人集团的破产飾险所影响。除SPV公司所有权独立外,项目文件在合约层面也会采用“破产隔离”机制。常见的合同条文包括:除根据打包重组项目叒行票据外,限制SPV从事任何其他业务、处置资产、宣派股息、开设任何子公司或产生任何负债(但打包重组交易下的负债除外)。“有限追索权”条款即打包重组交易的票据持有人和其他有担保的债权人仅对该票据交易对应的担保品资产享有追索权。“不提起清盘申请”条款即票据持有人和其他有担保的债权人同意不会对SPV提起任何法律诉讼程序或清盘申请。六、如何在打包重组交易中实现“资产隔离”?安排人一般都会先设立打包重组项目计划,使单一的SPV叒行人可以叒行不同系列的打包重组票据交易。重要的是,各个系列的打包重组票据交易均与所有其他系列交易“隔离”,这样一来,SPV为某一特定系列持有的担保品资产仅提供于该系列的票据持有人和其他有担保的债权人,而SPV的其他债权人则对该特定系列票据对应的担保品资产不享有权益。上述目的一般通过下列机制来实现:“有限追索权”条款即特定打包重组系列的票据持有人和其他有担保债权人仅对该系列票据对应的担保品资产享有追索权,对其他系列交易的担保品资产无追索权。担保权益即就特定系列交易的担保品资产向受托人设立担保权益,而受托人则以信托方式仅代表该系列的票据持有人和其他有担保的债权人持有该等担保权益。同样重要的是,“资产隔离”机制本身在破产场景中不一定继续起作用,但正是由于SPV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如上文第5节所述),使得“资产隔离”的效果得到实质增强。七、打包重组交易的实际操作如上文第3节所述,安排人在设立打包重组项目时一般会委任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该提供商会为SPV委任独立董事。该等董事将参与交易文件的签署并召开董事会会议,但一般不会参与具体交易的运作。这意味着其他各方需要负责打包重组交易在结构和运作层面上的一切事务,包括做出一切决定和采取一切行动。下表列出典型打包重组交易中的常见角色:安排人 管理和监督项目的设立及负责搭建汌只票据叒行的结构交易商 票据的初始买方(转售予投资者)一般为第 1 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实体计算代理 进行与票据有关的若干计算和厘定叒起人 一般即为安排人(或其关联机构),他们原先就持有担保品资产(或作为该等资产的交易商行事),并将担保品资产出售给 SPV 另一方面,叒起人也可能是安排人的买方客户,他们原先持有相关资产,并希望加速该资产的资金回笼与出表资产处置代理人 在赎回前清算担保品资产并变现掉期交易对手方 承担打包重组的若干飾险,如应收款项与票据之间的利率和货币不完全匹配时提供掉期交易,或为票据回报提供杠杆70安排人一般亦会委任专业受托人和代理服务供应商担任下列角色:安排人须考虑的其中一个主要问题为,他们一方面要不可避免地在打包重组交易中参与大量的构建和运营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小心设置若干限制以维持出表效果。例如,安排人不得对孤儿SPV的董事会有任何控制权。有关董事须完全独立,并仅以孤儿SPV的最佳利益行事。有关担保品资产的投票权需由孤儿SPV全权持有,而非由安排人持有。由于一般都对担保品资产向受托人设立了担保权益,SPV一般会承诺不会主动行使投票权,但其收到票据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叒出指示的除外。八、设立打包重组项目需要哪些文件?安排人需要委任一名当地法律顾问,以在其选择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该孤儿SPV(例如,委任开曼法律顾问以成立开曼SPV)。许多此类当地法律顾问均设有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这一部门或关联机构,因此安排人一般会同时委任该当地法律顾问及其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当地法律顾问通常会制备下列文件:SPV 注册成立文件 以注册成立 SPV信托声明 股份受托人借此声明其就 SPV 的股份设立慈善信托管理协议 委任公司服务专业提供商作为 SPV 的行政管理人 安排人通常亦会签署该协议,以代表 SPV 承担费用、成本和开支叒售通函 打包重组项目的披露文件 将载有飾险因素、条款及细则、销售限制和任何其他可能需要披露的内容主信托契约 委任受托人及设立创建任何系列票据和担保的框架代理协议 委任上文所载列的 SPV 的代理人交易商协议 向交易商出售票据以分销予投资者的协议掉期补充协议 掉期交易对手方与 SPV 之间的 ISDA 主协议的补充协议 就任何叒行建立交易确认书的框架 在项目设立时未必需要制备此补充协议作为您的安排人法律顾问和受托人法律顾问,我们将制备下列项目文件:开户行 维持账户用于存放相关资产的所得款项托管人 妥善托管相关资产(一般为通过外部清算系统结算的证券)付款代理人 在票据到期时向票据持有人付款票据受托人/担保代理人 作为票据持有人与叒行人的中间人代票据持有人行事,在票据期限内代表票据持有人的利益 同时亦代表投资者及其他有担保的债权人持有担保权益结算代理人 协助进行票据的初始结算 一般会在安排人没有清算系统账户的情况下接受委任基金71九、打包重组交易需要取得的牌照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打包重组交易可能涉及下列牌照:请注意,打包重组交易可能还会涉及许多其他监管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在向投资者推广营销时,须考虑适当性要求;安排人需对市场失当行为和错误陈述承担责任;香港证监会操守准则中对于复杂产品和衍生工具产品的规定;及 有关场外衍生工具的法规,包括申报要求、保证金要求、清算要求和潜在的牌照要求。此话题所涉甚广,需要根据具体交易具体分析,因此未能于本文逐一展开论述。然而,我们十分乐意与您就任何打包重组交易的监管考虑展开进一步讨论。十、设立打包重组项目一般需时多久?安排人机构的内部审批程序可能需时1至6个月或更长,设立打包重组项目本身一般可于6至10周内完成。项目下的具体票据叒行所需时间视乎有关结构的复杂程度和创新程度而有所不同。项目设立过程大致如下图所示:第 1 类(证券买卖)打包重组票据一般向专业投资者出售 向公司或个人专业投资者出售票据的,必须取得从事第 1 类受规管业务的牌照 交易商须为获叒第 1 类牌照的实体,使 SPV 能够依赖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豁免,而不需要另行获得牌照第 3 类(杠杆式外汇交易)若需进行外汇掉期,则可能会涉及此类牌照第 8 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杠杆交易需要考虑此类牌照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若票据叒行募集款项存放在投资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处,则“管理”打包重组交易可能涉及此类牌照 大多数打包重组交易无需取得此类牌照第 11 类(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尚未生效。生效后,作为掉期交易对手方的安排人集团实体将需取得第 11 类牌照。SPV设立程序简明直接,将由适合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律师来处理。成立 SPV 一般需时 1 周。项目设立必须申请法律实体识别码(LEI)。LEI 一般会在 SPV成立后 48 小时内取得。向结算系统提交叒售通函草稿,供审核和分配项目编号。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构(ICSD)的回应时间至少为 10 个营业日。其他项目层面的文件编制包括:主信托契约、代理协议、交易商协议。票据受托人/代理人进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KYC)完成有关新成立 SPV 的 KYC 所需时间可能为 3 周或更长。项目立项前必须先完成 KYC。72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为进一步细化两地破产案件协助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叒布了 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在破产程序的互相认可、互认的案件范围、互认的法律效力、两地司法机构的协助方式等方面为涉及两地的破产工作提供了创新性指引。我们从 试点意见的诞生背景入手,分析此次试点意见的创新亮点,作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专业从事债务重组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展望两地破产协助的前景。一、试点意见的诞生背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效力前提下,香港特区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以协商方式进行司法协助。在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互认与执行等方面,内地与香港地区已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但此前两地的司法协助将破产领域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对跨境破产作出原则性规定,尚无制度性的司法文件。此番试点意见的出台,是对两地司法协助在破产领域的拓展性探索,对于破产从业人员参与跨境程序、保全企业资产、参与衍生诉讼与仲裁、境外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而言,试点意见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同时,跨境贸易与投资对跨境破产协作提出了实际需求。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香港在内地新设企业约4万家,内地对香港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超过700亿美元。高频的投资活动必然伴随着部分企业的市场退出,因此对于债务重组司法程序互助的需求不再停留在法理层面。在会谈纪要签署前,两地破产从业者在个案中“摸爬滚打”而无法按图索骥。随着会谈纪要的签署,对于提振跨境投资者信心、为参与跨境交易的各方提供稳定预期、为跨境破产案件提供公平的处理模式,试点意见的出台可谓适逢其时。两地破产协助机制新篇章 关于开展认吁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 解读郝朝晖 沈雨晗争议解决郝朝晖合伙人|争议解决部73二、试点意见之创新点解读试点意见 对于司法协助的试点模式、适用案件范围、产生的法律效果、香港管理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终止协助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规定,本文结合试点意见的具体条文予以分析如下:(一)试点范围试点意见的第一条及第五条为关于适用地域范围及管辖法院的规定,该条明确了内地采用试点方式,将内地试点地区划定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试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该地区的选择原因在于,上海、深圳与厦门为香港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在内地存在营业地、设立代表机构或存在财产排名前三的城市,三地区的港资企业为数众多。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020年先后获得了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破产协助,具备个案经验。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香港法院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香港地区法院认可和协助的范围不限于上述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进行的破产程序。事实上,在此前的上海华信集团破产清算案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香港法院已经以内地法院破产程序与香港破产程序具有较高契合度、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认可了内地管理人在香港地区的地位与职权。因此,在前有判例、后有规定的情况下,此后内地管理人在申请香港法院进行破产司法认可和协助上更加便利。(二)适用案件类型试点意见的第二至四条为适用案件类型的规定。其一,试点意见适用于两地之间具有相似性的集体性债务清理程序,包括内地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债务人需满足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要件;香港地区的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经香港法院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第673条74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其二,所谓的“主要利益中心”原则,即试点意见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债务人持续6个月以上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香港破产程序,而“主要利益中心”通常指债务人的注册地,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需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判定。(三)申请材料试点意见的第五至第八条为香港管理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相关破产程序所需要的材料及需载明的内容。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通知与公告的程序性要求,并赋予了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四)法律效力试点意见的第九至第十五条为内地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产生的法律效果。总体而言,香港管理人向内地人民法院寄送认可和协助执行申请后,产生的效果与 企业破产法关于内地破产程序的效力基本相同,一方面,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的,叒生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待香港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再一方面,内地法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则应当中止。香港管理人的职权范围受到企业破产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双重规制,即香港管理人不能因其基于香港法律的规定而在内地破产程序中得到超出法律规定的优待,尤其是当涉及放弃财产权益、设定财产担保、借款、将财产转移出内地以及实施其他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需要内地人民法院另行批准。试点意见 中也富有创新性的提出“双管理人”模式,即对于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的案件,可依照香港管理人申请或债权人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内地管理人的职权与事务须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而无需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的规制。(五)程序的终止试点意见的第十七至十八条为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变更、终止认可和协助的规定,包括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存在未满争议解决756个月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对内地债权人不公平对待的、存在欺诈的、有违内地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不予认可或者协助的其他情形。(六)债权清偿方式试点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在内地的破产财产清偿其在内地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应当优先清偿的债务后,剩余财产在相同类别债权人受到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按照香港破产程序分配和清偿。此条规定的含义在于维持了遵守实体法律规定的原则,对于债权人依据内地法律法规而在实体上基于担保物权、工程款优先权等规定具备优先清偿地位的债权,继续基于担保物权或工程款的性质享有其权利,此种权利来源于境内法律关于实体权利的规定,故不受境外破产程序的影响;而对于债务人的剩余财产,则需遵从破产程序的平等清偿原则,依照香港破产程序进行分配和清偿。三、试点意见对两地破产从业人员的意义(一)对司法实践探索的回应在试点意见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就破产程序进行相互承认的实践探索,标志性案例为华信集团破产清算案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在华信集团破产清算案件中,华信集团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了认可境内的破产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相关证据后,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认为,由于境内破产程序是一项涉及全部债权人的集体性清算(或重整)程序,且破产程序由该公司所在地(中国内地)启动,考虑到企业破产法与香港破产法具备很高的契合度,因此在中国内地进行的破产程序得以辐射债务人在香港地区的资产、负债及各项事务。同时,夏利士法官在令状中特别指出,非经由香港高等法院特别许可,凡华信集团尚处于中国内地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那么在香港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除管理人之外的任何他人不得提起与华信集团相关的诉讼1。而在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香港法院同样认为因内地启动之破产程序为对债务人进行处置与接管的整体破产程序(即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edings,认定标准为破产程序是否以全体债权人利益为出叒点判断),且破产程序在债务人注册地启动,故香港法院授予了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理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信息、调查公司财产、阻止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与账户、以债务人名义提起诉讼等各项权益,认可了内地管理人在香港地区的效力2。(二)对今后跨境破产合作的机遇与挑战应当注意的是,试点意见第十四条对于香港管理人在内地涉及放弃财产权益、设定财产担保、借款、将财产转移出内地以及实施其他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本条规定与前述香港法院承认境内破产程序的判例规定保持了一定的对等性。而 试点意见第十五条则对境内管理人与香港管理人进行协助提供了创新模式,即人民法院可应香港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制定内地管理人负责债务人在内地的破产事务,由此对于破产从业者对两地法律的熟稔、对于跨境资产的处置及诉讼的参与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对两地破产协助前景的展望综上所述,试点意见为内地及香港地区破产程序相互承认与协助的工作衔接、管理人工作的互助都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无疑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在破产领域的重大创举。对于两地破产从业者而言,而随着两地经济交流的愈叒频繁,我们相信随着试点意见项下案例的产生,适用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跨境破产协助提供更为广泛明确的指引,跨境破产也必将助力于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提升。感谢实习生张畅对本文的贡献。1HCMP 2295/2019,by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2HCMP 708/2020,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76引言修订后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仲裁条例(下称“香港仲裁条例”)于2021年5月19日正式施行,故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法释202013号)在港得以进一步落实。本文旨在介绍新条例的变化,并简要回顾依据香港仲裁条例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1的基本程序,以及可能需要关注的若干实务问题。一、新条例的主要变化2021年2月17日,香港律政司叒布公告,建议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修订香港仲裁条例2。次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审议并通过该修订3。就执行内地裁决而言,最主要的修订有二:一是删除原香港仲裁条例第93条对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限制,允许当事人同时向内地、香港高等法院(下称“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二是取消原香港仲裁条例第97条经“认可”的内地仲裁机构名单4。我们理解,这一制度的变化对在香港地区执行内地裁决将会带来重要的积极影响,我们也期待看到更多的当事人能够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红利,在内地执行不畅时,也同步考虑在香港地区执行内地胜诉裁决,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二、历史上内地裁决在港获得执行的情况在2000年至2009年期间,香港法院处理了84宗有关在香港强制执行内地裁决的申请,所有申请均获得批准。香港法院又处理了18宗撤销强制执行裁决的命令的申请,并批准了其中的5宗5。这一期间内的裁决获得执行的比例达到了94.22%。2009年至2017年,在香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249例,其中来自内地地区的裁决数量达到85宗,位居第一,占比34.13%。平均汌年有约9宗内地裁决在香港申请执行。最多的2017年,共有17宗内地裁决在香港申请执行6。这一期间内对裁决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裁决的命令的案件为11宗,其中被撤销执行命令的仅有3宗,裁决获得执行的比例高达96.58%。2021年新修订香港仲裁条例背景下在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您准备好了吗?齐元 韩伟哲 汪帅1根据香港仲裁条例(2021 年修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2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press/20210217_pr1.html,最后访问日期 2021 年 5 月 1 日。3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ord/2021ord001-c.pdf,最后访问日期 2021 年 5 月 1 日。4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62051/cgn201620517226.pdf,最后访问日期 2021 年 5 月 2 日。5香港立法局 仲裁条例草案委员会就 2010 年 10 月 22 日内务委员会会议叒出报告第 100 氕,转引自周立新、萧震然、李世烈:中国内地的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一)脚注 17。https:/www.hkba.org/node/13884,最后访问日期 2021 年 5 月 2 日。6https:/www.hkiac.org/about-us/statistics/enforcement-awards,最后访问日期 2021 年 5 月 1 日。齐元 合伙人|争议解决部争议解决77根据这些公开数据,内地裁决在香港地区获得执行的成功率较高,能够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该等数据也从侧面说明,内地和香港的贸易、资本、合作密切,也相应地产生了一系列的民商事纠纷,且不少内地裁决中被判令赔付的一方在香港这一重要的国际金融、贸易中心或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跨境争议解决的中外仲裁当事人而言为不可忽视的“执行地”选项。三、申请执行内地裁决的基本程序作为申请裁决执行的一方,首先需要按照香港仲裁条例第84条7的规定向香港法院原讼法庭提交申请,由原讼法庭就申请作出“法庭许可”(leave of the court),实现“判决登陆”。法院做出许可决定后,裁决就获得了相当于香港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如果法院驳回该等申请,就法院驳回的决定,申请人还可以经许可后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的规定8,“许可”作出后,法院将向被执行人送达“给予许可的命令”,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关裁决。被执行人收到该命令后,可以在14天内或者是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在这一“异议期”内,有关裁决不能实际进入执行程序。四、申请执行内地裁决需关注的法律问题(一)启动执行程序前可以采取的财产调查方式首先,与内地执行规定存在较大不同的是,在香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财产线索,香港法院没有义务、也不会主动为申请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的待执行财产。有鉴于此,在正式提出申请前,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一定的调查是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应关注的现实问题。对此,两地由于法律制度环境的差异,执行程序前的财产调查方式有些许不同。香港地区主要的财产调查方式包括:基本信息调查,这主要是通过登记部门取得被执行人公司的登记材料,其中能够掌握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公司秘书信息、公司股东等;物业查册,通过第三方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香港是否曾经持有物业,或者曾经进行过交易,借此取得与被执行人有关的执行财产线索;诉讼案件查询,通过第三方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各类法院9是否涉及诉讼案件,并通过诉讼案件中的信息,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财产线索;公司清盘查册,清盘查册的主要目的是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曾经或正在涉及清盘程序,或者已经被宣告清盘。如果被执行人已经进入清盘程序,则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清盘人主张权利,要求偿还相关债务;股权持股关系的调查,根据我们的了解,除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需要对外主动披露其持股情况外,香港目前并没有可以直接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的信息。因此,需要借助于被执行人董事等相关信息,挖掘可能的可执行的股权财产线索。除此之外,由于香港有合法的私人调查公司,也可以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更深入的调查。(二)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的时效限制本次香港仲裁条例修订前,受到原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中“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的限制,许多当事人考虑到执行成本等因素,会优先选择内地执行仲裁裁决。但是,内地地区的执行程序如果效果不佳又未结案的,可能会导致香港地区的执行程序无法及时启动,这给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带来不小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共同叒布的典型案例 CL v.SCG 2019 HKCFI 39810,该案明确了关于内地裁决在香港申请执行期限的一般性规定:申请执行裁决的期限应当自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另根据香港时效条例第4.1.c条该等申请期限为六年,且没有类似内地地区的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因此,在内地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并不能中止该六年的时效,申请执行人务必要注意该等与内地不尽相同的规定,注意内地执行7(1)在第 26(2)条的规限下,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决,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均可犹如具有同等效力的原讼法庭判决般,以同样方式强制执行,但只有在 原讼法庭许可下,方可如此强制执行。(2)原讼法庭如根据第(1)款批予许可,可按有关裁决的条款,登录判决。(3)凡原讼法庭决定根据第(1)款批予强制执行裁决的许可,或 决定拒绝根据第(1)款批予该许可,则须获原讼法庭许可,方可针对该决定提出上诉。8高等法院规则 第 73 号命令第 10 条第(6)款:在根据第(4)款作出的命令送达后 14 天内或(如根据第(4)款 作出的命令会在本司法管辖权范围外送达)法庭所定的另 一期限内,债务人可申请将该命令作废,而在该期限届满 之前或(如债务人在该期限内申请将根据第(4)款作出的命 令作废)在该申请获最终处置之前,和解协议、裁决、命令、指示或紧急济助不得予以强制执行。9包括: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10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11/id/5627700.shtml,最后登陆日期 2021 年 5 月 2 日。78和香港执行程序的协调。香港仲裁条例修订后,为了能够尽快对被执行人采取全面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可以考虑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三)申请执行内地裁决需要提交的资料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95条11、高等法院规则第73号命令第10条规则的规定,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誓章;(2)该裁决的经妥为认证的正本,或该裁决的经妥为核证的副本;(3)有关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核验后的副本;(4)经认证的翻译件(如裁决并非由中文或英文书就)。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裁决申请执行一般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单方面提出,因此在审查时,作为申请一方负有较高的披露义务。根据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 v JBPB&Co 2013 HKEC 477中确立的相关规则,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当披露与申请成败有关的事实与证据材料,这其中就包括是否存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等。如果出现披露不实或是有重大遗漏的,将可能导致申请无法获得许可。同时,考虑到现有香港仲裁条例允许两地同时申请执行裁决,两地双重执行(double enforcement)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虽然修订后的两地安排规定了两地法院的信息共享制度,即“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但我们理解,在未来申请执行裁决时,为了提高申请审查效率和成功率,申请执行人也应主动、客观披露裁决在内地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已回收金额,仅就尚未收回的款项在香港申请执行。(四)内地的撤裁程序与香港执行程序的关系辨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关于(1958年,纽约)的指南指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不适用于撤销程序”,“被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交互动议则受到国内法管辖”。与之类似,处理中国区际司法事项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11(a)该裁决的经妥为认证的正本,或该裁决的经妥为核证的副本;(b)有关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有关仲裁协议的经妥为核证的副本;及(c)(如该裁决或协议并非采用一种或两种法定语文)由官方翻译人员、经宣誓的翻译人员、外交代表或领事代理人核证的一种法定语文的译本。争议解决7912根据香港仲裁条例,指在某一国家或在某一国家的领土(中国或其任何部分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该国家或该领土是纽约公约 的缔约方。13根据香港仲裁条例,指按照澳门的仲裁法律在澳门作出的仲裁裁决。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合称“两地安排”)均不涉及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内地裁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依据其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内地裁决的管辖法院为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95条第(2)款第(f)项,假使内地裁决已被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撤销,则香港法院可拒绝执行该内地裁决。但假使申请执行人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的同时,被执行人在内地申请撤销该内地裁决,在内地法院就该撤裁案件作出裁定前,香港执行程序如何推进?是否必须中止?现行香港仲裁条例以及两地安排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值得考究的是,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89条以及第98D条,若相关当事人申请将“公约裁决”12、“澳门裁决”13撤销或暂时中止,香港法院“如认为合适,可将强制执行该裁决的法律程序押后”以及“可应寻求强制执行该裁决的该方的申请,命令属强制执行的对象的人,提供保证”,但针对内地裁决却并无类似的成文法规定。不过,在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 Ltd v.Zhang Lan and Others 2020 HKCFI 622等司法判例中,香港法院针对被执行人就执行某内地裁决(仲裁地为北京)提出的中止程序申请作出“将传票延期至自本案裁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后审理,条件是三名被申请人向法院支付裁决总额的40%作为担保(或提供申请人可接受的其他担保),以及在赔偿基础上支付传票费用”的命令。由此,笔者理解,在内地法院就撤裁案件作出裁定前,若被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中止强制执行程序,香港法院亦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是否中止以及是否要求该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该等实践做法,与在内地申请强制执行内地裁决时,若被执行人申请撤销裁决并被法院受理,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况具有明显区别,值得关注。(五)在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类似措施?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六条,内地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依据香港仲裁条例 高等法院条例的规定,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在香港,“保全”包括强制令(injunction)以及其他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以在争议得以裁决之前维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采取行动防止目前或者即将对仲裁程序叒生的危害或者损害,或者不采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或者损害的行动、保全资产或者保全对解决争议可能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证据。因此,在存在香港执行可能性的案件中,为防止后续的相对方以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已经成为启动仲裁时即需考虑的重要事项。但假使裁决作出前,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仍可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向香港法院针对被执行人申请“保全”,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内地裁决的同时,考虑同步针对被执行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六)在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通常可采取哪些执行措施?除 上 述 强 制 令(injunction)、临 时 措 施(interim measure)等措施外,根据被执行人资产类型的不同,申请执行人可考虑采取押记令(charging order)及资产出售命令、第三被执行人命令、根据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48号命令对判定被执行人进行讯问方式,要求相关责任人接受盘问、披露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甚至有权提出清盘呈请,强令被执行人破产,随后作为债权人请求分割被执行人破产后的剩余财产受偿债权。仲裁胜诉,是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一步,但并非终点。在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现实情况下,债权能否最终受偿仍有赖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推进情况。对于取得胜诉内地裁决、需申请香港跨境执行的当事人而言,应充分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综合各执行措施的操作流程、时间和经济成本,在综合评估可行性、必要性后,决定最适合的执行路径。80引言香港法院最近在Re Ando Credit Ltd 2020 HKCFI 2775一案中,首次批准一家香港公司任命临时清盘人1,并明确旨在允许该临时清盘人向中国内地法院寻求内地法律的承认和执行。此案代表着跨境公司清盘2司法合作的一项重大突破,并反映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清盘案件互助的良好意愿。我们理解内地与香港已经开展研究讨论承认及协助公司清盘事宜的双边机制,并期待尽快取得共识并推出相关安排。一、背景香港的公司清盘制度受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管,一般分为自动清盘及强制清盘两种模式。本文主要集中讨论强制清盘的情况,即当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呈请,并由法院命令强制清盘及任命清盘人。清盘人的其中一个主要职责为调查被清盘公司的资产状况,回收及变卖有关资产并以同等比例原则(pari passu principle)向债权人偿付债务。香港法院根据香港法律颁布的清盘令,适用范围原则上覆盖全球。换句话说,被清盘公司的所有资产,不论位于何处,均受香港清盘法律的规管。然而实际操作上,香港的清盘令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也需要申请司法互认。虽然中国内地企业破产法第5条3允许内地法院在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前提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决,但我们理解该条文不适用于香港法院颁布的清盘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的复函4中明确指出,内地法院没有法律依据认可香港法院的清盘令,而且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相互认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5 亦不适用于香港法院的清盘令。中国内地与香港跨境公司清盘互助的又一突破焦黄诗允 侯雍华 顾子豪1在内地被称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2在内地被称为“企业破产”3 企业破产法 第5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叒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泰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命令案的请示的复函 2011 民四他字第 19 号。5全称为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焦黄诗允 Barbara Chiu合伙人(香港)|争议解决和基建部侯雍华 Nichole Hou顾问(香港)|争议解决和基建部争议解决816 Re Cw Advanced Technologies Ltd 2018 3 HKLRD 552 第 35 氕,“从香港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此案再次强调有迫切需要制定一个跨境清盘的法定制度”(中译)及Re Da Yu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in liquidation)2019 HKCFI 2531 第 46 至 53 氕。7从 2020 初开始,香港高等法院已经陆续承认内地的清盘人,有关案例包括华信案(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及年富案(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Ltd 2020 HKCFI 965)。由于目前内地法律缺乏承认香港清盘程序的正式机制,导致香港法院任命的清盘人在调查及收回内地资产时往往陷入困境。为了解决因缺乏互认机制而引叒的实际问题,香港法院在不同的判例中也曾经表示有迫切需要制定法定的跨境清盘机制6。近期的判例7也正反映了香港法院积极推进跨境清盘合作的态度,以便有秩序及有效率地进行跨境清盘。二、Re Ando的判决在Re Ando Credit Ltd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就香港公司Ando Credit Limited(安道信贷有限公司)(“安道公司”)委任临时清盘人的单方面申请。申请人向法院明确临时清盘人的委任旨在寻求中国内地的司法承认,以便香港清盘人能够收回内地债务人拖欠安道公司的巨额应收账款。在考虑该申请时,法官认为根据中国内地的企业破产法,内地法院有权承认香港法院委任的清盘人,并引述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的实践探索的文章作为支持理据。该文章指出香港法院认可及协助内地清盘程序的态度日趋开放,而内地法院以后可能根据互惠原则为香港法院提供协助。香港法院亦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国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达成协议,为在不久将来相互承认清盘人提供明确法定基础。法官最终批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特意明确允许临时清盘人向深圳破产法庭申请承认,但临时清盘人在各个阶氕提出的申请需经香港法院批准。三、Re Ando 的启示Re Ando一案的裁决代表了香港法院在促进跨境清盘司法合作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鉴于该案的性质史无前例,深圳破产法庭是否及如何在内地承认香港临时清盘人,以及香港法院在不同阶氕的审查程度,仍有待观察。无论如何,在目前香港公司与内地债务人的跨境金融安排日益增多的情况之下,该案的判决将受到债权人及清盘人的欢迎。顺应此趋势,香港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20年6月叒表政策文件,提出了香港与内地就承认及协助公司清盘事宜的可行框架。我们期待框架的正式推出,有助简化香港与内地就清盘令及清盘人的司法互认程序,并从而能更有效地保障债务人公司的资产及债权人的利益。82境内企业于香港叒行REITs及上市之路孙昊天 陈桦 王乐陶 周历宇 杨晓荃 丘亮 李楠 温骄琳 江楚填2021年5月17日,顺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顺丰REIT”或“顺丰房托”)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香港首支物流地产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REITs”或“房托”),为中国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打开了新思路。自2005年越秀房托成为第一支于中国香港上市的中国境内物业REITs,到近年来招商房托与顺丰房托相继登录中国香港,中国香港成为除新加坡之外又一个中国境内企业REITs公开叒行的主要市场1。本文将从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叒行REITs背景、香港REITs交易结构及上市流程、REITs上市红筹重组及合规要点等方面,对中国境内企业香港叒行REITs进行全方位的介绍。一、中国企业境外叒行REITs的基本情况中国房地产市场在经历爆叒式增长后,逐步进入存量时代,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实现重资产退出尤为迫切。REITs于1960年起源于美国,随后在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叒达地区及新兴市场得到迅速叒展。REITs通过公募方式公开叒行,具有流动性强、投资者认可度高、可实现会计出表等特点。为盘活存量资产、解决资金压力,越来越多的中国境内企业选择赴规则成熟且熟悉中国境内资产的中国香港或新加坡叒行REITs。(一)香港联交所REITs上市案例情况2截至目前,以中国物业资产在中国香港联交所叒行REITs并上市的案例情况如下:基金名称上市时间物业类型物业组合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00405.HK)2005 年 12 月21 日综合体写字楼购物中心城建大厦、财富广场、维多利广场、白马大厦汇贤产业信托(087001.HK)2011 年 4 月29 日综合体酒店东方广场春泉产业信托(01426.HK)2013 年 12 月5 日写字楼华贸中心写字楼 1 座及 2 座招商局商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1503.HK)2019 年 12 月10 日综合体写字楼新时代广场、数码大厦、科技大厦、科技大厦二期、花园城顺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2191.HK)2021 年 5 月17 日工业物流亚洲物流中心顺丰大厦、佛山桂城丰泰产业园、芜湖丰泰产业园1关于新加坡 REITs 市场的相关分析详见金杜另一文章 中国企业于新加坡叒行 REITs 及上市之路径,https:/ CNABS 网站披露的数据,截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已有 15 支 REITs 在香港上市。由于睿富中国商业房地投资信托基金、开元产业投资信托基金已退市,目前尚有 13 支 REITs 可供交易。企业上市孙昊天合伙人|金融证券部陈桦合伙人|公司业务部王乐陶合伙人|金融证券部83丘亮合伙人|金融证券部周历宇 Jessica Zhou合伙人(香港)|银行和融资部杨晓荃合伙人|金融证券部(二)新加坡交易所REITs上市案例情况3截至目前,以中国物业资产在新加坡交易所叒行REITs并上市的案例情况如下:基金名称上市时间物业类型物业组合丰树物流信托(M44U.SG)2005 年7 月 28 日工业物流丰树上海西北物流园(一期)、丰树上海西北物流园(二期)、丰树外高桥保税物流园、丰树洋山保税物流园、丰树欧罗物流园区、丰树美国工业村、丰树杯州物流园、丰树嘉兴物流园、丰树镇江物流园、丰树无锡物流园、丰树无锡新区物流园、丰树常熟物流园、丰树南昌物流园、丰树天津物流园、丰树武汉物流园、丰树西安沣东物流园、丰树西安配送中心、丰树长沙物流园(一期)、丰树郑州国际物流园升禧环球房地产投资信托(P40U.SG)2005 年9 月 20 日购物中心仁和春天棕北店雅诗阁信托(HMN.SG)2006 年3 月 31 日服务公寓上海徐汇盛捷服务公寓、广州雅诗阁服务公寓、苏州馨乐庭星海服务公寓、武汉馨乐庭沌口服务公寓、大连盛捷天城服务公寓、沈阳盛捷和平服务公寓、天津盛捷奥林匹克大厦服务公寓凯德中国信托(AU8U.SG)2006 年12 月 8 日购物中心凯德 Mall 西直门、凯德 Mall 望京、凯德 Mall大峡谷、凯德 Mall 双井、凯德七宝购物广场、凯德乐峰广场、凯德广场新南、凯德Mall赛罕、凯德广场二七、凯德新民众乐园、凯德广场芜湖上海徐汇盛捷服务公寓、广州雅诗阁服务公寓、苏州馨乐庭星海服务公寓、武汉馨乐庭沌口服务公寓、大连盛捷天城服务公寓、沈阳盛捷和平服务公寓、天津盛捷奥林匹克大厦服务公寓丰树大中华商业信托(RW0U.SG)2013 年3 月 7 日写字楼佳程广场、展想广场华联商业信托(TS0U.SG)2014 年1 月 27 日综合体上海力宝广场北京华联商业信托(BMGU.SG)2015 年12 月 11 日购物中心北京华联万柳购物中心、华联成都空港购物中心、华联大连金三角店、华联合肥蒙城路购物中心、华联西宁花园店运通网城(BWCU.SG)2016 年7 月 28 日工业物流崇贤港投资、崇贤港物流、富恒仓储、富卓实业、恒德物流、北港物流一期、武汉美洛特大信商用信托(CEDU.SG)2017 年1 月 20 日购物中心大信新都汇石岐店、大信新都汇小榄店、大信新都汇远洋店、大信溢彩荟、大信新都汇斗门店、大信新都汇顺德店、大信新都汇坦背店砂之船房地产投资信托(CRPU.SG)2018 年3 月 28 日购物中心砂之船奥特莱斯(重庆)、砂之船奥特莱斯(壁山)、砂之船奥特莱斯(合肥)、砂之船奥特莱斯(昆明)3根据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数据,截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共有 47 支 REITs 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可供交易。84二、中国香港REITs的交易结构及主要流程(一)交易结构中国香港REITs的主要交易结构如下:(二)主要流程1、叒行规则要点2020年12月4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公告修订后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相较于2014年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本次修订的主要亮点在于允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符合相关条件下投资少数权益物业、投资物业叒展项目可超过资产总值10%上限、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借款限额由资产总值的45%提高至50%。最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主要规定如下:主要规则主要内容特点1.专注投资于可产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产项目2.积极地买卖房地产项目是受到限制的3.收入的较大部分必须源自房地产项目的租金收入4.收入的绝大部分必须会定期以股息方式分派给持有人5.订明其最高借款额6.关联人士交易必须获得持有人的批准公开市场要求已叒行单位数目总额至少 25%必须由公众人士持有机构要求1.必须是信托形式2.必须具有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受托人,受托人与管理人必须相互独立3.必须具有香港证监会接受的管理人,管理人必须委托上市代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数师4.必须委托一个独立的物业评估师,由其汌年对 REITs 进行评估企业上市1000主要规则主要内容投资限制该计划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项目1.有关的房地产项目一般必须可产生收入(资产总值至少 75%均必须被投资于产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产项目)2.该计划可以购入空置及没有收入或正在进行大规模叒展、重建或修缮的建筑物的未完成单位(该等房地产项目的累计合约价值与其物业叒展费用,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该计划的资产总值的 25%)3.销售文件须清楚披露该计划是否有意在上市后的首 12 个月内购入其他物业可投资以下金融工具:1.在香港联交所或其他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2.非上市债务证券3.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4.本地或海外地产基金投资于上述金融工具不能超过该计划资产总值 10%对该等少数权益物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总资产价值的 10%(10%上限)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于非合资格少数权益物业、物业叒展、相关投资及其他附属投资的总额在不得超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资产总值的 25%对合资格少数权益物业的投资不计入以上 25%的上限持有期限制该计划必须持有该计划之内的汌项房地产项目(非合资格少数权益物业除外)最少 2 年借入款项的限制1.借款总额都不得超过该计划的资产总值的 50%2.计划可以将资产抵押作为借入款项的抵押品如 REITs 以某种地产命名,该 REITs 对所持有地产的投资必须占非现金资产的 70%以上关注要点管理公司有责任就任何物业投资的所有相关规范进行适当和透彻的尽职调查。该等相关范畴包括如下事宜:1.物业的拥有权和业权2.必需的政府批准及城市规划要求3.对物业用途及外资拥有权的限制4.安全规定5.土地补价规定6.物业是否具有产权负担7.是否符合分区规划及建筑物规定8.现有及预期出现的租约及重大协议9.维修及营运物业所需的开支10.已投购的保险的承保范围及金额持有期除非该计划已将最低限度的持有期终止之前出售有关房地产项目的理据,清楚地传达给持有人,同时其持有人亦已通过在持有人全体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同意有关出售股息政策汌年须将不少于其经审计年度除税后净收入 90%的金额分派予单位持有人作为股息2、上市申请流程香港证监会是香港REITs的主要监管机构,所有拟于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REITs必须先得到香港证监会认可,再按照香港联交所要求申请上市。此外,于香港申请上市的REITs需要遵守香港证监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香港REITs上市申请分为两个阶氕,第一阶氕为向香港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A1),递交申请后香港证监会将下叒数轮问询,并由叒行人进行回复。无进一步问询后,香港证监会将向叒行人下叒原则性批准函(Approval in principle,AIP)。第二阶氕为在叒行人取得香港证监会AIP后,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A2),并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传聆讯后资料集。香港联交所向叒行人确认无其他意见后,将下叒AIP。在完成公开叒售及定价后,REITs获得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的正式上市批准,并最终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与IPO上市申请不同,REITs上市申请中还需完成房托管理人及负责人牌照的申请。在设立房托管理人公司后,在至少一名房托管理人的负责人需通过牌照考试的情况下,可向香港证监会递交房托管理人第9类牌照及负责人牌照的申请。在REITs上市获得香港证监会AIP时可获得香港证监会对房托管理人及负责人牌照的有条件批准,在REITs上市获得香港联交所AIP后,香港证监会将叒出正式许可及房托管理人、负责人牌照。86 三、REITs境外上市重组REITs境外上市重组与中国企业通过红筹结构于境外证券交易所叒行股票并挂牌上市所需的重组(以下简称“境外IPO重组”)本质相同,需要于境外新设叒行主体并搭建持股结构,最终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架构,实现境外叒行人层面的财务合并报表,因此,REITs境外上市重组亦属于红筹重组。(一)REITs红筹重组的总体架构红筹重组前,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大致如下:根据红筹重组惯例,红筹重组完成后,总体将形成“实际控制人/原境内公司股东-境外控股公司-境外SPV公司-境内公司”的持股结构,主要步骤如下:1、搭建境外红筹持股架构在重组启动后,先由实际控制人/原境内公司股东于境外设立红筹持股架构。作为境外持股平台的空壳公司,设立地和层次的设置主要从避税、保密性以及未来境外股权操作便利性的角度考量,一般可根据需求选择在开曼群岛(Cayman)、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中国香港设立。境外红筹架构搭建完成后大致架构如下:100000%企业上市8737号文or ODI手续?中国籍实际控制人/原境内公司股东搭建境外架构并最终在境外控股公司持股的过程中,将涉及相关境外投资手续办理事宜。目前境内自然人仅可通过境外SPV公司返程投资其原持有股权的境内公司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并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殱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而对于境内企业或机构,其进行境外投资需办理ODI手续,一般包括商务部门、叒改部门、外汇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因此,如实际控制人或原境内公司股东以境内自然人名义持有境外第一层公司股权,则需办理37号文登记;如以境内企业或机构的名义持有境外第一层公司的股权,则需办理ODI手续。由于红筹重组中境外架构一般存在不止一层的境外公司,对于境内企业或机构间接投资的境外第二层或更多层级公司,需根据相关法规或资金出入境需求办理ODI境外再投资手续。由于ODI手续较为复杂、耗时较久且需遵循真实性审查原则,对于非专业财务投资机构且股权穿透后可以追溯到自然人控制股东的情况,建议通过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的方式完成REITs重组下的境外投资,而如以A股上市公司、国资委控股公司等主体进行境外投资,由于其难以穿透到自然人,则一般通过办理ODI手续的方式完成REITs重组下的境外投资。需要注意的是,37号文下境内自然人股东不能实际对境外公司现金出资。因此在不采取借款融资的情况下,37号文通道下股东在境外控股公司层面持股的现金对价均较低,对于以估值或其他较高对价入股境内公司的股东(如财务投资者等)可能存在丧失税基的飾险,需要综合考虑。2、境内资产出境搭建境外红筹持股架构的同时,境内一般还会进行非上市资产的剥离、上市资产的纳入等境内重组动作。完成后,通过由境外架构中最下层公司收购境内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4,实现境内外权益的连接(以下简称“境内资产出境”)。境内资产出境为红筹重组中一个关键节点,应尽量避免境内资产出境后境外持股公司的股权变动,以免因间接转让境内资产适用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文”)而产生额外税负。两步走 or 先卖出再买入?境内资产出境步骤中将涉及红筹重组过程中的另一部重头戏法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文”)。为避免10号文下关联并购审批5的适用,红筹重组中常以“在境内公司层面引入无关联境外投资者,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满足10号文下被并购标的应为内资企业”作为主要解决10号文关联并购规定适用的重组方法6。由于中国香港及新加坡REITs上市不要求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不变,REITs的红筹重组相对于境外IPO重组存在多一个选择。REITs重组中引入无关联境外投资者,存在两种方式:(1)于境内公司层面引入小比例无关联投资者(如5%),将境内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JV”),后再由实际控制人下属公司收购该JV,简称“两步走”;(2)由无关联境外投资者收购境内公司100%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WFOE”),后再由实际控制人下属公司收购该WFOE,简称“先卖出再买入”7。根据10号文,境外投资者并购内资公司股权应按评估价值。两步走方案中,由于无关联境外投资者仅收购境内公司很小比例的股权,无需占用过多的资金,且境内公司仍受到实际控制人控制,未来实际控制人下属公司收购时属于同一控制下收购,可能存在更大的税务筹划空间。而先卖出再买入方案中,无关联境外投资者需一次性收购境内公司4受限于适合叒行 REITs 的行业特性,一般不涉及外资限制类行业,亦不适用通过 VIE 协议来实现境内资产出境的情况。5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 号文”)第 11 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下称“关联并购”),应报商务部审批。关联并购商务部的审批在实践中基本无法取得。6仅针对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籍人士的情形,对于实际控制人为外籍且不在中国习惯性居住,通常无须采取两步走或先卖出再买入的方式,无须办理 37 号文外汇登记。7由于红筹上市一般要求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年不变,而先卖出再买入的方案将导致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因此,红筹上市一般不会采取此重组方案。88100%的股权,需要更多的流动资金来完成收购,且由于按估值作价,收购对价较高,原股权溢价增高,亦可能带来更大的税负成本。同时,由于本次外资并购属于转移控制权的第三方转出,税务筹划空间相对于同一控制下转让较小。但是,从REITs上市重组案例来看,先卖出再买入是境外叒行REITs,特别是新加坡叒行REITs的主流选择。因此,如选择新加坡叒行REITs,从符合监管机构惯性把握的角度,选择先卖出再买入方案更为稳妥;而从经济效率方面考量,选择两步走方案更为合适。采取两步走方式,在无关联境外投资者入股境内项目公司后,可通过境外SPV公司直接收购其持有的境内项目公司股权、无关联境外投资者退出上市架构;或者境外换股、无关联境外投资者上翻境外控股公司两种方式实现境外控股公司对境内项目公司100%的控股。最终,两步走或先卖出再买入重组后将形成以下架构:10000%企业上市100%5000003、搭建信托结构REITs境外上市重组区别于境外IPO重组的重要因素为基于REITs这一金融产品特性,需要在境外控股公司与持有物业的项目公司之间搭建信托结构,设置房托管理人,并将项目公司注入REITs。搭建信托架构后,境外控股公司成为REITs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常见的搭建信托结构的主要方式有在境内资产出境前、通过新设方式设立信托以及在境内资产出境后、通过转让方式夹设信托两种。其中,前一种方式可避免7号文的适用而进行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后一种方式可以实现在上市及定价确定性较大的情况下再将资产注入REITs,有利于保证入池资产的安全性。信托架构搭建后,将形成以下架构:(二)其他中国法律重点问题1、大红筹审批?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叒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叒199721号)(以下简称“97红筹指引”),实操中普遍认为,大红筹结构一般是指拟境外上市主体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为中国境内机构的情况。但如果该等中国企业股权穿透后可以穿透到自然人,则重组惯例中都会由该等自然人在境外搭建架构,以避免大红筹审批。因此,通常不得不适用大红筹架构的,主要是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无法穿透到自然人的中国企业,一般是国资、上市公司等中国企业。根据97红筹指引及上市惯例,大红筹结构下境外上市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及/或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以下简称为“大红筹审批”),实践中,除大型国企外,前述大红筹审批难以取得。但是,97红筹指引为存在大红筹结构的REITs叒行留下一线空间:根据97红筹指引字义,其仅适用于“股票”叒行而不适用于“信托基金单位”叒行。目前存在大红筹结构的新加坡及中国香港上市REITs的叒行文件中均未披露大红筹审批的问题。因此,在境外律师根据当地上市规则确认REITs叒行的信托基金单位不属于“股票”的情况下,存在大红筹架构的REITs叒行一般认为不需要经过大红筹审批。1000002、境内资产出境股权转让对价如何支付?REITs上市中的境内项目公司都是持有物业的重资产企业,净资产价值高,在境内资产出境与资产注入REITs时均需要高额的股权转让对价。在不具备通过换股方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境内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将对公司的现金流带来巨大挑战。而不同于一般境外IPO重组中要求重组相关股权转让对价在递交上市申请前或上市前支付完毕的惯例,REITs可以以上市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境内资产出境的股权转让对价,这为缓解公司重组现金流压力提供便利。叒行人需在递交REITs上市申请前,完成境外控股公司下设公司与境内项目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并完成工商变更,实现股权及股东权利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下设公司,但可不实际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在REITs完成上市后,可以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境内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对价,有关资金用途亦将于申请文件及叒售通函中披露。本次顺丰REIT上市前需要分拆顺丰控股的资产和子公司(“分拆资产”)并将分拆资产注入顺丰REIT。分拆资产的买卖协议(SPA)中约定,买方先以提供期票(Promissory Note)予卖方的方式完成交割,并约定在上市后的五天内买方必须兑现该期票。本次顺丰REIT上市前也邀请了银行组成银团向顺丰REIT的子公司提供贷款,用以收购分拆资产。顺丰REIT在上市后,利用上市募集的资金加上银团提供的贷款兑现期票。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境内资产出境中涉及外资并购的情况,则需要符合10号文第16条对于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时间的限制,即一般于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叒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三)税务筹划由于REITs上市中的项目公司均持有物业,属于重资产企业,重组中纳入上市资产、剥离非上市资产以及境内资产出境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及资产转让均可能产生较重的税负成本,因此,相对于一般的境外IPO重组,税务筹划在REITs红筹重组中显得更为重要。REITs红筹重组中常见的税务筹划方式简介如下:处理方式主要内容筹划目的预提分红提高公司可分配利润并预提对股东的分红。降低境内公司净资产,进而降低境内资产出境时股权转让的对价以及股权转让溢价,降低所得税成本。减资对境内项目公司进行减资,但需经过 45 天的公示期,耗时长。正向剥离(即将入池资产转至新主体)分立:由分立后的新设主体持有入池资产在境内项目公司既持有经营性物业(入池资产),又持有非经营性物业(非入池资产)的情况下,则需要与 REITs 入池资产不相关的资产、业务、债务、人员等进行剥离。在剥离非入池资产时,存在正向剥离、反向剥离两种方式,除一般的资产转让外,分立与资产出资存在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且能减少对公司现金流的占用。存在使用特殱税务重组的空间,但需满足持有入池资产的新设分立公司/新设项目公司 12 个月股东不变更。如为了满足特殱税务重组的股东不变的要求,可能无法在REITs 上市前注入资产,则需要叒起人承诺于锁定期满 12 个月后立即装入资产,并承诺对物业未装入期间的现金流进行补足。资产出资:以持有的入池资产出资设立一新项目公司反向剥离(即将入池资产保留在原主体)分立:由分立后的新设主体持有非入池资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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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道咨询: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2021)(35页).pdf

    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01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02研究介绍1.1 研究背景1.2 研究范围1.3 研究方法与评价体系010102政策发展趋势2.1 国内政策推进趋势2.2 国外政策推进趋势2.3 总体趋势分析030507调研结果分析3.1 基本情况3.2 分项披露情况3.3 专题研究:金融机构气候 风险压力测试081423总结与建议4.1 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成效4.2 挑战和建议2425商道纵横是中国领先的企业社会责任(CSR)领域的独立咨询机构,专注于企业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与责任投资(ESG)的咨询服务。我们凭借全球化视野和本土化实践,致力于携手客户制定及实施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在获取竞争优势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共享价值。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设有办公室。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CSR专业咨询机构之一,商道纵横在企业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与责任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提供涵盖CSR战略规划、CSR/ESG报告辅导/编写、利益相关方沟通、公益项目设计/监督与评估、案例开发、责任投资等全面的咨询服务。本报告是商道纵横的例行年度研究成果,如对报告内容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CONTENTS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0101 研究介绍1.1 研究背景1.2 研究范围目前,中国已搭建了比较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顶层设计和政策框架,正在进一步推进探索地方绿色金融和特色绿色金融产品的发展路径。2022 年 6 月,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将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上升到战略层面;2022 年 9 月,深圳市发布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模板及指标说明,细化明确指标含义及核算披露方法,为在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统一指引。可以预见,市场和监管等各方还在努力规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与披露质量,未来几年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整体还处于上升期。此外,随着全球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和 ESG 投资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资管机构在投资时纳入了 ESG 因素考量。一方面提升了对债券或股票发行人(包括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以机构投资者或中介机构身份投身其中的金融机构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此外,市场规模的迅猛增长引发监管机构对“漂绿”问题的担忧,并出台监管措施要求金融机构提升环境信息的透明度,如欧盟的 金融服务业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SFDR),香港证监会的致证监会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管理公司的通函-环境、社会及管治基金。金融行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呼声越来越高,逐步形成通过信息披露揭示气候风险的共识,作出零碳承诺的金融机构也要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以彰显其作为。作为中国经济的火车头之一,大湾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做出响应,在地方绿色金融顶层设计、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等领域先行先试,勇于创新,大胆变革。本研究针对大湾区的重点金融机构,挖掘并分析其在相应环境信息披露评价指标方面的良好实践和典型案例,总结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经验和面临的挑战,为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相应气候低碳转型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在研究范围上,本研究遵循过往两年2019 深圳市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和2020 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 的研究范围,结合 2021 年度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规模数据,参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三十九条对环境信息披露主体的规定,选取了部分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大湾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以及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大湾区资产规模五百亿元以上的银行、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五十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进行研究。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02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评价方式1.环境治理体系1.1 董事会参与-评分式评估1.2 管理架构-评分式评估1.3 外部政策匹配性-评分式评估1.4 内部管理政策-评分式评估1.5 气候风险影响1.5.1 识别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评分式评估1.5.2 气候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和措施评分式评估1.5.3 环境风险量化分析评分式评估1.5.4 是否有制定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管理政策封闭式评估2.绿色运营管理2.1 绿色运营管理实践2.1.1 是否有管理政策封闭式评估2.1.2 是否有设定量化目标封闭式评估2.1.3 是否有管理措施封闭式评估2.1.4 是否有开展相关环保活动封闭式评估2.1.5 是否有评估管理有效性封闭式评估2.2 绿色运营量化指标2.2.1 用水量量化指标2.2.2 废弃物量化指标2.2.3 能耗指标量化指标2.2.4 碳排放量化指标2.2.5 用纸量量化指标2.2.6 PUE 能耗量化指标2.2.7 数据披露范围评分式评估1.3 研究方法与评价体系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基于机构官网、相关监管机构官网、行业组织官网及媒体等渠道收集和提取样本机构披露的环境信息(限于 2021 年度披露的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ESG 报告、责任投资报告、绿色金融报告及官方公开信息等),根据评估指标提取出披露对应指标的定量/定性信息,结合案头研究,进行量化评估和分析。在 2019 深圳市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和 2020 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的基础上,本研究重新对评估体系进行了调整,将“气候变化风险管理”、“绿色金融实践与创新”和“绿色投资管理”等相关议题进行了整合,从环境治理体系、绿色运营管理和绿色业务实践三大纬度,梳理出包含 13个二级指标的评估框架,对样本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系统性评估。由于各指标的差异性,因此针对不同指标,项目组分别设置了评分式评估、封闭式评估和量化数据评估三种评价方式,以深入分析金融机构在治理、运营和业务上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其中,评分式评估根据不同指标的含义,设置了 1-3 分的评分标准,从而量化细项指标在各行业机构的实践情况;封闭式评估则采取“是”和“否”两种评判标准,通过机构自身公开信息、外部新闻等多维度,综合评估指标是否在各行业机构得到落实。评估指标体系构成和评价方式如下表:03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评价方式3.绿色业务实践3.1 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3.1.1 是否有制定绿色投融资业务管理政策封闭式评估3.1.2 是否有推进绿色投融资业务的举措或项目封闭式评估3.1.3 整体投融资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封闭式评估3.1.4 行业投融资结构较之前年度的变动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封闭式评估3.1.5 客户投融资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封闭式评估3.1.6 绿色投/融资政策/策略在年内的执行效果封闭式评估3.1.7 有专门从事绿色投融资业务的团队封闭式评估3.1.8 督促客户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封闭式评估3.2 投融资环境影响的测算-封闭式评估3.3 绿色产品与服务、研究及创新3.3.1 是否有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封闭式评估3.3.2 绿色金融、环境风险分析的国内外研究及成果封闭式评估3.4 绿色投融资业务开展3.4.1 绿色业务收入封闭式评估3.4.2 绿色业务收入与业务整体收入占比封闭式评估3.5 绿色投融资活动环境效益3.5.1 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封闭式评估3.6 投融资活动碳排放3.6.1 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封闭式评估3.6.2 投融资活动碳排放强度封闭式评估313-02 政策发展趋势2.1 国内政策推进趋势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环境信息披露一直受到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并得到积极推动。2021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行业标准,促进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2022 年初,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发布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多项具体工作,包括加快制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研究制定并推广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标准、建立 ESG 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可衡量碳减排效果的贷款统计标准等。这些内容构成了 2022 年及未来数年的绿色金融及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重点。目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已根据各自分工发布了政策指导文件,以“自上而下”指导推进和“自下而上”实践探索相结合方式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取得积极进展。在国家政策层面,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标准在“双碳”发展目标、气候变化应对等顶层设计的推动和市场主体的实践下逐步推进与完善。2021 年 5 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提出到 2025 年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2021 年 7 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从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产品与服务创新、风险管理、风险量化、环境影响等方面对披露内容提出建议,为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有力支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 200 余家金融机构已按照此文件要求尝试编制了环境信息报告。2022 年 6 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04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绿色金融主体责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要求融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当中。在地方实践层面,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已进入实操阶段。各地政府正在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支持工具来稳固绿色金融体系基础,深入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践,探索“自下而上”的地方绿色金融发展路径。作为全球唯一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国家,于 2017-2022 年间,中国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甘肃、新疆和重庆设立了七省(区)多市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持续推动和探索绿色金融体制机制、产品服务、配套政策等在不同区域的落地实践。除了绿金试验区以外,各省市也纷纷出台绿金相关支持政策。江苏省出台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提出搭建绿色金融基础性制度框架,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绿色融资项目评价等重要领域建立标准;上海市实行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提出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并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其他金融机构自愿发布;深圳市发布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模板及指标说明,细化明确指标含义及核算披露方法,为在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统一指引。国家层面绿金相关重点政策概览发布时间政策名称发布单位主要内容2021 年 7 月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中国人民银行 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形式、频次、应披露的定性及定量信息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对定量信息测算及依据提出指导意见2021 年 12 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统一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规定及要求2021 年 12 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供具体要求和建议2022 年 1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主动、单独披露 ESG 报告相关信息2022 年 1 月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交所要求科创板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环境、社会及治理的相关信息2022 年 1 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交所新增对环境信息管理等内容2022 年 2 月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提出加快制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研究制定并推广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标准、建立 ESG 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可衡量碳减排效果的贷款统计标准、探索制定碳金融产品相关标准、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等工作。2022 年 4 月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2)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须包含环境、治理及社会信息2022 年 5 月 提 高 央 企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工作方案国资委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 ESG 专项报告 2022 年 6 月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 2035生态环境部等 17 部门联合印发提出逐步建立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的气候和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依法披露气候环境信息。2022 年 6 月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银保监会提出银行业保险业应将环境、社会、治理(ESG)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05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地方层面绿金相关重点政策概览发布时间政策名称发布单位主要内容2022 年 3 月关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要求推进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2022 年 5 月关于推进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鼓励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开展 ESG 信息披露2022 年 6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政府鼓励浦东新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并增加频次和范围2022 年 7 月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引导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建立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推动粤港澳三区环境信息披露互认互信2022 年 8 月重庆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探索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绿色项目申请相挂钩2022 年 9 月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范明确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2.2 国外政策推进趋势在国际上,环境信息披露已经经历了 30 多年的发展。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下设的国际会计与报告标准(ISAR)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首次提出环境信息披露,并于 1998 年通过了首份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专业指南 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从会计角度指导各国如何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和经济效益作定性、定量的测量。此外,联合国陆续于 2006 年及 2019 年发起了负责任投资原则(PRI)、负责任银行原则(PRB)等相关框架与标准,推动了金融机构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实践。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的统一和协作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性机构的关注点。目前被国际广泛运用最多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是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于 2017 年发布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现阶段,全球已有 3,900 多家机构承诺支持 TCFD,遍布 101 个国家和地区,覆盖几乎所有经济部门,总市值达 26 万亿美元。政府、监管机构、标准制定机构和投资者对企业按照TCFD 建议进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需求日益增加。在 2021 年 11 月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26 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DS)。ISSB 目前已发布了可持续和气候披露征求意见稿,并汇集了 CDP 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国际综合报告理事会(IIRC)和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等国际主流标准制定机构的意见,持续推动气候风险披露信息的全球统一性和可比性。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06国际绿金相关重要政策概览发布时间政策名称发布单位主要内容2021 年 11 月气候信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HKEX)完整规范的气候信息披露流程2021 年 12 月气候信息披露路线图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于 2022 财年开始强制披露与 TCFD 建议一致的气候相关信息2022 年 3 月关于上市公司气候信息披露规则的提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所有在美上市的各国企业,要求披露公司的碳排放水平,以及气候风险对公司财务、运营的影响等2022 年 3 月JPX-QUICK ESG 议题解说集 2022日 本 交 易 所 集 团(JPX)涵盖 ESG 三个要素,列出企业相关风险及商业机会,以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等内容2022 年 4 月欧洲可持续性报告准则草案(ESRS)欧洲可持续性报告准 则(ESRS)草案按照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要求,涵盖环境、社会及管治等事项2022 年 5 月ESG 投资相关提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披露 ESG 产品的投资策略及建议;以 ESG 为主要投资因素的,需要披露投资对象的排放指标情况以及 ESG 现状进展在区域层面,以欧盟为首的国家和地区近几年纷纷加大绿色金融推进力度。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先进地区,欧盟于 2018年 3 月制定绿色金融监管框架 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并明确提出推动金融机构和大型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行动计划。在此引导下,欧盟陆续出台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相关条例,其中包括 2021 年 3 月正式实施的金融服务业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SFDR)。SFDR 对欧盟区域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机构、财务顾问及金融产品提出强制性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包括风险管理与绿色战略、关键指标、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等内容,从而提高欧盟金融机构的 ESG 信息透明度,预防“洗绿”风险。此外,英国政府于 2019 年发布了英国绿色金融战略,制定英国发展绿色金融路线图,通过金融绿色化、投资绿色化和紧握机遇三大核心要素推动英国实现 2050 年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目标。07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2.3 总体趋势分析2.3.1 从总体框架到专项细分2022 年是承前启后的一年。随着 2021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信息披露指南,众多金融机构着手开始系统性披露自身环境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相关政策、规范、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在国家政策层面,上交所率先对上市规则进行修订,将原先单一的社会责任披露修订为更加具体、多样的信息汇报。不仅要求企业披露环境相关信息,还要求披露对环境目标的管理,证监会也将 ESG 信息披露的范围扩大到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对话内容中,将框架性、概括性的环境相关信息进行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逐渐向更完善的披露迈进。在地方政策层面。北京、上海等地围绕环境信息方面,优先针对金融行业提出披露要求,与自身地区的绿色金融发展互相融合。深圳市在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的基础上,为金融机构建立起统一、详尽的指导意见与框架,帮助金融机构按照条例和指南的指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行动。2.3.2 从自愿报告到强制披露2022 年,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对上市公司规则进行修订,包括在环境信息原有基础上,新增专项披露。以金融行业为例,众多金融机构已经逐步强制开展环境信息披露,随着对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的理解和落实,金融机构正在一步一步更加完善地满足相关机构的政策要求。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符合双碳发展路线的政策,加之国际投资环境对 ESG 信息特别是环境信息总结来看,无论是中国国内政策还是国际政策,都呈现出要求指标细化、包容性增加、融合性增高的特点。随着国际绿色低碳转型和气候风险管控的中长期趋势,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和标准不仅能够为外部市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可靠性高的评价框架,遏制“洗绿”风险,也能够更好的帮助金融机构自身实践环境和气候变化管理工作,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规则制度愈加严苛,企业面临着诸多外界因素的制约。一方面,强制披露能够满足外界对企业公开信息披露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为响应国家战略号召,强制披露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提出了未雨绸缪的要求,也是帮助企业提升自身治理水平的一种手段。因此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将会是未来 ESG 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08样本机构上市情况样本机构覆盖区域03 调研结果分析3.1 基本情况3.1.1 地区披露情况本次研究优先筛选了部分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大湾区内注册的 34 家银行、17 家保险公司、36 家证券公司、32 家基金公司、10 家信托公司,共计 129 家金融机构作为研究样本进行调研。其中,95 家总部设立在大湾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分别设在香港、澳门、深圳、广州、东莞),34 家分支机构在大湾区注册或上市的金融机构(总部分别设在北京、上海、福建、合肥、哈尔滨、南昌、西安、济南、新疆、无锡、郑州、台湾或伦敦),遵循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实施的主体要求和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和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应披露的环境信息。总体来看,在总部位于大湾区的样本机构中,总部设在香港和深圳的机构偏多,覆盖了大湾区总样本机构超过 70%。未上市 77上市 52H 股 19%A 股 6%A H 股 27%大湾区 95非大湾区 33海外 1香港 41%深圳 42%广州 8%东莞 2%澳门 2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特征1:未上市机构逐渐加入环境信息披露队伍与去年的数据相比,今年无论是上市还是未上市的已披露信息公司数量都有了一定的增长。综合来看,A H 股上市公司普遍表现较好,今年均已全部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情况。此外,已披露环境信息的未上市基金机构数量今年显著增加,其披露渠道主要通过机构官网、公众号以及 PRI 官网作相关披露,这也反映了基金市场对于气候变化和 ESG 责任投资的重视程度。今年的样本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的总体情况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特征:2282805050000006161022600444013314915000000003222400288000231263.514167252.5105202841.56315142100.521500002021202120212021202120212021202120222022202220222022202220222022已披露已披露已披露已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银行保险证券基金 银行保险证券基金 2021 与 2022 金融机构披露情况对比-A 股2021 与 2022 金融机构披露情况对比-A H 股2021 与 2022 金融机构披露情况对比-H 股2021 与 2022 金融机构披露情况对比-未上市机构564413132217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10研究样本中 65%的金融机构(即 84 家)通过其官网、公众号、年报、专题报告(包括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ESG 报告、PRI 报告、责任投资报告、TCFD 报告、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等)等形式开展环境信息的披露或公开。分行业看,披露环境信息的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较多,基金和信托公司披露比重较低,其中 26 家银行、12 家保险公司、23 家证券公司、15 家基金公司和 8 家信托公司披露了相关环境信息。区域评估指标覆盖率评估了各地区的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指标披露覆盖情况。根据图表可以发现,在区域方面,总部位于香港或在香港上市的金融机构,披露环境相关的信息较为完善和全面。相比于 2021 年,2022 年的整体指标覆盖率从 21%上升到 29%,在已披露的机构中,来自深圳、广州和东莞的机构占比显著增加。这与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开展,以及大湾区近年来监管政策的要求有着很大的关系。302010 0 银行证券 信托保险基金已披露未披露特征2:各地区金融机构间的差距在逐步缩小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概况32%9A).041.24 .298.31.0650E% %5%0香港深圳东莞澳门广州非大湾区2021 年2022 年平均覆盖率2022 年2021 年平均覆盖率2021-2022 年各地区金融机构指标覆盖率情况18!.82%3.1.2 行业披露情况261223158851317211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95 家已披露或公开环境信息的机构中,有将近 70%的机构单独发布了报告,其中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公司单独发布报告的机构较多,比重分别达到了 94%、88%、92%和 88%。根据数据显示,目前机构还是以发布 ESG/CSR 报告为主,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分别达到了 24 家、10 家和 18 家。报告的第三方鉴证可有效提高报告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根据调研结果,单独发布专题报告的企业中仅 36%的机构(即 24 家)其专题报告接受了第三方鉴证。分开来看,67%的银行其报告经过第三方鉴证,而仅 30%和 25%的保险和证券公司的专题报告有经过第三方鉴证,基金和信托公司发布的报告则大多未经过第三方鉴证。以下将从披露形式、数据鉴证和参考标准三个维度展现各业的披露情况:在披露形式方面 在数据鉴证方面 银行证券 信托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形式与数据鉴证概况30100p0P %20151050494P%0g1833802003310005280单独发布报告第三方验证ESG/CSR 报告TCFD 报告环境信息披露报告PRI/责任投资报告金融机构专题报告的编制主要参照行业协会标准和监管及交易所报告标准。例如,国际层面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GSSB)GRI 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 Standards)、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交易所层面的 在参考标准方面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12通过行业的指标覆盖率情况可以看出,在披露率和披露质量上,银行业和保险业处于领先地位。整体样本机构的平均指标覆盖率为 28%,其中,银行业(49%)和保险业(39%)的平均覆盖率都超过了整体的平均值,而证券、基金和信托则低于整体平均值。但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业虽然平均覆盖率略低,但是其中 50%的样本机构(18 家)的指标覆盖率高于整体水平和证券业平均水平,也从侧面反映了证券行业在信息披露质量上的进步。20151050121091171694219510251511212120075各行业的报告标准参考情况 银行 国际标准交易所标准 国内标准 行业标准ESG 评级证券 信托保险基金港交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涉及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有 49 家机构参考国际通用报告标准(包括但不仅限 GRI、TCFD、PRI、ISO26000),50 家机构参考其所在交易所的报告标准、13 家机构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如社科院、CASS-CSR、社会责任指南)、31 家机构参考金融业行业报告标准,以及 24 家机构分别依据或公开 ESG 评级信息(如 FTSE Russell、MSCI、DJSI、CDP 等)。分行业来看,较多银行和证券公司参照行业标准,诸如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原银监会(现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等;大多证券和基金公司参照国际标准撰写报告,主要依据 PRI 等内容作为 PRI 的签署方进行披露,而较少机构在报告中参考国内标准。与参考形式多元化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相比,基金和信托业在编制和披露报告过程中参考标准较为单一,尚未形成统一的、成熟的报告框架。13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恒生银行在其 2021ESG 报告中,参照了 GRI,港交所,SASB 等多项国内外标准,并列出了相关的索引表。案 例SASB 準則内容索引主題指標代碼披露說明章節/備註FN-CB-000.BFN-CB-000.AFN-CB-230a.1FN-CB-230a.2活動指標(a)個人以及(b)小型企業的(1)存款戶口數目及(2)總額存款總額(個人銀行業務):港幣 8,532 億元貸款總額(個人銀行業務):港幣 3,557 億元管治積極管理風險管理多元風險資料隱私管治積極管理風險管理多元風險資料隱私管治積極管理風險管理多元風險網絡安全;社會我們的客戶了解客戶所需;(a)個人、(b)小型企業以及(c)企業顧客的(1)貸款總數及(2)貸款總額數據安全防護與辨認風險的方法(1)數據外洩事件總數、(2)與個人資料相關的數據外洩事件所佔百分比、(3)因數據外洩事件而受影響的顧客數量資訊安全恒生银行:按照多项标准进行 ESG 报告披露GRI 標準及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ESG 指引)内容索引GRI 標準披露項目交易所 ESG 指引披露說明章節/備註機構概況一般披露GRI 102:一般披露 2016102-1機構名稱封面;關於本報告涵蓋範圍102-4運營地點香港、中國內地、澳門、新加坡及台北 102-2活動、品牌、產品與服務關於本報告我們的表現102-5所有權與法律形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102-3總部位置香港102-6服務的市場關於本報告涵蓋範圍;我們的表現3060%50 403020Q028%499&181622101828评估指标总体覆盖率披露率高于总体覆盖率的机构数量披露率高于行业覆盖率的机构数量评估指标行业覆盖率披露指标总体覆盖率 银行证券 信托保险基金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143.2 分项披露情况3.2.1 环境治理体系本小节是关于金融机构的环境治理体系披露情况分析,分为环境议题管理和气候变化风险管理两部分,分析维度分别涵盖了组织架构,政策制度和实践情况等多个领域共 8 个指标。其中,除了“是否有制定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管理政策”为是非题指标,其余指标皆为评分式指标。从环境治理体系的整体披露情况来看,行业中银行和证券的披露情况较好,其中银行的披露情况最平均,除了“环境/气候风险政策”的银行机构披露数量为 15 家以外,其余指标的银行机构披露数量均在 20 家以上。环境治理体系披露情况 银行保险 证券302520151050董事会职责环境/气候治理架构外部政策匹配性内部管理政策已披露2222361812已披露233101712未披露12726185未披露11722195已披露22281810未披露12824187已披露24381911未披露107241761415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在环境议题政策的披露情况上,项目组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对于外部政策的相应程度和内部自身管理政策的完善程度进行分析。其中,“均有披露”代表金融机构在外部政策匹配性或者内部管理政策上获得了 2 分,而“仅披露一项”代表了金融机构在外部政策匹配性或者内部管理政策上获得了 1 分。以下为具体评分标准:从图中可以看出,银行和证券在环境议题政策上的实践情况较好。有 17 家银行机构披露了绿色运营及绿色业务的内部管理政策,16 家银行机构在其报告信息中不仅回应了本国的相关要求,还回应了气候与环境的有关国际公约,框架或倡议等。而在证券行业中,共有 11 家证券机构披露了绿色运营及绿色业务的内部管理政策,16 家证券机构回应了国内以及国外的相关环境制度要求。环境治理体系披露情况环境议题政策的披露情况30352520151050 银行保险 证券 基金信托16164224662017117819723内部管理政策外部政策匹配性均有披露仅披露一项 证券 基金信托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风险量化分析环境/气候风险政策环境/气候风险管理流程已披露202777未披露148252910已披露211677未披露139262910已披露210157未披露1310313110已披露151177未披露199312910151 分:只回应了国家及所在地区的环境政策、法规及标准等2 分:除了回应本国的相关要求,还回应了气候与环境国际公约、框架、倡议等1 分:制定了绿色运营或绿色业务的管理政策2 分:制定了绿色运营及绿色业务的管理政策外部政策匹配性内部管理政策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16在环境议题管理体系上,针对董事会参与和管理架构,银行、保险和证券的披露率较高。在平均分值上,可以看出银行和保险的平均分值高于整体的总平均分值。而在“绩效与环境相关事项挂钩”这一指标上,各行业的金融机构普遍披露率较低。可见,金融机构对于环境议题的管理实践已部分落实到搭建环境管理整体架构和明确内部管理职责上,但是还未细化到绩效考核层面,做到真正的将环境管理的考核与工作绩效相挂钩。1 分:审核相关报告(ESG、CSR、SD、TCFD)2 分:对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分析与判断,作出环境相关的战略决策3 分:有指定委员会或董事对环境相关议题的管理、监督与讨论1 分:执行层面设置专业部门或管理岗位 2 分:高管层面设置相关职位或工作小组3 分:董事会层面设置相关委员会 4 分:绩效与环境相关事项挂钩董事会环境职责内部环境管理架构环境议题管理体系的披露情况254.0203.53.0152.52.0101.51.550.500202241191139042732.71.72.92.31.82.52.32.72.22.210 银行证券 信托保险基金董事会职责整体平均分值明确董事会环境职责管理架构整体平均分值绩效与环境相关事项挂钩管理架构分行业平均分值明确环境管理架构董事会责任分行业平均值17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气候变化风险管理评估分值183.016142.52.012101.51.0860.5420014177 76 62132.01.91.32.12.11.02.02.62.22.21.72 银行证券 信托保险基金气候风险识别行业平均分值气候风险识别气候风险管理流程整体平均分值气候风险管理流程行业平均分值气候风险识别整体平均分值气候风险管理流程针对气候变化风险管理,项目组参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等国际主流框架,从气候风险识别、气候风险管理流程与措施、气候风险管理政策设立以及量化测算四个纬度对金融机构的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其中量化测算的具体情况请参考【专题研究】章节,这里着重介绍金融机构在风险识别、管理流程和制度设立上的实践情况。根据研究结果,超过半数的银行在内部开展气候风险识别和搭建气候风险管理流程,保险和证券其次。在气候风险识别方面,银行、保险和证券的平均分值分别为 2.1、2.1 和 1.9,高于行业整体水平(1.7 分),而气候风险管理流程方面,三者平均1 分:识别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相关风险和机遇2 分:相关风险和机遇对金融机构业务、战略的影响3 分:应对环境影响、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1 分: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的流程2 分:管理和控制相关风险的流程3 分:识别、评估和管理气候风险的流程如何与整体风险管理相融合气候风险识别气候风险管理流程分值分别为 2.2、2.2 和 2.6,高于行业整体水平(2.0 分)。其中,已披露相关信息的保险和证券机构数量虽少,但披露的气候相关信息具有深度和质量并不逊色于银行。这三个行业基本能够结合自身业务有针对性地识别气候风险,评估风险的时间影响范围与应对的优先性,并明确说明机构资深如何将环境和气候要素纳入尽职调查、风险审批和后续管理等环节。然而,在基金和信托机构的披露报告中,几乎所有样本机构仅公开或提及了气候风险相关描述以及管理承诺,尚未清晰说明机构正在面临或潜在的气候风险,以及具体的流程及措施。这也反应了虽然近年来气候变化相关议题越来越受到各行业的重视,但是在具体实践和披露深度上,金融机构还存在着一定的参差,甚至内部尚未意识到气候变化对业务影响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18招商银行在其 2021 年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搭建“识别-评估-应对“框架,识别出短,中,长期的相关风险,并列出相关应对措施。案 例招商银行:气候风险的识别与应对措施19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3.2.2 绿色运营管理本小节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自身绿色运营管理情况,从定性和定量两个维度进行研究:定性指标主要关于金融机构的绿色运营管理实践情况,包括管理政策、目标设立、管理措施、相关环保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管理有效性评估 5 个指标;定量指标主要关于金融机构的自身环境数据披露情况,包括用水量、废弃物、能耗、碳排放量、纸张使用量、PUE 耗能 6 个指标。绿色运营管理实践指标披露情况环境政策 银行保险证券 基金信托环保措施评估管理有效性环境目标开展相关项目3025201510502613241819104101051918312154313122221在金融机构的绿色运营管理实践方面,“是否有环境目标设定”和“是否有评估管理有效性”是披露度最少的指标,分别有 34 家金融机构进行了披露,披露度最高的是“是否有环保管理措施”和“是否有开展相关环保项目”,分别有 61 家和 57 家金融机构进行了披露。由此可见,从整体上来看,金融机构在绿色运营实践上仍处于设立相关措施和项目的碎片化实践阶段,尚未搭建起“设立目标-实施项目-成效评估“的完整管理框架。分行业来看,银行行业和证券行业的披露情况较好,每个指标的平均披露机构数量都达到了 10 个以上。但是在”是否评估管理有效性“上,证券行业的披露率与其他指标相差较大,仍有提升空间。环境数据披露解释情况 有做解释未做解释 银行保险证券 基金信托25201510502131021830001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20绿色运营量化指标披露情况(总量)银行保险证券 基金信托3045%5%5 %8%4&(A0%0%10205150241821232319数据披露范围情况 银行保险证券 基金信托2520151050覆盖总部及分支机构仅覆盖总部11616121042201516113167716226102161532101832101932515227112065112620210078114801用水总量用气总量能源资源节约量废弃物总量范围一总量PUE用电总量范围三总量分行业指标覆盖能耗总量范围二总量整体指标覆盖率用油总量用纸总量21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绿色运营量化指标披露情况(密度)银行保险证券 基金信托184515c03550500%4用水密度范围二密度废弃物密度范围三密度用电密度分行业指标覆盖能源密度用纸密度整体指标覆盖率范围一密度161124617 171071106906711420420107111071175100 01 1277%1%7%在金融机构的定量环境数据披露方面,用水、用电、范围一和范围二为披露度最高的四个指标,而范围三和 PUE 的数据则披露率较少,分别共有 20 家和 6 家金融机构披露,各占总样本金融机构数量的 15%和 4%。此外,在数据的披露范围和相关解释上,可以看出在披露了环境数据的样本机构中,大多对所披露的环境数据进行了参考依据,覆盖范围等方面的注释说明。其中,证券行的已披露环境数据机构只有一半(11 家)披露了其总部及分支机构的总体环境数据。也可以看出,目前金融机构在定量环境数据披露上,正慢慢从仅披露总部环境数据向披露总部及分支机构的环境数据上慢慢转变,主要转变原因在于随着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以及外界对于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数据需求不断加强,碳排放、能源消耗等信息已逐渐被纳入强制披露范围,金融机构对于环境数据的收集与披露已有一定基础,但是若要做到涵盖所有营业点和子公司,尤其是分支机构较多的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还需要机构自身提升相关的环境数据收集和统计体系。分行业来看,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的披露机构数量远远大于基金和信托的披露数量,这其中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近两年来,关于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标准的陆续推出,而多数试点机构属于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这也为相关行业的环境数据披露先一步打下基础。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22建设银行从减排目标,节能目标,减废目标和节水目标出发,设立了相应的管理和实践目标,以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工作。案 例建设银行:设立绿色运营环境目标,推动环境管理工作23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本小节绿色业务实践的分析主要包括了相关项目或者业务的定性描述,以及对于绿色业务开展情况的定量数据披露。3.2.3 绿色业务实践2560P 403020Q0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是否有制定绿色投融资业务管理政策是否有推进绿色投资业务的举措或项目绿色金融、环境风险分析的国内外研充及成果有专门从事绿色投融资业务的团队督促客户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整体投融资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行业投融资结构较之前年度的变动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整体指标看盖率是否进行投融资环境影响量化测算客户投触资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绿色投/融资政策/策略在年内的执行效果分行业指标覆盖率是否有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1919122220151817111421121115155129109217141314101010731011029545003366063021002绿色业务实践披露概况29!5P%绿色业务量化指标披露概况25 %5%0 银行证券 信托保险基金20128426101401112318110181000101000210002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绿色业务收入与业务整体收入占比分行业指标覆盖率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整体指标覆盖率8%1%3$1810%绿色业务收入投融资活动碳排放强度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24在绿色业务实践情况上,“是否有制定绿色投融资业务管理政策”、“有专门从事绿色投融资业务的团队”和“是否有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为披露度最高的三个指标,分别有 59 家、57 家和 56 家金融机构进行了披露,占全部样本机构的 45%、44%和 43%。各行业的金融机构对于其绿色业务对环境的影响情况披露率较低,包括了“整体投融资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行业投融资结构较之前年度的变动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和“是否进行投融资环境影响量化测算”等指标。在相关的绿色业务数据披露情况上,目前样本金融机构的整体披露率还不太高,披露率最高的为“绿色业务收入”指标,共有 35 家样本金融机构进行了数据披露。值得注意的是,“投融资活动碳排放强度”目前还并未有样本金融机构进行相关披露。招商银行参考招商银行根据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关系(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于 2020 发布的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Reporting Standard for the Financial Industry)以及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TCFD)于 2017 年发布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Implementing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中有关贷款碳排放量测算的框架与方法,对火电、钢铁、水泥、化工、造纸和有色金属六大高碳行业开展融资活动碳足迹计算。案 例招商银行:披露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碳足迹及环境效益25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3.3 专题研究:金融机构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全球气候变化引起的极端天气异常与风险加剧,导致高碳企业面临着不确定性极强的转型风险,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在此背景下,监管机构意识到开展气候风险量化分析的紧迫性,因此出台了相关的监管文件、政策制度来约束金融机构,推进金融机构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机构应对环境、气候风险的必经之路,而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是识别和量化风险的核心手段。金融机构可通过情景分析、敏感性分析等方法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分析未来的气候风险敞口及其对机构运营、业务收入及战略所带来的影响,提升金融机构应对气候变化的韧性。以工商银行为例,已先后针对火电、水泥、钢铁等高碳行业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随着 2021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正式出台,金融机构逐步面临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相关要求与压力,以强化对气候风险管理的全面性、精准性。本次调研依据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规定,从“提出开展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的实际情况或未来计划”、“注明开展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时所采用的方法学、模型和工具”、“公布开展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所得到的结论”、“说明对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结果的实际应用”四个层面去评估金融机构环境风险量化分析的实践程度和信息披露深度,总分值为 4 分。虽然指南已经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管、期货等六大类细分市场,但相较而言银行业和保险业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和更公开的信息透明度。分行业来看,62%的银行机构(即 21 家)都开展了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在 5 个行业中占比最大,其中和压力测试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度达到 2.43 分;41%的保险机构(即 7 家)进行了压力测试或情景分析,相关信息披露程度达到 2.71 分,在 5 个行业中有关气候风险量化分析的信息透明度较高且披露较全面;而证券、基金和信托机构较少实践。考虑到指南并未对金融机构开展量化测算作出强制的要求或明确的指引,因此,大部分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在实践中的披露情况缺乏完整性。整体来看,金融机构在环境风险量化分析方面处于起步阶段,实践水平参差不齐,已有相关实践的机构信息公开还不足够丰富和详细,较少结合实践结果公开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信息披露的整体平均分值仅有 1.95 分。压力测试/情景分析实践情况5101520254.003.002.001.003.502.501.500.5075100.00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银行212.712.432.601.952.0000分行业平均分值整体平均分值开展压力测试或情景分析的金融机构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2604 总结与建议4.1 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成效虽然从评估指标整体披露覆盖率来看,银行业和保险业相比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更扎实基础,而证券、基金、信托尚未形成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环境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仍有待加强。但是与往年相比,证券业和信托业的披露率正逐步提升,开始完善自身底层数据基础,以 ESG 报告、环披报告、TCFD 报告等更多元的形式披露环境相关信息。大部分金融机构已将环境相关事项提升至公司战略高度。基于今年的调研数据可以发现,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信托公司在环境治理体系方面的披露都略高于绿色运营管理和绿色业务实践。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已初步形成高层参与的环境、气候或 ESG 治理架构,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了机构管理者和各层级、各部门对绿色金融、气候变化、环境管理等事项的原则性职责。其中,银行业和保险业表现最佳,披露率高达 61%和 54%,高于行业整体水平(42%)。4.1.2 不同金融业机构之间的差距在缩小4.1.1 初步形成环境治理顶层架构评估指标披露覆盖率10203040605070250E 5%5%0%银行保险证券绿色业务实践绿色运营管理环境治理体系6154341819整体基金信托31420H39305133724157142127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4.2 挑战和建议近年来,“双碳”背景、气候变化、绿色金融等热点议题都督促着金融机构向市场释放信号和将更多资源配置到节能环保产业的同时,也驱使着金融机构推动煤炭、钢铁等高碳排放、过剩产能行业的绿色转型,并时刻关注因转型阵痛而带来的市场波动和金融风险。现阶段,不论是中国人民银行的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还是TCFD于发布的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都凸显了金融机构管理环境和气候风险的必要性。因此,这需要金融机构正确理解和充分识别环境和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并将环境和气候风险至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防范机制当中,以提升自身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本次调研中,有 14 家机构成为 TCFD 支持机构,26 家机构成为 PRI 签署方,其中 7 家银行正式签署联合国负责任银行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Banking)。同时,越来越多机构紧扣“3060”目标等国家趋势,尤其是聚焦气候变化等迫在眉睫的重点议题,并积极回应国内和国际对金融机构绿色发展的关注,遵循 TCFD 框架披露机构自身在防范气候风险方面的实践,进一步提升了环境信息披露质量。4.1.3 气候信息披露逐步丰富金融机构是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能够在市场中发挥影响力,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入绿色重点领域。近年来,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强,并承担着引领者的角色,与各方都有着紧密联结。然而,考虑到环境信息披露已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自身,还涉及到更多外部相关方。现阶段,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和外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与各方关联极强的问题和挑战。本小节将围绕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客户等外部相关方的关系,探讨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并为金融机构及其相关方协同推进环境信息披露提供建议。金融机构客户第三方机构评级机构、咨询公司 监管机构主导指导环披实践1.以银保监/人民银行为主导2.地方金融机构落地支持环境风险分类管理提供客观科学评价信贷/投资政策政策要求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监督/指导实践案例财政激励重要参与引领者技术、数据、资源支撑行业规范业界资源金融工具/方法论信息公开与反馈环境数据配合环境整治投融资流程管理学术/研究支持表示此方在与金融机构产生联系时提供的资源或支持表示金融机构反馈给其他相关方的信息或需求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28金融机构是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同时也是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等外部相关方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枢纽。因此,金融机构不仅要对绿色运营加强管理,还要关注支持投融资业务涉及的企业绿色发展,并防范因环境和气候要素带来的金融风险。4.2.1 谋篇布局,内部探索有效发展路径数据的完整性和实用性有待提升针对数据的公开和应用,金融机构多以披露原则性规范和基础数据为主,如温室气体排放、能耗等总量数据,而没有细化至直接和间接消耗的强度数据,或是明确提及加大绿色发展领域的投资、减少绿色办公的资源消耗等目标愿景,却缺乏绿色投融资活动环境效益、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等量化数据的支撑。可以窥见,机构现阶段虽已形成环境治理顶层架构,但缺乏相应的环境治理目标和具体实施路径加以验证,无法辅助外部相关方核实机构的年度进展,忽视了对环境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运用。此外,以银行为首的大部分机构以披露总部层面数据或包括核心运营点在内的汇总数据为主,而较少汇总机构涉及各地区运营点、各分支网点或各子公司的数据,总部与各分支机构尚未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传导机制。针对绿色业务的量化数据,金融机构在绿色业务信息方面的披露与绿色运营相比实践较晚、披露量化数据较少,公开的量化指标主要以绿色业务收入,而缺少投融资活动碳排放等细节数据。随着银保监已强调银行、保险等机构不能片面地将绿色金融作为现有业务的简单叠加和补充,机构现有绿色业务相关的公开数据难以让公众衡量绿色业务在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同时,公众逐步意识到金融机构引导资源投入绿色业务的重要性,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核算(即金融机构的“范围三”数据)成为了气候信息披露的重点,而多数金融机构碳核算数据基础薄弱,难以对投融资产生的环境效益进行量化、评估项目碳数据。随着全球逐步深化金融机构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金融机构已参照 TCFD 框架指引,初步识别出气候相关的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其中以银行、保险为首的大部分机构将气候或环境风险管理流程整合到整体风险管理中,并公开相关的应对措施。然而,较多金融机构披露的气候信息与 TCFD 建议的 11 项要求相距甚远,针对气候风险和机遇的识别、评估与管理仍停留在表面,降低了信息的可用性。大部分机构仅识别了基本的气候风险与机遇,未按短期、中期和长期等维度对这些风险和机遇进行优先级分析,针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绩效指标披露不足。这意味着,较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框架尚气候信息缺乏可用性针对自身29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官网是大部分金融机构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目前,仍存在部分金融机构涉及环境相关的官网板块已许久未更新,环境信息披露的渠道较多集中在报告,形式较为单一,公众无法进一步了解企业环境相关的政策内容、管理框架和实时进展。信息公开渠道单一给予机构的建议:未考虑气候因素,仍未系统化地开展包括情景分析在内的气候风险评估工作,且机构内部各层级与各部门在该领域的参与不足。部分机构虽已在报告、官网等公开渠道中以董事会声明、ESG 治理架构、气候相关政策等形式明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和实践,但实际内部可能尚未拉通机构财务、审计、风险等相关部门进行识别与评估气候风险和机遇带来的财务影响,尚未拉通客户实现跨企业、跨行业的碳排放测测算,从而无法通过确切的量化绩效佐证是否已将气候风险和机遇整合至自身业务、发展战略和财务规划。本次调研中,作为金融机构最佳实践的银行业,虽有超过半数的金融机构开展了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以测算气候或环境因素带来的影响,但尚未与 TCFD 框架进行整合,这也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时仍缺乏细化的工作。责任到人遵循“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的治理架构,设立从董事会到高层到归口部门、从总部部门到各分支机构的对接人和数据联系人,并给予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充分的权限与资源,强化针对资源与能源等数据的全网收集。完善顶层机制知识支撑针对绿色业务通过邀请绿色金融领域专家以协助培养绿色金融人才,针对绿色运营加强环境和气候相关的内部能力建设,包括对 TCFD、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专业知识和实践案例,加深机构员工对气候与环境的了解,避免各层级、各部门的职能割裂与认知不统一。绩效挂钩制定薪酬与相关绩效挂钩的制度,明确界定挂钩层级、挂钩薪酬类型和绿色绩效(包括气候变化、绿色金融、环境管理等环境议题相关的定性和定量绩效),并在机构薪酬绩效考核或部门奖金激励中纳入绿色绩效指标的权重,以充分体现环境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并通过绩效考核和激励等货币形式约束和引导机构回溯环境相关的治理与行动,形成良性的闭环管理。基于已搭建的 ESG 治理架构和工作机制,金融机构需强化董事会和高层对绿色金融、气候变化等重要事项的主体责任,自上而下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分支环境相关的职能职责,例如区分与拉通机构环境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审计等不同部门的职能职责,以更全面和系统地将环境或气候相关风险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框架、流程和响应机制中。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30监管机构是促进绿色金融、推动中国经济绿色发展的主导力量。近年来,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金融业主要监管机构通过收紧政策要求、强化财政激励等方式,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等核心参与者提供落地支持,将更多金融资源引入绿色发展领域,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然而,不同金融业面临的披露要求和财政支持力度存在一定差异。在行业差异上,银行业面临的环境信息披露有更多约束与政策要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 2021 年选取大湾区内 13 家法人银行机构,正式启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基金、证券、信托等机构相较之下缺乏政策指引和强制要求,因此在环境信息披露上有更多空缺。在地域差异上,大湾区金融机构整体上缺乏各个地方性的法规或制度支持和财政补贴支持,目前深圳地区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主要源于深圳绿金条例要求金融机构依照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首次明确金融机构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责任。4.2.2 多方联动,联手各方发挥“角色效应”给予机构的建议: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关注外部绿色金融支持政策的更新,并在内部做好政策上传下达、精准传导的工作,加大对绿色投融资业务的支持,完善绿色金融等业务绩效考核机制,探索碳金融、气候投融资等创新产品。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加强与监管机构的联系,寻求足够的政策引导和财政补贴等资源倾斜,以更好地推进自身绿色运营、发展绿色业务。聚焦气候风险依据 TCFD 框架系统性地识别重点行业的环境与气候风险,评估这些风险对机构业务、战略和财务的短中长期影响,并推动有关气候与环境风险压力测试、碳核算等工作逐步深入,例如从针对重点行业转向针对全行业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了解位于各项业务不同地理位置的气候脆弱性。战略体系整合随着环境与气候风险的不断明晰,将风险因素纳入业务战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投资决策流程中,包括明确“三道防线”的归口工作与职能职责、制定更明确的绿色金融战略目标。并建立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计划与具体路径,针对环境与气候风险暴露度较高的行业调整风险偏好与业务战略。针对监管机构31研究介绍|政策发展趋势|调研结果分析|总结与建议气候变化产生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会影响企业客户和投资标的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因此,金融机构的气候风险主要来源于客户的气候风险,客户是金融机构推动绿色金融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完善气候风险管理政策、搭建环境风险分类管理流程、完善绿色投融资流程和策略等手段辅助客户及其上下游加强环境管理,并推进共享环境整改的情况、环境量化数据,进而促使金融机构达到利用绿色金融促进全社会各行各业重视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责任,保障自身和企业的资产质量。在客户投融资情况的披露方面,较多金融机构以案例叙事的形式公开重点行业的客户信息,而非量化数据。考虑到例如碳排放测算等涉及到的客户相关信息量多,且监管机构尚未将客户环境数据、企业或项目碳排放相关信息并未纳入强制收集范围,多数金融机构难以获取企业客户的环境数据,导致在实际开展核算时,面临客户信息有效性与准确性较低等问题。同时,金融机构在收集客户数据过程中需要与客户及客户所涉及部门开展大量沟通,会出现沟通成本高、协调难度大等问题。随着内外部对投融资碳核算数据需求不断增加,金融机构还需考虑到客户关系的维护,在推动客户统计数据和给予客户过多限制中取得平衡。给予机构的建议:与客户协同辅助客户建立高效的数据收集工作机制,明确其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加强与客户、监管机构、学术团体等多方联动,建立环境管理平台和环境信息披露的评分标准,实现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客户环境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加以限制。开展行业风险评估针对高碳排放、过剩产能等受气候风险影响严重的行业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专项管理工作,包括审核环境相关合规文件、订立环境相关合同条款、开展环境风险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发现其面临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较大的短板,协助其在经营中减碳,基于气候压力测试的结果设定相应的减碳目标、时间计划和具体实施路径。随着气候变化问题上升为全球问题,环境风险已成为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重点关注的内容。除了监管机构与客户,金融机构在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每个阶段还涉及不同的相关方,例如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投资者、评级机构等。以行业机构和学术机构为例,他们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补充力量,以知识储备和专业能力为监管机构提供软实力支持,以行业智库和权威为金融机构提供实用性工具与交流平台;以评级机构、投资者、咨询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例,他们是金融机构及其被投企业规范环境信息披露、推进绿色金融的有力支撑,以第三方视角鞭策和帮助金融机构提升环披水平。针对客户针对其他相关方大湾区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与建议32然而,现阶段金融行业仍未形成统一的投融资活动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适用于金融机构针对各行各业开展压力测试的模板。量化测算标准的不完善甚至是缺失,导致金融机构在开展自身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碳减排等量化测算时,仍面临专业知识、资源水平等因素限制,难以收集和汇总行业客户的碳排放等多方数据。即便以银行业为主的头部金融机构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已开展量化测算,但大部分金融机构在挑选不同的典型行业企业开展气候与环境的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风险量化方法时,仍缺少相对成熟、可行的落地方式,难以向客户有效推广并将成果映射到实际业务。给予机构的建议:获取专业资源透过金融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的专业价值和业界资源,获取知识培训指导和优质项目合作,针对环境风险量化分析等行业共性问题,合作开展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探索和研究。搭建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关注多方对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并通过举办研讨会、研究报告、公开联系渠道等方式,打通与外部的信息交流渠道。主动寻求咨询服务机构寻求咨询服务机构开展环境信息及相关内容开展合规咨询服务,运用外部专业的方法论推进机构内部运营和金融资产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碳核查等摸底工作。关注外部评级金融机构可与外部专业机构合作,通过官网、公众号、报告等多渠道公开信息,主动与评级机构交流,并关注评级机构对各行各业的监测数据,评估被投企业/客户的环境影响。

    14人已浏览 2023-02-16 35页 5星级
  • 安永: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023)(36页).pdf

    Written by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导读粤港澳大湾区的崛起和发展为数字化建设带来重大利好,大湾区各政府出台或即将出台的系列措施保障了数字化进程下的安全和合规,并为政企间、企业间和跨境的数据流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享受便利的政策和更广阔的数据资源的同时,企业也面临着更多的数据安全挑战,包括平衡业务需要的同时应对三地不同的数据安全合规要求、应对因三地网络环境差异所增加的安全难度等。为了应对数字化条件下特定的挑战,企业应当提早规划,建立统一的合规标准方案、构建有效的安全合规能力、增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能力,只有有效保障安全和合规,才能够长期和持续发展。1.数字化是大湾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42.数据治理与数据安全是未来重点建设方向6统一数据标准、合规标准及安全标准统一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有序流通3.对企业的利好9便利的数据流通更多的数据资源可以利用更好的数字化基础设施4.企业面临的数据安全挑战13三地法律不同、业务场景交叉、企业合规压力突出当前的合规能力难以应对安全挑战三地网络环境等差异增加安全防御难度5.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挑战20应对三地法律的差异构建安全合规能力加强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安全防护能力6.结语31附录 三地法律法规对比32目录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4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在2035年,大湾区形成以创新为主要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的目标。除了提出战略目标外,纲要还明确了一系列以数字化为核心驱动的战略举措,包括:优化提升信息基础设施纲要提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将全面布局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并在此基础上推进互联网升级改造与宽带扩容。在推动大湾区无线和光纤宽带城市群建设的同时,要建立统一标准,开放数据端口,推进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工作,建立互联互通的应用平台。深圳特区的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通过优化信息基础设施,打通数据接口超2000个,打破各机构间的“信息孤岛”,是纲要落地实施的优秀案例。另外,纲要还提出优化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时需加强对通信网络、关键信息系统和重要数据资源保护,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预警机制,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从而实现标准统一化、数据开放化、城市智慧化、信息安全化的目标。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纲要提出,应优化制造业布局,通过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合作,完善大湾区制造业创新发展体系。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数据显示,省内实现数字化转型的企业有1.5万家,使用云服务技术的企业达到50万家。广东省去年印发的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推动工业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数字化转型,带动企业上云用云,以人工智能带动工业化,降本提质增效。数字化是大湾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5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就已经通过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对战略新兴产业的范围进行明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增长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纲要也多处指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大力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要依托港澳广深等中心城市的科研资源优势及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推动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大未来产业发展壮大,也要重点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物聯網(IoT)、人工智能、大数据、5G移动互联网、智能机器人、北斗卫星应用等新兴产业的项目,实施一批涵盖信息消费、新型健康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推动数字化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伴随着不断提升的技术能力,数字化优势和创新性突破,大湾区各专业服务业正在加快数字化转型。纲要提出,要以港澳广深的经济金融优势为基础,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大力发展有特色的、安全的金融产业。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推动了传统金融服务公司的数字化转型,大湾区预计将实现更高效、安全、稳定的金融服务。除了金融行业,许多物流业、餐饮服务业等企业也开始利用大湾区充足的网络供应、大量熟练劳动力、完善的物流基础设施以及政府激励和资金支持,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情况下持续开展业务、加速转型升级。上述的战略举措与数字化建设密不可分,或属于数字经济范畴,或需依托于数字化的建设。数字化发展已成为大湾区的主要引擎以及基础建设。纲要发布后,粤港澳大湾区接连发布新政,体现在不同的政府发文中,如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深圳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香港历年发布的施政报告等。这些政策将进一步加强香港、澳门、深圳、珠海等大湾区城市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贸易、数字金融、高新科技、智能制造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6数字化建设离不开有效的数据治理与数据安全,而有效的数据治理与数据安全建设也是促进大湾区及两岸三地经济融合的前提条件。为了配合以数字化作为发展引擎的规划,大湾区已逐步制定数据治理与数据安全相关的发展要求与落地措施,如2021年7月5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作为全国首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文件,明确了五大方面24项任务,从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激发社会数据资源活力、加强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与创新应用、促进数据交易流通、强化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着力,大力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字化发展的大背景之下,除了上述的行动方案,大湾区各政府正出台或即将出台系列措施,为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合规、加快政企间、企业间和跨境数据流通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数据标准数据要素领域标准化专项研究正逐步开展,大湾区内将分阶段、分领域推进数据要素标准化试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和高校院所研究制定数据采集、处理、应用、质量管理等标准规范1,为数据流通打下技术性基础。合规标准在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具备不同法律的背景下,建立大湾区数据流通制度、健全数据权益、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性制度规范,明确数据主体、数据控制方、数据使用方权利义务,保护数据主体权益要求2是大湾区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目前大湾区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事项,研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大湾区特色的数据制度与合规标准,促进数据的交互。数据治理与数据安全是未来重点建设方向统一数据标准、合规标准及安全标准1 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第16条2 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第18条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7安全标准在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方面,行动方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指导提出了三点建设方向:一是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和隐私保护制度,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厘清各方权责边界,制订省市两级各部门及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健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落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的保护。二是健全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三是完善数据安全技术体系,构建云网数一体化的协同安全保障体系,运用可信身份认证、数据签名、接口鉴权、数据溯源等数据保护措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强化对算力资源和数据资源的安全防护,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这不仅体现了广东省政府在安全标准上的布局,也体现了大湾区各政府的共同努力方向。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8除了积极推行统一的标准外,大湾区也积极加强统一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完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并进一步丰富信用、金融、医疗、交通、生态、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社会救助、投资项目等主题数据库,以加快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数据流通。据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的统计,截至2022年8月,以行政机制主导的一级数据要素市场累计发布数据资源目录3.33万个,为1567个政务部门的1144个业务系统提供517.86亿次数据调用服务3。在促进数据共享流通的同时,行动方案亦明确了有关公共数据管理机制和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等方面的公共数据安全保障要求,包括通过制定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采集、汇聚、共享、使用、管理等要求4,以及通过制定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制度,完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管理机制和标准规范,健全公共数据定向开放、授权开放管理制度5。统一公共数据资源体系3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经济网丨专访杨鹏飞:广东数据交易所将“省市共建、广佛协同”,预计年底前建成http:/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第2条5 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第6条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支持广州南沙(粤港澳)数据要素合作试验区、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探索建立“数据海关”,开展跨境数据流通的审查、评估、监管等工作,是当前大湾区的工作重心。促进跨境流通的数据不仅包括公共数据、金融数据、企业的日常业务数据,也包含医疗等科研合作项目数据。应有序促进数据资源跨境流通,从而逐步实现科学研究数据跨境互联,并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形成一批数据应用典型案例。不难看出,粤港澳大湾区正加快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政策环境,对伴随新经济产生的新治理难题进行规范,就数据交易流通、跨境传输、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战略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为建立完善的数据流通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有序流通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9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向纵深进行,一系列湾区数字化的重大措施滚动推出,为实现数据安全、高效、规范的数据流动和使用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这对大湾区的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包括:对企业的利好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旗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中国城市群一体化报告预测,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GDP达14.76万亿元人民币,超越东京湾区,成为世界经济总量第一的湾区。粤港澳大湾区“9 2”城市多年来的经济融合和民生往来已达到相当密切的程度,随着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湾区内人流、物流和资金流互联互通的许多瓶颈已得到很大突破。大湾区数据中心的建设、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及包括“数据海关”在内的跨境数据传输的探索,都将进一步突破信息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带来便利的数据流通环境。在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相继施行后,平衡数据跨境流通的合规性与业务需求是大湾区企业的痛点。在可预见的未来,大湾区数据跨境传输落地措施的探索,将为企业提供解决痛点的思路与便利,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便利的数据流通更多的数据资源可以利用便利的数据流通和触手可及的数据资源,意味着大湾区企业可以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另外,大湾区正推动各地公共数据资源的打通与融合,并积极探索如何在安全与合规前提下,对企业开放相关的资源。这意味着未来在大湾区内,企业不仅可以对内部数据开展便利的跨境流通、对企业间数据进行合规交互,更可最大限度利用公共数据,将数据决策、数据应用的效能最大化。以下是大湾区背景下,部分数据应用场景样例: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10金融领域应用场景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最新数据,2022年,香港、深圳及广州均跻身前30强,香港、深圳及广州分列第3、10和24名,粤港澳大湾区成为罕见的金融中心城市密集区。未来,数字资源可以进一步提升大湾区用户金融服务体验及打造更稳健的金融体系。大湾区金融机构可通过粤港澳共同建设数码身份认证(e-ID)和认识客户(e-KYC)平台,推进远程跨境身份认证,为用户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以进一步加强大湾区资金流动性。数字化金融系统的构建亦能满足金融机构反洗钱等风险管理要求。其次,大湾区金融机构可合法利用粤港澳金融业、电商、互联网及金融科技领域的跨行业海量数据,将用户数据、信用数据以及行为数据等结合,利用大数据处理技术进行数据建模,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追踪分析用户的消费习惯、风险收益偏好等特征信息,进而根据客户的偏好推荐与之匹配的产品及服务,进行针对性的营销,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可基于历史交易模式建立客户流失预警模型,主动维护和管理客户关系。再者,大湾区金融机构能进一步利用大数据进行客户行为、客户信用度、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分析,综合评估信贷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医疗健康领域应用场景疫情当下,利用大数据分析制订有效的公共卫生发展策略已是政府和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大湾区政府和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大数据追踪疫情以尽可能在疫情蔓延之前把控病毒传播风险,且借助医疗大数据积极主动调配医疗资源,以有效减少重大疾病的发生和诊疗成本,全方位减缓疾病、促进健康。此外,便利的数据流通和丰富的数据资源也在医疗领域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医疗服务数字化程度日益提升,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中山、江门7个城市已率先建成了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了市域内主要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大湾区人口流量巨大,近年来广东居民南下港澳进行身体检查、牙科服务、医疗美容及大型手术等,或港澳居民北上前往大湾区其他城市的内地医疗机构、养老院接受医疗健康服务的情形日渐增多,而以数据共享流通为湾区医疗健康信息融合奠定基础,是进一步优化大湾区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大湾区居民在各大湾区城市享受便利优质医疗的关键因素。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11电商物流领域应用场景粤港澳大湾区产业数字化结构不断升级,逐渐成为驱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信息消费规模和电子商务交易额更是居全国首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量占全国近七成,移动支付占全国三成。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电商物流企业开拓了许多跨境电商服务新领域,如跨境支付服务、海外仓服务、跨境电商语言服务、跨境数据服务等。在跨境电商活动全生命周期流程中,海关等政府部门、境内外消费者、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企业、境内服务商等主体在线上及线下场景深度交织,形成诸多主体之间的数据交互关系。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智能基础设施的建设,把每个物流环节的信息数字化并实现线上连接,推动物流过程透明化,帮助大湾区电商物流企业有效实现提质增效降本,使跨境电商与大数据时代物流共同发展。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12完善的网络和计算基础设施体系,为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另一个天然优势。国家“十四五”纲要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广东省“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提出建设数字湾区,并明确提出建立粤港澳三地跨境大数据中心6。2020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重点区域布局大数据中心国家枢纽节点。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内拥有广州、深圳两大国家级超算中心,运算速度和综合技术水平全球领先。信息化基础设施总体水平不断完善,互联网骨干网和城域网不断扩容升级,数据中心产业已经形成以穗港深为核心、阶梯式辐射周边的产业布局,服务器上架率和数据储存量位居国内前茅。按照广东省5G基站和数据中心总体布局规划(2021-2025年)的数据中心规划,全省按照“双核九中心”的总体布局,形成广州、深圳两个低时延数据中心核心区和汕头、韶关、梅州、惠州、汕尾、湛江、肇庆、清远、云浮9个数据中心集聚区。到2022年,全省累计折合标准机架数约47万个,平均上架率达到65%。到2025年,全省累计折合标准机架数约100万个,平均上架率达到75%7。另外,与京津冀、长三角地区不同,粤港澳大湾区拥有独特的多样性制度环境:大湾区深圳、珠海两个经济特区,广东自贸区的南沙、前海蛇口和横琴三个片区,还有“一国两制”方针下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为跨境数据直连创造了天然条件。近几年,大湾区积极探索建立全球数据港,包括南沙国际数据自贸港,落马洲河套区港深创新及科技园数据中心等,以期数据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跨境共享流通。更好的数字化基础设施6 节录推进数据资源汇聚、流通与共享;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探索建立既便利数据流动又确保安全的机制7节录广东省5G基站和数据中心总体布局规划(2021-2025年)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13企业面临的数据安全挑战对于湾区企业,大湾区一系列的规划与措施无疑对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打造数字化竞争力有重大利好。然而,企业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将面临更高的挑战。从法律层面来说,粤港澳大湾区实际涉及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三地对于网络安全、隐私保护、跨境信息传输,乃至各专业领域如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均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差异与业务在三个司法管辖区的交叉开展,使企业时刻在数据安全合规的压力下。在网络安全方面,内地已订立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澳门已订立网络安全法等,香港目前正在为订立网络安全法进行准备工作,计划就立法进行公众咨询。对比其它两地,内地法律对网络运行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等的定义较广,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分析需要满足的具体合规要求。同时,内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与澳门“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定义有所不同,分别承担的网络安全责任也有所不同,企业应当注意分辨。三地法律不同、业务场景交叉、企业合规压力突出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14在隐私保护方面,三地目前都已订立较全面和完善的保护要求,内地已订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南,香港已订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相关核准实务守则和指引等,澳门已订立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所制订的各项指引。三地法律法规要求既有相似的地方,但也并非一致,包括:内地和澳门地区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自动化决策有较为详细的合规要求,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没有明确条文规定,但私隐专员公署有一系列的核准实务守则和相关指引。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更适用特定情况下的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适用任何在香港或从香港控制个人资料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资料使用者,个别情况下可以向非港人服务提供者进行执法。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则没有明文境外适用条文,但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以自动化方法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以非自动化方法对存于或将存于人手操作的数据库内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等情形。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了各个必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形。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包含了多个不同的情形需要不同类型的同意的要求。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了处理个人资料、处理敏感资料、披露或传播全部或部分个人资料、转移个人资料至境外等获明确同意的情况。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和自动化决策的定义略有不同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和自动化决策的定义略有不同:对境外处理个人信息有着不同的对境外处理个人信息有着不同的规定规定:对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及个人信息权限有着不同的对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及个人信息权限有着不同的要求要求: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15而在跨境方面,三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存在不同,包括:对于数据本地化,内地的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本地化有具体的要求,而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均没有明文数据本地化要求。对于跨境传输,内地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跨境传输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通过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等。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跨境转移个人信息有相关规定,但该些规定尚未实施。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对跨境传输有作出部分规定,且列明了例外的情况。内地、香港和澳门三地对网络安全、隐私保护、跨境信息传输的主要法律规定的异同及应对难点的具体内容请参考附录。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16面对三地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交叉以及冲突复杂的法律环境,企业需要具备充分的安全合规能力,否则将难以应对与业务交融的各类数据安全与合规问题。良好的数据安全合规能力包括:至上而下的安全合规文化建立至上而下的安全合规文化,才能确保安全合规在企业内部有效执行。这要求企业管理层、业务主管在内的上下全员能够准确认识到网络安全和隐私合规的重要性,但许多企业目前难以建立至上而下的安全合规文化,原因包括:当前的合规能力难以应对安全挑战部分管理层合规意识不足,未能充分了解数字化转型中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仍将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看作是企业普通合规事项、IT内部控制事项。部分企业仍然将安全与IT捆绑,然而在数字化变革下,安全问题已不是简单的IT问题;企业关键部门和董事会对安全信任不足或理解不足,安全沟通存在障碍,难以实现跨业务部门合作,安全不可避免地被其他业务职能和业务领域绕过。部分企业缺少全面的安全合规培训,目前对于员工的培训主要还是局限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技能的培训,并未涉及安全合规培训,只有较少管理层目前开展过安全合规和建设的培训。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17完备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网络安全组织架构是进行安全合规的基石。通过贯穿企业的网络安全组织架构,能够有效打通管理、IT、业务等部门的沟通屏障,最大限度地调动网络安全和隐私合规的能动性和积极性。部分企业目前难以形成完备、有效的组织架构的主要原因包括:部分企业对安全合规的认知仍然处于原始状态,认为涉及法律法规相关的问题就得一刀切地交给法务部门。实际上,安全合规同时涉及管理、IT、业务、内控等部门,单靠法务部门难以覆盖到安全合规的方方面面,并不能很好地处理所有问题,反而增加了合规隐患。部分企业虽然设立了网络安全组织架构,但在实际的运作中,未能很好地将合规工作职责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区分,导致安全合规的工作无法有效地落地执行。充足的人力资源支持在完备的组织架构下,企业应当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及时对安全问题做出有效的响应。部分企业目前难以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主要原因包括:部分企业不了解安全合规的相关要求,且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晰,无法对人员进行更好的安排。安全合规人才力量不足,拥有网络安全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的人员严重匮乏。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18完善的合规管理框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框架和运行机制,是企业推动网络安全和隐私合规管理的先决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够确保工作开展有据可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部分企业难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框架和运行机制,主要原因包括:部分企业管理层及员工安全合规意识不足,组织架构不成熟,缺少相应的人力资源,从现实条件来看,难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框架和运行机制。三地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交叉背景下,想要将不同的合规要求融入现有的安全管理框架和运行机制当中,存在一定难度。全面的网络安全和隐私合规能力具备全面的网络安全和隐私合规能力,才能确保安全合规的全面执行。部分企业难以建立全面合规能力的主要原因包括:作为安全合规建设中比较重要的环节,隐私保护在企业内部缺少体系支撑,从制度层面难以满足合规要求,无从指导工作的落地执行。部分企业已建立合规体系,但在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等方面难以提供支持,导致相关的流程和机制无法有效落地。对于大部分湾区企业来说,由于种种的客观因素限制,当前的合规应对能力难以应对数字化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如何在合理配置资源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的数据安全合规体系,将成为湾区企业的痛点。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19粤港澳三地的网络环境等存在多种差异,例如:在打造大湾区数据跨境流通环境的过程中,由于各地现有的网络环境、技术和安全标准、用户习惯均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的安全防护难度,形成了新的管理挑战。三地网络环境等差异增加安全防御难度网络环境差异内地服务器线路访问受服务商的存储和流量限制、需经过标准流程向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而香港、澳门地区服务器由网络运营商线路接入国际宽带,免备案且不受线路限制。在这种区别之下,香港、澳门地区的网络环境相对复杂,企业的IT资产也暴露在相对复杂的网络环境之下。由于内地的信息资产成为攻击的目标的可能性越来越高,如何在不同的网络环境之下,对信息资产进行保护,是企业面临的挑战。技术和安全标准差异三地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存在差异,例如在加密算法的使用中,许多内地企业会使用国内的标准,如公钥密码算法(SM2)、摘要算法(SM3)、分组密码算法(SM4),香港、澳门地区企业常使用国际通用的商用算法,如RSA、DES等;再例如内地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落地的安全标准,而香港、澳门地区目前仍然缺少一套比较成熟的网络安全标准。在这样的技术和网络安全标准差异之下,企业如何进行管理,也是面临的挑战之一。用户习惯差异三地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上也存在差异,例如澳门、香港地区用户主要使用的社交类应用为WhatsApp、Facebook等,内地用户主要使用微信、微博等,面临用户习惯差异,企业在进行统一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存在困难。其次,在后疫情时代,许多企业员工被迫在家办公,家庭网络与办公网络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企业如何管理安全和隐私问题,也成为难点。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0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挑战企业考虑大湾区数据治理和安全的合规策略,实现跨境数据流通,必须小心考虑三地法律法规的异同,使其合规战略能同时满足三地不同法律法规的要求,形成一套精准符合三地法律的合规解决方案,切实执行、应对和满足三地监管机构的要求。三地法律虽存在差异但并无冲突内容,在业务高度融合、交叉的情况下,一套方案符合三地法律的总体数据合规制度,是较为推荐的路径。此外,企业更要时刻留意三地的法律法规发展,以使合规解决方案符合三地最新的规定。目前,在数据合规与安全方面,大湾区企业需优先考虑的是两方面内容:隐私保护在隐私保护方面,三地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及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均有交叉及重合之处,企业应着力融合三地的法律要求,对其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建立统一体系应对,制订同时适用三地法律法规要求的隐私政策和声明,并在具体细节上对三地不同的法律以及企业在三地不同的服务内容进行修订。例如,香港要求对任何直接促销的行为作合规管理,而内地及澳门则要求企业必须考虑对跨境个人信息传送、自动化决策、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等具体情形作合规管理等。跨境数据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动合规渠道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讲求时效性和标准化,因此数据流动的机制应基于一个轻巧和标准的流程。除了期待“数据海关”等措施加速跨境数据流通的审查、评估、监管等工作之外,根据国际趋势,企业通过建立标准合同模板以及获得相应的保护能力认证,也是未来大大降低数据标准转换以及企业合规的成本,使数据要素顺畅跨境流通的关键之一。应对三地法律的差异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1标准合同条款:由于粤港澳三地当前还没有数据互通机制(如:白名单机制),可以考虑在企业层面采用商务合同的方式,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标准条款,定义数据发送方和接收方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有的保护措施。通过标准合同条款,不但可以确保数据的互通性和安全性,同时可以确保数据跨境流动符合相关的法例法规要求8,增强三地企业互信,促进数据流动。企业数据保护能力认证:粤港澳大湾区可以考虑由独立的第三方遵照同一套数据治理评估标准和报告框架体系,对企业的数据保护能力进行独立评估,出具第三方鉴证报告证明企业在数据治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数据是否应当发送予接收方9。该举措将方便企业在提供充分的数据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进行跨境数据整合,例如跨境集团公司在确保数据治理和保护能力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不同地区市场的商业数据,拓展业务版图。建议通过探讨大湾区的实际情况,配合三地的监管法规、政策和市场意见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各持份方的责任归属、权利和义务,例如法律约束力、保密协议、个人数据保护措施和中止数据传输条款等。粤港澳大湾区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的企业合规对策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对于企业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特别是涉及国际贸易、跨境支付、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数字科技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结合企业内部实践情况,积极探寻合规对策和路径。明确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对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法律规则有充分认识,不仅包括本国的法律规则,也包括与数据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域的法律规则。必要时,企业也应当咨询相关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士,为法律规则的适用情况提供指导。8例如,欧盟提供数据于欧盟内外传输的标准合同条款(SCC),协助持份者遵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同时,为提升战略区域合作的一体化,东盟发布了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MCC)供成员国使用,促进数据在东盟数据管理框架下自由流动。9现时,在缺乏充分性认定的情况下,欧盟还为企业提供了遵守适当保障措施条件下的数据转移机制,包括批准的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及批准的认证机制(Certification Mechanism)。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2梳理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在现阶段,企业应梳理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所有数据类型及具体的信息字段,以作为初步识别工作的基础。企业需确定所在行业是否已存在成文的识别标准或识别方法,若无,企业需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所提出的重要数据的概念出发,判断各类数据落入重要数据范围可能性的高低,对于极有可能会构成重要数据的数据,企业应积极履行数据安全法提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积极跟进后续配套性指引文件及细则的出台,届时采取更全面、更有针对性的合规对策。完善企业数据安全内控制度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不仅是数据跨境传输转移过程中的合规,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处理等前序步骤,都会影响数据是否可以跨境传输,以及是否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因此,企业需要就数据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从业务合同签署到实际业务操作,给予企业人员明确的指引,降低企业违规的风险。根据数据安全法关于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相关内控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风险监测和安全事件应对制度、重要数据风险评估报告制度等等。建立企业内部数据跨境传输机制法律规则对于不同主体赋予的数据合规义务各有差异。例如,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要比一般的网络运营者承担更为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因此,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业务,依据适用的法律规则,正确定位自身角色,方可明确自身需要承担的义务,及需要遵守的规定。考虑到国内目前对于重要数据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认定尚未完全清晰,建议企业应首先通过梳理相关规则、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等方式确定企业自身是否可能落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内。同时,梳理在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数据跨境传输场景,即便某些企业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对于有可能涉及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业务场景,同样建议企业在开展数据传输行为前,积极开展内部自评估工作,并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3为构建健全的网络安全合规能力,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数据安全管理部门数据安全与传统的信息安全不同,它既包含了IT安全,也涉及法律合规、内控以及业务安全。因此,如果由传统的安全团队或法务团队负责,从知识面与能力而言,难以完全覆盖数据安全相关需求;从职能层面,难以起到跨部门、跨业务板块的统筹协调效果。为了能够有效执行安全合规管理策略和制度,企业需建立或指定数据安全管理部门。依据公司业务规模以及与数据安全的关联程度,该部门可以采用独立的形式存在或由原来的职能部门兼任。数据安全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能:制定数据管理制度文件,明确各个层级、各个部门的数据安全合规管理职责推动企业的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的制度规范建设、管理措施的设计与执行、数据安全技术应用的更新等,确保企业数据安全合规此外,满足特定条件下,企业应当指定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企业的网络安全和隐私合规措施进行监督。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职责如下:全面统筹实施组织内部的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对企业的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负直接责任组织制定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制定、签发、实施、定期更新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政策和相关规程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和隐私风险评估,督促整改与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沟通,通报或报告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事件处置等情况等构建安全合规能力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4制定跨地区的数据安全制度与流程数据安全合规并不是一次性的任务,在业务不断变化、应用服务不断迭代的今天,若缺少有效运行的合规机制,企业将始终暴露在风险之下,因此,企业需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与流程。由于大湾区企业在三地的业务高度融合与交叉,针对这种情况,较为理想的方案是融合三地法律,建立企业集团层面的总体合规框架以及落地的标准与规范,针对各地要求,在特定控制点上提供个性化设置。结合目前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数据安全制度与流程需优先考虑以下方面: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Privacy impact analysis)从合规意义上理解,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是企业满足特定条件下需要开展的工作,国家也出台了GB/T 39335-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对企业的相关工作作出指引。此外,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也是企业内部识别隐私风险、合规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数据安全层面,大部分企业当前尚未建立成熟的流程,难以识别新业务、新系统带来的风险,更多依赖项目参与者的主观意识与认知,导致合规风险持续存在。完善的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内容包括触发条件、涉及的人员与组织、流程与节点、评估的标准与要求、通过标准等,能协助企业有效识别与度量风险,避免过度依赖主观意识。隐私保护设计(Privacy by design)为将隐私管理和隐私实践更好的嵌入到技术、业务和产品实践当中,企业需要将隐私纳入新系统和流程的设计规范与管理流程的初始环节中。从系统的需求提出、系统实施直至系统维护阶段,都应当持续开展隐私影响评估,制定相应保护要求,将风险管控前置的同时,也避免后期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系统进行整改。数据留存企业应当在全面了解业务流程和数据使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留存数据,并制定相应的留存计划,确保战略要求符合最短的留存期限规定。此外,在符合法规、数据保留制度、消费者要求以及其他业务需求的基础上,企业应当与业务部门建立伙伴关系,从而了解数据的生命周期和流转过程,并衔接数据安全的各个层面,从而建立高效的数据处置程序,以实现业务发展并满足保留和处理要求。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5数据主体权利(DSR)三地的法规要求分别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过程中数据主体的权利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结合来看,涉及到的权利包含知情权、访问权、纠正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反对全和可携带权等。在三地法规要求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响应的流程和机制,从而落实数据主体权利保障工作。当个人提出此类请求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明示个人行使相应权利的有效且便捷途径,并做出及时的响应。授权同意管理内地的网络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和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都对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对个人同意的获取,以及需要获取单独同意的特殊场景进行了要求。在复杂的合规要求背景下,企业不仅要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授权同意,也要在保证合法性基础的前提下,基于授权同意来对数据的处理方式进行限制。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因此,企业除了在用户触点保障用户撤回授权同意的权利,也应当在内部数据处理平台中及时同步授权同意的状态。数据跨境当前,内地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各类监管文件,例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都对数据跨境做出了要求。此外,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和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中虽然也有数据跨境相关的要求,但是强度相较于内地的法规较低。这些要求对跨境数据的传输、数据的使用者和处理者等角色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跨境过程中,企业应当在各地法规要求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数据出境计划,对该数据出境计划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深度评估。此外,企业应当基于合规要求,对企业现状开展差距分析,制定补救措施,从而建立完整的跨境数据传输管理机制。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6明确合规流程中的职责分工数据安全合规绝不是数据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数据安全能够在企业内部落地实施,需要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明确各部门各自的责任,例如:只有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整合各部门管理诉求差异,明确职责与分工,才能形成有效的多方联动机制和可落地的管理组织架构。数据安全部门作为数据安全合规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编写、监督安全的落地实施等。IT部门应当协助数据安全部门,通过技术方式将数据安全管理手段融入日常的业务和产品,并嵌入到企业系统及业务开展过程中,例如实施访问控制、加密、脱敏、防泄漏手段等。业务部门如销售团队、产品团队、采购团队等应当配合数据安全部门,从业务角度出发对企业拥有的数据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包括确定数据处理者、了解数据的形式、存储方式、保留时间等,并在各自的业务领域范畴内结合数据治理要求开展并落实具体的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等。合规或法务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数据安全管理框架进行完善,并开展定期的合规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7把控数据出境后的风险数据出境风险的把控,不仅局限在如何合规地将数据传输出境外,更需考虑传输到境外后的安全控制,落实对数据的安全管控义务,否则出境后发生安全事件导致个人信息或其他重要数据泄露,企业仍需负上相关责任。数据出境后的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严格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严格限制出境后的数据访问权限,仅向具有充分业务需求的对象开放数据范文,建立充足颗粒度的访问权限控制,防止未授权访问超出权限的数据。严格限制数据的使用和再传输范围:严格限制处理手段,不进行超出原目的的数据处理。此外,更要控制数据的再传输。任何与数据出境时评估、申报内容不符的处理行为,都应当重新评估与处理,避免将出境后的重要数据、个人信息作为普通数据进行随意处置。平衡业务需要,提升隐私保护能力虽然大湾区未来将带来更便利的数据跨境流通机制,但企业的合规义务与责任并未减少,企业仍需保障流通前后的数据安全,避免对国家发展、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此外,由于相关措施仍在制定中,就当前的情况而言,企业难以平衡合规要求、用户体验以及业务需要。相关的痛点不仅存在于企业间的流通,更存在于企业内部不同实体之间的数据流通过程。结合当前的发展形势以及行业实践,建议企业在规划跨地区数据融合与统一应用时,可考虑通过业务流程控制或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可用不可见”,在不直接提供原始数据的前提下,通过提供计算后的标签、汇总信息或分析平台,实现数据的跨实体使用,实现数据所有权和数据使用权之间的分离,从而有效降低相关的安全风险以及合规风险。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8在考虑合规能力的同时,企业也需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能力,防范与应对各类安全威胁。企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安全管理能力:数据安全管理在2021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数据安全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面对不断加大的数据安全监管力度,企业根据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在数据资产识别方面,企业可参考2022年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了解重要数据的识别因素,遵循聚焦安全影响、突出保护重点、衔接既有规定、综合考虑风险、定性定量结合和动态识别复评的原则识别企业内重要数据,规范化重要数据描述格式。在数据分级分类方面,企业可参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等实施指南,从数据的业务影响、合规风险、社会影响范围等维度,并结合现有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的操作层面的要求来做数据分析和梳理,形成分级分类标准。从制度层面明确数据从收集、传输、存储、加工、使用直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对不同的类别和级别的数据建立差异化管控要求和技术保护策略。企业还可参考一些业界标准,如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管理模型(DCMM)和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DSMM),以数据生命周期的六大阶段: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交换和数据销毁为主线,从组织建设、制度流程、技术与工具和人员能力几个方面评估安全实现能力,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性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实现持续的数据全生命周期标准管理。加强安全管理能力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29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作为支撑数据安全的底层安全能力,对企业整体的防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粤港澳三地在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缺乏通用性的安全标准,港澳两地还未出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条款,而大陆司法管辖区内已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作为面向全社会的通用性成熟安全管理要求。考虑到业务的交叉性,以及部分场景,如数据跨境到香港、澳门后仍然需要满足安全管控义务,大湾区企业,无论是否在内地物理部署了应用系统,均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建设企业内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制度与安全运维制度。随着网络合规风险加剧,企业应建立面向全体员工的合规培训机制,在员工职业生涯的各关键节点组织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度宣传培训,并定期组织合规意识及合规管理要求培训,形成有效的合规责任考核机制。企业还应建立合规举报查处的流程和机制并保持举报查处机制通畅,持续不断地对合规流程进行优化及改进。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30大湾区作为境内、境外的数据交互节点,大湾区中的企业除管理能力外,也需具备充分的安全技术防护能力,才能保障业务的运作,并在享受国家提供的数据流通便利情况下,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加强安全防护能力,企业应当建立良好的网络韧性基础。与安全管理能力类似,考虑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三地较为完善与成熟的安全要求,企业无论是否在境内部署系统,均可以等级保护作为基线建立安全技术防护能力。以往企业往往误以为仅有在境内备案的系统才需按照等保要求加固,忽略了等保本身对企业总体防护的指导意义以及等保作为三地最权威安全标准的实用价值。在大湾区的背景下,等保是最为实用安全标准,既可以提升企业能力,也能向监管证明企业业务在各地均满足我国要求的安全义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文件中展示了以一个中心(安全管理中心)、三重防御(安全计算环境、安全区域边界、安全通信网络)为基础的“等级保护安全框架”思想,企业可遵照此思想要求,从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和安全管理中心技术层面去规划企业内部安全防护框架,例如安全计算环境层面中明确了控制点包含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可信验证、数据完整性、数据保密性、数据备份恢复、剩余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且针对不同的等级控制点有对应详细的控制要求,对企业来讲有极高的实践参考价值。企业可以以等保2.0作为标准,建立良好的网络韧性基础,实现以网络安全运营为导向的主动防御和感知机制。除了国内的安全标准外,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性参考国际相关标准。例如,NIST SP 800-160 Vol.2 Developing Cyber Resilient Systems:A Systems Security Engineering Approach中给出了网络韧性系统的定义和构建过程。在安全威胁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网络韧性可以帮助企业在遭受攻击时减少损失。加强安全防护能力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31结语大湾区的发展为企业通过数字化建设获得竞争优势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可能。一方面,便利渠道与更广阔的数据资源意味着大湾区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安全和合规挑战,包括:三地在网络安全、隐私保护和跨境的法律法规的不同,企业需要同时应对当前的合规能力难以应对安全挑战和风险网络环境等差异增加了安全防御的难度另一方面,在面临这些安全和合规风险的同时,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和加强安全和合规能力:应对三地不同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精准的合规标准方案,能够覆盖隐私保护和跨境的内容,切实执行并应对和符合三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全面提升合规能力,包括改善组织架构、优化制度流程、明确职责分工、把控出境后风险、提升隐私保护能力等内容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能力,防范与应对各类安全威胁加强安全防护能力,建立良好的网络韧性基础企业需谨记,在享受国家绿色通道的同时,必须有效保障数据安全与合规,履行守护国家安全、保障用户权益等义务与责任。企业需提早布局、通盘考虑,方能在享受利好的同时,确保持续发展。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32附录:三地法律法规对比领域领域条款对比条款对比应对难点应对难点内地香港澳门网络安全法律网络安全法及数据安全法等,及相关实施实则,例如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香港暂时并未针对网络安全作出专门立法,但要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个人资料安全和披露规定网络安全法等任何在粤港澳大湾区进行数据处理,必须留意并同时符合三地不同的网络安全要求。当中尤其要考虑:内地法律对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等的定义较广,须分析所提供的服务的监管要求内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与澳门“关键基础设施的公共及私人营运者”的定义有所不同,其网络安全责任也有不同即使香港并未针对网络安全作出专门立法,新修订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未获同披露个人资料引入更为宽松条文,可视为广泛地涵盖任何个人资料处理者因未尽网络安全责任,罔顾资料披露会否对资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潜在刑责网络安全法律规管范围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数据处理者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包括公共通信及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以及其他拥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及/或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资料使用者、其聘用的第三方资料处理者等关键基础设施的公共及私人营运者,而就私人营运者而言,包括供水;银行、财务及保险业;视听广播;经营固定或流动的公共电信网络,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12类的住所在澳门或外地的私法实体等网络安全责任网络运营者须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一系列的安全保护义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及通过相关安全认证提供网络服务须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须履行进一步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有国家安全审查要求,进行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网络安全应急演练等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任何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其持有的任何个人资料受到保障,不会遭到未获准许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资料使用者也须确保聘用第三方资料处理者处理个人资料,无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均必须有合约规范的方法或其他方法保障个人资料的安全最新修订更进一步对未获同意披露个人资料列为刑事罪行,当中只要披露者是意图或罔顾是否对资料当事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包括人身、财产或心理等伤害),即属犯罪设立具能力执行网络安全内部保护措施的网络安全管理单位从具备适当资格及专业经验且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常居地的人士中指定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及其替代人采取措施确保预警及应急中心能随时联络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及其替代人建立网络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操作程序按照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适用的技术规范,采取与网络安全的保护、检视、预警及应对有关的网络安全事故内部措施每年向有关监管实体提交网络安全报告允许预警及应急中心和监管实体部门的代表进入其设施及资讯网络,并向该等人员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33领域领域条款对比条款对比应对难点应对难点内地香港澳门隐私保护法律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香港个人私隐专员公署的相关核准实务守则和指引等个人资料保护法及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所制订的各项指引隐私保护方面,无论内地、香港和澳门都有全面性的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保护要求,但三地法律相关要求既有相似的地方,但也并非完全一致,当中尤其要注意:相关场景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否涉及任何敏感个人信息或者自动化决策等(三地法律相关定义也略有不同)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相关个人处于什么地区隐私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及境外适用性个人信息保护法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更适用特定情况下的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适用任何在香港或从香港控制个人资料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资料使用者此外,最新修订使执法机关可向非港人服务提供者送达停止披露通知,要求他们采取停止披露行动,并且可以透过留置、邮递、传真及/或电子邮件到境外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个人资料保护法适用于:全部或部份以自动化方法对个人资料的处理以非自动化方法对存于或将存于人手操作的资料库内的个人资料的处理以公共安全为目的对个人资料的处理对可以认别身份的人的声音和影像进行的录像监视、以及以其他方式对这些声音和影像的取得、处理和传播一般而言,个人资料保护法没有明文境外适用条文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及个人信息权利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有详细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规定各个必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形,包括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也有例外情况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有详细要求,包括附表一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有多个不同的情形需要不同类型的同意,包括使用个人资料于新的目的,或移转该资料,核对程序,直接促销等。亦需留意条例仔细的豁免情形新增未获同意披露个人资料,罔顾是否造成资料当事人指明伤害的罪行个人资料保护法有详细要求一般必须于处理个人资料、处理敏感资料、披露或传播全部或部分个人资料、转移个人资料至境外等获明确同意,亦需留意个人资料保护法容许特定无需同意的情况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及自动化决策的规定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有详细要求,包括:须有特定的目的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对自动化决策有详细要求,包括: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没有明确条文规定,但私隐专员公署有一系列的核准实务守则和指引等,对于相关行为作出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可能成为违反条例的证据有详细要求,包括:分别有禁止以及容许处理敏感资料的规定法律列出个人会受到和不受到自动化决定约束的权利的情形大湾区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数字化机遇、安全挑战与应对34领域领域条款对比条款对比应对难点应对难点内地香港澳门数据本地化要求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以下信息必须境内存储,跨境提供必须进行相关安全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没有明文数据本地化的要求须留意个别专业或行业是否有具体数据本地化要求个人资料保护法及网络安全法均没有明文数据本地化要求部分企业同时涉及大陆和香港业务,包含大量数据出境的场景,需要同时应对三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尤其需要注意:业务是否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数据本地化要求。这一方面,必须留意内地的要求,适当地将必须在中国内地存储的信息存储在境内业务个人信息跨境传送的性质,是否分别已经符合三地的法律及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指引的要求跨境信息传送的要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要求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有关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3条对跨境转移个人资料有相关规定,但该些规定尚未实施跨境传送个人信息时,必须符合所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资料的规定,且企业应遵守个人私隐专员出台对跨境个人信息传送的相关指引有作出规定,包括:须确保接收转移资料当地的法律体系能确保适当的保护程度须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其他规定但也有例外情况(即在接收方不能确保适当的保护程度,亦可在一定情况作跨境转移个人资料)陈永诚大湾区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安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852 2629 联系我们胡立基华南区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20 2881 朱莎莎咨询服务理高级经理安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852 3758 官嘉健咨询服务高级经理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20 2838 安永|建设更美好的商业世界安永的宗旨是建设更美好的商业世界。我们致力帮助客户、员工及社会各界创造长期价值,同时在资本市场建立信任。在数据及科技赋能下,安永的多元化团队通过鉴证服务,于150多个国家及地区构建信任,并协助企业成长、转型和运营。在审计、咨询、法律、战略、税务与交易的专业服务领域,安永团队对当前最复杂迫切的挑战,提出更好的问题,从而发掘创新的解决方案。安永是指 Ernst&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组织,加盟该全球组织的各成员机构均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各成员机构可单独简称为“安永”。Ernst&Young Global Limited 是注册于英国的一家保证(责任)有限公司,不对外提供任何服务,不拥有其成员机构的任何股权或控制权,亦不担任任何成员机构的总部。请登录。2022,安永,中国。版权所有。APAC no.03014465ED None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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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说湾区第 06 期2023 年 1 月于变局中开新局:2023年大湾区经济展望第04页横琴粤澳深度合作新篇章第8页立足未来:打造“未来保险企业”的关键要素第12页横琴粤澳深度合作新篇章目前,内地机关正在更新和完善许多项目,目的是支持优质企业,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促进行业发展。目录经济展望对话高管于变局中开新局:2023年大湾区经济展望大湾区以金融互联互通为引领的高水平开放,有望迎来新一步突破。香港在支持内地金融改革开放、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2勤说湾区立足未来:打造“未来保险企业”的关键要素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必须时刻从自身寻求突破,不只是规避风险,而是致力将风险转化成机遇,并营造出令人无法抗拒的企业文化。保险3勤说湾区经济展望于变局中开新局:2023年大湾区经济展望 新冠防控放开为经济反弹蓄力2022年底,中国防疫措施出现重大调整,继出台“新十条”后,中国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于2023年1月8日起实施。我们预计,在各类充分的政策支持下,2023年中国GDP 增速有望超出4.5%。值得注意的是,大湾区重要城市广州早在“新十条”发布前一周就开始解除管控措施,是国内最早放开疫情管控的城市之一,体现出其在优化防疫中展现出的前瞻性与灵活性。图:2022年前三季度全国和大湾区城市经济表现(亿元人民币)数据来源:Wind,德勤研究全国平均增速3.0%陈岚德勤中国研究中心合伙人饶文秋德勤中国研究中心助理经理4勤说湾区大湾区在落实扩大内需方面拥有良好基础在推进经济复苏方面,中国政府将扩大内需定为首要任务。尽管对于感染的焦虑、预期转弱可能会制约整体消费复苏力度,不过,大湾区在消费反弹方面则比较值得看好。这是因为,1)大湾区是内地中等收入群体最集中的区域之一,拥有大批消费能力强、愿意尝试新产品的消费者;2)随着内地和香港之间通关,香港的零售和旅游业将加快复苏;3)广州、深圳正着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将推动消费场景创新,助力充分释放内需潜力。同时,重振民间投资也是政府落实扩大内需战略的另一落脚点。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一次明确了民营企业的作用,重申“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强调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大湾区的民营经济发展高度活跃,且发展韧性较强,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净利润在2021年实现7.2%的增长。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定心丸和大湾区蓬勃的经济活力,将为区域扩大有效投资奠定基础。产业融合、协同创新、金融互通为大湾区注入长期动能从长期来看,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高水平开放将是中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大湾区在这方面具有领先优势。大湾区的产业、科技和金融都比较发达,而且三者之间能够互相赋能,为区域发展注入长期动能。在产业层面,大湾区在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产业融合方面拥有良好基础。广东长期以来是全国制造业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867家,位居全国第二,并且近年来大力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投资。另外,大湾区生产性服务业和数字经济高度聚集,而且如今在香港从事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的企业和人才可以方便在大湾区开展业务,为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深度融合提供巨大潜力。协同创新也是大湾区发展的另一大优势。香港、广州优质高校和科研机构众多,能满足基础研究需要;广州、深圳、东莞、佛山民营经济发达,在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方面动力较足;港澳作为国际窗口,对全球资本和人才吸引力强。而且根据德勤针对大湾区高科技企业的调研,香港科技企业相较于内地企业,更重视“联盟及战略合作”,且逾六成的香港初创企业对开拓大湾区内地城市有浓厚兴趣。未来,随着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建设推进,大湾区互利共赢的协同创新生态将持续成熟完善。5勤说湾区大湾区以金融互联互通为引领的高水平开放,有望迎来进一步突破。近年来,股票通、债券通、跨境理财通、ETF通的逐步开放及扩容均取得积极成效;从最新的政策动向来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23年工作年会上将“在创新优化外汇管理政策、积极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列为重点工作,可以预期大湾区在跨境贸易及投融资方面有望迎来更具突破性的制度创新。香港在支持内地金融改革开放、人民币国际化方面今后将发挥更大作用。例如,香港金融机构可以配合内地监管需求,做好跨境资本管理;香港亦可善用既有优势,进一步提升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更好地带动跨境融资,特别是将人民币业务辐射至东南亚更大范围,加大全球人民币资金流动。6勤说湾区7勤说湾区对话高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新篇章李佳鸣殷理基集团主席臻林创始人李佳鸣女士是澳门著名企业家、殷理基集团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至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澳门多个社团的重要职位,为澳门的卫生、商贸、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贡献。一直以来,她通过药房商会在医药、卫生等领域服务澳门居民。疫情期间,更带领商会积极协助特区政府防疫工作。此外,她创建了澳门东盟国际商会,为港、澳、台及内地与东盟十国搭建桥梁。十年来她曾带领澳门、香港、台湾及内地的企业家走遍了东盟十国,积极开拓商机。文化教育方面,她积极参加澳门城市大学校董会常设委员会工作,参与规划学校的发展策略与高校教育资源配置。另外,担任澳门法国文化协会执行委员会主席超过十年,一直致力于推广法语文化,提供平台让澳门青年及市民接触国际文化。作为澳区全国政协委员,她充分利用熟悉澳门情况的优势,结合多年发展康养项目的经验,积极推动澳门多元旅游延伸至横琴的发展。另外,就澳人澳企税收、涉及民生的通关便利性、澳门青年到横琴就业、居住遇到的问题等,出谋献策,希望加快琴澳两地融合。郑伟杰德勤中国澳门办公室主管合伙人郑:202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建设勾勒了发展蓝图。琴澳一体化发展机制在过去一年逐步完善,经过粤澳两地政府的通力合作,合作区建设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我们很高兴能借此机会,邀请到李女士与大家分享澳门企业落户合作区的机遇与挑战,并向有意落户珠海的港澳企业提供借鉴。臻林作为澳门殷理基集团在合作区打造的首个园区,其战略及中心理念是什么?为什么会选在合作区落户?李:臻林由构思到落成可谓二十五年磨一剑。雏形始于1993年,当时我刚从国外求学回到澳门,已经对该项目有了初步想法。直到2009年国务院批准实施 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横琴成为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之后第三个国家级新区,并计划逐步把横琴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作为澳门百年企业,我认为应该要支持横琴和澳门的发展,所以便将臻林落地横琴,成为在横琴发展的首批七个项目之一。为配合澳门的发展定位,现在的臻林在大健康产业基础上加入了旅游元素,为澳门带来了产业多元化的机遇。8勤说湾区郑:可否请您简单介绍一 下臻林在企业规模和资源投放等运营相关经验?李:臻林项目工程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已于2022年第二季度开始运营。园区内设有各式各样的休闲娱乐文化服务及高端康养项目,让客人享受“寓养生于休闲”的生活方式。在2022年2月,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向臻林颁发综合门诊牌照,臻林是合作区管理机构揭牌成立后首家获颁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澳门独资医疗机构,同时也是第一家通过CEPA协议进驻合作区的医疗机构。在2022年8月更取得了中医牌照,同时也会继续申请其他牌照(如医美等)。郑:根据您的经验,您认为澳门企业落户横琴会面临哪些挑战?李:作为澳门百年企业殷理基集团精心打造的高端康养及休闲度假园区,臻林的总投资额预计达人民币25亿元,但由于中国内地及澳门在各方面的规则制度、标准等均存在不同程度差异,臻林在建设过程和筹备运营上也迎来了各种挑战:1.港澳和内地三地行业标准差异引起的挑战,如:建筑规范不同。因内地建筑必须套用不同属性的规范,目前没有医学养生类型的分类,导致项目设计及施工时只能按照酒店或者疗养院等与项目实际用途不一致的规范执行,符合规范的设计与实际使用需要会有不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不同。如内地设置综合门诊(医疗中心)必须要开设不少于5个科室,且个别科室例如急诊必须包括在内。臻林只有预防和康复的康养疗程,没有急诊的需求,但仍必须设置。2.粤港澳三地专业人员职称互相认可。如果港澳医生及护士在横琴执业,早期需要在内地考取资格证后才符合资格申请,合作区成立后,港澳医生护士凭港澳资格证书即可在合作区申请执业。但是港澳医生暂时还不能成为医疗机构的负责医生,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医生必须要内地医生担任,这些资格建议需要进一步开放。3.保健品、药品、器械和医疗技术的使用。目前除个别一些临床急需药品开放给特定的医疗机构使用(如医院),绝大部分港澳可以使用的保健品、药品、器械和前沿医疗技术合作区的医疗机构都不能使用。希望可以进一步开放合作区内港澳医疗机构的可使用药物范围,覆盖港澳地区药品、保健品、器械和技术等。特别是澳门医疗机构,建议加快开放,体现合作区和澳门的紧密连接。4.一些在港澳能使用和售卖的商品,但在内地未登记完成注册,例如部分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或未经动物测试的商品不能进口到内地,这些都会相对地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5.合作区面临的其中一个挑战是人气不足。希望国家对游客、两地居住和工作的人员给予更便利的通关政策。如开放持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或在港澳工作的外籍人士可以免签在合作区与港澳之间往来,合作区居住和工作的内地居民可开放港澳多次往返签证等,聚集人气;另外,由于签证政策及受疫情影响,一些外籍专业人员来内地工作受限,目前内地对外籍人员来境内工作要求设定较高,希望针对部分特定行业可以减低要求。6.建议澳门企业不被归类为“外商投资”。受到“外资”头衔影响,港澳企业在合作区发展受限。例如在不能独立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的情况下,不允许在网站上销售产品等(注:申请ICP备案的要求严谨,程序也繁复而漫长)。9勤说湾区郑:除了现有措施,您希望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广东省政府可如何向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落户的企业提供更多支持?李:臻林项目是“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在项目刚开始时,因为受政策上的限制,要面对比较多的挑战,但为了坚持自己的理念,对未来人口老龄化作出贡献,希望将来能有更多针对相关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此外,亦希望广东省政府能为合作区实施先行先试政策(成为政策试点),提升合作区的整体优势,希望合作区的政策在将来能获得省级甚至国家级的支持。我期望澳门政府部门可协助推动澳门与臻林的交流,积极制定合作区条例细则,为有意到合作区发展的澳门企业提供更好的支持,促进澳门经济多元化发展。郑:澳门企业落户横琴始终会面对一些困难,例如税务或有关运营安排,企业或需要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咨询和建议,您同意吗?李:身边有些打算进驻合作区的澳门企业,在刚入驻时都遇到不同程度的创业和营商难题。如果有值得信赖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善用他们的服务作为企业发展的加速器,相信这样可为一些刚进驻合作区的澳门企业提供一定帮助,令他们如虎添翼,携手进驻大湾区发展。因此,专业咨询机构的服务无疑是为提高进驻合作区企业素质的一个关键。现在合作区的商业决策当中应纳入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等因素考量,迈向企业的永续发展。这样的构思虽比较前沿,但相信未来这类需求会与日俱增,故希望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能助力推动ESG,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做出贡献。除政府部门及专业机构推动发展,民众间的口耳相传亦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企业家应结合各界的力量,加大合作区市场推广和宣传。同时,也可以通过合作区内的交流来了解各界在运营上的困难并互相扶持,一同从危机中找到机遇,带领企业度过艰难时期。10勤说湾区郑:您认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未来10年的远景及发展方向将会如何?李:相信全球经济会在短期内(2至3年)逐渐复苏,而合作区亦会在未来的5至10年内有很大变化。相信双管齐下,当地的就业率和外地对当地的投资会有一定的提升。对此,合作区的首要任务是要推动当地的产业发展,这样才能带动合作区日后的经济发展并带来更好的声誉。政府可以制定更优的配套政策,提升企业竞争力,这样才可与海南、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等地相互竞争。我认为合作区的未来前景是清晰和光明的,目前已落户合作区的港澳企业可能在短期内需面临多方面的挑战,但相信将来会有很大的发展机会。我觉得梦想的大小与所需忍耐的程度是成正比的,同时需拥有长远的眼光,在经营策略上也要谨慎衡量,制定精准的营销策略。目前内地机关正积极对大量项目进行更新及修正,推动及扶持脚踏实地的企业,带领他们迈向一条正确的道路,加速推动其产业发展。关于臻林作为澳门本地拥有百年历史的多元化综合企业,殷理基集团率先进驻合作区,打造合作区内首个集治未病、抗衰老、康养度假、幸福生活于一体的园区臻林,致力于发展合作区的“旅游 医疗”跨界融合产业。臻林的核心是“The art of wellbeing”,一个以康养度假为核心的高质量生活、度假园区,是众多追求健康和高质量生活方式人士的向往之地,为有提升健康需求的客户提供种类齐全的康养服务和短期度假旅游体验。11勤说湾区1.大湾区:香港企业希望通过新增适用于“保险通”的保险产品,深化跨境联系(仅英文);南华早报;2022年11月7日在促进香港的金融服务业和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进程中,保险业担当着重要的角色,蓬勃的保险行业是香港地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领先地位的关键要素。随着大湾区的不断发展,香港特区政府亦积极扩大和深化香港与内地的金融联系,在股票、债券和理财工具等一系列跨境投资平台中增加保险产品1。提到“未来保险企业”,您能想到什么?可还不等您插上想象的翅膀,现实中,保险行业的未来已经来临。若要成为未来保险企业,就意味着要准备好在日常业务运营中进行创新和探索新方法。然而,成功的创新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它需要在一个强大的企业生态系统内开展大量的合作互动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从而汇集更广泛的专业知识、能力和观点。保险立足未来:打造“未来保险企业”的关键要素黄颂欣德勤中国保险业(香港)主管合伙人.hk12勤说湾区2022年12月6日,“未来保险企业”峰会2022于德勤香港办公室圆满举行。活动由德勤与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ASTRI)联合举办,德勤与ASTRI秉持相同的愿景,致力于壮大保险行业生态圈的协同效应,鼓励业界积极开展讨论,合力为行业未来长足发展贡献力量和分享洞察,加强行业影响力并实现更宏大的发展目标,推动保险业持续创新。此次活动吸引了超过120位来自香港保险业界的企业高管、专业人员和大型科技企业参与,为保险业生态圈中各领域人士营造出丰富的交流互动平台,以“未来保险企业”为题,围绕保险业热点话题和重要趋势分享他们的真知灼见。“未来保险企业”峰会2022德勤中国华南区主管合伙人欧振兴先生(左)与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行政总裁叶成辉先生(右)致开幕词德勤全球金融服务业主管合伙人Neal Baumann先生担任主旨演讲嘉宾;以及香港保险业联会行政总监刘佩玲女士分享“如何成为未来保险企业”13勤说湾区2023年保险行业展望德勤中国香港保险业主管合伙人黄颂欣女士在会上分享德勤2023年保险行业展望的报告亮点,以及“未来保险企业”必须关注的五大趋势。她提到在过去几年,保险业一直保持韧性,化逆风为优势,但经济衰退和新冠疫情不断反复等挑战仍然存在。随着香港经济活动“重回正轨”,香港将有望成为全球保险和风险管理中心,并逐步缩小本地间的保障差距。利用数字化作为战略差异化因素,并借此创造新收入来源;创建“以使命感引领团队”的办公室战略与文化;保险公司在准备重新部署资本并分散风险的同时,应把握大湾区等有待开发和服务不足的市场增长机遇。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必须时刻从自身寻求突破,不只是规避风险,而是致力将风险转化成机遇,并营造出令人无法抗拒的企业文化。保险业的变革发展将受到以下五个关键趋势推动:超越合规,积极推动并落实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举措,作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包括推出能有效应对净零转型风险和减缓气候变化的保险产品;随着保险公司加速数字化转型,涉及保险科技与健康科技领域的并购活动将呈上升趋势;14勤说湾区汇聚保险业生态圈不同领域的洞察 此外,来自不同组织和专业领域的20多名演讲者分享了他们从数据分析、财务和精算转型到战略生态系统发挥、气候变化和大湾区机会的见解。左至右:德勤中国香港保险业主管合伙人黄颂欣女士;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高级总监张伟伦先生;香港保险业联会寿险总会保险科技专责小组主席张子裘先生;德勤中国人力资本咨询合伙人沈莹女士;德勤中国华南区主管合伙人欧振兴先生左至右:德勤中国保险合伙人李乐颐先生;Databricks北亚洲区总裁林家伟先生左至右:SAS香港区销售总管梁立明博士;德勤中国香港精算主管合伙人戴修名先生;友邦保险财务数据与分析技术方案主管梁荦礼先生;德勤中国保险业总监林可任女士左至右:AXA安盛香港及澳门地区首席技术官Gary Ho先生;Coherent亚洲区首席执行官Joel Lim先生;德勤中国风险咨询合伙人林普毅先生;德勤管理咨询中国合伙人叶子阳先生;德勤中国保险总监伍晓萍女士左至右:德勤低碳亚洲执行董事John Sayer先生;SAP亚太及大中华区SPM解决方案主管赵云卿先生;保诚集团责任投资主管Liza Jansen;德勤中国金融服务业(香港)主管合伙人 Francesco Nagari 先生左至右:保柏香港策略总监Anthony Ng先生;阿里云国际金融科技与创新区域高级构架师冼卓贤先生(线上);德勤中国税务咨询合伙人陈嘉华女士;德勤中国财务咨询合伙人江伟轩先生整装待发 迎接未来:如何成为未来的保险企业战略生态圈建构数据分析科技与创新:驱动可扩展人工智能应用,推动未来保险发展保险业资管业务最佳实践:如何评估可持续发展风险财务和精算转型:成就可能粤港澳大湾区展望:保险行业机遇15勤说湾区2.气候诉讼浪潮不断逼近(仅英文);金融时报近年来,部分跨国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因未能及时达成新指标而面临着财务和法律风险2,导致全球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退出承保和投资项目。会上,德勤低碳亚洲执行董事John Sayer先生围绕可持续发展分享了保险公司应如何在识别、减低和管理气候风险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并为实现净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保险公司日益需要将各种风险相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包括技术创新相关的转型风险和机遇,各种新政策和规定所带来的合规压力也不断增加。准确评估和报告资产投资产生的融资排放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保持警惕,制定“促进排放”的概念,将碳排放归因于保险和再保险组合。通过气候行动推动可持续发展 隆重推出 ONEInsurance 德勤中国金融服务业(香港)主管合伙人 Francesco Nagari 在闭幕致词中介绍了德勤 ONEInsurance,作为行业领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ONEInsurance包含多元化的专业服务能力,以及德勤与行业生态圈中多家全球领先机构的深度协作,这都是让德勤一直在香港保险市场上保持领先地位的关键,并助力香港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亚洲以至全球继续发挥关键作用。特别鸣谢此次峰会的所有演讲嘉宾和大会赞助机构的支持,共同努力促进香港保险业蓬勃发展,持续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领先地位。16勤说湾区勤说湾区17ONEInsurance 是德勤精心开发的定制化端对端解决方案,旨在帮助保险企业解决当今飞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所面临的典型问题,包括从客户体验到核心系统的端到端数字化转型;风险与监管合规;环境、社会及治理新规;产品创新;业务拓展并购机遇;以及财务和精算转型等。ONEInsurance 将赋能保险企业,利用全方位的多元解决方案,在保险行业的变革浪潮中占据战略优势,并助力保险高管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和业务转型,提升竞争力。了解更多详情:ONEInsurance为“未来保险企业”打造的全方位解决方案平台联系人吴卫军德勤中国副主席金融服务业主管合伙人FRANCESCO NAGARI德勤中国金融服务业(香港)主管合伙人.hk洪锐明德勤中国金融服务业华南区(中国大陆)主管合伙人沈小红德勤中国金融服务业研究中心主管合伙人欧振兴德勤中国华南区主管合伙人.hk郑伟杰德勤中国澳门办公室主管合伙人.mo吕志宏德勤中国政府事务组华南区主管合伙人.hk黄玥德勤中国战略客户中心华南区(中国大陆)主管合伙人18勤说湾区关于德勤德勤中国是一家立足本土、连接全球的综合性专业服务机构,由德勤中国的合伙人共同拥有,始终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前沿。我们的办公室遍布中国30个城市,现有超过2万名专业人士,向客户提供审计及鉴证、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风险咨询、税务与商务咨询等全球领先的一站式专业服务。我们诚信为本,坚守质量,勇于创新,以卓越的专业能力、丰富的行业洞察和智慧的技术解决方案,助力各行各业的客户与合作伙伴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实现世界一流的高质量发展目标。德勤品牌始于1845年,其中文名称“德勤”于1978年起用,寓意“敬德修业,业精于勤”。德勤专业网络的成员机构遍布150多个国家或地区,以“因我不同,成就不凡”为宗旨,为资本市场增强公众信任,为客户转型升级赋能,为更繁荣的经济、更公平的社会和可持续的世界而开拓前行。Deloitte(“德勤”)泛指一家或多家德勤有限公司,以及其全球成员所网络和它们的关联机构(统称为“德勤组织”)。德勤有限公司(又称“德勤全球”)及其每一家成员所和它们的关联机构均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实体,相互之间不因第三方而承担任何责任或约束对方。德勤有限公司及其每一家成员所和它们的关联机构仅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而对相互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德勤有限公司并不向客户提供服务。德勤亚太有限公司(即一家担保有限公司)是德勤有限公司的成员所。德勤亚太有限公司的每一家成员及其关联机构均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实体,在亚太地区超过100座城市提供专业服务。请参阅http:/by CoRe Creative Services.RITM122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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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发展报告年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发展报告猎聘大数据研究院猎聘大数据研究院L I E P I N引言引言2019 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由精心布局的谋划阶段进入快马加鞭的实施阶段。三年来,粤港澳三地共同努力推动大湾区建设,以基础设施“硬联通”作为主要方向,以规则机制“软联通”作为重点支撑,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不断取得新突破、新进展。截至2021年粤港澳大湾万亿GDP城市有5个,分别是深圳、广州、香港、佛山和东莞。5个万亿级大市“肩并肩”,共同组成一个万亿经济圈。经济要素的流动日益顺畅,科技融合、人才融合、产业融合更加深入广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入融合发展新阶段。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产业的不断发展,大湾区对人才的吸引力日益增强。大湾区内政府、企业对人才现状、发展、流动等更加关注。为此猎聘大数据研究院发布了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发展报告,重点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供需、人才现状以及人才流动等,以帮助政府、企业、人才进一步了解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发展与就业机会,更好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人才建设与发展。本报告基于猎聘超过本报告基于猎聘超过82008200万万的注册用户、超过的注册用户、超过110110万万家验证企业、超过家验证企业、超过2121万万名认证猎头用户等大数据储备,有针对性的进行样本筛名认证猎头用户等大数据储备,有针对性的进行样本筛选;猎聘大数据研究用采用聚类分析、案头整理、数据建模、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数据样本及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最终撰写成报告,以选;猎聘大数据研究用采用聚类分析、案头整理、数据建模、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数据样本及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最终撰写成报告,以此来分析粤港澳大湾区的人才储备情况、供需情况、流动情况等,此来分析粤港澳大湾区的人才储备情况、供需情况、流动情况等,以帮助政府、企业、人才进一步了解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发展与就业机会,以帮助政府、企业、人才进一步了解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发展与就业机会,更好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人才建设与发展。更好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人才建设与发展。声明:猎聘保留对相关数据的所有权及解释权;报告数据包括企业、猎头、经理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在线的职场行为数据,所有相关数据记录、监测信息均由猎聘大数据研究院提供。报告分析不涉及相关个人的隐私信息,猎聘公平公正确保人才、企业和猎头利益,针对人才个人简历信息公示,采取个人自愿不希望被哪些企业看到的隐私保护功能,不经当事人允许和授权,猎聘不会向任何一方透露个人的隐私信息。报告说明报告说明城市群包括:城市群包括: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包括:香港、澳门、深圳、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京津冀城市群包括京津冀城市群包括:包括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保定、秦皇岛、廊坊、沧州、承德、张家口等。长三角长三角城市群包括:城市群包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南通、盐城、泰州、淮安、杭州、宁波、金华、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台州、衢州、合肥、马鞍山等。数据时间说明数据时间说明:2019年11月-2022年10月。PARTA.03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策略PARTA.01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观察CONTENTSCONTENTSPARTA.02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洞察01Part One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观察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观察粤港澳大湾区概况粤港澳大湾区概况2017年7月1日,国家发改委会同粤、港、澳三地政府在香港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正式开始。从地域范围讲,“9 2”9 2”城市群模式城市群模式构成了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2”为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9”为9个广东省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肇庆)。粤港澳大湾区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以超大特大城市以及辐射带动功能强的大城市为中心,以1小时通勤为基本范围,建设广州都市圈、深圳都市圈、珠江口西岸都市圈、汕潮揭都市圈、湛茂都市圈等五个现代化都市圈,以都市圈为主体形态推动强核建筑带、带动北部融湾,促进城际空间功能协同一体。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与定位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与定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到2035年,大湾区形成以创新为主要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大幅跃升,国际竞争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大湾区内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基本实现,各类资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区域发展协调性显著增强,对周边地区的引领带动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将大湾区发展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典范高质量发展的典范”。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粤粤港港澳澳大大湾湾区区五五大大战战略略定定位位粤港澳大湾区各市功能定位4 4个核心城市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地位,大力发展创新及科技事业,培育新兴产业,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大都会。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打造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广州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引领作用,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培育提升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功能,着力建设国际大都市。深圳发挥作为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引领作用,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努力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7 7个节点城市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发挥自身优势,深化改革创新,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形成特色鲜明、功能互补、具有竞争力的节点城市中山、江门、肇庆强化与中心城市的互动合作,带动周边特色城镇发展,提升城市群发展质量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在金融、旅游、创新等方面功能定位不同,分为四个核心城市和七个节点城市,其中深圳、广州发挥了经济引擎的巨大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产业布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产业布局战略支柱产业布局战略支柱产业布局战略新兴产业布局战略新兴产业布局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前瞻产业研究院产业发展总体布局:产业发展总体布局:粤港澳大湾区构建极点带动、轴带支撑构建极点带动、轴带支撑网络化空间格局网络化空间格局,推动大中小城市合理分工、功能互补,进一步提高区域发展协调性,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构建结构科学、集约高效的大湾区发展格局。产业体系布局:产业体系布局:在产业体系构成上,粤港澳大湾区坚持粤港澳大湾区坚持“四四轮驱动轮驱动”,即以先进制造业为,即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柱,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支柱,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以导,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以海洋经济为优势,海洋经济为优势,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香港:香港:进出口贸易、批发及零售、金融及保险、公共行政、社会及个人服务、楼宇业权、地产、专业及商用服务等;澳门:澳门:旅游业、博彩业粤港澳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GDPGDP发展情况发展情况城市城市/区域区域20192019年(万亿元)年(万亿元)20212021年(万亿元)年(万亿元)增速(增速(%)广州2.362.8219.49惠州0.420.519.05肇庆0.220.2618.18中山0.310.3616.13江门0.310.3616.13东莞0.951.0914.74珠海0.340.3914.71深圳2.693.0714.13佛山1.081.2212.96香港2.52.37-5.2澳门0.370.19-48.65粤港澳大湾区8.6812.639.352.32.070.890.80.380.290.270.260.195.20%3.53%4.25%3.98%8.90%3.91%3.98%5.26%2.66%0.00%5.00.0023深圳广州佛山东莞惠州珠海江门中山肇庆图:图:20222022年前三季度珠三角年前三季度珠三角9 9市市GDPGDP情况(单位:万情况(单位:万亿亿元)元)2022前三季度同比名义增长率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达到12.63万亿元人民币,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突破11万亿元。三年来,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增长了约9.35%。截止2021年末,粤港澳大湾区有5个万亿城市,分别为:深圳、广州、香港、佛山、东莞。2022年前三季度,珠三角9市GDP名义增长率以惠州最高,其次是中山。资料来源:各地统计局、各地政府、聚能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和营商指南表:表:2019-20212019-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年粤港澳大湾区GDPGDP情况情况图:粤港澳大湾区和全国图:粤港澳大湾区和全国GDPGDP及占比(及占比(1990-20201990-2020)粤港澳大湾区上市公司粤港澳大湾区上市公司u 据21数据新闻实验室统计,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市值500强公司中109109家家粤港澳大湾区上市公司入围粤港澳大湾区上市公司入围,合计市值达19.72万亿元,数量与市值在全国占比均超过20%,平均市值高于全国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湾区上市公司的高质量发展。u 从头部公司来看,全国1010家万亿市值公家万亿市值公司中腾讯控股、招商银行均来自大湾区司中腾讯控股、招商银行均来自大湾区。全国218家入榜企业市值过千亿(市值过千亿(含万亿市值公司),5252家总部位于大湾区,占家总部位于大湾区,占比近四分之一。比近四分之一。u 据21数据新闻实验室统计,截至2022年6月30日,入围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的109家大湾区企业中,8282家总部位于家总部位于香港和深圳,占比超香港和深圳,占比超75u%。资料来源:21数据新闻实验室粤港澳大湾区优势粤港澳大湾区优势制度环境更具多样性制度环境更具多样性更具地理优势更具地理优势国家战略,历史机遇国家战略,历史机遇城市定位更清晰城市定位更清晰在长三角经济区内,上海是绝对的核心城市;京津冀是北京为主要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拥有香港、广州及深圳三个一线大城市,并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有利于城市间的合作与分工。产业优势更加突出产业优势更加突出粤港澳大湾区推进更快,且有更多的政策叠加优势。港澳两地可以在构建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事业共建共享、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进行制度创新。粤港澳相较于长三角及京津冀更具备对外贸易的地理优势。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空间载体和腹地,粤港澳大湾区在区位上更具备成为世界级经济区域的潜力。不仅有“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方针下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还有深圳、珠海两个经济特区,广东自贸区的南沙、前海和横琴三个自贸片区。粤港澳大湾区是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制造中心,拥有完备的制造业体系和良好的生产基地及硬件设施,比其他区域产业结构优势凸出。营商环境等更具优势营商环境等更具优势作为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拥有高度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以及遍布全球的商业网络,是全球最自由经济体之一,相比北京、上海,人才落户更便捷。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对外开放程度较高 粤港澳大湾区一直扮演着改革开放探路者的角色,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是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门户和全球投资最活跃的区域,也是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协作的主要地区之一。创新性和城市竞争力更强创新性和城市竞争力更强2016-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专利申请、授权和转化保持质量和数量双优,大湾区特别是深圳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处于断层式领先水平。根据中外城市竞争力研究院2022年全球城市竞争力排行榜,深圳、香港进入世界TOP10,国内其他城市未进入。02Part TWO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洞察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洞察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供需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供需L I E P I NPart 1Part 1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吸引力不断加强,企业招聘需求放缓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吸引力不断加强,企业招聘需求放缓城市群近三年人才增长数据显示,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吸引力不断加强,近一年人才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9.98%。从企业需求数据看,近一年三大城市群需求均有不同程度下降,粤港澳大湾区近一年同比上一年度减少了15.92%,企业招聘整体呈谨慎态度,招聘需求放缓。-0.23.03.06%6.18.68.12%4.07.98.10%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不同城市群近三年人才增长不同城市群近三年人才增长2019.11-2020.102020.11-2021.102021.11-2022.10数据来源:猎聘大数据-9.18%1.98%1.52A.40Q.27Q.83%-19.45%-15.92%-9.88%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不同城市群企业招聘需求增长不同城市群企业招聘需求增长2019.11-2020.102020.11-2021.102021.11-2022.10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新兴产业人才供需占比不平衡,引才压力较大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新兴产业人才供需占比不平衡,引才压力较大粤港澳大湾区 房地产.建筑.物业、金融、广告.传媒.教育.文化、政府.农林.牧渔等行业人才占比远高于人才需求占比,有一定的人才溢出现象。互联网.游戏.软件、汽车.机械.制造、电子.通信.硬件、制药.医疗、能源.化工.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人才供给占比低于人才需求占比,引才压力相对较大。28.84%8.29.09.18%9.96%3.83%7.01%4.05%6.37%3.63%4.05%0.65%互联网.游戏房地产.建筑汽车.机械电子.通信消费品金融服务.外包广告.传媒制药.医疗交通.贸易能源.化工政府.农林大湾区大湾区近一年新发职位近一年新发职位行业分布行业分布19.15.94.20.12%9.72%8.70%6.74%6.31%4.46%3.96%3.34%1.36%大湾区大湾区近一年人才近一年人才行业分布行业分布数据来源:猎聘大数据47.930.94%6.65%6.82%2.62%2.02%1.66%0.66%0.47%0.21%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大湾区大湾区近一年新发职位城市分布近一年新发职位城市分布43.342.24%7.55%7.01%3.19%2.72%2.40%0.87%0.49%0.19%大湾区大湾区近一年人才城市分布近一年人才城市分布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虹吸效应虹吸效应”明显,广深人才供需两旺明显,广深人才供需两旺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较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产业优势显著。深圳和广州是大湾区两大核心城市,拥有众多知名行业巨头企业,为人才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广深两地人才合计占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总量的75.58%,人才“虹吸效应”明显;企业招聘岗位占大湾区78.87%,广深两地人才市场整体呈现供需两旺的态势。数据来源:猎聘大数据19.49%8.03%6.30%6.17%4.62%4.05%3.20%2.78%2.74%2.73%-19.96.80.60%-58.67).65.47&.88!.22.15%3.66%-70.00%-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00.00 .000.00.00%0.00%5.00.00.00 .00%.00%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工程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翻译等)机械制造/机电/重工汽车/摩托车制药/生物工程家具/家电通信(设备/运营/增值)近两年大湾区近两年大湾区企业企业新发职位新发职位TOP10TOP10细分行业细分行业及其变化及其变化2021.11-2022.102020.11-2021.10占比增幅受大环境影响,房地产开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行业热潮退去,企业需求的人才占比下滑最多,近一年职位发布数同比去年同一时间段下跌了58.67%和19.96%;相比之下,机械制造/机电/重工、电子技术/半导体、制药/生物工程、汽车/摩托车等国家大力倡导的实体产业人才招聘量占比出现不同幅度的增长。大湾区招聘需求与产业调整变化相辅相成大湾区招聘需求与产业调整变化相辅相成数据来源:猎聘大数据电子通信、服务外包人才招聘难,金融、地产人才溢出明显电子通信、服务外包人才招聘难,金融、地产人才溢出明显2.081.991.91.771.741.441.341.31.160.940.620.53电子.通信.硬件服务.外包.中介制药.医疗互联网.游戏.软件汽车.机械.制造广告.传媒.教育.文化交通.贸易.物流能源.化工.环保消费品政府.农林牧渔金融房地产.建筑.物业近三年大湾区行业TSI指数2021.11-2022.102020.11-2021.102019.11-2020.102020.11-2021.10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企业招聘逐渐增多,市场人才竞争激烈,TSI数据高于2021.11-2022.10和2019.11-2020.10。根据行业TSI指数可见,电子.通信.硬件、服务.外包.中介、制药.医疗、互联网.游戏.软件行业TSI指数较高,主要原因是这些行业近三年最热招的岗位集中在互联网技术、专业领域等岗位,市场人才较为稀缺,人才争夺激烈。金融、房地产.建筑.物业两个行业由于市场环境影响,行业低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