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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GANFENGLITHIUMCO.,LTD.(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112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2,500 万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0.70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0
2、年 7 月 28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0,000 万股 (八)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良彬及其家族成员李良学、李华彪、熊剑浪、罗顺香、黄闻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王
3、晓申、沈海博、胡耐根,监事曹志昂,高级管理人员黄学武、袁中强、邵瑾、雷刚、周志承,核心技术人员邓招男、王大炳、巴雅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4、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签署日期: 2010 年 5 月 18 日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5、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良彬及其家族成员李良学、李华彪、熊剑浪、罗顺香、黄闻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6、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王晓申、沈海博、胡耐根,监事曹志昂,高级管理人员黄学武、袁中强、邵瑾、雷刚、周志承,核心技术人员邓招男、王大炳、巴雅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核心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