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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1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2编写团队陈双律师团队简介编写团队陈双律师团队简介陈双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数据领域,由多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合规专家和办案律师、资深公司法务、境内外知名院校的法律博士、研究生等组成。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数字化领域研究和实务工作经验,具备数据安全师、国际数据管理专业人士(CDMP)、CIPP/E 国际隐私保护专家认证等数据专业资格,并已经为国家电网、国家能源集团、广州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委社会
2、工作部、广东省数字政府研究院等多个政府部门、大型央国企等数十家政府单位、央国企、数据要素型企业、互联网企业、研究院等提供数据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客户行业覆盖数字科技、智能制造、生物科技、医疗健康、能源、金融、交通等多个领域。助力企业把握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全球化发展机遇,构建新型数字竞争力和增长曲线。【数据领域部分项目实践】【数据领域部分项目实践】为某国家级重点医学实验室提供数据合规专项服务,为实验室开展医疗健康数据流通应用提供全面的合规保障;为某央企能源集团开展数据要素流通和数据资产化提供专项服务支持,包括集团内部子分公司间的数据流通机制、确权合规机制、激励制度等;为某央企医药集团开展央企医药
3、数据资产相关问题研究,包含医药数据流通机制设计、合规机制设计;为多地国企、上市公司在数据资产入表、数据流通交易等数据资产化中提供数据确权及合规审查服务;为某省数据流通交易中心筹建提供数据交易机制、收益分配机制、数据确权、合规等提供全套体系建设方案;为某地级市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整体解决方案,包括数据资源盘点、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据确权授权运营方案设计、数据资产融资方案;为某头部保健食品企业提供数据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包括APP、小程序合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为某跨国大健康直销企业提供数据跨境流通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为广东多家大型公立三甲医院及其互联网医院提供数据合规、医疗
4、信息化、医疗数据产品开发等法律支持服务;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3为某大型医院信息管理企业提供数据合规服务,包括其与全国近百家医院的数据流转、共享等;为某省数字化学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该学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及开源社区Open Geometry Group 工业软件开源综合性法律服务;曾代理多宗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型网络及数据权益案件:陕西省某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过千亿非法集资案;境外上市企业用户数据权属大型跨国诉讼等。【数据领域部分学术研究成果】【数据领域部分学术研究成果】作为主编之一
5、,联合贵阳数据交易所、数据要素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律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发起了“数据要素”行业合规保障与应用白皮书,并参与统筹和主要撰写,在2024年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发布;牵头编制上合组织经贸物流行业数据要素流通白皮书在中方举办的“双链论坛”中启动并在第二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发布;陈双律师参与合著数据要素X基础制度构建与市场化改革实践丛书,由中央党校出版集团(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牵头编写业内最早期系统性研究数据基础制度的行业报告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研究报告,在商务部、浙江省政府主办的首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上发布
6、;作为唯一合作方联合中山大学开展基于AIGC及数据血缘的跨领域异质数据互操作模型研究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作为核心专家组成员参与国家卫健委2024现代医院管理研究健康医疗数据要素化赋能医院高质量发展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课题;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医疗数据资源生产要素化路径研究课题,荣获中国医药会计学会2023年度优秀课题和政策建议类特等奖;参与编写由中国市场学会、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华南师大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数据要素社、中国联通智能城市研究院、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智慧城市研究院)、杭州数据交易所联合发起编写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模式探索与发展趋势报告;参与广
7、东省地方标准健康医疗数据资产合规登记规则指南的起草;参与由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编制的广州市注册会计师数据资源入表会计工作指引 审计工作指引;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参与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参与广州市数据条例的立法审议工作;参与肇庆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立法工作;参与起草制订T/NSSQ 059-2023数据经纪从业人员评价规范;参与起草制订T_NSSQ 0232022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管理指南;参与起草制订T_NSSQ0242022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建设通用要求;参与起草制
8、订T/NSSQX-2022健康穿戴设备数据资产建设规范;牵头编制全国数据资产政策法规汇编在全网发布;牵头编制数字医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在全网发布;牵头编写的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4)在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联合举办的“数据资产前沿发展与数据权益保护”线下研讨论坛上发布。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5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北北京京瀛瀛和和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高高级级合合伙伙人人瀛瀛和和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数数据据要要素素中中心心主主任任T TE EL L:1 18 85 52 20 02 25 53 33
9、 30 05 5(微微信信同同号号)北北京京瀛瀛和和(广广州州)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生生物物医医药药与与医医疗疗健健康康法法律律中中心心主主任任瀛瀛和和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数数据据要要素素中中心心秘秘书书长长香香港港中中文文大大学学法法律律博博士士T TE EL L:1 18 85 52 20 07 72 22 23 38 83 3(微微信信同同号号)团队撰写或主编的其它刊物:团队撰写或主编的其它刊物: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研究报告上合组织经贸物流行业数据要素流通白皮书全国数据资产法规政策汇编数字医疗合规指引数字医疗合规问答“数据要素”行业合规保障与应用白皮书更更多多最最新新数数据据政政策策、法法规
10、规、典典型型案案例例资资讯讯和和实实务务研研究究文文章章,欢欢迎迎关关注注陈陈双双律律师师团团队队公公众众号号“数数据据法法识识堂堂”获获取取陈陈双双律律师师团团队队联联系系方方式式,欢欢迎迎交交流流合合作作:T Te el l:1 18 85 52 20 02 25 53 33 30 05 5(微微信信同同号号)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6版权声明版权声明本报告由编写团队完成,版权归编写团队所有,其中引用的文献或案例版权由相关权利方享有。未经编写团队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
11、、汇编、改编、销售、商业展示等)将本报告用于商业用途;不得通过删减、修改、替换等方式篡改报告中包含的版权标识、编写团队名称、联系方式等归属信息,或将本报告以自有成果形式对外发布。若出于交流学习用途传播或引用报告部分内容,应注明报告来源及编写团队名称。对于任何侵犯本报告版权的行为,我们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7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纠纷类型|案件特征|保护路径|司法观点|趋势研判|企业建议前言前言伴随移动互联网、5G、云计算
12、、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新一轮技术革命对产业变革的促进作用已经深入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数据在市场经济下投入生产、参与竞争、输出产品和服务的作用日渐突出,已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资源和关键生产要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将数据数据列为和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等并列的生产要素。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在政策文件中强调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与建设和数据要素价值发挥。在“十四五规划”当中,也提出要建立健全数据市场规则,加强数据领域产权制度建设,发展技术和数据要
13、素市场。2022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个维度统筹推进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从战略全局部署了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构建。“数据二十条”中特别强调,要建立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要从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使用、收益等各个环节充分保证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数据要素发挥价值的重要参与主体,企业的数据权益也在国家战略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重视。随着国家数据局等 17 个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 年),鼓励各行业领域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
14、数效应,以及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数据资源入表的正式实施,企业对数据价值的挖掘和利用场景日益丰富,不同主体之间的数据交互行为日益增多,数据权益的矛盾和纠纷也将随之增长。当前,学术界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机制依然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也存在不同观点和路径的选择。本报告对近年来涉企业数据权益纠纷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筛选和梳理,以期在展现司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厘清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案件背后的裁判规则,进而归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8保护的路径与边界。为广大企业通过司
15、法途径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数据权益提供有益参考,并提示企业涉数据合规经营的风险,助力企业健康经营发展。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9目录目录一、近年企业数据权益民事纠纷的特征一、近年企业数据权益民事纠纷的特征.111.1 总体特征.111.2 地域分布.121.3 行业分布.131.4 赔偿数额.141.5 案由分布.14二、近年企业数据权益民事纠纷的趋势二、近年企业数据权益民事纠纷的趋势.152.1 趋势一:涉案企业由互联网行业向传统行业延伸2.1 趋势一:涉案企业由互联网行业向传统行业延伸.162.1.1 典型案
16、例:石油行业数据.162.1.2 典型案例:钢铁行业数据.172.2 趋势二:数据侵权手段日趋多样化2.2 趋势二:数据侵权手段日趋多样化.172.2.1 典型案例:利用软件抓取、存储、传播房源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182.2.2 典型案例: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 API 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192.3 趋势三:数据交易引发的纠纷问题逐渐显现2.3 趋势三:数据交易引发的纠纷问题逐渐显现.202.3.1 典型案例:全国首例法院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侵权案.202.4 趋势四:从单一原始数据保护到对整体数据资源价值的认可2.4 趋势四:从单一原始数据保护到对整体数据资源价值的认可.21
17、2.4.1 典型案例:以群控软件获取微信用户数据案.222.4.2 典 型 案 例:“搬 家 软 件”爬 取 天 猫 商 品 数 据.232.4.3典 型 案 例:全 国 首 例 数 据 产 品 纠 纷 案.242.5 趋势五:既保护企业作为数据控制主体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企业应承担对数据质量保证义务2.5 趋势五:既保护企业作为数据控制主体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企业应承担对数据质量保证义务.262.5.1 典 型 案 例:深 圳 公 司 诉 天 某 查 平 台 不 正 当 竞 争纠 纷.26三、全国数据法庭和仲裁庭的建设情况三、全国数据法庭和仲裁庭的建设情况.273.1 数据仲裁庭建设情况3.1
18、数据仲裁庭建设情况.273.1.1 大数据(深圳)仲裁中心.273.1.2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数据仲裁中心.283.1.3 温州数据资源仲裁院.283.1.4 武汉数字经济仲裁院.283.2 数据法庭建设情况3.2 数据法庭建设情况.283.2.1 贵州大数据审判庭.283.2.2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293.2.3 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数据资源法庭.293.2.4 北京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30四、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与裁判趋势四、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与裁判趋势.304.1 著作权保护路径4.1 著作权保护路径.304.1.1 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3
19、14.1.2 特定类型数据集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33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104.1.3 对企业的建议.374.2 商业秘密保护路径4.2 商业秘密保护路径.384.2.1 涉诉主体特征.384.2.2 判赔金额考量.394.2.3 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394.2.4 涉案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404.2.5 对企业的建议.444.3 竞争法保护路径4.3 竞争法保护路径.454.3.1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四要件.504.3.1.1 主体要件:竞争关系的认定.504.3.1.2 权益要件:原告对涉案数
20、据享有合法权益.504.3.1.3 行为要件: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514.3.1.4 结果要件:被告行为对原告利益造成损害.524.3.2 对企业的建议.534.4 合同利益保护路径4.4 合同利益保护路径.534.4.1 保护企业数据的合同利益.534.4.2 对企业的建议.544.5“三权分置”体系下的数据保护机制重构4.5“三权分置”体系下的数据保护机制重构.54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11一、近年企业数据权益民事纠纷的特征1.1 总体特征一、近年企业数据权益民事纠纷的特征1.1 总体特征团队通过威科
21、先行法律数据库,使用“数据”“数据抓取”“爬虫”“Robots 协议”“算法”“数据权属”“数据权益”“企业数据”“商业数据”“数据产品”“数据库”“数据安全”等关键词单独或组合检索,并排除与企业数据权益不相关的案例后(仅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纠纷不在本次报告探讨范围并在案例中予以剔除),共筛选出从 2016 年至 2023 年近 8 年来 89 个有效民事案例(下称“样本案例”)。受限于不同案例数据库收录的标准以及近年裁判文书上网的数量情况不同,本报告主要为了研究近年典型案例特征和司法裁判观点趋势,在有限条件下选取的样本案例进行提炼分析,仅供参考。从符合筛选条件的样本案例文书公布时间来看,近
22、年与企业数据权益直接相关的案件数量整体呈现递增趋势。其中,2016-2018年符合筛选条件的样板案例数量平均为 5 件左右,数量相对较少,2019 年之后,有关企业数据权益的案例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侧面反映出企业数据要素使用和流通的增多,企业对数据权益相关问题的维权意识也在增强。因疫情期间很多案件延后审理,所以 2020 年案件数量有所回落,而 2023 年发生的案件,由于企业数据权益案情较为复杂,本身审理程序耗时较长许多尚未结案,以及裁判文书网文书上网时间的延长时效问题等因素叠加,部分年份可能尚未能完整收录,数量波动还未能完整客观反映增长数量。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流通及企业数据权益
23、维权意识的增强,相应的民事案件数量在实践中仍呈现进一步增加的趋势。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12图:20162023 年间有关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样本案例分布趋势图1.2 地域分布1.2 地域分布图:20162023 年间有关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样本案例地域分布从样本案例的地域分布来看,与企业数据权益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的区域为经济相对发达以及具备专业数据审判庭的地区,其中北京市占比最高为 32%,其次为浙江省(22%)、广东省(18%)、上海市(6%)、四川省(5%)。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
24、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131.3 行业分布1.3 行业分布图:20162023 年间有关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样本案例行业分布(前 15 名)样本案例所涉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社交通讯、电子商务、多媒体视频、计算机软件、金融、商业数据库、在线教育社交媒体、计算机软件、数据技术、网络点评平台、汽车行业等。其中社交通讯和电子商务领域方面的侵权纠纷最多,共 32 例;其次是多媒体视频领域,有 11 例;计算机和金融分别有 7 例和 5 例,其他行业的案例数量则在 5 例以下。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
25、信同号)141.4 赔偿数额1.4 赔偿数额图:20162023 年间有关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样本案例赔偿数额分布针对 89 个样本案例的赔偿数额,我们主要从原告诉请金额、法院判赔金额、赔偿金额支持率以及法院的考量因素等进行分析。从赔偿金额来看,法院总体来说较为谨慎,大部分样本案件的赔偿金额集中在 0100 万元区间,案例数量为 43 例,占比 51%;其次,赔偿数额为 200300 万元区间的案例占比为 19%,赔偿数额在 300400万元区间以及 400500 万元区间的案例分别占总样本案例的 3%;而赔偿数额 600 万元以上的案例占总样本数量的 8%。总体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证据和事实充
26、分的情况下会积极认可企业数据权益的重要性和价值性。但是,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样本案例中有 5 个案例由于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对于数据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无法证明被告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其诉讼请求直接被法院驳回,占样本案例的 6%。可见,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数据权益确权机制和体系对于维护数据合法权益非常重要。1.5 案由分布1.5 案由分布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15图:20162023 年有关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样本案例的案由分布针对 89 个样本案例中双方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例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可见,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案件所涉
27、及的主要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样本案例中的占比达到了 74%,接近总体案例数量的 3/4。其次,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案由的案例在样本案例中的占比约 10%,而以著作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例在样本案例中的占比为 9%,此外,样本案例中以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例数量较少,占比约为 5%。主要由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企业进行数据权益维权,如选择从著作权路径中实现,则需要论证其控制的数据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以商业秘密保护维权则需要判断涉案数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并论证其秘密点。可见以上两种方式对于企业维权的角度而言,都具有不小的挑战性和举证难度。而从竞争法角度寻求救济可以避开以上难点
28、,又可以避免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突破。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成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护企业数据权益的主要途径。在众多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企业数据权益类纠纷时也倾向于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纠纷案件。二、近年企业数据权益民事纠纷的趋势二、近年企业数据权益民事纠纷的趋势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162.1 趋势一:涉案企业由互联网行业向传统行业延伸2.1 趋势一:涉案企业由互联网行业向传统行业延伸从过去看,互联网行业由于其企业运营、商业决策、产品开发等方面都高度依赖于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
29、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甚至窃取数据,从而一直是数据权益纠纷的高发地带。然而,从近年来的案件趋势来看,数据权益纠纷中的涉案企业由互联网行业开始向交通、医疗、零售甚至钢铁、石油等传统行业延伸。然而,从近年来的案件趋势来看,数据权益纠纷中的涉案企业由互联网行业开始向交通、医疗、零售甚至钢铁、石油等传统行业延伸。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工业、电信等数据富集行业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工业、电信等数据富集行业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2024 年 1 月 4 日 国 家
30、数 据 局 等 17 个 部 门 联 合 印 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提出要在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 12个行业和领域,推动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释放数据要素价值。随着政策趋势的引导,这些传统行业中数据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将越来越丰富,数据交互衍生的数据权益问题和纠纷也将激增。2.1.1 典型案例:石油行业数据2.1.1 典型案例:石油行业数据“DAKS 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1是
31、全国首例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石油数据的案例。原告一美国碳酸盐公司创建了 DAKS 系统,并许可原告二凯文迪公司在中国运营 DAKS 系统;被告一翟某在原告二凯文迪公司处任职期间,接触了原告的 DAKS 系统的数据,并在离职后制作了与原告 DAKS 系统类似的 IRBS 系统。翟某将 IRBS 系统卖给被告二大庆某方公司,通过被告三北京金某方公司的网站对外提供 IRBS 系统服务。经鉴定,DAKS 系统具有秘密性(非公知性);被告的 IRBS 系统相关数据包含了原告 DAKS 系统相关数据,二者具有同一性。法院认为,美国碳酸盐公司和凯文迪公司的涉案 DAKS 系统中的石油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特征
32、,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IRBS 系统中的数据与 DAKS 系统中的石油数据具有同一性。翟某将 IRBS 系统卖给大庆某方公司,并通过北京金某方公司的网站对外提供 IRBS 系统服务,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一审二审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 901 号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17法院均支持原告以商业秘密保护石油数据的主张,并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并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诉侵权人实施向特定或者不特定主体提供技术秘密信息或者载体的行为,使该技术秘密脱离权利人的控
33、制、为他人所知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技术秘密的披露。从审理过程可见,权利人应当提供关于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来源或形成经过的证据。本案是国内首例将石油数据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件,不仅反映了法律对于新兴市场趋势的响应,也标志着行业数据保护的重要进展。在此之前,石油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保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的先例。通过此案,法院厘清了将石油数据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可能性和合法性,为类似案件开启了重要的司法先例,强化了以技术秘密保护对数据侵权行为进行约束的方式。2.12.1.2 典型案例:钢铁行业数据.2 典型案例:钢铁行业数据在上海钢联公司诉上海某横公司、上海某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34、案1中,钢联公司在其运营的钢铁网发布钢铁行业相关数据信息,并对会员收取相应的费用,某横公司和某迪公司在其运营的今日钢铁网上发布与前述信息基本相同的信息,钢联公司因此诉某横公司、某迪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数据信息构成钢联公司合法权益,一是数据信息是钢联公司长期经营积累的结果一是数据信息是钢联公司长期经营积累的结果,钢联公司为数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付出了大量的投资并承担了相应的投资风险,通过发布信息并获取收益的方式成为了钢联公司特有的经营模式;二是数据信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商业价值二是数据信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商业价值;三是数据信息具备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属于钢联公司的竞争优势
35、三是数据信息具备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属于钢联公司的竞争优势。在认定某横公司、某迪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法院认为认定二被告无法证明其提供的大量钢铁价格信息的合法来源,且与钢联公司提供的信息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钢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2.2 趋势二:数据侵权手段日趋多样化2.2 趋势二:数据侵权手段日趋多样化随着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侵犯数据权益的侵权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我们将常见的几种数据侵权技术手段总结如下:技术手段侵权行为技术手段侵权行为1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 130 号
36、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18非法爬虫/非法抓取未经授权地访问和抓取他人网站的数据,违反网站的使用条款或侵犯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爬虫可能会采用伪装身份或绕过 IP 限制等手段,强行突破网站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取数据。API 滥用未经授权使用或滥用公开 API,非法获取大量数据。网络钓鱼网络钓鱼,通过伪造的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账号,诱导用户点击恶意链接或下载病毒软件等提供敏感数据,如用户名、密码、银行账户信息等。中间人攻击在用户和服务之间截获数据传输,窃取数据。攻击者可以在用户设备与互联网之间设置一个恶意中间
37、节点,截获并篡改用户的通信内容,或利用某些软件的安全漏洞,将恶意代码注入到用户的计算机中,从而在用户与服务器之间建立一个虚假的连接,窃取用户的登录信息、密码等敏感数据。数据污染故意向数据库注入错误或虚假数据,破坏数据完整性、准确性。2.2.1 典型案例:利用软件抓取、存储、传播房源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2.2.1 典型案例:利用软件抓取、存储、传播房源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以链家房源数据被爬取案1为例,涉案数据是在二原告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的投入下,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是二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二原告据此为自身建立起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商业利益。该种商
38、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关于二被告辩称的与房源图片相关的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无论二原告对房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均不影响本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上述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考虑到:第一,被诉行为违反了房产经纪行业的商业道德。二被告使用计算机程序伪装成真实用户访问贝壳网百万次并获取涉案数据的抓取行为、将涉案数据存储在自有服务器脱离贝壳网控制的存储行为,以及去除贝壳网水印、加入其他主体水印后传播至社交媒体、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的传播行为,本身即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二被告虽非制造1
39、参见(2022)京 73 民终 4201 号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19“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但是其通过推推 99 产品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自动去除房源图片水印、将房源图片与任意房源对接并传播等,实为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发布“虚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使得“虚假房源”的产生、发布和扩散速度大大提升,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的蔓延,明显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法院最终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50 万元,并消除影响。本案是利用软件抓
40、取、存储和传播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的典型案例,所涉房源数据形式新颖、商业价值极高,被诉行为抓取技术清晰、使用方式多样。本案明确,涉案数据虽是二原告向公众无差别地予以提供和展示的公开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取和使用;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手段和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2.2.2 典型案例: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 API 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2.2.2 典型案例: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 API 接口获取数据予以
41、交易转卖案在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 API 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1中,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某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 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并存储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存储,通过其经营的 iDataAPI 网站对外售卖。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某迅公司通过不断变换 IP 地址、微博用户账号等方式向微博服务器发出数据请求,骗取了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用数据接口的调用权限,获取了其本无权调用的大量微博后台数据,并予以直接转卖获利,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
42、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 iDataAPI 网站公布的调用微博数据次数超过 21 亿次,按照收费标准中位数 1 元/100 次计算,可得简某迅公司非法收入超过 2179.79 万元,结合简某迅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1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4541 号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20采用恶意技术手段、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以及采用混淆服务来源或经营关系的方式宣传其侵权服务等因素,故对微
43、梦公司诉请赔偿的 2000 万元予以全额支持。2.3 趋势三:数据交易引发的纠纷问题逐渐显现2.3 趋势三:数据交易引发的纠纷问题逐渐显现据统计,2020 年场内数据交易规模仅占总体交易市场规模的4%,2021 年我国数据黑市交易市场规模已超过 1500 亿元,场外数据交易规模将近占整个数据交易规模的 95%1。随着数据交易日益频繁的同时,一系列关于数据权益的新型纠纷问题逐渐显现。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更是对整个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在数据交易市场上,买方和卖方基于自身利益往往对数据价值、使用范围、隐私保护等议题持有不同的看法。买方渴望获取全面而精准的数据资源,而卖方则
44、希望保护自己的数据资产权益有限度的开放使用。这种认知的分歧在交易过程中极易引发矛盾和冲突。同时,目前数据交易的监管和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数据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度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监管漏洞,进行恶意交易、数据泄露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剧了数据交易纠纷的发生。2.3.1 典型案例:全国首例法院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2.3.1 典型案例:全国首例法院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侵权案侵权案在重庆光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三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2中,光某公司与三某公司同为摩托车生产、出口企业。2019 年 4 月 17 日,三某公司与第三方数据公司订立合同,约定
45、购买摩托车出口量前十位的企业数据。第三方数据公司向其提供了含光某公司在内多家摩托车企业每次出口报关详情信息,包括出口目的地、规格型号、排量、美元单价、美元总价、申报数量等 21 项具体项目。被告三某公司接收上述信息后,认可第三方数据公司的交付行为,同时向第三方披露、使用了光某公司的上述信息。光某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三某公司非法获取并使用其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光某公司经济损失 300 万元。1中国数据交易行业发展现状研究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232030 年),观研报告网发布。2参见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渝 0192 民初 85
46、89号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数据交易中,虽然买受人无法在合同订立时准确预知数据具体内容,也无从准确判断是否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但法院认为,诉争双方为同业竞争主体,具有类似的外贸经营模式,三某公司在发现数据涉及竞争企业每次出口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特殊组合信息时,理应清楚数据信息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的正当性,否则应当承担不正当获取他人商业秘
47、密的责任。但法院认为,诉争双方为同业竞争主体,具有类似的外贸经营模式,三某公司在发现数据涉及竞争企业每次出口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特殊组合信息时,理应清楚数据信息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的正当性,否则应当承担不正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任。本案是全国首例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首次明确了数据交易买受人接收数据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数据交易买受人接收数据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
48、共同侵权责任。任。明晰了数据交易买受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对于加快构建数据权益保障制度,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树立了典范。随着国家政策对数据流通的鼓励与支持,数据交易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交易量逐年攀升,在这一繁荣背后,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权属的明确性、处理的合规性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数据交易纠纷频发。本案的判决为数据交易领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为市场参与者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红线。在此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在参与数据交易时,必须提高警惕进行完备的合规性评估,审慎处理数据来源和权属问题,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对数据交易所而言,合规审查前置显得尤为重要,鼓励和引导数据场内交易,必须要先树立交易合规的典范,
49、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4 趋势四:从单一原始数据保护到对整体数据资源价值的认可2.4 趋势四:从单一原始数据保护到对整体数据资源价值的认可原始数据,即数字化信息,指的是将用户信息经过数字化处理后,以电子符号的形式如实记录或承载用户信息。当这些原始数据汇聚形成一定规模的数据集合时,它们能够为大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样本基础,从而为企业创造开发数据衍生产品的机会,进而实现增值利润。然而,在此阶段,原始数据仍只是简单的物理堆砌,尚未产生具有创新性的价值。衍生数据是指基于原始数据资源,通过数据清洗、特征提取、算法建模等系统性技术处理,形成的具有新型信息形态和增值属性的数据产物。这类数据不再保留
50、原始数据的直接可识别性,而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22是通过深度分析揭示出数据间的潜在关联、行为模式和商业洞见,展现出巨大的创造性价值。企业的衍生数据开发路径通常遵循数据资源化-资源产品化-产品服务化的演进逻辑,其商业价值不仅体现在直接变现,更在于构建数据驱动的智能决策体系和培育新型数字商业模式。当前司法实践中,衍生数据的权益归属已延伸至财产权、竞争性权益等新型法律维度,反映出其在数字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对于企业来说,所控制的数据通常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对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数据控制主体只能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
51、有有限使用权;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控制主体因其投入的实质性加工赋予了数据更多元的价值从而应该享有竞争性利益。近年来的司法判例也体现了这一价值倾向和保护趋势。2.4.1 典型案例:以群控软件获取微信用户数据案2.4.1 典型案例:以群控软件获取微信用户数据案以腾讯诉浙江某道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案1为例,两原告共同开发运营的个人微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以 Xposed 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利用个人微信用户的用户账号数据、好友关系链数据、用户操作数据等个人身份数据和个人行为数据,为购
52、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运营活动提供帮助。两原告诉称:两被告擅自获取、使用两原告享有数据权益的微信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元并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两被告辩称:涉案数据的数据内容系网络用户提供的用户信息,微信用户信息所形成的涉案数据应当归用户所有,两原告并不享有任何数据权益,无权就此主张权利;被控侵权软件属于创新性竞争,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两原告主张享有数据权益的涉案数据均为微信用户的个人身份数据或个人行为数据。该部分数据只是将微信用户提供的用户信息作了数字化记录后而形成的原始数据
53、,并非微信产品所产生的衍生数据。其次,两原告主张数据权益的涉案数据,可 以 分 为 两 种 数 据 形 态:一 是单 一 原 始 数 据 个 体,二 是 数 据 资 源 整 体。就 单 一 原 始就 单 一 原 始1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1 民终 5889 号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23数 据 个 体 而 言,数 据 控 制 主 体 只 能 依 附 于 用 户 信 息权 益,依 其 与 用 户 的 约 定 享 有 原 始 数 据 的 有 限 使 用权。使 用 他 人 控 制 的
54、单 一 原 始 数 据 只 要 不 违 反“合法、必 要、征 得 用 户 同 意”原 则,一 般 不 应 被 认 定为 侵 权 行 为,数 据 控 制 主 体 亦 无 赔 偿 请 求 权。就 数据 资 源 整 体 而 言,因 系 网 络 平 台 方 经 过 长 期 经 营 积累 聚 集 而 成,且 能 够 给 网 络 平 台 方 带 来 开 发 衍 生 产品 获 取 增 值 利 润 和 竞 争 优 势 的 机 会,网 络 平 台 方 应当 就 此 享 有 竞 争 权 益。数 据 个 体 而 言,数 据 控 制 主 体 只 能 依 附 于 用 户 信 息权 益,依 其 与 用 户 的 约 定 享
55、 有 原 始 数 据 的 有 限 使 用权。使 用 他 人 控 制 的 单 一 原 始 数 据 只 要 不 违 反“合法、必 要、征 得 用 户 同 意”原 则,一 般 不 应 被 认 定为 侵 权 行 为,数 据 控 制 主 体 亦 无 赔 偿 请 求 权。就 数据 资 源 整 体 而 言,因 系 网 络 平 台 方 经 过 长 期 经 营 积累 聚 集 而 成,且 能 够 给 网 络 平 台 方 带 来 开 发 衍 生 产品 获 取 增 值 利 润 和 竞 争 优 势 的 机 会,网 络 平 台 方 应当 就 此 享 有 竞 争 权 益。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在网络平台企业之间,围绕
56、数据发生的纷争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数据的权属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该案明确指出尽管单一数据是源于用户,但是单一的数据和通过技术、资本、劳动力的投入汇聚而形成的整体数据资源应有所不同。尽管汇聚整体而形成的数据没有独创性,仍不足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但投入的劳动资本和技术使之形成了竞争性的财产权益,本案承认了这种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也与中央“数据二十条”政策中赋予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加工使用权的内涵和精神一致。在现行立法体系尚没有明确规定时,从司法裁判和中央政策的角度体现了不再只保护单一原始数据权益,而同时鼓励和保护企业在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保护企业投入实质性加工从而对整体
57、数据资源享有合法财产性权益的趋势。2.4.2 典 型 案 例:“搬 家 软 件”爬 取 天 猫 商 品 数 据在现行立法体系尚没有明确规定时,从司法裁判和中央政策的角度体现了不再只保护单一原始数据权益,而同时鼓励和保护企业在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保护企业投入实质性加工从而对整体数据资源享有合法财产性权益的趋势。2.4.2 典 型 案 例:“搬 家 软 件”爬 取 天 猫 商 品 数 据以天猫公司诉绍兴某尚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1一案为例,两原告共同运营天猫网站,为用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三被告共同运营涉案软件“搬家大师”“上货专家”(经查询实为同一软件),未经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
58、络公司许可,长期采取技术手段,绕开天猫平台规则及技术措施,抓取天猫网的商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宣传图、商品价格、商品宣传信息、商品参数、商品库存信息),并以付费的方式向未经授权的用户提供服务,将天猫平台的数据搬运至拼多多、快手、抖音等多个平台。两原告诉称:三被告擅自获取、使用两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涉案商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800 万元并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三被告辩称:涉案商品数据为公开1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 1126 号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59、18520722383(微信同号)24原始数据,反映商品客观信息及本身属性,并非衍生数据或数据集合,该类数据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为两原告带来收益。而涉案商品数据对应的具体商品在各个电商平台销售是常态,不同平台有完全不同的运营模式,消费者画像均不同,涉案商品数据作为商品基本属性描述,不属于平台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两原告并不享有任何数据权益,无权就此主张权利。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商品数据由天猫平台基于商家授权合法取得。两原告作为天猫平台的经营者和平台数据的采集者、控制者,已通过与平台商家签署服务协议的方式获得了采集、存储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涉案商品数据的授权,不存在非法收集、控制数据的行为,也不
60、存在非法利用其他平台数据的行为。其次,两原告为涉案商品数据的收集、存储、维护、管理和保护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再次,涉案商品数据既涉案商品数据既非涉案软件读取的具体商品信息,亦非特定商家提供的单一原始信息,而是经天猫平台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而成的,包含了不特定商品的、规模化的电子数据集合,具有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还包括了商品销量等非商家提供的原始信息,是天猫平台投入大量成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维护、管理和保护后所形成的最终成果,构成天猫平台的基础经营资源。非涉案软件读取的具体商品信息,亦非特定商家提供的单一原始信息,而是经天猫平台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而成的,包含了不特定商品的、规模化
61、的电子数据集合,具有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还包括了商品销量等非商家提供的原始信息,是天猫平台投入大量成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维护、管理和保护后所形成的最终成果,构成天猫平台的基础经营资源。同时,规模化的数据集合具有超出原始信息内容的增量价值,不仅能够吸引消费者前往选购商品、促成交易,从而使平台经营者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同时还使其获得了开发衍生产品、服务,创造数据的再生价值,获取增量收益的机会空间规模化的数据集合具有超出原始信息内容的增量价值,不仅能够吸引消费者前往选购商品、促成交易,从而使平台经营者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同时还使其获得了开发衍生产品、服务,创造数据的再生价值,获取增量收益的机会空
62、间。最后,涉案商品数据为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向社会公开,系商业领域公开的经营性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开数据必然处于自由流通的范畴。2.4.3典 型 案 例:全 国 首 例 数 据 产 品 侵 权 纠 纷 案2.4.3典 型 案 例:全 国 首 例 数 据 产 品 侵 权 纠 纷 案在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中,淘宝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生意参谋”的数据产品,该产品通过收集并深度分析淘宝平台上的用户行为数据,为商户提供商业决策支持。某景公司则运营了一个名为“咕咕互助平台”的网站,该平台通过提供远程登录“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淘宝用户电脑的技术服务,组织、帮助他
63、人利用已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服务的淘宝用户所提供的子账户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并从中牟取商业利益。淘宝公司进一步指出,“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其劳动1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1 民终 7312 号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25成果,其数据内容中所包含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淘宝公司的无形资产,淘宝公司对此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及竞争性财产权益。美景公司的行为不仅直接夺取了原本属于淘宝公司的客户,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淘宝公司的核心数据产品,极大地损害了淘宝公司的经
64、济利益。此外,美景公司的行为还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市场秩序,对淘宝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淘宝公司遂以美景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和判赔金额。首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所使用的网络用户信息经过匿名化脱敏处理,已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即便公开数据产品数据内容,对网络用户信息提供者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该数据产品因符合上述原则而具有正当性。其次,“生意参谋”是淘宝公司的劳动成果,可以为其带来直接经营收入,淘宝公司对此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该性质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再次,“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所涉网络用户信息
65、主要表现为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以及由这些行为痕迹信息推测所得出的行为人的性别、职业、所在区域、个人偏好等标签信息,这些属于网络用户非个人信息,是衍生数据的一种。最后,某景公司引诱淘宝公司“生意参谋”用户违约分享账户,由此不正当获取淘宝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的大数据后分销牟利,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淘宝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200 万元。关于判赔金额,二审法院认为,某景公司未提供侵权获利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在淘宝公司被侵权损失和某景公司侵权获利无法查明
66、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开发与维综合考虑“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开发与维护成本、市场价值和收益、某景公司经营的“咕咕互助”平台用户数量及相关收费标准、淘宝公司不同版本用户占比、某景公司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以及淘宝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情节,护成本、市场价值和收益、某景公司经营的“咕咕互助”平台用户数量及相关收费标准、淘宝公司不同版本用户占比、某景公司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以及淘宝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情节,酌情判赔 200 万元并无不当。本案系全国首例数据产品纠纷案,也是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正当性及数据权属判定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于用户行为信
67、息的安全保护责任,界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26定了数据收集、使用的合法性、正当性标准,首次通过司法判例初步厘清了各相关主体数据权益的权利边界,同时赋予数据产品开发者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确认其可以此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2.5 趋势五:既保护企业作为数据控制主体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企业应承担对数据质量保证义务2.5 趋势五:既保护企业作为数据控制主体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企业应承担对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对于企业来说,对数据经过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聚合而成的
68、数据资源整体,企业作为数据控制主体因其投入的实质性加工赋予了数据更多元的价值从而应该享有权益。但与此同时,作为数据持有者和使用者的企业,对于其使用的数据所涉及的数据原始主体,应当承担一定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国家网信办及各行业协会先后出台了中国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等行业自律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准确性是大数据行业发展的商业道德;数据采集过程应严格控制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符合质量要求;数据提供者在过程中应注意对数据来源进行甄别和验证,保证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相关要求。2.5.1 典 型 案 例:深 圳 公 司 诉 天 某 查 平 台 不 正 当 竞
69、 争纠 纷2.5.1 典 型 案 例:深 圳 公 司 诉 天 某 查 平 台 不 正 当 竞 争纠 纷以深圳长某公司诉天某查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1为例,原告长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两被告共同经营的“天眼查”平台发布的长某公司的对外持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对其竞争权益的损害。法院认为,数据使用主体与数据原始主体之间并不存在数据使用或者数据消费合同关系,目前也无法律明确规定征信数据使用主体对于数据原始主体具有何种法律义务。但是,数据使用主体、数据原始主体、数据消费者共处于数据使用主体构建的大数据征信生态系统中,数据质量对于各方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数据使用主体作为该生态系统的构建者及
70、主导者,其行为会直接影响其他各方的利益,由此,必须为数据使用主体的行为设定必要的义务,以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基于此,两被告对于其所使用的数据的原1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民终 4897 号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27始主体原告公司负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即数据使用主体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数据质量,以确保数据原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不恰当的损害。而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投诉及所附证明材料后,既未审查投诉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更未采取合理措施纠正征信数据系统中的数据
71、偏差,违反其合理纠错义务,应当认定为具有不正当性。本案首次提出了数据使用主体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具体包括数据完备性义务、数据准确性义务、合理纠错义务等三大义务,并遵循合理性原则,准确界定各项义务的内涵与外延。本案首次提出了数据使用主体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具体包括数据完备性义务、数据准确性义务、合理纠错义务等三大义务,并遵循合理性原则,准确界定各项义务的内涵与外延。本案充分考量大数据业态的发展阶段、商业模式、技术现状,确立了判断是否违反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的司法裁判规则,明晰了数据使用行为的边界,对保障数据使用平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全国数据法庭和仲裁庭的建设情况三、全国数据法庭和仲裁
72、庭的建设情况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产,其产生的争议处理和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全国各地纷纷开始设立数据法庭和仲裁庭,以专门处理与数据相关的法律争议。专门数据法庭和仲裁庭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数据权益争议问题的增多,同时也体现了司法体系对数字化时代挑战作出的积极应对,为数据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数据法庭和仲裁庭将在保护数据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3.1 数据仲裁庭建设情况3.1.1 大数据(深圳)仲裁中心3.1 数据仲裁庭建设情况3.1.1 大数据(深圳)仲裁中心成立时间:2017 年 7
73、 月据深圳国际仲裁院文章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与特区仲裁的四次组织创新介绍,1 1深圳国际仲裁院于 2017 年设立中国首家大数据(深圳)仲裁中心,推进法律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托“云上仲裁”平台设立“大数据(深圳)仲裁中心”,便于跨境执行及网络技术优势构建多元化大数据维权解纷机制,保护数据所有者和数据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打造安全便利的大数据交易环1参见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与特区仲裁的四次组织创新,https:/ 年 3 月 13 日访问。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28境。3.1.2 上海国
74、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数据仲裁中心3.1.2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数据仲裁中心成立时间:2021 年 11 月据介绍,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数据仲裁中心1 1作为上海数据交易所的配套法律服务机制,主要审理跨境电商纠纷、虚拟货币纠纷、金融科技纠纷、网络直播平台纠纷等,是推动数据要素流通、释放数字红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3.1.3 温州数据资源仲裁院3.1.3 温州数据资源仲裁院成立时间:2022 年 5 月 17 日据介绍,温州数据资源仲裁院2 2主要受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数据资源生产、储存、交易、使用等各环节中,因数据交易定价、保密、权属等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
75、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该院主要依托线上数字化应用运行立案受理、材料送达、开庭审理等裁判程序。3.1.4 武汉数字经济仲裁院3.1.4 武汉数字经济仲裁院成立时间:2023 年 7 月据介绍,武汉数字经济仲裁院3 3是华中地区首家专门处理数字经济领域纠纷的仲裁院,主要职能包括依法受理和审理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数字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3.2 数据法庭建设情况3.2.1 贵州大数据审判庭3.2 数据法庭建设情况3.2.1 贵州大数据审判庭成立时间:2016 年贵州惠水县法院于 2016 年挂牌成立了大数据审判庭4 4。2017 年,1参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76、会:数据仲裁中心介绍,https:/www.shiac.org/pc/DAC?moduleCode=aboutus,2024 年 3 月 13 日访问。2参见温州司法局:温州市成立全国首家数据资源仲裁院,https:/ 年 3月 13 日访问。3参见武汉市科技创新局:武汉仲裁委员会数字经济仲裁院揭牌成立,https:/ 年 3月 13 日访问。4参见人民网:用大数据审判大数据,http:/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3.2.2 广州互联网法院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成立时间:2021 年 9 月 26 日2021 年,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1 1,并同步发布了涉数据及虚拟财
77、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负责审理由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及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收集、加工、传输、使用、公开等数据处理及数据安全的第一审案件。截止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成立以来,共审理数据财产权益、互联网竞争秩序、数字图书馆等数据纠纷案件近 600 件。3.2.3 温州瓯海区人3.2.3 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数据资源法庭民法院数据资源法庭成立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数据资源法庭2 2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换言之,只要是涉及数据资源的案件,都可以在此审理。数据资源法庭在履行审判职能外,还积极为企业合规建
78、设提供司法服务,引导企业提升保密意识,完善数据资源保护工作,在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地收集、使用、交易数据,避免侵害数据资源利用人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主要类型包括严重侵害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以及数据监管职务犯罪相关案件;不当侵害包括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在内的与数据资源权益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和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网络不正当竞争和数据资源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数据资源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等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据统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法庭共审理涉数据资源案件 612起,其中民事 558 起、刑事 5
79、3 起、行政 1 起。30604376.html,2024 年 3 月 13 日访问。1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设立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https:/ 年 3 月 13 日访问。2参见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开出全国首个数据资源法庭,https:/ 年 3 月13 日访问。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303.2.4 北京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3.2.4 北京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成立时间:2023 年 9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了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1 1。作为北京首个数据巡回审判庭,将立足经开区园区和企
80、业司法需求,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务培训、司法建议等方式提供高质量司法供给。四、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与裁判趋势四、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与裁判趋势根据我们对样本案例的分析,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权益的保护路径,大体上主要分为四类,即著作权保护路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合同利益保护路径。由于对数据权益的保护范式,在学术界上仍然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在审判实践中自然也无完全统一章法,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都可能基于不同的价值考虑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几种保护路径的适用在实践中也各有其优势、门槛和局限性,需要根据
81、案件实际情况来适用。4.1 著作权保护路径4.1 著作权保护路径当前,我们仍处在探索符合数据特征的权益保护路径的阶段。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基于对既有成文法律和法律制度稳定性的充分尊重,对于新技术的充分应用而产生的亟需法律规范、引导的新型权利,成文法律又未明确规定权利类型及保护范式的,法官仍然要遵循既有的法律体系,为该权利“划规圈界”,以典型案例推动权利的有效保护,引导数据要素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著作权作为探索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之一,其自身的非物质性、无形性等特征与数据权益的某些特征契合,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数据权益保护案例中,成为了法院探索适用的路径之一。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
82、、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2。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由于后两者都具有指向更加明确的权利客体,著作权应用在数据权益保护领域更符合数据保护的需求与特征。著作权法律制度从构建到适用,是围绕着“作品”这一关键概念而展开的,因而判断涉案数据是否构成作品,则成为以著作权形式保护1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市首个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挂牌成立,http:/ 年 3 月 13 日访问。2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法律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3 页。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
83、(微信同号)31数据权益的关键认定标准。在样本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权利方的数据权益以著作权实现保护的情形,比较集中的有两类,一类是认为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而受到著作权保护,另一类则是企业收集、编排的特定类型的数据集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特征因而受到著作权保护。4.1.1 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样本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权利方的数据权益以著作权实现保护的情形,比较集中的有两类,一类是认为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而受到著作权保护,另一类则是企业收集、编排的特定类型的数据集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特征因而受到著作权保护。4.1.1 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是以电子方式储存的系统数据集合
84、,可以包含任何类型的数据,包括文字、数字、图像、视频和文件。尽管合集以数字方式存储,其中所包含的各种类型的单条数据通过使用特定的硬件软件转码后呈现为可被读取的形态,仍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但在数字化逐渐成为作品保存主要形式的今天,这些以字段为单位保存的数据及其组成的数据库应当如何保护,是传统著作权法应当回应的问题。我们选取了一些涉及数据库保护的典型案件并将裁判观点整理如下:案名案号审理法院数据库类型法院裁判观点案名案号审理法院数据库类型法院裁判观点上海梅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20)
85、沪 73民终531 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期 刊 数 据库;影响力因子数据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系 JCR 期刊引证报告的集合,其并非对所有期刊都照单全收,而是在经过调研调研和分析分析后,选择选择最具有学术价值的期刊形成报告进行收录。这种对期刊的个性化选择体现了制作者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这种对期刊的个性化选择体现了制作者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IF 影响因子数据的集合作为 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亦体现了 JCR 期刊引证报告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32数据库对期刊选择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
86、的保护。佛山鼎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粤 06民终9055 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标商业检索数据库白兔公司对国家商标局商标公告中的商标信息内容进行提取提取、分类分类和整理整理,并对商标标志中所含的文字、数字文字、数字等进行进一步提取和整理提取和整理,同时还对商标信息后续的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汇总,加入自定义的字段信息等加入自定义的字段信息等。白兔公司对商标数据的编排和整理体现出独创性,白兔公司的涉案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对商标数据的编排和整理体现出独创性,白兔公司的涉案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白兔公司对涉案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广州润亮财
87、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程红亮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某某、曹某某、刘 某某、吕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侵害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2007)粤 高法 民 三终 字 第407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财税网站数据库数据库结构是由表、表索引以及表与表之间的关联字段所构建的表与表之间的关系构成,其中表由字段和记录构成。当数据库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并具有独创性时,该数据库将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数据库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并具有独创性时,该数据库将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由于权利人未就该问题进行证明,从而该项主张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
88、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33济南白兔信息 有 限 公司、福州汇商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与福州汇商软件有限公司、福州汇商信息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2006)鲁 民三 终 字第 70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标商业检索数据库由于涉案数据库附有加密措施,其属于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非经正当解密而不能合法获悉数据库内容涉案数据库附有加密措施,其属于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非经正当解密而不能合法获悉数据库内容。福州汇商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而获取并使用了白兔公司数据库的事实足以认定福州汇商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了软
89、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可见,此类案件的审理,围绕着一个中心问题,即涉案数据库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什么样的作品?可见,此类案件的审理,围绕着一个中心问题,即涉案数据库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什么样的作品?在数据库通过加密措施保障的认定上,有的判决认为应将数据库和加密措施视为一体,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思路来保护,对于采用技术手段避开或破坏加密措施而读取数据库内数据并收集、保存、展示的,认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样本案例中,法院对这类案件最终支持判赔的金额,往往要低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由于各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综合
90、涉案数据库的影响力、投入的成本、侵权情节、主观恶意、侵权时长、被告侵权获利等因素来确定判赔金额。需要综合涉案数据库的影响力、投入的成本、侵权情节、主观恶意、侵权时长、被告侵权获利等因素来确定判赔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数据进行独创性选择或编排的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已成为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共识。但仍应指出,著作权法仅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对于数据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数据内容本身,抽象为数字化代码储存于存储介质上的数据本身并不当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仅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对于数据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数据内容本身,抽象为数字化代码储存于存储介质上的数据本身
91、并不当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4.1.2 特定类型数据集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4.1.2 特定类型数据集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特定数据应用的场景下,一些数据集合所形成的产品由于其承载了实际功能和特殊应用场景,如果数据信息本身具备独创性,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34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发布在点评网站、APP 当中的商户介绍等1。还有一些则通过特定的硬件软件结合及可视化的方式呈现,以一种电子化的展现形式取代了传统的纸质、磁带等其他介质。这些满足独创性条件并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形成的
92、数据产品,应当认为其构成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符合条件的电子导航地图。我们通过案例检索与筛选,发现权利人通过著作权路径寻求数据权利救济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数量相对有限,但仍有一些典型的案例,以下将选取部分加以说明:(1)(1)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案件摘要:案件摘要:本案由于同时涉及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本部分仅就著作权问题展开。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图新公司”)是知名的电子地图研发和生产商,在国内和全球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市场声誉。四维图
93、新公司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索网站和 APP 中使用四维图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服务,同时发现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四维图新公司数据并送审测绘局,构成侵权。奇虎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四维图新公司所提交证据无法认定其整体创作完成电子地图,且不具备地图作品整体意义上的独创性,从而认定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地图数据不享有著作权,相应对三被告构成的侵权主张也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本案二审法院就著作权争议归纳出两个问题:
94、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三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著作权。法院观点法院观点:1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 5904 号民事判决书。2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 73 民终 1270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 3995 号民事裁定书。该案为 2021 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十大科技创新典型案例之一。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35解决导航电子地图在著作权体系下的可保护性问题,最重要的是确定导航电子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何
95、为导航电子地图体现独创性的表达。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的取舍。这种取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图者创作的过程。地图上本身容纳的信息有限,如何利用平面元素的结果往往因人而异,因此导航电子地图具有很大的创作空间,独立测绘的导航电子地图通常可以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地图软件呈现的图形要素和导航电子地图 MIF 文件中的数据信息是一一映射的。这种数字化的存储方式并不会改变电子地图的作品属性,也改变不了地图作品的性质。即便其通过数字化形式存储,但是其表现形式还是图形化的,本质即便
96、其通过数字化形式存储,但是其表现形式还是图形化的,本质上还是图形作品。上还是图形作品。综上所述,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的导航电子地图仍然是以图形化要素说明地理信息的地图,所以具备独创性的电子地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的导航电子地图仍然是以图形化要素说明地理信息的地图,所以具备独创性的电子地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结合四维图新公司所举证的内容来看,涉案的地图也符合上述特征,是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故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法院同时就奇虎公司 360 网站中出现的与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同样错误的 POI 数据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 POI 数据尽管个别错误可以
97、避免,但对于大量的 POI 信息出现同样错误,而且一致性高,其不具备偶然巧合的可能性。故法院认定奇虎公司 360 地图网站的POI 数据来源于四维图新公司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数据。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改判三被告登报道歉,并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合理支出 50 万元。(2)上海梅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上海梅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1 1案件摘要案件摘要: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睿唯安公司”)经英
98、国卡米洛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享有 WebofScience(包1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 73 民终 531 号民事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36括 ScienceCitationIndex 科学引文索引)、InCites(包括 JCR 期刊引证报告)以及 IF 影响因子数据等所有子数据库的数据库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害上述数据库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上海梅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斯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网站中提供 IF 影响因子数据以及 IF 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涉及的期刊包含 J
99、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的全部期刊。科睿唯安公司认为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经过专业的学术团队进行调研与学术价值分析从大量期刊中筛选了 1.1 万余册期刊,每份 JCR 期刊引证报告包含对于期刊引用数量进行系统性地标引、筛选和计算所产生的 IF影子因子数据以及基于 IF 影响因子数据衍生的一系列期刊评价指标,因此 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无论从期刊的选择还是期刊引证报告中评价指标的编排均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数据本身不构成作品,但 JCR 期刊引证报告制作者基于其分析判断就每份期刊所选择、编排的引用数据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独创性。尽管数据本身不构成作品,但 JCR
100、 期刊引证报告制作者基于其分析判断就每份期刊所选择、编排的引用数据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独创性。同时,该数据库收纳了大量期刊数据,覆盖多学科、多国家和地区的期刊,该数据库对于期刊的选择也体现了制作者的智力创造,故 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评价指标的选择编排及期刊选择均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因此判决梅斯公司停止侵害科睿唯安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共 34694 元。梅斯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卡洛米公司是否系 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著作权人;(2)梅
101、斯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 APP 中提供 IF 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对 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著作权的帮助侵权;(3)若构成帮助侵权,一审法院的判赔数额是否合理。法院观点法院观点:就数据库权益归属的实体问题,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关于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的论述。就梅斯公司抗辩主张 IF 影响因子数据不构成作品,其提供 IF 影响因子数据链接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法院指出,JCR 期刊引证报告是基于提供引文数据的统计信息的期刊评价资源,是引文数据各项统计信息的集合,可以在期刊层面衡量某项研究的影响力。JCR 期刊引证报告的制作者通过对论文参考文献的标引和统计,
102、根据特定的公式计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37算出 IF 影响因子数据,该数据是 JCR 期刊引证报告中的基础和核心。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系 JCR 期刊引证报告的集合,其并非对所有期刊都照单全收,而是在经过调研和分析后,选择最具有学术价值的期刊形成报告进行收录。这种对期刊的个性化选择体现了制作者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系 JCR 期刊引证报告的集合,其并非对所有期刊都照单全收,而是在经过调研和分析后,选择最具有学术价值的期刊形成报告进行收录。这种对期刊的个性化选择体现了制作者的智
103、力创造,具有独创性。IF 影响因子数据的集合作为 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亦体现了 JCR 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对期刊选择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梅斯公司抗辩主张其引用了部分数据而非全部数据,法院认为在梅斯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提供全部数据的链接并无不当。判决结果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1.3 对企业的建议4.1.3 对企业的建议以著作权路径维护数据权益,其本身具有一定门槛和局限性,即其只能保护一部分符合特定要件的企业数据权益。如果企业数据符合汇编作品的特征,或者对数据进行加工获得的数据产品具备独创性,同时符合作品其他构成要件的,则
104、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需要选择其它路径寻求数据权益的救济。以下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进行企业保护数据权益的建议:(1)明确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类型和权利基础,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或委托专业法律团队判断数据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1)明确可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类型和权利基础,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或委托专业法律团队判断数据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一,收集整理的数据能否构成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因此,企业需判断其数据集合是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例如,
105、大众点评网对用户关于商户的评价进行收集整理,若其在评价的筛选、分类以及展示顺序等方面体现出独特的编排方式,可构成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尽量开发具有独创性的数据产品。企业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加工、整合等创造性劳动,形成了具有独特表达和一定创造性高度的数据产品,如具有创新性设计和内容呈现的数据可视化产品,也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2)企业应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和数据确权体系。(2)企业应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和数据确权体系。明确数据的收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38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流程和规范,确保数
106、据的来源合法、处理过程合规,为数据权益的归属和合法性提供基础支撑。(3)企业应注意保留数据产品创作过程的证据。(3)企业应注意保留数据产品创作过程的证据。记录数据从原始状态到最终形成受保护作品的全过程,包括数据的采集记录、整理分析的思路和方法、创作过程中的修改和完善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维权时能够有力证明企业对数据作品的创作投入和独创性,例如通过保存数据处理的工作日志、版本迭代记录等来实现。(4)企业可以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4)企业可以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数
107、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登记凭证可作为证明公司对数据产品享有权益的初步证据,能够增强企业在维权时的证据效力,提高维权成功的概率。4.2 商业秘密保护路径4.2 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将“数据”列为经营信息的一种,进一步提供了以商业秘密路径保护数据权益的法律依据。数据权益能够以商业秘密形式进行保护的前提是案涉数据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4.2.1 涉诉主体特征4.2.1 涉诉主体特征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公司和自然人。根
108、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以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明显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外,常见的侵权主体为企业员工或前员工,以及附有保密约定的(合作)相对方。其中最常见的场景为员工在即将离职前后,通过任职时工作便利条件,对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信息,用作谋取经济利益或与其它公司共同使用以谋求个人发展。对于中高层管理岗位、技术岗位、核心业务岗位的员工,日常的工作内容范畴可轻易接触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商业秘密数据,甚至个别情况下,员工自己就是企业商业秘密数据的经手人。因此,企业员工或前员工对于商业秘密的形成路径、数据存储、内部访问等流程较为熟悉,在日常工作中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易被发现。员工企业数据权益纠纷
109、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39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大多是用于自己经营同类企业业务或者供同行竞争对手经营使用;也有少数情况是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时,希望将企业商业秘密数据作为与企业交涉离职补偿/赔偿工作的筹码。除了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构成商业秘密的企业数据权益外,近年来随着各行业对于数据需求越来越丰富,数据交易场景越来越丰富,出现了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数据提供方交易了包含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的情况。在全国首例法院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法院就明确了数据交易买受人接收数据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或应
110、当知道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4.2.2 判赔金额考量4.2.2 判赔金额考量在企业以商业秘密路径保护数据权益的案件判决结果中,一般“判赔金额”会比企业“主张金额”低,且数额差距较大。主要原因在于:在主张经济赔偿时,企业难以对于商业秘密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方所得利益进行全面举证。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会认为企业主张权益或损害过大,为实现“定纷止争”的效果而适当下调赔偿金额;法院会考量案件侵权情节严重程度来酌定赔偿金额。是否存在相关赔偿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程度,以及商业秘密的用途和所在行业,采用的保密措施严密程度,权利人自身是否存在
111、过失等,以综合评估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庭调查时会了解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或市场价值,以及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获得的业务收入。以上为法院在针对赔偿金额做出判决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在上述考虑因素不明确时,法院大多会基于损失填平的补偿机制,对企业遭受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4.2.3 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4.2.3 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侵犯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不多见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7 条,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112、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确定不了数额,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情节自由裁量判决 500 万元以下的赔偿。其中“一倍以上五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0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即是惩罚性赔偿,因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条件。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上,各地法院的论述各有侧重。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
113、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一)除了常见的“持续时间长、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获利等”侵权严重程度描述外,还包括“以侵权为业”、“被诉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情节。2021 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首例数据保护适用惩罚性赔偿案(杭州某科技公司与汪某商业秘密纠纷案)1,案件中企业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内容是直播打赏实时数据,法院最终判决侵权人赔偿 300 万元(起诉主张赔偿金额 390 万元,获利金额 1.5 倍)。杭州中院在论述该案时,通过较大笔墨论述侵权人实施侵犯行为的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情形,
114、包括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实施次数频繁、涉及数据范围广、获利较高等特点,同时结合侵权人行业和经营情况,认定符合恶意侵权的情形。4.2.4 涉案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4.2.4 涉案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将“数据”列为经营信息的一种,进一步提供了以商业秘密路径保护数据权益的法律依据。数据权益能够以商业秘密形式进行保护的前提是涉案数据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1)秘密性(2)保密性(3)价值性。以下是我们从样本案例中节选的关于法院对涉案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裁判观点:案号法院裁判观点(2020)京 73 民终 2581号经营
115、数据构成商业秘密案号法院裁判观点(2020)京 73 民终 2581号经营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秘密性:内部经营数据台账,有针对性的对近三个月与不同渠道商合作和结算情况,进行了统计和录入,并非孤立、散落的单纯企业名称,整体上经过了整理和编排,属于长期经营所积累的优势渠道资源,不属于公众普遍知悉1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 01 民终 11274 号民事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1和容易获取的经营信息。价值性:同业竞争者能够免去从海量的市场主体中寻找优质渠道所需的时间成本、人力物力财力等花费,省
116、去商务沟通成本,进而与优质的渠道商最终达成合作。保密性: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于工作中掌握的市场数据、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数据或资料属于保密内容。建立“数据安全及保密制度”,严格限定接触人员范围和使用、传输要求。(2020)最高法知民终 726号经营数据构成商业秘密(2020)最高法知民终 726号经营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秘密性:对客户名册、客户档案和维修保养信息等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动态更新和分工细致的深度开发;持续通过客户走访、业务交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保养等途径来了解客户的详细信息,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客户需求类型、需求习惯、设备更换检修规律、价格承受能力、付款接受方式甚至
117、还有客户业务人员的个性等信息。相关公众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价值性:能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形成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得交易机会,并减少交易成本,形成直接、现实的经济利益;能使其高效地获得相关交易机会,获取直接的、现实的经济利益。保密性: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范围包括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管理制度、商业数据、销售计划、采购资料价格表、定价政策等,并通过 OA 办公系统设密登录,进行保密培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使用加密软件以及对涉密载体设加“机密”字样。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秘密性:在涉案专利与涉密技术信息构成实质相同的情况下,推定涉密技术信息属于
118、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之前,涉密技术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涉密技术信息需要经过技术研发、测试才能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研发代价。销售业绩,在涉案专利与涉密技术信息实质上相同的情况下,也可以证明涉密技术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2信息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保密性:员工手册中有保密制度规定,通过 OA 办公系统设置密码登录,对相关人员安装加密软件等措施。(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 号涉案技术信息的载体和具体内容构成技术秘密(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 号涉案
119、技术信息的载体和具体内容构成技术秘密保密性&秘密性:保密协议书中约定了公司数据库、系统源代码及内含资料属于绝密信息,员工手册中也规定了要求保密的数据库的概念、范围及限制使用、传播的条件,公司对于员工外发涉案技术信息所采取的有力监控措施,且侵权人未能证明涉案技术信息在该行业领域内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能够容易获得。价值性:技术信息不仅包括系统运行程序,还包括为编程所做的设计架构,以及系统源代码和配置文件等,上述信息对于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具有实用性,能够降低工作成本、缩短工作时间,从而增强竞争优势。(2021)辽 02 民终(2021)辽 02 民终 937 号一审法院:不属于商业秘密。937 号一审
120、法院:不属于商业秘密。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故上述客户名单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在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为公众知悉的情况下,该客户名单不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不属于商业秘密二审法院:不属于商业秘密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3秘密性:客户的部分联系方式、与客户已经完成的交易和价格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到,即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上诉人客户的部分联系方式,与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已经公
121、开的联系方式不同,以及上诉人的客户名单整体、有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具体客户交易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种类,不能证明明确告知了应保密的信息包括了这些信息。(2019)京 0105民初57993 号经营数据构成商业秘密(2019)京 0105民初57993 号经营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价值性:涉案统计数据是具体期间内企业相关平台酒店、民宿客户订单的数量、订单来源、订单状态的经营信息。对于分析各下单平台的经营状态、用户使用不同订单平台的偏好习惯、特定时段的经营状态都有参考价值,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保密性:且依据企业与侵权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企业制定实施的各项数据分级管理规定,
122、企业后台系统中关于侵权人经审批方获取涉案统计数据的记录,以及侵权人向陈某提及其电脑有监控的聊天记录,都能够说明企业依据其内部数据分级管理规定实际执行了数据保密管理制度,涉案统计数据属于限定了接触人员范围和使用、审批要求,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的数据信息。(2020)粤 0106民初11653 号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2020)粤 0106民初11653 号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秘密性: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密内容为客户信息、业务信息、业务流程、单位管理方案、市场推广策略等信息,员工手册证明该手册第六章保密制度也对侵权人的保密义务作了相应规定和要求。保密性:企业主张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沟通记录
123、、网络推广数据信息,百度、搜狗、阿里云等后台账号密码和工作电脑主板密码,以及电子邮件,该信息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2021)京 0101民初23525 号不构成商业秘密(2021)京 0101民初23525 号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系存储于公司电脑内,由员工保管且他人不可使用,电脑设置的密码。尽管签订的保密、知识产权、商誉和不竞争协议中就该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的约定中含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4有企业的客户名单,但并不能仅依据该协议中罗列的保密信息中包括客户名单而认定企业事实上确有其所述的属于其商
124、业秘密的客户信息。退一步,即使企业确实有客户名单,也未证明其所称客户信息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以及为开发客户付出人力、物力、与客户进行贸易的合同、结算票据等。上述案件中,法院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均围绕“价值性”、“保密性”和“秘密性”三个要件进行详细论述。其中,一般以是否具备系统加密、设置权限访问、以及签署保密协议来判定是否符合“保密性”要件;以涉案数据的形成是否投入相应人力物力,是否会对业务经营起到节省成本、提供商业机会或者提高企业行业竞争力等优势作用判定“价值性”要件。“秘密性”要件在实践中法院主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容易获取),是
125、否需要投入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进行整理、筛选、更新形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但即便如此,仍然有部分法院要求企业证明其所称商业秘密在现有市场和公开信息上未能查询得知或未有相关论述报道。总体而言,通过商业秘密对企业数据进行保护的方式对企业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法院在认定上也多持审慎态度。4.2.5 对企业的建议4.2.5 对企业的建议第一,企业在数据交易过程中,作为数据提供者应当注意提供的数据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作为数据交易买方也应当对接收的数据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要求数据提供者提供数据来源合法的凭证,协议约定数据标的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等。若数据买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
126、,将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二,企业若想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并争取到更高的赔偿金额,应当注重对多方面关键证据的保留。对于商业秘密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投入情况,能够直观反映出企业对该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与开发深度;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无论是物理层面的保密设施,还是制度层面的保密规范,都是判断企业是否积极维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则关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侵权行为的实施次数,能体现出侵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5权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涉及的数据范围,则直接关
127、系到受损利益的大小。第三,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企业可围绕数据的收集过程、处理步骤、存储方式、场地、读取权限与路径等问题充分举证,以说明该数据具备秘密性且企业主动采取了持续有效的保密措施。并在举证中突出展示数据的应用所产生的辅助商业决策、评估项目价值等作用,也可列举以数据为基础或重要依据开发的商业产品或服务模式,并附该产品或商业模式营收状况的关联证据,以证明数据具备的商业价值。4.3 竞争法保护路径4.3 竞争法保护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与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具有价值的数据因其与企业的竞争优势紧密相关而越来越备受重视,如何保护这些数据权益成为数据富集型企业都需要重视的问题。我国已
128、陆续颁布并实施了民法典 网络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基础性法律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框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从竞争法角度寻求救济可以避开著作权路径中对独创性的判断,又可以避免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突破。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成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护企业数据权益的主要途径。通过对样本案例进行分析,原告的诉请类型主要包括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部分案件会附带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以下整理了部分近年涉企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被告的抗辩理由及法院裁判观点,以供参考:案号被告抗辩理由法院裁判观点
129、(2021)浙 0110 民初 2914 号案号被告抗辩理由法院裁判观点(2021)浙 0110 民初 2914 号被告认为其没有实施数据抓取行为,并非采取非法手段窃取原告数据,并且所获利润微薄,原告主张赔偿远超合理范围;以及原被告两者在消费群体、盈利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微播公司主张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包括主播单场收入、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6模式等方面没有任何重合或关联,被告不会对原告产品产生实质性
130、替代。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判结果:裁判结果: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 葫 芦”官 方 网 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0 元;驳回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京 0108 民初 35781号(2021)京 0108 民初 35781号被告网站展示内容不属于原告所有,而是属于原告的客户所有,原
131、告本身仅为平台,其网站内容由客户所有,所有权归属于客户;我方平台展示相关内容系出于公益目的,没有收费,没有获取利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网站内容是从原告“知了好学”平台人工复制粘贴而来,未使用技术手段,没有干扰原告网站运行。法院认为:法院认为:首先,百度公司运营的知了好学平台与被告公司运营的中专网均从事第三方教育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查询等服务,双方具有竞争关系。百度公司是知了好学平台上教育服务提供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者,其获得的竞争优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了好学平台上的介绍、评价、图片等内容经百度公司收集和整理,以特定方式呈现给用户。百度公司在知了好学平台上的数据内容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
132、间等经营成本,所知了好学平台上的介绍、评价、图片等内容经百度公司收集和整理,以特定方式呈现给用户。百度公司在知了好学平台上的数据内容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所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7获得的数据信息具有经济价值,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资源。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涉案与原告知了好学平台上相同或者基本一致的信息的实际来源获得的数据信息具有经济价值,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资源。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涉案与原告知了好学平台上相同或者基本一致的信息的实际来源,而被告也认可其“中专网”上存在
133、133 家教育服务商的内容与原告知了好学平台上的基本一致。在此情况下,本院确认被告“中专网”中的涉案内容来源于原告“知了好学”平台。被告的这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判结果:裁判结果:被告成都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合理开支 3万元,以上共计 53 万元;驳回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京 73 民终691 号(2021)京 73 民终691 号信息中心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双方亦不存在竞争关系。信息中心不存在商业秘密,且艾某公司系通过合法、公开渠道获得信息中心相关员工邮箱。艾某公司已向信息中心赔礼道歉。
134、法院认为:法院认为:1.艾某公司作为猎头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劳动者发送招聘邮件的方式,为劳动者提供可供选择的职位信息、为存在人力资源需求的公司进行人力资源挖掘,属于其正常的经营模式;2.根据艾某公司向信息中心员工发送的招聘邮件,其中内容仅为较为概括的招聘需求及联系方式,该内容本身并不存在恶意挖角的言语,系属普通的招聘邮件,并无不当;3.信息中心并未举证证明艾某公司的上述行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8为对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合法权益带来何种损害,亦无证据证明艾某公司发送邮件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
135、秩序。裁判结果:裁判结果:信息中心主张艾普公司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第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2021)沪 73 民终489 号(2021)沪 73 民终489 号原告公司制作的课后习题答案是公开信息,其制作的习题答案并不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杨某公司与筑某公司所制作的手机软件程序均附带有高校教材的课后习题答案,该课后习题答案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课后习题答案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因此筑梦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杨某公司付费获取并整理习题详解,上传至
136、其微信小程序和 APP 盈利,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利益。一审判断不准确。筑某公司作为竞争者,使用标有杨某公司水印的习题详解,而无证据证明获得许可或来源于公共领域,非法取得竞争资源,损害市场公正竞争,违反商业道德,应予否定。作为竞争者,使用标有杨某公司水印的习题详解,而无证据证明获得许可或来源于公共领域,非法取得竞争资源,损害市场公正竞争,违反商业道德,应予否定。筑某公司的行为无疑损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49害杨某公司经营,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判结果: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贵州筑某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137、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西安杨某网络有限公司损失 50000 元(含合理开支);驳回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2021)粤 73 民终153 号(2021)粤 73 民终153 号联某易公司研发“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出发点在于微信商业模式之基础上为特定用户提供管理赋能,提升工作效能,不存在破坏腾讯公司微信软件商业模式、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主观恶意;联某易公司在开发和运营“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过程中虽有收集、存储用户数据的机会,但从未非法利用或向第三人出售用户数据。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均系从事互联网信息运营的经营者,虽然两者经营的非同类产品,但市场竞争并不局限于此,被控侵
138、权软件“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干扰微信正常运行,对微信产品的安全性及微信用户的利益造成危害,本案双方之间已经因此而产生竞争关系。联某易网站中擅自使用含有“微信”商标的文字组合作为名称及域名,该软件实施的技术与微信软件网页端及 PC端相互排斥,减少了用户对微信软件网页端及 PC 端软件的使用及下载量,妨碍了软件的正常运行秩序,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裁判结果:联某易网站中擅自使用含有“微信”商标的文字组合作为名称及域名,该软件实施的技术与微信软件网页端及 PC端相互排斥,减少了用户对微信软件网页端及 PC 端软件的使用及下载量,妨碍了软件的正常运行秩序,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
139、条。裁判结果: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50从样本案例分析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法院通常认定被告对数据的不当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原因在于:(1)被告使用的数(1)被告使用的数据与原告收集、存储、加工的数据实质性相同或达到基本一致的程据与原告收集、存储、加工的数据实质性相同或达到基本一致的程度,且被告无法证明其数据合法来源;(2)原告对其数据内容付出度,且被告无法证明其数据合法来源;(2)原告对其数据内容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
140、和时间等经营成本,所获得的数据信息具有经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所获得的数据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资源;(3)被告行为减济价值,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资源;(3)被告行为减损了原告的竞争利益例如攫取用户使用原告产品的机会、妨碍原告损了原告的竞争利益例如攫取用户使用原告产品的机会、妨碍原告软件的正常运行秩序等软件的正常运行秩序等。而法院不支持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往往在于:(1)被告可以举证其数据来自公共数据或公开数据等合法来源;(2)原告难以充分举证被告行为对其造成了何种损害,或违反了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4.3.1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四要件4.3.
141、1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四要件总体而言,侵犯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可归纳如下:(1)主体要件原被告存在竞争关系(2)权益要件原告对涉案数据享有合法的竞争利益(3)行为要件被告行为具有不正当性(4)结果要件被告行为损害原告数据权益并扰乱竞争秩序4.3.1.1 主体要件:竞争关系的认定4.3.1.1 主体要件:竞争关系的认定法院近年来在数据权益纠纷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裁判时,对于原被告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的判定由严苛趋向宽松。由于数据应用商业模式和场景多元化,数据价值的释放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阶段都会发生变化。虽然原被告双方经营范围和产品功能可能不同,但由于数据价值的释放也可能产生竞争利益冲突。例如,
142、在(2021)粤 73 民终 153 号案中,法院认为该案双方均系从事互联网信息运营的经营者,虽然两者经营的非同类产品,但市场竞争并不局限于此,被控侵权软件干扰微信正常运行,对微信产品的安全性及微信用户的利益造成危害,本案双方之间已经因此而产生竞争关系。4.3.1.2 权益要件:原告对涉案数据享有合法权益4.3.1.2 权益要件:原告对涉案数据享有合法权益法院在判定原告对于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时,主要考虑原告是否为涉案数据的合法运营主体;对数据是否投入了运营成本、提供了经营服务,从事收集、存储、编排、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为维护数据安全付出成本;其他对数据进行开发的行为;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是
143、否有关于数据权属、使用的约定;是否因此可获得商业利益,取得竞争优势等。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514.3.1.3 行为要件: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4.3.1.3 行为要件: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根据样本案例的统计分析,涉企业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中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方面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互联网专条)1的规定进行规制。如果被诉侵权行为尚未对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市场商业道德,则法院通常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2予以规制。在微播公司诉
144、某界公司获取直播数据不正当竞争案3中,微播公司是抖音平台运营者,抖音平台的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等具体金额的相关数据均属非公开信息,从抖音直播间前端页面无法获取完整的打赏数据。某界公司称系通过 OCR 技术识别获取并整理直播间截图信息,但其无法给出相较微播公司自身技术手段具有更高数据处理精度的合理解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调用了百度的OCR 技术。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结果也表明,按照某界公司所述的“群控软件+百度 OCR 识别”技术,事实上无法获取如此精确的数据信息。鉴于某界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也无法合理解释其数据来源,法院认定六界公司使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手段。某界公司利用不正当
145、技术手段获取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信息,并在小葫芦平台进行展示销售,危及微播公司的数据安全环境,侵害抖音产品和服务接受者的隐私,影响了抖音及相关附属产品和服务的商业策略的实现,严重影响抖音产品和服务接受者对抖音平台的信任,导致用户流失与商誉损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146、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147、人组织。3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1 民终 1203 号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52由于“互联网专条”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要件往往需要证明被告使用技术手段造成的损害,不足以规制大部分企业数据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仍是法院解决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应当综合考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秩序等因素,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148、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微播公司与创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中,法院论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道德,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规范,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在对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进行认定时,应当将商业领域的行为规范与日常生活的道德准则区别开来,根据商业活动中的实际做法进行判断。在已经形成公认商业道德的商业领域,应当按照公认的商业道德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在新兴市场和产业领域,尚未形成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该行业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对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该行业领域的商业道德准则,据此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4.3.1.4
149、结果要件:被告行为对原告利益造成损害4.3.1.4 结果要件:被告行为对原告利益造成损害在判定被告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法院通常会考虑:数据不当获取和利用的行为是否会对原告的产品和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减少原告流量或预期利益,导致原告投入更多成本对抗数据抓取,妨碍原告产品运行,危害原告数据安全等,从而损害原告对涉案数据投入人力物力长期经营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此外,还会考虑被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行业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数据不当获取和利用的行为是否会对原告的产品和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减少原告流量或预期利益,导致原告投入更多成本对抗数据抓取,妨碍原告产品运行,危害原告数据安全等,从而损
150、害原告对涉案数据投入人力物力长期经营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此外,还会考虑被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行业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以前述微播公司诉创某公司案为例,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会实质性替代微播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会阻碍网络短视频行业发展、破坏竞争秩序;被诉行为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福利。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 73 民终 10
151、11 号判决书。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534.3.2 对企业的建议4.3.2 对企业的建议第一,企业应当确保自身对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例如制定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的存储、使用、共享等环节的规范,明确数据的权属和管理责任;在收集数据时明确告知用户数据的收集目的、使用范围等,并获得用户的合法授权。同时,对数据的处理过程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数据来源和处理的合法性。第二,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注重收集和保留数据收集的合同、协议、授权文件,数据处理的技术文档、操作记录,以及数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等相关材料
152、,证明数据不当获取和利用的行为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了实质性替代,造成企业投入更多成本来对抗数据抓取,妨碍了企业产品运行,危害了企业数据安全等,从而证明损害了公司对数据投入人力物力长期经营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4.4 合同利益保护路径4.4.1 保4.4 合同利益保护路径4.4.1 保护企业数据的合同利益护企业数据的合同利益如前所述,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三种保护路径虽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也各有其适用门槛和局限性。因此,原告方企业如果在诉前评估自身的数据权益不足以满足三种路径的保护要件,还可以诉诸合同约定以保护自身权益。在数据交易、数据共享、数据委托处理等关系中,企业应与数据交互方签订详细且
153、严谨的合同,对数据的使用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期限、保密义务、数据质量承诺、是否可以转让第三方、数据泄露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发生数据权益纠纷时,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维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严谨的合同条款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更好地保护自身数据权益,降低潜在风险。当然,合同利益的保护路径适用前提是数据交互的双方有合作协议关系在先,对于数据权益被陌生市场主体恶意侵犯的行为则难以有效规制。并且限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往往只能追诉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针对合作伙伴违反了数据协议约定将数据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不当使用时,仍缺乏有效的打击力度。因此,保护企业数据权益仍需要综
154、合运用多种手段、方法和机制。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利用技术手段和法律途径等多方面的努力,企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数据权益,降低潜在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544.4.2 对企业的建议4.4.2 对企业的建议第一,在数据交易、共享、委托处理等关系中,与数据交互方签订详细且严谨的合同,明确约定数据的使用范围、目的、期限、保密义务、数据质量承诺、是否可转让第三方、数据泄露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据合同条款维权。比如在合同中详细规定数据权属,明确在数据交互过程中,数据及其衍生品的权益始终归
155、属于企业自身,防止数据交互方对数据权属的模糊界定或不当主张。第二,认识到合同保护路径存在适用前提及局限性,保护企业数据权益需综合运用加强内部管理、利用技术手段、借助法律途径等多种手段、方法和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权益,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定期审查与更新合同。根据数据业务的发展变化、法律法规的更新以及数据安全环境的改变,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例如,随着数据加密技术的升级,在合同中更新数据加密标准和要求。当企业拓展新的数据业务领域或者与新的合作伙伴开展数据交互时,应委托专业法律团队重新审查和调整合同内容,使其能够适应新的业务场景和风险状况。4.5“三权分置”体系下的数据保护机制重构4.5“三权
156、分置”体系下的数据保护机制重构自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以来,我国对数据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202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数据产权”的概念,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发展奠定了基础。2021 年,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进一步细化了“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为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数据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2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建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型数据产权运行机制,为我国数据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更加
157、清晰的路径。数据的价值在于流动和使用。中央“数据二十条”充分尊重数据各方权益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的特性,提出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形成了数据三权分置的新型产权制度。“数据资源持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就其合法控制的数据资源享有合法持有和排除他人侵害之权利。数据持有权的概念强调对合法“持有”这一状态的事实性认定,组织对自己所控制的数据有权使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55用、存储及维护数据,而不依赖所有权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据基础制度若干观点,数据持有权的权能至少包括:(1)对数据自主管理的权利,即持有
158、者在法律或合同允许范围内可自主决策数据的使用目的、应用场景等,有权防止侵犯持有者合法权利的行为;(2)对数据处理授权同意的权利,即同意他人获取或转移其所产生数据的权利。这与“数据二十条”中强调的“依法保护对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是相呼应的。“数据加工使用权”指对数据进行筛选、分类、排列、加密、标注、聚合、分析、统计等一系列处理活动。数据加工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为数据处理者,旨在保护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成果,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得的数据相关权利。在“数据二十条”中,提出对数据加工使用权的保护,即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159、,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同时,数据加工使用也要遵循使用目的正当、不得超出法律授权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履行必要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等原则。“数据产品经营权”主要是指运营商对其开发的数据产品进行运营、支配、交易、收益的权利。数据加工使用权强调的是对数据利用的权利,数据产品经营权强调的是对数据利用后开发形成产品并对数据产品进行经营获得收益的权利。在“数据二十条”中提出对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保护,即“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依法依规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
160、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又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数据产品经营权符合“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有利于强化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推动数据要素流通收益向数据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数据二十条”虽然属于中央级别的政策,但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目前仍然停留在政策文件层面,尚未上升到国家立法,在司法案例中还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在近年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开始明确应用了三权分置的产权机制。例如,2023 年 3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深圳市数据交
161、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56条规定“在保证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及数据来源合法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按照不同情形,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2024 年 8 月 28 日开始施行的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中首次明确进一步阐释了“数据三权”的定义。第二十条规定“依法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者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者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
162、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保障数据处理者根据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收益的权利。数据处理者加工使用数据,不得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权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权,依法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因此,“数据二十条”出台之后“三权分置”的新型数据产权机制对于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形成了更好的补
163、充,需要加快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在“三权分置”的新型数据产权机制下,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自身数据合法权益:第一,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企业可以围绕数据三权留存相关自证依据,以证明自身拥有对应的数据合法权益。针对数据持有权,明确企业内部数据管理架构和责任主体,以组织架构图、职责说明书等形式留存依据;对于数据加工使用权,记录数据使用的审批流程、使用目的、使用期限等相关文档;在数据产品经营权方面,保存与数据商业化运营相关的合作协议、商业模式规划、收益分配记录等资料。第二,在涉诉过程中,虽然“三权分置”数据产权机制尚未上升至国家法律,建议企业仍可以援引“数据二十条”的政策精神以及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164、来支持自身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的立场。同时,企业也应积极关注国家立法动态,与专业的法律专业团队建立合作关系,及时调整自身的数据权益保护策略,以便在“三权分置”数据产权机制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后能够迅速适应并充分利用新的法律框架。第三,除了在法律层面寻求保护,企业还应从技术和管理层面加强数据权益的保障。例如,通过加强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审计监控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在存储、传输、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同时,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数据的持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57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益归属和责任划分,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滥用或泄露。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2025)陈双律师团队陈双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8520722383(微信同号)58企业数据权益纠纷趋势研究报告为企业数据权益确权、维权、增值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解决方案为企业数据权益确权、维权、增值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