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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ESIATEL:010-58460051EMAIL:WEB:目目录录上上海海市市.3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推动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3江江苏苏省省.141.关于公开征求连云港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142.关于征集苏州工业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2023 年度并网项目)的通知.17浙浙江江省省.20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质提效实施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202.关于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323.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
2、印发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36安安徽徽省省.401.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402.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54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支持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和既有建筑改造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58江江西西省省.621.关于印发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62山山东东省省.66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 2024 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6
3、6河河南南省省.821.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822.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883.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全面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91广广东东省省.1001.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1002.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1063.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集 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1124.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惠州市财
4、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应用方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65.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 年修订版)的通知.1306.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2024 年修订稿)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2024 年修订稿)意见的公告.1447.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154四四川川省省.1611.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612.郫都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192宁宁夏夏自自治治区区.2
5、041.宁东基地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 年修订版(意见征求稿).2042.关于金融支持碳排放权改革的指导意见.208上上海海市市1 1.中中国国(上上海海)自自由由贸贸易易试试验验区区临临港港新新片片区区推推动动新新型型储储能能示示范范应应用用引引领领产产业业创创新新发发展展实实施施方方案案为加强新型储能在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支撑作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新片区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储能产业创新高地和示范应用基地,抢占绿色低碳发展新赛道和未来能源发展新方向,结合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一、总总体体要要求求(一)指导思想
6、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新片区能源结构优化、新型电力系统和综合智慧能源体系建设。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场景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坚持重点扶持与补链延链相结合,坚持创新探索与安全保障相结合,推动储能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着力构建示范应用场景丰富、产业聚集创新、监管安全高效、政策有力支撑的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生态体系。(二)基本原则统筹布局、有序发展。落实本市新型储能发展建设要求,结合新片区“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需求
7、,强化顶层设计,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科学布局重点项目,积极有序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场景引领、示范先行。坚持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储能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创新,助力新型储能技术革新、产业升级,有效支撑新型储能产业可持续发展。创新驱动、产业集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从材料器件研发、系统集成、高端制造等维度提升新型储能技术的经济性和安全性。推进强链补链延链,推动产业集聚协同发展。规范管理、安全发展。强化标准的规范引领和安全保障作用,健全完善储能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对储能全产业链风险管控,规范项目开发流程和建设标准,确保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安
8、全。(三)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实现新型储能有效支撑新片区新型电力系统和综合智慧能源系统发展需求。新片区新型储能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大型骨干企业规模实力不断壮大,“一湾一核多点”产业发展格局形成,政策环境基本健全,管理体系、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力争应用规模达到 5 万千瓦时,产业规模达到 500 亿元。到 2030 年,实现新型储能与新片区电力系统各环节及智慧能源系统深度融合发展。新型储能产业链关键材料、核心技术和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全产业链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管理体系、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更加健全,产业创新力和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储能产业创新高地和应用创新高
9、地。力争应用规模达到 30 万千瓦时,产业规模达到千亿级。二二、重重点点任任务务(一)推动新型储能多场景应用结合新片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电网架构和用电负荷情况,积极推动源侧、网侧新型储能应用,不断丰富用户侧新型储能应用场景。1.积极发展源侧储能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储能”,实现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深度融合。积极推动南汇、奉贤海域大型海上风电配套新型储能设施落地。探索试点海上风电与长时储能(氢能)等场景示范应用。按本市相关要求,落实新建陆上风电项目配储要求。探索结合滩涂光伏项目,根据实际需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电源侧储能应按照独立储能电站形式建设,可采用自建、共建、租赁等方式。2.因地制宜发展网
10、侧储能结合洋山岛微网建设及后续电力负荷需求,研究探索建设新型储能。在新片区电网末端及供电能力不足、出现过载情况的区域、输电走廊或变电站站址资源紧张地区合理布局建设新型储能,降低电网基础设施综合建设成本,提升电网整体供电能力和运行水平。3.灵活发展用户侧储能对于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电力负荷高的用户,根据电力容量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降低用电费用。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用户,试点建设锂离子电池、探索建设氢燃料电池等新型储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积极发展“综合能源站+储能”,在已规划的顶科社区 1.1 能源站、洋山特综区能源站等项目建设冷、热、电多品种储能设施,促进各类能
11、源资源优化整合,提升综合运行效率。探索在公共停车场、重卡换电站及其他有条件的场所建设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布局智能充放电(V2G)示范应用,推动车、桩、网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锂离子动力电池、氢燃料动力电池交通工具在新片区的应用规模,探索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二)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创新发展以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产业为核心,前瞻布局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兴领域,通过示范应用带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新型储能的系统集成和专业化、数字化综合服务能力,构建“2+X”的产业发展格局。4.推动锂离子电池储能产业高端发展重点依托优质企业,扩大储能电池终端产品产业规模。积极布局高性能电池材料和核心组件生产制造,
12、以及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和储能变流器开发制造等高附加值环节。吸引国内外电池制造、储能服务等优质企业在新片区成立区域功能总部,构建新片区“一湾一核多点”储能产业发展格局。加快高安全性、低成本、长寿命储能用锂电池技术攻关。重点支持高性能电极和新型电解质、复合集流体等关键材料及组件研发,提升锂电池容量密度,降低储能成本。加强固态锂电池等新一代锂基电池关键技术开发。提升退役动力及储能锂离子电池回收和利用水平,加强电池一致性管理等关键技术突破,健全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动力及储能锂离子电池的梯次利用。5.推动氢储能产业安全发展重点布局电解水制氢装备。发展多种技术路线电解水制
13、氢技术,提升质子交换膜(PEM)、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等电解水制氢的工艺技术水平。加强氢储运关键装备研制。提升 70MPa 高压储氢材料开发水平,攻关 70MPa IV 型储氢瓶、阀件等设备,发展液态储氢、有机溶液储氢、固态储氢等复合储氢系统关键技术以及长距离管道输氢材料技术,提高氢储能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持续攻关燃料电池关键技术及部件。重点攻关燃料电池中催化剂、质子交换膜、碳纸等关键材料,提升电堆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工艺技术水平,加强电堆长寿命技术攻关。6.战略布局其他新型储能领域提前做好战略性、前瞻性新型储能产业布局,积极招引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企业,支持其在新片区开展相关科技攻关、产品
14、研发和项目应用。探索布局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重力储能及超导储能等产业。7.拓展新型储能产业配套服务提高数字化能源管控水平。结合重要电力负荷用户实际需要,通过虚拟电厂等手段支持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优化区域储能设施调度。面向新型储能系统集成、检测认证、智能运维、安全预警、共性技术研发、金融服务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打造第三方服务产业高地。8.健全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结合新片区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资源,培育一批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研发资源,在技术创新、标准制定、设备制造、应用布局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
15、加速实现技术产品更新迭代。(三)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9.规范备案管理独立储能项目报市发改委备案,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报新片区管委会备案。新片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督促项目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10.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和验收项目完成备案后,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论证出具评审意见,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新型储能项目投产前,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组织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符合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新型储能项目
16、,在开工前由项目建设运营企业报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11.强化储能项目运行管理新型储能项目投产后应接入新片区综合能源管控平台,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在储能电站投产运行后,加强在线运行性能监测和评价,确保储能电站的运行时长、电站可用率等性能满足并网承诺相关技术要求。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将项目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新片区管委会各处室、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管控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
17、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要求。新片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建设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视情况对新型储能项目开展抽查,并探索试行储能项目第三方定期评估评价机制。12.完善相关建设标准新型储能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电站设计、建设、安装、竣工验收。主要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杜绝配置储能质量差、利用效率低等问题。在国家及本市未明确的储能项目建设开发领域,根据新片区实际,探索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四)支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和市场化运营13.鼓励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战略引领和前瞻布局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新增
18、投资的 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对于产业生态链带动发挥重大作用的项目不超过 10 亿元。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有效突破。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30%比例给予支持,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特别重大突破性和颠覆性技术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和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的项目,最高按合同金额的 2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的项目,最高按合同金额的 1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0
19、 万元。相关支持政策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3193 号)执行。14.支持新型储能项目示范应用源侧、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支持方式参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对具有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带动性,并提供典型应用场景优质解决方案的新建用户侧储能项目(项目应于 2024 年-2026 年投产,装机容量不低于 1 兆瓦时,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 2 小时,年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450 次),由项目建设运营企业申报,经新片区管委会组织评审后,按照项目装机容量规模给予 200 元/千瓦时的奖励支持,奖励分 3 年进行发放,单个项
20、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及申报方式等另行制定发布。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15.结合虚拟电厂建设探索新型储能商业应用新模式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均应参与虚拟电厂响应,参照本市及新片区需求响应和虚拟电厂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激励。配合本市相关部门,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电力市场运行调度机制,支持新片区储能项目参与调峰调频、容量租赁等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16.探索储能领域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在工业负荷集中区域,利用用户周边土地配置储能设施,探索试点分布式能源在同一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在新片区非化工用地,结合新能源项目及升压站场址探索建设电解水制氢示范项目。三三、保保障障措措
21、施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本市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发挥新型储能发展工作专班作用,协调推进新片区储能产业发展和示范应用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二)加强人才保障加大新型储能领域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引进,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户籍、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新片区有关高校强化储能技术、储能材料、储能管理等学科专业建设,扩大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规模。(三)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积极推动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等多种方式,支持储能产业发展和应用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资本在新片区设立新型储能产业基金及创新创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新型储能
22、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国家及本市新型储能领域相关补贴扶持政策。四四、附附则则(一)本方案自 2024 年 3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2月 31 日止。2026 年底,本方案开展政策绩效后评价,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或调整终止。(二)本方案涉及的相关扶持措施若与本市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三)本方案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江江苏苏省省1 1.关关于于公公开开征征求求连连云云港港市市支支持持新新型型储储能能产产业业发发展展的的若若干干政政策策措措施施(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
23、修修改改意意见见的的通通知知为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局起草了连云港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针对行动方案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方面,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征征求求意意见见时时间间2024 年 2 月 4 日至 2 月 22 日二二、修修改改意意见见反反馈馈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连云港市工信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联系人:董甜甜 电话:0518-85803411;邮箱:)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 年 2 月 4 日连连
24、云云港港市市支支持持新新型型储储能能产产业业发发展展的的若若干干政政策策措措施施(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新型储能产业是加快制造强市建设、推动新能源高效开发利用的基础环节,也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为了抢抓新一轮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一一、培培育育壮壮大大产产业业规规模模(一)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支持现有企业围绕新型储能产业链在本市增资扩产,重点招引新型储能领域制造业企业。对储能电池、电池管理系统、氢储能等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领域重大项目,由各县区(功能板块)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
25、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当期设备投资超亿元的,在其竣工投产后,按照认定设备投资额给与不超过 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2000 万元。(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升级,对进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当年实施单个项目设备投入 1000 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入库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0%的补贴,最高 500 万元。二二、加加快快技技术术攻攻关关和和推推广广应应用用(三)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聚焦产业链卡点环节开展揭榜攻关,解决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重点支持企业面向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
26、全矾液流电池、氢储能等前沿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对承担国家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按不高于国家拨付资金的 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 500 万元。对承担省级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按不高于省拨付资金的 3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四)推进规模化应用。支持新型储能企业面向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等各类场景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解决方案,发挥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引领效应,探索港口、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大数据中心、5G 基站、光储充一体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现有厂区或者租用厂外空间,通过自建或引进第三方建设等方式,投资建设新型储能设施。
27、三三、搭搭建建产产业业发发展展生生态态(五)鼓励加大金融支持。引导市投资基金及各县区相关基金向新型储能产业链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倾斜,促进新项目落地转化,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快速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储能产业链上下游,定制专属金融服务方案,为优质企业、优质项目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六)强化人才招引培育。加大对国内外新型储能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力度,参照我市人才政策对新型储能企业人才给予补助。鼓励对新型储能领域重点企业引入的人才,在子女入学、落户、住房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本政策措施中各项奖补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中的“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相关资金部分由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承
28、担,其他奖补资金按照财政体制由市、县(区)统筹安排、分级承担。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与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2 2.关关于于征征集集苏苏州州工工业业园园区区光光伏伏和和储储能能项项目目(2 20 02 23 3 年年度度并并网网项项目目)的的通通知知各相关单位: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4 号)精神,现开展园区光伏和储能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申申报报对对象象申报对象为在园区备案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光伏配置储能项目,项目应于 2023 年 1 月 1日至 2023 年 1
29、2 月 31 日并网(以国网提供的并网时间为准),并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项目须按照备案证项目名称进行申报。注意:已入库项目此次无需重复征集,请联系碳达峰平台联系人,确认数据接入正常。二二、申申报报主主体体申报主体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实行独立核算;3、近 3 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三三、线线上上申申报报(一)申报方式。采取线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通过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企业用户登录进入用户空间专题平台入口(财政专项资金平台)资金申报,选择“绿色发展重点扶持项目”
30、申报专题,进入后选择“光伏和储能项目征集”进行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二)申报材料1、单位信息证明(1)企业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2、项目信息证明(1)项目备案证(储能项目提交备案证时需同时提交相同地址的光伏项目备案证)(2)项目合同(3)项目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材料(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4)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建筑物及设施承载力的复核报告(仅限分布式光伏项目)(5)项目竣工验收材料(6)项目并网相关证明材料(国网公司并网接入批复)(7)碳达峰平台接入截图(8)电站运维和安全管理的文件及记录(9).项目承诺函(仅限分布式光伏项目,系统中可下载模板,盖章后上传)(三)
31、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补申报。四四、申申报报后后续续此次申报为项目征集,待审核通过项目正式入库后方可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1、分布式光伏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 1 年,每千瓦时补贴建筑业主方 0.1 元。(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的项目除外)2、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 3 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 0.1 元。3、光伏配置储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 3 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投资方 0.3 元。五五、联联系系方方式式企服中心服务热线:67068000 67
32、068014 技术支持:400-8696-086业务咨询:66686976 66681046碳达峰平台接入截图获取咨询:18506161027、jjdn-浙浙江江省省1 1.嘉嘉兴兴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关关于于印印发发嘉嘉兴兴市市推推进进制制造造业业数数字字化化绿绿色色化化改改造造提提质质提提效效实实施施方方案案(2 20 02 24 42 20 02 26 6 年年)的的通通知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质提效实施方案(20242026 年)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
33、民政府2024 年 1 月 15 日(此件公开发布)嘉嘉兴兴市市推推进进制制造造业业数数字字化化绿绿色色化化改改造造提提质质提提效效实实施施方方案案(2 20 02 24 42 20 02 26 6年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更高水平、更大力度推进全市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以下简称“两化”改造),引领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智造创新强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一、总总体体要要求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推进“两化”改造提质提效为主要抓手,全面推动
34、以数智技术、绿色技术为核心的技术改造,培育一批以未来工厂、绿色工厂为标杆的新智造绿色企业群体,不断提高全市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加快推进智造创新强市建设。(二)主要目标。到 2026 年,每年实施 2000 个以上“两化”改造项目,直接拉动技改投资 500 亿元以上,节约用能 30 万吨标煤以上;全市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 2.0 覆盖率达到 80%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市级以上绿色工厂覆盖率达到 60%以上;规上亩均工业增加值达到 250 万元/亩,规上亩均税收达到 40 万元/亩,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 36 万元/人;争创国家智能制造先行区和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巩
35、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建设成果。二二、重重点点任任务务(一)“点线面”结合,推进数字化改造。1.“点”上持续培育。通过筛选建库、动态滚动、定向辅导等路径,梯度培育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世界“灯塔工厂”等智能制造企业群体。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实施“AI+未来工厂”创新引领行动,逐步推进 AI 大模型在工业领域的落地应用,赋能制造业数字化升级。发挥省级以上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带动行业内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发展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新业态。力争到 2026 年,累计创建省级
36、未来工厂(试点)、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世界“灯塔工厂”20 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2.“线”上重点发力。对标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深化与浙江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等专家智库的战略合作,进一步加快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切实推行“N+X”数字化改造模式,遴选优质数字化总承包商,推进“轻量化改造+SaaS 应用”,推广数字化改造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以高质量“打样做样”为关键,加快同行业“仿样学样”复制推广。鼓励智能光伏、新能源汽车、化工新材料等新兴行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行动,持续推动工艺革新、装备升级、管理优化和生产过程数字化,加快数据、标准和解决方案深化应用。组
37、织开展经验交流、供需对接活动,加强市级层面对各县(市、区)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总结推广智能制造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力争到 2026 年,完成传统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18 个以上,打造新兴行业数字化改造标杆 3 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3.“面”上深化改造。以“智能化技改+轻量级改造”有机协同,分类推进制造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提升数字化改造 2.0 覆盖率,有效提升规上工业亩均效益和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对基础较差的中小企业,鼓励加强“2.0 普及”,依托链主企业引领、服务机构支撑、SaaS 云平台服务等手段,积极开展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实现关键生产工序数
38、控化、重点业务管理环节数字化;对基础较好的规上工业企业,鼓励开展“3.0 提质”“4.0 示范”,加强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积极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关键产业链韧性稳定,结合省“千亿技术改造工程”,每年组织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600 个以上,牢牢把握全市技术改造投资的基本盘。(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二)“多维度”并进,推进绿色化改造。1全面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建立国家、省、市绿色制造梯度培育机制,以能源消费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品供给绿色化为方向,全面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支持绿色工厂开展碳
39、管理体系认证,编制碳排放报告,制定碳减排目标。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减排基础上,通过购买绿电、碳信用抵消剩余排放量,探索打造“近零碳”工厂。力争到 2026 年,累计认定省级以上绿色工厂 90 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国网嘉兴供电公司)2深入推进绿色化技术改造。编制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指南,分行业制定绿色化改造团体标准。开展行业对标行动,推动企业深入挖掘绿色化改造潜力,应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加快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优化升级。重点围绕能源梯级利用、中水回用、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动实施一批节能节水降碳减排效果明显、在行业内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引领行业全面深化绿色化改
40、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3全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改造,引导增量企业高起点打造更清洁的生产方式,支持存量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及中水回用改造,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三)“组合拳”发力,强化多方位支撑。1.强化科技创新支撑。积极开展“两化”改造技术需求“揭榜挂帅”,梳理发布企业“两化”改造
41、技术需求榜单,提高“揭榜”成功率。持续完善政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平台,攻克一批“卡脖子”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发挥“科技先锋服务团”助企作用,主动挖掘企业“两化”改造技术难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加快构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围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相关领域,加快建设企业研究院、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2强化金融要素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两化”改造的支持力度,创新一批支持“两化”改造的金融产品,推动用能权抵质押、碳排放权抵质押等金融产品落地,探索金融服务“两化”改造新模式,助力企业开展设备更新、产线升级、节能改造等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3强化智库服务商支
42、撑。充分发挥专家智库的指导作用,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机制,引进培育一批深耕行业、长期驻守的优质“两化”改造服务商。根据嘉兴市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管理办法等要求,不断完善“资源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市内外优质服务商助推我市制造业“两化”改造。鼓励服务商做大做强,打造一批集诊断、改造、咨询等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四)“融合化”发展,做强服务型制造。1明确发展路径。以“两化协同改造+两业深度融合”为主线,充分发挥首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的优势资源和良好基础,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以“两化”改造为基础,以服务型制造为切入口,积极探索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
43、度融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2打造示范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向数字化设计、网络化营销、工业互联网、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服务环节延伸,在实施“两化”改造过程中,从生产技术创新扩展到经营管理创新,打造一批创新性强、融合面广、可复制推广的典型企业、项目、解决方案等案例。力争到 2026 年,累计培育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工业设计中心160 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3创新梳理模式。探索“两业融合”新模式新业态,在木业家具、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领域开展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模式,在装备制造、紧固件、钢板切割等行业领域开展共享制造模式,在现代家具、服装箱包、集成装饰等行业开展数字化
44、设计等模式,不断推动制造业企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推动制造业价值链重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三三、支支持持政政策策(一)加大财政支持。1支持数字赋能。(1)对生产性投入(不含土建)不低于 2000 万元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绩效综合评价将项目分为“A、B、C、D”四档,分别给予1500 万元、1000 万元、600 万元、300 万元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补助标准上浮 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继续实施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对暂不参与绩效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项目,参照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工业企业项目执行。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对列入省级生产制
45、造方式转型示范、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开工实施后,奖补资金预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出具承诺说明的方式,预拨付比例可达到 90%。鼓励各地将技术改造投资指标纳入亩均绩效评价体系,给予适当加分,激发投资积极性。加大对优质存量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要素保障力度,支持各地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同等要素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2)支持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支持中小企业轻量级数字化改造政策。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 150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6、、市财政局)(3)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企业、省级未来工厂培育(试点)企业、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4)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5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 200万元、150 万元、
47、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保险保费,在投保费率 2%的上限内按保费的 70%给予补偿,同一产品年保费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牵头单位 30 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产品)、“浙江制造精品”、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分别给予 3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2支持绿色发展。(1)对新能源替代利用和节能改造项目年替代利用量(节能量)达到 200 吨(含,下同)标准煤(等价值)以上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达到400 吨以上、节水改造项目年节水量达到
48、 10 万吨以上,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 200 万元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8%的补助;年替代利用量(节能量)每增加 400 吨标准煤(等价值)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每增加 800 吨、年节水量每增加 20 万吨,补助比例增加 1 个百分点,最高给予设备投资额 12%的补助,最高限额 4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 1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 15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
49、予 10 万元奖励;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省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3支持“两业融合”。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 1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中心、研究院),分别给予 150 万元、50 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金智奖”、iF 产品设计金奖、Reddot 产品设计至尊奖等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4支持服务商做大做强。(1)支持数字化改造服务商做大做强,
50、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且增速在 10%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2)支持优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两化”改造公共服务项目,对牵头制订(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完成并取得实施成效的“两化”改造团体标准的机构,给予每项标准 15 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最高限额 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二)加大税收支持。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
51、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充分发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按 100%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20%,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两化”改造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对企业投资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的投资。(
52、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制定专项信贷计划,加大对企业“两化”改造的资金支持。引导银行探索将“碳表现”、“碳定价”纳入授信管理流程,精准支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设项目,积极谋划绿色银行分支机构建设,力争全市绿色贷款占比达到 18%。积极推广绿色责任保险,鼓励开发针对中小型绿色低碳企业的信用保险和出口保证保险,适度降低投保费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四)加大土地要素支持。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
53、可统一规划布局,整体实施、按宗供应。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四、保保障障措措施施(一)完善工作机制。市“两化”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同,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提质提效推进全市制造业“两化”改造工作。将“两化”改造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体系,强化考核引导。(二)加大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新型工业化、智能制造等国家战略的政策措施,市本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1 亿元以上资金支持企业
54、开展制造业“两化”改造。各县(市、区)相应出台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三)营造良好氛围。及时发现、总结、宣传、推广“两化”改造经验、亮点,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机制,将示范引领转化为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对“两化”改造工作的认知度和关注度,着力形成部门、企业、服务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氛围。五五、其其他他本实施方案自 2024 年 2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月 31 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2214 号)同步废止。已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或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落实政策所需资金,自 2024 年起列
55、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参照执行。2 2.关关于于东东阳阳市市支支持持分分布布式式光光伏伏和和新新型型储储能能发发展展的的实实施施意意见见公公开开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的的公公告告为进一步发挥新能源在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152 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 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了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
56、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东阳市江滨北街 18 号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32210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少于 30 日)。联系人:杜一斌联系电话:0579-86655587东东阳阳市市支支持持分分布布式式光光伏伏和和新新型型储储能能发发展展的的实实施施意意见见(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为了更好发挥新能源在保供
57、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152 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 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东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一、指指导导思思想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大分布式光伏推进力度,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实现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与荷网协调互动能力,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58、二二、加加大大政政策策支支持持力力度度1.调整光伏补助标准。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成,符合区块规划、技术规范并纳入市级低碳数据库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 0.1 元/千瓦时给予补助,连续补助 3 年,每年发放一次。2.大力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月 31 日期间,在东阳备案且通过验收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储能系统容量不低于 200 千瓦/400 千瓦时,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 50 元/千瓦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鼓励
59、新建设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 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国企单位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光储充一体化等项目只享受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不予另行补助。3.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于已安装系统容量在 200 千瓦/400 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且通过验收并网的制造业企业,在确保储能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4.鼓励参与虚拟电厂负荷调节。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对分布式储能设施开展平台聚合,鼓励用户侧储能接入金华虚拟电厂,接受电网统筹调度和管理,参与电网调峰、调频,充分发挥储能调节能力。2024 年 1月 1 日至
60、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用电紧张时,对积极参与虚拟电厂负荷调控的制造业企业,根据响应次数,按照储能设备装机功率给予 1.5元/千瓦/次调峰补贴,每年发放一次。(上级如有补助,就高不重复享受)5.开放新型储能应用场景。支持社会主体在东阳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数据中心、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建设储能相关设施,鼓励国有企业先行先试。三三、保保障障措措施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工商业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强
61、化节能管理理念,通过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合理调整用电负荷,缓解用电高峰时段供电压力。(三)强化资金保障。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保障。对企业的各项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为限,超出部分补助金额可在后两年内兑现。(四)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新型储能设施投资方明确储能设施安全责任方,并由安全责任方办理相关业务,对储能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作出安全承诺,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市供电部门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与用户或储能设施投资方签订储能系统调度协议,共同加强对储能系统验收接入及后续运行的安全管理。市级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
62、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安全运行水平。3 3.中中共共浦浦江江县县委委科科技技强强县县建建设设领领导导小小组组印印发发关关于于浦浦江江县县支支持持氢氢能能装装备备制制造造产产业业发发展展办办法法(试试行行)的的通通知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2023 年 11 月 21 日关关于于浦浦江江县县支支持持氢氢能能装装备备制制造造产产业业发发展展办办法法(试试行行)为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促进浦江县氢能装备制造
63、产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扶持政策如下:1.租金奖励。对落地浦江 5 年内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租赁厂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奖励,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年度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 60%奖励,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对购置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按购置价的1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财政局)2.园区建设。围绕制、储、运、加、用等全产业链环节,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建设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符
64、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优先供地支持。积极引进第三方管理团队建设和运营氢能装备制造专业孵化器,持续优化氢能装备制造创新创业生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县投促中心、县财政局、县产投集团)3.主体培育。引进和培育一批氢能装备制造产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部分按 2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投促中心)4.设备奖励。经备案或核准的氢能装备产业项目(含新投产项目 新设立企业),建成投产且投资纳统的,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 2 万元)投
65、资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档奖励:100 万(含)至 500 万元的,按 12%奖励;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按 15%奖励;2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 22%奖励;超过 1 亿元(含)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实施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5.创新载体。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联合设立氢能装备创新研究院,研究院建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对首次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研发中心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 100 万、60 万元、4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
66、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6.人才支持。聚焦氢能全产业链装备制造,加大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在县域内企业服务的博士(含)及以上非全职人才,年薪酬待遇达 30 万元以上的(在浦缴纳个税),经特色人才认定,可对照全职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7.技术攻关。鼓励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 50%给予
67、奖励,最高不超过 800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列入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保险补偿支持对象的企业,按上级财政奖励的 50%配套(合计奖励资金不超过保险总额)。(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8.标准制定。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对上年度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 100 万元、40
68、万元、30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9.金融支持。设立总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的氢能产业发展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氢能装备产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资本化进程。优先为氢能装备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资金转贷、供应链服务等类金融服务。对亩均评价 A、B 类氢能装备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氢能装备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氢能装备新增制造业贷款给予 1%的财政贴息。氢能装备企业通过氢能装备技术、氢能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 LPR 利率 80%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县市
69、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国投集团)10.行业交流。支持相关部门、国内外行业组织、有关企业开展氢能装备制造产业论坛、峰会、展会等学术交流和产品展示活动。对经县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科协)对重大氢能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扶持。上述涉及的企业奖励资金不受企业对地方贡献值约束,对同一项目按“从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安安徽徽省省1 1.安安徽徽省省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印印发发关关于于巩巩固固和和增增强强经经济济回回升升向向好好态态势势若若干干政政策策举举措措的的通通知
70、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 年 2 月 8 日关关于于巩巩固固和和增增强强经经济济回回升升向向好好态态势势若若干干政政策策举举措措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举措。一一、持持续续扩扩大大有有效效益益的的投投资资1深入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围绕科技强省、制造强省、农业强省、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实施投资专项行动。开展先进制
71、造业投资“领跑”计划,实施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发挥“投资安徽行”牵引作用,深化“双招双引”模式创新,完善投资“赛马”激励机制。聚焦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投向,分领域集中开展项目谋划储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38 条”,执行好要素保障“3 个 70%”、招投标“六不准”等政策。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全部以特许经营模式规范推进相关项目建设。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落实常态化民营企业家恳谈交流制度。设立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对民间投资增速快、活力强、措施实
72、的地方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营办)3 强化要素配置保障。对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实现用地用林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对新上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煤以上的高质量项目,省、市分级做好能耗保障。用足用好国家绿证抵扣能耗政策,鼓励支持经营主体购买绿证,绿证对应电量不纳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完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融资对接机制,引导商业银行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积极推动碳排放权、用
73、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二二、更更大大力力度度激激发发有有潜潜能能的的消消费费4稳定和扩大传统消费、大宗消费。省财政支持各地围绕智能家电(家居)、文旅、百货、餐饮等领域发放消费券,鼓励企业配套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引导激发有潜力的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和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加快推进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优化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峰谷时段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鼓励各市对购买非营运性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以及购买新
74、能源重型卡车和驾驶培训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或个人给予消费补贴,省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发放金额按最高 50%比例予以补助,每市年度省级单项最高补助 1000 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允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的自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实施阶段性购房补助,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新机制,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安徽省分行)培育壮大商贸业经营主体,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培育
75、精品国潮国货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5打造消费新载体新场景。开展皖美消费新场景评选活动,推介一批消费优质新场景,示范带动全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新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在各市确定的试点社区内新设直营连锁店分别达到 10 家、5 家及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含生鲜超市)品牌连锁企业,给予最高 4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大力培育汽车、自行车、马拉松、电子竞技等项目品牌赛事,打造“跟着赛事去旅行”精品项目。(责任单位:省体育局)6推动高品质旅游强省建设。省财政统筹安排 1.8 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大黄山
76、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万场演艺进景区、进乡村旅游重点村、进商文旅综合体等“六进”活动。积极推动文化符号鲜明的“徽字号”文创产品发展,打造一批“徽字号”著名旅游景区、度假区。培育一批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和乡村民宿,打造安徽旅游民宿品牌。对新获评的全国甲级民宿、乙级民宿分别奖励 15 万元和 10 万元,从新获评安徽省金牌民宿中择优选择 20 家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开展乡村旅游“风景道”“主题村”“后备箱工程基地”等专项行动,培育一批乡村旅游集聚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设立一批职工疗休养基地,积极推进长三角地区职工疗休养基地
77、互认共享。(责任单位:省总工会)三三、推推动动外外贸贸外外资资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7打好外贸组合拳。深入推进“徽动全球”出海行动,支持重点展会 30 个以上,组织不少于 5000 家次企业赴境外拓市场。对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和上年度进出口 6500 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按照参展国别或地区单个展位分别给予最高 3 万元、4 万元、5 万元支持。对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资信调查的给予资信调查费 5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 10 万元。对中小外贸企业依托省信用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实际融资担保额给予 0.5%/年的担保费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落
78、实出口退税限期办结制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8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新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给予 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考核获“成效明显”档次的给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当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10 强、50 强”、“海外仓企业 20 强”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加强企业国际产品认证和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拓宽跨境电商结算渠道,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经营主体业务办理成本。(责任单位:人行安徽省分行)9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打造安徽特色外资招引品牌,持续举办
79、“海客圆桌会”。创新利用外资渠道、平台、模式,深化与国际投资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招商合作,支持企业境外融资、并购后返程投资,支持境内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新设的外资新兴产业项目、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给予资金激励。发挥省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作用,建立省、市、县负责同志与重点外资企业联系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投资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的省、市重大项目,用能用地用林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10提高出入境和居留许可便利度。加快推动外国人 144 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在我省落地执行,并与沪苏浙联动实施。允许外
80、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为团队外籍成员依法依规申请有效期 5 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四四、深深入入推推进进高高水水平平创创新新型型省省份份建建设设11 深入开展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省财政统筹设立 10 亿元科技创新攻坚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原则上每个项目省支持资金 1000 万元左右,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和方式。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专项,原则上每个项目省支持资金不低
81、于 100 万元。实施一批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申报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12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研发项目,产业类科研攻关项目来自企业技术需求数不低于 80%,应用类项目原则上均由企业牵头承担。加大独角兽企业培育力度,持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双倍增”行动、规上重点制造业企业无研发活动无研发机构“两清零”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牵头组建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组建期给予研发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对研发投入视同利润予以加回,对承担关键技术攻关任务以及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82、的研发投入,加回比例可提高到 150%。(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完善知识产权奖补政策,支持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13提升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质效。省财政统筹安排 25 亿元,支持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升级,省统筹给予科技项目等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支持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省统筹给予奖补资金、科技项目等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通过“科大硅谷”、中国科大科技商学院、羚羊工业互联网相互赋能,构建“政产
83、学研金服用”融合互动机制。布局建设一批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争创国家级未来产业先导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4深入实施人才兴皖工程。常态化开展“人才安徽行”系列活动,深入实施江淮战略帅才计划、江淮英才计划和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行动。下放企业人才评价自主权,开展“按薪定才”,将薪酬待遇等作为企业人才层次认定的主要依据。授权产业联盟、龙头和链主企业自主开展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和高层次人才认定。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皖创新创业绿色通道。深入实施创业安徽行动,全年支持高层次创业团队 1000 个左右、1 万名以上科研人员创业。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按规定落实个人和企业创业贷款贴息。(责任
84、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与企业“双向交流”机制,遴选一批“产业教授”到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任职,从高校选派一批理工科教师到企业挂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化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推广“赋权+转让+约定收益”的“科大模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15强化科技创新要素支撑。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支持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用于国家鼓励的科研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对国家、省规划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平台项目,省
85、级层面配置能耗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扩大科技企业“初创起步期信用贷”“成长接力贷”“贷投批量联动”等专属产品和服务模式覆盖面,用足用好“皖美伴飞”共同成长计划专项再贷款,新增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共同成长计划”贷款 1000 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人行安徽省分行)五五、加加快快打打造造先先进进制制造造业业集集群群16全力支持打造汽车“首位产业”。省财政统筹安排 20 亿元支持汽车产业七个生态建设。链接全球创新资源设立开放型汽车生态实验室,单个实验室每年度最高综合补助 3000 万元。重点围绕轻量化材料、车规级芯片、下一代动
86、力电池、新型充换电技术、智能驾驶体系等关键领域,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最高可按研发和设备投入的 50%予以补助。支持各市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予以补贴,每市每年度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举办新能源汽车展,最高给予 1000万元综合奖补。加快培育发展氢能产业,支持建设氢能标准研究、中试放大、检测试验和安全运营监测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综合采取“贴息+补助”方式予以最高 5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17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壮大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规模,加快基金募投运营,促进新兴产业融合集群
87、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对产业基础、新材料、中药等领域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对新材料领域重大研发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对工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按年节能量采取退坡机制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打造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设。统筹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等政策资金,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1000 万元、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500 万元补助,用于支持集群企业产业科技创新实体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8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
88、工程,落实技术改造投资税收优惠和专项再贷款政策,广泛应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重点行业改造升级。(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安徽省分行)实施亿元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1200 项以上,新增规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 5000 家以上。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奖补 300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奖补 100 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建筑业加快转型升级,推进中国建造(安徽)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积极培育特级资质企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9加快壮大数字经济。实施数字产业能级提升等 6 大行动,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89、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数字化转型典型示范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补。支持建设一批数字化改造园区样板,每个样板最高奖补 2000 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通用大模型、行业大模型、安全可控技术以及通用人工智能其他路径探索的应用研究,单个项目最高给予 5000 万元补助。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省市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新认定省级大数据企业 300 家以上,省级大数据产业园不少于 5 个。(责任单位:省数据资源局)20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对经评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的“三首”产品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目录的省内研
90、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省财政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贴。加大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等支持力度,将“三首”产品研制、示范应用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综合考核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完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机制和差别化政策,分类加强土地、用能、技术、金融等要素保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 20
91、0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1强化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保持全省制造业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新增新型政银担业务放款 1300 亿元以上,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持续实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工业大用户直供气,降低供气成本。(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中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 9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 80%收取。(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实施阶段性降低失
92、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经营主体稳定岗位。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三级三方服务企业”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六六、推推动动现现代代服服务务业业提提档档升升级级22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冷链物流基地、省级集配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300 万元奖励。对省级供应链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在运输机场设立基地的运输航空公司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年
93、的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23加快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发展工业设计、软件信息、科技服务等服务业,培育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100 个左右。大力培育“检验检测+产品诊断”“源网储+大数据中心”“智慧环保+环保管家”“会展+消费”等服务。对新验收通过的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奖励。深入推进国家和省“两业融合”试点创建,培育“两业融合”发展标杆单位 20 家左右,遴选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80 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育省级商文旅
94、融合发展集聚区 30 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24打造服务业集聚创新产业集群。新认定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区20 家左右,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补。推进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引育一批 5A 级物流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七七、加加快快建建设设农农业业强强省省和和推推进进乡乡村村全全面面振振兴兴25抓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保障。加快推进建设千亿斤江淮粮仓,落实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提高高标准农田建
95、设投入标准,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推动实现全省覆盖。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联合攻关。稳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试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26推动农产品全产业链发展。全面推进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发展,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新建 100 个省级示范基地,做大做强徽派预制菜。支持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对新建的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每个给予 200 万元奖补,对新建的国家核心种公牛站每个给予 300 万元奖补。对企业新建或扩大肉牛屠宰加工产能,年度利用
96、银行贷款超 5000 万元的,最高按照 1 亿元贷款额度给予实际贷款额度 1%的贴息补助。实施肉牛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给予 40%保费补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设立“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等重点领域服务专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27深入推进“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省财政安排 10 亿元左右支持建设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在下达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内,按照平均每村 1000 万元的标准支持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建设每县(市、区)补助 700 万元。省财政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33 亿元以上,优
97、先支持联农带农、带动就业等促进农民增收的产业发展,中央及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保持总体稳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八八、提提升升政政务务服服务务效效能能28实施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推动“全省一单”更高效能的实施,深化政务服务清单标准化业务支撑,提升“皖事通”“皖企通”功能,实现高频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深化综合窗口改革,推行联动审批、集成办理,打造政务服务“总客服”,建立健全企业服务专区,提升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帮办代办响应率、解决率和满意度。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加强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业务协同,创新实施和复制推广更多
98、“高效办成一件事”。在涉企“一件事”、公共服务事项、国家垂管系统事项等方面推动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拓展电子执照在纳税、社保、公积金等领域的应用。实施经营主体信用提升行动,培育新增 8 万家 A 级纳税人等守信激励对象,帮扶推动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及时退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引导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29提升惠企政策兑现覆盖面。持续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实现申报、审核和资金兑付“一网通办”。对符合“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要求的,原则上 1 个月内逐条制定实施细则并“颗粒化”拆解政策服务,推行政策预录入制度,依托“皖企通
99、”统一发布和快捷兑现。建立省级惠企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工作推进机制,将“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情况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省财政厅等)30强化政策统筹协调。严格落实政策制定前评估机制,加强社会预期引导,慎重出台有可能产生需求收缩效应的政策,多出台有助于需求扩张的政策。清理和废止有悖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规定。(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建立省级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协同效应,增强政策取向一致性,推动形成政策合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以上政策举措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通知发布
100、后,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2 2.芜芜湖湖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印印发发关关于于加加快快光光伏伏发发电电项项目目建建设设的的若若干干政政策策措措施施的的通通知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 2023 年 12 月12 日市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2023 年 12 月 20 日关关于于加加快快光光伏伏发发电电项项目目建建设设的的若若干干政政策策措措施施为深入
101、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调整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切实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建设、接网和消纳,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一、因因地地制制宜宜发发展展集集中中式式光光伏伏电电站站项项目目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选址应符合用地、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加强对光伏发电资源的全面摸排,明确可利用空间和范围,项目实施前要落实用地及接网消纳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单位要及时出具支持性意见
102、,对确需进行评估论证的,按照规定流程,限期提出意见,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二二、加加快快分分布布式式光光伏伏项项目目建建设设加强对屋顶资源的统筹协调,对利用市级财政资金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共建筑、标准化厂房等屋顶资源进行全面摸排,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统一规划、开发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整县(市、区)开发方案,加强辖区内政府屋顶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工商业及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支持能源企业共同搭建光伏投资运营平台,依法合规对存量屋顶资
103、源进行开发。严格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按照可利用面积“应建尽建”的原则,同步建设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并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顶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探索开展户用光伏储能一体化建设,对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三三、做做好好项项目目用用地地要要素素保保障障加强对集中式光伏电站国土空间、用地指标保障,对已纳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积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符合建设条件的,保障合理用地需
104、求。属地政府应在光伏电站项目土地利用、施工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支持光伏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地下电缆通道等占地较少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对杆塔基础、地下电缆工井占用的土地应依法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四四、简简化化项项目目审审批批流流程程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和备案前置条件,配套接网工程按照电压等级及资金来源
105、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对已纳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环评、洪评、水土保持等手续办理,公开办理条件、流程和时限并严格落实,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按期并网投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五五、加加强强电电网网接接入入管管理理电网企业应充分考虑当地光伏发电发展潜力以及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优化电网调度方式,按照“能并尽并”的原则,确保大规模光伏发电并网接入和有效消纳。要优化分布式光伏接入流程,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
106、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时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应在收到申请后规定时限内完成。要做好电网消纳分析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末通过电网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光伏可接入容量测算结果并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国网芜湖供电公司)六六、加加强强政政策策支支持持继续支持储能项目建设,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储能项目,按放电量给予 0.3 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 3 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最高 100 万元。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江北集中区、湾沚区
107、、繁昌区按 2:8 比例,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 4:6 比例承担。推动光伏发电、储能项目接入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对建设分布式光伏或储能的企业,在制定和执行负荷管理方案时,其相应负荷予以抵扣。统筹全市新增光伏上网电量,优先保障东数西算重点工程及外向型企业绿电需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光伏发电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七七、压压实实工工作作责责任任进一步加强对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工作的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务求实效。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将光伏发电推广工作开展情况及已纳
108、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耗总量比重)考核范围。市自规局负责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市水务局负责加快水土保持方案与防洪评价审查,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项问题,要优化营商环境,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3 3.合合肥肥市市城城乡乡
109、建建设设局局合合肥肥市市城城乡乡建建设设局局关关于于开开展展 2 20 02 23 3 年年度度支支持持智智能能建建造造转转型型升升级级和和既既有有建建筑筑改改造造及及绿绿色色建建筑筑和和建建筑筑节节能能奖奖补补资资金金申申报报工工作作的的通通知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37 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城乡建设部分)的通知(合建202350 号)的要求,现将部分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范范围围1.支持智能建造: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
11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按投资额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 100 元/、150 元/、50 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3.既有建筑改造: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的,按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
111、(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标准另加 3 元)补贴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二二、申申报报主主体体1.支持智能建造: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等建筑业企业。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3.既有建筑改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申报主体应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三三、申申报报及及审审核核时时间间(一)支持智能建造和既有建筑改造1.企业申报:2024 年 3 月 1
112、5 日至 2024 年 4 月 14 日;2.县(市)区、开发区初审:2024 年 4 月 1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8日。市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县(市)区、开发区提报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提交联合审查小组。(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根据收到的部门通知,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企业银行账户、联系人、可享受的政策资金等信息,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免申开始时间 2024 年 3 月 25 日,结束时间 2024年 4 月 14 日。四四、申申报报方方法法、申申报报条条件件及及申申报报材材料料详见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113、城乡建设部分)的通知(合建202350 号,附件 1),申报材料纸质版请附封面(附件 2)胶装。重要提示: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缺一不可,仅报送纸质材料或仅在网上申报均视为项目未申报。五五、审审核核及及兑兑现现程程序序政策兑现严格按照“企业申报、县区推荐、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兑现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其中“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1。六六、政政策策咨咨询询电电话话1.智能建造: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0551-62692775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既有建筑改造:合肥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中心 0551-62630372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4 年 3 月 15
114、 日江江西西省省1 1.关关于于印印发发南南昌昌市市应应对对气气候候变变化化试试点点示示范范创创建建以以奖奖代代补补实实施施方方案案(试试行行)的的通通知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提高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积极性,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现该方案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南昌市财政局2024 年 1 月 8 日南南昌昌市市应应对对气气
115、候候变变化化试试点点示示范范创创建建以以奖奖代代补补实实施施方方案案(试试行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提高南昌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积极性,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根据 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一、指指导导思思想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率先“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入推行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持续巩固低碳试点城市成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以高
116、水平创建助推碳达峰碳中和,为全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南昌贡献力量。二二、基基本本原原则则本方案旨在鼓励各级各类创建主体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对上一年度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典型实施以奖代补。三三、主主要要内内容容(一)资金来源每年奖补资金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当年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金额的 3%。(二)奖励对象上一年度在生态环境部门获评国家级、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创建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工业园区、社区、商场、学校、景区、企业及其他国家、省文件
117、明确的创建主体。除目前现有的低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创建形式外,如后续国家、省出台新的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形式,可参照本方案执行。(三)奖励标准获评国家级试点示范的创建主体,按照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工业园区 10 万元,社区、企业等其他创建主体 8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试点示范的创建主体,按照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工业园区 5 万元,社区、企业等其他创建主体 3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创建主体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命名的,执行最高级别的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本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对个人进行奖励。(四)奖励程序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根据生态环境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118、同意开展试点工作文件确定当年奖励对象,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中提出奖励对象及以奖代补资金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及本实施方案拨付资金。(五)资金使用管理各创建主体获得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各创建主体统筹安排,原则上要用于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高低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水平,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化利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宣传和经验模式推广等方面。各创建主体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对
119、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预算法 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四四、保保障障措措施施(一)强化思想认识。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深刻认识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杠杆”作用,加大资金投入,从整体上提升社区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的水平。(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要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主动担当、锐意进取,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意识,主
120、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协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双碳”工作氛围。(三)强化纪律监督。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应对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创建以奖代补实施全过程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自觉接受执纪监督部门的纪律监督及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资金奖补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奖补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合法。五、本方案自 2024 年 1 月 12 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山山东东省省1 1.青青岛岛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关关于于印印发发青青岛岛市市 2 20 02 24 4 年年“促促进进经经济济巩巩固固
121、向向好好、加加快快绿绿色色低低碳碳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政政策策清清单单(第第一一批批)的的通通知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 2024 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2024 年 1 月 22 日(此件公开发布)青青岛岛市市 2 20 02 24 4 年年“促促进进经经济济巩巩固固向向好好、加加快快绿绿色色低低碳碳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政政策策清清单单(第第一一批批)一一、2
122、 20 02 24 4 年年新新实实施施政政策策(4 47 7 项项)(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1.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 5 至 20 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新开直飞不定期亚洲(地区)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 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2.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
123、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3.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 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 7800 元、9000 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4.持续实施“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
124、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 3000 万元,给予不超过 4%的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5.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通过一份公共信用报告,代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52 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机制,帮助失信主体加快信用修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二)全力扩大有效需求6.设立 2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市考核细则对应进行区(市)考核,对排名前 4 位的区(市
125、)分别奖励 800 万元、600万元、4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7.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省级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 20%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8.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 2024 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
126、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24 年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4 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统一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 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 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区(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壮大信息服务消费,推动全息投影、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对省级遴选确定
127、的应用体验中心,统筹省资金对其建设费用的 20%,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11.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 80%,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辆。除保留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及更新城市公共汽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12.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优惠政策,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内每日首个 2 小时(含 2 小时)以内停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13.支持企业扩大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检验检测费给予每辆车最高 150 元的资金支持,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28、保费给予最高 50%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4.鼓励引导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共海外仓,达到一定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5.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效能,经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三)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16.对实施技术改造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 1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基础领域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替代进口产业化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技改项目,
129、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17.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企业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 12%比例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18.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在重点产业领域,经省评审认定为成功转化实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包)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19.围绕重点产业提升、企业
130、研发经营、核心技术攻关等,支持申报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经省备案认定为省重点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区域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 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20.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 2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补 300 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1.对投保贷、投贷、跟贷等投(保)贷融资模式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贷后进行贷款贴息,其中 500 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补贴;5
131、00万元至 1000 万元(含)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予以补贴;1000 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单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 3 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财政局)22.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分别设置“专精特新”、科创再贴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23.依托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推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 50 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法律
132、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社会开放。鼓励以其他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4.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回收加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对通过认定的 2024 年度省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且验收通过后,给予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25.实施标准制修订、标准化试点项目奖补,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20 万
133、元;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15 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10 万元,全面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向标准转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四)培育壮大数字经济26.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服务数字化,对通过省培育认定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按省政策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推动区域内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27.支持高端软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十大领域”项目入选省级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库,按照省统一部署,在用地、能耗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
13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支持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28.聚焦全市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对获得认定的省级“产业大脑”,按省政策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省级“产业大脑”建设及集群内企业数字化转型。(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29.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引导企业申领省“创新服务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围绕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市场开拓、工业设计与品牌推广等方向购买服务。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 5 万元,兑付比例不超过购买服务额度的 30%。其中,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以及开展 DCMM
135、(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认证服务的企业,单张服务券额度可上浮至 10 万元;对开展数字化转型评测诊断试点的企业补贴比例可提高至 100%,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 10 万元。(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30.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新入选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鼓励“双跨”平台等服务商与制造业企业联合开展试点工作,参与省级“揭榜挂帅”,打造一批场景解决方案,事后统筹省级资金给予服务商每个场景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31.加快建设标识解
136、析二级节点,提高工业互联网网络互通能力,对新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二级节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按建设费用的 20%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32.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参照省级有关标准支持建设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33.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单个社区按照省标准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补;对建成的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单个社区按照省标准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34
137、.培育20家以上场景应用实验室,以市场化方式给予每家最高5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35.打造一批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对赋能中心开展数字化诊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五)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36.统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围绕发展高端化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支持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建设,加快建成一批引领性、支撑性项目。对两业融合试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服务业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企业,统筹省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37.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支
138、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筛选评价、信息对接、推广应用等服务,对经省评审认定为推动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38.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对列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货运企业月报名单(规上道路货运企业)的,货运量 20 万吨(含)以上或货物周转量 5000 万吨公里(含)以上的,且货物周转量增量达到全省前 50 位的道路货运企业,由省财政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更新、维修货运车辆等道路货运直接性支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39.积极创建省级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统筹用好
139、省级奖补资金,按照每个试点工程 300 万元奖补标准,支持 2024 年上半年纳入全省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并经评审排名前 5 名的企业,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多式联运规范标准及单证格式制定和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多式联运中转站建设(改造)、设施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等。(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40.支持举办艺术节、灯会、特色集市、美食节等夜间文旅主题活动,全市每年评选 5 个特色夜间主题活动,每个活动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41.开展“旅游+婚拍”行动,培育“海誓山盟”婚庆旅游品牌。对新建总投资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婚拍基地、
140、婚礼堂等新业态项目,投入运营后给予项目投资主体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接待在青住宿婚拍游客超过 800 对,营业收入达到 800 万元的婚拍企业,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42.积极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统筹省级资金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奖补,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43.积极争取省优势特色农业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对取得试点资格的,统筹省级资金对每个产业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44.积极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对获得认定的国家
141、级、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统筹省级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七)提速能源绿色转型45.加快推动 30 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 20232025 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按照 40 元、20 元、10 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46.优化海上光伏储能配置,2025 年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置储能设施;2025 年以后建成并网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20%、2 小时比例配置储能设施,可采用配建储能、新建或租赁独立储
142、能、制氢等方式,其中符合条件的新建独立储能可优先纳入省级新型储能项目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47.对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和列为省试点的长时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的容量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 2 倍执行;其中,长时储能项目容量补偿不与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等政策同时享受。(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二二、2 20 02 23 3 年年“稳稳中中向向好好、进进中中提提质质”政政策策清清单单中中延延续续执执行行的的政政策策(2 21 1项项)1.根据省统一部署,对行驶青岛市内高速公路安装 ETC 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给予 15%通行费折扣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4
143、 年 12 月 31 日;对通行青岛市内高速公路其他 ETC 客车给予 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2.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 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3.按照省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政策要求和再贴现额度分配下,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4.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
144、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标准,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营经济局)5.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6.对符合“十
145、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 6 月 30 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7.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市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146、购;对 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 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 10%至 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 4%至 6%。(牵头单位:市财政局)9.支持全市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 1000 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10.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
147、款确权金额全省前 10 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 10 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全省前 10 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 10 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 20 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1.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
148、市发展改革委)12.组织参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 200 万元左右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13.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支持企业参评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由省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30 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由省财政给予每个最高 3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14
149、.积极争取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奖补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15.对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 5000 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 1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予以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根据省有关规定,按照基准价格给予 20%优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申请由省级依法统一安排用地指标;依法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
150、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16.梯次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创建工作,对新入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承担的人工鱼礁项目,落实中央专项资金 1000 万元以上支持。(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17.对获得省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18.创建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对通过试点单位培训、有新增线上店铺并产生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培训费用最高给予 70%的资金补贴,单个
151、企业最高 2 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9.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 10 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 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20.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 1 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此政策。(牵头单位:市总工会)21.自 2024 年起对年实际到账外资 2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制造业外资项目和 100
152、0 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制造业外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 1 亿元。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 2:1 比例共同承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 2024 年新实施政策,各牵头单位同步研究出台配套细则,全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后续由牵头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安排和实施评估情况动态调整。对 2023 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的政策,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及时优化完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落实;对其余政策举措,不再纳入政策清单管理,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具体部署,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河河南
153、南省省1 1.驻驻马马店店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办办公公室室关关于于印印发发驻驻马马店店市市支支持持新新型型基基础础设设施施建建设设若若干干政政策策的的通通知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马店市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 年 12 月 28 日驻驻马马店店市市支支持持新新型型基基础础设设施施建建设设若若干干政政策策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关于河南省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精神,加快构建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一一、优优化化升升
154、级级网网络络基基础础设设施施1.持续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融入郑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提升工程,支持基础电信企业扩容互联带宽,完善专线、光缆等网络设施,提升网络互联互通质量。(责任单位:市通管办)二二、提提升升算算力力应应用用水水平平2.支持算力应用。建立以“算力券”为核心的算力平台运营结算分担机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使用国家超算郑州中心、算力规模 100P FLOPS(每秒浮点运算次数)以上的人工智能计算中心、1000个标准机架以上的数据中心算力资源,按照算力资源使用费用的 20%予以奖励,每个使用单位年享受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算力券”,所需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按照 1:1
155、 的比例共同分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3.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对新建的 PUE(电源使用效率)低于 1.3的数据中心,或 PUE 年降低 0.01 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 150 万千瓦时以上)的现有数据中心,给予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每年不超过 1000 元的支持,其中园区级数据中心 PUE 以园区内的单栋机房楼为单位进行计算,所需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按照 1:1 的比例共同分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通管办、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4.支持行业型数据中心建设。支持建设交通、工业、水利等领域全国性或区域性数据中心,市、县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省级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56、、市财政局)5.支持算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储能设施。鼓励超算中心、智算中心、新型数据中心等因地制宜配置储能设施,提升电力自平衡能力;对配套建设储能规模在 1000 千瓦时以上储能设施的,市、县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省级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通管办、市财政局)三三、推推进进融融合合基基础础设设施施深深度度赋赋能能6.支持智慧交通建设。统筹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省级补助等财力,对新建的智慧高速、多式联运等智慧交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7.加大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支持现有加油(气)站通过改建、扩
157、建等方式建设公共充电站;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对国省道沿线充电站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除按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各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对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市、县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省级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市供电公司)8.鼓励各类主体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单
158、位的,在项目验收完成后,按照省财政奖补资金的 50%给予配套支持;对获评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相关荣誉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对接入企业数达 300 家且运营效果良好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标识注册量累计达 1000 万、有 2 个及以上典型标识应用场景且应用效果良好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通管办、市财政局)四四、突突破破发发展展重重大大创创新新基基础础设设施施9.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省
159、市共担”原则,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给予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10.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统筹资金支持前瞻引领型、战略导向型、应用支撑型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瞻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为项目建设提供充分的技术和工程储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11.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共用。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装置平台、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创新资源,加快构建创新生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12.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鼓励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市域内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 10%的后补助,每个
160、单位每年不超过 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13.支持实验室、“智慧岛”等设施建设。对实验室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由受益财政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给予最高 30%的贴息补助,省、市级财政按照 1:1 的比例共同分担。对建设期满通过省考核的“智慧岛”,根据考核结果,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五五、强强化化新新型型基基础础设设施施建建设设重重大大项项目目要要素素保保障障14.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探索设立新型基础设
161、施建设基金。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发行优惠利率专项贷款,积极组建银团。完善政银企对接机制,建立优质项目清单,定期开展政策宣讲和项目对接活动,支持社会资本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15.强化用地用能服务保障。将通信基站等相关设施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以及市政、绿地、公路、铁路、机场、地铁等公共设施应向 5G 基站建设开放并按照直供电价格结算电费,预留基站站址、通信机房、管道等建设空间,并提供通行便
162、利。支持电信企业共建共享通信管道(管孔)。鼓励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提升成本控制能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通管办)16.壮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才队伍。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培养力度,在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障、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建局)17.强化资金要素保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债券资金的投资拉动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我市已出台的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已享受其他支持政策
163、的不再重复支持。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 2.焦焦作作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办办公公室室关关于于印印发发焦焦作作市市支支持持氢氢燃燃料料电电池池汽汽车车示示范范应应用用若若干干政政策策的的通通知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 年 12 月 21 日焦焦作作市市支支持持氢氢燃燃料料电电池池汽汽车车示示范范应应用用若若干干政政策策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批
164、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437 号)精神,支持我市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氢燃料电池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一、加加大大氢氢燃燃料料电电池池汽汽车车示示范范应应用用力力度度支持新增、更新的公交车、通勤车等客车和渣土车、水泥罐车、物流车、矿山运输车、邮政用车、环卫车等货车,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二二、加加大大财财政政补补贴贴奖奖励励力力度度(一)对购置的氢燃料电池汽车进行价格补贴20232025 年示范应用期间,对我市单位或个人购置并在本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国家示范应用要求的公交、渣土、环卫、矿山运输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以享受
165、国家、省奖补政策后的车辆购置价格为基础进行补贴,其中,2023 年每车补贴 3%、2024 年每车补贴 1%、2025 年每车补贴 0.5%。(二)对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进行奖励20232025 年示范应用期间,对每个考核年度内示范应用车辆累计用氢运行里程分别达到财建 2021 437 号文件规定的 1.5 万公里、2.25万公里、3 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运营奖励。其中,设计总质量 12 吨(含)以下的货车每车每年奖励 0.3 万元;设计总质量 12 吨31 吨(含)的货车每车每年奖励 0.5 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 31 吨的重型货车每车每年奖励 1 万元;车身长度 10 米(含)以下的
166、客车每车每年奖励 0.3 万元;车身长度超过 10 米的客车每车每年奖励 0.5 万元。(三)对传统燃油(燃气)渣土车替换为氢燃料电池渣土车的给予退出补贴为加快氢燃料电池渣土车在我市推广应用,推动主城区现有经依法准入并合法经营的传统燃油(燃气)渣土车平稳退出,按照 6 年(72 个月)退出的标准,对在补贴期限内将传统燃油(燃气)渣土车替换为氢燃料电池渣土车的,根据剩余运营月数(旧车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前购买登记的,按照“72 个月旧车车辆行车证登记日期至氢燃料电池渣土车行车证登记日期之间月数”计算;旧车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购买登记的,按照“旧车车辆行车证登记日期至 2
167、025 年 12 月之间月数旧车车辆行车证登记日期至氢燃料电池渣土车行车证登记日期之间月数”计算)和氢燃料电池渣土车行车证登记日期所在年份,采用逐年递减方式给予退出补贴,其中,2023 年替换的,每车每月补 3000 元;2024 年替换的,每车每月补 2000 元;2025 年替换的,每车每月补 1000 元。各县(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退出政策。(四)支持加氢站建设20232025 年示范应用期间,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338 号)有关要求建成且日加氢能力 500 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
168、的 40%给予每座不高于 300 万元的奖励;对撬装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40%给予每座不高于 100 万元的奖励。支持 70MPa 加氢站、“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示范,具体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2122 号)有关规定执行。三三、对对氢氢燃燃料料电电池池汽汽车车放放宽宽道道路路通通行行限限制制措措施施在我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内,除交通高峰禁行、南水北调桥和万方桥禁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外,其它时段允许氢燃料电池货车通行。四四、有有关关事事项项(一)本政策中所需支持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169、原则,市直属项目支持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县(市)项目支持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城区项目支持资金按照市与区 5:5 比例共同分担。(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3 3.马马鞍鞍山山市市发发展展和和改改革革委委关关于于公公开开征征求求全全面面推推进进屋屋顶顶分分布布式式光光伏伏规规模模化化开开发发实实施施方方案案(修修订订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意意见见建建议议的的公公告告为深入贯彻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分布式光伏应用,努力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2023 年 2 月 9日市政府印发实施 全面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
170、方案(马政办秘20239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 10 月 12 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示函和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形势,市发展改革委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现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如下:一一、征征求求意意见见时时间间2024 年 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二二、意意见见反反馈馈方方式式电子邮箱:三三、联联系系人人及及联联系系方方式式联系人:袁振,杭前文 联系电话:8355647,8355630全全面面推推进进屋屋顶顶分分布布式式光光伏伏规规模模化化开开发发实实施施方方案案(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为深入贯彻
171、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分布式光伏应用,努力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安徽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安徽省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一、发发展展目目标标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发挥我市光伏应用良好基础,加强统筹谋划和数字赋能,全面统筹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大规模、高质量开发,“十四五”末全市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装机占可开发资源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大幅提升、绿色电力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用能结构稳步优化,加快构建以光伏发电为主体的新型能源体系。二二、基基本本原原则则(一)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
172、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作用。强化光伏应用示范带动,将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打造成市场化程度高、普及面广、高质量发展的惠民实事工程。(二)坚持统筹安排和整体推进。统筹旧城改造、美丽乡村、未来社区、招商引资等工作,在客观真实摸查屋顶资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各地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规划,根据各类屋顶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和开发难易程度,科学安排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批有序推进。(三)坚持因地制宜和就近消纳。发挥区域资源优势,积极推进集中式与分布式光伏并举发展。优先支持建设条件好、用电量大、电力消纳有保障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有序推进复
173、合型集中式光伏电站。(四)坚持规范管理和安全可靠。严格执行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并网、运维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严守安全底线,强化并落实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和属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光伏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三三、重重点点领领域域(一)“光伏+”公共建筑党政机关要带头推进光伏建设,利用办公楼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 50%以上,屋顶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且具备安装条件的,须 100%安装光伏。力争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方安装比例达到 40%以上。推动各类国有企业、体育馆、展览馆等
174、公共机构利用屋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二)“光伏+”院校全市大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利用行政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宿舍等屋顶、车棚顶及闲置用地建设光伏设施,打造阳光校园、幼儿园,开展节能减碳绿电科普教育。学校新建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满足结构性安全、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三)“光伏+”医院鼓励全市医院利用住院楼、门诊楼、车库等屋顶
175、建设光伏设施。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利用门诊楼等屋顶、车棚顶及闲置用地建设光伏设施。医院可利用的屋顶安装面积比例达到 4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四)“光伏+”商业鼓励在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宾馆、餐饮、影院、大剧院、会展中心、仓储物流园区、商务写字楼顶及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推动旅游度假区、公园、游乐园、文博院馆等文化旅游景区利用游客集散中心屋顶、管理用房屋顶、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打造具有光伏特色的旅游景区。力争各类商业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 30%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市城管
176、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五)“光伏+”农业推广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等低碳农业模式,支持在符合政策的农作物大棚、农业管理用房屋顶、可利用空地建设光伏设施,发展低碳零碳农业模式。鼓励设施畜(禽)养殖业结合牧业生产,在畜(禽)舍上方建设光伏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湿地保护管控、严守生态红线基础上,支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滩涂、水域稳妥推进光伏设施建设。鼓励在养殖鱼塘等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六)“光伏+”工业鼓励在经济开发区、科
177、技园区、小微产业园区等开发园区标准厂房屋顶及车棚顶建设集中连片光伏设施,打造分布式光伏示范区。新建工业厂房及配套用房,按照“宜建尽建、愿建尽建”的原则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比例达到 50%以上,其中年综合能耗超过 1000 吨标准煤且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新上项目厂房,力争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 100%,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 100%。鼓励新建厂房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七)“光伏+”居民鼓励在城市联排别墅、住宅小区、公寓楼
178、、安置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屋顶及庭院、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大力推进光伏应用,打造一批光伏社区。鼓励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文化礼堂等大楼屋顶建设光伏设施,提高村集体收入。鼓励村民利用自建房屋顶、庭院和周边空地建设光伏设施,加快绿色能源在农村普及与发展,打造一批光伏村。力争村集体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比例不低于 4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八)“光伏+”交通支持在车站、公交站亭、公路服务区、高速收费站等上方屋顶建设光伏设施,具备安装条件的车站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 40%以上;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大
179、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全部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在路灯、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领域推动光伏应用,打造绿色智慧交通。在确保安全稳定前提下逐渐将传统能源交通信号系统改造为光伏发电系统供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马鞍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四四、重重点点任任务务(一)创新统筹开发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政策支持”的方式,鼓励多方资本参与,探索集投资、建设、运营为一体的专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模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二)
180、精准摸排可开发资源。按照行业主管和属地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摸排各类可利用开发资源,组织编制全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总体方案,按照各类建筑和设施屋顶安装光伏比例目标,充分考虑屋顶建设条件和负荷消纳能力,制定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分类分批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各行业主管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强化光伏发电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规范开发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等作为项目备案和开发建设的门槛。做好项目备案信息核实,及时组织清理备案满2 年未实质开工建设的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密切跟踪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及早开工及早并网。(责任单
181、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四)强化电站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全市能源管理平台,实现全市光伏电站统一在线监管,组建专业的运维服务与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对光伏电站运维管理。鼓励存量电站改造提升,通过设备更换、组件自清洁改造等方式,提高发电效率降低运维成本。强化光伏电站运行效率综合评价及质量抽查,将单位装机发电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五)做好光伏发电消纳。注重开发应用与电网接入有效衔接,综合考虑本地区电网承载及消纳能力,做好区域电力平衡。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提升高比例光伏并网适应性,保障光伏项目大
182、规模接入需求,确保大量分布式光伏并网后安全稳定运行。加快光伏储能设施建设,鼓励光伏电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撑及一定调峰能力。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可接入容量和不宜接入区域清单发布机制,实现合理有序并网消纳。(责任单位:马鞍山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六)探索新型发展模式。创新“光伏+”应用,开展“光伏+5G”、“光伏+制氢”、“光伏+数据中心”、光储充一体化等新应用探索研究。探索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实现光伏、储能、热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系统等集中应用,促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183、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五五、保保障障措措施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马鞍山市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全市光伏应用发展。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要相应建立工作专班,健全组织架构和职责体系,做好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二)强化政策支持。实施电价补贴退坡政策,对 2023 年当年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后次年实际发电量按 0.2 元/千瓦时的标准
184、给予电价补贴;对 2024 年当年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后次年实际发电量按 0.1 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25 年起并网投运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不予补贴。全面落实用能抵扣政策,“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三)强化要素支撑。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实施促进光伏发展的绿色保险、绿色债券及信贷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挂牌上市、发债融资等形式,吸引民营资本、风险投资等资金参与光伏开发利用。鼓励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和融资服务平台,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企业光
185、伏项目融资服务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马鞍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四)强化考核机制。市各行业主管单位要按照任务要求,制定各领域促进光伏应用发展细化方案,明确推广计划,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将光伏发展作为能源低碳转型发展工作的重点,按照年度发展目标,落实光伏开发任务。建立定期通报和考核评价制度,及时通报各县区、开发园区光伏开工及并网进度,总结梳理经验做法,做好创新亮点宣传,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将光伏发展情况纳入各县区、开发园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各行业主管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
186、区管委会)广广东东省省1 1.东东莞莞滨滨海海湾湾新新区区促促进进新新型型储储能能产产业业发发展展扶扶持持办办法法为抢抓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滨海湾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一流储能产业中心,根据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东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滨海湾新区登记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从事新型储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本办法所指
187、新型储能产业是指以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为主的储能产业(抽水蓄能除外),包括储能电池、储能材料、核心设备、系统集成、检测建设运维、储能应用、回收利用等领域。重点支持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核心技术研发和数字能源等领域。第二条【龙头企业招引扶持】(一)项目投资奖励。重点支持引进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对投资规模在 5 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总投资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奖励,并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二)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迁入的新型储能企业,自投产后第
188、二个会计年度起,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25%,给予连续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1 亿元的经营贡献奖励。第三条【储能产品展销生态搭建扶持】(一)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新区设置展销中心。构建“滨海湾展销+大湾区制造+海内外市场”为核心的储能产品产销体系,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储能展示中心,针对工商业储能、家庭储能、便携式储能等终端产品打造一站式、多领域、全产业链的商贸采购对接交流平台,对入驻企业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 50%且不高于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依托产业
189、载体成立销售子公司开展储能终端产品贸易的新型储能企业,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 70%且不高于 7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二)支持储能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提升储能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定期以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等形式积极推介滨海湾储能品牌。对参加境内外线下专业展会的储能企业,在国家、省、市各级政策资助基础上,按境外展实缴展位费的 20%、境内展每个标准展位3000 元的标准予以补充资助,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第四条【数字能源高地建设扶持】(一)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减碳降碳。优化能源管理整体解决方案,革新数
190、字化能源托管模式,助力能源消费端节能降耗提质增效,支撑构建灵活互动、开放共享的综合能源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充换电站、建筑空调、5G 通信基站、大数据中心、专用配电房等加装边缘控制终端,建设能源在线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对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能力且符合相关标准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支持。(二)打造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稳步拓宽电网侧先进储能项目示范应用,鼓励电网企业在新区关键节点合理布局储能项目,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应用,推动新区企业在数据中心、5G 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场景因地制宜布局用户侧储能电站。对新型储能示范项
191、目,经认定后,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 0.2 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 3 年,同一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第五条【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扶持】(一)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针对储能产业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破性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研发项目符合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在市级资助基础上,按 1:1 予以额外补助,单个项目各级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二)布局建设储能创新载体。鼓励从事新
192、型储能产业生产研发的企业、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在新区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需求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储能研发机构,按不高于该研发机构设立后年度建设投入的 20%,连续三年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创新载体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200 万元奖励。第六条【储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落户新区,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不高于该机构设立后实际建设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193、 200 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新型储能企业新产品开展产品认证,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经核准,按实际发生额的 5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七条【储能产业园区建设扶持】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先进储能研发制造园区,持续推动产业园区能级提升。对新区范围内新型储能企业入驻的产业园区,入驻后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第八条【优质储能产业空间供给扶持】(一)实行新型储能企业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由
194、新区选取合适地块作为试点项目用地,按照东莞市高品质、低成本产业空间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符合政策条件的开发主体承建运营,按“总成本+微利”模式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进行分割销售或租赁。(二)租赁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租赁产业用房的,每年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年租金总额的 50%给予租房补助,最高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每月 50 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 3 年。产业用房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储能人才配套扶持】(一)支持引进新型储能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对重点储能企业在东莞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每人每月最高 2000 元给予租房补助,连
195、续补助不超过 5 年。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 10 人,每人获得市、新区两级住房补助不超过其实际租房支出。属于国家、省认定的储能技术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经企业推荐,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可享受科研、创业、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每年最高可获 100 万元的奖励。(二)高管个人所得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中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 50 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年所得税超出15%的部分,给予特殊人才奖励,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 3 年。第十条【附则】(一)本办法涉及的国家、省、市级配套奖励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下拨文件为准。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
196、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获得国家、省、市、新区各级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事项实际总投入的 75%。同一主体在新区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本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二)本办法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奖励企业(项目)数量以及最终奖励金额。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
197、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特别扶持。(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及经济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新区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四)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BHWDR-2023-007)贡献的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
198、予特别扶持。(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及经济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新区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四)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BHWDR-2023-007)2 2.宝宝安安区区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印印发发宝宝安安区区关关于于促促进进新新能能源源产产业业高
199、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若若干干措措施施的的通通知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23 年 12 月 23 日宝宝安安区区关关于于促促进进新新能能源源产产业业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的的若若干干措措施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抢抓“3060”双碳目标、“双区”驱动、“双改”示范重大发展机遇,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 年)等文件精神,实现我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新能源产业高端核心区”和“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示范区
200、”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一一、重重点点支支持持领领域域为全力构建以光伏、新型储能、智能电网和综合能源服务为核心发展领域,以氢能为前瞻布局领域的“4+1”新能源产业体系,本措施重点支持光伏产业的节能环保硅料、下一代晶硅电池(Topcon、HJT、XBC)、薄膜太阳能电池、先进逆变技术等领域;新型储能产业面向先进储能技术(新型锂离子电池、钠盐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电池、超级电容等)的原材料、元器件(IGBT、MOSFET、DSP 等芯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领域;智能电网的柔性交直流配电、智能微网、液冷超充等领域;综合能源服务的虚拟电厂、车网互动、
201、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直柔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等领域;氢能产业的氢气制储运、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系统核心材料及零部件等领域;以及上述产业的其他前沿技术领域。二二、培培育育壮壮大大企企业业主主体体(一)引导企业深耕厚植。支持本地生态主导型龙头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做大做强,大力培育一批技术门槛高、市场前景好的“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骨干企业,以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对年产值增量 1 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按每 1 亿元产值增量奖励 15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4500万元的奖励。(二)加强规上企业培育。积极培育一批成长型新能源企业,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
202、、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一流产业生态系统,提升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上年度首次实现纳统,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新能源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支持优质企业落户。抓住国内外传统能源头部企业向新能源转型趋势,以“延链补链强链”为目标,瞄准优势企业实行定向招商,充分挖掘龙头企业核心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来深投资意愿,优先引导引领性、带动性强的重点产业项目和优质企业落户宝安,提升对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带动作用。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全球新能源 500 强大型能源企业总部或其子公司,在我区租用办公场地的,给予首年 100%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四
203、)提供产业空间保障。依托城市更新和“工业上楼”项目,围绕光伏、新型储能、智能电网、综合能源服务、氢能等重点领域,建设新能源产业专业园区,积极构建新能源研发和制造核心承载区。鼓励新能源产业专业园区制定配套的租金优惠措施。(五)加快先进产品规模化量产。提升新能源产业制造水平,加大对企业在本区面向重点产业支持领域关键环节生产线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建)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10%给予事后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三三、强强化化创创新新能能力力建建设设(六)推动创新研发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整合各类创新要素,加快构建以
204、市场为导向的新能源产业集群创新体系。鼓励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在我区搭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试基地等创新载体,建立技术研发、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市场拓展等公共服务平台,力争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七)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重点支持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对年产值达 20 亿元及以上、5 亿元及以上、5 亿元以下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 5%、7.5%、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八)强化高
205、端人才团队激励。面向全球引进细分领域知名研究机构和人才团队,全方位提升我区新能源产业的创新“源动力”。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才(团队)等可按“凤凰英才计划”“卓越工程师计划”等区人才政策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奖励补贴、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等政策。(九)提供科技金融支持。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优的新能源企业融资,对获得银行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四四、加加快快示示范范推推广广应应用用(十)支持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企业在本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充分考虑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或预留屋顶光伏(BAPV)建设条件,
206、优先采用市场竞争力强、技术水平高的产品,建设一批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带动光伏制造业稳健发展。(十一)支持开展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稳步拓宽先进储能项目示范应用,优化构建储能商业模式。围绕本区范围内的输变配电设施、大数据中心、5G 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开展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融合项目示范,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 2 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 200 元/千瓦时的补贴,对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300 万元。(十二)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项目。支持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一体化、集中供冷、能源托管
207、、微电网、氢能应用、碳捕集与封存、近零碳试点等绿色低碳项目,高标准建设一批带动效应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推广应用标杆项目,实际建设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十三)支持打造快充及超充示范站。为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我区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助力深圳市实现打造世界一流“超充之城”目标,重点支持区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发展,围绕机场、高铁枢纽、邮轮码头、公交场站、会展中心、市政公园、核心商圈、高速服务区、灯塔工厂、重要政务场所等区域,引导建设一批技术领先、场景全覆盖的快速充电、车网互动及超级充电示范站。对具备车
208、网互动功能,且包含单枪同时满足最大充电功率不低于 480kW、最大输出电压不低于 1000V、最大输出电流不低于 500A条件的公用超充设施,按超充电堆设备投资额的 3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充电场站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五五、加加强强能能源源开开放放合合作作(十四)加大高水平开放合作。抢抓全球光伏、新型储能产业爆发式增长机遇,充分发挥“湾区核心”区位优势,加大对世界 500 强、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卡脖子”科技攻关项目等外资招引力度。鼓励我区新能源企业与国内外规模较大的知名能源投资建设企业联合开展项目建设,拓宽新能源项目“引进来”渠道,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209、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围绕光伏、新型储能、智能电网领域,对获得海运运输证书、境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照单张证书实际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万元、2 万元、4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十六)支持企业标准创新。支持新能源企业或机构推动高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研制,或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六六、附附则则(十七)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已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的法人。本措施与区级其他同类优惠措施、前海合作区同类优惠措施不重复资助,由企
210、业自主选择申报。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十八)本措施自 2024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本措施相关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由区发展改革局另行制定和发布,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3 3.盐盐田田区区住住房房和和建建设设局局关关于于向向社社会会公公众众征征集集盐盐田田区区绿绿色色建建筑筑与与装装配配式式建建筑筑发发展展专专项项扶扶持持办办法法(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建建议议的的公公告告为促进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有序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规划和发展目标,规范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根
211、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深建设202220号)和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深建设202218 号)、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促进办法(深盐建规20231 号)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田实际,对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深盐建规20201 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为促进盐田区
212、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有序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规划和发展目标,规范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深建设202220号)和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深建设202218 号)、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促进办法(深盐建规20231 号)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田实际,对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深盐建规20201 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
213、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一一、征征集集时时间间2024 年 1 月 12 日至 1 月 28 日二二、征征集集建建议议要要求求(一)建议内容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符合我区实际;(二)建议形式要求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可操作性;(三)建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凡出于个人目的建议不在征集范围内。三三、征征集集方方式式请将相关建议项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于 2024 年 1 月 28 日之前发送至 。我们真诚期盼您的宝贵建议!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2024 年 1 月 12 日盐盐田田区区绿绿色色建建筑筑与与装装配配式式
214、建建筑筑发发展展专专项项扶扶持持办办法法(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促进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有序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规划和发展目标,规范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2022 年 3 月 28 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号)、深圳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深建设202220 号)和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深建设202218 号)、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
215、建筑促进办法(深盐建规2023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建筑节能、绿色物业、智能建造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相关活动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社会投资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研发用房、产业用房等)建筑工程,包括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智能建造、“光储直柔”、既有建筑绿色化或节能改造、绿色物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区绿色建筑
216、和建筑节能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智能建造、“光储直柔”、建筑节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商议重大事项和提出决策建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第二二章章 扶扶持持对对象象和和标标准准第五条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阶段设立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第六条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一)新建绿色建筑建成标识项目;(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三)既有
217、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六)装配式建筑项目;(七)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示范/标识项目;(八)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项目;(九)智能建造项目;(十)“光储直柔”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十一)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第七条申请发展资金的单位及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二)申报项目在本行政区内实施;(三)符合第六条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四)本办法发放的发展资金应由获得相关证书的单位申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获得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
218、示范/标识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申报。第八条发展资金补贴奖励标准:(一)新建绿色建筑建成标识项目: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按建筑面积,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三十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六十元。其中,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一百万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两百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按建筑面积,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三十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六十元。其中,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一百万元,国家三星
219、级或深圳市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两百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通过节能量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二十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十五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百分之四十,上限为一百万元;(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获得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一星级补贴十万元,二星级补贴二十万元,三星级补贴五十万元,总资助额不超过前一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同一项目获得更高星级标识,申请资助额度应减去之前相应等级标识的资助金额;(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拆
220、除重建类项目引进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十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六十万元。(钢结构建筑面积不计入补贴面积);(六)装配式建筑项目:达到国家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 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70 分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八十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两百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政府回购或定价销售的项目、获得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发展资金不予资助;(七)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示范/标识项目:达到现行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相关标准,并获得国家
221、或广东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七十五元。资助上限为两百五十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八)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项目:获得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十元。资助上限为五十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三;(九)智能建造项目:工程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建筑等领域特色应用场景项目,对列为国家、省、市示范试点的项目按其项目建设投资额的 10%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资助。(十)“光储直柔”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应用“光储直柔”技
222、术,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构建城市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对于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光储直柔”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每千瓦直流负荷补贴 3000 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 200 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成本的 30%。(十一)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国际、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相关重要奖项的,经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可或奖励后,发展资金予以 1:1 同步奖励。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资金不予资助:(一)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二)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223、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三)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未满 1 年的;被深圳市内建设部门红牌警示未满 1 年的;(四)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 3 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 1 年的;(六)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七)申报项目使用国有投资资金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八)已享受区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资助的;(九)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盐田区有关规定的。第第三三章章申申报报程程序序和和材材料料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申报条件为:(
224、一)新建绿色建筑建成标识项目须获得绿色建筑建成标识证书;(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须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需通过节能量审核,申报时项目必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须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须按要求办理房屋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引进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并完成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六)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须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范例)项目的证明文件,以及竣工验收后经复核达到国家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AA 级及以上,或广东省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 级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
225、筑评分规则70分及以上的证明材料;(七)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建筑示范/标识项目需达到现行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且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项目;(八)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项目需符合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 BIM 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 BIM 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九)智能建造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示范试点项目。(十)“光储直柔”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需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光储直柔”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十一)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国际、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相关重要
226、奖项。第十一条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一)发展资金申请表,附申报材料清单;(二)项目简介,包括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项目概况,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等;(三)建筑面积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房地产权登记证明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四)项目证明材料,即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能效测评等级证书、改造项目验收报告、节能改造项目核验意见、绿色建筑认证证明、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认证证明,竣工验收后经复核达到相关标准的证明材料、深圳市超低能耗、近零(零)能耗或零碳建筑认证证明、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分项能耗数据接入深圳市建
227、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的证明文件、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废弃物处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五)项目单位证照,即营业执照、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六)相关票据证明材料:提供可证明项目已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有效票据(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附项目投入清单,二者应相符;(七)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获得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相关凭证等。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合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申
228、请:(一)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数据不实及弄虚作假情况的;(二)申报资料未按本办法提交或提交不完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第四四章章审审批批和和拨拨付付第十四条 资金的评审及公示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二)专家评审。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三)工作小组会议商议。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和拟拨付资金情况提交工作小组会议商议,并出具决策建议;(四)公示。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工作小组提出的决策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资金补贴或奖励名单及金额,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
229、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指标,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发展资金按盐田区资金拨付审批程序进行发放,并实行年度预算规模总控,如扶持项目数量及金额超过年度总额,按项目申报先后顺序予以扶持,剩余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第第五五章章管管理理和和监监督督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资助的单位,要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该单位的发展资金申请。第十八条区审计局要依法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区住房建设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
230、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区财政局要做好发展资金的年度安排和拨付。第十九条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第六六章章附附则则第二十条 2023 年 7 月 30 日至本扶持办法修订完成出台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认定标准的实施日期在此期间且符合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深盐建规20201 号)第六条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的项目,按照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深盐建规20201 号)纳入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资助范围内的项目除申请国家、
231、省及市级资金资助外,可同时申请区级资金补贴。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或盐田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一种资金支持,不予重复补助。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X 月 XX 日施行,有效期为 X 年。4 4.惠惠州州市市能能源源和和重重点点项项目目局局 惠惠州州市市财财政政局局关关于于印印发发惠惠州州市市推推动动新新型型储储能能产产业业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资资金金(支支持持应应用用方方向向)管管理理实实施施细细则则的的通通知知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惠州市推动新
232、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应用方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反映。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惠州市财政局2024 年 2 月 1 日惠惠州州市市推推动动新新型型储储能能产产业业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资资金金(支支持持应应用用方方向向)管管理理实实施施细细则则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应用方向)(以下简称“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惠府办2023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
233、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是指为培育壮大我市新型储能产业规模,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奖励的资金。第三条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第第二二章章职职责责分分工工第四条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负责统筹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的实施工作;测算奖励资金金额,编制资金预算;指导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并指导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库项目;协助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按要求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预算
234、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审核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企业申报;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第第三三章章支支持持范范围围、对对象象和和方方式式第七条国家或省级储能示范项目类。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上一年度国家或省储能示范项目名单确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第八条 2023 年投产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类。采取事
235、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并网时间节点和放电量确定,给予投资主体不低于 0.15元/千瓦时的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 万元。第第四四章章预预算算编编制制及及资资金金下下达达第九条 预算编制: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组织开展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根据预申报情况测算资金金额,编制资金预算,制定绩效目标。第十条 项目入库:(一)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下发年度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二)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县(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申报企业应当按时将纸质材料和
236、电子版材料提交到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对县(区)报送的申报材料,成立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竞争性评审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四)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入库项目,并向社会公示项目入库结果,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项目库储备。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第十一条资金下达:奖补金额和企业名单经集体审议报批、社会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和拨付资金。县(区)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
237、下达到企业。第第五五章章监监督督检检查查及及绩绩效效评评价价第十二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资金申报通知;(三)资金分配结果;(四)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十三条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监督核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根据已制定的资金绩效目标,
238、指导各县(区)做好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五条新型储能应用发展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第六六章章附附则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惠府办202320 号)实施期限一致。5 5.惠惠州州市市惠惠阳阳区区人
239、人民民政政府府办办公公室室关关于于印印发发惠惠州州市市惠惠阳阳区区关关于于支支持持实实体体经经济济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若若干干措措施施(2 20 02 24 4 年年修修订订版版)的的通通知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 年修订版)业经六届区委第 95 次常委会会议、六届 64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 年 2 月 21 日惠惠州州市市惠惠阳阳区区关关于于支支持持实实体体经经济济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若
240、若干干措措施施(2 20 02 24 4 年年修修订订版版)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实施制造业当家“一把手”工程,更高立起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柱,挺起高质量发展“产业脊梁”,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2339 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办202317 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23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再次修订如下。一一、降降低低企企业业建
241、建设设成成本本(一)支持高标准厂房建设。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累计完成固定资金投资纳统 1 亿元以上且总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2.5 的工业项目,新建 4 层以上带工业电梯的厂房,超出 4 层部分按建筑面积 40 元/平方米给予区财政资金奖补,单个项目累计奖补不超过 100 万元。(二)支持租赁厂房企业稳定经营。对于通过租赁工业厂房开展生产经营,上年度工业产值 5000 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 50%的工业企业租用的用于生产的厂房,按照 5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区财政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上年度工业产值 1 亿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 30%的工业企业租用的用于生
242、产的厂房,按照 5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区财政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二二、推推动动工工业业企企业业上上规规模模(三)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1.对上一年度首次“新升规”的工业企业(不含当年新投产企业),在市级及以上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专项资金支持,累计共奖励 20 万元。2.对当年新投产当年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在市、区财政累计奖励10 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奖励 10 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不含)的,在市、区财政累计叠加奖励 10 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奖励 10 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 1 亿元(含)至 5
243、 亿元(不含)的,在市、区财政累计叠加奖励 20 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奖励20 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不含)的,在市、区财政累计叠加奖励 50 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奖励 50 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 10 亿元(含)以上的,在市、区财政累计叠加奖励 100 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奖励 100 万元。三三、支支持持工工业业项项目目投投产产纳纳统统(四)支持工业平台企业加快招商。对 2022 年引进工业项目入驻且入驻项目 2023 年投产上规纳统的,每上规纳统 1 家企业,区财政给予工业平台企业(含 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新竣工验收且建筑面积达 20
244、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业主单位)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2023 年引进工业项目入驻且入驻项目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纳统的,每上规纳统 1 家企业,市、区财政累计给予工业平台企业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2021 年至 2023年期间新竣工验收且建筑面积达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业主单位,2023 年引进工业项目入驻且入驻项目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纳统的,每上规纳统 1 家企业,区财政给予工业厂房业主单位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给予单个工业平台企业和工业厂房业主单位最高奖励均不超过200 万元。四四、支支持持企企业业实实施施技技术术改改造造(五)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
245、纳入省级、市级技改资金资助计划,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 20%予以奖补,省级、市级单个项目最高奖补分别不超过 5000 万元、100 万元。对 2023 年(含)以后申报省、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并完成入库公示,但未获得省、市奖补的,可申请区级技术改造奖补,参考省、市级技术改造奖补办法,区财政给予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 50 万元。五五、支支持持骨骨干干企企业业提提能能增增量量(六)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 2023 年工业总产值较上一年度增加 1 亿元(含)及以上且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部分给予 1的奖励,市、区财政累计给予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246、100 万元。(七)鼓励制造业企业晋档升级。工业增加值年增长超 20%(含)且增加值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水平的工业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超过 10 亿元(含)、50 亿元(含)和 100 亿元(含)的,市、区财政累计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八)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本地企业在境内 A 股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我区的企业,在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我区投资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广东省制造业 500 强前 100 名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九)推动企业
247、成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在上级资金奖励基础上,区财政分别增加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六六、鼓鼓励励企企业业数数字字化化转转型型(十)鼓励建设数字经济应用示范新场景。对已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并在生产经营中应用 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形成典型应用场景的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 50%的配套奖励。(十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获得国家或省的 5G 应用、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大数据、人工智能示范项目或骨干企业等称号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 50%的配套奖励。(十二)培
248、育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对能够为我区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提供第三方独立服务,并在惠阳区内有典型服务案例的上云上平台服务商,经惠州市认定为上云上平台服务商的,区财政给予奖励 20 万元。七七、推推动动新新型型储储能能产产业业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十三)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含新型储能制造业及其配套生产性服务业)加大新设备投资。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自动化水平。自2023年起新购置设备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无获得省、市、区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0.5%给予区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十四)支持新型储能企业租
249、赁厂房扩大规模。对符合本政策“(二)支持租赁厂房企业稳定经营”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租金补贴上限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提高至不超过 20 万元、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提高至不超过 50 万元。(十五)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做大做强。针对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对符合第(六)条奖励措施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其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部分增加 0.5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0万元。(十六)鼓励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对新建成并网运营且装机容量 1 兆瓦时及以上的工商业储能项目,自并网投运次月起,区财政按照0.2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放电量补贴,补贴期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
250、 30 万元。(十七)支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每年遴选不超过 3 个新型储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业主 5%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 50 万元。八八、推推动动绿绿色色制制造造发发展展(十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体系建设。新获评工信部认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单个项目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新获评工信部认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每个型号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九九、支支持持产产业业人人才才发发展展(十九)支持引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大力引进国家、省级、
251、市级领军人才到惠阳工作,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补贴。积极引进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对带科技成果来惠阳转化且预期项目产值和经济贡献较大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补贴。(二十)支持引进培养工程师人才。定期评选一批惠阳区卓越工程师和杰出工程师,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2 万元、1 万元的资金扶持,并享受我区相关人才政策。鼓励工程师人才申报职称,对新申报成功中级、高级职称的工程师,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0 元、5000 元奖励。(二十一)支持引进培养高技能人才。开展“技能人才”培育工程,定期评选一批惠阳区区管首席技师,区财政给予每人 1 万元资金扶持。鼓励优秀技能人才通过竞赛平台提
252、升水平,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并获奖的技能人才和培养单位,根据其参加的评比层次和奖励层次,区财政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十十、推推动动商商贸贸企企业业发发展展壮壮大大(二十二)支持商贸企业升规纳统。对上一年度首次“新升规”的商贸企业,在市级及以上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专项资金支持,累计共奖励 6 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在我区新设立销售公司并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在享受上述“新升规”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增加奖励 6 万元。(二十三)支持企业壮大经营规模。1.对上一年度营业额超 1000 万元(含)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餐饮、住宿企业,奖励 3 万元;
253、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超 20%(含),区财政给予奖励 5 万元。2.对上一年度销售额、零售额实现正增长的商贸企业(含分支机构)且按照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给予资金奖励。销售额同比增量 5000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不含)或零售额同比增量 25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以下(不含)的,奖励 5 万元;销售额同比增量 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不含)或零售额同比增量 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不含)的,奖励 10 万元;销售额同比增量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不含),奖励 20 万元,每增加 1 亿元奖励 10 万元;销售额同比增量 5 亿元以上的,
254、在市、区财政按不高于销售额增量的0.05%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 1:1 的比例叠加奖励,单个企业奖补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零售额增量达到 1 亿元以上,市、区财政按不高于零售额增量的 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补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二十四)推动传统商业转型升级。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积极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商业”,建立统一结算系统,并按照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30 万元。(二十五)加大东西部协作消费。鼓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到贞丰县当地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采购农畜牧产品、特色手工艺品的,上一
255、个会计年度订单额合计达 2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不含)的,区财政给予单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次性 2 万元奖励;上一个会计年度订单额合计达 50 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给予单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次性 5 万元奖励。(二十六)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1.鼓励中大型商贸企业积极承办我区大型促消费活动,对活动的承办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区财政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2.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具有影响力的促消费活动,对于影响力大、活动成效显著的大型促消费活动的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区财政资金奖补。对单个企业当年促消费活动宣传推广费用的奖励不超
256、过 10 万元。(二十七)促进汽车消费。1.支持汽车品牌在我区开设销售首店(4S 店)。区财政对首次入驻汽车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2.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在惠阳区域内举办展销会,区财政对面积达5000 平方米(含)以上或参展企业达 10 家(含)以上大型车展的主办企业或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贴;对积极参与车展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参展面积达 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 10000元一次性补贴;参展面积在 500 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每家企业给予5000 元一次性补贴。十十一一、促促进进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二十八)支持电子商务应用推广。1.对
257、在我区开展电子商务(下称电商)业务企业,其自建自营平台建设成本或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委托电商服务企业产生的宣传、引流、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一年内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20%的补助。线上交易额达到 3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或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线上交易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或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2.对利用 O2O(线上对线下进行交易)解决方案、移动商城、APP应用等方式开展交易、物流、配送、专业服务等经
258、营活动实现深度融合的商贸流通企业,按其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补。其中,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3000 万元(不含)以下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对新落户企业首个年度无增长要求,下同),或线上+线下交易额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不含)以下且线上交易额增长率超过 10%(含),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或线上+线下交易额达到 1 亿元(含)以上且线上交易额增长率超过 10%(含),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3.对销售惠阳地区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或开展精准帮扶销售惠阳地
259、区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的电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线上销售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上一年度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线上销售额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上一年度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线上销售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二十九)培育壮大电子商务规模。对已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电商企业进行成长性奖励。1.上一年度年销售额 10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不含)以下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5
26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若同比增长 20%以上的,区财政增加奖励 5 万元。2.上一年度年销售额 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不含)以下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若同比增长 20%以上的,区财政增加奖励 10 万元。3.上一年度年销售额 1 亿元(含)以上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若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区财政增加奖励 10 万元。(三十)扶持跨境电子商务载体发展。1.对在惠阳区跨境电商分拣清关中心经营清关业务的平台运营企业,区财政按上一年度清关查验设备投资额 30%给予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2.对在惠
261、阳区跨境电商分拣清关中心经营清关业务的企业,区财政按上一年度实际清关货物价值的 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惠阳区注册登记的跨境物流企业,区财政按上一年度实际清关货物价值的 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150 万元。(三十一)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举办活动。鼓励我市电商行业协会在我区开展电商课题研究、合作交流活动、论坛峰会等,相关活动方案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备案后,每场活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其中,区财政给予惠阳区内的电商行业协会每年奖补不超过 30 万元、给予我市其他地区的电商行业协会每年不超过 15万元。(三十二)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1.对惠阳区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进
262、行硬件升级改造(含配套设施)面积达 2 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电商企业达 30 家(以工商注册为准),且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 5000 万美元的,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资金奖补,按照硬件升级改造总投入的 50%给予资金奖补,单个园区累计奖补不超过 500 万元。2.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招商奖励,入驻的企业年度线上交易额达1000 万元(含)以上的,每引进 1 家,区财政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2 万元奖励。3.对入驻园区经营一年以上且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商、货代、报关、金融、财会、市场开拓、业务运营、人才培养等电子商务关联业务的企业,第一年按照 4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区财政租金补贴,第二
263、年按照 2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区财政租金补贴。十十二二、鼓鼓励励外外贸贸企企业业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三十三)支持进口增量。对纳入我区统计的外贸综合服务和外贸供应链企业,首次实现年度进口总额(海关纳统数)50 亿元以上(含)的,区财政奖励 50 万元;首次实现年度进口总额(海关纳统数)100 亿元以上(含)的,区财政奖励 100 万元;首次实现年度进口总额(海关纳统数)200 亿元以上(含)的,区财政奖励 200 万元。企业设立第二年起,年进口总额超 100 亿元(海关纳统数)且对比上年度增长 10%以上的,区财政奖励 50 万元;对比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区财政奖励 100万元。单
264、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十十三三、实实施施标标准准化化战战略略构构建建推推动动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的的标标准准体体系系(三十四)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化制定工作。每主导制定(修订)1 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 万元。每主导制定(修订)1 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每主导制定(修订)1 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6 万元。每主导制定(修订)1 项地方标准(不含农业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每主导制定(修订)1 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
265、资助额度不超过 3 万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每主导制定 1 项产品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声明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5 万元。完成 1 项国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完成 1 项省标准化科研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对牵头承办惠阳区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每承担 1 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一次性资助 15 万元;对于标准化主管部门终期考核(验收)获得“优秀”等级的项目,可再申报资助 5 万元。本措施适用于在惠阳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商贸企业分支机构除外
266、)。涉市、区两级财政配套奖补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分级承担。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区相关部门 3 个月内修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适时评估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本措施自 2024 年 2 月 2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视我区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措施规定事项如与新出台政策(包括本级、上级)有冲突的,以新政策为准。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6 6.关关于于公公开开征征求求东东莞莞市市新新型型储储能能电电池池产产
267、品品出出口口认认证证资资助助工工作作指指引引(2 20 02 24 4 年年修修订订稿稿)东东莞莞市市新新型型储储能能示示范范应应用用资资助助工工作作指指引引(2 20 02 24 4年年修修订订稿稿)意意见见的的公公告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10 月印发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东发改2023187 号)。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响应行业发展诉求,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 2024 年相关工作指引的修订工作,编制了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
268、2024 年修订稿)和 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2024 年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有关修订将于正式印发后生效,在印发前仍参照原版执行。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 2024 年 3 月 13 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提交。1.电子邮箱:dgfg_;2.电话:0769-22033289;3.来函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 99 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创新和产业发展科(邮政编码:523888)。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附件件 1 1 东东莞莞市市新新型型储储能能电电池池产
269、产品品出出口口认认证证资资助助工工作作指指引引(2 20 02 24 4 修修订订稿稿)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 号)第三点第(九)条,制定本工作指引。一一、申申报报对对象象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二二、申申报报条条件件(一)面向欧盟、美国、日韩等国际市场,首次取得应用于新型储能领域的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证书,且符合附件中的支持方向要求。(二)申报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三)项目对应的产品在相应国际市场实现销售。(四)项目对
270、应的产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一年内。证明材料包括通过国外电池产品监管部门审批认证等。(五)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三、资资助助方方式式与与标标准准(一)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新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二)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三)认证费用不包含测试样品费用。(四)本项资金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确定最终资助比例和金额
271、,资金用完即止。四四、申申报报材材料料(一)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申请表;(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三)项目单位资质材料;(四)项目产品取得的出口认证报告及相关文件(含企业认证申请资料、签订合同、缴费资料、认证机构受理资料、有效认证证书、证书查询途径等);(五)项目在国际市场实现销售的相关材料(含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及提单等);(六)关于项目所申报费用不包含关联交易的承诺材料;(七)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五五、申申报报流流程程(一)组织申报。每年 56 月开展一次组织申报工作,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单位登陆“莞财扶助”(http:/ 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
272、议的项目,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五)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六六、监监督督检检查查(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
273、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三)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附附件件 1 1-1 1 电电池池产产品品出出口口认认证证支支持持方方向向电池产品出口认证支持新型储能领域的以下方向:一、电池产品出口应用领域:表前储能、家庭储能、工商业储能、便携式储能;二、认证项目
274、:欧盟(IEC/EN62619、IEC/EN62133、IEC/EN63056、IEC/EN62368、EN61000-6-1/3、EN61000-6-2/4)、北美(UL1973、UL9540A、UL2743、FCC Part15B)、日本(JIS C 8715-2、J62133)、韩国(KC62619、KC62133)、国际通用 UN38.3 等。附附件件 2 2 东东莞莞市市新新型型储储能能示示范范应应用用资资助助工工作作指指引引(2 20 02 24 4 修修订订稿稿)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 号)第四点第(十一)条,制定本工作指引。一一、申申报
275、报对对象象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的投资主体,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二二、申申报报条条件件(一)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用场景包括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大数据中心、5G 基站等高能耗场景,以及光储一体、“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等融合发展场景;(二)项目实施地点在东莞市;(三)项目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采用的电池产品、储能系统达到先进水平,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按照工作寿命 10 年及以上设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2)接入电压等级为 380V 及以上,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 2 小时;(3)锂电池电芯循环
276、寿命6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4)需具备电池簇级自动均衡、故障定位与隔离和 SOC 智能运、维设计;(5)储能变流器需采用模块化设计,支持模块化更换;(6)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能够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诊断和预警;(7)需具备完善的电芯级、模组级、电池簇级和系统级的四级主、被动安全设计,支持相关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8)开发能量管理系统 EMS,可实现数据采集与监视、储能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响应电网调度、储能系统状态评估、安全分析、配电自动化与管理;(9)单个储能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2MWh。(四)支持安全性锂离子电池,并鼓励采用钠离子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液冷技
277、术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五)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含电力工程建设施工等;(2)在本市具有必要的经营场地及正式员工;(3)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资质不得挂靠,对挂靠资质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2 年内不予接受相关业务申请。(七)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
278、。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三、资资助助方方式式与与标标准准(一)项目采取示范认定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 89 月组织认定,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纳入示范项目库,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次年组织补贴申报时,对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经核定的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 0.3 元/千瓦时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二)本项资金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确定最终资助金额,资金用完即止。四四、认认定定及及申申报报材材料料(一)认定材料:1.新型储能
279、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二)补贴申报材料:1.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申请表;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3.项目单位资质材料;4.项目建设、运营合同和项目备案文件;5.项目实际投入清单及证明材料;6.电网企业出具的储能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7 实际放电量证明材料(以南网东莞供电局核实后的数据为准);8.用电量证明材料;9.储能电池的采购或租赁合同;10.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五五、申申报报流流程程(一)组织认定及申报。每年 89 月开展一次认定工作(自 2023年始),每年 56 月(自 2024 年始)开展一次组织申报工作,均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市
280、发展改革局发布认定或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陆“莞财扶助”(http:/ 5 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五)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六六、监监督督检检查查(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
281、进行处理。(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三)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7 7.佛佛山山市市南南海海区区促促进进新新型型储储能能电电站站发发展展扶扶持持办办法法(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
282、稿)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第一条新型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保障能源安全、节约能源、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方案(试行)(南府办函202368 号)有关要求,明确储能电站建设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制定本扶持办法。第第二二章章 适适用用范范围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主要包括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形式。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
283、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四)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第第三三章章 扶扶持持标标准准第三条本办法扶持内容分为新型储能电站扶持、扩大应用补贴和联盟经费补贴。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建成并网时间优先发放,先建先得,申报补贴总额超过预算扶持资金总额后,不再受理补贴申报。(一)新型储能电站扶持。2
284、023 年 1 月 1 日起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企业或者已在南海登记在册的企业利用现有场地改造,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居民储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 500 万元及以上,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投资方不高于180元/千瓦时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按照 3:3:4 的比例分 3 年补贴。(二)扩大应用补贴。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多元化发展,拓展在产业转型、基础建设、民生服务、家居生活等方面的应用,并给予运营补助。鼓励储能项目在大数据中心、5G 基站、充电设施等领域布局。2023 年 1月 1 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内在南海区建成并网的项目,固定
285、资产投资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投资方不高于 120 元/千瓦时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 25 万元,按照 3:3:4 的比例分 3年补贴。(三)联盟经费补贴。为加快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做实新型储能产业链服务,支持佛山市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联盟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在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示范应用、市场开拓等方面谋求合作,在储能原材料制备、储能系统制造、储运氢装备及材料研制、氢电装备等终端装备制造、电化学储能及氢储能示范应用等环节,通过产业链垂直整合和创新资源优化组合,制定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扎实推动储能产业补链、强链、延链工作。每月须举办至少一次新型储能
286、产业链常态化活动。每年走访调研相关企业不少于 50 家,入库新型储能领域专家学者不少于 20 位,联盟成员间形成合作项目不少于 20 项,联盟成员间实现技术转移或联合转化不少于 3 项,协助区发改局针对性招引不少于 4 个新型储能装备制造项目(企业)落地南海。每年对联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经费补贴。第第四四章章 扶扶持持申申报报与与审审批批第四条申报要求(一)储能项目实施地点在南海区;(二)项目已投运;(三)项目装机容量0.5MWh,年利用时长不低于 600 小时。(四)项目采用的储能系统应达到先进水平,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280 安时,循环寿命5000 次且容量
287、保持率80%;(五)项目需具备完善的电芯级、模组级、电池簇级和系统级的四级主、被动安全设计;(六)项目需具备电池簇级自动均衡、故障定位与隔离和 SOC 智能运维设计;(七)项目的储能变流器需采用模块化设计,支持模块化更换;(八)项目需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能够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诊断和预警。(九)项目需在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和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项目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联系人等项目基本信息。(十)项目在动工前,
288、应认真核算和评估年综合能耗量,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1000 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满 500 万千瓦时(含 500 万千瓦时)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要求应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第第五五条条 申申报报材材料料(一)佛山市南海区新型储能电站扶持补贴申请表(附件);(二)项目备案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项目技术说明(包含“第四条 申报要求”中的技术要求)。(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五)其他符合拟申报补贴对应条件的佐证材料。第第六六条条申申报报审审核核流流程程(一)发布通知。
289、区发改局每年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申报通知。(二)申报。企业或机构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受理通过后,企业通过平台打印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三)初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新型储能电站扶持、扩大应用补贴和联盟经费补贴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确定所需总资金明细,加具意见后,报区发改局进行复审。(四)复审及公示。区税务局负责提供名单内企业的区内纳税额或纳税同比增量。区发改局组织开展复审,并对通过复审的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和质疑的,由区发
290、改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拨付资金给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账号。第第五五章章 资资金金管管理理和和监监督督检检查查第七条 区发改局负责就本办法编制“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扶持资金”资金预算,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总规模不超过预算安排上限,年度资金支出以当年预算安排为限。第八条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当自觉接受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经促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考核、监督、审计、调
291、研等工作。第九条各镇街按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撤销其补贴资格,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享受所有扶持补贴,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第六六章章 附附则则第十一条除特别规定外,同一企业符合本区、本办法多项同类政策支持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符合条件的单位须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奖励;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并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获得最后一
292、笔补贴当年起三年内若迁出南海或注销的,应退所获取所有扶持补贴。第十二条本办法各项扶持补贴条款所涉及的企业销售收入均不包含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且以本地完税发票为依据。第十三条本办法各项扶持补贴条款所涉及的所有财务数据,均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截止至 2026 年 6 月29 日。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补贴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的条款延续至扶持完毕。本办法引用其他政策的条款均按原政策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四四川川省省1 1.关关于于印印发发成成都都市市优优化化能能源源结结构构促促进进城城市市绿绿色色低低碳碳发发展
293、展政政策策措措施施实实施施细细则则(试试行行)的的通通知知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 号),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财政局2023 年 12 月 29 日成成都都市市优优化化能能源源结结构构促促进进城城市市绿绿色色低低碳碳发发展展政政策策揩揩施施实实施施细细则则(试试行行)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294、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优化我市能源结构,现制订本实施细则。一、加加快快发发展展绿绿色色生生产产制制造造。开展工业节能服务行动,指导节能改造,按节能效率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加强重点行业能效管理,促进企业技改升级,对落后产能淘汰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1.支持标准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 1000 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2.申报条件企业申报的项目为近两年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的节能
295、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3.申报资料(1)成都市节能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2)项目申请报告。(3)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项目节能量计算中涉及所有数据的溯源凭证;项目投入证明材料。(6)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61881600。(二)支持落后产能淘汰1.支持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或生产线(附属设施)评估价值(评估报告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 20%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一次
296、性补助。2.申报条件列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落后产能主体设备或生产线(附属设施)按期拆除废毁,并通过现场验收合格。3.申报材料(1)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申请表。(2)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验收意见表。(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5)落后产能设备拆前、拆中、拆后照片。(6)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7)淘汰落后产能拆除监管证明单;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卖废监管证明单及相关证明材料。(8)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或生产线评估报告原件(须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全国统一编码
297、二维码,正文须含评估价值计算依据)。(9)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上述材料均须真实有效,并同步提交电子文档;有复印件的需准备原件以在资金审核、审计时使用。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61881602。二二、推推进进能能源源数数字字化化转转型型。打造智慧能源云平台,提升城市能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促进区域节能降耗增效。对试点示范项目按投入成本和节能效率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助。(三)支持智慧能源发展应用1.支持标准打造智慧能源云平台,对应用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的成都市市级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 50%给予补助,可调节能力达到
298、50 万千瓦以上给予最高 1000 万一次性补助,可调节能力达到100 万千瓦以上给予扣除已获得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对区(市)县及行业领域的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的,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平台参与电网调控,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补贴。申报条件申报时虚拟电厂平台投运并稳定运行 6 个月及以上。3.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
299、竣工验收文件等。(3)弹性负荷调节能力、稳定运行有关情况说明。(4)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诚信申报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61884662。三三、加加快快坚坚强强智智能能电电网网建建设设。实施“蓉耀工程”,对新(扩)建 110千伏、22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 50 万元、100 万元投运奖励。加快用户产权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运维管理,对接收现有居民小区的,按每个小区 4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四)电网建设补贴1.支持标准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建设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供电公司奖励,
300、新(扩)建 500 千伏、新建 220 千伏、新建 110 千伏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 1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投运奖励。2.申报条件变电站建设投运后,由实施建设的供电公司(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为申报主体,不包括政府投资移交供电公司的变电站。3.申报材料(1)供电公司申报文件。(2)项目审批立项批复。(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五)供配电设施移交补贴1.支持标准2022 年 7 月 15 日后,对按规定与现有居民小区(院落)签订协议并接收其供配电设施的供电企业按每个居民小区(院落)给予 4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含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
301、划的,以及 2022 年 5 月 1 日及以后建成的居民小区)。2.申报条件属地供电企业将申请报告和资金申报汇总表、与居民小区(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属地电力主管部门。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受理后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会同住建等部门审核,核实无误并盖章后反馈至属地供电企业。市级供电企业(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单独申报)汇总供区内各属地供电企业申请材料,统一向市经信局申报。3.申报材料(1)市级供电企业(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申请报告(需附属地申请、审核情况)。(2)以区(市)县为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本区域内电力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
302、的审核情况、资金申报汇总表、居民小区(院落)范围平面示意图、与居民小区(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复印件。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区(市)县留存 1 份。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41。四四、支支持持可可再再生生能能源源和和氢氢能能发发展展利利用用。支持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 300 万元、按发电量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对绿电制氢项目市区两级联动给予 0.15-0.2 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小范围运营,给予最高 1500 万元补助。(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1.支持标准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
303、资企业 0.3 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同一企业最高 300 万元。2.申报条件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区(含生广 A、相方一产区)或 24 个省级及以上开友区范围;.负日有兹发电的,并已竣工验收;实现连续 6 个月(含)主 1 口小坛住号高申请可按 0.3 元/瓦装机容量实际发电月数/12 月的标准,最高申请 6 个月(含)至 12 个月的一次性补贴。3.申报材料(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光伏构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光伏构件产品自产自
304、用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等相关证明材料;光伏构件产品捐赠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和捐赠(接收)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4)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7)申报企业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连续 6 个月至 12 个月有效发电数据和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8)省级以上
305、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9)诚信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七)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1.支持标准对我市符合规定手续且建成验收合格,投产并入电网满 1 年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 0.05 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最高 5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 1000 万元。2.申报条件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 24 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可按实际发电
306、量最高申请连续 12 个月的一次性补贴。3.申报材料(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6)项目补贴资金明细表。(7)申报单位与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8)诚信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市经信局市新经
307、济委电力处,61885827。(八)支持绿电制氢1.支持标准对制氢设计能力 500 标方/小时以上(含 500 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 0.15-0.20 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3.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
308、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4)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5)能够反映实际制氢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6)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需针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装表计量)。(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9)诚信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九)加氢站建设补贴1.支
309、持标准(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加氢部分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扣除已获得
310、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3)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70MPa 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申报条件(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 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
311、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3.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 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5)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312、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6)临时加氢站须提供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8)诚信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十)加氢站运营补贴1.支持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 35 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 万元的运营补贴。2.申报条件(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313、千克的加氢站。(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 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4)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 35 元/千克。(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3.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 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
314、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4)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 35 元/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7)诚信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五五、支支持持储储能能规规模模发发展展和和动动力力电电池池回回收收利利用用。示范推进电源、电网、用户侧配建储能设施,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补助。支持燃气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给予最高1000 万元贷款贴息。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
315、收、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给予最高 500 万补助。(十一)储能项目运营补贴1.支持标准支持用户侧、电网侧、电源侧等配套建设储能设施,对 2023 年以来新建投运的储能项目(抽水蓄能项目除外),实际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 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给予 0.3 元/千瓦时运营补贴,装机规模 5 万千瓦以下的、5 万千瓦(含)至 10 万千瓦以下的、10万千瓦(含)以上的项目年度最高补贴分别为 500 万元、800 万元、1000万元,连续补贴三年。2.申报条件(1)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应具备远程运行数据传输和接受远程调控的功能,按数字化管理要求接入到统一平台,签订调控协议,接受电网统筹
316、调度,以确保公用电网安全运行,并开展削峰填谷、备电、需求侧响应、无功响应等应用。(2)储能示范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等规定,且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3)申报单位对储能设施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要制定完善措施,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降低安全风险,保障储能设施安全运行。(4)申报项目的装机规模不低于 100kW,建成后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 600 小时,独立储能项目可放宽至年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250 次。3.申报材料(1)成都市储能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项目立项
317、、规划选址和用地手续等材料。(4)项目运行情况有关说明材料。(5)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6)诚信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61885844;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十二)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补贴和租赁气设施、购买储气服务补贴1.支持标准对企业自建合建项目给予贷款50%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给予贷款 50%贴息,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的贷款贴息。2.申报条件(1)依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申报补贴项目必须满足本地区日均 3 天天然气消费量储气指标要求,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18、组织建设的具备一定储气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用户等提供应急和调峰气源的储气设施。不包括:LNG 液化厂;气化站、加气(注)站及母站等终端用气设施;输配管网管存;煤制气、人工合成气等替代气源项目等。(2)申报补贴必须为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3)上报申请补贴的项目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3.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文件批复复印件。(3)未发生
319、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4)建设或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所支出的财务账目或项目贷款凭证等资料。(5)诚信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十三)支持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1.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经认定后,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 500 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奖励。2.申报条件(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业名单。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
320、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3.申报材料(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列入工信部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
32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示范的公布名单文件。(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5)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采购合同、出入库台账、电池检测报告。(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8)诚信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十四)支持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1.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 20 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500 万元奖励。2.申报条件(1)上一年度
322、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企业名单。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3.申报材料(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
323、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列入工信部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梯次利用示范的公布名单文件。(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5)合格梯次产品销售合同,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电量)数据、出入库记录、台账。(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8)诚信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十五)
324、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1.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或锂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 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奖励。2.申报条件(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企业名单。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
325、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3.申报材料(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列入工信部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再生利用示范的公布名单文件。(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
326、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5)电池拆解、再生设备、装置及系统的采购合同、功能说明书。(再生湿法企业提供萃取系统、废碱液再生系统、废气净化成套装置等反应再生工艺的生产设备台账;再生火法企业提供高温热解炉成套设备台账)。(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8)诚信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六六、推推动动化化石石能能源源清清洁洁高高效效利利用用。支持大型燃煤电厂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先进发电技术、系统优化技术实施提效降耗改造,提升利用效率、调峰灵活性,降低煤炭消耗总量和单耗水平;支持中小型燃煤电厂“煤
327、改气”,统筹推进燃机调峰电厂建设;对上述重点项目按投入资金或节能效率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助。(十六)燃煤电厂改造和燃机电厂建设补贴1.支持标准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提效降耗或“煤改气”改造的,给予投资的 20%补助,最高 2000 万元。对新建成投运的燃机调峰电厂给予总投资额 10%的补助,最高 2000 万元。2.申报条件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至少 6 个月及以上。3.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3)提效降耗改造项目改造前、
328、后主要指标对比分析,项目改造前、后现场图片资料(改造前、后分别不少于 3 张照片),以及项目相关可行性分析报告。(4)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诚信申报承诺书。4政策咨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4594。七七、附附则则(十七)本实施细则所述补助(奖励)政策条款适用于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十八)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
329、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所需材料和评审办法等以申报通知(指南)为准。(十九)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各上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申报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经查实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原渠道收回财政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企业或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二十)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及各级其他同类补助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申报了国家、省补助资金或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330、,经查重核验后,扣除重复申报部分的资金。(二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相关政策条款主管部门解释(详见附表)。本实施细则自 2023年 12 月 29 日起生效,有效期 2 年。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级和市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2 2.郫郫都都区区工工业业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政政策策为深入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工业强区战略目标,特制订以下政策措施。一一、支支持持项项目目招招引引落落地地(一)支持引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符合
331、郫都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6 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投产当年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自实际运营之日起,连续 5 年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前两年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后三年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 50%。(二)奖励招商引资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区内以商招商企业,新引进重大产业化项目落地郫都区的,经认定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3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奖励在项目按协议约定全面竣工投产后兑现。二二、支支持持企企业业创创新新发发展展(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首
332、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突破,对企业产品通过国家、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支持金额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支持金额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资金的,按上级补助资金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配套补贴。(四)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级别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五)支持服务开放共享鼓励郫都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开放共享中小试、检验检测、高性能算力等公共服务平台和科研仪器设备,面向区内无资
333、产关联企业提供服务,单个平台按照年度实际提供服务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补贴。三三、推推进进产产业业建建圈圈强强链链(六)鼓励上下游协同发展对符合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直接从郫都区内无资产关联的企业采购工业产品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 1%给予企业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七)支持企业供应链开放支持纳入成都市“链主”企业评选名单或成都市“链主”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开放供应链体系,对和区内工业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单个企业实际累计履约金额需在 500 万元以上),按实际履约金额的 2%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八)推动产业链强链补链对新引进的符合全市产业建圈强链重点产业链的单个链主型项目、单个关键链属项目、“链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