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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2三、大力促进稳岗就业.36四、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0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7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
3、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经营主体“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库的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项目筹备期(含工程建设期)城镇土地使用税。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
4、”。完善用好“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实现 3 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推动税费优惠直达快享。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实现“政策找企业”和“送政策上门”,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充分释放税费支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3政策效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 号)3.充分发挥总规模 100 亿元的省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
5、立数字经济专项资金。对省内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产品、试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揭榜挂帅等),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获批的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再奖补 200万元。对省内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每个一次性奖补 500 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3A 级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对首次通过 DCMM贯标 2 级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4 号)4.全面落实对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税
6、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4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延期缴纳。(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 号)5.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
7、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7 号)7.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
8、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加大财税支持力度5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5 号)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42 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9.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9、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1 号)10.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
10、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加大财税支持力度6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11.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11、: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实施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将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加大财税支持力度7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
1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首进规、首进限奖励基础上增加不低于 5 万元的奖励。“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
13、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 号)12.对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交通运输、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减免 2023加大财税支持力度8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
14、6 号)13.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 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 号)1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
15、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1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16.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9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
16、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17.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17、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18.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0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加大支持“个转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
18、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14 号)19.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单列一定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每年支持 100 家以
19、上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地方政府单列一定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通过多级联动,加快培养一批“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催生一批科技型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1中小企业跃升为科创“新物种”企业。优化科技计划支持方式。积极探索创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方式,通过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新赛道专业赛”等品牌活动探索“以赛代评”,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和“赛马制”,每年支持 50 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至国家相关创新创业项目或赛事。省科技厅印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 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2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加大信贷
20、供给。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各类动产和权利质押业务,扩大中长期贷款发放,鼓励无还本续贷,防止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民营企业应贷尽贷、应贷快贷,实现融资需求对接率 100%、需求尽调率100%、有效融资需求满足率 100%,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年均增速 25%以上、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年均增速 15%以上,3 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 6500 亿元以上,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 2.2万亿元以上。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群。由武汉产业发展基金发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基金,重点投资独角兽、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项目。鼓励各区设立中小企业专项基金,市、区共同形成总规模不低于 100 亿元的
21、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群。建设私募基金集聚区,常态化组织项目对接。打造智慧金融大脑。推动“汉融通”平台与纳税、不动产、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政务数据对接共享,提升数字金融服务水平,年均通过平台完成中小企业融资对接 1000 亿元。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鼓励体系内金融机构拓展科担贷、创业贷、青创贷等金融产品,推动融资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3优化融资服务。完善线上首贷服务中心功能,建立 100家线下首贷中心服务站,每年增加首贷户 1 万户以上。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程,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一链一策一批”
22、产融服务,推动重点产业链企业融资 100 亿元以上。扩大中小企业应急资金和农业融资应急资金发放规模,降低企业“过桥”成本。关于加快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武发20235 号)2.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
23、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4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
24、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
25、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5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
26、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
27、用好本外币结算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6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
28、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7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
29、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
30、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8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
31、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
32、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加大融资支持力度19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实落细。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33、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 号)3.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3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0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
35、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 版)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1的通知(汇发202213 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
36、 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 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
37、反馈。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银发2023231 号)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地建立金融支持重点企业“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贷款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2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等支持;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全面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加快发展数字金融。加大“鄂融通”平台等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推广“银税贷”“信易贷”等系列信用贷款产品,
38、积极探索“亩均英雄贷”金融服务模式。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0 万元和 500 万元以内信用贷款。鼓励各地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等优先支持纯信用贷款产品。积极开展政银担合作。落实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四方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引导和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在保障可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政策性担保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 1%。支持开展“政采贷”。推进全省线上“政采贷”全覆盖,支
39、持中小微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 20%利率优惠,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 2023 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 2给予奖励。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3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市(州)和县(市、区)设立应急纾困专项资金,省级应急纾困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支持,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扩大政策覆盖面。规范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使用费率。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推动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母基金联动发展。对全省51020 现代产业集群项目,实际总
40、投资 20 亿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进行股权投资,发挥引导基金招商赋能和产业导入功能。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实施整链授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重点产业链核心企业和链属中小微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开展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押融资业务,支持企业绿色转型发展。优化金融服务。运用“楚天贷款码”对接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等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线上一站式查询,为银企融资搭建“绿色通道”。严格执行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规定,减免银行账户服务等支付手续费。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4省人民
41、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 号)5.支持参与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前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 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42、省经信厅、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 1%奖补。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 2023 年 6 月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5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
43、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 号)6.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进一步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新兴产业发展势能,聚焦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等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等“稳当前、增后劲”的重点领域产业项目,鼓励政银担联动发力,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 200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 1000 亿元以上。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 2023 年 3 月
44、 1 日至 10 月 1 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5 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力争 2023 年全省新增贷款超过 400 亿元,年末全省贷款余额超过 600 亿元,带动新增就业 30 万人,财政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 2.5%以内。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6(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 20 万元提高至 30 万元,对 20 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 20 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
45、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 300 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 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 11 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 20%利率优惠,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 2023 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 2给予奖励。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 100%予以低成本融资支持,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6、 6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3 年全省普惠小微贷款新增 1500 亿元以上,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水平。统筹安排不低于 100 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为金融机构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用好“301”首贷户财政贴息政策,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7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可对市县实行预拨结算。继续统筹资金 5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的 2%给予贴息支持,力争撬动社会资本 400 亿元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47、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 3000 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鼓励各地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 号)7.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扩大新增贷款投放,2023 年全省新增贷款规
48、模 8000 亿元以上,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新增 1500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3 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省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 0.5给予奖励。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8市县加强贴息支持,贴息后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利率不超过 4.35%,省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 50%给予补助。统筹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会同各地设立子母基金,形成联动效应,重点投向创新创业和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力争 23 年在全省形成超过 1000 亿元的政府引导母基金群。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
49、度,单户企业分阶段奖励额度提高到 500 万元,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对在沪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的,省级按照募集资金总额再分档奖励。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设立省级 REITs 发展专项资金,对成功发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属企业在高速公路、港口物流、城际铁路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 REITs 项目,对成功发行项目的予以奖励。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设立 5 亿元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
50、务。省级安排 1 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机制。补充省农担公司、省再担保集团资本金,提升服务小微市场主体、“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29农”等实体经济的融资增信实力。鼓励市县扩大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和困难行业纾困基金政策覆盖范围,省财政在对下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2023 年延续执行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鼓励核心实体企业加快应付款确权,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省财政继续对确权积极、促成贷款成效好的核心实体企业给予单户最高 200 万元奖励。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 400 万元
51、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 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保持政府投资强度。对接中央投资政策,抢抓政策调整机遇,加强重大项目谋划,2023 年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200 亿元以上,新增政府专项债额度 1500 亿元以上。省级安排 1 亿元资金,对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成效显著地方予以奖励。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当年新入库PPP项目和落地PPP项目,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 号)8
52、.加大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30模,力争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年末在保余额超过 2200 亿元,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超过 560 亿元。支持建立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对于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的核心实体企业,对其年促成贷款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贷款,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 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的供应链票据,按照签发量的 0.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专项行
53、动,2022 年新增“首贷户”15 万户。引导银行降低“首贷户”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县按照“银行减免+政府贴息”的模式对 2022 年“首贷户”予以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实际贴息金额的 50%给予补助,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首贷户”贴息。支持困难行业发展。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零售、物流仓储等困难行业使用纾困基金贷款的,由市县财政给予贴息,省级财政对各地 2022 年 8 月至 12 月的贷款贴息按 2%的比例予以奖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 号)9.加大对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市
54、加大融资支持力度31县政府要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和特困行业纾困基金,市县财政对中小微企业和特困行业使用纾困基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省财政对各地贷款贴息按一定比例予以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2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 37 个脱贫县最高 4%、其他地区最高 3%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鼓励各地对小微企业 3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根据情况自行安排贴息。省财政统筹按各地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 1%给予奖补。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
55、0.5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社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金融助企纾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 号)10.组建省级科技融资担保专营机构。组建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5 亿元,由省再担保集团全额出资。机构性质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市场化运作。发挥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行业龙头作用,通过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引领、产品研发、培训指导和股权纽带等,加强与市县政府性融资担加大融资支持力度32保机构合作。(责任单位:湖
56、北宏泰集团、省再担保集团,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科技厅)设立市县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机构。有条件的市(州)和国家级高新区可新设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专营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其他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设立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科技厅)创新担保模式。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服务门槛、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产品创新、提升工作效率,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鼓励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不断提升信用担保占比。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主体,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单户限额一般不超过 1000万元,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2000
57、万元。科技融资担保专营机构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新增单户 500 万元以下占比不低于 50%。担保费率不超过 1%。(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实施名单推荐制。各级科技部门定期收集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名单,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推荐;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加大融资支持力度33供融资、增信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实现“投贷担”业务联动;探索与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
58、、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加强合作,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推动金融科技赋能。在“鄂融通”平台增设“科技金融”板块,整合科技信贷、科技融资担保等产品,拓宽科技金融服务渠道。进一步丰富“鄂融通”数据维度,拓展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引导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创造条件接入“鄂融通”平台。加强大数据应用,提升智能化风控水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落实分险责任。对新型政银担合作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再担保集团、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市县政府按 4222 比例分担风险责任。市县政府按比例
59、分担风险责任所需资金从各地现有新型政银担合作代偿补偿专户列支,可不再另设科技融资担保代偿补偿专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34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 号)11.加强对文旅体育企业信贷支持。对于小微文旅体育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降低担保、再担保收费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体育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不高于 1%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率按协议征收,最高每年不超过
60、0.2%。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旅体育企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方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障续贷需求不断档。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12.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引导。有效发挥省级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每年出资不低于 1 亿元参股设立专注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带动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纳入对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绩效考核指标。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机制。构建全省科技融资担加大融资支持力度35保体系,重点为科技型
61、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设立省级科技创新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深入实施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每年联动银行、创投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 50 项,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 1 万家。省科技厅印发的通知(2022 年 1 月 29日印发)13.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完善小微企业“四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3 个工作日内反馈贷款办理初步意见。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培植工程,帮助 1000 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实现正常融资或达到融资条件。确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广“楚天贷款码”,对满足授信条件的及时放
62、款,需进一步线下对接的当日受理对接,3 日内尽职调查,5 日内初步完成授信。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的监管容忍度标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 号)着力减轻企业负担36三、大力促进稳岗就业1.加大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以就业容量大的企业为重点,配备人社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 120%发放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有条
63、件的地方,对外省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 号)2.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
64、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着力减轻企业负担37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
65、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国办发 202311 号)3.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认定,树立建筑业人着力减轻企业负担38才标
66、杆。积极培育“荆楚工匠”和市级建筑工匠,鼓励企业对获评市级以上建筑工匠称号的人员给予奖励。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评的限制性条件。培育建筑科技创新人才,对作出重大贡献、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现住建部门与人社部门的相应证书互通互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 号)4.健全高技能人才培
67、养体系。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 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着力减轻企业负担39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
68、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政府网 2022 年 10 月 7 日)5.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4 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按 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 18(含)至 23 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 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 50%。允许在2023 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
69、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 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确因经营困难,着力减轻企业负担40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推进“育苗”“壮苗”行动。推进大学生创业“育苗”行动,鼓励高校设立或聘请创业辅导员,对有意愿从事个体工商
70、户经营的大学生,加强政策宣讲、创业培训,开展送证照进校园服务。大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和自主创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折算为学分。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见苗浇水、问需解难,指导依法合规经营、成长壮大。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之日
71、起,3 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着力减轻企业负担41分型分类培育个体工商户。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名录库,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实行差异化、针对性帮扶政策措施,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同个体工商户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实施质量技术帮扶行动。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万千百”质量提升
72、、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和“百名专家帮千企”“你点我帮”“智慧帮扶”等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专属帮扶、“一站式”服务、专家问诊服务。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所需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优化职业培训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 100-1000 元/人的岗前培训补贴。对列入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 1 倍。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
73、(责任单位:着力减轻企业负担42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 号)6.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 120%发放培训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期限由各地制定。(责任单位:省人
74、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支持企业稳岗留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 2022 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 30-99 人企业 1 万元/家、规模 100-499 人企业 2 万元/家、规模 500 人以上企业 5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着力减轻企业负担43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
75、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支持个人来鄂就业。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就业情况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 号)7.加大青年科研人员培育。3 年内,省级技术创新计划中由 40 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 30%以上。实
76、施“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专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持续实施“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 100 名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其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 80%。省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力度,面上项目由 40 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的比例达到 50%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应完善青年科研人员考核方式,实行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44核,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团省委,各高校、科研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8.支
77、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 2 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 1 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 2000 元和5000 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 5000 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 2.5%以内。
7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 号)9.完善经费补贴政策。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着力减轻企业负担45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 5000 元以上,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清单由所在地人力资
79、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经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培训视频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由相关部门按照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企业可按照学徒社保缴纳地或就业所在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
80、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着力减轻企业负担46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 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 号)10.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
81、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82、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财着力减轻企业负担47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11.支持企业自主培训。全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相应提高 20%。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 级)3500 元/人、高级技师(1 级)5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
83、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职工,立足本职岗位提升技能,对取得初级工(5 级)、中级工(4 级)、高级工(3 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 1000 元、1500 元、2000 元的标准,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申报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接各类技能培训,积极拓展新职业、新工种培训。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承接的各类技能培训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 40%的比例
84、核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着力减轻企业负担48政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训基地。对吸纳实习实训毕业生数量多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和开展校企合作成效好的职业院校,优先支持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评选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可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撑能力,支持企业、职业院
85、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培训机构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支持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对在本地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就业的中职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的,按照中级工 3000 元/生、高级工 5000 元/生、预备技师 6000 元/生的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须与所聘岗位工种相匹配),给予其所在院校一次性培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着力减轻企业负担49省
86、人社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服务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31 号)1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7号)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0四、着力减轻企业负担1.推广数字化评测和诊断贯标。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数字化咨询诊断服务。对
87、数字化转型能力水平达到二级的试点企业,给予数字化转型支出的 30%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贴;对数字化转型能力水平达到三级的试点企业,给予数字化转型支出的 40%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的补贴。丰富“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构建数字化转型服务资源库,建立企业评价标准和体系。引导数字化服务商聚焦不同中小企业转型难点,提供“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每年选树一批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的样板企业。支持数字化平台建设。培育一批行业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带动每个行业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数量不少于 1000家。推动大企业向上下游中小企业开放技术、资金、人才、服务等资源,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健全干部助企服务
88、制度。统筹“千局联千企”等干部助企服务工作,建立“万名干部助企服务”制度,实现全市“四上”企业全覆盖。建成中小企业服务站和服务专员体系。建设 500 个以上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站,组建 3000 名以上企业服务专员队伍,实现街道、园区和创新楼宇全覆盖。各区设立专项资金,支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1持区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区级企业服务专员队伍。建立线上企业服务平台。推进“汉企通”平台数字化转型,加快集成企业全生命周期全类别服务,建成企业服务直通平台,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企业诉求处置机制,实现企业诉求 100%响应。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违规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和隐
89、性门槛。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公示制度,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推行统一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构建包容审慎法治环境。落实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开展企业首违不罚清单试点,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推进“容缺审批承诺制”。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有关部门与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机制。科学制定重大涉企政策,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按规定开展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弘扬企业家
90、精神。关于加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2快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武发20235 号)2.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9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3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92、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1 号)3.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
93、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且改制(变更)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4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94、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
95、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5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
96、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9 号)4.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6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
97、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
98、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7(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
99、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财政部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8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5.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
100、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101、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号)6.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着力减轻企业负担59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
102、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 年的,不得
103、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着力减轻企业负担6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7.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104、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
105、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着力减轻企业负担61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
106、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
107、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着力减轻企业负担62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8.支持金融助企稳岗扩岗。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 3000 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继续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增量扩面态势,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发挥全省各级应急转贷服务体系作用,
108、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实现资金接续。(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9.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对期满三年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 2000 万元调整为 1000 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着力减轻企业负担63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
109、金额(含必要的数字化软件项目等)的 8%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3 号)10.对建筑业企业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也不得单一指定保函(保险)的出具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 85。(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
110、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分项目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 2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 50;连续 3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着力减轻企业负担64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地应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
111、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责任单位:省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对企业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法律、技术、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等前期费用以及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境外工程发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按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可达 400 万元。支持市县对境外市场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及
112、时审批出国(境)任务,并制作发放出国(境)证件或出具相关证明;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 号)11.降低支付手续费。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着力减轻企业负担65低于 5 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现实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鼓励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9 折。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
113、、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其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 号)12.降低交通物流成本。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在部分高速公路给予通行费10%-30%的优惠,实现省内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减费降标”。落实好我省高速公路符合规定运输车辆 5基本优惠叠加省内通行费 9 折优惠的政策。进一步优化查验方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湖北交投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
114、发改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 号)13.加强土地供给保障。强化资源要素配置统筹,通过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着力减轻企业负担66“即时即供、供即能用”。实行灵活土地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 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在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缩短拿地时间,节约拿地成本。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2023 年,
115、对在我省举办天数 3天以上、规模在 250 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 100 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 500 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 个标准展位奖励 6 万元为标准,每增加 500 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 3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 40 万元。对世界和全国 500 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比例在 20%以上的展览,给予 10 万元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 5 万元。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加
116、大项目投资力度。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 2000 万元调整为 1000 万元,取消设着力减轻企业负担67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 8%给予最高 1000万元补贴。稳定中小企业“进规”成效,对 2022 年及以后年度首次“进规”企业,两年内可比照享受上述技改政策支持。鼓励各市州出台“留鄂过年”政策,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早开工。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省级新增设立 3 亿元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物流体系通道、枢纽体系和平台建设。对合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 5基本
117、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 9 折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 2023 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多式联运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公路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奖补机制,对排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给予 50 万元至 100 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继续对省内机场新开客运航线给予培育期航线补贴,对 20192022 年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新开客运航线培育期的认定延长一年。落实省级民航业货运航线奖励政策,对新开国际国内全货机货运航线和临时开通重大国际货运航线、机场引进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机场货邮吞吐量增量、货运代理企业国际出口货邮量等给予奖励。提前预拨民航业客货运航线奖励
118、资金,缓解民航运输企业现金流压力。支持以武汉市为主体,出台新一轮长江航运航线补贴政策,补贴着力减轻企业负担68资金由省和武汉市按照 37 比例承担。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 年,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 1 个月租金减免、3 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 年 3 月底前实行用
119、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 号)14.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着力减轻企业负担69金结余情况,支持现代
120、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加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力度。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 5000 元给予补贴。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 级)3500 元/人、高级技师(1 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强化创业政策扶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城乡劳动者,在省内依法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达到 15%的(职工超过 100 人的占比达到 8
121、%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符合相应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 号)15.支持首店首发经济。2022 年 8 月至 12 月,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鄂新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省内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着力减轻企业负担70内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级财政对各地
122、在首发首秀活动方面的财政投入给予 50%补助。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2022 年 8 月至 12 月,对在我省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 天以上、规模在 250 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标准展位为 9 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省级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 100 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 500 个标准展位以上,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 500 个标准展位奖励 6 万元为标准,每增加 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 3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 40 万元。对世界和全国 500 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的比例在 20%以上的展览,给予 10 万元的额外奖励;比例每增
123、加 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 5 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 号)16.推进减税退税降费。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 6 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着力减轻企业负担71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 2022
124、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 6 个月。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到 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缓解成本压力。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
125、专用 ETC、合法装载、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 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 9 折优惠。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着力减轻企业负担72结合制造业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煤炭、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
126、,坚决打击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租金水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加强用电保障。加强对用电保供的预警预判,保障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代购托底方式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稳入市,保障企业用电不受影响。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强令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发
127、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14 号)着力减轻企业负担7317.优化用电用水用气服务。严格落实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工程安装“零投资”。实现全省用电报装容量 160 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优化招标投标管理。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1%,且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1.5%。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
128、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对于满足政府采购约定支付条件的,收到发票至付款时间压减至 25 日。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时间压减至 30 日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 号)支持企业创新发展74五、支持企业创新发
129、展1.实施万名创客创新创业工程。开展“有梦想、到武汉、一起创!”活动。制定创新创业细分行业目录清单,每年培育 1 万个以上创新创业项目。对于成功落地的创业项目,由各区按每个项目不低于 30 元月平方米、不超过 50 平方米标准给予 2 年租金补助(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创业项目可申请最高 5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创业团队(个人)按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给予最高 1500 元/人补贴,属于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给予 5000 元创业补贴。开展万名创业者育苗行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培育壮大“创业天使导师团”,每年服务创新创业者 1
130、万人以上。完善“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一基地一产业园”孵化链条。建设创新街区、创新园区、创新楼宇,谋划建设创新创业特色小镇和特色街区。推动高校、大型企业与各类载体合作共建、协同招商。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双百双千行动”。组织百家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每年开展百场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活动。组织千名科技成果转化联络员和技术转移专家助企帮扶,每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千项以上,完成技术合同登记 2 万项以上,合同交易额达到 1500 亿元以上。支持企业创新发展75开展“个转企”扩量行动。严格落实“个转企”小微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
131、个转企”绿色通道,开展“个转企”登记试点,每年新增“个转企”2000 家以上。开展“升规进限”攻坚行动。完善“小进规”“小进限”政策措施,设立“育担贷”政策性担保产品,提供金融解决方案,对培育企业给予精准帮扶和贴息支持。到 2025年,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000 家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2000 家以上、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 2200 家以上、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 200 家以上、房地产企业 100 家以上。开展专精特新壮大行动。鼓励各区扶持创新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遴选一批重点专精特新企业,建立“一企一策”培育档案,扶持成长为产业链骨干企业。到 20
132、25 年,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增长到 1000 家、200 家、100 家。对首次被认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再次入选且位次比近 5 年最好排位有所提升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开展独角兽企业培育追赶行动。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中心,支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承担市级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项目,做实颠覆性前沿技术产业化。到 2025年,培育独角兽企业 20 个以上、潜在独角兽企业 30 个以上。支持企业创新发展76开展企业上市提速行动。发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功能,加强与上交所中部基地、深交所湖北基地、北交所湖北基地对接,建立
133、优质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和上市规范培育体系。优化境内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企业首次到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资金从 100 万元提高到 200 万元;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企业首次申请上市发行材料的,奖励资金从 200 万元提高到 300 万元;企业成功上市的,再奖励 300 万元,累计奖励 800 万元。加速新赛道布局。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政策链协同,在支柱产业领域新培育引进创新型中小企业 5000 家,在新兴产业领域新培育引进 2000 家,在未来产业领域新培育引进 300 家。发布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赛道发展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参与新产业赛道布局。支持企业研发。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
134、构,已备案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不低于 30万元支持。对参与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承接高校院所技术在汉就地转化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高校院所与中小企业成立联合创新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科技创新 2030 一重大项目”、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等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推动平台开放。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自建中试平台备案 200 家以上,在重点创新及产业领域新建中试平台 50支持企业创新发展77个以上,促进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推动龙头企业、高校院所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试生产线、应用场景、供应链。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
135、的中试平台(基地)择优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强化人才赋力。优化“武汉英才”计划,赋予企业人才举荐权。每年在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支持一批中小企业优秀人才。推广“科技副总”,为中小企业配备“科技副总”300 人以上。推进“学子聚汉”,构建全周期全链条支持服务体系,加大人才住房供给,强化生活配套服务。鼓励各区将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团队纳入区级人才计划。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和企业家培育。深化产教融合,开展技术工人和高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培育创新产业集群。支持各区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型产业等产业集群,加快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获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
136、集群的区,按每个产业集群 500 万元、单个区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开展“百场万企”供需对接。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示范带动作用,向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布项目机会清单,每年组织重大项目供需对接 100 场以上、产业链供需对接 100 场以上,服务企业 1 万家以上。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平台企业搭建跨产业跨行业供需对接机制和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78开展千企百展拓市场行动。每年组织各类展会节事活动1000 场以上,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每年组织企业参加 100场以上国际性专业展会,对开拓国际市场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加强海外贸易、法律、安全培训指导,支持企业开拓
137、国际市场。组织发放消费券和市场化促进消费活动,每年举办特色主题购物活动 300 场以上。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对评定为“三首”(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的产品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按省级奖励给予 1:1 配套资金支持。关于加快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武发20235 号)2.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138、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79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20
139、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
140、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支持企业创新发展8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3.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
141、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创新发展81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
142、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
143、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支持企业创新发展82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144、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
145、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83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4 号)4.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聚焦
146、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 30 万元,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 1%奖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 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 300 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 11 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47、。(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支持企业创新发展84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 号)5.鼓励推广应用首台套产品。对已经取得研发突破、具备生产能力、处在市场推广期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医疗器械等国产产品,鼓励通过保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手段,给予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和支持政策,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省内企业组建联合体“抱团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
148、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拓展境外重要国别市场、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费等补贴,单个企业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 20 个、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 号)6.招引培育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企业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榜单企业,且投资达
149、到 5000 万支持企业创新发展85元以上或网络零售首次达到 50 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 万元,对首次进入上述榜单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5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加快推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省内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坚持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链长+链主+链创”三链机制,按统计数据对电子信息制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企业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20 亿元、30 亿元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武汉“中国软件特色名城”
150、提档升级,加快打造“电竞之城”。支持国家区块链发展先导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和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加快建设,培育各具特色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探索园区考评机制,支持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标杆数字经济园区,建立以 5G 网络覆盖、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人工智能、企业上云、信息安全等为导向的园区综合评价机制,对绩效评价靠前的分档次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园区运营主体统筹安排用于补贴园区内企业电费、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86带资费、数据资费、算力资费、场地租金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151、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围绕工业领域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每年面向省内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放上云服务券,分级分类对购买云服务企业给予采购费用补贴。持续开展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5G 全连接工厂评选,对新增省级 5G 全连接工厂每个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补,省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有条件的市(州)应出台政策对省级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标杆、优秀案例进行奖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支持数字经济项目建设。支持云计算、大数据、
152、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元宇宙、数据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建立省级数字经济项目库,择优遴选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新开工数字经济项目,按照项目软硬件投资额的 8%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数字经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大力培育应用场景。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在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应用,对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建立创新、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87业、服务的应用场景,每年遴选 100 个优秀应用场景进行宣传推广,并择优给予项目建设主体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市(州)围绕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信息消费等建
153、设展厅、体验中心等,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 20%给予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数字经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快数字经济创新成果转化。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省级数字经济核心领域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奖补目录,对省内注册经评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分别按照单价的 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 1000 万元。对首版次软件按照研发成本的 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一次性奖补,按照单价的 50%给予省内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 10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
154、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三首”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做好对“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技术攻关。鼓励省内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面向未来产业,开展 6G、量子科技、人形机器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领域原创性研发,对相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88高可达 100 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对总部设在湖北并从事关键软件独立研发的企业,对年度研发投入超出 1000 万元的,超出部分
155、按 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500 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4 号)7.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覆盖。对牵头建设研发中心、创新平台 3 年内建设费用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按照 10%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贴;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提至最高 20%。充分发挥武汉创新资源优势,支持各地在武汉建设离岸科创中心,优先吸
156、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 1000 万元;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 500 万元。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促进校企对接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专精特新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89小企业申报或牵头申报的科技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
157、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3 号)8.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广一批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率先建设标准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形成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
158、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用 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专精特新企业所建二级节点,根据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90入企业数、标识注册量、解析量和应用成效等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接入二级节点,开展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应用。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遴选推出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比照国家政策予以奖
159、补,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3 号)9.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推行智能建造基地建设,发挥国家数字建造技术创新中心优势,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协作联盟。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智能建造研发生产用地的,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
160、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全面推动构建覆盖主管部门、企业、项目现场多方联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91的“智慧工地”,项目现场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同一地块项目 100实施装配式建造,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等激励政策;对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评价等级达到A 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可按装配式建筑面积给予政策支持或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
161、号)10.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有关地方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证监会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2231 号)11.发挥创新赋能作用
162、。从 2023 年起,省级财政安排 4支持企业创新发展92亿元研发奖励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 100 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进一步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级财政安排资金 7000 万元,用于生物育种技术研发、核心种源选育和农机装备补短板。深化“链长链主链创”三链融合机制,统筹安排资金,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研发中心、上下游企业以项目联合体方式开展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
163、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 号)12.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与企业共同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鼓励企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比例不低于 7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 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 10 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支持企业创新发展9
164、32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 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提升科技平台创新效能。支持创建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按现行政策一次性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库
165、,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开展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对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淘汰。从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中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开展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其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 20%作为奖励经费。支持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其依托单位自主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人社厅)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服务。简化办理流程和报送资料,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94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
166、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 100%加计扣除。继续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及时积累总结经验,适时扩展政策实施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 号)13.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设立 100 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引
167、领天使投资行业发展,精准服务初创期科技企业。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成果转化为导向,支持企业参与“尖刀”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从 2023 年起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由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等生产服务一线单位牵头承担,且占比不低于全部技术创新项目的 70%。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级加大直接奖补力度,对其研发费用年度增量部分给予补助。继续安排 1 亿元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95企业提供科创服务。赋能市场主体数字化发展。省财政新增设立 5 亿元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采取激励性措施,激发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内生动力。从 2023 年起,省级每年遴选一批技术实力强、服务水平
168、优的云资源云服务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发放 5000 万元上云服务券,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由工信部相关行业组织认定的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 号)14.加大科技创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贷款贴息。对 2022年 8 月至 12 月科技创新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交通物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所带动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市县给予 1%的贴息(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省级
169、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 30%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 号)15.落实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政策措施。推动惠企研发政策兑现落实。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鼓励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至 100%,落实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96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鼓励各地对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对入库后首次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结合实际给予奖补。集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创新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深入实施“产业教
170、授”“科技副总”“科技副职”“博士服务团”“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员”等人才计划,引导科技人才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对培育和引进各类急需紧缺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科研人才按规定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为科技人才提供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等服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平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鼓励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之日起 5 年内,给予前两年房租、设备租赁费全免,后三年按照市场价减免 50%的租金。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已建研
171、发平台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攻关,深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与湖北实验室“互进双促”专项行动,每年组织 100 名科创企业家走进实验室促科技成果转化、组织 100 名实验室科学家走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促关键技术攻支持企业创新发展97关。推动创新资源服务共享。推进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综合体,促进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政策,推动科技资源在省内跨区域流通和共享,采用省财政科技资金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进行补贴。创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应用场景。创造应用场景驱动研发模式。向科技型中
172、小企业开放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示范场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在鄂高校、科研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示范场景技术攻关,对论证通过的攻关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需求 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政府采购力度,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比例不低于 30%。探索更加适应研发的新型园区治理模式。推动高新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中试基地予以奖补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优先承担省科技计划研发任务。鼓励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
173、项目,同等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98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当地政府可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配套支持。夯实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对省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每年开展绩效评价,绩效优秀的给予后补助奖励。支持科技人才参与创新创业,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的,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 1 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3 年,工龄连续计算,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省科技厅印发的通知(2022 年 1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