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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电商专题政策法规汇编注:本汇编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最新海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详见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1目目录录一、政策法规.1(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 7 号).1(二)国务院文件.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 号).19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 22 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 号).24(三)海关公告.26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12 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26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27海关总署公告
2、 2016 年第 75 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28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13 号(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29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65 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31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79 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322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33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19 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4
3、3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44 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44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45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46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92 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49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7 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50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70 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
4、公告).50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88 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52(四)联合发文.5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5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 号).553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56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58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
5、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密码局、濒管办公告 2019 年第 96 号).66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国邮发201917 号)66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 号).7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 号).72财政部、海关
6、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4 号).74(五)延伸阅读.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754二、政策解读.76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76“跨境电商 B2B 出口”事宜解读.79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调整解读.80跨境电商企业备案相关解读.82解读: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85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相关解读.87跨境电商出口渠道常见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91三、案例分析.9
7、2(一)A 公司贸易监管方式申报不实案.92(二)B 公司监管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案.94(三)C 公司出口货物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95(四)利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方式伪报进口货物走私案.96(五)F 公司“刷单”走私普通货物案.96(六)G 公司“推单”走私普通货物案.971一一、政政策策法法规规(一一)法法律律法法规规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电电子子商商务务法法(主主席席令令第第 7 号号)(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8、,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
9、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2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
10、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第二二章章电电子子商商务务经经营营者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3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
11、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
12、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4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
13、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
14、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5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
15、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
16、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6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17、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
18、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7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
19、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8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
20、应当及时公示。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电子商
21、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9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
22、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
23、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10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4、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第第三三章章电电子子商商务务合合同同的的订订立立与与履履行行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
25、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11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
26、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
27、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12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第五十四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五十六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28、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第五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13第第四四章章电电子子商商务务争争议议解解决决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29、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
30、十一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14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第第五五章章电电子子商商务务促促进进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31、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第六十六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第六十七条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
32、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第七十条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15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
33、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第第六六章章法法律律责责任任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34、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16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
35、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17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36、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
37、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18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
38、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
39、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19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
40、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第七七章章附附则则第八十九条本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二二)国国务务院院文文件件国国务务院院办办公公厅厅关关于于
41、促促进进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健健康康快快速速发发展展的的指指导导意意见见(国国办办发发201546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合理增加进口,扩大国内消费,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支持国内企业
42、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逐步实现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物流生产集约化和监管科学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建平台,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
43、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营销渠道。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三、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21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的可行性,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四、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进境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违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44、五、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六、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支付需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拓展境外业务。加强对电子商务大额在线交易的监测,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跨境支付国内与国际监管合作,推动建立合作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提供积极
45、财政金融支持。鼓励传统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22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八、建设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各地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引导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服务。支持企业建立全球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商机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的协助。九、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46、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体系。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执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通过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发展。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指导各地行业组织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发挥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加强与国内外
47、相关行业组织交流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产业集群、专业商会在境外举办实体展会,建立营销网络。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十一、加强多双边国际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23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合作,提升合作水平,共同打造若干畅通安全高效的电子商务大通道。通过多双边对话,与各经济体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及时化解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引发的贸易摩擦和纠纷。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的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总结评估,支持和推动各地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措施。同时,对有条件、有发展意愿的地区,就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做好协调和服务等
48、相关工作。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全力推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扩大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完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工作方案,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组建高效、便利、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可追溯、可比对的数据链条,既符合监管要求,又简化企业申报办理流程。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务院办公厅2015 年 6 月 16 日(此件公开发
49、布)24国国务务院院关关于于同同意意在在北北京京等等22个个城城市市设设立立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综综合合试试验验区区的的批批复复(国国函函201893 号号)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商务部: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
50、市等 22 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目标,复制推广前两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
51、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25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三、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以跨境电子商务为突破口,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在物流、仓储、通关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完善通关一体化、信息共享等配套政策,推进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同时,要控制好试点试验的风险。要在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的基础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四、有关
5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在商务部等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
53、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26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创新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各综合试验区试点成果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2018 年 7 月 24 日(此件公开发布)(三三)海海关关公公告告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4 年年第第 12 号号(关关于于增增列列海海关关监监管管方方式式代代码码的的公公告告)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
54、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27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上述规定自 2014 年
55、 2 月 10 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4 年 1 月 24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4 年年第第 57 号号(关关于于增增列列海海关关监监管管方方式式代代码码的的公公告告)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
56、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28仓储和物流等数据。上述规定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4 年 7 月 30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6 年年第第 75 号号(关关于于增增列列海海关关监监管管方方式式代
57、代码码的的公公告告)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A”,简称“保税电商 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 10 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上述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6 年 12 月 5 日29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
58、公告告 2018 年年第第 113 号号(关关于于修修订订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统统一一版版信信息息化化系系统统企企业业接接入入报报文文规规范范的的公公告告)根据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公告如下:一、报文修订情况详见下表: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数据格式是否必填说明变更内容进口清单表体1商品规格型号gmodelC.510是填写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满足海关归类、审价、监管要求由C.250扩充为 C.5102贸易国tradeCountryC3否按海关规定的 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代码。新增填制要求
59、进口电子订单表头3订购人电话buyerTelephoneC.30是海关监管对象的电话,要求实际联系电话新增填制要求进口电子订单表体4商品规格型号gmodelC.510是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新增填制要求进口运单表头5订单编号orderNoC.60是交易平台的订单编号,同一交易平台应唯一。新增填制要求修订后的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 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 1)。二、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30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具体如下表所示:表 1 进
60、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序号业务单证责任主体数字签名1进口清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2电子订单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是3支付单支付企业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是4运单物流企业是5运单状态物流企业是6撤销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7退货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8入库明细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是表 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序号业务单证责任主体数字签名1出口清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2电子订单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是3收款单电商企业是4运单物流企业是5运抵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是6离境单物流企业是7清单总分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8撤销申请单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9汇总申请单
61、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是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 2),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三、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四、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31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本公告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56号公告同时废止。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特此公
62、告。附件:1.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2.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海关总署2018 年 9 月 4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8 年年第第 165 号号(关关于于实实时时获获取取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平平台台企企业业支支付付相相关关原原始始数数据据有有关关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二、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
63、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32特此公告。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海关总署2018 年 11 月 8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8 年年第第 179 号号(关关于于实实时时获获取取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平平台台企企业业支支付付相相关关原原始始数数据据接接入入有有关关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为做好海关总署 2018 年 165 号公告执行工
64、作,现就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企业接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参见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详见附件)。有关接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向海关提供数据,并对所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海关总署2018 年 12 月 3 日33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8 年年第第 194 号号(关关于于跨跨
65、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零零售售进进出出口口商商品品有有关关监监管管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延延伸伸阅阅读读:根根据据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45 号号,海海关关关关总总署署 2018 年年 194 号号公公告告有有关关内内容容与与本本公公告告不不一一致致的的,以以 2020年年第第 45 号号公公告告为为准准。】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等法律法规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
66、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二、企业管理(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34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
67、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三、通关管理(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
68、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 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适用“网购保税进口 A”(监管方式代码 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 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35(五)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
69、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
70、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36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上述第(六)至(八)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九)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
71、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 15 日前(当月 15 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 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 10 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十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
72、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37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四、税收征管(十二)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十四)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
73、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十五)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十六)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海关放行后 30 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 31 日至第 45 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五、场所管理38(十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
74、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十八)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开展。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监管。六、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十九)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二十)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二十一)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
75、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二十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间流转,按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以“网39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 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 A”(监管方式代码 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
76、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七、退货管理(二十四)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二十五)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八、其他事项(二十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
77、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40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体系。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二十七)海关对
78、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二十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二十九)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海关对违反本
79、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41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三十)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
80、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稽核查。(三十一)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
81、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42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消费者(订购人)”是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由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的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申报人(包括参
82、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 1210)进口政策的城市: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杭州、宁波、青岛、广州、深圳、成都、苏州、合肥、福州、郑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43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 37 个城市(地区)。(
83、三十二)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时间为准,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同时废止。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 年 12 月 10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18 年年第第 219 号号(关关于于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企企业业海海关关注注册册登登记记管管理理有有关关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8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 2018 4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 年第 194 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二、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44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 2019 年 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
85、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7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 年 12 月 29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44 号号(关关于于全全面面推推广广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出出口口商商品品退退货货监监管管措措施施有有关关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跨境电子商
86、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45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
87、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内退运进境。五、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20 年 3 月 27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45 号号(关关于于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零零售售进进口口商商品品退退货货有有关关监监管管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
88、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46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三、退货企业在 申报清单 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 45 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四、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89、任。五五、海海关关总总署署 2018 年年 194 号号公公告告有有关关内内容容与与本本公公告告不不一一致致的的以以本本公公告告为为准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20 年 3 月 28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75 号号(关关于于开开展展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企企业业对对企企业业出出口口监监管管试试点点的的公公告告)【延延伸伸阅阅读读:根根据据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1 年年第第 47 号号,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75 号号和和第第 92 号号中中与与本本公公告告内内容容不不一一致致的的,以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
90、1 年年第第 47 号号内内容容为为准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47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B2B 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
91、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的货物。(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三、企业管理(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 B2B 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48四、通关管理(五
92、)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跨境电商 B2B 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 B2B 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八)跨境电商 B2B 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五、其他事项(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跨境电商 B2B 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
93、,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49(十一)本公告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0 年 6 月 12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92 号号(关关于于扩扩大
94、大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企企业业对对企企业业出出口口监监管管试试点点范范围围的的公公告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 12 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执行。本公告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95、2020 年 8 月 13 日50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1 年年第第 47 号号(关关于于在在全全国国海海关关复复制制推推广广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企企业业对对企企业业出出口口监监管管试试点点的的公公告告)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 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
96、与跨境电商 B2B 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其他他有有关关事事项项按按照照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75 号号、第第 92 号号执执行行。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75 号号和和第第 92 号号中中与与本本公公告告内内容容不不一一致致的的,以以本本公公告告内内容容为为准准。本公告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1 年 6 月 22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1 年年第第 70 号号(关关于于全全面面推推广广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零零售售进进口口退退货货中中心心
97、仓仓模模式式的的公公告告)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 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51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二、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
98、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 1210)商品的退货。三、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四、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五、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退货中心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内完成退货商品分拣后:
99、对于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于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由退货中心仓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置。七、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52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1 年 9 月 10 日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 2021 年年第第 88 号号(关关于于公公布布海海关关高高级级认认证证企企业业标标准准的的公公告告)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
100、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1 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77 号、2019 年第 46 号、2019 年第 229 号、2020 年第 137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报关企业)535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外贸综合服
101、务企业)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8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9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公路物流运输企业)10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航空物流运输企业)海关总署2021 年 11 月 1 日(四四)联联合合发发文文财财政政部部 海海关关总总署署 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零零售售进进口口税税收收政政策策的的通通知知(财财关关税税201618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
102、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 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54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二)
103、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0 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
104、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财关税201849 号已对单次及年度限值进行调整)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55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七、本通知自 2016 年 4 月 8 日起执行。特此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3 月 24 日财财政政部部、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完完善善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零零售
105、售进进口口税税收收政政策策的的通通知知(财财关关税税201849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 20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 20000 元提高至 26000 元。二、完税价格超过 5000 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 26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
106、,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56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107、日起执行。特此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18 年 11 月 29 日财财政政部部、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商商务务部部、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关关于于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综综合合试试验验区区零零售售出出口口货货物物税税收收政政策策的的通通知知(财财税税2018103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57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
108、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
109、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五、本通知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58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 年 9 月 28 日商商务务部部、发发展展改改革革委委、财财政政部部、海海关关总总署署、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市市场场监监管管总
110、总局局关关于于完完善善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零零售售进进口口监监管管有有关关工工作作的的通通知知(商商财财发发2018486 号号)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过渡期后有关监管安排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
111、收政策规定的条件。(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59(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
112、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三)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四)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三、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四、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
113、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一)跨境电商企业1.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60事连带责任。2.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
114、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4.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5.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6.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
115、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61(二)跨境电商平台1.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配合开展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2.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3.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家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
116、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4.对平台入驻企业既有跨境电商企业,也有国内电商企业的,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62敦促跨境电商企
117、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并做好报告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处理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采取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措施。7.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8.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三)境内服务商1.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
118、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2.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3.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4.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63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及时向海关报告。(四)消费者1.为
119、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2.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五)政府部门1.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
120、依法实施召回,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食品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2.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3.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64的,依法实施通关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121、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4.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 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5.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
122、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6.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五、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65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及措施保障,确保本地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六、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
123、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 37 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为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对尚不满足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继续按过渡期内监管安排执行。本通知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继续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 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
124、局2018 年 11 月 28 日66关关于于调调整整扩扩大大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零零售售进进口口商商品品清清单单的的公公告告(财财政政部部、发发展展改改革革委委、工工业业和和信信息息化化部部、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农农业业农农村村部部、商商务务部部、人人民民银银行行、海海关关总总署署、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市市场场监监管管总总局局、药药监监局局、密密码码局局、濒濒管管办办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96 号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 年版)予以公布,自 2020年 1 月 1
125、 日起实施。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 13 个部门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 年第 157 号)所附的清单同时废止。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 年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2019 年 12 月 24 日国国家家邮邮政政局局 商商务务部部 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关关于于促促进进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寄寄递递服服务务高高质质量量发发展展的的若若干干意意见见(暂暂行行)(国国邮邮发发201917 号号)邮政业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
126、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应用和邮政业高速发展,跨境寄递服务在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为人民群众提供商品进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67作用,已经成为助推对外贸易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力。但在快速发展中,用户体验、权益保护、安全监管、国际规则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短板。为打造更多跨境寄递服务通道平台,促进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寄递安全,改进用户体验,降低物流成本,维护公平竞争,形成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一)支持寄递服务企业主体多元化。支持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经营人等各类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发挥信息系统
127、优势,依法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依法纳入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统计。(二)支持外资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支持外商在境内依法申请设立快递企业,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三)支持建立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信用体系。推进邮政、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加强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信用管理。邮政、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共享的高资信企业落实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严密监管措施。二、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构建保障机制(四)加快创新跨境寄递服务模式。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发挥优势拓展渠道,加强重
128、点区域的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创新丰富寄递产品,优化流程缩短时限,增强核心竞争力。鼓68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通过投资并购、战略联盟、业务合作等方式整合境内外收寄、投递、国际运输、通关、境外预检视、境外预分拣、海外仓等资源,提供面向全球的一体化、综合性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在重要节点区域设置海外仓,发展境外寄递服务网络,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五)加快完善跨境寄递服务体系。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创建品牌,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商共商共建团体标准,提高服务可靠性,提供全程跟踪查询、退换货、丢损赔偿、拓展营
129、销、融资、仓储等增值服务。鼓励数据共享应用,赋能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实现行业间、企业间开放合作、互利共赢,以跨境寄递服务新形态支撑贸易新业态。(六)加快建立数据交换机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逐步实现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向邮政、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报送数据和相关信息交换。各政府部门要尽快完善自身业务管理系统,明确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传输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面单电子数据的内件品名、数量、价格(含币种)、收寄件人名称、进出口国别(地区)等内容,为企业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实时掌握跨境寄递服务各环节数据信息。跨境寄递服务企业要完善自身业务操作系统,尽快实现与政府部门的系统对接。跨境寄递服务企业、跨境
130、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要与消费者建立信息验证机制,确保物流、交易和支付等信息真实、准确。69三、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协同共进(七)提升跨境寄递服务网络能力。邮政部门要研究制定跨境寄递国际运输网络布局规划,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开辟国际货运航线,加快完善跨境寄递国际航空运输网络。推动中欧班列运输跨境邮件快件常态化,支持边贸寄递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城市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快件监管中心,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重点口岸大胆探索物流、仓储、通关新模式,提升跨境寄递的通关、换装、多式联运能力。(八)提升跨境寄递服务全程通关便利。海关、邮政等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
131、跨境寄递信息通报等配套管理政策。推动实现与跨境寄递目的地国(起运地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北美、欧洲等跨境电商重点出口国海关的对接,推进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实现境外信息化通关。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依法在跨境电商重点国家申请相关资质,提升跨境寄递全程综合通关服务能力。(九)提升参与国际治理能力建设。邮政部门要深度参与万国邮联规则制定,稳妥推进万国邮联在服务产品、终端费等关键领域的改革,维护多边机制稳定发展;推动与亚太、欧洲等重点地区建立跨境电商及邮政业的次区域合作模式,有效应对跨境寄递领域的国际摩擦,维护我国正当利益和跨境寄递企业合法权益。商务部门要在世贸组织、自贸协定等多双边谈
132、判中,探索制定跨境电商领域的国际规则。海关要加大与世界海关组织以及重点国家相关部门交流合作力度,推动世界海关组织跨70境电商标准完善与实施,建立跨境电商寄递物品安全与便利化机制。四、加强全过程监管,坚持依法行政(十)规范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对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依法监管。外商和境外邮政运营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商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境内企业提供商业快件(包裹)等跨境寄递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
133、实信息。境内企业不得以境外邮政运营商名义开展邮政服务活动。境内企业与境外邮政运营商合作推出的跨境包裹和商业快件服务产品,在出境前不得贴用境外邮政单式。(十一)规范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经营行为。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提供的寄递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流企业合作。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申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的,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进行核验,并定期更新。(十二)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规定。经营跨境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
134、项制度”,严格遵守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各级邮政、商务、海关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跨境寄递服71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管理与服务责任,不断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调研和检查工作,确保支持措施和便利政策落实到位,督促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切实落实本意见内容和要求,完善自身条件,提升服务品质,共同推进我国跨境寄递服务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国家邮政局商务部海 关 总 署2019 年 2 月 23 日商商务务部部、发发展展改改革革委委、财财政政部部、海海关关总总署署、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市市场场监监管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扩扩大大跨跨境境电电商商零零售售进进口口试试点点、严严
135、格格落落实实监监管管要要求求的的通通知知(商商财财发发202139 号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 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210)业务。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
136、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72“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2021 年 3 月 18 日财财政政部部、海海关关总总署署、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出出口口退退运运商商品品税税收收政政策策的的公公告告(财财政政部部、海海关关总总署署、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公公告告 2023年年第第
137、4 号号)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 1 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 1210 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 6 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
138、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73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
139、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特此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 年 1 月 30 日74财财政政部部、海海关关总总署署、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延延续续实实施施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出出口口退退运运商商品品税税收收政政策策的的公公告告(财财政政部部、海海关关总总署署、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
140、第 34 号号)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4 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 1 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41、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相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22 日75(五五)延延伸伸阅阅读读财财政政部部、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关关于于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零零售售出出口口税税收收政政策策的的通通知
142、知(财财税税201396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
143、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76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
144、税申报。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 12 月 30 日二二、政政策策解解读读关关于于全全面面推推广广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零零售售进进口口退退货货中中心心仓仓模模式式的的公公告告的的政政策策解解读读2021 年 9 月,海关总署发布 2021 年第 70 号公告(关于
145、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自2021年 9 月 10 日起,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相关政策解读如下:77(一一)什什么么是是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零零售售进进口口退退货货中中心心仓仓模模式式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二二)为为何何要要全全面面复复制制推推广广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
146、口退货中心仓模式试点情况的总结,试点海关反映此项改革有利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监管,试点企业表示退货中心仓模式实现了运营成本集约化,减轻了企业资金和人力成本负担。2020 年,退货中心仓模式被纳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 号)37 项改革试点之一。今年,海关总署党委将全面复制推广退货中心仓模式确定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民生项目,助力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三三)适适用用范范围围退货中心仓模式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 1210)商品
147、的退货。(四四)业业务务开开展展条条件件1.企企业业资资质质要要求求。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782.相相关关软软硬硬件件要要求求。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3.内内控控制制度度要要求求。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
148、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五五)基基本本业业务务流流程程79“跨跨境境电电商商 B2B 出出口口”事事宜宜解解读读80跨跨境境电电商商零零售售进进口口清清单单调调整整解解读读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 年第 7 号),自 2
149、022 年 3 月 1 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一一)什什么么是是跨跨境境电电商商零零售售进进口口商商品品清清单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又称为正面清单,是指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施正面清单管理,非清单内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入境销售。(二二)清清单单调调整整更更新新的的意意义义2021 年 11 月 4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中国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主旨演讲中宣布,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此次调整,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 年版)基础上,增加了滑雪用品、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猫砂等29 项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经过此次调整,清单商品总数达到了 14
150、76 个,从运动产品、家用电器、日常饮食等方面,丰富了国内市场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国内居民的消费潜力,促进形成国际消费中心,增强我国在经济交流上的国际影响力。同时,根据近年我国税则税目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细化了部分商品的备注和监管准入条件,进一步促81进了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全链条监管。(三三)调调整整的的主主要要方方面面1.增增加加了了 29 项项商商品品。滑雪屐、家用洗碟机、猫砂、番茄汁等商品进入清单,更加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2.删删除除 1 项项商商品品。将刀、刺刀等相关税号商品进行删除,强化对进境管制刀具的监管,筑牢口岸监管防线。3.调调
151、整整清清单单商商品品的的税税则则号号列列。新增 2022年税则号列 115个,删除已作废税则号列 80个,进一步降低归类难度,提升商品归类便利度。4.调调整整 206 项项商商品品的的备备注注。(1)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 470 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明确指出适用于通过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为此,此次调整在涉及的商品税目备注中增加“仅限网购保税商品”的备注。
152、例如:04051000 的黄油、04052000 的乳酱等商品,3 月 1日后只能通过网购保税(1210)方式进口。(2)为对涉及含有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进行更加精准化监管,促进行业的整体可持续发展,将跨境电子商务零82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中无备注或备注内容为“列入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商品除外”的商品,调整为“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除外”。例如:22089010 的龙舌兰酒、96032900 的剃须刷、发刷、睫毛刷等人体化妆用刷等。(3)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
153、19 年版)部分商品无备注或备注内容“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的产品除外”调整为“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除外”,如 84433110 的静电感光式多功能机等。(4)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我国制定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此次清单调整,也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相对应,在相关商品税目备注中增加了有关监管说明,即列入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商品除外。例如:90251100 的可直接读数的液体温度计,90258000 的液体比重计、湿度计、气压计等仪器等。跨跨境境电电商商企企业业备备案案相相关关解解读读根据
154、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83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一一)电电商商企企业业类类型型介介绍绍1.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企企业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
155、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2.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企企业业境境内内代代理理人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备案,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3.跨跨境境电电子子商商务务平平台台企企业业。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4.支支付付企企业业。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
156、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84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5.物物流流企企业业。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二二)电电商商企企业业备备案案流流程程1.参与企业应首首先先申申请请报关单位备案,再通过申申请请变变更更完成企业类型维护。2.参与企业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备案的,可以在首首次次申申请请时维护企业类型。(三三)电电商商企企业业备备案案渠渠道道1.中中国国国国际际贸贸易易单单一一窗窗口口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
157、口”)网站https:/ 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解解读读:关关于于扩扩大大跨跨境境电电商商零零售售进进口口试试点点、严严格格落落实实监监管管要要求求的的通通知知经国务院批准,2021 年 3 月 18 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 号,以下简称“39 号文”)。(一一)扩扩大大跨跨境境电电商商零零售售进进口口试试点点范范围围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 型
158、)所在城市(及区域)。解解读读:2018 年 11 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 37 个城市试点运行。2020 年进一步扩大至 86 个城市及海南全岛。此次再扩大试点范围,体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支持。(二二)明明确确开开展展网网购购保保税税进进口口(1210)业业务务的的程程序序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以下简称“486 号文”)要求,开86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210)业务
159、。解解读读:一是明确了今后相关城市(区域)开展“网购保税进口 1210 模式”的程序。二是明确扩大“网购保税进口 1210模式”适用范围。在此之前,只有跨境电商零售试点城市(86个试点城市+海南全岛)才能开展“网购保税进口 1210 模式”,而非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只能开展“网购保税进口A 1239模式”。此次试点扩大之后,新纳入的城市(区域)将适用“网购保税进口 1210 模式”,前期非试点城市开展的“1239 模式”也将会全面被“1210 模式”所取代。相对“1239 模式”,“1210 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的要求。但
160、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三三、落落实实各各试试点点城城市市主主体体责责任任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解解读读:486 号文指出,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责任主体。此次,39 号文再一次强调了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四四、确确保保监监管管安安排排连连续续稳稳定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解解读读:486 号文指出,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
161、提”模式和不得进行87“二次销售”。此次,39 号文再一次进行了强调和明确。跨跨境境电电商商企企业业对对企企业业出出口口监监管管相相关关解解读读2021 年 6 月 22 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7 号)。这标志着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B2B”)出口监管试点正式向全国海关复制推广。(一一)适适用用范范围围1.跨跨境境电电商商 B2B 直直接接出出口口“9710”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全称“跨境
162、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的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2.跨跨境境电电商商出出口口海海外外仓仓“9810”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二二)企企业业管管理理1.企企业业注注册册。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88B2B 出口业
163、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2.海海外外仓仓业业务务模模式式备备案案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三三)通通关关管管理理1.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申报流程(1)清单申报(附图)89902.总运单作业模式由申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清单总分单,通关服务平台对企业传输的清单总分单进行初步逻辑校验。校验通过的,通关服务平台将清单总分单数
164、据发送至通关管理系统。校验不通过的,相关单证传输失败,系统将错误信息返回给企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海关发送运抵单数据,通关服务平台接收运抵单数据后,向通关管理系统传输。根据清单的审核状态、运抵单数据、总分单信息,通关管理系统将“放行”“查验”等状态的清单,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将相关审核结果向企业传输。出口商品实际离境后,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向海关传输离境单数据,通关服务平台接收离境单数据后,向通关管理系统传输。根据离境信息,通关管理系统将清单、提运单置“结关”状态。对于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清单,企业可以发送撤销申请单对清单进行撤销操作。撤销申请单审批通过后,对应清单即进行撤销,企业
165、可以重新申报清单。对于申报内容错误的清单,企业可以通过发送改单申请单对清单进行修改操作。改单申请单审批通过后,对应清单即完成修改。注注意意事事项项1.跨境电商 B2B 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2.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91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 B2B 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3.跨境电商 B2B 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跨跨境境电电商商出出口口渠渠道道常常见见的的违违反反海海关关监监管管规规定定的的行行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
166、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对应的罚则共 20 多条,由于跨境电商新业态独特的监管特点,并不是所有条款都能适用。实践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单独适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单独适用于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则适用于全部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下面以跨境电商出口渠道为例,说明常见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明确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通过电商渠道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二是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通过电商渠
167、道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且不能提供许可证件;三是出口清单中关键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四是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未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关键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情况;五是未经海关同意处置电商出口货物;六是未经海关同意在海关监管92区域外存放电商出口货物;七是经营电商出口货物相关业务,发生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等情况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根据企业具体行为情况和造成的损害程度,海关可以分别对上述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业资格、取消注册登记等处罚,但力度普遍弱于走私行为,这也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三三、案案例例分分析析(一一)A 公公司司贸
168、贸易易监监管管方方式式申申报报不不实实案案简简要要案案情情:某海关发现辖区内 A 公司存在贸易数据异常情况,其申报“9710”(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出口量远大于该公司在海关登记的网站、公司旗下的各大电商平台等成交订单量。经查,A 公司多票出口报关单实际都是线下签订合同、银行付汇方式成交。A 公司因对政策理解有误,以为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软件等沟通的都属于电子商务,加上公司业务员和单证人员沟通不畅,导致将实际监管方式应为“0110”(一般贸易)误申报为“9710”(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分分析析:A 公司多票出口报关单的跨境电商渠道监管方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
16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未影响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属于监管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若企业涉及虚假贸易骗取政府补贴,93则可能触犯刑法,或将面临刑事处罚。相相关关法法律律条条文文:1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法法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第第一一款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实实
170、施施条条例例第第十十五五条条第第(二二)项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3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刑刑法法第第二二百百六六十十六六条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171、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延延伸伸阅阅读读: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94(二二)B 公公司司监监管管方方式式申申报报不不实实影影响响海海关关监监管管秩秩序序案案简简要要案案情情:B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5 月期间为多家国外公司代理出口咖啡桌、餐椅等日用百货商品,将实际以“一般贸易方式(0110)”出口的咖啡桌、餐椅等商品以“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9710)”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涉及报关单近 900 票。原因为 B 公司认为其代理的国外客户(买家)虽通过线下交易方式向国内客户采购
172、日用百货等商品并出口,但买家采购的商品是在亚马逊、eBay 等跨境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误认为上述方式也符合跨境电商的贸易方式。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分分析析:B 公司出口货物监管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相相关关法法律律条条文文: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实实施施条条例例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第第(二二)项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
173、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95(三三)C 公公司司出出口口货货物物侵侵犯犯他他人人商商标标专专用用权权案案简简要要案案情情:2022 年 11 月,C 公司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监管方式申报出口一批鞋子,涉及清单共 660 单,申报品名均为:鞋子;申报规格均为:无品牌无型号;申报商品编码均为:6402190000;申报数量均为:12 双。经查,上述货物中标有“N”标识、“adidas 及三叶草图形”标识、“”标识、“”以及“NIKE 及”标识、“”标识的鞋子,共计 7272双。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分分析析:C 公司出口标有“N”标识、“adid
174、as 及三叶草图形”标识、“”标识、“”以及“NIKE 及”标识、“”标识的鞋子,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相同,侵犯了商标权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欧科蕾公司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鞋子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C 公司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相相关关法法律律条条文文: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商商标标法法第第五五十十七七条条第第一一项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
175、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实实施施条条例例第第一一款款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96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 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四)利利用用跨跨境境电电商商网网购购保保税税方方式式伪伪报报进进口口货货物物走走私私案案简简要要案案情情:2019年下半年开始,施某接受国内货主的委托,以其控制的 D 公司、E 公司等电商企业为申报企业,将货物以保税电商1210方式一线报进其所在地的综合保税区,后通过虚假刷单的方式,名义上将货物二线报关出保税区,实
176、际上货物在保税区打包后通过物流整批发送给国内货主。涉案货物价值约人民币19亿元,偷逃税款约人民币2.16亿元。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分分析析:施某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保税电商1210方式进口的货物报进保税区,后通过虚假刷单方式核销,偷逃海关税款。经法院审理,D 公司被判处人民币一亿元的罚金,E公司被判处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的罚金,主要犯罪嫌疑人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五五)F 公公司司“刷刷单单”走走私私普普通通货货物物案案简简要要案案情情: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8 月间,F 公司在香港大量揽收进口的婴幼
177、儿奶粉,并将奶粉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存放在国内保税仓库。为了符合海关关于跨境电商贸易方式“三单(跨境电商订单、支付单和国内物流运单)合一”的要求,F 公司通过网络雇佣社会人员,并为其提供资金及身份信息,登录其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奶粉,生成跨境电商的订97单和支付单,同时该公司购买某快递公司的空白快递单号生成国内物流运单,向海关推送。F公司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奶粉化整为零,伪报为跨境电商商品走私入境,之后通过国内物流公司将奶粉批量运输到指定地点,转至下家进行国内销售。经核定,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奶粉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2600余万元。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分分析析:所谓
178、“刷单”,是指利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单次交易限值内下单订购,享受优惠税率进口的一种行为,其货物的实际购买人与名义上的购买人并不一致。从形式上看,本案中的订单是真实的自然人通过网站手工下单生成,支付单是实实在在有资金交易的。但从本质上看,订单所用的身份信息是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支付单虽然有资金交易,但实际上确实是左口袋到右口袋的“内循环”,商品并未派送给订单上的订购人,而是集中起来进行国内销售。经法院审理认定,F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六六)G 公公司司“推推单单”走走私私普普
179、通通货货物物案案简简要要案案情情:G 公司在淘宝、京东等平台正常销售跨境电商奶粉。为少缴税款、获得更大的利益,该公司对“三单”动了手脚,通过收集淘宝、京东上的订单信息,修改后(主要是改98低价格)将订单信息发送给与其合作的电商平台,由其向海关推送订单;同时与某互联网支付公司合作,通过循环支付、虚拟支付等方式,在没有真实的资金交易情况下生成支付单向海关推送;物流单则推送该公司真实派送的物流单。经查,2017年 1 月至 9 月间,该公司采取低报价格手法,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奶粉共 50 多万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 300 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及相关企业、人员,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
180、税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分分析析:本案例中,所有的电商商品都是真实的电商交易商品,其原始订单是产生于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的真实订单,最终物流派送也是派送到实际购买的消费者手中。这种走私手法被称为“推单走私”。所谓“推单”,是指企业将产生于真实电商网站上的“三单”信息进行了修改,然后推送给海关的行为。本案中的“推单”对“价格”这个关键数据进行了篡改,并配套生成了虚假的支付单掩盖企业篡改的行为,实质性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被认定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案例例(四四)(五五)(六六)相相关关法法律律条条文文: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
181、关法法第第八八十十二二条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99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
182、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刑刑法法第第一一百百五五十十三三条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100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