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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 版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前言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正迅速崛起为国际商业和创新的枢纽。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旨在为企业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深入的洞察和实用的指导。我们将探讨如何在这一多元法律体系交织的区域中,有效应对法律与合规的挑战,把握机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入分析大湾区独特的法律环境和最新的政策动态,本指南将帮助读者构建坚实的法律基础,导航企业稳健前行。随着大湾区的持续发展,法律合规政策也在不断演变。政策变化可能涉及新的法规出台、现有法规的修订或更新,以及跨境法律合作的加强。例如,为了促进大湾区内的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可能会出台更
2、多的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政策。同时,随着国际商业环境的变化,大湾区可能会加强与国际法律标准的对接,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奋迅贝克麦坚时联营办公室因势而谋,组织联营双方的有关执业团队和律师共同编写了本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本指南将有关涉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本土和跨境投资和商务活动所需要注意的法律法规的更新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所涉及的法律领域包括了外商投资与跨境并购,金融开放与创新,争议解决,资本市场,合规,数据保护,知识产权,劳动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税务等,旨在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我们对上述相关领域有关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解读、对有关市场实践的
3、介绍、对各领域选定典型案例的分析并分享我们的实务见解。奋迅贝克麦坚时联营办公室是世界领先的跨境法律服务平台,为客户就涉及中国国内和国外法律的问题提供综合一体化服务。联营办公室成立于2015年,由奋迅律师事务所和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双方派出的分别持有中国法和外国法执业证书的律师组成,为顶尖中国企业、跨国公司就中国国内和跨境法律问题提供服务。联营办公室的律师与贝克麦坚时分布在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74个办事处的6500多位律师通力合作,协助企业在全球经济环境下的竞争中平稳驾驭复杂的法律问题。希望本指南以及我们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能够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创新,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
4、环境,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添砖加瓦。屈爱青管理合伙人贝克 麦坚时中国办公室2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目录跨境投资与并购 资本市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投融资 财富管理 合规 数据保护知识产权劳动法争议解决 破产重组 金融开放与创新 01 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机遇与挑战 0502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在跨境并购交易中的实践与思考 1203 大湾区企业赴港上市 1804 香港和中国内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概述 2405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绿色建筑法律体制的概况 2906 大湾区私人财富管理实践观察 3507 聚焦大湾区:企业“出海”,合规先行 4008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及香港)个人信息
5、跨境流动创新机制 4609 构筑桥梁: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新动态 5510 广东地区企业重组减员的特殊考量 6011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 6412 跨境破产的认可与协助:内地与香港的合作与挑战 683金融开放与创新 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01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机遇与挑战绿色金融,又称“环境金融”或“可持续金融”,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旨在通过金融工具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1。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建立系统性绿色金融法律框架奠定了政策基础。指导意见将绿色金融定义为“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
6、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体系则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和“3060双碳”的战略目标指导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成为我国高度关注的热点领域,粤港澳大湾区则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点区域。本文将对我国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及粤港澳大湾区近年来在绿色金融各领域的最新政策法规进行简要介绍,并分析当前企业在绿色金融领域面临的创新机遇与风险挑战。一、粤港
7、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最新政策法规梳理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各主要城市陆续出台了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框架、法律监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其中,广州市作为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之一,在绿色金融诸多领域均出台并落地了较为详细的政策法律规定。深圳市也对绿色金融政策法规框架构建予以高度关注,并着重发展碳市场相关配套设施。香港地区近年来注重绿色金融发展,针对投资者制定绿色金融相关规则标准,将ESG相关因素纳入金融业治理结构、战略决策、风险管理及披露流程。先期侧重绿色债券发展,并已取得重要进展,2022年,亚洲地区超过三分之一的绿色债券和贷款在香港安排2。未来,香港地区将着力推进绿色金融相关特色产业发展,例如,随着
8、绿色金融在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受到的关注日益增强,香港政府计划进一步推动家族办公室的绿色投资3。相较于广深及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绿色金融政策制定则相对滞后,绿色金融相关的具体政策法规尚未出台。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以广州、深圳为代表的主要内地城市及香港地区近三年来出台的,有关绿色金融各领域的重要政策法规,我们简要梳理如下:1参见: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汇丰中国 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24年版),https:/ 香港家族办公室行业报告,https:/www.fsdc.org.hk/media/lrej3ikz/fsdc_paper_no_45_family_wisdom_
9、a_family_office_hub_in_hong_kong_paper_eng.pdf,2024年4月17日最后访问。作者:梁世杰、崔端51.发展规划和产业指导方面目标地区政策法规名称发布时间绿色金融相关核心内容广州市关于印发推动广州金融开放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5月明确提出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绿色产业能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租赁、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低碳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深入绿色金融开放,提出搭建绿色金融跨境服务平台。关于印发2023年广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2023年5月明确指出,广州将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10、全力争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力争全年银行机构绿色贷款余额突破1万亿元,巩固提升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成效,更好服务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4月提出八大行动:绿色金融发展能级提升行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行动绿色金融服务产业优化升级行动碳金融市场创新发展行动绿色金融协同赋能行动绿色金融合作交流行动绿色金融风险监测防控行动绿色金融激励约束行动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2023年2月提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一系列措施: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香港等地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
11、设立机构。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和获取银行绿色融资。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鼓励深港绿色金融人才的培训和交流。2.绿色信贷方面目标地区政策法规名称发布时间主要内容广东省关于广东银行业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2021年8月对广东银行业提出下列绿色金融发展要求:持续扩大绿色信贷规模,严控环境不友好企业信贷投放,努力实现绿色信贷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绿色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结合地区产业发展特点,持续加大在绿色制造、节能环保、污染防治、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农业、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建立科学的绿色金融风险管理机
12、制和预警机制。在绩效考评中设置社会责任类指标,并加大绿色金融发展指标所占权重。6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3.绿色债券和基金方面目标地区政策法规名称发布时间主要内容香港地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2021年5月该计划将资助符合条件的债券发行人和借款人的发债及外部评审服务支出,从而促进绿色和可持续债券发行和贷款活动。该计划于2021年5月开展,为期三年。在2024至2025年度香港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政府建议将该计划延长三年至2027年,并扩大资助范围至转型债券及贷款,以进一步鼓励区内相关行业利用香港的转型融资平台逐步减碳4。绿色债券框架2019年3月首次发表,2022年2月更新该框架就绿色债
13、券发行,以及为符合改善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转型至低碳经济体等理念的绿色项目融资或再融资做出了规定。更新后的框架反映了香港最新的气候承诺和策略,并与绿色债券市场的最新国际标准和惯例接轨。根据更新后框架,发行绿色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用于为九类“合资格类别”的项目融资或再融资,包括新增的“适应气候变化”类别。联交所在ESG框架下强化气候信息披露的咨询文件2023年4月该文件要求所有发行人在其ESG报告中就气候信息进行披露,并建立了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相关标准一致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该文件的公开意见征询期已于2023年7月截止。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表示,预计于2025年之
14、前开始实施强制性气候信息披露机制5。可持续金融分类法2024年5月该规定旨在为香港金融行业提供一致并受到国际认可的绿色和可持续经济活动的定义。其基本原则包括:与巴黎协定保持一致;解决漂绿问题;与其他分类法具有互操作性;基于科学的标准和阈值;不造成重大损害和最低社会保障为基础。该规定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燃气、蒸汽和空调供应;运输和储存;供水、污水处理、废物管理和修复活动;建筑业。42024年5月3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了 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 延期详情,确认将该计划延长至2027年,并发布了更新版 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资助计划指引,将资助范围扩大至转型债券及贷款,更新版指引将于2024年5月1
15、0日生效。参见:https:/www.hkma.gov.hk/eng/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4/05/20240503-9/,2024年5月7日最后访问。52024年4月19日,联交所发布了意见征询结果,基于国际标准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制定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取得了广泛的市场支持。自2025年1月1日开始,联交所主板发行人(大型股发行人除外)及创业板发行人需强制披露IFRS S2中“范围1”和“范围2”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联交所同步发布了 实施指引 以协助发行人遵守新的气候信息披露义务。参见:https:/
16、.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4/240419news?sc_lang=en,2024年4月17日最后访问。74.碳市场方面目标地区政策法规名称发布时间主要内容广州市关于金融支持企业碳账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9月提出了构建完善企业碳账户运行机制、发挥金融支持企业碳账户作用、加强企业碳账户试点推广应用和加大组织保障实施力度等政策措施。“碳账户”的推出,将为企业提供测算自身碳排放情况的重要工具,有利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关注自身经营行为和碳排放数据,改善碳排放表现。关于印发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1月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设个人碳账户
17、、发行碳信用卡等。深圳市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5月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整合了交易方式;创新设立公益碳账户;建立健全碳普惠制度;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管。关于印发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11月持续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激励企业开展绿色低碳科技研发及投资。推动深圳金融机构和其他绿色金融服务机构深度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研究工作。二、绿色金融机遇与挑战1.绿色金融领域的创新机遇(1)政策激励机制日趋完善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各地的绿色金融政策正在逐步落地。从宏观层面上看,绿色金融激励政策覆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基金、碳市场等诸多领域,从多元化角度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
18、政策保障。从微观层面上看,部分地区针对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重点领域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激励方案。例如,深圳福田对绿色债券贴息2%,广州花都区对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按其发行债券金额1%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补贴。未来为了激励粤港澳大湾区的绿色金融发展,还有诸多实质性的激励政策可期。一是优化绿色资产风险权重。目前,随着对绿色金融的重视,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均对适当降低绿色资产的风险权重,减少绿色信贷等业务对银行的经济资本占用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未来可望以粤港澳大湾区为试点,先行落地相关政策。二是积极研究绿色债券的优先受偿、降低或豁免绿色信贷风险自留要求等规定,提高绿色债券的优
19、先级,降低绿色资产的信用风险6。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碳市场作为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重点关注的绿色金融领域,陆续出台了大量切实可行的政策激励措施。例如,广州全面推进企业碳账户体系试点工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碳足迹挂钩贷款”等金融产品7,通过优惠融资利率等给予低碳企业切实的政策激励。6参见: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汇丰中国 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24年版)https:/ 政策解读,http:/ 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24年版)https:/ ESG投资系列:ESG的兴起、现状与展望。9参见:中金 碳中和之绿色金融:以引导促服务化挑战为机遇。10 参见: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中
20、央结算公司 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报告(2023年版),https:/ 2846 崔端合伙人,北京+86 10 6535 3960duan.cui 联系人:10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跨境投资与并购1102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国企在全球市场中的角色日益凸显,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成为其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国际化战略的重要途径。混改具体指国有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外资等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其中,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为国企混改的一种主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所能取得成效的深度与广度。本文旨在探讨国企混改中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
21、的路径、流程以及推进交易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注意事项、面临的挑战以及从法律实践角度的应对解决方式。二、国企混改的路径、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1.国企混改的主要路径(1)路径一:原股东股权/产权转让通过原股东产权转让的路径实施混改,即在不改变混改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的基础上,通过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混改的目的。尽管原股东转让产权可达到引入非国有资本的目的,但却不能为混改企业带来增量资金。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定资格条件,因此在产权转让中混改企业通常无法对投资方设置有关资质、业务、资源等条件以满足混改的目的。(2)路径二:增资扩股相较于产权转让而言,增
22、资扩股具有多重优势,既能解决混改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也能通过设定投资者资格条件、开展公开遴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最切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投资者。实践中,员工持股常常与增资扩股相配套。近年来,“增资扩股+员工持股”已成为混改路径下的典型模式。2.混改的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项国有企业混改首先要制定混改方案,该混改方案通常包含混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改革基本原则和思路,改革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转变运营机制的主要举措,引进非公有资本的条件要求、方式、定价办法,员工激励计划,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违反相关规定的追责措施,改革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等。其次
23、,国企混改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内部决策程序而言,国有企业应当首先根据其章程和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混改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就审批程序而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1)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或产权转让行为均应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若因增资或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作者:徐津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在跨境并购交易中的实践与思考12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若是在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层面进行混改且采用产权转让方式的,国家出资企业应根据其制定的子企业产权转让制度来确定审批管理权限;若采用增资方式的,
24、一般由该国家出资企业自行决定或审批。但不管是采用产权转让方式还是增资方式,若该子企业的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还需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三,混改还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履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有关程序,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进行资产评估,且后续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第四,国企混改在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时,一般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公开征集战略投资者,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战略投资者。在遴选投资者过程中应注重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权利,对拟参与方的条件要求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25、的内容。最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进场交易”)是现行国资监管对于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及国企增资扩股的一项基本要求。进场交易(以国企增资扩股为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产权交易所预沟通及预披露混改企业可在发布正式增资公告前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信息预披露。递交挂牌申请文件提交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企业估值相关文件等材料。尽职调查与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者向混改企业的财务及法律状况进行尽职调查,混改企业对意向投资者展开反向尽职调查。投资者提交投资申请与投资者资格审查拟正式参与增资的意向投资者应
26、向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材料,包括投资申请书、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等。投资者资格审查由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根据反向尽职调查所掌握情况开展。投资者缴纳保证金产权交易所将混改企业的投资者确认结果通知各意向投资者后,意向投资者应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投资者遴选及确认混改企业通过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选择最终投资方,确认后由产交所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进场交易的规定普遍适用于境内国有企业的混改工作,但在跨境并购交易中,进场交易难以适用于国有企业在境外的下属企业的混改。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7、,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的,原则上可过“多方比选”的方式确定意向受让方,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三、国企混改并购交易文件核心问题分析尽管国企混改中引入的海外战略投资者通常与公司在业务运营中有较高的协同性,但身处不同的地域、市场以及管理模式下的海外战略投资者与国企现有管理层通常对于混改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混改后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股东间权利义务以及利益的分配有不同的看法及诉求。下文列举了我们在国企混改项目中关于起草谈判国企引入战略投资者中的股份认购或购买协议及混改后的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等组织性文件(“公司组织性文件”,与前13述投资股份认购或购买
28、协议以及其他附属文件合称“交易文件”)中常见的各方分歧及争议要点以及建议:1.国企资产评估与交易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等规定,国企混改引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产权(即目标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决定交易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若在评估报告期满时交易各方仍未签订协议,则需重新对标的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决定新的交易价格。且交易价格确定后,交易各方不得以期间损益等理由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然而
29、,在以非上市公司为目标的跨境并购交易中,交易各方通常会约定一个价格调整机制,以使得交易价格更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价值对于标的公司的估值。常见的价格调整机制有两种,即:(a)在美国市场上普遍使用的交割账目机制(ClosingAccountsorCompletionAccounts),即以各方认可的估值为基准,并根据目标公司在交割时的现金和负债情况进行调整;和(2)在欧洲市场上更受欢迎的锁箱机制(Locked-boxMechanism),即在交易各方在以签署协议前商定的一个日期为基准日(经常定义为“锁箱日”,LockedBoxDate),依据基准日的财务报表数据确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并要求卖方(或标
30、的公司)在锁箱日到交割日之间不得从事任何可能转移或减损目标公司价值的行为,即不得出现“价值损漏”(Leakage)情形。针对上述国有资产交易的价格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外国投资者针对投资交易价格调整的诉求之间的冲突,实践中交易各方可考虑在固定价格的基础上采用类似锁箱机制的交易模式,即卖方或公司方承诺在交割日前不出现价值损漏的情形,并同意在违约(即出现价值损漏)时以违约赔偿的方式对投资方进行补偿从而间接实现调整投资方投入的资金/价格的目的。但应注意的是,卖方或公司以违约赔偿名义以及以价格调整名义所支付的资金在交易相关的税务、外汇申报支付工作中可能分属不同类目而受制于不同程序要求并可能导致不同的税务
31、后果。另外国企的主管部门也可能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不认可此类的间接价格调整机制。为此,交易各方应与税务顾问、银行以及国企主管部门就交易价格的确定以及上述间接调整机制的可行性进行充分沟通以确认其可行性。除了在上述关于并购交易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场景外,关于国有资产评估要求同样适用于混改企业的其他产权交易(例如公司增资、股东转股),为此,在混改企业的公司组织性文件中涉及产权交易的条款(例如转股、增减资程序)中应考虑此等资产评估的前置要求而设置有关的前置条件及时间。2.交易价款支付跨境并购交易由于涉及多个法域,交割前需要满足的先决条件以及承诺事项(例如取得监管审批、完成重组工作等)通常较为复杂且耗时
32、较长,因而协议签署时点与交割时点之间可能间隔数月甚至更长时间。另外,投资方为防范交割后发现的企业违约或在与企业达成交割后业绩承诺等类似“对赌”机制的情况下,往往希望在较晚时点或以分期形式(在企业达成业绩里程碑目标时)支付交易价款。然而,在涉及转让国有产权的情形下,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则同时还需要兼顾国资监管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产权转让(不适用于增资扩股混改)的交易价款支付以一次性付清为原则,且付款时限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仅在交易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时才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
33、内支付。该等规定1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一方面使得国有股东可以以满足国资监管要求为由争取更有利的支付安排;而另一方面,其与上述跨境并购交易惯常操作存在一定差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灵活性。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也需比照该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价款支付的要求却相对宽松,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实践中,我们认为交易双方应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征询国资审批部门意见,
34、并协商可满足国资监管要求以及符合跨境并购惯例的方案,例如由投资方(或其具有商业实质的关联方)提供履约担保,开立银行监管账户或开具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信用证等方式确保投资方付款的确定性。3.国有资本控股与小股东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等规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实践中,多数国有企业在初次实施混改的尝试中希望保持国有资本的绝对控股地位,
35、在此基础上所延申的一个核心原则即国企的国有资本控股股东在混改后仍可合并国企的财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应以并表一方“控制”被并表一方为基础确定。而“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通常而言,若一家企业(“并表方”)拥有另一家企业(“被并表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即可将被并表方认定为其子公司并纳入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有证据表明并表方不能控制被并表方的除外。与上述国有资本保持其控股地位的要求相对的是,在跨境并购交易中,战略投资方(相较于财务投资人)通常希望能较为深入地参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及运营,
36、改进发展目标公司的业务并提升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获得投资回报。为实现这一目的,战略投资方通常要求在交易文件中约定详尽的公司运营管理机制以及小股东的保护性条款,常见的此类条款包括对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任命权或对于大股东提名的该等管理层人员的否决权、对公司的预算、商业计划、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审阅及否决权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利润分配、对外投融资等)的审议及否决权。其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如总裁、财务总监)的任免权以及对公司预算及商业计划的否决权从财务角度可能被认为构成控股股东控制权的不利影响因素而可能影响控股股东合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针对这种情况,双方可考虑调整上述投资
37、人权益保护机制,在保证投资人对公司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充分的参与权的前提下弱化绝对的否决权而影响并表。例如:公司在投资后制定的年度预算、报表及商业计划应在实质上与投资前向投资人提供的预测一致无重大偏离,设置在投资人对于有关财务事务数据有合理异议的情况下的分歧解决机制(例如聘请第三方审计师进行审计),制定担任公司管理层的人士需具备的资质、学历、技能及行业经验等客观指标,投资人有权参与管理层的应聘程序并发表意见。4.混改后公司股权架构稳定性除募集资金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外,国企混改的另一重要目标在于引入行业关联度高,业务协同性、互补性强的战略投资人为国企提供未来发展所需的市场、产品、技术、管理等战略
38、性资源。国企实施混改通常希望投资人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向公司投入资源,并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以谋求长期发展。为此,国有股东通常希望在交易文件中约定交割后投资人不得未经国有股东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售其股权而退出公司。但另一方面,投资人往往从其自身取得投资回报需求以及内部管理投资目标的制度要求角度出发要求享有处置其股权的灵活性。15为解决这一分歧,交易双方可考虑设置一定的“锁定期”,即在混改后一段时间内双方均不得出售公司股权。在锁定期届满后,任何股东的转股应受限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随售权等权利限制,且不得向公司的竞争对手出售股权。在某些投资方较为强势的并购交易中,投资方甚至可能要求在锁定
39、期后未能找到有意向的买方的情况下,国企及国有股东应负责按市场价格回购投资人股权确保其顺利退出企业。此外,投资人可能也希望在出现股东间僵局(例如国有股东与投资人无法就某些重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或国企/国有股东出现重大违约情况(如下文讨论的制裁)下享有向国有股东出售公司股权而退出公司的权利。在谈判协商此类退出机制时,国企应严格执行上文所述的资产评估及备案审核规定,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风险。5.防范制裁有关风险近年来随着地缘政治风险的加剧,中国企业及投资机构在跨境交易及跨境业务拓展中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加剧,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被列入美国等国家的制裁清单而无法或难以开展其海外业务。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作
40、为中国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所面临的制裁风险相对于其他民营企业更高。因此,在混改引资过程中,国企及战略投资人均需要对彼此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并作出陈述保证,确保各方均非受制裁主体且不存在受制裁风险。另外在交易文件中也需考虑设置机制防范并解决未来一方成为被制裁主体或受制裁影响而严重损害国企利益的风险,例如在出现该等风险的情况下,强制受制裁影响一方退出合资企业(在资产评估基础上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出售或赎回被制裁方的股份)。四、结语通过引入境外战略投资人实施混改对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需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保护国有产权及国有股东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还需要考虑跨
41、境交易的特殊背景,兼顾国际并购交易惯例。国有企业及国有股东以及专业顾问应充分考虑各要素并据此与投资人协商推进交易,方能确保涉外国企混改合法合规进行,并按预期达成混改的最终目标。吴昊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5991howard.wu 徐津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5991jeff.xu 联系人:16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资本市场17大湾区企业赴港上市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背靠内地市场,又享有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和流动性,一直是全球最热门的证券上市和融资地点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
42、20年5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自意见出台至今,香港一直是大湾区企业境外融资上市的首选之地。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为配合新国九条的实施,中国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进一步拓展优化沪深港通机制、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些措施包括放宽沪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资格产品范围、支持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纳入港股通、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等。据不完全统计,于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有近50家大湾区企业登陆香
43、港资本市场,覆盖人工智能、生物科技、金融科技、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结合大湾区企业的创新和高科技特性,本文旨在探讨大湾区企业赴港上市可选择的路径以及香港上市平台的独特资金来源。一、大湾区企业赴港上市的多元化路径香港联交所致力于成为创新企业的上市中心,借助金融的力量引领产业发展和升级转型。自2018年起,香港联交所进行了一系列的上市制度改革,在传统的上市机制外2,针对特定类型的公司引入单独的上市机制,提供更大的灵活性:2018年:允许大型创新产业公司(适用范围请见下文)采取“不同投票权”架构为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开设单独的上市路径2021年:推出“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即“SPAC”)上市机制2
44、023年:为尚未符合上市财务资格的“特专科技公司”开辟了主板上市通道1已改组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根据传统的上市机制,上市申请人如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需要满足 香港上市规则 第8.05条下的营业纪录期、管理层连续性、拥有权和控制权连续性及上市财务资格的要求。就上市财务资格而言,上市申请人应满足以下三项测试中的其中一项:盈利测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东应占盈利不低于3,500万港元及前两个会计年度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不低于4,500万港元)、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及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或
45、市值/收入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及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作者:郑晓霞、陈思、罗佳0318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这些制度大大拓宽了大湾区企业境外融资的路径,以便大湾区企业充分利用香港作为国际一流筹融资平台的优势,推动大湾区创科产业的进步。1.大型创新产业公司不同投票权的架构“不同投票权”的架构指的是,公司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各类别的股份所对应的投票权不同。一般而言,创始人和管理层持有的通常是一股多投票权的A类股份,而其他股东则是一股一投票权的B类股份。市场上,不少企业希望采用“不同投票权”的架构,以实现在募集资金发展业务的同时,创始人能继续维持对公司的
46、控制,自主追求创新。自2018年起,香港联交所实行新上市制度,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创新产业公司采纳“不同投票权”架构,以此推动香港联交所成为全球创新产业公司重要的上市地点。自此,香港成为颇受内地创新产业公司青睐的上市地。截至2024年3月,已有25家公司采纳“不同投票权”架构在香港上市,当中不乏科技互联网巨头,其中包括来自大湾区的企业。总体而言,香港联交所是否允许上市公司采取“不同投票权”会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公司的性质是否属于“创新产业公司”:香港联交所会从公司的核心业务是否应用了新科技、创新理念及/或新业务模式以有别于现有行业竞争对手、研发为公司预期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公司主要活动及占
47、去大部分开支、公司成功营运有赖于其独有的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公司的市值/无形资产总值相较于其有形资产总值而言极高等方面来评估;(2)公司业务成功:能证明其有高增长业务的纪录;(3)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贡献:公司价值主要来自或依赖无形的人力资源,而且每名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技能、知识及或战略方针均对推动公司业务增长有重大贡献;(4)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角色:每名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为个人,并均积极参与业务营运的行政事务,为业务持续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公司上市时,每名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都是其董事;(5)外界认可:一般而言,必须得到至少一位资深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且该等投资者上市时的总投资额至少有50%
48、要保留至首次公开招股后满六个月;及(6)市值及收入门槛:公司在上市时市值须达400亿港元;或上市时市值须达100亿港元且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须有最少10亿港元的收入。2.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机制大湾区是中国生物医药产业聚集的重要区域。目前,大湾区已拥有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广州国际生物岛、南沙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松山湖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深圳光明科学城、香港科学园、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等多个重点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与传统行业相比,生物医药行业呈现出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高技术密集型的特点。创立初期,生物医药类企业一般通过风险资金解决其融资需求。由于申请药品专利的过程需时较长,很多
49、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前后长期处于未盈利状态。2018年,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中引入新的章节第18A章,允许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降低了上市门槛,为初创的生物科技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平台,使得香港成为全球领先的生物科技融资中心。截至2024年3月,已有64家生物科技公司援引第18A章在香港上市,IPO募资额超过1200亿港元,其中包括君圣泰医药、兆科眼科等大湾区的生物科技公司。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通过18A章申请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19(1)主要从事生物科技产品、流程或技术的研发、应用或商业化发展;(2)至少有一款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3)主要专注于研发以开发核心产品,并
50、于上市前十二个月内持续进行有关研发;(4)上市集资主要用于研发核心产品,以将其推出市场;(5)拥有与其核心产品有关的已注册专利、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6)在建议上市日期的至少六个月前已获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的投资,并且其至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时仍未撤回投资;及(7)其他上市条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15亿港元、上市前最少两个会计年度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以及申请人应确保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首次公开招股的集资额),以应付上市文件刊发之日起至少12个月开支的125%。3.“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机制香港联交所在2021年推出了SPAC上市机制。SPAC实际上是
51、空壳公司,其先行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以便富有经验的SPAC发起人于上市后物色并收购合适的并购目标。SPAC并购交易经SPAC股东批准以及香港联交所审核后,因有关交易而组成的公司会成为上市发行人并取代原来的SPAC。相较于传统的首次公开招股而言,SPAC的上市流程更为简单快捷,先由富有经验的投资者在公开市场上募集资金,后续再寻找并购目标,为初创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上市融资选择。针对在市场上缺乏可比公司的创新型新经济公司而言,可能只有少数投资者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来评估这些企业的价值,导致它们难以透过首次公开招股的簿记建档来厘定发售价,而SPAC并购目标的估值是直接由有关企业、SPAC发起人及
52、投资者一同磋商所得,为寻求募集资金的公司提供更理想、更明确的估值。截至2024年3月,已有5家SPAC完成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其中两家宣布了并购标的,并购标的包括一家来自大湾区的游戏社交平台运营商。对于SPAC并购标的完成上市,我们拭目以待。4.未盈利的“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机制自2023年起,AI人工智能产业已成为最值得关注的产业之一。根据最新发布的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白皮书(2023年度),深圳人工智能企业达1920家,产业规模达人民币2488亿元,同比增长32.10%。此外,其他大湾区城市如广州、珠海、东莞等亦在持续加大对人工智能领域的投入力度。顺应这一背景,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初推出了
53、“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机制,为初创的高科技公司拓展了单独的融资渠道,允许未盈利的“特专科技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8C章上市。特专科技行业的公司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如人工智能、云端服务)、先进硬件及软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食品及农业技术。香港联交所将特专科技公司分为两个类别已商业化公司和未商业化公司,以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是否达到2.5亿港元进行区分。特专科技公司通过第18C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1)公司必须主要从事特专科技行业;(2)针对已商业化公司,其上市时的市值门槛为至少60亿港元;针对未商业化公司,其上市时的市值门槛需要达到至少100亿港元;(3)已
54、商业化公司应证明其所得收入在整个业绩纪录期间有按年增长;(4)上市前至少有3个会计年度从事特专科技产品研发工作,且研发开支在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中有至少两个年度的每一年以及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合计必须达到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百分比门槛(针对已商业化公司,占总营运开支至少15%;针对未商业20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化公司,如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达1.5亿港元但低于2.5亿港元,占总营运开支至少30%,如收入低于1.5亿港元,占总营运开支至少50%);(5)获得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及(6)针对未商业化的公司,需要向香港联交所证明并披露其特专科技产品可达至商业化收入门槛的可信路径
55、,营运资金(包括上市所得款项)足可覆盖未来至少12个月所需开支的125%,以及主要上市理由须包括将上市募得的资金用于其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其制造及或营销,以协助其实现商业化。截至2024年3月,已有两家特专科技公司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当中包括一家来自大湾区的人工智能企业深圳晶泰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24年6月13日正式登陆港股,成为首家通过第18C章上市的特专科技公司。伴随着AI领域的快速发展,我们期待见到更多特专科技公司援引香港上市规则第18C章上市。二、大湾区企业赴港上市后的独特资金来源赴港上市是大湾区企业迈出境外融资的重要里程碑,但并非终点。路漫漫其修远兮,如何进行市值管
56、理、提升公司的资本价值是每家企业在上市后的一项重点且持续的课题。香港作为目前全球唯一一个能将中国内地和境外两个资金池链接起来的市场,在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方面有着较其他海外市场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沪深港的互联互通机制以及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进而更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1.沪深港的互联互通机制回顾香港联交所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于2014年11月开通,深港通于2016年12月开通。自此,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交易港股通的合资格证券。目前,港股通已成为内地投资者资金配置上寻求海外投资的首选途径,内地投资者在香港股票市场的活动显著增加,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流动性来源。根据
57、香港联交所官方数据,港股通日均成交额由2014年的9亿港元增至2023年上半年的338亿港元,占香港联交所主板日均成交总额的14.7%。自开通以来至2023年底,南向港股通的总成交金额接近40万亿港元。2023年8月,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联合宣布就推动大宗交易(非自动对盘交易)纳入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达成共识,境内投资者将可以通过互联互通在香港股票市场进行非自动对盘交易,进一步提高交易便利度及市场的流动性。被纳入港股通标的,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流动性有明显的提升作用。目前,港股通的标的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且股票调整考察日前12个月
58、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不低于50亿港元(如上市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市值),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H股。据此,对于一家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A+H股公司而言,其要先符合恒生综合指数的市值和流动性要求被纳入恒生综合指数,方可后续被纳入港股通。恒生综合指数每年定期检讨2次,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及12月31日;而对于上市市值位于前10%的公司和每年一季度及三季度上市且符合恒生大中型指数市值条件的公司,还可以通过快速纳入机制进入恒生指数和港股通。2.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香港自2004年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迄今已成为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除拥有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资金池外,香港提供的离岸
59、人民币投资产品种类也是全球最多的。香港联交所在2023年6月推出了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允许投资者以港币和人民币交易同一发行人的证券,并在港币柜台及人民币柜台间进行跨柜台交易,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计价21证券的发行及交易。截至2024年3月,有24只双柜台证券,其中包括一些香港现货证券市场上规模最大、交投最活跃的公司,其港币柜台合计约占现货证券市场平均每日成交额的40%。对于发行人而言,双柜台模式令他们能够接触到人民币的资金池,尤其是持有离岸人民币的投资者,进一步提升股份的流动性。三、结语综上所述,香港联交所作为大湾区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平台,为大湾区企业带来了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香港联交所近年的
60、制度改革,与大湾区的发展规划相符,为大型创新产业公司、生物科技公司、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和特专科技公司提供了更为便捷和灵活的境外融资渠道。此外,沪深港的互联互通机制和香港联交所的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为大湾区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提供了独特的资金来源和流动性支持。王英哲合伙人,北京+86 10 5649 6088wangyingzhe 王航合伙人,北京+86 10 6535 3866hang.wang 郑晓霞合伙人,北京+86 10 6535 黄敬德合伙人,香港+852 2846 联系人:22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23香港和中国内地REITs概述04一、什么是REIT?
6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是一种集体投资计划,旨在通过主要投资于创收物业组合,为投资者提供经常性收入。类似于股票和交易所交易基金,REIT通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二、对投资者有何益处?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REIT是在股票和债券之外实现多样化投资的另一种选择,它使投资者有机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底层物业(如商业物业、工业物业、酒店物业、多样化物业)。与直接对实际物业进行投资相比,投资于REIT所需的资本较少,流动性较强,可实现更大程度的多样化,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已经有专业化的管理。由于其相对稳定的性质(原因是存在投资/开发限制和最高资产负债率上限)和潜在的股息收益(原因是存在最低分派要求),REI
62、T对被动收入投资者尤其具有吸引力。三、对发起人有何益处?从发起人的角度来看,REIT可以提供银行贷款和债券之外的另一种补充资金来源,如果中国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环境持续收紧,这一点可能尤为重要。发起人可将成熟物业出售给REIT,为新的/现有的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或偿还债务,而REIT则利用IPO的净收益来收购此类物业。这种资本循环并不局限于IPO时注入的资产,因为REIT通常在上市后还会从发起人处收购资产继续发展壮大。也许最重要的是,REIT允许发起人在处置资产后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因为发起人通常仍是REIT的最大单位持有人。REIT可以并入发起人的财务报表,也可以选择不与合并发起人的财务报表合并。
63、在香港(但在中国内地并非如此),发起人还可以拥有REIT外部管理人100%的股权,从而使发起人对REIT除了拥有股权控制权外,还拥有管理控制权,但须采取缓解冲突的措施,如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和另外委任主要高级职员。这也为发起人创造了一个外部资产管理平台(并带来持续的经常性收入现金流),从而扩展发起人的业务。四、对政府和监管机构有何益处?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非常支持新的REIT上市,并为成功设立一个REIT提供最高不超过800万港元的资助。最近提出的2024-25年度财政预算案中也宣布,REIT单位转让将豁免缴付印花税。作者:王进雄2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在中国内地,有许多政策
64、声明支持设立REIT,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以鼓励和促进新的REIT上市。2024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了五项新的重点举措,以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融合和发展。其中一项举措是扩大沪深港通范围,将香港和中国内地上市的REITs纳入沪港深通标的五、香港和中国内地的REIT法规有哪些主要不同之处?下文概述了香港和中国内地REIT法规之间的一些主要不同之处。一般来说,香港REIT法规在以下方面的限制较少:资产类别及资产所在地域不限所得资金用途不限(即无需用于开发新项目/现有项目)没有对发起人的强制锁定期没有规定最低收益要求允许更高的资产负债率上限(资产总值的50%)允许发起人管理REIT(
65、须采取缓解冲突的措施)1.简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比表中国内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律结构公募基金+ABS单位信托底层资产至少80%投资于运营至少3年、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项目(最低收益率为3.8%,但实际中更高)仅限基础设施资产,但以监管机构对此做出的解释为准(如商业基础设施)。根据政策目标确定优先部门。至少75%投资于创收房地产。可以是任何资产类别。地域限制中国内地无借款限额首次公开发售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首次公开发售后:用于未来收购的贷款不得超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净资产的20%资产总值的50%分配每年应分配经审计的年度可分配金额(调整
66、后)的至少90%每年应分配经审计的年度税后净收入(调整后)的至少90%发起人保留所有权强制锁定期:发起人在REIT上市后至少5年内,必须保持其中20%的权益。此外,持有超过20%的权益部分,前3年为锁定期。无规定要求,受商业考虑因素驱动两地互联互通-可进行双币交易会扩大两地互联互通机制,将REITs纳入其中上市时间因发起人而异(可长达数年)6-9个月上市审批发改委:筛选和推荐拟议的REIT项目中国证监会:批准函上交所/深交所:无异议函香港证监会:授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集体投资计划;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颁发第9类牌照港交所:上市批准25最低收益要求对于拥有特许经营资产的REIT,不低于5
67、%;对于拥有其他资产的REIT,不低于3.8%无规定要求,受商业考虑因素驱动发起人对净收益的使用发起人收到的净收益主要用于正在进行的项目和新项目(在招股说明书中列出并披露)不超过:(i)10%用于小股东退出;及(ii)30%用于盘活存量资产净收益需在3年内使用(75%在2年内使用)。每季度向发改委报告净收益的使用情况如果将净收益汇出中国内地,可能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对发起人如何使用IPO净收益没有规定限制注:特许经营资产-内部收益率不低于 5%非特许经营资产-年度可分派净收入率原则上不低于 3.8%。六、香港公司上市与香港REIT上市有哪些主要不同之处?下文概述了香港公司上市与香港REIT上
68、市之间的一些主要不同之处。一般来说,香港REIT法规在以下方面的限制较少:无业绩记录期或规模测试要求无管理或所有权连续性要求业务划分要求较不严格(在发起人同样上市的情况下)香港房托基金管理人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而这一过程与REIT上市同时进行。不过,根据我们的经验,许多发起人都乐于申请这一牌照,因为这标志着他们的业务将扩展到专业资产管理领域(即有经常性费用收入的轻资产模式)。1.香港公司对比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业绩记录三年业绩记录期无类似要求规模测试需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测试:盈利测试:市值至少为5亿港元。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股东应占盈利至
69、少为8,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的盈利至少为3,500万港元,之前两年的累计盈利至少为4,500万港元市值/收入测试: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前三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正现金流累计至少为1亿港元无类似要求管理层连续性至少前三个财政年度无类似要求26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所有权连续性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无类似要求新物业可接受,但缺少财务业绩记录在市场营销方面可能会有影响(在此情况下,需要考虑收入支持结构)业务划分上市申请人必须明确划分其与母公司/控股股
70、东的业务界限香港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常依赖于发起人(例如用于渠道收购),因此划分要求较为宽松。重点在于公司治理措施。第 9 类持牌管理人不适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需要持牌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第9类受规管活动第 13 类持牌受托人不适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受托人需要持牌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重组仅在需要时需要,并需考虑税收等摩擦成本持续合规遵守适用于港交所上市公司规定遵守适用于港交所上市公司规定和香港证监会持牌法团的规定其他注意事项-在港交所成功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获得补贴,涵盖支付给香港本地服务提供商并符合条件的费用的70%(800万港元封顶)七、我如
71、何了解更多信息?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具有市场领先地位的本所REITs业务部,了解更多信息。我们几乎为所有的香港主要REIT交易(包括过去五年中所有香港REITs上市)提供过咨询服务,在中国内地REIT上市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王进雄合伙人,香港+852 2846 1642jeremy.ong 联系人:27房地产与基础设施 投融资28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绿色建筑法律体制的概况05作者:龚维樑、陈伟国一、国际与国内绿色建筑发展概况 中国于2006年出台了首个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推广绿色建筑的过程中,中国和所有其他国家都有着相同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即保护环境、减少废弃物、
72、造福建筑使用人、节约能源、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目前,气候变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除节能外,去碳化和适应可再生能源也成为中国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衡量标准、驱动力和方向。多年来,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国。因此,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20年9月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对全球气候变化进程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刻。事实上,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国际上气候变化和去碳化的发展一直持积极支持的态度。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1997年京都议定书和2015年巴黎协定这三个最
73、重要的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在联合国达成并颁布时,中国都在一年内正式加入。自中国公开宣布其2030/2060年去碳化目标以来,中国已发布了一系列国家政策文件,以落实和实现其目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关于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9月)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2021年10月)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2022年5月)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年4月)与这些宏观的去碳化政策文件相关,一些国家政策文件也已发布,以在建筑和施工领域积极实施去碳化,例如:2020年绿色建筑创建行动
74、方案(2020年7月)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2021年10月)二、绿色建筑 国家法律框架节能和能效是中国绿色建筑制度的初始重点。中国已通过1997年节约能源法和2008年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了这方面的国家法律框架。所有民用建筑在建筑材料、设备、工艺等方面都必须符合相关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规范,否则,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在建筑设计、规划、开工或竣工阶段进行相关审批。29住宅和商业建筑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这是因为建筑内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消耗了大量的电力(在中国寒冷地区还消耗了用于供热的化石燃料)。为解决建筑运行过程中的碳排放问题,中国于2013年颁布了首个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并于2014年颁布了
75、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取代2006年颁布的旧版标准)。最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于2019年更新。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别民用建筑的技术标准。建筑可获得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到三星级(最高级别)的绿色建筑评价等级。与其他国际评价指标体系类似,中国的绿色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起初是设计阶段的预评价,然后是竣工验收后的正式评价。结合2019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也于2021年更新。根据2019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节能标准仍主要以能源消费强度来表述。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颁布了计算和规定建筑碳排放强度的技术标准,即:2019年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2021年
76、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如上所述,随着中国推动将可持续发展在能源方面的主要衡量标准从节能指标转为去碳化指标,2019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在不久的将来进一步修订,使其与2019年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和2021年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中的去碳化指标更加一致。目前,只有某些类别的建筑被强制要求达到一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根据2020年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的规定,中国的目标是到2022年底和2025年底,分别有70%和100%的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等级。同时,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和城市,如广东省、深圳市和广州市,对绿色建筑制定了更高的监管标准和发展目标。三、大湾区绿色建筑地方性法律框
77、架1.主要地方性法规与政策文件随着2021年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出台,广东省绿色建筑制度有了大幅更新。该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并出台地方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此外,深圳、珠海和广州这三个被授予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也出台了专门的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2022年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2023年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23年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地方性法律框架-监管要求与中国其他地区和其他国家的绿色建筑法规类似,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制定了一个由“大棒”(即监管要求以及不遵守的负面后果)和“胡萝卜”(即激励措施)组成的法律框架,以指令并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对新建
78、建筑建设和开发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11条的规定,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必须至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的要求。此外:所有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建筑必须达到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可对新建建筑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30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九个大湾区范围内的城市应当划定若干区域,在这些区域内,新建建筑必须达到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9条和第12条的规定,新建建筑项目必须符合适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此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所有
79、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工程招标文件中都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商品房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如实载明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参与建筑施工的各方(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商、负责竣工验收的审查机构)必须按照项目的绿色建筑标准开展工作,否则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项目也不能投入使用和运营。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其中一个新增重点是强调(i)新建建筑建成后的运作,以及(ii)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在这些方面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21条的规定,绿色建筑的所有
80、权人、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对建筑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使该建筑达到其绿色建筑等级相应的运行要求。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等制度,以促进对绿色建筑进行高效的运行监测。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企业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此外,他们还必须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25条的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必须执行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或地
81、级以上市制定的更严格的限额)。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2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后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筑予以公告。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2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和与绿色化改造相关的合同能源管理。此外,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既有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强制对该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值得注意的是,深圳作为内地九个大湾区城市中最先进的城市,在各方面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例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2条的规定,深圳的绿色建筑制度除适用于民用建筑外,还适用于工业建筑。根据
82、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6条的规定:所有新建建筑必须至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仅要求新建民用建筑达到基本级的要求)。所有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必须达到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仅要求此类新建建筑达到一星级的要求)。既有建筑在实施绿色化改造时,必须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的要求。3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绿色建筑与节能的合规及数据报告义务更为繁重。例如: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公用事业企业的协助下,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供实时的能耗数据。获得绿色
83、建筑等级的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每年向地方主管部门指定的门户网站提交其建筑的运行数据(与其获得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的基准进行比较)。地方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类别和规模的民用建筑适用的用电定额标准。如超限额用电,该建筑将被征收更高的电价。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该类建筑适用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和“引导值”的平均值。此外,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国家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地方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如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如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84、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对该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3.地方性法律框架-激励措施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对新建绿色建筑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建设、购买和运行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第33条的规定):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如围护结构、遮阳、隔音等)所需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绿色建筑所需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绿色建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绿色建筑和建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债券。具体来说,市民向当地住房
85、公积金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时,如相关住宅的绿色建筑等级达到一星级或以上,则可提高按揭成数(但不得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4.绿色建筑、能耗与碳排放中国于1998年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已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设立了七个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部分建筑和酒店项目被选中参与北京、上海和深圳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根据这些地方交易市场的经验,中国于2020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上海建立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开市,而地方交易市场的交易仍在继续。现阶段,只有大型发电企业被强制要求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配额交易。
86、其他碳排放量大的领域(如钢铁、水泥和化工)在近期内也将被强制要求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如上所述,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已出台。2021年9月又发布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该通用规范在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2022年4月1日起,所有类别建筑的能效和碳排放标准已强制性大幅提高。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一直在建立在线平台,以收集、分析和报告建筑的能耗和碳排放数据。这些技术标准对于将碳排放(包括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作为中国可持续发展在能源方面新的主要衡量标准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从而改变了之前只注重衡量能耗的机制。32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
87、合规实务指南事实上,在上述建筑碳排放技术标准出台前,深圳(以及上海和北京)已要求深圳一些大型建筑的所有人参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24条的规定,地方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并以此确定建筑领域的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该名录尚未公开。)尽管如此,深圳市有关部门近年来每年都会公布深圳市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根据2022年深圳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情况报告,截至2022年底,已有102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658.5万平方米)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这些门户网站和年度能耗监测情况报告为深圳(和其他大湾区城市)根据中国的国家政策将碳
88、排放作为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在能源方面的主要衡量标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龚维樑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陈伟国高级顾问,香港+852 2846 1971rico.chan 联系人:33财富管理 3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062023年5月10日,香港立法会通过2022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为具备资格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具备资格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提供利得税宽减(“香港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作为大湾区的核心城市之一,香港出台的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政策预计将为大湾区带来更多发展机遇。近十年来,中国的高净值人士数量显著增加。根据2023胡润财富报告
89、,截至2022年底,中国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净值家庭”数量已达208万户,广东已成为中国“高净值家庭”数量最多的地区。在此背景下,稳健的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文将探讨中国高净值人群在进行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因素,以及我们对大湾区发展机遇和潜力的观察。一、中国大陆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核心考量因素1.税务考量(1)中国税收居民规则跨境财富管理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是税收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即一项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外)的确定,这在很多情形下可能并非一个简单直接的判断问题,而需要根据事实背景做细致的具体分析。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规则在中国大陆的个
90、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下,非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只对从中国大陆境内取得的收入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中国税收居民一般需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在中国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此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在当年为居民个人(“无住所居民个人”)。作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其全球收入缴税规则的一个例外,无住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其自2019年1月(即新个人所
91、得税法生效时)起已连续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并且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六年期间内任一年度均没有出现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大湾区私人财富管理实践观察作者:温哲、张帆35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规则在中国内地的企业所得税规则下,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收入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般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被动收入按10%的税率缴
92、纳企业所得税(除非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待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被动收入包括由中国税收居民支付或承担的利息、股息或特许权使用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等。但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或若无可适用的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则该非居民企业需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或“机构、场所”的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2)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的趋势在过去几年,我们注意到中国地方税务机关持续加强对纳税人税收合规情况的监管,以此增加税收收入,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以下我们总结了一些可能与高净值人群相关的中国税收征管方面的近期重要动态。中国一直在强
93、化其税收征收管理工具,以实现更高效的风险筛查和税务稽查。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建设,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内部各税种间的信息比对范围都更加广泛,税务机关因此可以更加了解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状况。中国税务机关也更加习惯于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监控和锁定税收风险点,这降低了税务稽查的频率,也使得选定的税务稽查更有成效(即从税务稽查中可以挽回更多的税收收入)。信息交换方面国际合作的加强也使得中国税务机关能够获得中国高净值人士境内外金融资产的相关信息。具体而言,截至2023年4月,中国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下共计有106个交换伙伴国家,其中包括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许多常
94、用的“避税港”。在CRS机制下,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交换伙伴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会由所在国的主管税务当局交换给中国的税务机关。中国税务机关在近期对个人的税收监管中特别关注了一些重点领域。例如,为了解决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及时、少缴税款的监管漏洞,很多地方政府(包括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发布规定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个人转让股权的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情况。此外,中国税务机关也认识到并着力采取措施打击违规的税收筹划或避税安排。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95、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再能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机制可能会被个人股东用来降低其持股架构的整体税负)。有鉴于此,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对高净值人士的税收征收管理方面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高净值人士因此也应特别注意其在中国的纳税和合规义务,检查其现存税收安排的可持续性,识别潜在的税收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可能的税务稽查风险。2.其他法律考量因素妥善的遗产与继承规划是家族和财富兴旺长久的关键因素。除了需要谨慎处理中国税务规则中的复杂问题以及税务合规监管加强的大环境下可能的更高税务风险之外,高净值人士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可能会影响家族财富的可
96、持续性和顺利传承的法律因素。1“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36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在家族成员和家族财产分布于多个司法辖区的情况下,遗嘱的执行以及将资产顺利转移给继承人可能会需要相当复杂的法律程序。例如,若遗嘱为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司法辖区订立,根据遗嘱将位于中国内地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给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能需要多重程序:在域外司法辖区以及在中国的遗嘱认证、公证,指定机构对公证遗嘱的审核和递交,到中国内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线下办理等。具体的程序安排和证明材料可能在各地方实践中还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在具体办理前事先咨询主管机关。此外,离
97、婚也可能对家族财富的可持续性和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性带来挑战。离婚财产分割可能会涉及公司股权的转让,甚至导致对公司控制权的争议,这一情况在一些A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离婚案例中也有所体现。因此提前做好规划,尽量将离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家族财富的长期发展和家族基业常青,高净值人士可以考虑建立合适的家族财产治理机制和传承规划。根据高净值人士及家庭成员的税收居民身份、财产所在地及管理机构所在地等多方面因素的不同,具体的架构可能需要考虑各种法律和税务相关因素。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高净值人群根据家族需要和具体情况未雨绸缪,适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二、大湾区的发展机遇与潜力香港致力
98、于为全球家族办公室的业务在香港的蓬勃发展创造具有竞争力的有利环境。其中,近期颁布的香港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政策在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amily-ownedInvestmentHoldingVehicle,简称“FIHV”)层面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优惠以及更多税收确定性。具体而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的具备资格的FIHV有权就其从指明资产(其中包括了家族一般投资的大多数类型的金融资产)的交易(“合资格交易”)以及附带于进行合资格交易的交易(但此类附带交易不得超过收入总额5%的上限)中获得的利润在香港享受0%税率的税收宽减:FIHV中至少95%的实益权益由该家族的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若FIHV所有权人
99、中涉及慈善实体(即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88节规定由香港税务局认可其免税资格的实体),上述持股比例可以降低至75%。该FIHV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该FIHV须由具资格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对具资格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的主要要求如下:该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是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私人公司(不论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且除非涉及慈善实体,有至少95%的实益权益由该家族的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应评税利润的至少75%来源于其向FIHV,家族特殊目的实体或家族成员提供的服务;该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家族资产总值至少为2.4亿港元。该FIHV需在香港进行主要盈利活动(C
100、oreIncomeGeneratingActivities),并满足实质活动要求;根据实质活动要求,该FIHV需雇佣至少两名具备所需资格的在港全职员工进行主要盈利活动,并为进行主要盈利活动而每年在香港承付至少200万港元的营运成本(若该等主要盈利活动外包给单一家族办公室,则应由该单一家族办公室满足相应要求)。在香港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政策下,高净值人群可以探索使用香港家族办公室管理其家族资产的新架构,通过适当的筹划安排,该新架构能够在香港税收制度下确保更多税收确定性的同时促进财富投资的多元化。有意适用香港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政策的主体应就具体的税务处理寻求专业建议,谨慎构建其家族办公室和投资控权工
101、具的架构。37香港之外,大湾区内的其他地区也有很多相关的政策促进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其中,为增进内地与香港在各个方面的互联互通,各地主管当局已颁布和执行了一系列相关的支持政策。2021年9月,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式颁布。根据该规则,合资格的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居民可以通过各地银行系统间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跨境理财通不仅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也为大湾区的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商机。2024年1月24日,主管当局颁布了对跨境理财通的优化措施,进一步优化了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参与跨境理财通的金融机构范围和投
102、资理财产品范围,以及个人投资者的额度。大湾区范围内的其他核心城市也在努力建设区域财富管理中心。广州和深圳政府都已出台了相关的综合性行动计划,提出促进财富管理行业和相关支持行业发展的蓝图以及具体措施。广州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理财和资管中心实施方案提出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鼓励资管机构充分利用跨境理财通、内地与香港间股票通等投资渠道开发能够满足大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的创新产品。关于加快建设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中也包含了与之类似的措施,其中深圳还特别提出鼓励发展股权相关家族信托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家族办公室在深圳注册成立专业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
103、其他金融业务牌照),拓展内地市场。相应的地方政府也已采取了具体措施实施上述文件中的提议,例如对在当地新设以及首次运营的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财务奖励等。三、总结由于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税务和法律规则通常较为复杂,高净值人群在规划其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计划时应适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综合衡量各方面的考虑因素。此外,我们建议有计划利用大湾区相对优惠的政策环境的个人与家庭,在进行具体布局之前应预先进行全面的成本效益分析。林怀之合伙人,香港+852 2846 2190amy.ling 张自力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温哲资深税务咨询总监,北京+86 10 5649 6088jason.we
104、n 联系人:38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合规 39一、企业“出海”:不得不知的合规风险1.美国的长臂管辖法律近年来,美国频繁使用其国内法对中国企业和个人施加交易禁令或制裁,或限制甚至禁止中国企业在美国开展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该等法律虽然是美国的国内法,但却具有极强的域外管辖属性,通常被称为美国的“长臂法”,例如反海外腐败法(以下简称“FCPA”)、保护商业秘密法案、反洗钱法以及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等。此外,美国还会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国主体与“美国企业”之间的“受管辖交易”开展国家安全审查。对外国企业而言,如果被指控违反前述美国“长臂法”,其可能面临来自美国机构的刑事、行政
105、、民事等指控,甚至还可能在美国及其他国家遭遇集体诉讼。针对这些指控,企业最终往往需要支付巨额款项与监管机构及原告方和解(例如2023年币安因存在违反洗钱规定、违反制裁规定等行为,同意支付43亿美元罚款)1。不少被罚企业甚至无力支付巨额罚金,企业生存面临严重危机(例如2016年被美国监管机构施加35亿美元FCPA罚款的巴西公司Odebrecht/Braskem)2。以FCPA为例,下表为美国对部分实体施加巨额罚款的典型案例。编号公司罚款年份1OdebrechtS.A./奥德布雷希特35.6亿美元20162GoldmanSachs/高盛26.2亿美元20203AirbusSE/空中客车20.9亿美
106、元20204Petrobras/巴西国家石油公司17.9亿美元20185TelefonaktiebolagetLMEricsson/爱立信12.7亿美元2018除了巨额罚金外,企业还会面临其他连带后果,例如丧失特定许可、损失商业机会、丧失市场、被商业伙伴“抛弃”,影响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和信心,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导致企业落后于竞争对手等。1参见Binance and CEO Plead Guilty to Federal Charges in$4B Resolution|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https:/www.justice.gov/o
107、pa/pr/binance-and-ceo-plead-guilty-federal-charges-4b-resolution,2024年6月12日最后访问。2Odebrecht/Braskem在2016年末出现在FCPA十大案例名单中,但由于其缺乏支付能力被美国司法部降低总罚款之后,该案件于2017年4月被移出十大案件名单。参见:Odebrecht and Braskem Plead Guilty and Agree to Pay at Least$3.5 Billion in Global Penalties to Resolve Largest Foreign Bribery Case
108、 in History|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https:/www.justice.gov/opa/pr/odebrecht-and-braskem-plead-guilty-and-agree-pay-least-35-billion-global-penalties-resolve,2024年6月12日最后访问。聚焦大湾区:企业“出海”,合规先行07作者:吴薇、孙艺玮40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美国“长臂法”的显著特征是其管辖范围非常宽泛。近年来,美国频繁使用其国内法对外国企业及其高管实施域外管辖权并进行执法,甚至对从未涉足美国的外国
109、公司高管提起刑事指控。美国政府如此激进地长臂执法,使得国内对于美国的一些“长臂法”存在很大误解。例如,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只要使用美元、只要与美国产生一丝一毫的联系就会受到FCPA的管辖。近年来,美国司法部指控的一些案件针对管辖问题在司法层面受到的阻碍,证明FCPA的长臂管辖还是存在一定边界的。尽管美国的“长臂法”有一定的边界,但在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下,使用美元会增加外国企业被美国“长臂法”管辖的风险,尤其是触发洗钱罪的风险。因为,美国反洗钱相关法律的域外管辖范围往往更为宽泛。在美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下,美国检察官不仅可以对身在美国的外国人提出刑事指控(属地管辖),还可以对在美国境外但其金融交易
110、全部或部分发生在美国的外国人提出刑事指控。在一些案件中,美国司法部针对外国主体的FCPA指控,在司法层面受到极大挑战,但是在反洗钱方面,似乎出现了无往不胜的趋势(例如U.S.v.Lawrence Hoskins)。这使得该罪名被美国执法机关频繁使用。很多FCPA、制裁的案件中,往往伴随着反洗钱相关指控。例如,近年来涉及中国的一些FCPA案件往往都伴有洗钱罪的指控,该等案件包括:U.S.v.Chi Ping Patrick Ho(何志平,前香港民政事务局局长、前港区全国政协委员)、United States v.Ng Lap Seng(吴立胜,澳门企业家、前中国政协委员)。2.高管个人境外风险在
111、美国的“长臂法”体系下,如果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被美国监管机关执法,企业高管也可能被提起指控,其可能面临包括监禁和罚款在内的刑事和民事风险。在美国个别法律体系下,企业高管违反单个法律(例如FCPA和制裁相关法律)可能面临的最高刑期长达20年。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高管还可能面临其他指控,并且不同指控的刑期会叠加。其中,在被附加的罪名中,较为常见的就是洗钱罪。例如,阿尔斯通前高管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Frdric Pierucci)在其著作的美国陷阱一书中提到,美国检察官以10项罪名对其发起指控,合计的刑期高达125年,这给皮耶鲁齐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其最后不得不选择签署认罪协议,被判刑30个月。中国是
112、FCPA历史执法案件中涉及贿赂行为最多的司法辖区3。美国政府执法实践中曾多次对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的高管提出刑事或民事指控。例如,2016年2月,美国参数技术公司中国子公司的销售主管Yu Kai Yuan因涉嫌行贿中国政府官员,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延期起诉协议。2018年11月,美国政府推出了一项由美国司法部(DOJ)实施的“中国行动计划”(China Initiative),以违反FCPA、违反美国的制裁令、侵犯美国商业机密、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等理由,在美国本土以及第三国对中国公民(包括企业高管)加强监控并展开抓捕行动。2019年11月,美国政府对中国大陆公民全球知名医
113、疗保健公司康宝莱在中国子公司的高管李延亮和员工杨宏伟提起FCPA刑事指控,理由是他们涉嫌为获得牌照和业务而行贿中国政府官员。2022年6月,美国法院因此对李延亮处以550,092美元的民事罚款。虽然“中国行动计划”于2022年2月23日被宣告终止,然而美国政府对中国的关注在实质上仍在持续。因此,在美上市的大湾区企业高管以及跨国公司在大湾区的高管都应当对相关的执法风险予以关注和防范。3根据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 Matters Dataset(stanford.edu)的数据,截至2023年5月,涉及中国的FCPA案件包括106个条目。413.美国与
114、他国政府联合执法从过去的执法实践来看,与盟国执法机关共享信息和证据、开展联合执法,是美国政府实施长臂管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这些国际合作使得美国监管机构在对一些跨国公司的全球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时,取得了巨大成功,也因此美国监管机构在近年来不断加强国际合作,美国与其同盟国的监管机构开展合作、联合执法已成为常态。例如,2022年12月,霍尼韦尔及其美国子公司因其在巴西和阿尔及利亚涉及的贿赂行为,支付了1.6亿美元罚款。该调查获得了巴西当局的协助。在2020年欧洲某飞机制造商涉及的出口管制、FCPA案件中,美国与法国、英国开展联合执法,最终对该企业施加39亿美元罚金。而在2020年的某投资银行涉及的F
115、CPA案件中,该案的调查机关涉及7个国家(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瑞士、卢森堡、马来西亚),以及至少18个全球执法机关的合作与协助。该案涉及的联合调查机关范围之广,在美国的执法史上都是罕见的。根据美国监管机构公开的有关FCPA、反洗钱和制裁等领域相关执法案件,美国已经与英国、法国、瑞典、巴西、荷兰、德国、新加坡、挪威、奥地利、土耳其、泰国等国在跨境执法层面合作非常紧密。美国政府会与这些国家监管机构共享信息,并且可能共同对同一企业在各个司法辖区的实体开展联合执法。更新至2024年,美国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趋势不仅持续加强,还逐渐扩大到了更多的领域和国家,尤其是在数字货币、网络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新兴
116、领域。在当前形势下,在海外拥有业务的大湾区企业应对其海外实体加强合规管控,避免海外子公司及其人员的违规行为被当地监管机关执法后,该等违法信息被共享给美国及其同盟国,导致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被开展调查。二、让合规为湾区企业保驾护航1.全面梳理“涉美因素”并作出应对和调整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梳理其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战略中的“涉美因素”至关重要。虽然美国存在诸多“长臂法”,但是不同的企业因其主营业务、业务模式、地域分布、企业规模等有所不同,因此需要重点关注的美国“长臂法”风险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在美国上市的大湾区企业,FCPA是其需要关注的重点合规风险之一。尽管美国监管机构在其发布的执法政策中将FCP
117、A管辖的范围扩大至“任何外国主体,即使不在美国领土范围内,如果其协助、教唆、共谋或者作为代理代表受管辖的主体行贿,则其也可能受到FCPA指控”,但从实际执法风险来看,被执法最多的还是在美上市公司和注册在美国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高管。因为在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高管,对美国监管机构而言,比较容易找到“抓手”(例如要求其退市)。即使美国监管机构因为种种原因很难搜集到中国企业贿赂政府官员的证据而导致其无法适用FCPA反贿赂条款作出处罚,其依然可以适用FCPA项下的会计条款对中国企业及其高管实施处罚。所以,在美国上市的大湾区中国企业及其高管,须重视和管控FCPA风险。而对于从事跨境贸易、设备制造、技术研发
118、的大湾区企业来说,尤其需要关注贸易合规方面尤其是出口管制的风险。例如,如果企业的业务运营中依赖美国供应商提供的受美国出口管制的货物或技术,或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受美国出口管制的美国成分,则其需要重点关注和评估美国出口管制风险,防止其被美国监管机构列入实体清单或被施以其它制裁,导致企业遭到美国供应商“断供”,迫使企业不得不寻找替代方案或进行业务重组。此外,对于从事海外工程承包、工程建设的大湾区企业,还应重点关注世界银行体系下的制裁风险。因为一旦被世界银行制裁之后,意味着会被其他多边银行联合制裁。制裁结果会导致企业无法参与世界银行和多边银行资助的相关项目,且从这些制裁名单中除名是非42粤港澳大湾区法
119、律与合规实务指南常困难且耗时的,这会严重影响受制裁企业的融资及其在全球范围内拓展新的业务,甚至可能危及企业生存。总而言之,大湾区企业应根据其当前主营业务、业务运营模式、业务地域分布、客户和供应商等商业伙伴分布、企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未来的发展战略等方面综合评估“涉美因素”、识别潜在合规风险、被美国“长臂法”管辖的可能性、潜在违法的可能性和被执法的可能性,进而根据评估结果对当前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战略作出调整。例如,是否要替换来自美国的供应商,是否要进行多元化的客户布局来减轻西方国家制裁的影响,实施替代性货币选择等。2.制定和实施完备有效的合规机制和措施完备有效的合规机制和措施对于企业在海内外降低
120、合规风险至关重要。从当前欧美及中国的立法和执法趋势来看,充分有效的合规机制和措施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并且能够在企业和/或员工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帮助企业在应对执法机关的调查过程中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意味着,企业建立并实施一套完备有效的合规机制,可以帮助其在全球范围内降低合规风险。(1)完备有效的合规机制可以预防海外风险在美国法下,美国司法部在处理FCPA、制裁与出口管制、反洗钱等各类案件时,都会根据其发布的企业合规机制评估来评估企业合规机制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以此来判断企业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将以何种方式处理了结,例如是否需要起诉、是否需要和解、以何种方式和解、罚金减免多少等。
12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执法机制也是类似。历史上,已有不少企业凭借其完备有效的合规机制,成功避免被美国SEC起诉,SEC仅对涉事高管进行了指控。例如:SEC v.Asante K.Berko(2020),高盛公司免责;SEC V.Junping Zhang(2016),哈里斯通讯公司免责;SEC V.Garth Ronald Peterson(2012),摩根士丹利公司免责。从企业预防风险的角度而言,事前预防远比事后救济容易。以美国商务部的出口管制“实体清单”(entity list)为例,“实体清单”上的企业申请从清单中移除的程序非常耗时且极其富有挑战,几乎很难成功。主要原因在于:(1
122、)“实体清单”上的企业往往无法获悉其被列入实体清单的真正原因;(2)无法参考先例,因为美国商务部不会在其作出移除决定的案例中公开其作出移除决定所考虑的因素;(3)移除决定需要多个美国监管机构一致同意;(4)配合美国执法机关调查可能会同时引发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中国法下的合规问题;(5)无法负担的合规成本,因为申请除名意味着企业需要同意大量的合规承诺和义务;(6)移除申请被拒绝之后,救济措施有限,唯一上诉的途径是法院的司法审查,但法院一般不会推翻商务部拒绝移除的决定。(2)完备有效的合规机制同时可以预防中国境内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近年来的立法和执法趋势也在不断
123、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合规机制,帮助企业预防和管控合规风险。立法层面,很多领域的立法都在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合规制度。例如,出口管制法鼓励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商务部于202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为有关企业提供指引;数据安全法要求企业建立全流程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等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对企业落实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情况开展检查。43执法层面,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包括广东在内的多个省市实施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检
124、察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4 3.密切关注趋势发展并适时调整策略需要注意的是,大湾区企业应密切关注与本企业相关的重大合规风险领域的动态,包括境内外监管机构的立法和执法动态、以及中国政府的相关反制措施。2020年9月及2021年1月,商务部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明确将把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或违反市场规范对中国个人或实体采取歧视性措施并
125、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外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授权商务部发布不承认或不遵守对中国个人或实体实施正当的域外适用的外国法律的禁令,并相应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指出,对以各种借口(包括其本国法律)对中国、中国公民、中国组织进行打压、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中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依据以上规定,中国商务部已经将个别境外实体列入了“不可靠实体清单”;中国外交部等机关亦宣布了对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部分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制裁。这意味着
126、大湾区企业在根据境外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机制的梳理和调整时,也应当注意违反我国相关反制措施的风险。同时,应当及时跟进相关动态和措施,对本企业业务和合规机制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4最高检下发工作方案 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纵深发展: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浙江等十个地区,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8日,https:/ 10 6535 3860vivian.wu 联系人:4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数据保护4508作者:阮振宇、江雨遥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于2023年6月29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签署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
127、忘录后,国家网信办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于2023年12月10日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大湾区新规”)的联合公告。大湾区新规于联合公告发布当日生效,旨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范围内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1。尽管“大湾区”这一概念在区域范围上也涵盖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但大湾区新规并不适用于澳门,因为中国内地(“内地”)与澳门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尚无类似的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而且内地与澳门之间的跨境数据流动相较于内地与香港之间,也并非那么常见、频繁。大湾区新规仅适用于设立/注册于或位于广东省的九个特定城市(“大湾区内地区域”,
128、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或者香港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我们认为,就从内地向中国境外跨境提供个人信息而言,大湾区新规在监管层面为该等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供了不少具有积极意义的变化,减少了监管层面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限制。即便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数据跨境新规”,国家网信办于2024年3月发布,适用于全国范围,本文末将对此予以简单介绍)相比,大湾区新规依然有其独特优势。本文将主要从内地视角出发,探讨大湾区新规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带来的积极变化,并就大湾区新规实施以来的相关实践情况分享一些我们的观察与洞见。一、内地和香港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
129、监管背景概述1.内地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监管在内地,个人信息受到于2021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等适用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个保法相关规定,在涉及个人信息出境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类似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下“数据控制者”(datacontroller)的概念)应当履行各项义务,如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完成个人信息出境的所需手续(除非满足数据跨境新规中规定的豁免情形(关于该等豁免的具体内容可见本文末附录),应当选择个人信息出境三条路径之一并完成相关手续)。具体而言,根据个保法第38条规定,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向境外接收者提
130、供个人信息时,目前有三条个人信息出境的合规路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出境个人信息前,应当选择其中一条个人信息出境路径,并完成相关手续:1考虑到内地和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所使用的术语不同,本文将交替使用“个人信息”(personalinformation)(在内地法下)和“个人资料”(personaldata)(在香港法下)。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 新规46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1)接受国家网信办及省级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当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由国家网信办发布,于2022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规定进行。符合下述任一情形的,个人信息出境必须
131、通过安全评估,不得选择其他两条路径2:个人信息出境涉及任何重要数据(无论其中是否包含个人信息)的出境3;个人信息处理者构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4;个人信息处理者虽不构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但自当年1月1日起至提交安全评估申报日止,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5(2)如不涉及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根据国家网信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及相关规定,通过有资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以及(3)如不涉及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标准合同办法”,由国家网信办发布,于
132、2023年6月1日生效实施),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国家标准合同”)。国家标准合同中的具体内容由国家网信办制定,其全面规定了合同各方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除增设与国家标准合同不相冲突的其他条款外,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必须与国家标准合同中的内容保持一致。根据标准合同办法第7条规定,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在国家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已签署的国家标准合同,以及有关个人信息出境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从而完成备案。在实践中,如不触发安全评估的情形,在上述三条个人信息出境合规路径的后两者(即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与
133、国家标准合同备案)之间,大多数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倾向于选择通过订立国家标准合同并进行备案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原因在于,订立国家标准合同并进行备案的方式属于相对简单的个人信息出境路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自行或在专业顾问的协助下完成。相较之下,截至2024年4月初,据相关报道,仅有5例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路径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的成功案例。随着大湾区新规的出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位于大湾区内地区域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选择另一条更加宽松的合规路径进行个人信息出境。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最先对这些情形作出了规定。在 大湾区新规 出台前,必须适用安全评估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的门槛较低,内地会有更多个
134、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出境前需要申请并完成安全评估。在 大湾区新规 出台后,数据跨境新规 也对必须适用安全评估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的情形予以放宽。3根据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一般认为,除非某些数据(1)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为重要数据或(2)被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认为拟出境数据不构成重要数据,国家网信办在 数据跨境新规 中亦对此予以确认。4许多单独规定均有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认定。为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目的,国家和地方主管机关也可能发布详细的指
135、引和目录。为消除不确定性,国家网信办已澄清明确,如果相关运营者构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主主管机关将向其发出通知。因此,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没有收到关于其构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正式明确通知前,可认为其不构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5“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472.香港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监管在香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3条规定,除非符合特定条件,禁止
136、将个人资料向香港以外地区转移。尽管该规定尚未生效,但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已于2014年和2022年分别发布了两份指引(尽管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其中包括两套跨境个人资料转移建议合约条文模板,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3条规定的实施做好了准备。其中,一套跨境个人资料转移建议合约条文模板适用于个人资料从某一资料使用者(datauser)(类似于个保法项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及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项下的数据控制者的概念)向另一资料使用者转移的情形,另一套模版则适用于个人资料从某一资料使用者向某一资料处理者(dataprocessor)转移的情形。二、大湾区新规要点及其与内地现行个人信息出
137、境监管制度的主要差别根据大湾区新规规定,在个人信息出境不涉及重要数据的情况下,允许大湾区内地区域/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资料使用者,以通过与位于香港或大湾区内地区域的境外个人信息接收者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从内地到香港,或从香港到内地的个人信息出境。与现行国家标准合同一样,大湾区标准合同规定了合同各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关个人(作为出境个人信息的主体)6的特定权利。除增设与大湾区标准合同不相冲突的其他条款外,其他内容必须与大湾区标准合同中的内容保持一致。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的各方必须在合同中列明个人信息出境的细节,如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方法,以及出境个人信息的类别。若上述内容发生变化
138、,或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任何一方履行大湾区标准合同的情况,个人信息处理者/资料使用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修订或者重新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并且重新办理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手续。这些要求与已在内地实施了一段时间的标准合同办法中的要求十分相似。然而,在诸多关键方面,相比于国家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仍存在一些不同要求(且在大多数方面相较于国家标准合同更为宽松),具体情况如下:(1)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并无出境个人信息数量限制:根据标准合同办法,如作为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拟通过订立国家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则出境个人信息数量存在一定的数额
139、上限(尽管数据跨境新规已大幅度提高了该等数额上限)。若拟出境个人信息到达该等上限(即在任一日历年度,出境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以上数量均包含本数),则该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然而,通过安全评估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不仅对申请文件的详细程度要求非常高,国家网信办也将展开更为深入的实质审查(而并非只是形式审查),这一过程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与成本。此外,鉴于国家网信办可能会阻止特定个人信息数据字段的出境,或者阻止在特定业务场景下、以特定方式和/或出于特定目的进行的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能因此无法通过或部分无法通过安全评估。相比
140、之下,根据大湾区新规,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并无出境个人信息数量限制。无论出境个人信息涉及多少主体,均可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因此,即使从内地出境到香港的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在出境个人信息不构成重要数据的情况下,位于大湾区内地区域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无须在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前申报安全评估。这无疑将节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时间与成本,进而可以尽早成功完成个人信息出境。6 在香港法下亦称为“资料当事人”(具体定义可见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48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2)对拟出境敏感个人信息不作区别要求:在标准合同办法的规定下,其对拟出境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
141、信息区别要求。具体而言,通过订立国家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时,其中敏感个人信息数量的数额上限(1万人)远低于一般个人信息数量的数额上限(100万人),且敏感个人信息数量的数额上限在数据跨境新规项下仍未被上调。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网信办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鼓励敏感个人信息的出境。鉴于在个保法下,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相对宽泛、含糊,而在实践中,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拟从内地出境的个人信息中,至少某些数据字段可能构成敏感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敏感个人信息的主体数量超过1万人(值得注意的是,若个人信息处理者并非仅仅处理、出境员工的敏感个人信息,则很容易就能达到该数额上限),就会被强制要求适用安全评估方式进行
142、个人信息出境。因此,即使在数据跨境新规实施后,内地仍有不少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涉及敏感个人信息而必须选择通过安全评估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相比之下,根据大湾区新规,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并无敏感个人信息数量限制,其也并不对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作区分要求。因此,若拟从大湾区内地区域出境的个人信息仅在大湾区内流动、存储和处理,大湾区新规的松绑将会使那些本因拟出境敏感个人信息达到数额上限而必须强制适用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受益,使其可以选择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也可适用: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相关规定,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
143、营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如需出境任何个人信息,均应当申请并完成安全评估,而无法通过订立国家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相比之下,根据大湾区新规,位于大湾区内地区域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即使构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也可以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而并非必须适用安全评估)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这无疑为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消除了个人信息出境前因必须选择安全评估所带来的沉重负担。(4)简化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资料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要求:无论通过国家标准合同或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都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出境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制定相关报告。然而,在标
144、准合同办法的规定下,该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实际上是较为繁重的;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的颗粒度要求仍然较高,并且省级网信部门会对该等报告提出不少补充和修订意见,一度引发热议。相比之下,根据大湾区新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简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1)个人信息处理者/资料使用者及其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2)对个人信息主体/资料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3)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跨境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不过,在大湾区新规的规定下,
145、香港资料使用者亦须(针对其拟开展的个人信息出境到内地的活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制定相关报告,而标准合同办法仅要求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这项义务。(5)监管方面:根据标准合同办法的规定,在国家标准合同下,境外接收者有义务接受国家网信办的直接监督与管理,答复国家网信办询问并不时向国家网信办提供已遵守国家标准合同的书面证明。虽然个保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可以被视作为国家网信办对境外企业进行域外管辖的一个典型例子,这也可能引起诸多跨国企业的担忧。相比之下,在大湾区标准合同中经调整、完善的措辞之下,个人信息接收者仅受其属地主管机构的监管,香港信息接收者在构成个人信息接收者时仅受香港当地
146、政府机构(如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和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直接监管(换言之,大湾区标准合同并没有直接规定国家网信办对香港信息接收者的跨境直接监管)。尽管如49此,鉴于内地与香港主管部门之间存在监管合作关系,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国家网信办依然可以间接地对香港信息接收者进行监管。(6)准据法:在国家标准合同项下,各方必须选择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这也是诸多跨国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相比之下,在大湾区标准合同中,准据法应当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资料使用者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换言之,上述国家标准合同必须选择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要求仍适用于从内地到香港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但在香港资料使用者向内地出境个人资料的
147、情况下,大湾区标准合同的准据法应当为香港法律,而非内地法律。(7)仲裁机构:鉴于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存在一定的地域限制,如果标准合同当事人倾向于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非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则只能从大湾区标准合同中列出的五家仲裁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7。然而,在国家标准合同项下,除常见的若干仲裁机构可供选择之外,各方还可以约定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的其他仲裁机构。(8)适用于合同双方的标准合同备案要求:根据标准合同办法,在通过订立国家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的情况下,只有内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才有义务对国家标准合同进行备案。相比之下,根
148、据大湾区新规,在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资料使用者及(位于大湾区的内地部分和香港的)接收方均须在大湾区标准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和香港各自的监管机构就已订立的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备案。换言之,位于大湾区内地区域的个人信息接收方,仅就接收由香港资料使用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而言,亦须向主管部门备案。这实际上对内地的个人信息接收方造成了额外的负担。(9)简化备案要求:对于合同备案手续,根据标准合同办法,在通过订立国家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的情况下,要求在备案时向省级网信部门提交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而如上文所述,这一义务可能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因为在
149、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的颗粒度要求仍然较高,并且省级网信部门会对该等报告提出不少补充和修订意见,一度引发热议。根据大湾区新规,在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的情况下,不再要求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尽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仍应制定并予以落实)。换言之,根据大湾区新规,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网信办”)并不会审阅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因此也不会有机会对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可能的意见。这将使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的完成更具有可预见性和高效性。(10)不得向大湾区以外地区进一步转移个人信息:在大湾区新规和大湾区标准合同中,均包含了对出境个人信息不
150、得进一步转移的明确限制,个人信息接收者不得将其接收的个人信息进一步提供给大湾区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这一限制将会降低大湾区新规对部分跨国企业的吸引力。尽管大湾区新规并未明确规定,在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的情况下,香港个人信息接收者可否使用其位于大湾区以外的服务器存储或处理从位于大湾区内地区域个人信息处理者收到的个人信息,但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做法可能被视为对大湾区新规相关7五家仲裁机构分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广州国际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50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规定的规避,造成内地和
151、香港主管部门无法控制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安全风险,因而很可能不会得到认可。三、大湾区新规与大湾区标准合同的具体实施1.广东省广东网信办于2024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的通知,8其中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于大湾区内地区域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者进行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的具体途径(在进行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时,应先提交电子版材料进行预审,再提交纸质版材料进行纸质版查验)以及相关流程、材料方面的要求。根据我们与广东网信办的电话咨询,其拒绝透露已根据大湾区新规提交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的数量情况,但表示已收到大量与之相关的电话咨询。鉴于大湾区新规出台不久,内
152、地对个人信息出境的全国层面的监管制度仍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我们估计有不少大湾区企业仍在评估其个人信息出境的合规路径,或正在准备提交相关备案材料。2.香港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了跨境数据流动指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指导香港资料使用者如何通过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具体而言:香港资料使用者仍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对个人信息出境的规定,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附表一中所载的六项数据保护原则。大湾区新规的出台与实施并不影响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赋予的职能范围内所承担的监管行政职能,包括处理与个人资
153、料保护有关的投诉及报告、进行调查,以及对涉及非法处理个人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理。如果香港资料使用者拟将个人信息出境至内地,并且接收者位于大湾区内地区域,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鼓励资料使用者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出境;至于其他情况下的个人信息出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表示个人资料使用者及其接收者可继续采用跨境个人资料转移建议合约条文模板进行个人信息出境。目前,作为香港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落实大湾区标准合同制度的第一阶段,香港正推行大湾区标准合同的“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试安排”,邀请银行业、信贷服务业及医疗行业内的相关主体参与。根据我们对香港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的咨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即提交
154、参与先行先试安排意向书的截止日期),香港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共收到约70份意向书,其中约一半来自医疗行业,其余则来自银行及信贷服务业。根据所收到的意向书,约三分之一的响应者预期可在三个月内与内地合作方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并完成备案程序,另有三分之一的响应者则预期可在六个月内完成前述工作。在意向书提交截止日后,香港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又持续收到数十份意向书(包括一些来自其他行业主体的意向书)。香港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对此表示,大湾区标准合同所带来的便利措施受到企业的欢迎,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和香港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计划在2024年年中审阅有关安排,将便利措施向不
155、同行业推广。8详见:https:/ 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8577zhenyu.ruan 联系人:53知识产权5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09作者:刘炯宇、何嘉华、黄浩维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在创新领域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不仅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还体现在区域融合度的持续提升及政府为打造大湾区成为创新高地所作出的不懈努力。本文深入剖析大湾区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新政策动向、法律法规完善情况,并重点关注区域内协同合作的新举措。这些举措正共同构筑起一个稳健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并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环境,以促进创新和创意的发展。一、政策导向概览粤港澳
156、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强调加强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以及争议解决等领域跨境合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发展成为区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同时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进一步激发大湾区内的创新活力和创造力。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十四五”规划)。“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坚定了对香港在创新科技领域发展的支持,并致力于巩固香港在中国整体发展布局中作为亚太区国际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交易以及法律服务中心的地位。在这些总体目标和原则的引领下,广东省政府、香港政府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政府纷纷出台更为详
157、尽的政策与举措,旨在深化相互协作、推动共同发展,携手应对共同面临的挑战。2021年12月,广东省政府正式颁布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效能优化,并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区域和国际合作的总体发展目标。具体而言,该规划列举了确保大湾区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中心建设稳步前行的具体举措,包括打击跨境侵权行为以及建设“合作区”等。根据这一总体方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于2023年2月共同制定并联合发布了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旨在发挥香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支持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整体发展。
158、在澳门方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于2023年9月签署了粤澳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23-2025年),以促进粤澳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进一步合作,为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境协作添砖加瓦。二、加强区域知识产权框架知识产权一般具有地域性。在大湾区范围内,广东省的九个城市遵循中国内地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而香港和澳门则分别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尽管如此,为了共同加强构筑桥梁: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新动态55知识产权保护并确保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香港和大湾区的其他地区在这一领域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进展。1.商标在中
159、国内地方面,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拟议的修改旨在应对中国内地长期存在的恶意商标申请问题,同时将多项新元素加入商标制度,例如提交使用情况说明的要求、禁止重复商标注册以及恶意商标注册的移转机制。征求意见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3400多条意见。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对修订草案进行进一步完善。虽然修订草案的细节和实施时间表尚未确定,但这一领域的动态无疑是值得关注的。香港的商标制度也即将升级。多年来,中国一直是马德里体系(国际商标注册制度)的成员国,因此,希望在海外注册商标的中国内地企业,以及希望在中国内地注册商标的海外企业,都能
160、够充分利用马德里体系所提供的简化且便捷的商标注册流程。马德里体系允许申请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从而在多达130个司法管辖区申请商标保护。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目前还不是马德里体系的成员。不过,香港政府充分肯定加入马德里体系的重要性,并已采取相关措施致力于在香港实施马德里体系。中央人民政府也已表示原则上支持在香港实施马德里体系。在不久的将来,当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外国商标所有人(不包括中国内地所有人)将能够将国际商标注册的保护延伸至香港,而香港的商标所有人也将能够将国际商标指定申请在一个或多个外国成员国。马德里体系的实施将使香港与国际标准接轨,进一步方便跨境贸易,并推进知
161、识产权实践的协调。2.版权(著作权)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版权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被认为是中国内地首部旨在促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为中国地方版权立法提供了示范,促进广东省版权保护、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在香港,最新修订的版权条例(第528章)于2023年5月生效,旨在加强数字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主要的更新内容包括赋予版权拥有人科技中立的传播权利、新增更多版权豁免(如戏仿、讽刺、营造滑稽、模仿和时事评论)、为联线服务提供者提供安全港条款,以及在民事案件中判定额外损害赔偿金时考虑的其他因素。因应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
162、,香港政府计划于今年稍后时间发布咨询文件,以进一步探讨版权制度,确保其继续保持相关性和稳健性。3.专利香港政府一直致力于促进香港专利制度的发展。香港于2019年12月引入原授专利制度,使香港的专利制度可与其他发达经济体的专利制度看齐。原授专利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在香港寻求标准专利保护的另一直接途径,且与已有的“再注册”途径并行不悖。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中进一步承诺,将积极筹备并落实本地专利代理服务的规管安排,包括制定专业资格要求、注册程序和规管框架,旨在提高专利代理服务的质素和该领域的人才培养。此外,还将引入“专利盒”税务优惠,降低专利所产生的合资格利润的税率,以促进和激励香港的研发和专利
163、商品化工作。与此同时,一项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的试点项目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启动,使香港申请人可就合资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在中国内地享有快速审查的便利。2023年7月1日,这一举措进一步扩展至澳门申请人。通过这一措施,香港和澳门的专利权人得以更加高效地在中国内地进行专利注册和权利保护,使科研成果和技术成果得以在大湾区和整个中国地区顺利转化及商品化。56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三、加强大湾区内的协作与融合除了大湾区各辖区所取得的显著进展外,整个大湾区还共同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根据上述的总体规划,大湾区内已经推行了多项具体政策举措,旨在进一步深化合作,推动大湾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164、,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1.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联合执法行动早在2003年8月成立的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专责小组”)一直在推进大湾区发展的国家计划,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上的深入合作。从2020年到2022年中,专责小组完成了19项合作事项,包括定期交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情报和信息,以及在对主要边境口岸的重点领域开展打击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的联合执法行动。2022年11月,专责小组订立了2022-2023年行动计划,同意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合作范围。尤其,专责小组一直致力于加强大湾区海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以打击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活动。2023年9月,粤港澳三地海关在香港举行第三次“粤港澳
165、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会议”。会上,各方总结了近期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方面的显著成果,并就合作方向达成一致,包括强化实时情报交流、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以及利用大数据主动监测和分析相关犯罪趋势等方面的合作。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粤港澳三地海关携手开展了7次针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广东海关成功查获侵权货物超过698万件,香港海关则查获案件153宗,涉及侵权物品约17万件。在2023年,三地海关开展了三次联合行动,共查获涉嫌假冒商品约51,000件,估计市值约2,550万港元。2.促进数据流动根据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签署的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
166、合作备忘录,香港政府与广东省政府承诺共同促进大湾区内跨境数据流动。2023年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出台,以简化大湾区内的跨境个人信息流动。通过这一新的自愿性标准合同促进大湾区内数据的安全有序流动,为在大湾区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数据管理和处理方案。四、跨境争议解决在建立大湾区协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打造整体创新区域的道路上,拥有完善而可靠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对提升投资者信心及营造和谐商业环境至关重要。1.诉讼2021年,香港高等法院发布了一项重要裁决,确认香港法院有权根据双重可诉原则,授予具有域外效力的知识产权禁令。在BiozealLLC&OrsvN
167、aturesStoryCompanyLimited&Ors一案中,法院颁布了一项临时禁令,实际效果是禁止被告在中国内地进行假冒和侵权行为,这意味着香港法院可以作为处理中国内地侵权行为的潜在追诉渠道。对于在香港及大湾区其他地区开展或考虑开展商业活动的各方而言,这一裁决无疑是令人鼓舞的。此外,继2019年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后,香港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为香港与内地之间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提供了机制。该机制涵盖与版权和商标等特定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判决,但不包括专利侵权判决以及某
168、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非金钱救济。该机制使跨境争议的解决和判决的执行更具确定性并更为高效,同时判决胜诉的债权人也将获得更多保护,他们可以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向在香港拥有大量资产的债务人追讨赔偿,而不必在香港重新提起同一纠纷的诉讼。572.仲裁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另一个重要方式是仲裁。香港长期以来一直是公认的国际仲裁中心。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政府都表示支持香港继续在国际替代性争议解决方面发挥主导作用。2023年,共有500件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案件,其中209件是域名争议案件。2019年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后,香港成为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非内地司法管辖区
169、,允许仲裁程序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救济(如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令)。自该安排实施至2023年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处理了105宗向中国内地不同法院提出的申请,所发出的法院命令保全的资产总值达158亿元人民币(约22亿美元)。3.调解最后,调解也是广为使用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为了加强粤港澳三地间的深度合作,三地的法律部门共同创建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该平台自2021年成立以来,已先后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及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等文件。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有望推动大湾区内的企业更广泛地使用调解服务。2023年12月,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召
170、开了一次年度会议,深入探讨了如何推动大湾区的法治发展。在会议中,三方就共同构建线上争议解决协作平台达成共识,该平台的建设将从大湾区内各仲裁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与资源共享开始。这一举措与行政长官2022年施政报告中提出的在大湾区建立线上调解平台的政策倡议相契合。2023年12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广东省内的部分法院(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等)可将涉外、涉港、涉澳的知识产权案件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调解。由于广东省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最多的省
171、份,也是涉外和涉港澳案件最多的省份,这项协议体现了大湾区促进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决心,并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友好解决跨境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途径。五、结论 从政策举措的出台,到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再到大湾区内部合作的不断深化,大湾区在构建稳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及营造充满活力和创新的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展望未来,大湾区的知识产权领域充满无限机遇与潜力。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应该继续了解并跟上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的步伐。通过积极运用这些发展成果,并深入参与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将能够抓住新机遇,并为大湾区作为领先创新高地的持续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刘芳君合伙人,香港+852
172、 2846 1689isabella.liu 沈渊明合伙人,香港+852 2846 2314andrew.sim 联系人:58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劳动法5910作者:Jonathan Isaacs、钟炜玲在一个企业的生命周期中,结构重组、人员裁减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也是经济下行时期最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的领域之一。一个切实可行的重组减员决策,不仅要求企业准确理解中国的劳动法律,而且仰赖于企业对本土司法实践和政治生态的洞察。一、劳动关系解除的策略选择在广东,如果一个企业仅仅依靠研究劳动合同法(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国家层级立法)来谋划人员裁减的合规方案,那么这个企业很有可能会陷入误
173、区,从而在现实中碰壁。举例而言,许多企业在计划裁减大批员工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条款,认为必须提前三十天与工会协商、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才能实施人员裁减。有的企业可能因此将大量精力花费在研究如何符合这些复杂的程序性要求上,或者在有员工质疑裁减方案合法性时无法有效回应。实际上,对于在广东地区有减员需求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并不是最优选择;特别是,在深圳,第四十一条很可能是一个并不存在的“选择”。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总体上在劳动政策方面更注重劳资双方的意思自治,当地政府较少主动干预或承担为任何一方“背书”的角色(这一点从特
174、色的地方法规名称“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中也可见微知著)。正因如此,在深圳,很少有企业能成功走完向行政部门报备、进而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在广州,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要求也比较严格,行政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来证明经济性裁员的必要性。如果企业在广东(特别是深圳)地区有重组裁员的需求,更明智的选择是以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为优先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单方解除的路径作为后备方案。通常而言,在企业重组的情况下比较常见的备选单方解除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何为
17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仲裁员对法律的理解。国家层面,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罗列出几种普遍认可的“客观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实践中,企业中一个完整部门或生产线的裁撤也常常被法官认可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反,企业只零星减少员工数量但维持整体组织结构完好的情况很难被认可为真正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然,具体减员方案的选择还需要考虑受影响员工的年龄、身体状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因素,劳动法是一门关于“人”的学问,没有任何方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二、经济补偿金计算一旦确定了减员的基本原则和方案,企业需要面临的下一个技术性难题则是经
176、济补偿金的计算。尤其是,法定经济补偿金(在日常语境中通常被称为“N”)的计算是否准确,不广东地区企业重组减员的特殊考量60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仅直接关系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同时也影响其他解除款项的设计以及企业在与员工沟通中的技巧。在法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面,广东法院遵循着与其他许多城市不同的规则,这个区别主要影响入职时间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即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员工。简而言之,在许多城市(例如北京和上海),在计算在2008年以前入职的员工的法定经济补偿金时,许多法院会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和以后的服务年限所对应的补偿金;然而在广东,主流的司法实践是不以2008年为界,一律
177、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确立的规则计算,即如果员工在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封顶数”)确定,而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广东的“一刀切、不分段”计算规则对工资高、工龄长的员工影响尤其显著。在极端情况下,这类员工的法定经济补偿金很可能反而低于工资较低、但是工龄相仿的员工。相比之下,在实施分段计算规则的地区,高薪且高龄员工的经济补偿利益能得到更好的平衡。了解这些地方司法实践的细微差别可以帮助企业设计出更好的减员补偿方案,且更好地与员工沟通解释。例如,在协商解除的情形下,许多企业会愿意支付
178、高于法定标准的、额外的经济补偿,以鼓励员工签署一份“协商解除合同”,一次性结清双方之间的所有未决款项和争议。基于广东地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企业在确定该等额外经济补偿的金额时,可能需要更加关注补偿方案的公平性,例如在不同年限的员工之间制造区分度,给予他们不同层级的额外补偿,以免出现资深员工补偿畸低的情形。三、股权激励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影响在考虑解除款项的计算时,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的员工股权激励也是个绕不开的话题。在过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通常将股权激励排除在员工劳动报酬以外,进而拒绝将股权激励争议纳入到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当中。这一立场在股权激励发放主体是境外公司的情况下尤为如此。由此,如果
179、员工主张将收到的股权激励纳入到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或者要求雇主赔偿尚未发放的股权激励,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然而,2023年12月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破天荒地将股权激励争议明确纳入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尽管该稿尚未正式定稿生效,但是许多地方法院已经(甚至在最高院的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就)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股权激励纠纷的审理新思路,其中尤以北京和广东为代表。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年的一个标志性案例(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案)中,便创造性地明确,劳动者根据劳动关系而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属于劳动报酬,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具
180、体而言,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劳动者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月份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重叠部分的股票差价收益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在深圳,我们也看到一些(尽管不是全部)法院在个案中将股权激励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或令公司赔偿股权激励损失,这一裁审新趋势的最终走向尚有待观察。四、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竞业限制在中国的经济版图中,大湾区的经济类型具有鲜明的特点广州作为老牌一线城市,是许多生产制造型企业的大本营;而深圳作为毗邻香港、充满实验精神的年轻都市,孵化、吸引了诸多互联网、金融及高科技企业。对后者而言,鉴于商业秘密在其企业竞争力中的核心地位,正确设计及执行员工竞业限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
181、深圳也逐渐发展出一套自成体系的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相比之下,国家及其他许多地方的立法并未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最低金额做出硬性要求。又如,国家立法仅仅将竞业限制设计为公司与员工两方之间的契约,并未对招用该员工的竞争对手公司科以义务,然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如果一个企业明知他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本企业任职,仍然招用该人的,可能构成61侵权,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整体上看,深圳对于竞业限制的规管比起其他城市更加严格,需要企业予以重点关
182、注。五、结语中国的劳动法律浩瀚繁杂,尽管拥有诸如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提纲挈领的核心法律,许多法律条文的解释与实施仍然需要回到地方政策和经验中寻找答案。就企业重组减员的情形而言,广东地区在劳动关系解除的策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股权激励的处理、竞业限制的执行等方面都拥有不同于其他地方的特色,企业不仅需要对劳动法律体系有整体的了解,还需要深谙地方法律实践,才能在这方年轻有活力的沃土上进退自如、游刃有余。Jonathan Isaacs合伙人,香港+852 2846 1968jonathan.isaacs 联系人:62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争议解决 6311作者:吴韶钧、叶耀骏一、导言最高人民法
183、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开始实施。该安排生效意味着一个重大的发展历程,这无疑对在内地和香港拥有资产和商业利益的各方带来重大利好。它为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两地互认和执行提供了一个更为广泛和全面的制度。与此同时,也降低了就同一争议重新提起诉讼的潜在风险,减少了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跨境诉讼所涉及的时间和费用。二、更多详情安排通过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新条例”)在香港实施。此外,还有关于执行和程序的补充规定,例如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第645A章)。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
184、597 章)(“旧有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将继续适用于在2024年1月29日前作出的判决。旧有条例的限制较多,其包括:(1)旧有条例只适用于与内地或香港法院订有专属管辖权协议的案件。新条例则没有这项规定,因此适用范围较广。只要在内地受理诉讼时与内地有足够的关联即可。(2)该条例只适用于涉及金钱数额的判决(monetary judgments),而新条例则适用于涉及金钱数额及不涉及金钱数额的判决。登记的效果是使内地判决可在香港执行,如同该判决是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的判决一样。1.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并非所有内地判决都可在安排下登记。概括而言,主要要求如下:(1)作出判决的诉讼性质安排适用于民商
185、事案件,以及特定刑事案件(即判决程序中包含诉讼一方支付补偿或损害赔偿金额的命令)。(2)内地判决的时间安排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6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3)登记时限登记申请必须在未履行内地判决首次发生之日起或内地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4)判决在内地生效概括而言,新条例在内地生效判决符合:(a)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b)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以及(c)基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根据内地法律不能上诉的判决,或者上诉限期已届满而无人提出上诉的判决。
186、2.在内地登记香港判决同样,并非所有香港判决都可在内地执行。概括而言,主要要求如下:(1)判决所涉及的诉讼性质安排适用于民商事案件(司法覆核或任何其他直接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诉讼除外),以及特定刑事案件(即判决程序中包含诉讼一方支付补偿或损害赔偿金额的命令)。(2)内地判决的时间安排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3)判决在香港生效判决必须可在香港强制执行,并由以下香港法院之一作出:(a)终审法院(b)上诉法庭(c)原讼法庭(d)竞争事务审裁处(e)区域法院(f)土地审裁处(g)劳资审裁处(h)小额钱债审裁处3.普通法下的境外法院判决执行尽管上述法定机制一般是在香港
187、寻求执行内地判决的最快捷、成本最低的途径,但它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在普通法下,对于有管辖权的境外法院作出的有关金钱债务的,且具有终局性、结论性的境外法院判决,可通过对判决所规定的应付金额提出索赔来强制执行。这通常被称为普通法下的境外法院判决执行。就上述目的而言,内地法院的判决被视为“境外”判决,即判决来自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而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与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65简单而言,普通法执行境外判决的方式如下,判决债权人必须在香港启动新的法院程序,将境外判决作为债务进行起诉。它必须使香港法院确信该境外判决:(1)系有关金钱债务;(2)由对当事人和标的物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3)相同当事方或其代理
188、人之间就相同问题进行的诉讼;(4)对案情具有终局性和结论性;以及(5)根据香港冲突法规则,不可被挑战。三、实际考虑因素和影响客户进行每项涉及大陆和/或香港的商业交易时,应从初始阶段就考虑以下影响。这一发展可能会产生如下深远的影响:1.可执行判决的范围更广如上文所述,新条例一般适用于民商事以及特定刑事案件的判决。它不再受专属管辖权协议的限制,并将扩展至包括不涉及金钱数额的判决。这消除了诉讼当事人在寻求执行某些类型判决时过往会遇到的障碍,例如个案所涉及的的协议仅包含非专属管辖权条款。2.进一步加强香港在解决与中国有关的争端中的作用和地位 香港是唯一与内地有该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同样,在仲裁方面,香港
189、是内地以外首个仲裁地,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当事人可从内地法院获得临时措施,以支持仲裁程序。这些安排使香港在与内地有关的诉讼和仲裁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香港作为国家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具有独特的法律优势。香港实行双语法律制度(中文和英文均为地区的法定语言),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律师和商业专业人士。作为通往大陆的主要门户,香港在促进东西方之间的商业往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吴韶钧合伙人,香港+852 2846 2923bryan.ng 联系人:66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破产重组 6712作者:许峰、崔海琳、曾燕斐一、引言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
190、,企业跨境经营变得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跨境破产问题也日渐凸显,成为当前中国法律实践面临的重要议题。近年来,如恒大、瑞幸咖啡和汇源果汁等大型企业的跨境破产案件频发,这些案件均呈现出相似的特点:虽然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内地,但由于多种因素选择在境外如香港上市或设立总部、子公司等机构,并在维京岛、开曼岛等地设立控股公司。这种跨境组织结构设计使得这些企业面临在多个法域被申请重整或清算的跨境破产风险。在此背景下,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破产问题引起了两地的广泛关注。为应对这一挑战,内地与香港有关部门展开紧密合作,加强区际司法协助。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
191、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工作意见”)的出台,为两地在跨境破产案件中的司法协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也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大湾区内跨境破产司法审判工作交流合作的重要性。本文将主要围绕近年来内地与香港在承认和执行破产程序方面的突破与进展,通过案例分析司法实践有待解决的问题,并最终就债权人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利益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二、内地与香港在破产司法协助领域的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
192、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虽然上述条款表明,中国法院可以经审查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但这一条款遵循的仍然是“承认判决、裁定”文书的思路,并不切合破产程序的需要。事实上,破产程序需要管理人履职、破产法院不时出具裁定推进,而该条规定似乎要求境外破产法院所作出的每一个裁定都需重新进
193、行承认程序,这显然是极其不符合实践的做法。另一方面,该条并未提及法院对于相关判决和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之后的法律效果,难以对司法实践产生指导作用。而试点工作意见显然更契合破产程序本身的需要。首先,该意见明确认可的对象是破产程序而非破产中的判决、裁定,并明确了认可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其次,该意见提出了协助的概念,对破产程序中需要具体落实的程序内容,尤其是管理人履职和破产财产保护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具体而言,就认可破产程序的法律效果,试点工作意见进行明确规定如下:跨境破产的认可与协助:内地与香港的合作与挑战68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自动救济的实施。试点工作意见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对于香港破产
194、程序予以认可之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再行清偿的行为便归于无效。此外,其他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将被同时触发:债务人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应当相应中止,并在香港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继续进行;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执行程序应当相应解除或者中止。由此可见,一旦香港破产程序被内地法院予以认可,境内债权人将无法再获得债务人的单独清偿,而只能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和相应清偿比例得到统一的清偿。这将极大增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有序性和公平性。清盘人的职权认可。试点工作意见明确赋予被内地法院认可的香港清盘人在内地履行多项职权,如接管债务人财产与文件、管理并处置财产、代表债务人参与法律程序
195、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以往境外破产管理人在处理内地财产时面临的困境。例如,境外破产管理人在更换境内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等管理层时,往往会遭遇境内管理层拒绝交还境内子公司的公章、证照等阻挠。此时,境外破产管理人往往只能通过在内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人员返还公司公章证照等方式获得对债务人境内公司的实际控制。然而,在试点工作意见出台之后,境外破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在内地法院申请对于香港破产程序以及清盘人身份予以认可,以获得对境内财产的管理权限。例如,在香港浩泽公司破产案件中((2022)沪03认港破1号),香港浩泽公司在内地子公司的管理层拒绝配合开展清算调查工作,导致香港浩泽公司的清盘人无法
196、准确了解内地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清盘工作也受此影响而无法顺利推进。因此,香港清盘人向内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内地法院允许其在内地履行接管财产、管理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职责,从而可以顺利推进清盘工作。除上述外,就认可破产程序的除外事由,试点工作意见也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标准。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表述较为笼统,因为标准模糊而可能导致法院的错误理解。以(2022)京01破申786号案为例,尽管北京一中院承认了德国法院的裁定,但其判决理由却可能让人误以为法院在决策时会将外国债务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债权人作为考虑因素1。而试点工作意见则明确了只有债权人能够
197、提供证据证明特定情形存在时(如香港破产程序对内地债权人不公平对待或存在欺诈等),法院才会拒绝认可或者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这一规定为债权人保护设定了相对明确的界限,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需说明的是,试点工作意见明确规定仅在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三个城市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在郑达森、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再次强调试点工作意见“目前仅在上海、厦门、深圳三地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但这并不代表试点工作意见对于其他地方法院毫无意义。事实上,中国法院国对于双方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在逐步放宽,从最初严格的事实互惠2,放松到以事实互惠为主
198、、推定互惠为辅的双重互惠认定标准3,再到现在直接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法律互惠标准4。因此,尽管其他地方的法院不能直接引用试点工作意见来认可香港破产程序,但它们仍然有可能基于双方的互惠关系来以及破产法的规1北京一中院认为:“德国破产法 规定德国破产程序系集体清偿程序,对于我国债权人不存在歧视性规定。莱茵有限公司在我国无诉讼、仲裁案件,其破产程序中无我国债权人,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除买受人外亦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在本案公告期间亦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异议。”2事实互惠即指法院审查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在实践中,一般是审查对方是否曾承认或执行我国的判决。3推定互惠,指在有一方曾做出过互惠承诺
199、的情况下(特别的,由于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的存在,对于与东盟国家互惠关系的认定不需要互惠承诺这一前提),只要没有证据能够表明该国存在不予承认或执行我国裁判的先例,就认定存在互惠关系。具体参见厦门海事法院(2020)闽72民初334号裁定书。4法律互惠,指在法律层面进行审查,即通过外国法查明确定,依照该国法律,中国的裁判能否在该国被承认和执行。如果可以,即认定有互惠关系。具体参见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国际株式会社民事再审案件裁定书。69定承认香港破产案件中的判决和裁定,并提供相应司法协助,甚至有可能在此过程中参照试点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对此尚需进一步的司法实践观察。三、内地与香
200、港关于认可和执行破产程序的司法实践由于试点工作意见出台与施行的时间尚短,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意见认可香港破产程序的案例数量较少。不过,这些有限案例对于完善相关规定、更为妥善地解决跨境破产问题极具参考价值。本文将以浩泽集团跨境破产案件为例,具体地说明跨境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以及跨境司法协作的必要性。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盘。浩泽净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投资控股公司(“开曼浩泽”)。同时,开曼浩泽是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香港,并且已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21年3月,香港法院对开曼浩泽发出清盘令,并指定清算人接管该公司。由于开曼浩泽主要资产位于深圳,
201、开曼浩泽清盘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其出具公函、请求深圳中院提供协助。香港法院认为,虽然开曼浩泽注册地不在香港,但是其主要营业地在香港,因而其主要利益中心可以被视为位于香港。基于此,香港法院同意向深圳中院发函、请求其予以司法协助。截止到本文撰写之日,深圳中院尚未公布承认香港法院上述破产裁定的司法案例。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盘程序。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浩泽”),是开曼浩泽的子公司。香港浩泽在中国境内的主要资产是其在上海注册的四家全资子公司和一家位于陕西的子公司的股权。2021年3月,香港法院对香港浩泽发出清盘令。2021年7月,香港法院指定清盘人。香港浩泽
202、的清盘人亦向香港法院申请,要求其发函请求上海三中院认可和协助该破产程序。上海三中院裁定认可香港浩泽公司的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允许清盘人在内地履行相关职责。上海浩泽净水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上海浩泽净水公司(“上海浩泽”)是香港浩泽在内地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10月,上海浩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上海浩泽对该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理由为上海浩泽是香港浩泽在中国内地的重要资产,目前香港清盘人正在推进浩泽集团境内外公司的整体重组工作,如果单独对上海浩泽进行破产清算,将导致资产价值贬损,不利于整体重组,也不利于保护两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上海浩泽净请求法院通过重整程序平等保护境内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03、。上海三中院认为上海浩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的整体重组计划和重整可能性,也未能证明单独破产清算将导致资产价值贬损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裁定受理对上海浩泽的破产清算申请。前述案例一方面展示了中国法院对跨境破产的开放和支持态度,另一方面也揭示了跨境破产中的一些待解决问题。具体而言:对非香港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的确认。根据试点工作意见的规定,只有“主要利益中心”位于香港的企业在香港的清盘程序才会获得中国内地法院的认可和协助。而试点工作意见第四条规定,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是指债务人的注册地,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认定。由于开曼浩泽注册地不在香港,
204、中国大陆法院是否会承认和协助香港法院的清盘令尚不确定。这也提醒企业在全球化运营中需要更加谨慎地规划其法律结构和运营策略。平行破产程序问题也亟待解决。浩泽集团成员在香港和内地同时开展的破产程序揭示了协调境内外破产程序以全面保障各方利益的紧迫性。这也预示着未来司法机关应在此类问题上展开更深入的合作。我们期待未来能出台更为具体和详尽的指导意见,确保集团公司跨境破产情境下所有债权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且妥善的处理。例如,大湾区可以考虑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企业集团破产示范法中确立的处理原则和规则,就跨境集团企业的破产,可考虑允许管理人制定一套适用于企业集团整体或部分成员的破产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将重点关注
205、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率,而非孤立地看待各个成员实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估集团内部的相互依赖性和协同效应,从而在必要时采取整70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体重组的措施,旨在恢复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而不是简单地对每个集团成员进行单独清算。四、针对性建议基于前文所述,试点工作意见的出台和司法实践对于境内债权人和境外债权人都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对于境内债权人来说,密切关注债务人的情况非常必要。一旦察觉到债务人出现财务困境或违约行为,应迅速采取行动,尽早提起法律程序,以便在债务问题进一步恶化或境外程序得到境内法院认可之前,通过法律手段对债务人的境内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拍卖,从而尽可能
206、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此外,境内债权人还应加强与法律顾问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程序的最新进展和可能的风险点,确保在法律程序中占据有利地位。对于境外债权人而言,使用离岸空壳公司进行交易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进行交易前,境外债权人应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离岸公司的真实财产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此外,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境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境内实际运营公司提供担保。这不仅可以降低境外债权人的风险敞口,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信度。许峰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8521simon.hui 联系人:71关于我们成立于1949年的贝克麦坚时
207、国际律师事务所,迄今为止,已通过其分布于45个国家和地区,74家办事处的12,000多位员工,为众多全球最具活力以及最成功的企业和组织提供了完备而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贝克麦坚时最为称道的是我们对于不同语言和商业文化的深刻理解、对于不断追求卓越的执着、在客户服务中所一贯表现出的娴熟自如以及广泛的全球影响力。奋迅贝克麦坚时(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于2015年成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覆盖国际和中国法律的一站式服务。联营将使得两家律所能够协同响应客户需求、共同为客户处理法律业务、互派律师以及交流法律服务专长。通过联营,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涉及中国法律的相关咨询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奋迅律师事务所于200
208、9年在北京成立。十多年来,奋迅迅速成长,先后在上海和深圳成立分所,目前共有150多位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领域覆盖并购、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基金设立与投资、竞争与反垄断、银行与金融、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劳动法、房地产和税务的领域。贝克麦坚时在2024年钱伯斯大中华区国际律所类别中,取得23项排名,为荣获排名数最多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最佳国际律师事务所,商法,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4、2013年度最佳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与实践,2020、2016、2014、2011奋迅贝克麦坚时年度最佳联营办公室大奖,钱伯斯亚太,钱伯
209、斯中国大奖,2020奋迅中国十佳成长律所,亚洲法律事务,2020、2019、2018、2017卓越表现律所,商法,2019作为响应国家大湾区发展战略,更好的服务客户和继续推动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奋迅贝克麦坚时成立了大湾区专项工作组,结合奋迅深圳办公室以及贝克麦坚时在香港和内地优势资源和力量,共同合力在大湾区内努力打造“一站式”中外法律服务的典范。贝克麦坚时一直被公认为香港地区的法律服务先锋,在香港开展业务已有50年的历史,其众多合伙人和律师拥有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执业资格,精熟跨境交易,并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奋迅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在深圳设立了办公室,进一步加强了为大湾区
210、在地客户提供服务的及时性和灵活度,同时也为维护和发展大湾区客户关系带来了有力的帮助。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合规与调查数据与技术争议解决雇佣与薪酬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国际商业与贸易并购私募股权项目房地产重组和破产税务行业领域:消费品和零售业能源、矿业和基础设施金融机构医药和医疗保健工业、制造业和运输业技术、媒体与通讯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奖项及荣誉 72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致谢在此,我们向奋迅贝克麦坚时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与合规实务指南的编辑团队致以诚挚的感谢。特别感谢王湘红、贺园丁、曾李三位律师的辛勤工作和专业贡献,他们对细节的关注和对质量的执着追求,使得这本指南得以准确、全面
211、地呈现给读者。73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和贝克 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奋迅 贝克麦坚时联营办公室于2015年4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是首家由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联营办公室。联营办公室由贝克 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奋迅律师事务所双方派出的持有中国和外国执业证书的律师组成。联营办公室将为跨 国及中国公司提供覆盖全行业、项目和交易的境内外法律一站式服务。2024 奋迅 贝克麦坚时联营办公室。版权所有。奋迅 贝克麦坚时联营办公室由贝克 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伊利诺伊州有限责任合伙制)和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中国本土律师事务所)共同成立并联合运营。联营得到了上海市司法局的批准。依照专业服务组织的通用术语,“合伙人”一词指上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同等人员。在部分司法辖区,此信息可能归为需要通知的“律师广告”。先前结果不能保证相似结果。扫描二维码关注奋迅 贝克麦坚时微信公众号